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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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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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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黑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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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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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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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及後說出一連串諷刺及指罵的問題,藍大狀仍盡其努力陳詞說服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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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劉(24)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指出當日被告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被告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被告的協助。
最後於2022年4月22日在 #李俊文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詳見: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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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從缺)

🔸上訴方

播放大紀元片段。官向上訴方確認防毒面具和黑頭盔在被告身上的確實位置。上訴方指龍翔道有暴動行為,被告是避子彈行出馬路, 身份不是無辜路人/旁觀/路過,在該處是有目的作為一自願急救員。答辯方確認原審稱旁觀者是在天橋和商場。

上訴方指被告是施然從警方防線往對峙位置中黑衣人的重要據點,及後轉身舉高手,後被捕,而不是身處暴徒中間,質疑與另外10位被告混為一談。彭偉昌官指整個環境也有暴動情況,亦不知d1-10 邊度嚟。

上訴方指參與暴動有4模式:破壞社會安寧/便利/協助/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上訴方提及原審指被告係鼓勵形式參與暴動,續另引一案指需積極鼓勵。彭寶琴指不明強調積極一字會令原則有何不同,或在另一相關案中引起相反意見/相沖。

上訴方質疑做意和行為能否適用於便利(速進),鼓勵,或協助暴動。並指做意中有2原素:1. 包括鼓勵者意圖鼓勵 2.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

上訴方指被告有反光衣,背囊中主要是急救用品,指就第一原素已缺乏,而原審稱會令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也不符合弟一原素。彭寶琴稱不理解,質疑提供醫療救援也不能推論參與暴動之做意嘛

上訴方提及一宗7.28之案件。當日警方有急救小隊,有示威者受傷但沒有警員受傷無,該警方急救隊有替其急救。此情況也不能夠說警方醫療隊伍提供醫療協助是鼓勵暴動,此說法同樣應用於消防之急救。

彭寶琴認為此說法太概括,指警方急救小隊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作出救急扶危可理解,不會因為此舉而令到他們不是警隊一員。上訴方重申既然如此也不會說警員是在鼓勵暴動。

彭寶琴官提及她有做有關「黑群戰術」的資料蒐集,有網上資訊,指出黑群戰術雖無提及救援人員會穿黑衫,但有提及會預備救援人員。上訴方不同意,指黑群戰術是指以黑衣令警員不能作分別,而被告則不屬全黑。彭寶琴官指證據都無講此案暴動人士無預備急救人士。潘官指上訴人以偏概存。

上訴方指以急救員本身,如單以鼓勵作為基礎,不能支持原審裁定,而做意中2個原素都不成立。彭偉昌質疑就弟二原素: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指如果被告唔知禁佢知道d咩。並指被告要置身於暴徒中,但又撤離手舉起,又無俾證供話只會救記者/旁觀者。潘官指無仼何有利事實作助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官推論只協助示威者說法不穩妥。彭偉昌官指被告跟隨示威者方向。鼓寶琴指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排除可作人道救援的可能性,續指被告無作供,只有一聖約翰黃大仙主管為證人,官指此為一個民間組織,當日無派員出勤,如果被告係獨自去, 禁證據上如被告自己作供提及會幫助警察/記者,今天既投訴則可能成立,但被告在示威者據點,質疑要原審如何推論。

上訴方指即使作人道救援也不一定是要跟從聖約翰。彭偉昌法官指出如果受傷其實其實不需要first aid救援,可以投降/坐的士離開,並指如果被告當日有作供可以再作討論。上訴方指出示威者不會遵從法官所講的途徑去獲得醫療研究,因為會身份外洩。法官指出上訴方如果指被告屬知悉此情況的說法危險。

上訴方指即使只對示威者救護,其救援行動也可以增加他們被拘捕的風險。再者現場最快提供救援的是現場的急救人員,即是消防處也不會很快到達。彭偉昌法官指指常理警方會弟一時間做急救,亦應有急救裝備。彭寶琴法官指如上訴人有認知救傷車不能快速到達現場,所以才提供醫療服務,是否有前設預計有堵路情況,提醒上訴方提醒陳詞危險。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律上能夠乎合協助或便利,亦不等於鼓勵。彭寶琴法官質疑如有便利或促進,會有但書。上訴方指即使被指屬協助或便利,也會提出反對,但基於今天只預備了鼓勵上的陳詞,未能即時解䆁反對理由。彭寶琴法官質疑協助,便利或鼓勵的分野是否重要,上訴方指有好大分別。彭寶琴指出原審無人道救援的盤問內容,質疑上訴方現在卻重點投訴。

🔹答辯方

指參與暴動同身份無關,係睇行為。並指案發當日無警方急救隊,彭官指無證據,唔會知。而警方急救隊是暴動後才救援,並不是暴動途中作救援,不能視為參與暴動。

就上訴方指救援也不一定令人無後顧之憂,也可令他們增加被捕風險。答辯方反指可令暴動人士更快重返現場,也令暴動時間加長。

📌駁回上訴
6個月後會有判詞,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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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黎(29)🛑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為案件D3的黎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5月7日被判處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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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的申請人,向法庭表示放棄上訴。他解釋,數月前法援申請遭拒,簽署相關確認文件時已告知懲教人員,法援不獲批就不再上訴,但之後一直沒有再從懲教人員收到任何文件需要簽署,故此今天仍被帶到法庭。彭偉昌法官表示:「下次如果可以就抓緊啲辦啦。」

申請人再次向法庭確認取消上訴後,法庭宣布正式駁回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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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35) 🛑服刑中

控罪 : 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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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需要繼續服刑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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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覆核申請的簡單背景:

是次申請的重點是針對「暴動」罪的量刑。

本案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示威者企圖在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於同日約08:06時,有17人(包括五名答辯人)衝向科學館的停車場,嘗試經後門進入科學館。這17人進入科學館時的情況已被科學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後來,警方控制科學館外一帶,並進入科學館掃蕩,過程中發現和拘捕該17人。

在案發日的08:00時至08:06時期間,示威者曾與警方對峙,過程中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硬物,警方亦曾發出警告施放催淚氣體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

五名答辯人被捕時,身上有大量的裝備,在此不贅。

判刑簡述:

五名答辯人的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和R3於開審前認罪,R2,R4,和R5於審訊第5日認罪。

原審法官考慮案情後,認為「暴動」罪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合適的量刑起數分別是監禁2年監禁3個月,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合適的刑令是罰款$2500

原審法官考慮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給予R2,R4,和R5略多於20%的刑令扣減,而R1和R3則是25%

原審法官考慮各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後,再將R3和R4的刑期下調3個月

原審法官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下令R1面對的兩罪的刑令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R1和R3於2023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監禁1年3個月;而R2,R4,和R5則於2023年2月9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然而,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

甫開庭,彭寶琴法官向答辯方確認他們沒有動議撤銷司長的覆核申請。答辯方確認。

📄司長的理據:

張專員在庭上確認會採納書面陳詞。簡單來說,司長認為本案的刑令是過輕。

張專員在庭上播放副本片段,並呈上片段的截圖,顯示案發當時在理大外暴動的情況。這些片段在原審時已經播放,答辯方不反對申請方呈上這些片段的截圖。

申請方先播放TVB的片段。彭偉昌法官認為片段與本案沒有關係,因為與本案的暴動無關。

申請方其後播放NOW的片段,片段可示:

⁃ 於約08:06時,有批人嘗試走出理大校園外,打算橫過暢運道向科學館道的方向進發。當時有警察防線設立在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附近。在這過程中,R1和R3均有手持物品,R5有戴上頭盔;

⁃ 其後,有示威者因警方發射催淚煙而走回理大;和

⁃ 於約08:15時,有批人(包括五名答辯人)嘗試走向科學館道,過程中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彭偉昌法官指片段顯示不到有加連威老道的警方防線、警民對峙、大量汽油彈、有人投硬物、和驅散失敗的情況。當然,各答辯人承認的案情撮要是包含這些部分,但片段確實是會影響到他們考慮判刑,此外法庭不是指案情說謊。

張專員指案情不只是建基於片段,還會顧及到證人證供。申請方同意片段在量刑時是重要,但文字描述亦不應被忽略。申請方亦同意彭偉昌法官所說,當時示威者看來是見前方無路,才走入科學館的。

申請方其後用片段截圖指出各答辯人嘗試進入科學館時的情況,包括原審法官所指「…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然後由後門進入科學館」的情況。

申請方亦同意當各答辯人進入科學館時,已離開理大暴動的範圍,但申請方的立場是各答辯人「逃離」理大。

📎答辯方的辯護:

本文會將各答辯人的大律師的陳詞一併處理。

量刑考慮:

答辯方同意「暴動」罪的量刑是集體負責制,但不爭的是根據CACC164/2018案中,法庭量刑時仍要考慮答辯人的角色。

答辯方引用CACC505/2011案,指出本案與這案(原審原訟庭法官考慮「販毒」罪的量刑時錯誤地考慮「製毒」罪的背景)的情況相近。彭偉昌法官指出「暴動」罪的量刑是不能忽略背景和大環境,這點終審法院亦已指出。

答辯方指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經考慮過所有片段和大環境後,訂出量刑起數。正如CACC505/2011案第20段指出:

「…That analysis of the common law supported the proposition that it was wrong for a court to take into account factors of aggravation which would have warranted a conviction for a more serious offence.」

陳慶偉法官認為這段不是適用於所有情景,特別是為何一個販毒者有製毒的工具時,不可加刑。彭偉昌法官亦指出此應只適用在有更嚴重的另外控罪上。

彭偉昌法官亦有提及過當時進入理大的人除參與暴動外沒有其他原因。就R4和R5而言,答辯方指他們當初進入理大只是協助傷者。彭寶琴法官指當時理大已停課和撤離,理大內全是外人,沒有人需協助。彭偉昌法官補充指當時理大內的人可隨時找消防員協助,或是投降找協助。答辯方指案發時的資訊不同,甚至有人稱理大事件不是暴動,可能影響到R4和R5的想法。

至於R4和R5的參與程度,答辯方嘗試指出他們沒有參與破壞安寧的行為,因為當時他們已在科學館。陳慶偉法官指這陳詞依賴閉路電視的時間,但閉路電視的時間經常有誤差,故不會接受這陳詞。答辯方嘗試指出R4和R5當時只是逃走。彭偉昌法官表明不同意此說,此外,角色主動是加刑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圍魏救趙」的大環境:

答辯方指「圍魏救趙」並非是原審的判刑基礎,這點是申請方在是次申請時才提出。當然,答辯方不是指本案不嚴重。

彭偉昌法官指原審法官在處理量刑原則時,似乎有矛盾:

「…但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案情絕不能抽離從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發生的暴動。事實上本案的社會背景及政治氛圍亦不能脫離2019年整個下旬所發生的事件…」

「…本席只能基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那短暫的暴動時刻而判刑,而不是整體維持差不多一星期或11月18日凌晨開始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

彭偉昌法官亦指原審法官的思路似乎有誤,特別是「公平」,和良好背景不是嚴重案件的減刑因素,例如:

「…本席只能以第一項暴動罪及其案情作為判刑基礎。同樣地,對各被告公平起見,以及維持判刑基準的一致性,本席同樣地以2年爲起點…..」

「….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決定酌情再減3個月….」

答辯方指資深的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細心考慮大環境、中環境、小環境、各答辯人的角色和個人背景、和控罪涉及的時空,並就此賦以合適的比重,法庭不應將本案的刑令更改至與大環境的量刑,申請方亦同意考慮本案「暴動」罪的時候時是集中在較短時間的事件。事實上,原審法官亦是知悉一般「暴動」罪的量刑範圍:

「一般而言,參與暴動者大有可能面對3年至5年的監禁。這視乎他們的參與程度和裝備等等因素…..」

遲來的覆核通知:

答辯方亦指遲來的覆核通知亦會對答辯人帶來心理壓力,不是如申請方所指的沒有影響。申請方表明他們已於2月出信予原審法官告知覆核的考慮。

總結:

總的而言,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刑期不是明顯過輕,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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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宣判。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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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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