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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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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提堂
👤黃(28) #0907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通往A出口已付車費區域參與非法打鬥。
=============
控方在今天確定將會傳召同案D1🚹周耀輝以取代原有PW1(某警務人員)。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感謝旁聽師們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02葵涌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詳情:
1️⃣傳召PW1 PC1057
主問:
2/11/19 13:35 以便裝當值,與四名便衣警員進入大廈街紅茶餐廳,約10分鐘後有兩名男子進入餐廳,大約在14:05~14:15再有四名男子加入,共六人一齊進食,當時相距三張枱,大約五米,因為首兩人孭着大背囊,後來的人也孭著黑色背囊,這類背囊經常在犯罪現場出現,因而引起注意;之後他們離開,原本出門轉左,但見到軍裝警員隨即轉右,走入大廈街與德士古道之間的無名後巷,PW1表明身份,其中一人逃跑,PW1大叫:警察、咪走,該人因轉頭望後,未察覺前方路牌,因而撞到並跌在地上,被PW1帶回後巷,交給到場的軍裝警員調查。

辯方盤問:
PW1未見過六名人仕,唔記得六人之中有幾多人孭背囊,睇警方拍攝的相片,相中有六個背囊,PW1確認第一張相的背囊係,其他唔知。

睇辯方證物D4,相片是紅茶餐廳的室內情況,PW1確認相片正確,但影唔到被告所坐位置。

當日六人坐在PW1正前方,無留意他們有無放低背囊在地上,因要留意仲有無其他人加入。

見他們準備埋單,通知軍裝,PW1也埋單走,無留意他們是否攞返自己的背囊,和有無打開過背囊。

PW1唔確認當日有幾多個軍裝行去紅茶餐廳,唔知六人中邊個見到軍裝,唔認得被告,唔記得佢有無孭背囊,唔記得著咩色衫,唔記得當日荃灣有冇示威活動。

六名人仕被控制在後巷,跪在地上,面向牆,被軍裝搜身搜袋。

播出辯方證物D2,有市民拍到的影片,PW1確認為當時情況,片段中見到有三個背囊放在地上,放得好近,PW1稱冇留意如何處理證物。

PW1離開後便返警署,之後無de-briefing ,但有匯集記憶,主要係講時間,無講證物。

PW1確認首兩名人仕大概在13:45到,六人在14:43離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問:
PW1確認被告是首先到場的其中一人;由六人離開餐廳到被截停,是在15秒之內,其間被截停人仕無離開過視線。

辯方覆問:
PW1確認被截停人仕並非被告。

2️⃣傳召PW2 SPC58312
主問:
2/11/19 14:05 收到通知,PC1057見到有可疑人物,需要協助,大約在14:15到大廈街附近等候指示,14:43總部通知可疑人物準備離開,要求去截查,去到時他們已經不在紅茶餐廳,行去後巷見到總部同事控制住六個人,現場有超過十名軍裝警員。

PW2認出庭上被告,說出被告當日的衣著,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控方呈上證物並叫PW2逐一確認。

PW2稱在現場作出警誡和拘捕,上手扣,在15:00帶回葵涌警署,15:10到達,見值日官,辦手續,整理證物寫標籤,在21:43交證物給報案室看管,但唔太確定有幾多件證物。

控方呈上一件黑色衫叫PW2辨認,PW2睇咗一段時間才確認是在警署搜背囊時搜出。
辯方律師提出抗議,指控方應先問PW2,如他能説出證物,才再呈上,裁判官同意

PW2稱無其他證物,。。。隨即話仲有銀包和電話,但無檢取衣物。

控方轉變方式,叫PW2睇相簿P15,從中確認並新增了10件證物。

12:55~15:02休庭

辯方盤問:
PW2去到後巷時,已見到有人跪在地上面向牆,但未開始搜查,唔記得當時被告係咪孭住背囊,但係由被告持有,搜查前叫被告起身,放低背囊,被告睇住搜袋,PW2唔同意各人的背囊放得好近。

播出D2,PW2同意片中拍攝到他背面,亦見到背囊放得近,已即時拿開,唔同意會調亂。

睇辯方證物D3,同意第二、第四和第五頁相中的背囊是一樣,但在現場唔會搞錯。

律師指PW2當時部份證物搜出後,會放在地下會撈亂,現場無入證物袋,當場唔記得有咩證物,係返到差館先補錄搜到嘅物品,PW2不同意。

PW2同意在庭上唔記得嘅證物,並未寫在記事冊,記憶係模糊,但睇返相就記得,因為唔係拉咗好多個人。

律師指PW2記錄證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只係寫咗13件證物;在當日21:43第二次紀錄證物,但無寫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亦無紀錄是在差館搜出。

事件之後無de-briefing ,只在現場與便衣傾時間;唔同意證物係同其他人夾出嚟。

PW2的口供顯示,被告唔簽記事冊,被告無核實被搜出的證物。

控方無覆問

~~~~~~~~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作中段裁決,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會上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主要爭議:

1. 證物係咪被告所有:因為在餐廳可能攞錯,也可能在後巷調亂

2. 持有物品的意圖:證物是日常用品,可以作裝修用,控罪亦無指出損壞「誰」人的「什麼」財產,未免粗梳。

控罪需要證明「管有+意圖」,現無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0937開庭
庭內約15人聲援
繼續控方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1105 休庭30分鐘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1151 開庭
控方完成主問PW3
辯方開始盤問

1258休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PW3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5C(列為控方證物P7)

1)警方畫了一副山東街彌敦道一帶草圖 P1
2)2月12日在彌敦道雅蘭中心銀行中心一帶5張照片P2(1-5)
3)立場新聞10月22日錄影片段(1020九龍遊行旺角現場 063-0725)燒錄光碟P3
4)10月22日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拼(1-10)黑色背囊,黑色頭盔,過濾器,手袖黃色手套,8生理鹽水,9灰色手套,10 一個打火機
5)被告身上衣物P5(1-5)黑色T,黑色長褲,黑色鞋,灰色頭套,黑手套
6)P4P5 沒有經過修改,呈堂可信性沒有置疑
7)警方妥善保管證物鏈沒有爭議
8)控方證人專家化驗師報告 P6

注:應為10月20非10月22日。庭上稍後改之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需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將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沙展54032伍詠強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31太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鍾(33)🛑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8月14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就控罪(1)判處12個月監禁,並就控罪(2)罰款5000元,拒絕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及刑期上訴申請。(詳情

法官了解雙方口頭陳述,認為辯方提出嘅理據並沒有合理爭拗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手足好精神,有笑,有俾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11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潘,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因需時錄取口供,本案押後至12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處理。
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有關的罪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第一證人審問結束~
休庭至1130,待陳官處理另外一單案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1035 D3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主要挑戰PW4口供完全沒寫對D2 D3觀察的時間、20米外可看見D2 D3的腰包和背包 (但嚴官認為20米不是很遠的距離)、口供是截停D2 D3後才根據她們的衣著而寫等等。

❇️覆問
控:想播放鏡頭ER8片段比你睇
D2 D3辯方律師:想確立問題用意,請PW4出去先
[PW4離開]
官:你想從ER8片段判斷PW4截停D2 D3位置
控:同意,想知道截停後由何處行了去邊
D2 D3辯方律師:反對,沒有覆問覆問
官:唔比佢睇鏡頭,要佢憑記憶指出
[重召PW4]
官:請憑記憶在平面圖上標示截停位置和截停後帶D2 D3行到的位置。[MFI1]

控:書面口供做到0610,什麼記事冊寫0530 off duty?
PW4:因為要和流水簿(OB?)的紀錄match番。OB是用來記錄開工收工的時間,但用私人時間做野經常發生。

🌟D2辯方律師補充盤問
辯:你畫P15(3)時標示追截至colourmix門口,後來改口說是在櫥窗截停,因為你看了庭上片段才發現。你在露天地方截停D2 D3但片段中見唔到。(直播員按:P11片段影到colourmix門口情況,冇人)
PW4:因為我立即命令佢地退後至安全地方,影唔到唔代表我不在該位置,影片像素低。

PW4作供完畢,下午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7油麻地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押後至11月27日上午9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提訊

附加擔保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報稱地址
每天0000至0600 宵禁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3000元現金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中段陳詞。
(詳情後補)

陳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休庭至1500再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辯方表示已取得3項報告:
1. 感化官報告
2.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3.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首兩項報告均建議為被告頒下 照顧及保護兒童令。原因如下:

1. 被告沒有過往定罪紀錄
2. 有父母及學校支持
3. 在社會活動中顯示為inactive role 跟隨者角色

第三項報告則顯示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表示事件發生在於被告認識一位朋友而由該朋友連同裝備帶到示威現場。然,今已與該朋友斷絕聯絡。

彭亮廷裁判官表示上訴庭案例 SWS (案件編號:CAAR1/2020)對其有約束力,年紀輕是一個求情因素,而非唯一因素,除更生外,亦要平衡其餘3項量刑約束。而報告內容只作參考,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直播員按:

該4項量刑因素包括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辯方回應,被告已被困3星期,其每日反思,認識到自己行為之不當,期望能好好讀書,令父母引以為傲。以上其實已令其餘的量刑因素得以彰顯。希望法庭能採納首兩項報告建議。

彭亮廷裁判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由於裁判官仍需時考慮,案件再押後至明天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審訊

👤王(37)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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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及轉換法律代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5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及D2使用一塊布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D6律師補充說明,其他辯方提出的押後是不尋常地長,據悉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並建議另設一天提堂作分拆處理。

答辯意向:
(1)D1-5不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3不認罪
(5)D2不認罪
(6)D6不認罪
(7)-(11)D1-5不認罪

D1-5部份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而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已簽妥好的聯合問卷。
D6部份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會處理分拆案件。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今天PW3證人,主問及辯方盤問完畢。

由於控方醫生專家今天下午未能在場聽取PW3證供,而控方認為醫生專家有需要在場聽PW3證供,故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讓控方醫生專家在場時再繼續聽取PW3證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0月1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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