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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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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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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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約1個月🛑

控罪2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求情理由及處理刑期扣減的問題摘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95
=============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而報告內容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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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指被告在犯案前數小時想到這犯案行為,在犯案時只帶有報紙及天拿水,沒有打火機,加上會面紀錄已引證被告沒有縱火意圖。即使如此,被告也不應因對警方不滿而對他們使用威嚇使他們在執勤時受壓。以本案案情而言,法庭以10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在開審時認罪獲1/5刑罰扣減至8星期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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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2575&QS=%2B&TP=RS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答辯 #20200301旺角 #庭外消息

溫 (21)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還押🛑🛑🛑🛑
2021年1月13日判刑,期間攞勞教、社服令、青少年罪犯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譚(22) #0805將軍澳

控罪:
1) 暴動
2) 刑事毀壞

於2020年8月5日零晨在將軍澳警署外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刑事毀壞將軍澳警署外玻璃門;現階段無需答辯。律政司已準備轉介文件,案件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保釋條件:
1)$6,000保釋金
2)不得離開香港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宵禁令由23:00至06:00
5)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6)居住在報稱住址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2月21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未知案發日期 #申請保釋

因技術問題延至1100開庭,請各位耐心等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2荃灣

D1:葉(20)
D2:陳(22)
D3:陳(20)

控罪:
(1)D1-3參與⾮法集結
(2)D1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D2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4)D3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爭議點:該處是否有非法集結及其行為有否構成非法集結
需要傳召8位證人再加D1一位辯方證人
沒有任何片段依據
審期估計約三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1-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開審,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D1 高(17)
D2 陳(16)
D3 張(18)
D4 *(15)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4)
5.管有物品以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4)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4)

案情:
控告D1於2020年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控罪一)
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二)
控告D3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控罪三)
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噴漆及無線電通訊器具各一及100條索帶。(控罪四至七)

‼️D3承認控罪三‼️

求情:
被告是應屆DSE考生,以投身醫護相關的工作為目標,自15歲起參與紅十字會;亦有多張證書、獎狀,是紅十字會的義工。

法庭將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仍以禁閉式刑罰為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D3需還押;其餘被告的案件則押後至2021年2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 陳(20)
D2 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2)

案情:
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D1承認控罪一、二,控方撤銷控罪五‼️

D1控罪一、二成立。

求情(手足的私隱將作省略處理):
被告沒有案底,與家人同住。家中經濟狀況緊拙;被告從中學的時候已經工作幫補家計。
現任僱主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與其父感情深厚,在父親的耳濡目染下被告對政治感興趣。鑑於自身病歷,被告對他感興趣的事情比一般人執著、堅持。案發之後,被告的母親一直開導其,希望被告釋懷。被告亦知道罪行嚴重,有感到後悔,希望法庭予以其最後機會。

法庭表示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但仍會索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D1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需還押;D2則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2/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PW3 PC8829 徐慶輝(?)(音)作供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現隸屬水警北分區軍裝第二隊。案法當日2050在通訊機中收到指令前往龍翔道豪園2座對出。2100下車,一分鐘後集結在龍翔道東行線,與大概40人由東向西推進。此時留意到前方約60米外有穿著黑衣、戴著頭盔和口罩的人士集結,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防線,有人叫囂,亦有路障。

當時東行線沒有車,沒有留意西行線。越過由膠水馬鐵欄等雜物築成的路障才看到有一些車停在馬路。行到了E出口附近,我的右前方八至十米見到有一名黑衫黑褲黑背囊的女子(D2)望向我的方向一眼,她戴住藍框眼罩和圓形白色濾嘴口罩。她最初身在馬路,轉頭向石壆跑入行人路離開。龍翔道東行線有三條行車線,較近行人路的兩條行車線有車,而快線較少車。第一眼觀察到D2,我在二三線之間,D2在一線。
[主控又要PW3形容石壆外觀,略]

我按住她左膊頭和左手,在龍翔道馬路旁石壆制服她,以非法集結罪名對她宣佈拘捕,並叫揾女警幫手。後來女警長4966控制她,我鎖上膠手銬,向偵緝警員交代事件經過,之後交給偵緝警員3439調查。

播放多個片段 (全部冇播聲)
P54 P56
P55 TVB live 2113 見到D2已坐在馬路,挨住石壆,已經上了膠手銬,四圍眾多警察和記者。
P56 較後段落,似乎是剛才P55另一角度。D2坐在E出口外龍翔道的石壆。幾個警員在D2身邊交談,PW3說是和CID交代案情和聯絡女警3439。之後有人將D2拉起身,兩人一左一右在D2身邊將她帶到E出口旁邊的牆搜身。

🌟D2辯方律師盤問
當天遊行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PW3:唔記得) 你是和小隊一起落車,當中有林幫辨 (PW3:是) 你喺邊度落車 (PW3:西行線) 但你冇留意西行線有冇車 (PW3:係)

林幫辨發出警告,有提及非法集結、離開、拘捕呢三個字眼 (PW3:我印象中大概係呢個意思) 你見到馬路上有路障,但冇實際見到邊個築起路障 (PW3:係) 你一路跑到E出口,冇特定觀察任何一個人 (PW3:只留意我小隊的人和前方有冇示威人士) 之後你留意到D2只係因為佢黑衫黑褲所以先留意 (PW3:可以咁講)

你話你喺右前方八至十米見到D2,見到佢正面?(PW3: 見唔哂正面) 佢想爬上石壆,你就想上前制服,你要兜去一線 (PW3:唔使兜,雖然有車但車之間有空位) 即係你係斜線咁追捕,咁你唔係應該會捉到佢右手先?點解會捉到左手? (PW3:我順手就係捉到左手)

當時情況混亂有好多人走緊,有著反光衣人士 (PW3:係,記者) 有冇著黑衫黑褲嘅人 (PW3:冇)
行人路上面有冇? (PW3:冇留意) 你唔知點解D2在現場出現 (PW3:相信她有堵路) 你冇辦法確認 (PW3:係)

播放片段P52 RTHK live,當日2058警方在黃大仙警察宿舍外放催淚彈 (PW3:我唔知果度係咪黃大仙警察宿舍,我唔熟果邊地形) P51 TVB live 呢度係咪龍翔道西行線巴士站?(PW3:認唔到) 可以見到西行線有路障水馬,有人可以自由進出東西行線 (PW3:同意) 你接觸D2前唔知佢做過啲乜 (PW3: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
確認番你當時執勤情況,你喺西行線落車,之後行去東行線豪園二座對出和隊員集結,觀察到50至60米外有人集結叫囂。你在E出口外處理D2,你見到私家車,車時間有距離,唔係黐好埋。推進時你的小隊包括林幫辨,他一路向前跑一路發出警告。(PW3:同意)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播放P56內D2搜身片段。[D2神情有點受驚]

PW4 警長1344 吳彥信(音)作供
🛑主問
1988年加入警隊,現在隸屬水警北分區特遣隊。案發當日以防暴裝執勤,有頭盔、面具、圓盾、警棍、保護靴。2100由林奮金及李國樑兩位幫辨帶頭在電話機樓外落車。當時有一架衝鋒車及兩架警察大巴於西行線停低,因為前面塞住咗所以要落車。落車後行去東行線豪園二座對出組成封鎖線。一小隊有41人,填滿東行線不讓人橫過,包括行人線。

觀察到50米外約有300人集結,佔據東西行線,令交通停頓。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作出叫囂。路上有由水馬鐵欄組成的路障,相信目的是阻礙警察推進。路上亦有好多車停低,有些司機已離開車輛,見不到龍尾。林幫辨發出警告,「你哋而家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你哋立即離開,否則我哋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拘捕及驅散」,他們沒有遵從,情緒高漲並掟雜物,於是作出推進。推進時間大概是落車四至五分鐘後,組成防線一至兩分鐘後。

推進過了天橋後不久,我聽到上司在通訊機中發出charge的指令。Charge即是快速向前,只有幫辦級以上才可以發出的指令。途中我移開和跨過路障,到了E出口對開馬路,看到有一名男子 (D3) 戴黑色cap帽、防毒面罩、黑色T恤、深色短褲、白波鞋。當時我在一二線之間,D3亦是在一二線之間,在我正前方20米,光線充足,視線冇受阻。他當時向前逃跑中,不時擰轉面。我向他大嗌警察咪郁,加速追上,追了十幾步將他控制,按了他在馬路。他即時掙扎,有同事來支援,包括林幫辨和傳令員,其他不記得。之後我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佈拘捕,並除去他的帽和防毒面具,上膠手銬,問他名字和帶他去E出口。之後有便裝偵緝警員40到場協助,我向他講解拘捕過程和罪名,並把帽和面具交給了他。

播放片段 (冇聲)
P54 P53
P56 (天橋底) 路障狀況和你通過時有分別嗎 (PW3:冇印象) 現場有藍綠光線 (PW3: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防線)
P54 icable live較後片段,2106見到D3在一架巴士左後轆被制服,PW4在他旁邊除去他的cap帽
P52 RTHK live較後片段,見到PW4將D3交給偵緝警員

🌟D3辯方律師盤問
你同林幫辨同PC8829(PW3)係同一小隊 (PW4:係) 你哋喺豪園二座對開組成防線,前方50米有大概三百人聚集叫囂,但你唔知道佢哋身份 (PW4:唔知) 你見到的障礙物(路障),你喺豪苑觀察時已經喺度?(PW4:佢哋用遮陣企喺前面阻擋視線,可能果陣時已經有路障) 但做這些行為的人的身份你不知道 (PW4:不知道) 東行線塞車見唔到龍尾,你亦不知道龍尾發生的事 (PW4:可以咁講) 未開始推進時有人掟雜物,你亦不知道他們實際身份 (PW4:係)

你聽到charge指令快速向前,林幫辨同PC8829都有快速奔跑?(PW4:只觀察前方,冇關注佢哋位置) 開始推進後,有冇聽到林幫辨用揚聲器發出警告 (PW4:有) 多於一次?(PW4:起碼一次)

你第一眼見到D3已是在E出口附近,距離你20米,佢係背向你 (PW4:佢跑緊,周不時擰轉頭) 你推進時冇特定目標,但見到D3 (PW4:係) 見到佢之前,你唔知佢喺邊 (PW4:唔知) 你話觀察到D3時光線充足時線冇受阻,手中有冇揸住任何嘢?(PW4:唔肯定) 有冇做任何動作?(PW4:見唔到) 你唔知佢幾時戴上防毒面罩,你見到佢時已經戴住 (PW4:係) D3當時係自己一個人 (PW4:佢身邊有幾個黑衫黑褲人士,但我已經盯上D3) 但你口供冇紀錄佢身邊有其他人,而你又懷疑D3曾參與非法集結。現場環境不是無關痛癢的情節,但你都冇記錄到 (PW4:係)

你追咗D3十幾步之後用圓盾按低他在馬路 (PW4:唔記得用左手定右手按低) 用圓盾或者警棍按他腰上面少少位置 (PW4:膊頭附近) 你將D3按落地後佢冇掙扎 (PW4:不同意)

播放P54,21:06:34 有架巴士,21:06:42 就見到D3瞓低咗喺巴士左後轆。見到車與車之間距離大,中間可以行人 (PW4:當時路上只有警察記者同示威者) 但其實任何人都可以行到 (PW4:係) 你喺2020年4月7日再錄口供,已是睇完所有控方片段的觀察,除咗見到D3被按低,冇指出見到D3做任何嘢 (PW4:係)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4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荃灣 #提堂

D1 *(12)
D2 *(14)
D3 王(23)
D4 陳(5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控D1-D4 2019年10月13日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3)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案情:
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D1-3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用口罩及面巾蒙面,D2則再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提堂

D1 張(16)🛑已還押逾4個月
D2 關(18)🛑已還押逾4個月
D3 鄭(18)

控罪:
1.刑事損壞(D1)
2.縱火罪(D1-2)
3.串謀縱火罪(D3)
4.管有攻擊性武器(D1)

案情: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控罪一)
D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控罪二)
D3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D1及D2,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控罪三)
D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控罪四)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D1、2需還押🛑,D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2/2] #20200119大埔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辯方中段結案陳詞表示因證物鏈中斷所以針對2項控罪被告無需答辯。
(詳情後補)

法庭表示押後到1500再繼續。
(按:明白pw3專家證人口供不斷重複,但請各位討論時聲量盡量小聲點~謝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03 庭外約20人排隊。
1425 庭內約30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均各有原因需要申請押後案件,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或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2. 串謀或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新增控罪‼️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

(注:許手足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揮手。抱歉,因書記讀得太快記不切控罪詳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文娛中心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承認控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將於2021年3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庭第六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1430約30人,有其他案
已開庭
1504尚未處理手足案,有雜案人士走了所以有少少位空
1540仲未到手足案,仲有位啊啊啊‼️
(本案有手足服刑中呢,唔好錯過支持手足嘅機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以現有條件保釋

❗️❗️D1方手足繼續因為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繼續服刑八個月🥺🥺❗️❗️
(方手足幾乎每一秒都望旁聽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2/2] #20200119大埔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辯方中段結案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5/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所有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2/1]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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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今早以65B將警署警長譚錦榮及證物房文員陳靜文的證供呈堂,辯方因此毋須傳召PW6盤問

對於法庭是否應將PP11(電槍)納入為正式證物,邱大律師陳詞指警員12669將PP11封存在防干擾證物袋內並編下一個貴重財物編號(C0044259),然而根據證物房文員的口供,發現貴重證物編號變為(C1511667),存有偏差,證物袋不應該更換或打開,不能排除證物沒有受到干擾,邱大律師邀請法庭剔除PP11。

葉大律師回應指只是警員於證物檢測後把舊證物袋放入新的證物袋內封存,新的證物袋的封口完整,證物房文員只是根據新證物袋的編號撰寫口供,警員於庭上解封證物時亦開封了兩個證物袋。

邱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的說法武斷,沒有證供提及證物房文員證供上的編號是手文之誤,亦沒有證供提及如何封存證物袋,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證物鏈的完整性。

法庭接納PP11為正式證物P11,日後頒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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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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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

DW1 黃可宜

黃小姐是被告的朋友,被告為坑口居民而她是調景嶺居民,每週兩次與被告在尚德商場外的小販檔吃夜宵,當天約定於23時在尚德商場外吃夜宵,他們各自在家中出發,黃小姐沿途沒有看見任何警員,於小販檔吃了麻辣燙、串燒以及炒粉。

被告當天身穿紅色風褸、黑色長褲、戴帽以及孭斜孭袋,她指被告早前踩單車不小心弄傷膝頭,當天走路時一拐一拐,步伐比正常人慢。

她指被告的煙癮很大,她不是太喜歡,被告平時會保管2個打火機,(P11電槍)為其中一個,她憶述被告當初購入P11後,興奮地與她分享P11具防風功能及需要經USB充電,但後來向她抱怨P11需要經常充電,她當天見到被告嘗試使用P11點煙時冒出黃色閃光,亦未能成功點煙,被告於是改用7仔打火機。控方質疑黃小姐未能描述P11的特徵,她回應被告點煙時會用左手遮蓋,右手亦會緊扼打火機機身,因此只能見到頂頭火光。

控方亦質疑黃小姐與被告經常見面,有很多機會能夠看到P11的特徵,黃小姐反駁平時未必只是兩人吃夜宵,她不會將注意力只放於被告身上,她自己亦很討厭別人食煙,因此不會集中觀察被告是如何點煙。在盤問之下,黃小姐承認了解案情後,對於被告因為普通充叉打火機而被捕感到愕然,於是在網上搜尋同類型打火機,但她本人對打火機沒有研究。

約00時,他們聽到嘈雜聲及嗅到催淚煙,才留意到示威者於廣昌閣位置聚集,於是進到尚德商場走避,在OK便利店的玻璃門看見警員於十字路口照射強光、叫囂以及講粗口,印象最深刻的是「望咩望,再望拉鳩你哋」。控方指黃小姐的位置可以看到示威者及聽到他們的嘈吵聲,但她指警方的聲音比較嘈吵。盤問之下,黃小姐表示他們從來沒有靠近示威現場以了解情況。

約20分鐘後,他們於商場內亦嗅到催淚煙,於是決定回家。黃小姐在商場門口與被告分開,被告進入屋邨範圍以避開示威現場,黃小姐則往調景嶺方向離開。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的膝頭有傷,為何黃小姐不及早勸喻被告離開,黃小姐回應指現場催淚煙的氣味太濃烈,他們只能夠走入商場避開,當商場也充斥催淚煙的氣味,他們便決定離開。

🗝結案陳詞

邱大律師陳詞指本案的檢控基礎是 (1)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以及 (3)意圖用以傷人。

(1) 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
雖然專家證人潘博士的報告指出P11的電壓能夠穿透皮膚,令人有觸電的感覺。但是P11並不符合《火器及彈藥條例》中便攜式槍械的定義,雖然潘博士不完全同意P11是一個打火機,但他同意在毫米範圍內能夠點火,而且P11的頂部有蓋子覆蓋,符合打火機的設計。再者,辯方證人黃小姐曾目睹被告使用P11點煙,而HKTVmall有類似的打火機,專家亦同意P11可點火及防風,與辯方案情脗合。

(3) 被告沒有傷人的意圖
控方證人並未詳情檢測P11案發時的狀態,PW1只能證實P11發出黃色光束,但沒有提及維持多久,專家檢測前亦將P11進行5小時充電,邱大律師認為案情時P11的實際狀態才對法庭有參考價值,專家亦同意沒有電的情況是無法產生電弧。如果P11在低電量的情況下,被告是沒有意圖用作傷人。

警員在被告的斜孭袋的前袋搜出P11,當時拉鏈是拉上的,前袋內有不同雜物,不便於拿取,如果被告有意傷人,應放在更易拿取的地方。

控方於庭上播放案發前的示威片段,試圖營造被告是示威者或干犯非法行為,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示威者,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的原因,PW1亦同意被告被捕的合作,邱大律師指被告沒有驗傷,顯示被告沒有意圖與警方對著幹,黃小姐指被告當天走路一拐一拐,被告當天難以用P11傷人。

再者,警方未有在被告的家中搜出可疑物品,被告當天亦沒有戴口罩,亦沒有攜帶示威者平時的裝備,P11存放於滿佈雜物的斜孭袋內,足以顯示被告沒有意欲參與衝突。

辯方證人黃小姐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她能夠解釋被告出現的位置及原因,亦能解釋被告管有P11是因為被告的吸煙習慣。法庭應該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

本案與過往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有分別,本案被告沒有口頭招認,環境證據亦不足以推論被告有意欲傷人。邱大律師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懇請法庭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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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12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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