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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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1月12日 星期二】

22件新案件(34名被告): 10名要還押;8名留院未能提堂;16名可保釋

1) 保釋 - 3名被告 - 刑事毀壞、普通襲擊 #0730天水圍 休班警X發現有人疑塗鴉牆壁,對方涉用手機和雨傘襲擊他

2) 保釋 - 黃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02中環 1把𠝹刀、2枝鐳射"槍"

3) 留院 - 方XX - 襲警、拒捕、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旺角 消防員;控方聲稱不知他的傷勢,而辯方更謂至今仍未能接觸到被告以及家人;襲擊及抗拒署理警長X;管有4支汽油彈、1支鐵筆、1個鐵鎚、1把摺刀

4) 留院 - 李X - 管有違禁武器 #1110旺角 管有一支伸縮棍;案發後遭警員制服時,頭部遭按壓地上,引致頭部及眼睛受傷,視力出現問題

5) 保釋 - 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旺角 1支鐵通(福建幫/圍村佬拎鐵通 犬隻: 見唔到有攻擊性武器)

6) 保釋 - 陳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屯門 3個汽油彈

7) 保釋 - 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8) 保釋 - 洪XX - 刑事損壞 #1110屯門 損毀民建聯標語

9) 保釋 - 林XX - 遊蕩 #1110觀塘 警署外用手機拍攝出入車輛;背囊撿獲鐵筆、鐵片、混凝土粉、火酒、口罩等物

10) 留院 - 衛XX - 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0銅鑼灣 管有1支雷射筆、1個粉紅色防毒面具、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以、1套六角匙

11) 還押 - 趙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 #1110旺角 管有2支汽油彈;律師初次與被告會面時,他頭部腫脹及有傷,律師要求將被告送院,惟12小時後仍未送院

12) 還押 - 殷XX -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1銅鑼灣 1支鐵棒、1把鎅刀

13) 保釋 - 2名被告 -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1灣仔 3個口罩、1個眼罩、1隻勞工手套、1圈膠紙、1個望遠鏡;趙XX -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灣仔 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臉部;1支胡椒噴劑、1支伸縮警棍

14) 6還押3留院 - 9名被告 - 鐵路上放置物品、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將一些竹枝放在或投擲在該鐵路上;12歲被告被指管有1個板手以及咬督察X的手指;17歲被告被指管有1支鐵筆;20歲被告被指管有1個鎚、1把萬用刀、2把鉗、1個鏍絲批

15) 1還押1留院 - 2名被告 -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襲擊警員Y;3個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16) 還押 - 黃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1把丫叉、1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2把板手

17) 保釋 - 鍾XX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使用黑色襯衣作面罩包圍臉部

18) 保釋 - 歐XX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黑色口罩

19) 保釋 - 龔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1枚汽油彈、1個鐵槌

20) 保釋 - 龔XX - 襲警 #1111將軍澳 見到警員追捕示威者,涉腳踢警長A(警員編號58151)

21) 留院 - 黃XX - 非法集結 #1111牛頭角

22) 保釋 - 吳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柴灣 1枝雷射筆、1把摺刀


7件舊案件(13名被告): 8名繼續還押;1名本來保釋,現要還押;4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石XX - 傷人、2項非法集結、2項襲擊造成傷害 #0914觀塘 在淘大商場地下內的自動扶手電梯上,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涉藏多張假醫生紙)

2) 1還押1保釋 - 2名被告 - 暴動、傷人 #0813機場 襲擊拔槍警員黃耀華

3) 1還押(保釋被撤)2保釋 - 3名被告 - 2項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0714沙田 意圖使男子張歷恆(警)及郭兆恒(警)身體受嚴重傷害;保釋期間參與1102維園集會被捕,保釋被撤回,未有搜出可疑物品,附近有23個防毒面罩、雷射筆等物品

4) 3還押1保釋 - 4名被告 -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囚禁、非法集結 #0813機場 付國豪事件

5)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羅XX - 刑事毀壞 #1013旺角 警員目擊被告以磚塊擲中警車車頭,被告解釋只是途經案發地點

6) 還押 - 趙XX - 無牌經營槍械、無牌管有槍械等 #1101大坑 管有電槍及伸縮棍;手機內有針對警方言論

7)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吳XX - 刑事損毁、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元朗 將一枚催淚彈擲向酒樓;#1102元朗 被截查,攜有4個玻璃樽,樽內有汽油,貨倉內管有汽油;檢驗從其住所搜獲的衣物後,確認他涉於1014案件,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到

#本頻道記錄
總被告: 489 -> 521
已結案: 15
被判入獄: 1
被控暴動: 235
被控襲警: 47 -> 52
還押/拘留: 39 -> 50


#大粉紅
還押 - 陳真(48) -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2項有意圖而傷人 #1103太古 斬傷多人並咬甩區議員趙家賢左耳部份

#小粉紅
自簽$1000,向事主賠償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 陸睿昭(21) - 普通襲擊 #0905理大 襲擊理大學生會署理會長;徒手撕毀宣傳單張並打事主右邊面部,「我係中國人,點解你哋掟汽油彈就得,我打人就唔得」


更多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今日總結 - 11月20-23日 星期三至六】舊案件

24件舊案件(34名被告): 7名繼續還押;7名之前留院,1名要還押,6名可保釋;2名判刑;4名成功申請保釋;1名認罪;1名被通緝;1名仍然留院;9名繼續保釋;2名未知

還押

[1] 向高院申請 - 鄺(22) 有意圖而縱火 #1020旺角 用火損毀警車
[2] 向高院申請 - 趙(30) 無牌經營槍械等 #1101大坑
[3] 向高院申請 - 3名被告 管有爆炸品 #1102灣仔
[4] 向高院申請 - 2名被告 鐵路上放置物品 #1111大埔 另有2名16歲被告申請獲批
[5] 之前留院 - 連(29) 暴動等 #1118旺角 刑滿後(#魚蛋革命)再被捕

判刑

[1] 自簽$1000 守行為1年 賠償$480 - 蘇(47) 刑事損壞 #0703葵涌 拗彎《文匯報》報紙架
[2] $2,000元簽保守行為兩年,繳交$300堂費 - 連(56) 公眾地方打鬥 #0807彩虹 連儂牆撕紙男恐嚇貼紙年輕人,被告不值其所為,上前制止,兩人爭執下涉嫌徒手互毆

成功申請保釋

[1] 向高院申請 - 梁(23) 暴動等 #0714沙田 之前因再次被捕而不獲保釋,現可保釋
[2] 向地院申請 - 黃(19) 刑事毁壞 #1112筲箕灣 損壞行人過路交通燈
[3] 向高院申請 - 2名被告 鐵路上放置物品 #1111大埔 另有2名被告申請被拒

認罪

[1] 13歲少女 侮辱國旗 0921屯門 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國旗;被告及其父母事後被「起底」,有人要脅強姦被告、及「接放學」,父母亦收到死亡威脅

被通緝

[1] 未有到庭 - 岑(25) 暴動、傷人 0626灣仔 包圍警總 意圖襲擊水刮隊長張金福

仍然留院

[1] 黃(29) 蓄意傷人 #1109將軍澳 私了

保釋

[1] 何(49) 襲警 #0805深水埗 一位示威者尤其激動和不停大叫,警員行向該人時,何站到兩人中間,張開雙臂擋着警員和大叫:「快啲走啦!」
[2] 吳(64) 刑事損壞 #1014香港 警方港鐵拉人,被告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
[3] 陳(32)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 #起底 取用一名電訊公司客戶陳楚聲的資料
[4] 朱(16) 刑事損壞 #0722荃灣 涉毀何君堯荃灣辦事處
[5] 陳(31) 刑事損壞 #0722荃灣 涉毀何君堯荃灣辦事處
[6] 莊(25) 襲警 #0612金鐘 遇到便衣督察余天生從後查問,轉身拳打督察頸部
[7] 鍾(33) 藏有攻擊性武器 #0831太子 藏有彈弓和48粒螺絲帽等
[8] 13歲少年 藏有攻擊性武器 #0831太子 汽油彈
[9] 劉(56) 企圖縱火 #0815元朗 企圖燒警署鐵閘
[10] 之前留院 - 6名被告 暴動等 #1118理大

未知 知情人士請告知 @lllxxxxxxxlll

[1] 趙(25)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110旺角 2支汽油彈
[2] 葉(29) 非法集結、未能出示身份證 #1112中環

本頻記錄
總被告: 611
已結案: 15 -> 17
被判入獄: 1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243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56
還押/拘留: 64 -> 61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7.14 新城市衝突】港大舊生咬斷警手指案今求情 親友自製公仔贈杜母「見公仔如見人」 

【立場新聞】網民於前年 7 月 14 日發起沙田大遊行,其後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右手無名指、及以雨傘揮擊兩名警員,早前被裁定襲警及有意圖傷人等 4 罪成立,今(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杜啟華親友到場支持,又向他展示一隻印有其樣貌的 Melody 公仔,以示鼓勵,案件下周一(15 日)判刑。

杜啟華今日精神不錯,開庭前與律師聊天。有親友向他做出心心手勢,他同樣以心心手勢回應。有朋友向他展示一隻印有其樣貌的 Melody 公仔,杜看到後微笑。杜的朋友其後表示,該公仔是送給杜的母親,因她喜歡 Melody,公仔內有杜的錄音:「新年快樂,多多指教」,讓杜媽媽「見公仔如見人」。(全文

📌 上庭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0312新聞 #0714沙田
【7.14 新城市】被控咬斷警手指四罪罪成 港大舊生杜啟華判囚 5 年半

【立場新聞】前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右手無名指,並疑以雨傘向兩名警員施襲。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及有意圖傷人等 4 罪成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今( 15 日)判其監禁 5 年半。

杜的律師代表透露,杜會對第 4 項「傷人 17 」、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定罪提出上訴。(原文

#20210315新聞 #0714沙田
被捕人士資訊部
【7.14 新城市】被控咬斷警手指四罪罪成 港大舊生杜啟華判囚 5 年半 【立場新聞】前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右手無名指,並疑以雨傘向兩名警員施襲。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及有意圖傷人等 4 罪成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今( 15 日)判其監禁 5 年半。 杜的律師代表透露,杜會對第 4 項「傷人 17 」、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定罪提出上訴。(原文) #20210315新聞 #0714沙田
判監5年半 親友散庭後痛哭

【眾新聞】前年7.14在沙田新城市咬斷警長手指的杜啟華,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等4罪罪成。法官陳仲衡判監4年5個月,連同其他3項罪行,總刑期為監禁5年半。

杜啟華聞判後只微微點頭,杜媽媽一直十指扣緊於胸前,望著地下,直到法官離開仍未反應過來。杜臨別前,旁聽的好友們舉起拳頭籲他撐住、加油,叫喊「等你呀!」、「等你打邊爐 !」、「食肥啲」、「減肥好啲喎」。散庭後,親友在庭外痛哭。

案件押後至今日判刑,陳官提及杜啟華爺爺嫲嫲呈上的求情信,指想與杜一家團聚,而兩人均已80、90歲。陳官表示非常明白他們的心情,但稱被告應在犯案時明白會身陷囹圄,不認為爺爺嫲嫲的求情是有力予以輕判的理由,最後判處總刑期監禁5年半。

身穿黑西裝外套、白色襯衣的杜啟華今天被帶到法庭聽取判刑,數十人到庭旁聽。杜啟華步入被告欄後,親友紛紛隔著欄內的玻璃與他揮手、舉起拇指與食指「俾心心」。

有8名好友身穿卡比獸T恤到庭,杜啟華很喜歡卡比獸,也因為杜眼睛小小、笑起來彎成一條線,樣子酷似卡比獸。另外有旁聽好友向其他旁聽人士派發卡比獸口罩,7.28上環暴動案罪名不成立的湯氏夫婦,亦戴起卡比獸口罩到庭旁聽。

據昨天曾探訪杜啟華的朋友表示,杜精神好好,已經適應環境並認識到其他「手足」,又透露在囚車聽見旁聽師追車吶喊,甚是感動。(全文

#20210315新聞 #0714沙田
【7.14 新城市】被指向警扔水樽 29 歲男子暴動罪成 囚 2 年 4 個月

【立場新聞】2019 年 7 月 14 日,有網民及團體號召在沙田區參與反修例遊行,入夜後於新城市廣場內與警方發生衝突。29 歲男子被指在新城市廣場中庭向警方投擲水樽,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今(22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男子暴動罪成,並即場判囚 2 年 4 個月。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被告曾拍了派口罩的黑衣男,兩人有對話。在被告擲物前,已經有十多人向警方投擲雜物。被告越過示威者,大力向警方扔水樽,從他的動作可見是有目的地擲物。被告逃跑時亦不忘招手示意,可見被告與示威者有默契,並非「孤狼式」行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香港出身,自中三後便工作,從事殯儀行業石廠工作長達 13 年。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獲前僱主撰寫求情信和同行聯署,證明被告勤奮工作、心地善良、樂於助人。辯方指,被告當時無攜帶背囊,身穿人字拖,無防毒面具等,他當日亦無蒙面,暴力程度不高,沒有牽涉汽油彈和火。

法官稱被告出現時,無攜帶示威者常見的蒙面裝備,因此被告的刑責並非同類案件中最高。雖然無人用汽油彈等武器,但被告在現場扔水樽,若不幸擲中警員,所帶來的傷害可以很嚴重。法官表示,不要以為自己無犯過事,法庭就可以輕判;不要以為人多,被捕機會低就犯案。法官以 2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2 年 4 個月。(全文

#20211122新聞 #0714沙田
新城市廣場衝突警員遭咬斷手指
正服刑法律文員再被民事索償


【東網】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一名警長被人咬斷一節無名指。一名香港大學畢業生為此於去年3月被裁定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蓄意傷人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4罪罪成,判囚5年半。至上周五(6日)受傷警長更入稟高等法院,向咬傷他的被告提出民事索償訴訟,不過其入稟狀中未有交代具體索償金額。司法機構已排期在今年10月7日首次就本案提訊。

原告梁啟業在入稟狀指,在2019年7月14日晚上9時55分,被告於新城市廣場3層的店舖「COACH」外襲擊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包括衍生的利息及訟費。

據傳媒早前報道指,被告畢業於港大食物及營養科學系,報稱為法律行政文員。就上述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的衝突,他被控4罪,包括在廣場咬斷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的前端,造成他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的背部及後頸;用雨傘襲擊警員梁子健,使他的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在廣場內的扶手電梯上向L3樓層中庭投擲一把雨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全文)

#20220510新聞 #0714沙田
兩警稱反修例示威於新城市廣場被襲 入稟向3名暴動罪服刑者索償

【明報】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17歲中五學生及兩名男子涉以雨傘及腳踢襲擊兩名便衣警,導致其中一名警員面部多處骨折。3人承認暴動罪,蓄意傷人罪則存檔法庭,前年判囚3年4個月至4年。兩名受襲警員昨(18日)各自入稟區域法院,就受襲所致的傷勢及損害,向3名被告索償,入稟狀沒有列明索償金額。

兩份入稟狀的原告分別為警員郭兆恒及張歷恆,郭兆恒入稟向被告梁、李索償,張歷恆則入稟向梁、龔索償。

入稟狀指稱,於2019年7月14日近晚上10時,有大量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一期3樓聚集,故原告及同僚被派遣該處執勤。被告連同其他人拳打腳踢兩名原告,並以雨傘或硬物施襲,致兩名警員分別出現左眼眼眶及鼻骨骨折、雙眼複視、頭皮裂傷、面部及胸部淤傷等傷勢。(全文

#20220519新聞 #0714沙田
新城市廣場襲3警判囚 法律文員再被手指骨折警索償

【東方日報】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1名香港大學畢業生被指在衝突中咬斷警長1節無名指,及襲擊另外2名警員等,於去年3月被裁定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蓄意傷人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4罪罪成,判囚5年半。繼被咬斷指警長於上月入稟向他民事索償後,另1名手指骨折的警員亦於昨日(16日)入稟區域法院,向他提出民事索償。

本案原告梁子健,現為警隊新界南總區沙田區指揮官。原告在入稟狀指,在2019年7月14日約晚上9時54分,被告於新城市廣場3層的店舖「LONGCHAMP」外襲擊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包括衍生的利息及訟費。惟入稟狀並沒有列明索償金額。司法機構已將本案排期在今年11月29日提訊。(全文

#20220617新聞 #0714沙田
7.14 沙田新城市|青年襲警罪脫獲批 3 萬元訟費 高院拒律政司覆核

【法庭線】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一青年被指以傘襲擊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准申逾 3 萬元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覆核,2021 年 2 月在裁院被拒申請,其後向高院再提覆核,周三(29 日)亦被拒絕申請。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上訴方的理據是答辯人自招嫌疑,不應獲訟費,惟法官接納答辯方所指,事發過程短短兩、三秒,不應以「顯微方式過份解讀答辯人的每一動作」,又指審視案件後,不干預裁判官在覆核聆訊中給予訟費的判決,因而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全文

#20220629新聞 #0714沙田
新城市衝突被襲受傷 警員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 指警方無適當評估形勢

【獨立媒體】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兩名當值便衣警疑遭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硬物襲擊,導致多處受傷。事隔3年,兩名警員於今年5月入稟向3名承認暴動罪、現正服刑的男子索償。其中警員張歷恆昨(11日)再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原因為警方事前未有適當地評估當日情況,導致他們寡不敵眾,被大量示威者包圍,造成其臉部、眼睛及身體受傷。

原告為警員張歷恆;被告為律政司司長代表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張與其同袍於2019年7月14日被指派到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執法,但當時大量示威者在商場聚集,導致張和同袍寡不敵眾。張表示,警方未有作適當的事前評估,令他們受到被敵對示威者包圍及襲擊,張的臉部、身體及雙眼因此受傷。張認為警務處處長應負責,並向其提出索償。(全文

#20220712新聞 #0714沙田
被指沙田、荃灣及黃大仙3處暴動 28歲男擬申法援 押後9.20訊

【法庭線】28歲男子被指在2019年7至8月期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3場暴動,事隔逾兩年半,2022年5月被起訴共3項暴動及1項襲警罪,案件轉介區院後,周二(26日)首次提堂。

法官郭偉健應辯方要求,押後9月20日再訊,待被告申請法援及向控方索取文件。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法官亦應辯方要求,由每日警署報到,減至每周報到5日,其餘條件不變。(全文

#20220726新聞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被指咬斷警察手指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獨立媒體】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經審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5年半。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定罪上訴,今早(16日)出席上訴庭聆訊。上訴方指透過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不能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是因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杜啟華原審時未有出庭作供,缺乏證據支持說法,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甫開庭,彭官要求先處理蓄意傷人控罪,涉及咬斷警長手指。她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當中投訴原審法官陳仲衡「搞錯被告辯護方向」,即被告說法從來不是案發時作出「非自主行為」,但控方依然有責任舉證,去證明被告有犯案的特定意識(specific intent)。但彭官認為,一般情況下控方會推定被告犯案有特定意識,若果辯方反對此推定,舉證責任就落在辯方身上。

彭官表達一項「揮之不去」的關注,若果被告依賴「非自主行為」作為辯護理由, 原審時理應有來自被告的證供,或提出證據指出被告「我唔知自己做緊乜」,但辯方專家證人在缺乏被告證供下撰寫報告,「都冇人話俾專家聽佢係冇意識行為」,「究竟係拗緊咩呢?」,質疑乃辯方專家證供乃紙上談兵。

不過彭耀鴻指出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是警察的手指。彭續指,咬噬可能是自主的行為,但不代表杜有意傷害警察。法官問彭,他的意思是否當時情況混亂、時間短促,法庭不能肯定杜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彭耀鴻確認。

法官查問,如果上訴人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什麼,「咁點解要咬?」若果有人塞物品入他口,不理是一塊石頭、海綿、人的手指或是鐵柱,「佢係唔係都咬咗先?」彭耀鴻則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放進口中的是警察手指,才能建立被告有傷人的意圖;然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0.66秒時間內知道入口的物件是什麼,從而作出傷害警察的動作。他指要證明蓄意傷人控罪,魯莽是不足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若果獲批出上訴許可,冀可改判較輕的「傷人19」。

至於另一項傷人罪,涉及揮打雨傘導致高級警司梁子健手臂骨折。彭耀鴻指原審法官過份地考慮警司的復原時間,從而裁定他的傷勢屬「嚴重傷害」。法官則指精神傷害在法律上也可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法官彭寶琴最終宣布,由於兩項控罪的上訴理由,不論獨立或綜合來看,都沒有合理可爭辯的機會,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全文

#20230316新聞 #0714沙田
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官指有意圖令警員受「嚴重傷害」

【法庭線】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襲警、傷人等4罪成,判囚5年半。杜啟華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上周四(1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庭即日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周五(24日)頒判詞指,從咬噬所造成的傷勢、上訴人當時動作等作出唯一推論,法庭肯定他是有特定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又指,辯方專家證人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可能是反射動作,「結論純屬臆測」。(全文

#20230324新聞 #0714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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