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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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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6/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504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 PW6
1517 控方覆問 PW6
1519 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控方並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到庭作供,明天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42 開庭,控方要求休庭處理承認事實
1027 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由於只涉及D1-5,因此D7,8無需簽名作實。
1028 控方傳召PW7作供
1047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7
1056 控方覆問PW7
1100 休庭
1029 控方傳召PW8作供
1146 D7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8
1222 控方覆問PW8
1224 控方傳召PW9作供
1256 午休至1430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441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9
1507 控方覆問
1508 控方又再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出庭,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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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用咗本案今日個直播配上今日東區法院送車live, 而旁述亦只記叫人like share, 無提到車上並非本案手足。
本台現特此澄清,本案七名被告均獲得保釋(同案另外兩人未有到庭應訊) 。

東院近海,海風吹埋黎好凍,旁聽師請著多件衫保暖。同時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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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8/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7 控方證人終於到,開庭。
辯方匯報在審訊時的一些觀察,希望法庭留意。
①當控方證人作供時,主控後方的人員(案件主管?) 不時作出點頭動作。
②在播片辨認身份時,控方常以鼠標放在某位置再問證人時否該人,做法並不理想,希望控方先給予被告自行辨認,到有需要時才以鼠標協助。

控方回應
主控稱自已位置看不到①的情況,但又認為只是他們的「自然動作」,控方表示會就上述提到兩點作出改善。

1001 傳召 PW10 的士司機 金秋海?
1014 辯方所有律師對證人無提問
1035 傳召 PW11 的士司機 當光忠?
1046 辯方所有律師對證人無提問,控方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完成作供。
1048 休庭20分鐘,以便各律師就往後的審期夾時間。
1134 今天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9/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7 裁判官考慮過昨天各律師提供及法庭的日誌,現決定辯方案情將於2月2-3日續審。
0939 傳召 PW12 作供
0958 D8律師盤問 PW12
1046 控方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全部完成作供,有關D8的另一名證人會以65C處理,而最先接觸D8的機場特警今天會完成隔離,明天會到法庭作供。
1048 休庭商討處理承認事實。
1100 處理進一步同意事實。
1102 今天審訊結束,明天100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0/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5 傳召 PW13 作供
1052 D8律師盤問 PW13
1239 控方覆問 PW13
1247 午休至1500繼續

1504 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就控罪答辯。

D1-5及D8均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7不會出作,但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裁判官押後至21年2月2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各人獲准保釋。

控方提出因證物P2-6(即本案的影片), 涉及另一宗審訊 ,希望申請於審訊期間索取相關證物。

裁判官批評控方往往於呈堂光碟上載有其他案件的檔案或呈上錯誤光碟,情況已不理想,而證物呈堂就應該作為本案的證物。最終在辯方沒有反對的情況下,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法庭留意到控方所指的另一宗案件審期和本案2月2,3日重疊,控方則表明到時會再向該案裁判官申請取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1/15]
#判刑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1戴(23)
D2温(30)
D3陳(22)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11認罪‼️

速報:
控辯雙方不爭議法庭 參考同案中較早前認罪的被告 一樣以九個月(即3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

D1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三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早前在中文大學哲學系以一級榮譽畢業,現修讀哲學系碩士及擔任助教。被告的家人、同學及師長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出其品學兼優並樂於助人,曾於三年內奪得十八個獎學金。(註:驚人得令我無語。)

辯方指出案發當日的合法遊行是反修例運動中的首批運動,當天有一百萬人和平表達訴求,遊行至政總的指定示威區。群眾遊行至示威區後逗留,直到同日晚上2307時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就著修訂逃犯條例的事宜,將於同月12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這個回應令當時在示威區的人群情緒激動,繼而作出進一步的行為;辯方指出這並不是有預謀的情況,對比2019年6月12日或同年7月1日的示威,兩者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後兩者中的衝突均是有預謀的。
D1當日雖然有戴著護目鏡,但並沒有遮面及配戴頭盔等裝備,跟一般參與遊行的人士無異。
辯方指出此案在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訊,被告在2020年9月29日的答辯時不認罪。之後進行了首次審前覆核,其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直至該時,D1不曾檢視過相關的證據,惟檢視相關片段及索取法律意見後隨即表示認罪。因而,能看出被告是有悔意的。

D3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三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是為中文大學哲學系畢業,現在正在擔任??助理的工作。在香港長大,關心社會及歷史,對社會各種的問題有濃厚的興趣,平時樂於助人。雖然DSE中沒有理想的成績,但被告沒有放棄,在讀畢副學士課程後入讀了中文大學哲學系。
其教授、親友、鄰居及曾服務過的議員替其撰寫求情信,整體來說,被告是一個勤奮好學、對社會熱心的青年,願意幫助身邊的人,並得到社工的讚賞,顯示出被告有一個正面、良好的紀錄(positive character))。
就著案情方面,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被告於0010時到達示威區,0015時已被捕。當時被告亦只有搬動過鐵馬,並沒有進一步的行動。被告事後感到後悔,明白到應該要以和平的方式表達訴求;其在得到法律意見後已第一時間認罪,是次為個別事件,被告是受環境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的。

D11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四歲。自幼家境不好,一直都很努力地做兼職幫補家計,是一位發憤圖強的年輕人,關心社會並樂於助人。雖然DSE成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自己,就讀毅進文憑後到浸會大學修讀高級文憑課程,後於教育大學修讀健康與運動相關的學習,今年應為最後一年。被告除了是一名學生,還是一名職業教練,主要教中小學生及成年人體適能。除此以外,其亦為香港業餘田徑總會的會員,曾代表觀塘區參加全港運動會。被告一直都抱有「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抱負工作,希望學生透過運動,積極面對困難。其亦有與大學同學參與義工活動如義務補習、探訪老人等。
其姐姐、師長、友人、學生及兼職工作的上司替撰寫求情信,信中不止一位老師表示被告是最好的學生,上課會積極問答。上司則對其讚譽有加,表示其為人盡責,往往願意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其學生表示感受到被告的正面與積極,友人則表示被告會替友人克服困難,被告在生活中貫徹他「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教學宗旨。


判刑:
D1判處監禁十六星期
D3、11則判處監禁二十星期

1150 散庭,明天0930續審,其餘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就修訂陳詞:
辯方指出審訊首天(13/1) 以及2次審前覆核期間已要求控方釐清控罪所指的時間,控方甚至在審訊首天於庭上回應辯方會根據控罪書所指時間(日期) ,現卻在審訊第三天才作出修訂,做法不妥當。辯方表示無需作詳情陳詞作明確反對。

上午審訊
傳召 PW2 女高級督察 作供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 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煲底作出警告) 繼續作供
傳召 PW4 高級督察 (制服D2) 作供

案件將於1月21日0930續審,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4/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上午審訊
PW4 高級督察 龍俊𦚯 (制服D2) 作供
PW5 警員51740 李嘉晉(音) (拘捕D2) 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4/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PW5 警員51740 李嘉晉(音) (拘捕D2) 作供

PW5作供完畢。由於控方發現部分需用於下一位證人的截圖描述有錯誤,申請押後至明天續審以便控方修正。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到時控方將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5/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PW6偵輯警員9472(調查)作供完畢

辯方盤問押後至下1月25下星期一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6/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PW6 偵輯警員9472 梁寶明 作供完畢

PW6作供主要是交待案發當日不在現場的他如何從不同片段(警方於舊灣仔警署外截停358名人士的搜查片段、立法會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開源片段) 推斷D6,7,12,13就是煲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
(詳情後補)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5名被告表證成立。
5名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2月3日0930作結案陳詞,期間控辯雙方需於2月1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各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DW1 (D7上司)
DW1從事舞台工作,是D7的上司,D7的工作由DW1安排。
由於DW1公司於19年6月10日及11日有一個兩天的舞台工作(呈上相關文件確認),因此DW1指派D7即使通頂也要在19年6月10日0900前完成灣仔的舞台音響部分工作。
DW1解釋由於他們的工作必需在演出前完成,因此不時會通頂工作或因家往太遠而選擇在工作後於公司留宿至第二天繼續工作,公司有設施可供沖涼。
他們一般會到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食宵夜,再經柯布連道天橋返回藝術中心。
辯方呈上D7案發時的工作證、更紙予DW1確認。
DW1畫出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小食店返公司的路線圖。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裁決,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情書面陳詞。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因另案服刑中
A4 溫(20)

A3因另一宗 #0609金鐘 的案件服刑中,案件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A1)
(2)暴動(A2,4)
(3)刑事毀壞(A2,4)
(4)暴動 (A2-4)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2,4)
(6)普通襲擊(A2,4)
(7)搶劫(A3)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申請押後,A1、4、5將就著控罪相關事宜與控方進行商討。

早前辯方反對兩宗案件合併,將於下次聆訊處理合併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速報
D6,7,12,13 控罪(1) 罪成‼️
D2 控罪(2) 罪成‼️

裁判官需時睇求情信,現正休庭,曾明言將與早前認罪的被告人的量刑起點一樣。

庭內外遍布離別的愁雲,各被告人正與親朋道別,擁抱。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D2 量刑起點:九星期,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星期,共七星期即時監禁❗️❗️

D6,7,12,13
量刑起點:九個月,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個月,D7過去以運動員身份為港努力,今後將之付諸流水,故再扣減一個月

D6,12,13 共七個月即時監禁❗️❗️
D7 共六個月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A4 溫(20)

A3因 #0609金鐘 的案件於1月13日被判20星期監禁‼️(已服判完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因控辯正商討D4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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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原本想將兩案合拼,但因被告答辯意向,不再申請。

答辯意向:認罪‼️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 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辯方希望判刑可轉介回少年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結案陳詞補充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2 開庭[持續更新]

裁判官收到各律師書面陳辭;唔確得控方有證據指正各被告嘅行為要法庭去推論。

控:當時在現場,警方已經給予很多時間眾被告離開,因此可以推論到在現場有非法集結。

D1 代表律師:控方無證據顯示D1 當時是否在現場。法庭若要作出該等推論,要有事實根據及基礎,然而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想做某些事宜。

官:控方有呈上當時立法會情況。那麼控方會否依賴PW1及PW2的證供?

控:主要依賴當時告士打道的情況。警方作出了佈置。而於影片中見到,全部人都聚集在路中心。當警員推進時,這些人士則後退。而當時所有人維持在告士打道,警方則以非集拘捕眾被告。

D1 代表律師:立法會中的事與眾被告未有關係,而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有參與立會示威。

0959 D4 代表律師:於其陳詞中引述的案例表示,當事人要有做行為要鼓勵他人作訂明行為。而控方無證據對D4 的行為作推論。這則是D4 方的法律觀點。

10:00 官:詢問雙方「親身」參與的意見

10:09 控:各被告聚集咗一段時間,警方呼籲唔走,被告在最前排,不用證明有做任何事

1018 辯方立場:他們在現場被捕。然而於拘捕之前,無證據證明眾被告做過甚麼。他們的出現並非一定參與非法集結,在控方的立場下,需要有更多證據支持

1020 D4 律師:提出 HCCC408/2016 [2018] HKCFI 27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的判詞第79段,有關「訂明行為」的判詞。
眾警員首次觀察到眾被告是拘捕前的一刻。而警方作出拘散之前,被告有可能在詢問當時參與的人的目的。警方在此時係出拘捕,作出他們在參與非集的推論,並當作他們是非集人士。法庭不能將此混為一談。

10:30 裁判官休庭考慮,11:0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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