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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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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將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1250 休庭至1430繼續
PW1及PW2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下午繼續
~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093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5 梁志健(音)
現註守沙田警區指揮官作供

當天協助偵緝警長梁啟業驅捕被告時被襲擊右手無名指。

1058 早休30分鐘
1101 開庭

1302 休庭放飯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2:34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5 梁志健(音),現註守沙田警區指揮官。主控部份完畢;現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

(內庭仍有小量旁聽座位)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439 開庭
傳召報稱受襲的PW3 周月雲 作供

1517 休庭
PW3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14沙田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上回提到:控方要求檢驗辯方提交的短片的真實性

控方得到檢驗結果後對片段真實性不再爭議

控方傳召3名現場警員作證供,另額外傳召1名警員供辯方盤問

預期2天審訊

減少至每星期1天報到獲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D3早前以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CCTV及警戒供詞。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判詞

第七被告已經36歲,其餘被告年齡介乎17-25歲現在,案發時部分被告更只有15歲,全部初犯。求情時,很多相同求情因素,並非出於私利,案發時無證供證據顯示,暴力破壞行為,D1手持木盾,雷射筆,但沒有其他武器,無證供支持任何一位被告叫囂、以雷射光照向警務人員行為。片段拍到被告在人群之中,而個人何時參與的實質時間並不清楚。

求情信件,形形色色,家人議員老師,基本都是提及各人干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要求輕判。部分良好學歷正在尋求大學教育,部分被告說法家人很關心她們,本席不禁要問,「為何求情時有人關心是重點,但犯法時不考慮其他人被你們阻礙影響呢?」前途勢必因為定罪影響,但各被告都無悔意,不認罪,這是你們的選擇,接受後果不能有扣減。

18-21歲之間的被告法律規定了要為你們索取相關報告

似乎有講法求情階段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本席不同意,事件涉及人數非常多,數以百計,同意沒有嚴重暴力,只是堵路,没有投擲汽油彈,但如果有這種情況可能已經以暴動起訴,不是非法集結。集結行為堵塞了全港最重要道路之一,必然影響道路使用者,巴士行不到,影響多少人,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關門。當日早有批准的遊行,如果有意見要表達,已經有足夠機會。

有部分被告受傷,提及後遺症,但執法時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才能制服,本席不認為這些傷勢會有什麼重大影響。

16-21歲避免即時監禁,要強調阻嚇。沒有標準的判刑方法,但本席認為要有一定阻嚇力,阻嚇被告日後再干犯,或阻嚇其他人模仿。

多位被告大律師建議社會服務方式,但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有悔意,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考慮各被告年紀後,本席索取報告:

D1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D2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3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6勞教中心報告
D9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其餘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註: 此4人均申請保釋侯上訴 $50000現金擔保 一調報到4次 其中一人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條件依舊 )


(所有被告即時收押,注:由於D4D10為女性,即使年紀不足25歲亦都冇得入勞教中心,被判即時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18:00左右補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56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530 再開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透露被捕後被防暴用棍打頭,因此去驗傷,看完被告人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及自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24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破壞社會安寧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罪行
- 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 證物1-5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1532 PW3作供完畢,休庭十分鐘
1548 開庭。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改為以65b作呈堂證供,並於法庭上讀出
1610退庭

案件將於明天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將會傳召專家證人。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判刑

梁(37)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詳細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過路處,有示威者非法設置路障。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當時亦有開槍事件發生。在交界位置有警員拉封鎖線取證,大量人士聚集,向警方叫囂。有張姓人士在交通燈過路處走過,有2警員用手指指着港鐵站內行人路,張姓人士指罵警方。當時被告在示威者旁,張姓人士橫越封鎖線,當時沙展橫過封鎖線,打算制服張姓人士,但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提起左手,沙展追着被告。張姓人士被制伏,警方叫張姓人士不要糾纏,被告用雙手扯着及推沙展,張姓人士向筲箕灣道東行逃跑過。被告在地上被制伏,其後有警員拘捕,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有錄像片段拍攝到當時情況。張姓人士有被捕,但沒有被落案起訴。

9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及求請,並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同意及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另需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谷(17) #20200612沙田 (原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20年6月12日,各商場有唱歌活動,PW1至3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內巡邏,當中PW1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員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
控方申請$4500賠償令,法庭批准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求情:

📌被告背景:

被告現時與母親及外婆同住,她希望日後到外國升學。

📌求情信:

不同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她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並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

📌結論:

辯方希望法庭可參考同案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
法庭聽畢求情後決定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明天待續。

4:36完畢。

明天早上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等候報告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五人其間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五人同於9月29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10月14日各人同意報告內容,但裁判官需時細閱報告考慮判刑,押後至今日判刑。

D4梁 D5周 判入教導所‼️
兩人的表律師表明將就判刑提出上訴,但未有提出保釋申請。

D9葉 D8張 D10王
以36星期(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至24星期,因各被告背景良好,另扣減8星期刑期至16星期。
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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