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判刑

第一被告:李 (早前已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2021年1月12日於王證瑜裁判官席前宣讀之簡單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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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
已經收到背景報告,律師已解釋予被告人知及同意。
呈上七封求情信(被告,媽媽,上司,舊同事,朋友,小學班主任,認識了十多年的朋友)
求情信顯示被告由細到大均樂於助人,能為公司帶來歡樂,已真心悔過,在案件發生後,有明顯轉變(收工後都會盡快番屋企,避免參與公眾活動),雖然成續平平,但品格優良,富有正義感

(求情信指被告曾抱著友人的小童說道「我一定會為你守衛公義,給你自由嘅香港,一個充滿希望嘅未來」)

第三被告:
已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希望採納報告內容(適合更生中心報告)
呈上數封求情信(被告,2名姐姐,教會牧師,中學校長等)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21歲以下,案情非特別嚴重,案發被截停後相對合作,案件中鐳射筆搜獲時為拆開,沒有證據曾使用。

判刑
法庭指出控罪是嚴重的,法例要求必然是監禁式刑罰。然,法庭接納2位被告背景良好,有家人朋友支持。

第二被告:❗️監禁5個月❗️
(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因素,酌情扣一個月)

第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直播員按:我地會堅持落去,守衛公義,給下一代自由,充滿希望嘅香港,無論付出什麼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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