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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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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DAY 2[詳細]|DAY 3DAY 4DAY 5|DAY 6[從缺]|DAY 7DAY 8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 成立
D2 不成立
D3 不成立
D4 不成立
控罪二[D1]成立
控罪三[D2]不成立
控罪四[D4]不成立
控罪五[D4]不成立

裁判官使用逾一小時宣讀判詞,判詞內容後補。

D1代表大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2案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

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補回今日裁決,詳細版見底]

裁決[簡易版]

📌 D1
當日 23:17:45 至 23:23:20,D1 有與其他人一同呼喊「黑警」及「反抗」等口號,並有帶口罩。法庭跟據她的身體語言,知道她正在呼喊,相關口號亦於呼喊時聽得到。當日 D1 的意圖明顯,就是加入戰線。D1 觀察了一段時間才進入,她清楚知道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集結。

D1當日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有與其他人有連繫。裁判官指,當日非法集結最遲於23:07:05形成,示威者有霸佔馬路及用雷射筆照射。

D1 若帶口罩要行使免責條款,則要提證。D1 指當晚的催淚彈影響健康,但D1 是接近案發地點才帶口罩,她是參與者而非旁觀者。裁判官不會自動為D1 帶口罩找個原因,說是因為催淚彈而帶。同時,陣線內的其他人也有帶口罩,裁判官看不到D1 因催淚彈而離去。因此,免責條款不適用於D1。

📌 D2 及 D3
裁判官不會質疑D3作供稱他留在現場的原因,即為了關心及查詢當晚發生的事情。D2當晚全程都是跟着D3,裁判官見不到他做了觀察以外的任何事,亦不能排除他當晚是因為有鼻敏感而需要帶口罩。裁判官指,試想像若果D2及D3有參與非法集結,那麼D3都應該帶口罩,何況D3當時是參選人,他何必要冒風險而參與非法集結。

📌 D4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4用士巴拿拆欄杆,提供護目鏡予示威者,控方亦不能排除他是用士巴拿以維修單車。於23:06:40,D4於案發地點經過,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留低有所行動,以及他有與其他人做非法集結。法庭亦不能排除他是因為有鼻敏感而帶面罩,因此屬於免責行為。由於未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控方也難以證明他有意圖使用工具損壞財產。裁判官重申,D4 當日的行為相當可疑。

📌 總結
裁判官指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了相關控罪,同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至D4 干犯了相關控罪。裁判官裁定,D1 所有控罪罪成,D2 至D4 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判刑
D1代表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兩個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詳細判詞請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判刑

D1: 梁(49)

控罪:
(1) 非法集結: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一個白色口罩。

D1 於 2021年8月6日被判處兩項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 求情及判刑詳情 ———

📌 求情
D1 代表律師已將報告內容解釋予D1,她表示這是準確的,以及不需修改。D1 代表律師希望就報告指出幾點。

🧷 背景報告
報告第五段中,指出D1 並非激進的示威者,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她有參與過反修例示威,但沒有發表激進言論。

報告第六段指出,於案發之前的一天,D1 關注的愛犬又屙又嘔,D1 因而懷疑它是受到不明氣體影響。因而受到偏見判斷影響,誤信網上消息。當時社會敵對,D1 於當晚身處現場,亦認為警方應為回應部分問題,而她亦承認當晚曾叫喊口號。

報告第七段強調D1 的行為並非意圖威嚇,而她也於事發過後,亦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之後亦沒有再參與示威活動。她對她的丈夫及兒子對她的擔心感到抱歉,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能有效表達意見。同時,報告形容D1 是一個天真的人,是一個家庭主婦,於本案中受到謠言影響,深信愛犬受不明氣體影響,當時亦未明法律後果。

報告第十段指出D1 的違法只是偶然,而當日D1 甚至被其他示威者推跌,導致後期要縫六針。D1 對自己行為深感後悔,低估了法律後果。報告形容D1 並非製造問題的人,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她沒有案底,當日只是「Out Of Character」,受社會敵對氣氛影響而誤信傳言。

D1 當日沒有使用暴力,D1 代表律師明白這並非輕判的理由,但當中亦有輕重之分。從審訊時可見, 當日2100時至2200時,有人向龍門冰室縱火,當然,暴力事件要發生一分鐘都嫌多。D1 當日只從2311時至2324時參與了13 分鐘的非法集結。換言之,D1 參與非集的時間並非最壞的時候,「The worst time has past」。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只看D1 參與非集的時段作判刑依據。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 自己及她的丈夫。她自己明白自己的行為有帶來嚴重後果,而她的丈夫感到自責,但也會給予D1 無限支持。

🧷 案例
辯方呈上 CAAR4/2020 案例,並強調儘管此案對D1 十分不利,但對法庭及辯方都是有約束力的。該案被告向路面扔兩個袋,最後被判處六個月監禁。而該案亦要求下級法院作判刑時,必須考慮對公眾危害及對公眾阻嚇的兩個元素。
於本案,辯方並非要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而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時空已經沒有似該案時那麼強烈,「仲有無人上街?除咗奧運」。辯方指,現時有599G等防疫條例保護,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示威。判刑理應「度身訂造」,當現時的情況與兩年前已有不同,法庭在阻嚇性質上的判刑應有考慮。

1508 辯方陳詞完畢,裁判官低頭不斷寫嘢
1515 裁判官開口講嘢

📌 判刑判詞[節錄,大概描述判詞內容]

「被告人請起立。我從報告中了解到...你係一名50歲嘅家庭主婦,有丈夫,有一個仔,係一個好正常嘅家庭。你係一個家庭主婦,有家庭責任。由你嘅背景見到,你無案底,所以你嘅背景係好好嘅。」

「報告就話,你當日或者之前因為愛犬感到不適,令你受到坊間傳言,偏執想法影響,認定大興基地嘅問題同警方有關。呢部分係相當可惜嘅。當時社會動盪,你當晚身處喺良運街同埋良德街嘅非法集結當中,係相當不智。法庭接納當晚 (案發時候) 無任何暴力相關嘅行為,而最大嘅錯誤就係逗留同其他示威者一齊參與 (非法集結)。」

「嗰晚有相當多人群聚集,有暴力行為。其中龍門冰室被縱火,有人毀壞財物,而你本人,跟據報告同埋你律師所講,係受到不明氣體嘅謠言影響。但係當你加入呼喊,可以令人群高漲。你話你受人影響,你嘅行為亦都會影會影響其他人。」

「本席參考咗鍾嘉豪案,但唔會喺度重申呢單案同埋黃之鋒案嘅原則。固然當晚嘅情況見到被告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被告係有喊口號,但唔代表被告只係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你嘅代表律師提到下級法院必須考慮阻嚇同懲罰作用,但時移世易,可以減輕 (判刑力度)。本席認為只有警方先知道 (社會情況) ,社會局勢係咪平靜,本席唔會評論,而家經常都有人被捕。判刑系咪唔需要考慮阻嚇性呢?本席唔同意。上級法院仍然要求我哋跟從嚟判刑,你同鍾嘉豪案比較之下,當然更輕微。」

你當晚唔係黑衣人,無理由相信你係有預謀犯案。無論如何,考慮到你嘅裝束,(我相信) 你唔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嘅。考慮到你嘅行為,考慮埋上級法院嘅指引。非法集結罪,我判處四個月監禁,口罩嗰個,我判處一個月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係咁。」

1523 完庭

📌 判刑總結
控罪一(非法集結):四個月
控罪二(禁蒙面法):一個月
刑罰同期執行,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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