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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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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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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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魏 (19)
D2:梁 (18)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撤回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年2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燈柱管有3個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膠水、1袋咖啡過濾紙、2個防毒面具、3條六角匙、剪刀、玻璃瓶及1瓶洗甲水,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人涉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橡皮筋發射器及89粒鋼珠。

保釋相關事宜:
D1: 由每天兩次到警署報到更改至每天一次,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D2: 獲准保釋💛
。保釋金$30000
。人事擔保(父親 $20000、中學校長 $10000、區議員 $10000)
。宵禁令 2300-07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均可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王 — 不認罪🙅‍♂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元朗商業銀行外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警車

控方傳召5位控方證人,有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及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民間集會團隊」周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中途遭警方腰斬。警方當日拘捕一名六旬家庭司機,指稱他襲擊一名警員......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時遭警方施加不合理及過份武力,又呈上相關報道及相片,要求法庭記錄在案。惟庭上未有透露警員向被告施加甚麼武力。根據報道,被告當日遭多名警員制服地上,後腦流血,及後被警員帶走。//
(摘自《蘋果日報》2020.1.21)

控方申請匿名令 - 不得披露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屯門
D1楊
D2莊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9月30日,在舊咖啡灣泳灘管有58個裝有液體的氣球、1個裝有可疑易燃液體共640毫升的樽、1包麵粉、1罐藍色共1升的油漆、7樽油漆、1個辣椒油空樽、5樽墨水、1樽胡椒粉、4碗混合液體、1個打火機、15個切開的網球、24盒火柴、1卷麻繩、1卷強力膠紙、1把美工刀、1把剪刀及1盒塑膠手套

撤回控罪,中止檢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10旺角 #案件合併轉區域

四案五名被告不反對合併移交區域法院,但保留要求分拆權

合併後
D1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D2林(16)
D3陳(49)
D4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D5 王(46)

合併後控罪
1)非法集結一d1至d5
指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作出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方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 管有違禁武器-D1方
一把彈簧刀

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1方
指他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5)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一D4趙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毒藥罪一D4趙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一D4趙

7)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一D1方

🛑方、趙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新案移交區院5月21日1430審理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0921元朗 #申請保釋
D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D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D1張及D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D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背景:D1張及D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0月16日D1張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亦被拒;2020年1月21日再次提堂,D1張及D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法官指因沒有重大改變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4灣仔 #判刑
D1 : 謝(27) 🛑已還押14天
(襲警:涉襲擊督察1778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
被告於搭乘地鐵時,在出閘期間涉嫌瓹閘,被一名休班警員17785發現及上前阻止,期間被告與休班警員17785發生激烈衝突,被告為逃脫涉口咬該休班警員17785,休班警員17785據稱被咬至甩皮。

判刑:
裁判官衡量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醫療報告,以及多方考慮因素後,決定不以緩刑處理,判予被告一個有期徒刑

求情理由:
在兩個禮拜還押期間,被告十分後悔
被告因個人成長經歷引致情緒病
父母、男朋友、朋友都有給予被告支援,並到庭支持
經由專業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醫療評估後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不大
被告過往並無定罪記錄,加上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判刑:
經求情後,量刑起點為21日 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
總刑期為 14日 監禁

注:被告已經還押14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決 #1130中環 刑事損壞:涉在港鐵外牆以噴漆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案件本年11月30日下午4時42分,中環遮打花園正舉行銀髮族中學生集會,警方證人1在港鐵中環站j2出口見到被告外牆用黑色噴漆以中文寫上「我愛PEPE」、「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三句子,被警方當場發現及拘捕。在母親和律師在場下沒有警誡供詞保持沉默。有CCTV 片段影到當時情況。

今有父母陪同到庭

被告同意案情,判自簽1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賠償特區政府損失1000元。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提堂#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1支

修訂控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案情:
2019年9月15日,綱民號召銅鑼灣東角集會遊行到中環遮打花園。警員證人一及二在銅鑼灣A出口已付費區執行反罪案巡邏時,於3:37pm見到被告戴綠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背心外套,背黑背囊,覺得可疑,截停搜查發現藏有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另在背囊中發現黃頭盔,灰手套,一枝1000毫升生理鹽水,一對手䄂,一包綠色醫療口罩,兩支10毫升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沒有警誡供詞。經檢驗後伸縮棍長24cm至64cm,可以外力離心力作使用。

今有母親、哥哥、2位校長及學校社工陪同到庭

充公證物伸縮棍,其餘歸還被告。

裁判官指示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5月19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宣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唐賢街Starbucks外,阻撓警員23385號

控方傳召6名控方證人,被告自稱「唔想俾佢哋捉後生仔」

辯方對招認自願性有爭議,及需要在庭上播放片段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13日及14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黃大仙 #答辯


控罪: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錄影會面
辯方對自願性不爭議,但對準備性保留爭議,保留被告親自作供的權利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6日及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提堂
D1何
D2鍾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聯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方指昨天方獲法院檢控部門通知需要直接向政府大律師申請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於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0921屯門 #定罪上訴
#被判處更生中心
蕭(16)
#0921屯門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就定罪上訴,上訴方:

1)沒有家人陪同及警誡下的招認作出質疑

2)裁判官條例27條,指出差異須與原本控罪相關,質疑當中所賦予裁判官的權力,就修改控罪後造成的不公作出上訴。

潘敏琦法官指當日原審法官曾休庭以予辯方索取指示和討論,惟當日上訴人之代表律師並沒有即時提出Trial de novo(案件重審)之要求。

3)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推論被告當時參與非和平形式遊行,因此身上搜出的雷射筆是用以照射他人的意圖是推論不當。

雷射筆不適合用以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本案亦沒有證據關連推論出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為攻擊他人。以19年太空館外市民使用雷射筆表達訴求作例子引申雷射筆並非必然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強調 傘屬於防禦性工具,爛遮不等於是被改裝成攻擊性武器。而沒有手柄的行山杖亦不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故此,原審裁判官不應推論上述物件是故意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期間有於庭上展示案中的行山杖與爛遮(改裝遮)

另外,遊行集會當中均有物資站,其中亦有可作修理上訴人案件中搜出的爛遮以及行山杖的物資,環保用途亦為合理推論之一。因此原審裁判官不應以上述物品意圖用作傷害他人作唯一推論理據

4)
反駁控方所稱
「和平集會不應有任何暴力情況發生,身上搜出防具即已預測自己會參與非和平集會」

以721為例,指出攻擊非必然來自警方,上訴人身上的放車是用作保護而非用作傷人。



控方指

1)沒有證據證實上訴方所指稱的環保用途


2)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曾參與上訴方提出太空館之活動。反而,自反修例運動後,雷射筆經常出現於示威活動之中。

就控方提出(1)(2)上訴方反駁:上訴人是否曾參與太空館活動並無直接關聯,而是針對原審裁判官對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作唯一合理推論並不合適。

3)案件中在上訴人身上搜出的防具與參與和平集會的說法自相矛盾。



判決將會押後日子再頒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20200101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鐳射筆等)

修改控罪:
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支鐳射筆、索帶、一把錘子、一罐噴漆和一把剪刀)
(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支伸縮棍)

指民陣銅鑼灣元旦遊行前,13歲男童一時許在維園男更衣室被警員截查,涉被搜出鐳射筆、伸縮棍、索帶、錘子等物品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指其涉2019年10月27日另一事件。(據悉涉於油麻地柯士甸 被搜出3卡式石油氣罐,3支黑噴漆,1錘,2火機,2螺絲批,2剪,1鉗)

此新控罪未有文件,將於2周內給到辯方。控方表示2月初得知警方加控意向,4月中決定新增。

辯方申請今日不答辯,保留申請分開兩個處理嘅權利,等看新控罪相關文件先。

案件押後至7月7日上午9:30 東區13庭提訊,其間被告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Telegram文字獄

許(24)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控罪1-3:被控於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4:為首三控罪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使用暴力。

控罪5:被控於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 的裝置。據知,當時有人在該Telegram頻道內號召他人不斷傳送訊息,以「炸爆」一個WhatsApp號碼。

被告答辯意向:
申請押後答辯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宵禁時間延遲2小時至2300-0700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裁判官
陳手足(16)
#20200119旺角
控罪:襲警
修定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現年16歲的陳姓被告,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本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X。辯方指出,雖然被告現正留醫,但仍希望透過律師向法庭作出投訴,要求法庭記錄在案。辯方指當晚多名警員在控制被告後但未宣佈拘捕前,用警棍不斷毆打被告的頭部等位置,導致他頭部和腳部受傷。而當被告被帶上警車及帶返旺角警署後,再有多名警員朝被告的傷口施襲和毆打。// - 蘋果日報

控方申請證人(即警員)保密令,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劉頴匡(26) #提堂#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拒絕服從警員命令: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控罪: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至晚上7時許,劉頴匡公開發言後被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以涉嫌煽動群眾情緒及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拘捕帶署扣查。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7月30日下午2: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王(16)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3個玻璃樽、一罐噴漆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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