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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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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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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攻擊性武器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

📌特別事項
開庭時,法庭先處理特別事項,即兩名被告背囊入邊嘅物品是否能夠呈堂。背囊入邊包括有頭巾,面巾,防毒面具等一般示威常見嘅衣着裝束。經過兩名辯護律師親詞後,裁判官歸納出能唔能夠呈堂比法庭去考慮呢啲證物有兩點,分別係相關證物與案件有冇關係,同埋相關證物呈堂會唔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D1嘅辯護律師就呢項特別事項陳詞嘅時候,認為雖然背囊入邊嘅物品可能有關,但係佢哋嘅舉證價值比起損害被告嘅利益不成比例。因為相關物品係常見嘅示威者裝束,但係案發當日都冇示威。有關嘅物品,同案中其他物品串連嘅時候,可能會令到法庭聯想到一啲比較暴力嘅示威事件,對被告造成一啲唔好嘅印象。

D2嘅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控罪係有關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物品例如被告嘅衣着都同呢個控罪無關,故此認為,如果被告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嘅話,唔會因為着其他衫而唔會被控。

但係裁判官認為,嗰啲衣物係當時搜身嘅時候搜出,係屬於同搜身相關嘅物品,都係搜身嘅結果,故此認為係同案件相關嘅。至於呢啲物品對於控罪元素有冇關連,就唔係屬於呈堂性嘅爭議,而係作為一般事項,喺結案陳詞後由法庭去考慮。

📍故此作出裁定會呈堂。

📌播放警方測試丫叉及彈珠片段
控方律師喺庭上播出一段由警方喺天水圍警署入邊嘅靶場用自己嘅辦法測試案情入邊嘅丫叉同埋彈珠。佢哋首先測量彈珠嘅重量同埋直徑,用一個唔太準確嘅電子磅量度三粒彈珠,一粒1g,兩粒2g,直徑相同。其後,佢哋喺約略三米嘅距離,射落一張紙上面,其中兩粒成日喺同一個位附近,然後佢哋拍攝張爛咗嘅紙,並且將張紙呈堂。

——————

處理完特別事項,同埋播出呢一條警方自己拍攝嘅片段之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兩名被告都不作供
辯方亦都冇傳召證人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呢一條控罪係被告意圖利用呢一個工具傷人,並唔係指丫叉同埋彈珠本身作為攻擊性武器。

——————

📌D2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測試片段
D2辯方律師喺結案陳詞嘅時候,首先批評今日呈堂嘅片段入面嘅測試並唔科學,十分粗疏,既唔係有專業嘅軍火專家去測試,使用丫叉嘅力度、角度等等亦都係冇記錄,甚至射擊嘅距離都係約略,故此辯方認為呢一條片段係冇意義嘅。

其後,辯方律師引述PW1以及PW3嘅證供之中,有唔少唔合理嘅地方。

警車停泊地點
第一個唔合理嘅地方,在於兩名證人都供稱自己曾經喺警車上面觀察兩名被告,PW1指係喺天耀路一個停車場外停車觀察,但係當辯方律師要求PW3係地圖上面標示嘅時候,佢標示左係一個接近案發行人隧道嘅行人路上面。辯方律師指出警車冇理由泊喺行人路上面。

證人時間差別
第二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兩個證人都非常肯定時間,係即時記錄嘅時間,但係喺盤問嘅時候先至發現有幾分鐘嘅差距。辯方律師引用當時嘅證供對比地圖上面嘅距離同埋所需要嘅時間,發現有出入之後,證人解釋係喺隧道入邊逗留觀察。但係辯方律師指出呢啲逗留觀察並無任何嘅書面記錄,而係盤問嘅時候為咗勉強解釋幾分鐘嘅差距嘅時候先作出嘅。辯方律師話,喺案發附近嘅行人隧道係一條150米長筆直嘅大直路,四野都好空曠,兩個警察一個便服一個軍裝,如果被告係好似證人所講形跡可疑四處張望嘅話,唔會望到喺度觀察緊佢哋嘅軍裝警察。

觀察地點
第三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在於證人指觀察被告嘅地方,其實同被告身處嘅地方並無一個line of sight,即係冇一個視線係可以觀察到被告嘅。故此辯方律師認為,證人聲稱觀察被告出入,係不可信不可靠。

控罪基礎
辯方律師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咗考慮物件本身嘅性質,案發時間同埋地點之外,亦都要考慮被告當時嘅行為表現,面對截查嘅反應等等。形容根據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冇可能知道被跟蹤。

喺意圖方面,辯方指出控方已經確認,因為彈弓同埋彈珠本身不一定係攻擊性武器,故此必須要證實被告嘅意圖,先至可能入罪。辯方律師指出無論係D2自己用,或者交俾他人使用都係冇可能嘅。因為案情指D2放低一個放咗喺一個紙袋,被重重包裝嘅丫叉喺地上。如果係自己用準備去傷人嘅話,唔會將呢個工具重重包裝,又用袋,又用盒咁樣將個丫叉包住,又用另一個袋裝住啲彈珠。如果係比他人使用嘅話,亦都唔可能將佢放喺地下。辯方亦都引述證供入邊有講有部份嘅橡筋係壞嘅,辯方指,咁樣其實證明當時嘅丫叉係處於一個未組裝嘅狀態,因為如果檢獲嘅係一個完整嘅丫叉嘅話,並唔會單獨指橡筋係壞。

裁判官曾經詢問會唔會有機會佢係擺喺度等其他人自己執,辯方律師就話,被告放低嘅地方並唔係一個隱蔽嘅地方,如果佢係想秘密地交收嘅話,喺佢身邊有一啲草叢同埋其他更加隱蔽嘅角落,一定唔會選擇擺喺地下,有機會比其他人拎咗。

辯方律師總結,PW1及PW3嘅證供唔合理,被告擺低工具構成一個合理嘅疑點,指出佢當時嘅意圖可能係想棄置呢一啲物品,就算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示威者常見嘅裝束,當時當區亦都冇示威衝突,故此並唔能夠達到一個同控罪有關嘅 結論。

📌D1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嘅辯結嘅陳詞大致採納D2嘅陳詞,另外指出當時D1手持嘅並唔係藏有工具嘅紙袋,控方需要達致毫無疑點下證明藏有工具嘅紙袋係兩名被告共同擁有,而且要證明D1對於呢啲工具係知情嘅。現時冇一個直接嘅證據,證明呢個紙袋同埋呢啲工具係同D1有關,只係得一啲環境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新案件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陳 (29)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展示煽動刊物,即具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刊物。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警方進行調查,期間以下列條件保䆁
現金擔保$10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D1:黃 D2: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控方申請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案情換取撤回控罪。

案情
2020年2月12日,一個無通知警方的遊行以黃大仙富山邨作起點進行,有200人參加,反對將該處診所作為接受武肺病人地方,有人堵路阻塞行車線。晚上約10時,有防暴掃蕩驅散示威者;13日0時,有示威者包括D1、D2在富山邨外被截停,搜查後發現D1黃色急救背心後、D2背囊內同有1關閉的對講機。2人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捕,於警誡下保持沉默,後拒絕警方保釋而釋放。

法庭命令2被告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元,於擔保金扣除。
被告獲撤銷檢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D3代表律師再追下,PW2確認保管有證供副本

D3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主控覆問

D1及D3辯方律師表達反對將PW2的兩本記事冊內容作證物,最後法庭只接受第1本記事冊6042525作證物P85

傳召PW3 SPC51552 李德安(音)

D3代表律師提出D3身體不適,短暫休庭至1545

1647 休庭,控方完成主問PW3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其中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控方表示調查有新進展
(1)警方於9月5日拘捕1名賴姓男子;本案被告與此名男子及鹽田12港人之一*,到深水埗找尋電子零件製作引爆裝置。
(2)偷渡往中國的3名人士,與本案有關,現於鹽田扣押所。
(3)於10月12日粉嶺裁判法院作第一次聆訊、以無牌管有火器罪名控告的1名鍾姓女子,亦與此案有關。該女子不獲保釋。
(4)於10月1日被捕的1名吳姓男子,控罪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正擔保等候調查。
*控方指稱本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人到深水埗購買零件,辯方後指出被告當時受警方不公平對待。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研究合併、落實律政司意見及等候調查;繼續有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譴責控方於押後10星期後仍有「新進展」,表示押後期間曾2次去信,不獲回覆;再次索取押後「相當不理想」。關於新拘捕人的資訊,控方於上次提堂隻字不提,辯方甚至不知道檢控立場及基礎。

被告已還押7個月,新拘捕人中部分人士可獲保釋,有個別人士潛逃被告對完全無影響。控方一味將相關連案件交給法庭,但從未論證其嚴重性、關連性;估計調查時間十分長,代表律師直言不知控方上次申請押後的「樂觀從何而來」,為被告申請保釋。

🧷控方回應:警方「可能有收過」相關信件,但因案件「尚在調查中」,未能答實辯方所要求的依賴證供,曾致電辯方作簡短答覆。辯方反駁指從未收到這電話,徐官批評控方對「電話由邊個打、打畀邊個」,完全沒有記錄;詢問鍾姓女子罪名與本案的關連。

辯方覆:於鍾姓女子處搜出的無牌槍械,預計涉及一個以槍械彈藥襲擊警務人員的計劃,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個犯罪集團引伸。該女子亦被懷疑協助3名潛逃人士偷渡。

徐官詢問控方有何基礎,肯定案件於6星期後可落實罪名及確定合併。控方再重複案情,強調發展複雜,希望於是次押後期間能解決問題。

==============

徐官考慮新證供及本案背景後批准押後,仍然拒絕被告擔保。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1日5日1430,於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 陳 (39) #1001荃灣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辯方律師剛接手案件,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0年 12月29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以排期2021年2月11日1430 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並於2021年 3月8日 09:30 起在區域法院進行15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賴(27) #0714沙田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 2月2日 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法庭希望下次提訊時可聆取答辯意願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10月27日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上次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6位證人及影片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D2會傳召2位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26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4天審訊(預留27,28及29日)。

期間除D3外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批准D3更改報到日子
🛑以下2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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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灣仔 案件❶
👥A1: 盧(23),A2: 王(46)

控罪:
①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②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③ 暴動 [A1][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1102灣仔案件中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④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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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灣仔 案件❷
A1:馬(44) / A2:陳(25)
A3:林(27) / A4:陳(24)
A5:劉(33) / A6:謝(32)

控罪:
① 暴動 [A1-6]
②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③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④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⑤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⑥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詳情:
①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②③④⑤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

⑥ 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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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❶A2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案件❷A2更改報到時間,通知法庭更改住址
🟢批准案件❷A3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2021年 1月12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前覆核

陳(2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站F1出口,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

背景:9月8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隊伍遊行至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敦請美國政府儘早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至旁晚,民眾仍在中環一帶聚集,大批防暴在銅鑼灣站內衝出,向民眾施放催淚彈。

控方表示將傳召5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有PW1醫療報告呈堂。辯方表示現階段沒有影片呈堂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7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作審訊,預計一天審期,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無線電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裁決速報
2項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30屯門

D1:黃
D2:何
D3:魏
D4:魏

控罪:
(1)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批准
擔保金照舊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以下3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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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❶
👤劉頴匡(26)

控罪:
①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②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
案件❷ 
👤A1: 李(20), A2: 陳(34), A3: 楊(19)

控罪:
① 暴動 [A2][A3]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2][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③ 暴動 [A1][A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④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A2]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
案件 ❸👤黃 (18)

控罪:
① 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❷A1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辯方需向控方索取文件並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法援事宜,以上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 1月19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王 (19),A2: 李 (22)
#1113銅鑼灣

控罪:
①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給惡意地損害他

② 暴動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③ 非法禁錮罪 [A2]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6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法庭希望下次提訊可聽取答辯意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維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柙候判🛑

D2排期於2021年1月27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A3:* (15)
🛑3人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①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② 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A1][A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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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2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A3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7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鑑於各被告而還押一段時間,法庭希望下次聆訊可展開下一個程序,儘快了結案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5警員9344 蔡遠明(音)作供。

🛑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和警員10570交收前,10月8日有預先打電話給相關隊伍,約定10月9日上午來我們辦公室。 我亦要求為了清晰,每件證物都要用袋裝起、用釘封口,再用大膠袋裝起,加一張寫上被告名字的紙。當時是逐件交收,放在檯面或地下調查報告去核對,印像中證物上有標籤。

下午時分我拿著這些證物打調查報告,亦將編號填在黃色標籤。其實我沒有要求上一手人是製作黃色標籤,亦發現標籤上描述不足,所以我重寫了一次。亦發現上一手的編號包含同案其他被告的證物,所以又後補了數字。

我在九龍城警署有一個房間存有證物,只有我有鎖匙。我將證物的大膠袋放入膠箱,箱上有標籤寫上被告姓名及案件編號,放入該房間。因為那段時間拘捕太多人,證物房人員沒有足夠時間接收證物。之後約了證物室人員在10月17日下午交收,10月17日1722將證物交回證物房。

🌟盤問
警員你做了一份調查報告及在2020年3月6日錄了一份口供,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與案有關的記錄。你有沒有用過涉案的雷射筆 (PW5:看了一下開關掣,在睇證物寫報告時) 同一時間你亦核對PW4寫的黃色標籤 (PW5:其實是白色) 你看標籤上的形容,如ok就沿用,留住他寫的白色標籤,如果你想改,就換上你寫的黃色標籤。(PW5:是) 你對物品描述以調查報告還是PW4寫的標籤為準?(PW5:睇邊個準就用邊個) 睇你label上的寫法似乎是和調查報告一致,沒有用的白label (PW5:掉左)

辯:請看雷射筆上的標籤,你繼續沿用白色標籤,上面敘述 "silver battery",在你的調查報告內應該一致,除了使用中文。請看你的調查報告,描述是「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電池上印有acdali~~字眼」,咁咪同證物標籤不符?
PW5:證物太多,我一路做一路打報告,冇改標籤
辯:雷射筆是重要證物,調查報告形容得很仔細, 你亦試過支筆,竟然冇改證物標籤
PW5:我在1月12日仍有補充調查報告,因為當時在九龍城警署為證物影相,補充雷射筆長9cm
辯:你要打開證物袋和標籤來影相,你主問時唔講?
PW5:我有講
辯:你12號睇證物補充9號的list,咁你12號唔改label?
PW5:當日處理多人證物,忘記了。

辯:你在九龍城警署有間房放證物,有冇名
PW5:248室,冇特定稱呼
辯:該房間只有十月六日的證物?
PW5:只有這宗案件被捕27人的證物
辯:有冇記錄交代證物放進248室 (PW5:冇) 接收後曾經交到化驗所,有冇記錄證物去向 (PW5:冇) 你被指派做證物人員,可以咁樣㗎咩 (PW5:這是常規程序) 你唔講就冇人知啲證據去咗248室 (PW5:已向案件主管申請張證物存放於248室) 你應該要在調查報告及口供內寫低 (PW5:我已跟常規程序去做) 248室代替了西九龍總部證物房的功能 (PW5:某程度上係) 證物房要紀錄幾時出幾時入 (PW5:適用於證物房人員,不適用於248室)

辯:這些證物在10月17日交回西九龍總部證物房,2月5日取出化驗,涉及三支雷射筆,是在10月9日由不同警員交給你。只有其中一支涉及被告。化驗所唔用黃色標籤,所以又取走了三支雷射筆的label,只剩下Q1 Q2 Q3作參考,咁你有冇記錄Q1係邊位的雷射筆
PW5:有張交收紙於出發前打好,標明Q1是屬於本案被告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2月1日0930同庭續審,辯方需於11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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