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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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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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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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10馬鞍山

👤陳(3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案情:
被告被指在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耀安邨耀榮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根據《明報》指出,由於有片段拍攝到疑似被告的人在2019年8月10日在馬鞍山警署外以雷射筆照向駐守警署天台的警員,因此警員翌日拘捕被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5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沒有招認供詞;而辯方表示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1天審訊期,而辯方申請2天審訊期。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訊前3天向法庭呈上承認事實。

案件將會在2021年1月27日(預留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中文審訊。

裁判官增加一項被告保釋條件:
如果被告需要更換住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除上述新增條件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王(31) #0805大圍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辛(27)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本案D1較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被告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741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度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破壞公物,案情嚴重,監禁是合適的選項,而社會服務令亦是一種替代選項。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展示口頭上的悔意、有穩定工作、良好家庭、沒有案底及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因此認為法庭可以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經就交通燈的損壞作出賠償,希望藉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被告除了口頭上的悔意外有更大的反省。法庭強調被告在屢行社會服務令需要與感化官合作和保持良好工作態度,如果被告違反上述條件,則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
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透露被告從美國網站購買槍械,經貨船運送到香港。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透露打算向法援索取法律意見,唯張官指法援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而當值律師亦無法即時代表被告。最終由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修訂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新增控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修改宵禁令時段及禁足令豁免律師樓地點獲批
D10及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文字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十三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1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當日附近有示威 灣仔搜出管有2支噴漆

簽保500守行為12個月

🎉撤控🎉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0筲箕灣 #答辯
#庭外消息

D2-D5 (14-15)
(D1早前已認罪)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據悉黃姓男子與各人為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網球,家人得悉後報警。

D3認罪❗️

押後11月10號0930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D4、D5不認罪
預計3天審期
押後至2021年2月17至19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A1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10,000
人事擔保 $5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至0600
每週報到1次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A2 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區域法庭再訊

(按:文手足精神狀態不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辯方仍未盤問完,明天繼續~

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0點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注:辛苦各位旁聽師~)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2/3]

今日完成所有證人作供(供詞後補)。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0830北角

李(3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30日,在北角港鐵L5行人通道無合法辯解損壞該通道一幅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詳情:
案件因昨日打風而順延到今日,但因為控方律師要處理另一宗在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未能出席,裁判官押後本案至2020年10月2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提堂
👤黃(28) #0907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通往A出口已付車費區域參與非法打鬥。
=============
控方在今天確定將會傳召同案D1🚹周耀輝以取代原有PW1(某警務人員)。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感謝旁聽師們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02葵涌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詳情:
1️⃣傳召PW1 PC1057
主問:
2/11/19 13:35 以便裝當值,與四名便衣警員進入大廈街紅茶餐廳,約10分鐘後有兩名男子進入餐廳,大約在14:05~14:15再有四名男子加入,共六人一齊進食,當時相距三張枱,大約五米,因為首兩人孭着大背囊,後來的人也孭著黑色背囊,這類背囊經常在犯罪現場出現,因而引起注意;之後他們離開,原本出門轉左,但見到軍裝警員隨即轉右,走入大廈街與德士古道之間的無名後巷,PW1表明身份,其中一人逃跑,PW1大叫:警察、咪走,該人因轉頭望後,未察覺前方路牌,因而撞到並跌在地上,被PW1帶回後巷,交給到場的軍裝警員調查。

辯方盤問:
PW1未見過六名人仕,唔記得六人之中有幾多人孭背囊,睇警方拍攝的相片,相中有六個背囊,PW1確認第一張相的背囊係,其他唔知。

睇辯方證物D4,相片是紅茶餐廳的室內情況,PW1確認相片正確,但影唔到被告所坐位置。

當日六人坐在PW1正前方,無留意他們有無放低背囊在地上,因要留意仲有無其他人加入。

見他們準備埋單,通知軍裝,PW1也埋單走,無留意他們是否攞返自己的背囊,和有無打開過背囊。

PW1唔確認當日有幾多個軍裝行去紅茶餐廳,唔知六人中邊個見到軍裝,唔認得被告,唔記得佢有無孭背囊,唔記得著咩色衫,唔記得當日荃灣有冇示威活動。

六名人仕被控制在後巷,跪在地上,面向牆,被軍裝搜身搜袋。

播出辯方證物D2,有市民拍到的影片,PW1確認為當時情況,片段中見到有三個背囊放在地上,放得好近,PW1稱冇留意如何處理證物。

PW1離開後便返警署,之後無de-briefing ,但有匯集記憶,主要係講時間,無講證物。

PW1確認首兩名人仕大概在13:45到,六人在14:43離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問:
PW1確認被告是首先到場的其中一人;由六人離開餐廳到被截停,是在15秒之內,其間被截停人仕無離開過視線。

辯方覆問:
PW1確認被截停人仕並非被告。

2️⃣傳召PW2 SPC58312
主問:
2/11/19 14:05 收到通知,PC1057見到有可疑人物,需要協助,大約在14:15到大廈街附近等候指示,14:43總部通知可疑人物準備離開,要求去截查,去到時他們已經不在紅茶餐廳,行去後巷見到總部同事控制住六個人,現場有超過十名軍裝警員。

PW2認出庭上被告,說出被告當日的衣著,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控方呈上證物並叫PW2逐一確認。

PW2稱在現場作出警誡和拘捕,上手扣,在15:00帶回葵涌警署,15:10到達,見值日官,辦手續,整理證物寫標籤,在21:43交證物給報案室看管,但唔太確定有幾多件證物。

控方呈上一件黑色衫叫PW2辨認,PW2睇咗一段時間才確認是在警署搜背囊時搜出。
辯方律師提出抗議,指控方應先問PW2,如他能説出證物,才再呈上,裁判官同意

PW2稱無其他證物,。。。隨即話仲有銀包和電話,但無檢取衣物。

控方轉變方式,叫PW2睇相簿P15,從中確認並新增了10件證物。

12:55~15:02休庭

辯方盤問:
PW2去到後巷時,已見到有人跪在地上面向牆,但未開始搜查,唔記得當時被告係咪孭住背囊,但係由被告持有,搜查前叫被告起身,放低背囊,被告睇住搜袋,PW2唔同意各人的背囊放得好近。

播出D2,PW2同意片中拍攝到他背面,亦見到背囊放得近,已即時拿開,唔同意會調亂。

睇辯方證物D3,同意第二、第四和第五頁相中的背囊是一樣,但在現場唔會搞錯。

律師指PW2當時部份證物搜出後,會放在地下會撈亂,現場無入證物袋,當場唔記得有咩證物,係返到差館先補錄搜到嘅物品,PW2不同意。

PW2同意在庭上唔記得嘅證物,並未寫在記事冊,記憶係模糊,但睇返相就記得,因為唔係拉咗好多個人。

律師指PW2記錄證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只係寫咗13件證物;在當日21:43第二次紀錄證物,但無寫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亦無紀錄是在差館搜出。

事件之後無de-briefing ,只在現場與便衣傾時間;唔同意證物係同其他人夾出嚟。

PW2的口供顯示,被告唔簽記事冊,被告無核實被搜出的證物。

控方無覆問

~~~~~~~~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作中段裁決,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會上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主要爭議:

1. 證物係咪被告所有:因為在餐廳可能攞錯,也可能在後巷調亂

2. 持有物品的意圖:證物是日常用品,可以作裝修用,控罪亦無指出損壞「誰」人的「什麼」財產,未免粗梳。

控罪需要證明「管有+意圖」,現無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0937開庭
庭內約15人聲援
繼續控方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1105 休庭30分鐘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1151 開庭
控方完成主問PW3
辯方開始盤問

1258休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PW3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5C(列為控方證物P7)

1)警方畫了一副山東街彌敦道一帶草圖 P1
2)2月12日在彌敦道雅蘭中心銀行中心一帶5張照片P2(1-5)
3)立場新聞10月22日錄影片段(1020九龍遊行旺角現場 063-0725)燒錄光碟P3
4)10月22日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拼(1-10)黑色背囊,黑色頭盔,過濾器,手袖黃色手套,8生理鹽水,9灰色手套,10 一個打火機
5)被告身上衣物P5(1-5)黑色T,黑色長褲,黑色鞋,灰色頭套,黑手套
6)P4P5 沒有經過修改,呈堂可信性沒有置疑
7)警方妥善保管證物鏈沒有爭議
8)控方證人專家化驗師報告 P6

注:應為10月20非10月22日。庭上稍後改之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需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將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沙展54032伍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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