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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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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一女子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一女子


D1 就第一控罪不認罪
D1 就第三控罪認罪
D2 就第二控罪不認罪

控方六名證人


PW1 受害人何潤芝 (就D1)
PW2 PC12308 (就D2口頭招認 特別爭議事項 )
PW3 廣華醫院醫生受害人驗身報告 65B同意呈堂(專家身分作供無爭議)

PW4-6 另3名警員按辯方要求接受盤問,就D2 有無口頭招認的特別爭議事項

控方呈堂4條片段,辯2不爭議辯面真確性,包括影到被告2有開傘,爭議有無joint enterprise,共謀犯罪。辯1也無爭議片段見到第一被告,同意有集結,但是否定名非法集結,被告是個別行為還是集體行為?被告是否參與在內?是否有擾亂秩序存在爭議。

傳召第一名控方證人何潤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1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

1645左右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匯豐對面,搬走在行人斑馬線的阻礙交通的雜物。兩邊馬路都站滿了人,估計100-200人,現場未有警察。雜物有竹枝、鐵欄、垃圾桶、雪糕筒等。PW1一個人去搬走以上雜物到行人路,搬了幾分鐘左右。旁邊有一班人出聲,用粗口指罵叫PW1不要搬。期間有人將飲品倒往地上,濺到我衣服,但PW1沒理會,繼續搬。

之後防暴警察來了,PW1準備去街市買水果,沿路亞皆老街上海街有很多阻塞物,有熱心途人和PW1一起搬開。聽到有人大叫,PW1望轉頭,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方向恆生銀行對出又有堵塞物,PW1再去搬走。很快有十幾人圍住我,很有默契,年輕著黑色衫,戴口罩或周布巾蒙面。他們拉PW1到周大福外,聽見有人叫開遮,就有五六把傘開了,拉PW1進去。隨即背部尾龍骨被踢五六腳;有人抓住膊頭鎖骨位置,打心口兩鎚,整個過程20秒左右。之後有黑衫黑口罩的高大男性用黑色噴漆噴我臉,又有人扯衫,PW1跌了袋子,被推倒在地。見現場不適合留下,於是離開到彌敦道旺角道附近。

走到了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人扯PW1頭髮向後拖行了三四米,扯頭髮那個人放手時,又有人從後踢了一腳。見不到扯頭髮的人,但踢的是另一個人。本來想沿太子道走回家,沒有報警。之後有記者訪問,又有幾個黑衫人跟著,PW1很驚,因此報警。

被襲擊後沒有即日看醫生,因為覺得被踢兩下無大礙 ,而且14-17日PW1要上課,看醫生會影響上課時間。到了16日警察打給PW1叫她照X光做紀錄。17日凌晨睡覺不能平臥,睡得不好,於是早上去浸會醫院看醫生照X光。之後去番學,放學大概六點左右再去廣華醫院看醫生。

相簿P4於事發當日在旺角警署拍攝,拍到PW1顎骨鎖骨中間有黑色,背脊的膊頭位置看到紅痕,聲稱被人用手抓傷。
不依賴浸會醫院的X光片報告(P6),但廣華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7。主要診斷腰砥柱骨裂,背部挫傷。以PW1的醫學知識,骨裂可能是第一次開遮被踢時造成。

播放控方片段:
片段一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是防暴警察來到之前的情況)
PW1當日穿紅裙,背袋子;左下角,淺色衫黑色袋的女子,控辯雙方無爭議為本案D1。
片段中D1按著竹枝不讓PW1搬走,亦有其他人阻止PW1搬鐵欄。
疑似D1向PW1方向倒飲料。

片段二、三 (傘下打人)
和PW1口供所說開遮被人襲擊同一時間,但完全認不到開遮和襲擊的人。

片段四(疑似D1扯PW1頭髮)
PW1面部已被噴黑,這個片段是在片段二、三之後發生。

早休十分鐘後開始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當日1940錄了一份口供說你打算清理馬路路障但被示威者包圍、被踢尾龍骨很痛、被抓傷、被人用黑漆噴,只是這些事項,並有一份副本帶回家。
10月25日落了另一份兩頁口供,是警方主動聯繫。
13-25日間有傳媒聯繫你,你知道有網上片段拍到你,但25日這份口供又說,遇襲後處於緊張狀態很多細節未能講出,旨在補充13日口供,所以是網上片段協助了你回憶事情。
搬竹枝的過程有可能撞到人。PW1表示認同。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四點半去到現場撿雜物到之後,都有兩班人跟你講話,一班阻住你;另一班怕你被人打、被人鬧而勸你離開的。作為一個女性應對於男人打女人很反感,如果你見到一個女性在你身邊就快被襲擊你會用盡方法保護該女性,包括用身體或其他物件阻擋或者勸阻。PW1同意。

當你去到周大福外你與馬路中間很多記者,記者遮擋了你望過對面馬路上海商業銀行方面的情況,當時如果有人從上海商業銀行方向衝過來你見不到。PW1同意。主問時你說聽見人喊開遮,五六把傘打開了,但未有人喊開遮已經有人開了把遮。其實當時有人開遮幫你擋住右邊衝過來的人。PW1不清楚。

差不多所有襲擊你的人都是男人,大部分都蒙面,絕大部分黑衫,甚至有人有保護裝備和頭盔。PW1同意。

未去到扯頭髮之前,有個人在面前衝過來踢你心口, 令你成個人坐落地下,這時一直有一班人在你身邊勸你走。去到扯頭髮哪裡,有人將扯頭髮那隻手和你頭髮分開,有一個人在你身後說快走,相信是勸你走,一直保護你的那一個人。PW1相信是。

查看片段截圖,片段一尾聲有見到馬路上有最少兩位女性,黑白上衣紅色裙是你,左手邊另一女性,粉橙色衫女性與你擦身而過,相信你當時無留意。
片段2截圖,帶著口罩和手套的孖辮女子是其中一個勸你走的人,見到你背部,前面兩位男士向你拍攝,左邊黑衫女人也有勸你走。而孖辮女和黑衫女之間有位粉橙衫女士沒有戴口罩,是較早時與你擦身而過的女子。PW1同意。
到你被扯頭髮階段,粉橙色衫女士在你後面出現,
叫扯你頭髮的人:比佢走啦。PW1同意。

你去浸會醫院照X光,梁醫生看了X光片寫的信,說你骨裂並不是看完片作出的診斷,而是你的投訴。信中用的字眼是she complains。而根據P6,影像診斷科羅醫生的報告內容亦不能確實你有骨折,建議你去照CT scan,但你最後沒有去照。你帶住浸會醫院照X光片去廣華醫院,但廣華醫院的急症室醫生並非影像診斷家。羅醫生在這方面才是最專業。PW1回應,照常理所有醫生都會識睇。

覆問撮要
盤問提到有兩班人,一班阻住你;另一班怕你被人打、被人鬧而勸你離開的。其實後者只有兩至三人,而PW1看片前沒有獨立記憶,只聽到聲音。

PW1作供完畢,控辯商討之後需傳召哪些證人,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謝(30)🛑已還押逾37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D1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D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D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保釋事宜:
D2宵禁由1200-0600改為撤銷宵禁令

D1無保釋申請
D2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

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

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

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

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盧(40) 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3)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速報‼️‼️

判刑如下:
控罪(1): 15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4.5星期即時監禁

被告承認第三控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即第三控罪判處3星期監禁。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A1謝(30)🛑 已還押逾15個月
A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就控罪3選擇不認罪
就控罪1及4認罪

A2 就控罪2選擇不認罪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共有4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兩位被告均會出庭。審訊將於進行7月19日開審,為期4天,以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1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開庭前
約於0915時,法庭人員向控辯雙方介紹電腦截圖新功能。於審訊播放片段時,律師可以要求將影片暫停,再令畫面放大作截圖的功能。雙方明白。

0928 播錄音
0942 控方律師問是否沒有開冷氣
0943 辯方律師:「打風喎」
同一排的律師:「未必啊」
0949 開庭

📌 律師代表
控方律師:#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律師:#余珮詩大律師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 開案陳詞
於案發當日約1400時,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聚集。他們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使用竹技等物品設置路障,並破壞圍欄。於同日1444時X到達,並沿着彌敦道向南方快速推進直到彌敦道636號。於雅蘭中心外 ,X大叫「警察,唔好走!」被告推開X,期間B嘗試將被告拉出來,而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X跌到地上,被告嘗試離開。之後,被告亦向警員6841 的方向走,於1448 時被告被制服,警員於其身上找到眾多物品,包括濾罐及八達通等物品。X於警車上認出被告,而被告曾經推X。X於當日被送往急症室。X的胸部有觸痛,接受治療後獲准放假3天。

控方將以ATV,星島日報,NOW新聞及無綫新聞的片段作證據。

📌 承認事實 / 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列為P1。
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的地圖,列為P2。
裝有呈堂片段的USB及兩隻CD,片段時間為2019年10月13日約1400時至1500時。USB列為P3(1) ,兩隻CD分別列為P3(2)及P3(3)。相關副本則列為P3(1a),P3(2a)及P3(3a)。
星島片段存放於P3(1),ATV及NOW片段存放於P3(2),無綫片段存放於P3(3)。
X的醫療報告列為P5,其中文譯本列為P5a。
X受傷情況的圖片呈堂為P6。
被告被捕時於他身上找到以下物品:黑色口罩 (P14),口罩及豬嘴 (P15),黑色手袖 (P16),手機及SIM卡 (P17),濾罐 (P18),襪子...(讀太快mark唔到...),T-Shirt (P22),八達通 (P23),黑衫 (P24),黑褲 (P25),及波鞋 (P26)。
P14至P126的照片呈堂為P27。
被告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播放ATV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ATV片段按此
於1445時,一群人士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聚集,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北向南拍攝。那群人士有人拿起雨傘於交通燈前疑似為他人作掩護。於1446時,一群黑衣蒙面人,於彌敦道北行線放置竹柀等路障,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南向北拍攝。有警車(及便衣警車)正由北方快速向南行,一輛小型貨車(估計為便衣警車)更衝破竹枝群。於1447時,大量防暴警察離開警車,並衝向人群。期間有公眾人士在街道兩旁停留觀看情況。鏡頭沿彌敦道由北向南拍攝,並沿着彌敦道向南行。

📌 播放星島日報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片段全長21秒。最初,一名男子推開X,期間B嘗試將該名男子從X中拉出來。此時,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令X跌到地上,期間該名男子嘗試離開。另一名男子疑似搶X的雷嗚燈霰彈槍,期間X捉住他的上衣,而他則用拳頭揮打X的頭部,不過X有帶頭盔。最後男子D用銀色伸縮棍打X的左腳,而X與「嘗試拿取」X的雷嗚燈霰彈槍的人經過多番拉扯,該男子最後成功逃去。片段結束前,X站起來。

📌 繼續播放ATV片段[以下文字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於1449至1451時,大概拍攝雅蘭中心外的混亂情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察制服。當時有不同人叫喊,包括以下話語:「真係好痛啊!」「透唔到氣啊!」「唔好阻住警察做嘢。」

[法庭時間:1045]

📌 傳召 PW1(下稱X)作控方主問
📝 詳情

1242休庭
1430續審

DAY 1 PART 2 按此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1430 開庭

📌 下午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PW1。

15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是日上午審訊內容經已補回,下午盤問內容將於日內補上。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續審[2/4]

🌰已隱去某部分資訊🌰

A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傳召PW2偵緝警員11864 呂政雄(音)
當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3A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當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拘捕A2,第一眼看到A2時其已被制服。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10:23 PW2指認自己,截圖,呈堂為P29_PW2-1,PW2在截圖中用藍色圓圈標示自己

PW2見A2被制服後,由於現場有很多記者、混亂的情況,控制現場後便隨即協助制服A2,向A2說「警察唔好郁」後A2沒有理會,身體繼續左右移動,於是PW2便用腳手銬反手將A2鎖上。於同日1449時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名向A2宣佈拘捕,警誡下A2表示「冇嘢講」。由於現場太多人,便將A2帶離現場,但當時A2行為消極、不願合作起身,所以PW2與同僚將其抬離現場。大約在拘捕的2、3分鐘後,PW2與同僚帶同A2登上警車AM7175前往長沙灣警署,上車後安排A2坐在單邊位(左手邊第四個位置),PW2則在旁看管A2。

1515時到達長沙灣警署,整個車程A2都是坐在同一座位上。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2逐字稿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覆問
第一次接觸A2直到其下車期間,A2都是清醒的。PW2帶A2上警車後為A2檢查傷勢,見到其面、左邊手肘、左邊胸口均有擦傷,經詢問後A2表示???,所以覺得A2是處於清醒狀態。

PW2表示警車的門口在左邊,門口前面有兩排座位。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偵緝警長53770????
當日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三隊,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負責制服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09:47 PW3指認自己,截圖並呈堂為P30_PW3-1。

PW3第一眼看到A2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由北向南(奶路臣街向山東街方向)跑,當時A2黑布蒙面、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波鞋,當時與A2相距五米。PW3大叫「警察」,嘗試截停A2,A2不合作並頑強抗拒,最終PW3與其他同僚在行人路及馬路邊制服A2。

PW3嘗試截停A2時,A2推開PW3並嘗試奔跑,及後PW3捉著A2的腰部,兩人倒地,期間A2繼續掙扎。其後,其他警員到場並幫忙制服A2,制服A2後有警員用膠索帶將A2雙手反手鎖在背後,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3逐字稿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已經傳召所有證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期間A2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3/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案情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1209 休庭

直播員註:#謝沈智慧法官 多次表示不想有今日任何差池。於審訊過程中,曾經休庭以讓IT部同事教臨時書記如何輸入證物編號。#謝沈智慧法官 多番強調自己本來的書記生病了,今天的書記為臨時拉伕。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4/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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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重開案情
法官指於昨日所收到的申請,並不合符司法程序及法律原則,因辯方大律師沒有提供資料予法庭考慮(如片段何時獲得,從哪裡獲得,為何不在PW1時播放並盤問)

法官重申重開案情,是極不尋常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控辯雙方準備好。

按:法官嬲到掟筆

1042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與親屬交代後,決定 作任何申請,繼續結案陳詞部分

法官提醒辯方有責任考慮案件,但要從正式及合符法律要求的申請,若有如此申請,法庭必然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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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提出以下觀察:

認人證供在不同時間加了很多事情,固然是有問題,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控方有片段用65c呈上法庭,這使該些片段成為不可爭辯證供。再把不可爭辯證供在法庭上播放,只是為了對各方公平,讓眾人可對法庭疑慮作解釋。

對證人公平而言,法庭需指出證人沒有以手袖為認人基礎。

辯方回應:
即使PW2,3 對事件描述也不太清楚,要到第五次先描述到。

法庭質疑是否須依靠證人辨認?
片段及被捕後照片都是65c下呈上法庭。

法庭指出證人是否需要像逐格播放的片段般作證?

辯方回應:
同意法庭的意見,但指出控方所指控拒捕是「轉身推果下」,而非其他時段的指控,而指控的時間點,是沒有片段的。

對於「用雙手推」,這證供是否穩妥,證人連被告轉身轉哪方向都記不清楚,證人證供是否如此確實,是有爭議的。

控方回應:
法庭可根據其衣褲鞋作辨認,而其當時身穿的褲有特徵:「束腳」。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030於區域法院裁決,期間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裁決

⚪️ 本直播隱去部分資訊

A2: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1047 宣讀裁決

📌 裁決
A2 面對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控方指被告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及承認事實,呈為 P1。法庭其後讀出 P1,此處不重覆。
雙方主要爭議是 A2 的身份。法庭其後重覆PW1的證供,當中包括PW1及四名人士之間的掙扎過程,並於掙扎之中用10至15秒見到男子A(被指為A2),之後PW1指於警車上見到男子A。法庭其後覆述 PW2及 PW3的證供,大概指A2於被捕前的掙扎,以及被柙送至警署時候的案情。

🧷 指引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A2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他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這行為作不利他的推論。由於A2爭議身份辨認,法庭再指出就身份辨認相關的指引。

🧷 證供分析
就 A2而言,法庭指控方所指出的與PW1所作出的證供有不符合之處,而辯方就辨認身份引用了兩宗不同的案例,法庭其後引述兩段判詞。
辯方對 PW1的證供存疑,指他在不同時間辦認男子A的時候,所給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法官對這看法表示不敢苟同,並指PW1早在最初的供詞已經有詳細記錄男子A的外貌。法庭舉出男子 A與 A2之間的吻合之處,並指即使兩人衣服相似,但是要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道找到有同樣衣著的人,可能性是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 A 為 A2。法庭同時接納PW1的證供。

法庭其後反駁辯方就PW2 及 PW3的質疑,並完全接納兩人的證供。
法庭其後再反駁辯方指 A2 沒有推開 PW1的說法。

法庭指控方舉證已經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A2罪名成立。

📌 判刑
辯方將呈上求情信,以讓法官閱讀。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時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A2 需要還柙候判。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
早前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 14:30 作求情及判刑,早前已還柙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