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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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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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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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新案件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新案件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出庭自辯及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案件押後至12月21-2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0930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豁免本日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033 廣播 1043 開庭

【第一宗案件】
D1:文(21) ‼️從8月12日聆訊開始缺席
D2:范(30)

控方表示由於D1已潛逃,今天只須處理D2的事宜。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天需要處理兩項事項,① 各被告是否預備答辯,及② 案件管理事宜。法庭先與眾被告確認所有人今天均有法律代表,亦表示好多謝控辯雙方明顯地在案件押後期間明顯地有溝通。法庭確認已收到2頁(修訂)控罪書(Revised Charge Proposal),標註日期為今天10月23日。

D29,34代表首先確認最新指示是對是否有發生暴動(existence of riot)有爭議。

控方提到上次聆訊是8月12日,而早於8月24日出信聯絡各被告並附上問卷查詢各人爭議點,截止10月12日有16名被告仍未作出回應於是再向他們發信;10月20日有部份被告表示未能確認,且控方亦已綜合各回應後通知法庭,並就分拆建議提出4個方案:① 11名被告不爭議有暴動的出現,② 9名被告爭議暴動是否有發生,而同時分別有錄像影到各自有行為或在現場一帶出現,③ 將爭議是否有暴動,不爭議身分確認及證據,④ 簡單來說就是「咩都有爭議」類,包括爭議是否有暴動、錄像真確性、身份等等。今早與辯方溝通過,得知仍有部份被告表示「轉軚」,例如類別①現剩下3名被告。相信分拆出類別①、②可分別為法庭減省1/3至1/2不等的審訊時間。

法官了解並希望今天能有建設性的進展,但得知部份被告尚未能確認取態,案件管理進度或未如理想。希望雙方能儘早達成共識。

D6代表因未能如期提交案件管理問卷向法庭致歉,因就暴動、身份及錄像連貫性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④。法庭對此表示不會考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法庭作出的指示及儘早約見當事人洽商。律師表示明白,又指確認8月24日收到信件,由於Annexe B內指出針對被告的兩段片段之一(CCTV HAR)的檔案無法開啟播放,再向控方索取需時。另外直至10月8日方收到彩色相冊及其他unused material。就處理得不理想向法庭再次致歉。

法官重申不追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時間表,一齊合作。

D7/21代表回覆問卷時曾表示對片段有爭議,不知為何會歸類至類別②而非④。經澄清類別②後,律師表示明白,「咁我就安心了」。法官認為律師未免太過小心,案件管理作分野並非已斷定對當事人作出某些指控。律師確認只要到審訊時仍可對此作出爭議即可。

D28代表指較早前被納入類別①,8月提訊時已表示將會爭議「暴動」;後來問卷以相反句式去問,回應答「no」而衍生誤會,相信D28該納入類別②。

D39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但經被告思考過法律意見後作出更清晰指示。現爭議控罪所列時地中暴動有否,對身份沒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③。

D32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將爭議「暴動」,不會爭議證據可呈堂性,故應納入類別③。

D29/34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根據Annexe B指有片段影到D34而對「暴動」有爭議,應納入類別②。至於Annexe B沒有提出有任何針對D29的錄像片段,應納入類別③。律師再就真確性(authenticity)作出陳述,律師表示無法確認身份,但簡單而言將爭議真確性。

法官另向3位未曾答覆過得被告查詢意向(D6/18/案件一D2)。
分別回應指從8月一直沒有改變立場,D2表示已回覆但可能傳遞文件上有「走漏」,以上均應納入類別②。

暫時是:
① 現剩3名
② 12名被告+D28+D34,共14名
③ 14名被告+D32+39,共16名
④ 11名被告+D29,共12名

控方認為若類別①現只有3人,在調配法庭資源方面會否再作考慮。申請休庭15分鐘考慮最新方案。

1119 休庭 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152 開庭

控方打算講類別①中3名被告納入類別③,變相可「為法庭減省咗一個審訊」。另外建議類別④中的D6/7/21納入類別②,因為三人均有片段影到當時的行為。

控方預計剩餘三個類別審期分別為45日、30日及45日。類別① 3人沒有錄像拍攝到,控方只能根據環境證供、被捕情況及身上搜出物品。法官建議可用同意案情處理,又質疑如果需要傳召為數不多的證人證供,何不儘快審訊;再假設3人不認罪,都會希望儘快處理案件。考慮到案件複雜性,為何要3人糾纏30日。法官認為雖然只有3人,但值得分開審訊。

控方同意,預計3人審訊需時8至10日。法官認為若拘捕情況不複雜,各被告約需1天,另加上可能就暴動「播播片」,和部份以同意案情處理,估計未必需要8至10日?辯方冇補充。控方仍認為保守估計需要10天,而類別③可縮短至25天審訊。

法官向類別④的眾被告進一步查詢,明白到大家各有不同爭議,但想了解具體有何爭議,或許能再作分拆。

D29確認「由得控方去舉證」。

D14/25表示反對有暴動,爭議警員證供,由於冇任何錄像片段故不爭議錄像連貫性及真確性,亦不爭議地圖。另爭議被捕時與被捕後影相衣著不一。法官提醒現只處理案件管理事宜,不作任何指控。

D19/33代表不爭議被捕,但爭議CCTV,需要傳召拘捕警員作盤問。

D20代表將爭議被捕因沒有錄像影到被告,只爭議被告被截停及PW供詞。不爭議片段(因為冇),只爭議警員供詞目擊到被告被捕前行為。法官向律師查詢,是否據律師所了解該PW有呢方面證供針對被告,律師確認。法官再查詢警員編號,律師透露是沙展8764。再次確認對錄像冇爭議,只爭議8764證供及對被捕冇爭議。

D26代表將爭議暴動議題,CCTV真確性冇爭議,身上搜出物品及身份有爭議。律師表示由於上週三先獲法援委派,不久前先收齊文件。

D27/30保留對暴動爭議,時地未能好準確掌握。錄像方面:警員攝錄片段和CCTV冇爭議。對公開片段(opensource footage)則有保留,對公眾傳媒錄像冇爭議,但「opensource」本來好難清楚界定,據悉是由身份不明的被捕者所拍攝,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對「opensource」會否有好闊或好窄理解?對被捕冇爭議,圖片或地圖都冇爭議。

D35/37代表會爭議暴動,但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捕不爭議,但會爭議警員描述被捕前事宜,相簿和地圖冇爭議,錄像亦冇爭議。

D40代表將會爭議暴動有冇發生到,而時間更需要進一步釐清。冇爭議現場拘捕被告;針對被告行為證供的呈堂性和真確性有爭議,片段雖然不多但相隔一段距離導致清晰度不理想,需爭議片段是否可靠?能否從中認出被告?律師指被告只有被捕時被影到,其他時段沒有(涉被告的)錄像。

D29代表就被告被制服(subdued)地點有爭議,身份冇爭議,CCTV真確性(authenticity)和連貫性(chain)冇爭議,另就呈堂性(admissibility)亦冇爭議,相簿和地圖冇爭議。對警員口供有爭議,將會傳召2名PW。假如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亦有需要傳召,法官於律師確認過現在沒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

法官暫時歸納: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7名被告,類別③ 13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實際需要靠同意案情方可再落實,或眾被告會否有臨時特別指示。

控方更正為: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4名被告,類別③ 16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因為眾被告爭議點不同:部份爭議片段,部份爭議地點,希望儘量將持相同爭議點的歸納入同一類別,並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審訊。

類別① 中的D38代表補充,認為控方估算10天審訊太保守,客觀認為5-8天已足夠,本被告部份則在3天內可以完成。

今天答辯不認罪被告:
D7/8/9/10/12/15/17/18/20/21/22/23/28/31/32/35/36/37/38/39/41/42/43/44
而其餘被告保留押後答辯權利。

四類別各被告分佈如下:
類別① D9/10/38
類別② D5/6/7/13/15/16/18/21/22/24/42/案一D2
類別③ 1/2/3/4/8/11/12/17/23/31/32/36/39/41/43/44
類別④ 14/20/25/26/27/29/30/33/35/37/40

法庭下達命令分拆類別①,並排期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向書記查詢法庭日誌空檔及就排期議題磋商。

1245再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322 再開庭

D9/10代表向法庭稟報類別①案件今天可定審前覆核和審期。另外D38代表表示進入審訊階段便不能繼續代表被告,屆時會由李大律師接手案件。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3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D15在勞教中心服刑期間免於警署報到,其他條款不變

類別①案件將於21年4月1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屆時將呈堂控辯雙方均簽妥的同意案情。另已排期至21年5月31日至6月9日09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8天審訊。

類別②③④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2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另外D15較早前因其他案件於9月1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現需要還押。

1340 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求情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人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判刑理由

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聯同其他人在食肆內進行大規模破壞,被捕時管有2個液體化石油器而其中一個接連噴火槍,若然是成年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16歲,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已還押2個星期。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接受感化令或在更生中心內拘留。

法庭認為香港面對非常困難的時刻,被告衝動做出超越法律界線的事,法庭明白被告對政治有意見,但被告所做的事情不會得到認同。

法庭判處年輕人時需考慮「更生」、「懲罰」以及「阻嚇」等元素。裁判官坦言如果本案的規模輕微,並非攜有危險器具,判刑時相信可以側重「更生」,但本案屬於較嚴重的同類案件。

法庭考慮了破壞程度、涉案人數以及管有危險器具,認為不可過分著重「更生」,必須「阻嚇」及「懲罰」。為此法庭感到十分傷心,最終認為禁閉式刑罰較為適合。故此,就控罪1-2,判處更生中心,就控罪3,判處2000元罰款。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50) #0921元朗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新增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3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林(22), D2陳(23)
#20200119中環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螺絲批、1則管有1支六角板手及1把鉗子

🙅‍♂️兩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亦無閉路電視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1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 (預留 1月12日 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於開審3天前向法庭存入承認事實及聆訊上使用的相片册(如有)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周(17) #1111筲箕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4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於開審3天前向法庭存入書面草擬的承認事實及相片册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新案件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裁判官批准擔保
⁃ 保釋金$1000($500於今日4點前繳交)
⁃ 宵禁 22:00 - 06: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8日 15:1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承認事實
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二證人
被告 辯方第一證人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1荃灣 #裁決 #襲警

梁(30)
上回審訊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9674賴信安

🛑罪名成立🛑

部分訟費申請:
辯:由於案件之前,控方向法庭匿名令,但該時主任裁判官已經提及有關匿名令無意義,以及當時已經有高等法院禁制令,再加上但是其他社運案件都有決絕批出匿名令。係三月上庭時已經透露左有關警員身分,所以匿名令已經沒有實際用途,案件押後左一段頗長時間後,控方仍然堅持申請匿名令。如果控方無堅實理據要求頒布,法庭會考慮頒布訟費申請。到大約6月29日先通知辯方以及法庭撤回匿名令申請。到最後控方撤回,可以認證控方當初無堅實理據申請匿名令。
控:啱啱先知道辯申請訟費,因為之期間換過代表律師,希望可以押後以尋求指示。
辯:之前已經書信來往過有關,並不是依家先通知

辯方申請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官:有關嚴重性上當高,案中被告用到垃圾桶,會引致警員受傷嘅程度高,因此辯方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到2020年11月6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訟費申請。
🛑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入犯人欄時精神一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指D3及D30已經潛逃‼️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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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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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階段仍在進行,問及機場cctv中付国豪被眾人圍住的情況,其中一段精華:

控:播片請留意你自己講的話,這部分沒有謄本,我們聽到what you have done to me 是你說的麼?希望表達什麼?
付:是的,希望表達他們對我的禁錮和毆打是不對的。
控:你想向哪些人表達這意思?
付:對我實行毆打禁錮羞辱的人,想讓他們知道毆打禁錮羞辱是不對的,第二,他們用藍色衣服蓋在我的腿上用作羞辱,選錯了道具。
控:選錯了道具的意思是?
付:那件藍色衣服並不能讓我感覺到羞辱,我支持香港警察,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我當時是這麼想,才有被廣泛傳播的: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這句話,另外,他們剛才舉起我的護照和身份證也是想表達同樣的羞辱,一樣選錯了道具,這兩樣東西是不會讓我感到羞辱的,我出生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這是令我感到光輝榮耀的東西,他們選擇這些東西是不會達到羞辱的目的,我當時是這麼想。


1437 開庭


1720退庭,控方已完成PW1主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9:30續審,期間D1-3繼續還押‼️,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龔(18) #1111將軍澳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交界近燈柱DE1344A襲擊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認罪後被徐綺薇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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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由余國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及吳卓樺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基礎1: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因此申請人建議法庭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基礎2: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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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李國威大律師代表。

回應1:認同感化令是明顯過輕的刑罰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此外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當時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質疑裁判官是否忽略了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法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回應2: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答辯方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法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當時不是路過。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並引用FACC8/2017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應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性。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即使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less desirable),但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
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錯誤以及量刑明顯過輕。法庭認為本案應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因應被告認罪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補回10月21日審訊記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1/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0月21日審訊
傳召2名警員證人,被告作供,沒有警誡供詞。
PW1 PC 25415 拘捕被告
PW2 PC 20070 現埸拍照

PW1 -作供
2019年11月11日06:38收到電台指示從香港仔中心出發往薄扶林道華富道處理堵路。06:42到達但前面有車龍不能前進,PW1見前方有一群黑衫褲及有蒙面人士堵路而路上散滿雜物,下車見15米外有兩人搬紅色消防欄杆出薄扶林道西行車線(證人居然能夠講出下車位置燈柱34341),隨即大喝「警察。停止」,兩人隨即逃跑,PW1向最近之孭黑色背囊黑衣人追,此時黑衣人跑上斜路並跨過路肩至葵芳花園外被截停(時為6:45)並在背囊搜出膠帶、𐝹刀及較剪。被告對物品用途及識唔識其他人回答「冇回應」及「我唔回應」。PW1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被告並乘車返香港仔警署。證人庭上認出被告及當時身上服飾(黑衫褲戴手套及帽,黑色背囊)尤其深藍色有白色Adidas logo鴨嘴帽,證人亦憶述被告背囊內有銀包、眼鏡盒、縮骨遮同衣物。

PW1-辯方盤問
PW1同意透過警車檔風玻璃看到遠方黑衣人羣,玻璃外有保護鐵欄而且前方有車輛阻塞,被問及兩黑衣人搬消防欄時證人庭上做出「拖行」而非普通搬運動作。PW1亦形容追捕時黑衣人跑上斜及跨過路肩時姿勢正常沒有一拐一拐或異樣。辯方律師即指出被告當時左腳十字韌帶斷裂,不可能做出所形容動作,質疑PW1是拉錯人!辯方律師同時指出下列兩點但PW1不同意:
1)拘捕被告時的黑色背囊是套上橙色背囊套(雨冚),如被告是堵路,見到之背囊應該是橙色。
2)被告當時沒有配戴手套,手套是放在背囊內,與堵路黑衣人不同。

PW2-作供
証人於2019年11月11日早上當值,負責本案證物處理及於同日上午11:00到現場拍攝照片,拍攝照片包括現場道路環境及雜物,拘捕被告地方等。

PW2-辯方盤問
PW2同意拍攝時間在同日上午11:00左右,不能確定為早上07:00之前即事發狀况。

辯方中段陳詞
就控罪2搜到之物品位置(背囊底部),不是易取位置而且物件擺放如較剪及𐝹刀是整齊合上,7條索帶亦是散開沒扎住一齊。法庭應考慮是不是可以推論3件物品用作非法用途。

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証據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辯方爭議拉錯人因當時被告有腳傷與PW1形容堵路逃走黑衣人身手敏捷有別,由於辯方欲傳召專科醫生作供後才讓被告作供,但今天醫生有大手術做,固申請延期續審,但裁判官拒絕因認為該醫生不是治療被告之醫生,憑報告所提供意見只能說一般同類型受傷做唔到嘅動作而非針對被告。

被告作供
被告做物業管理每日六點幾起身搭2程巴士由家中返到工作地點,去年事發當日出門返工途中見到馬路上有黑衣人跑緊及見到警車,不久警員朝自己跑來並搜查背囊及拘捕。自己衣着係黑色衫褲,背囊外面套住一個橙色背囊套(雨冚),背囊内有返工衣物、水樽、鉸剪、刀、手套索帶。因輪班制一些文具曾放工作位置試過不見,所以習慣工作用嘅文具用品放背囊內。較剪𐝹刀係一般返工文具,索帶是10月萬聖節用來掛飾剩底,手套係工作上要處理污糟物件或做體力勞動時使用。

被告透露2019年11月6號左腳做磁力共振(MRl),11月9號看報告證實十字韌帶完全斷裂。2020年1月在政府醫院做重建十字韌帶手術。受傷對平時行路影響唔大,但上落樓梯、斜路會痛,至於一些動作如突然轉向、跳躍、跑步會做唔做。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盤問中彼告透露因踢波而先後兩次十字韌帶受傷,時序:
2018年8月首次手術完成
2019年8月 覆診確定康復
2019年8月 踢波再受傷,看跌打
2019年10月 睇私家骨科
2019年10月尾 轉介照磁力共震
2019年11月 報告證實韌帶斷裂
2020年1月 政府醫院完成手術

控方質疑被告受傷輕微因為8月受傷10月先至睇私家骨科,再排期翌年先在政府醫院做手術。而且10月唔睇政府專科因話排期耐,卻等候在政府醫院做手術。[旁聽師想即時駁斥:依家香港政府醫院專科新症要排兩年才見醫生但你拿住私家報告可以快啲約見醫生排隊做手術,金錢負擔減輕好多!]

控方質疑被告做物業管理前線工作如果要清理污糟物品要擒高擒低咁受傷咪做唔到,被告回應簡單清潔執拾工作唔需要擒高擒低。

控方再問到背囊的文具,被告再次解釋由於要與夜更同事共用座位,早前亦試過唔見文具需要重新申請,因此將文具放在自已背囊內隨要時才拿來用。

控方質疑被告事發當日六點幾咁早出門口,被告回答當日早起身所以打算食埋早餐先返公司。
被告同意當時有雜物堵路,但不同意巴士有因此需要停駛。控方指出被告當時穿上手套和其他黑衣人搬雜物及拖消防喉作堵路,當見到警察後就拋低身品逃走,由於被告有傷因此跑最慢而被捕,而被搜出的七條索帶等是用來組合雜物來堵路。被告全部不同意,同時亦否認被捕時有被警員從後拉扯背囊,被告表示當時警員係爬過石肩過嚟拉我,被捕前被告舉起雙手面對警員的。

辯方覆問-被告
問被告私家醫生對傷勢有無比咩意見及私家醫院和公立醫院費用分別。
被告回答私家醫生叫他不要做任何運動及需冰敷。費用方面私院手術費需要10萬,而公立只要支付數百元住院費,因此選了後者。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將傳召一位專家醫生證人作供,法庭排期10月27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9:30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就住

辯方專家報告
袁孟豪醫生
腦神經科顧問醫生的看法。

10:58休庭

11:31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
PW1及PW2為拘捕證人
PW4至PW7為專家證人

——————

0921 旁聽人士現有約二十多人
0923 公眾人士開始派飛
0941 開庭

——————

被告否認控罪(1),(2),(3)

控方呈上修訂開案陳詞、修訂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如下:
- 警員22679和26824穿軍裝坐警車於元朗巡邏
- 22679在被告身上搜到1個黑色背囊、1個灰色口罩、伸縮棍、激光筆等證物
- 22679向被告警誡,被告表示「我無嘢講」
- 22679把證物交給26824
- 26824再於黑色背囊再找到文宣及部份證物
- 偵緝警員11527拍攝證物照片
- 警方技術服務部檢查激光筆,全部被列為IIIB類鐳射裝置
- 法醫科學家檢查證物(一樽液體),沒有發現有毒成份
- 所有陳述皆是被告自願下提供,對自願性和真實性沒有爭議
- 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4A)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被告案發時19歲,無刑事紀錄。
呈堂證物(衫褲鞋手套八達通電話及片段) 沒受干擾,證物鏈亦沒有爭議。
被告向警員表示「我無掉過石仔,都無做過堵路行為,都無掘過路」

控方傳召 PW1 警員22348 温偉樂
PW1案發日隸屬柴灣特遣隊,1130收到通台通知太安樓一帶有堵路立即出車去現場。到達後PW1見西灣河街成安街有20-30名黑衣人沿成安街住興東商場。PW1在成安街落車後望向筲箕灣道方向,見到筲箕灣道成安街成界馬路上的黃格範圍有40-50名黑衣人以垃圾、膠箱、磚塊堵路,障礙範圍約20米乘20米,引致現場交通擠塞。
PW1在30米外觀察到其中一名穿黑衫灰褲黑鞋白手套的男子企喺前排位置用右手掉咗一舊磚落地下,磚頭與路障距離在半米內(男子<半米>磚<半米>路障) ,其後眾人沿成安街往興東商場方向逃走。
PW1及隊友(首先好肯定地講連埋自已共6個,其後短時間內又話有3-4人協助) 上前截停咗該名掉磚嘅男子,將佢拉埋成安街商鋪鐵閘前嘅位置,PW1問「你係度做咩」,男子沒有回答,但除去黑色口罩及右手手套。PW1指由第一眼觀察到掉磚男子至截停過程約7-8秒 ,其間視線無受阻,現場拘捕男子後並無檢查身分證,返警署後才檢查。
PW1再補充截停過程,他在30外見到男子正面,觀察4秒後再上前截停,男子附近有男有女。男子起初企喺較前位置,跑嘅時候在人群中間,但PW1仍然視線無阻見到男子,更指跑動時人與人之間有一米距離。(按:40人大路跑入窄路喎...)

辯方盤問 PW1
盤問下PW1講出當日1130出車,警車沿西灣河街往成安街停在西灣河街116號外車頭向太寧街。

辯方質問PW1的2份口供分別係寫大量(19年11月13日) 及30-40名示威者逃走,和庭上作供講嘅40-50名有所不同。PW1最終話口供30-40名係準確啲。PW1同意口供寫上「AP從筲箕灣道逃跑時將手上的磚掉在地上」。
辯方再質疑被告的黑衫無特別標記,灰褲白手套亦很普通,主問中PW1能講出有骷髏頭圖案的背囊卻從未在口供中提及。PW1認同背囊更能辨認出被告,承認自已口供「寫得唔好」。
PW1在柴灣警署內的補錄口供中寫的「公眾地方公為不檢」罪名也受到辯方質疑,PW1只解釋「覺得更適合」。

辯方指出被只是在天橋行落黎,更從未手持磚頭及在筲箕灣道堵路。PW1不同意,但同意無檢取或拍攝沙案磚頭。PW1否認辯方指因年輕身穿黑衫而拘捕被告及同地點另一名睇熱鬧嘅男子(最終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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