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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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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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4

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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