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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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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被指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即在 9 個Facebook 群組,分別名為「獅子山下,有理就講,共建理想香港」、「香港人的烏托邦」、「全球檢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官方群組」、「 200 萬+1 香港人 #煲底見」、「[願榮光歸香港群組-加入並分享!Glory to Hong Kong Group – JOIN and SHARE!]」、「真.元朗友吹水台」、「啤梨晚報 Barry Evening Post」、「熙熙直擊觀眾交流群」、「樂壇巨星陶大宇關注組 柒人柒事關注組 陶大宇來吧一起倒轉地球關注組 香港搵笨柒中伏關注組」上,以其個人的名義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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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所有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48歲,擁中五學歷任職康文署辦公室助理十多年,父親一早去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母已退休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當日放工收到訊息沒看過便按掣同時在九個不同羣組分享,全部沒有加上個人意見。被告為人內斂不善交際,只有2位要好朋友,呈上一份心理醫生評估報告指認知能力一般,智商比正常人低,工作上也沒有需要處理文字,只做雜務。本來同弟弟感情要好,無奈其3年前去世。個人求情信指事件令母親擔心,事後有悔意已沒有再使用網上媒體,重犯機會很低。條例當時較新,普通人未能全面理解,法律代表將同類判刑案例呈堂供參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每項控罪判以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緩刑2年。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貼文鼓勵其他人影響選舉,監禁難免,但法庭同意其不是原作者,只作按掣分享,考慮背景等認為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每項控罪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緩刑2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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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向兩名被告指有申請法援嘅權利,兩名被告明白,而兩名被告律師均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1日 0930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轉介文件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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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將預備好轉介文件交辯方,案件下次將在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7月18日 1430 作答辯,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感謝報料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D1 何(33)
D2伍(34)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再進一步調查,法庭拒絕2人保釋申請。兩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0930處理保釋覆核,另定下2024年2月20日 0930再訊,🛑期間2人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提堂

D1 何(33)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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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覆核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D1 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 0930 再訊處理保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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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律師指所有文件早前已交對方,昨天剛收到辯方信件希望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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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仍需索取進一步控方文件及同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申請押後及以原有條件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3日 09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煽惑不投票

楊(51)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她於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期間,在香港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使用名下「xx Young」的 名下Facebook 帳戶,在一個名為「西環變幻時」的 Facebook群組上,展示一篇日期為 2023年12月3日的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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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ICAC檢控代表
被告代表律師:楊大律師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大意是被告轉貼前議員李文浩貼文呼籲杯葛選舉,自己在貼文有加上說明,指選票上加上身份證號碼及名字便成廢票,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案底,工餘亦要照顧中風父親,事後同ICAC合作承認大部份案情,犯案只因一時愚蠢,現在深感後悔,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呈上幾封求情信,可見一向有做義工及工作認真,法例係新法例,現在明白法例不容許所作行為,今後承諾絕不再犯,代表指出同類案件全是認罪判處二個月監禁援刑十八個月,希望法庭可以參考。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同意有穩定工作為同一僱主工作多年,犯案因一時愚蠢,但行為比同類案件多了加上自己說明叫人在選票上寫身份證號碼及姓名變成廢票,法庭考慮以上各因素及求情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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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指同控方磋商已有結果,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並可在下次答辯,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3月1 9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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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調查工作未完成,證物仍待化驗及撰寫專家報告,政府化驗師表示估計仍要6個月時間化驗,控方先申請押後3個月,兩人代表律師指沒有保釋申請也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 0930再訊,🛑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有見梁健輝 事件愛國愛港便衣警員不時巡邏見到被告,警員截查時以粗口責罵兩名警員,要求兩次出示身分證被拒後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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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丘律邦律師

📌答辯:承認控罪‼️
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確認有一案底同本案相同。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辯方明白控罪屬於人生侵害條例,呈上求情文件包括醫生證明其身體狀況及數宗案例,最近一宗原判7日監禁高院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總結同類案件多是罸款或社會服務令。被告沒有政治立場,講粗口只是溝通及理解能力差(見醫生證明)衝口而出表達情感,事後有回應捉問非完全不合作。數封求情信包括教會朋友可見為人隨和,認罪是最大求情,希望法庭判以罸款,緩刑、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如果法庭最終認為只有監禁合適也希望在10日以內。

📌判刑:10日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每宗案件皆有獨特性,不可一概而論,辯方案例僅以參考。案發日為國慶日公眾假期,地點為銅鑼灣鬧市便衣警察執法時出示證件,案發有二三十人圍觀及叫囂,被告行為有機會增加社會秩序風險,考慮整體後認為需判以即時監禁,以15日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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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29筲箕灣
#轉介文件

👤施(29) 🛑因另案服刑中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頭、一枝長槍連同槍口裝置的及53枚膠彈殼。

案件排期於24年4月16日 1015 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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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指調查工作未完成,政府化驗師化驗工作需時,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代表律師指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6日 0930再訊,🛑期間2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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