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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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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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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一】
D1:羅(17)
D2:周(1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不反對保釋,而辯方今天沒有保釋修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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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黃(24)🛑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 25116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員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而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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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再申請押後,以作最後一部調查工作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透露指上次押後期間警方檢視過極大量錄像片段。當中需要處理3項鑒證調查,包括 ①DNA測試、②配對衣飾、③請病理學家對比耳部結構。

兩宗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5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案件一兩名被告維持保釋,而案件二被告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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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內科袁孟豪醫生繼續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裁決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簡短裁決理由‼️
是次案件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亦有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出幾個爭議點
1. PW1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干犯罪行
本席不同意,因為被告是從有非法集結的地方跑過來。
2. PW1使用過份武力 (發射胡椒噴霧)
本席不同意,因PW1看到有人靠近男子A,擔心有人搶犯才使用胡椒噴霧
3. 警員A對男子A使用過分武力,如發射胡椒噴霧及箍頸
本席不同意,從控方片段可看到發射胡椒噴霧的過程只有一秒,抱頭的過程只有三秒,只是為了制服男子A。
4. PW2在警誡方面的證供不可靠
本席考慮PW2就此方面的證供有不同版本,拒絕接納。

但除了此部分的證供,PW1和PW2的其他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

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1. 被告說他首先打到警員的頭盔,但片段中看到被告是打警員的背部。
2. 被告說他是為了阻止警員傷害男子A使用武力,引開他的注意力,因為他看見(2019年)8月31日警察向無辜市民使用武力。本席不接納此說法,因為當日的情況與8月31日的情況不同。如果被告想保護或拯救男子A,應該做出更直接的相關行為,例如將兩者分隔。片段中亦看到被告兩次向PW1施襲。被告聲稱想分散PW1的注意力,但PW1於第一次就襲後已轉身向被告,被告不必要進行第二次施襲。
3. 被告已知PW1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仍然主動去襲擊他,襲擊後立即跑走,與他想拯救男子A的意圖不符。

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孝順,為了母親的醫療及安葬費用而欠債,其後努力工作,已還了大部分債款。7月時發生了嚴重的家居意外,導致他腿部神經線及肌肉撕裂。呈上醫療報告及物理治療報告,報告顯示他只能步行一小時,只能行兩層樓梯,無法單腳企,到現時仍未完全康復,可以看到他到現在還是要戴腳托。現在他每星期都要做物理治療,如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進度。

呈上幾封朋友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為人正直。議員的求情信亦指他一直有幫忙做義工。案件中警察沒有受到重傷,亦沒有引起騷亂, 被告只是在千鈞一髮的情況下,用了非合法的方法助人... (裁判官:本席不接納這說法) ...作出了非合法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因為被告在警員制服疑犯時襲擊兩次。然而考慮到他的動作不大,參考了他的醫療報告及求情信,以五個星期監禁為起點,但法庭留意到來被告腳傷的情況嚴重,本席同意如果要服刑,對他亦造成困難,因此減刑五天。但本席不同意被告傷勢嚴重至不能接受監禁,因此拒絕判處緩刑。‼️即時監禁30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爭議點:
有否襲擊警員
被告身上有沒有刀
警員是否正執行職務
(未知是否全部爭議點)

控方有機會傳召額外證人。

控方正申請有線新聞及蘋果日報的片段作證物 
相關證物長度約兩小時,控方相信要真正播的只有約十多分鐘。控方相信能在兩星期內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繼續保釋,修定聯合問卷於三天前提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羅, 劉, 劉(16-20)

控罪:
(一至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四)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控罪一
願意簽保守行為兩年,換取不起訴,當庭釋放。

D2: 控罪二、四
控罪二撤回,承認控罪四,律師呈上一份文件夾,有求情信、被告過往活動紀錄和醫療報告,申請保釋,但裁判官拒絕,要還柙,延至12月1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認罪被判還柙‼️

D3: 控罪三
被告不認罪,押後至12月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時間後補),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5大角咀 #提訊
👥A1董(23), A2丁(17)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
A1,A2無保釋申請
🛑兩人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6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7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609金鐘

D4:梁(19)
D5:周(20)
🛑二人均於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D4/5申請覆核判刑,法庭引用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裁判官對決定的覆核」重新檢視刑罰。

案件由8月31日合併、9月29認罪及索取多份報告、10月14日律師向被告解釋並確認被告同意報告、10月19日D4/5判入教導所、10月29日D8-10判4個月監禁、11月4日D4/5提出申請並押後至今。法庭就案情事實不作重複亦無意推翻。

D4並沒有積極參與及表示深感後悔,索取報告後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而判處教導所則不合比例。而D5角色屬旁觀者(onlooker),其餘陳詞採納D4。

縱使同日認罪的D8-10判處監禁,但法庭考慮D4/5判刑時亦不應該判以過重懲罰。法庭考量過D4/5年紀尚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損壞他人財產行為、有家人給予充裕的支援,平衡被告更生;另參考過其他覆核申請(CAAR)案件。

鑑於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以及兩名被告由9月29日開始由懲教看管,法庭認為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以為恰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1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1: 控罪4認罪,其餘不認罪
A2-5: 全部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 A3有保釋申請,法庭拒絕,繼續還押
🟢 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宵禁時間,法庭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5月18日 0930 開始審訊,預計為期10天。

註:連手足精神良好,好積極向旁聽師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辯方結案陳詞

主要證人PW1
控方主要依賴PW1見到被告用雷射筆照警方,因此拘捕被告。其間PW1並沒有見到被告的樣貌(蒙面) ,主要憑白色字wills的鴨舌帽、黑衫、黑框眼鏡、波鞋等衣飾辯認被告就是用雷射筆警方的人,在主問階段PW1肯定地講出被的衣飾,包括從被告頭上除下印有白色wills字的鴨咀帽,更指有近距離警告被告。(版本一)
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再次確認除下被告鴨舌帽,直至播片顯示被告早在被制服前已經跌咗頂帽。PW1解釋「搞錯咗時間地點」,但當時仍然話係檢取被告印上wills的鴨舌帽。而這個講法從未在過去1年多提出過。(版本二)
直至午飯過後,PW1仍未有修正上述講法。就在片段顯示證物P1(鴨舌帽) 是在場另一人在混亂期間跌下來,即並不屬於被告後,PW1又講出第3個講法,而且同樣亦係從未在過去1年多提出過。PW1表示「搞錯咗被告戴嘅帽」。 PW1「唔記得」 呢頂不屬於被告的證物P1(鴨咀帽) 從何而來,而對於辯認被告身份的重要證物,即被告當時所戴的鴨咀帽為何沒檢取,至今到底喺邊亦唔知。(版本三)
辯方認為只以「搞錯」、「不記得」等解釋出現上述三個版本作供的PW1所作之證供並不可信。

即使法庭信納PW1的作供,仍需考慮到當時現場有超過100人,PW1距離指稱照射警員嘅人有10-15米,觀察時間只有數秒,再加上隔住頭盔上的反光貼及護目鏡,目標亦有移動(追逐) ,而控方沒有證據顯示PW1視線從沒離開目標人物,PW1亦從未在拘捕前見過目標的樣貌。

至於在本案檢取的雷射筆並不是在被告身上檢取,只是在被告被制服地上在腳旁檢取。從片段所見,地鐵大堂地下有不少雜物,而PW1亦指出在場有人曾用雷射筆照射,因此有人掉下雷射筆不足為奇。
PW1作供指在制服被告落地前觀察地上並無嘢,制服後就有雷射筆,這種講法除了口供從未提及外,亦不合邏輯。試問警員在拘捕被告的電光火石間真的還會先留意地下有無嘢?而且從片段所見大堂內其實一地下都多嘢(片段中亦不只一次見到人執返地上嘅嘢)。
如果PW1可將不屬被告的鴨咀帽當作被告的,甚至話係從被告頭上除下,咁地上雷射筆是否被告存有疑點。

PW2的作供只係傳聞證供(PW1話見到被告照射警方) ,佢無目睹整個過程,只係接過PW1聲稱係屬被告嘅物品。如果PW1不可令法庭安心信納,PW2證供亦不可依賴。
專家證人PW3的證供需在PW1,2作供可信的情況下才需考慮。PW3作供時同意實驗室內未有模仿現場環境,亦承認PW1頭盔的反光貼會減低受到照射的減低影響。
雷射筆測試時以固定狀態照射1分鍾,未有考慮到現場的環境及實際操作可行性。電池方面,測試時用上充滿電的電池,而不是原來配置的電池,PW3表示原本的電池電量會細啲,但報告中無記錄,只在自己筆記寫下。
測試距離方面,10cm的測試和現場10-20米並不一樣,PW3只能憑3B級別分類推説出40米內照射眼睛有害,但完全沒有考慮到雷射筆divergence effect對安全距離之影響。

辯方以65B呈上3封被告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個性善良,尊師重道,日後打算成為老師,控方的指控和被告個性不乎。

案件押後至1530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A1,4 : 不認罪
A2,3: 未準備好答辯

D5 有新大律師,辯方申請押後以相討法律事宜。

保釋相關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警署地點,法庭批准。
🟢A2-A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2/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PW4,5作供完畢(詳情等控方舉證完補上)
明天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2:30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內科袁孟豪醫生繼續作供。

辯方完成對袁醫生有關反應時間部份。

4:30休庭
明天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續審
#1110荃灣 #審訊 [3/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經過控辯雙方一番盤問,法庭就特別事項(即P11-13 是否納入呈堂證供)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上述證物 不能 納入呈堂證供。
辯方完成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出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註:此案只有幾個人旁聽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審前覆核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法庭押後案件並為被告索取感化令。

押後至12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答辯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 (15)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日0930時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進行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120筲箕灣 #庭外消息

D3 * (1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較早前認罪,原訂今早判刑。

押後至20年11月16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1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第1被告作供時聲線如同自言自語,咬字又不清晰,不確定的內容以斜體表示)
葉官提醒被告作供或會自招入罪,被告有權選擇不回答證實干犯其他罪行的問題

📌主問
2019年12月24日2000時,被告在3樓中庭扶手電梯旁欄杆手持海港城小冊子,把它們拋到2樓中庭,被告打算往2樓離開。被告供稱沒聽到A講過「警察!你做乜掉嘢」,亦未有留意他的出現,他突然拉住被告的背囊,由於他抓住不放,被告感到驚恐,於是擰轉頭向前跑。

其後,A的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雙腳夾著被告的腰間,被告期間沒有把A撞向牆,再跑幾步後失去平衡導致雙雙跌倒,被告亦聽不到A講過「宜家拉你襲警,你唔好再反抗」,A當時手腳仍然箍緊被告,於是被告說「我呼吸唔倒」,希望A能夠鬆手但不果。其後,多於一個黑衣人用硬物擊打被告的頭部。其後,不知明人士扯被告起身,屈曲他的手腕,期間仍然有人擊打被告的頭部,A緊箍被告的頸項,被告只好說「畀埋左手你哋鎖,唔好再打我」並主動遞出左手,最終10356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期間被告也沒聽到「唔好郁,唔好反抗」,被告感到十分驚恐。

辯方呈上顯示被告傷勢的圖片,控方質疑拍攝時間,被告供稱是12月27日在家中由弟弟拍攝。照片顯示被告右眼眼眉、額頭、左耳前面有傷痕,而頸右有瘀痕,被告供稱是A箍頸時造成。

被告被帶到橫巷後,被要求望向牆及跪下,同時有不知明人士毆打被告、扯他的頭髮撞向牆,掌刮他的臉脥及辱罵他。雖然10356有用紙巾試圖抹去被告的血,被告表示「印極都印唔乾啲血」。

總括而言,被告供稱聽不到警員的警告,亦看不到警員展示委任證,直到被鎖上手扣才意識他們並非黑社會/黑衣人,而是警員。

📌盤問
被告知道當天有「和你Shop」活動,被告表示不清楚他的服飾是否與「和你Shop」活動參與者相似,表示以往都是這樣穿。控方質疑被告平時是否也如常戴口罩,被告回答「有戴過」。被告表示不清楚示威者之間以「手足」互相稱呼,被告認為當時3樓中庭戴口罩及穿黑衣的人士只是逛街,雖然現在有人嗌,但聲音重疊,被告不知說話內容,聽不到口號,較多的是喧嘩聲。

被告於1930時到達海港城,被問到案發前的行動,被告選擇不回答,被告在海港城取了介紹海港城商鋪的小冊子。取得小冊子後再觀望2樓中庭位置情況,被問到為何把小冊子掉落2樓中庭位置,估計被告是選擇不回答?但認同高空擲物是非法行為。

被告供稱掉完小冊子,從沒有考慮過附近有便衣警察巡邏,亦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察。控方指警員講「警察!做乜掉嘢」一定是指向被告,被告強調當時沒有聽見,如果清楚聽見一定會回望,堅持被A觸碰後方意識他的存在。

控方質疑為何不立刻問「你做咩嘢,你邊位」,被告辯稱「做完拋紙,驚所以即刻走,拋完唔想畀人見到」,當被告第一眼看見A,覺得凶神惡煞,一兩秒之內無法辨識他的身份,後來箍頸便認為他是黑社會或暴徒,被告沒想過拋完紙後,可能是被警察捉。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向附近的公眾求救,被告辯稱即時反應是逃走?沒考慮過向他人求救。

被告否認揈身時令A撞落牆,被告供稱一直被A箍頸,如果呼吸困難,控方指被告理應用手攝在A雙手之間,被告強調當時被他人毆打頭部,所以只能呼叫。控方表示被告看見他們手持伸縮警棍,理應知道他們是警員,被告則辯稱看見「棍狀攻擊物體」,亦否認在電視上看過伸縮警棍。被告亦堅稱未曾看過B展示委任證,遇襲亦從未聽過他們自稱「警察」

被告表示期間雖然有掙扎,但沒有故意向A批㬹,只是想撐起身子,被告同意撐起身子毋須挫A的腹部。被告回應被人扎住雙腳?因此無法揈手揈腳,被告同意有用力掙扎,但並非如警方所指「揈手揈腳」。當被告被打側身,屈曲手腕並扣上手扣方知道他們是警員。

🚑第2被告的證人 蘇子健
📌主問
本身有聖約翰的證書,當日得悉有公眾活動,因此當天以義務急救員拯救傷者。

約1900時,人群開始在海海城內聚集,他們在1樓聖誕樹唱歌、嗌口號並兜圈式遊行。約1930時,證人於3樓中庭位置望到疑似便衣警察出現,警民之間開始對罵,約10名便衣警員組成防線,證人與警員對望並觀察現場環境。發現防錄內有傷者流血,身邊有急救員要求為傷者急救。

突然,眼前的警員向證人右方望,右邊傳來更嘈吵的聲音,有2名人士在防線前因失平衡而跌倒。

其後,證人為傷者檢查,觀察到頭部有輕微腫脹,即時用冰袋冷敷。另外,亦檢測到傷者出現缺氧情況,因此呼叫救護車。

📌盤問
證人承認事前並不認識第2被告,亦不知被告為何出現在海港城。證人承認應辯方傳召是為了道出事實經過,但並非為了讓被告脫罪。

控方指證人當時專注於眼前傷者,加上現場嘈吵,認為證人無法聽到「雪花秀」外的聲音,證人認為取決於聲音大小。證人向右望後,第一眼見到有人於防線3米外以急步跑向防線,跑前半米便跌倒。遭控方質疑證人於主問時沒有提及起跑狀況,在裁判官詢問下,澄清第一眼望去時,他們已在跑步狀態。

控方質疑證人右方人群阻礙視線,證人反駁沒有阻礙視線範圍,其後又同意右手邊有人阻礙視線。在覆問下,證人澄清大體上有人會阻擋他的視線,但並不阻礙他觀察案發經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5日1430時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裁決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135

PW2,3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155

結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187

📌裁決要點:
辯方主要爭議被告沒有使用、管有雷射筆。另外也爭議專家證人測試結果。

法庭基於被告沒有案底同呈上品格證明信,對被告犯案傾向性作有利考慮。

PW1是本案主要證人,其口供是本案關鍵,但本席不能全部接納其證供,因為對其口供有以下觀察以致對其口供可信性、衣著服飾觀察及證物處理手法存疑:

1. 證人同意由於蒙面,所以單純以服飾如鴨舌帽、頸巾蒙面、黑框眼鏡、黑色衫褲、波鞋等辨認出被告是用雷射筆射向他之人而非面貌。但本席觀看庭上片段留意到灰色頸巾有花紋但PW1卻未有說出。由於那些衣物裝束比較普遍所以在作出判決時要小心誤認。

2. 證人在主問及覆問也沒有提及由他第一眼望住到追捕男子中視線有冇離開過被告,在播放片段中可見到現場環境多人而追捕是需穿過人群,要做到視線一直不離開幾乎是沒有可能。

3. 證人作證時初時聲稱鴨舌帽上「Wills」認人,作供後期及承認帽上沒有字,另外作供有提及親手除下被告帽同頸巾但其後有表示記錯。口供亦有提及除去鴨舌帽後自己保管但如何保管又稱忘記,對於案中證物有字嘅鴨舌帽的由來無從稽考。故此證人對被告服飾辨認能力及記憶令人生疑。

4. 案中沒有證據支持雷射筆是在被告身上找到。庭上播放片段見到現場混亂人多地下滿佈雜物甚至見到有人跌下物件在地上再拾回。

PW2 只是在制服被告後才接觸被告及處理證物,其口供對本案沒有太大影響。

由於雷射筆未能證實屬於被告,PW3 專家證人之口供法庭不需要處理。

總結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成功舉證,因此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W1都解釋唔到點樣檢取返黎嘅鴨舌帽(P1),由於不屬於被告,不能歸還亦不能充公,交由警方尋回物主😂
雷射筆直接充公,唔使揾物主。
個人財物歸還給被告,文件片段類法庭存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 [1/3]

D1:胡 (20)
D2:李 (25)

(1)非法集結 [D1 & D2]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背景:
網民於去年11月10日發起「和你Shop」,要求徹查科大生周梓樂離奇墮樓事件,入夜後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
(摘自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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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個控方證人:
2個警員負責拘捕
2個專家證人

0935 開庭,庭內滿座
0942 休庭至1000讓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05 傳召PW1 13977陳嘉威(音)
負責拘捕D1

1210 傳召PW2 17664 林善行(音)
負責拘捕D2
1228 控方主問完畢,由D2代表律師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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