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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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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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PART 2 &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蔡(2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午休後開庭

辯方作相關陳詞(以下為節錄)

辯方律師認為「意圖」應該只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侵入住宅。在法例中亦未有第四種解釋,即作刑事毀壞。

辯方呈上1983年12月21日立法局會議紀錄(P. 335),政府在立法局說明修訂相關條文的原因,即:

“ Care has been taken to ensure that the amendment is not too widely drawn. Possession of a handkerchief or a piece of string has been excluded (laughter), although of course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used for restraint. The amendments are solely directed to articles manufactured for restraint. “

由此可見,政府修訂的原因是不想此條例涵蓋面過闊。辯方引用 梁有勝案[HCMA293/2000]的相關判詞,即:

「管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當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有關。」

因此法庭不應該對「意圖」有太廣闊的詮譯,而 梁有勝案 中已經非常明確,香港法庭亦要用同類原則,無空間作其他詮釋。

辯方陳詞完畢。

控方回應:(後補)

裁判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1600作裁決。

判詞概要:
被告否認控罪,辯方不爭議管有物品,但爭議意圖。被告選擇作供,指出被截查,有作出解釋,但不被接納,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例在1985年修改,立法原意並非無限擴充,接納辯方的理據,認為並非唯一可以的推論。

證人的口供不受爭議

被告證供牽強,下午有時間在街上流連,如果生意淡薄,客戶嘅要求應視為首先任務,不會在晚上先去,被問到供應商的營業時間,知道星期日唔開,但又有特別安排,所以博一博,證供亦未能解釋翌日的工程安排,工具的安排亦與常言不符。

雖然牽強,但舉證在於控方,被告穿着襯衫孭紅色背囊,與示威者不符,在封鎖前未到現場,無證據證明參與,裁定控方要證明是唯一非法用途,未能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當庭釋放。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今處理中段陳詞
即將開庭
旁聽席仍有大量坐位

[預留位置後補審訊內容]
#區域法院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3個月

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於 今年8 月 6 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地下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充水式護欄。

辯方申請押後,沒有其他申請,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開庭
辯方指出證物鏈有真空,官表示關注。
由於控方今早才交上書面中段陳詞,法官先休庭15分鐘看陳詞。10點後再開

[預留位置後補審訊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開庭


控方已經將證據呈堂,辯方大律師中段陳詞,考慮控方回應後,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的可靠性會在較後階段考慮。

被告選擇作供。

[預留位置後補審訊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2/2]
#非法集結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結案陳詞

P10片段見到當時被告出現在現場影相,希望法庭可以留意衣服、鞋和他的身形去辨認。PW1亦沒有否認這個可能性,即是被告只是旁觀者,被告身上沒有任何工具。

PW1是重要證人,只有他見到聲稱被告所作的行為。辯方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依賴,錯漏百出。
1. 他說沒有帶被告入後巷,播放片段後他才改口解釋只是把被告帶到後巷附近,但片段中被告由可見位置消失。若被告不是被打,市民亦不會大嗌「阿sir唔好打」。而且當時防線已擴展,拉開被告是沒有必要亦不合理。
2. 醫療報告中可見被告的面部腳部頭部都有損傷、擦傷,左前額有血腫。被告到達醫院前一直被拘留,相片冊中亦可看見被告的傷勢,不能抹殺被告是在拘捕至在警署拘留的時間受襲,PW1要為傷勢負責,他的誠信出現問題。
3. 有關辨認證供方面,PW1說他視線沒有離開被告,但PW1不是在隊伍的最前線,現場有多人圍觀火堆,也有不少穿黑衣的人,相隔十米觀察一至兩秒就認出被告是不合邏輯。PW1話說他看到被告大嗌,但被告戴口罩,他亦沒有看到口罩郁動,只是基於人群四散就作出此判斷,但其實人群即使唔叫都會散。
4. 問及他為何/如何留意該男子,他說被告穿著特別的灰色鞋,但同意事實中可以看到被告的鞋是杏色/麥色的。如他看到灰色的鞋,那個人肯定不是被告。
5. PW1不是推進隊伍中的最前線,相信有其他同事比他先到達,人群立即一窩蜂地跑。被告身材不高大,淹沒於人群,PW1說他看到被告的鞋是不合常理。
6. PW1的記憶亦重要,即使法庭裁定他可信亦可出錯。PW1稱沒有看到路障及火堆,但片段中同時間有多人觀看火堆,該火堆亦燒得猛烈。PW1不可能觀察到鐵欄前的人群而沒有看到火堆。
7. PW1亦聲稱他的口供各方面正確無誤,但他口供內的附圖畫的推進路線亦和在庭上畫的不同。

總括而言,PW1的證供混亂矛盾,法庭無法依靠PW1的證供將被告定罪,舉證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懇請法庭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1530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線電
#續審 [10/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03 開庭
控方完成簡單中段陳詞

11:20小休
辯方完成簡單中段陳詞

12:20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襲警 #判刑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求情:
辯方引用索取報告指被告初中成績稍遜,但中四後已有進步。而呈上之5封求情信包括前校長,老師也認為被告縱有聽障仍努力克服完成學業,母親信內也提到兒時經歴如患病煲粥照顧母親及母遺失銀包會安慰。形容兒子順從,簡單。而背景報告也認同被告有禮貌及合作。律師同時呈上被告之醫療報告,證明有過度活躍,讀寫障礙及其他疾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席上法庭對求情回應精華~
回律師話努力有進步:「報告話由18..02升到30.4%咁樣叫進步? 都係唔合格噃」自己答埋「正面啲來講也算嘅,多咗12.2啊!」「努力到三科得1分,其他全部不合格?」又帶質疑「報告話DSE三科1分,是每科1分定3科夾埋1分? 」

回應照顧患病母:「這是應該,一般母子也應該如此相處!」)

📌判刑理由:
被告無犯罪紀錄,是經審訊後定罪,襲警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六個月。法庭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判刑以阻嚇性加懲罰為原則,拘留式以示保護警察執勤安全。法庭考慮上訴庭黃龍威一案及留意到被告在21歲以下如有其他選擇下,不得判處監禁。而法庭上次索取之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報告,只有更生中心較合適,法庭亦接納建議。

📌判刑:更生中心❗️

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被拒

(手足走前在犯人欄向母親說「媽,生日快樂!」旁聽人士不禁流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19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罪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至31/12再度提訊,要求控方考慮,控方沒反對。

辯方亦申請將報到時間由逢每週1次改為2週1次,讓被告有更多時間準備為期5天的考試。裁判官否決申請,被告需繼續現有時間報到。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再度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作供中
早休時間,裁判官開會
休庭,12點繼續。

[預留位置後補審訊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甫開庭,D2律師申請重召PW3,因於周末得到新的網上影片。控方反對,因不能無了期重召,一有新證據便重召這做法不妥當,這使案件沒完沒了。裁判官接納有關證據為新近得到(於盤問完成後才得到),更重要的是與案情有關聯,裁判官批准重召PW3,PW3須明天再上庭就辯方新得到片段作供。

1247 PW4已完成作供

下午將傳召PW5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線電
#續審 [10/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03 開庭


控方立場是可倚賴被告人出現地點或位置、裝束、逃跑行為,只要有其中一者,不用擁有以上三者元素,不用有暴動元素「共同參與」(joint enterprise),
就已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或演變成參與暴動。足已構成表面證供成立。

各辯方代表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是沒有證據證明名被告有任何行為是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沒有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今天審訊完畢,明早10: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同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楊(17) #提堂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貼出通告🛑🛑🛑取消提堂🛑🛑🛑

下次1月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1/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不認罪

傳召 PW1 21930 鄧浩濱 作供
(詳情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上)

午休至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縱火罪
#續審 [2/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縱火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D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 - - - - - - - - - - - - - - -

2:35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
串謀縱火
修訂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A1-A6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和交替控罪
🙅全部不認罪🙅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開案陳詞

2:55小休30分鐘
5:04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爆炸品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5元朗 #裁決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對於控罪一,被告作證時說出購買滅蚊片是用以送給朋友。裁判官指,即使是贈送給朋友使用,也不會送給一位不熟悉而且沒有上庭作證的朋友。她又講出,有11個煙霧餅是完整,而有1個是不完整。若被告是把滅蚊片送予朋友,根本沒必要把包裝丟掉,此舉不合理。被告指出需要用較長時間,約10-20秒去點燃滅蚊片,然而裁判官質疑燃點蚊香不需用如此長的時間,這為日常知識。因此,裁判官推斷被告知道滅蚊片不是滅蚊片。被告聲稱不知道是煙霧餅,裁判官帶出法庭唯一考慮就是煙霧餅的使用是否有合法用途,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作合法用途,因此裁決被告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二,裁判官指根據報告,證明伸縮警棍為攻擊性武器。被告稱攜帶伸縮警棍是用以自衞,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會受即時威脅。至於行山杖及雷射筆,裁判官指出,行山杖雖能夠用作腳架穩定手機,但根據上訴庭,法庭有權顧及當時環境狀況。案法現場附近當時有人群聚集,雖然被告不在人群當中,但由於他同時管有多種物品,裁判官認為被告管有行山杖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是不可抗拒的事實。另一方面,裁判官同意雷射筆有多種用途,但基於當時的時間地點考慮,認為被告有可能用以照射別人眼睛使做成傷害。基於以上考慮,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二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三,被告指鐵釘是用以驅趕貓隻,以免牠們進入住宅被自己的飼養的狗隻襲擊。裁判官指出,若果被告真的不想傷害外來的貓隻,就自然也不會採用殺傷力高的鐵釘作驅趕。裁判官說出被告沒有證據用作辯解,因此被告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54歲,在香港出生,與妹妹同住。被告為一名興趣班導師。父母均屬高齡,需要妹妹照顧,而被告非常孝順他們。被告患有後天免疫力失調問題,加上被告父母需要被照顧,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同期執行所有刑罰,讓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的義工朋友施先生撰寫。他指出被告十分照顧朋友、熱心助人、做義工會不遺餘力。

辯方指,被告這樣做未必是為個人利益。儘管如此,也認為被告採用的方法錯誤,「不法就係不法」,被告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判刑

量刑起點

(1)6個月監禁
(2)15個月監禁
(3)9個月監禁

被告同期執行三項刑罰,共為15個月監禁

被告即時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無線電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

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縱火罪
#續審 [2/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3:38開庭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4:09 控方第一證人(PW1)高級警長黃遠斯(音)作供
他是當天接到指令,到灣仔一單位連同其他警員帶同上址用長約一米鐵鎚爆門入屋。

5:04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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