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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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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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______

🔸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9個月
D2: 李宇軒(30) /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D1, D2)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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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2021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高等法院排期本年12月開始審訊至2023年1月,辯方代表建議李官把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再訊評估該案進度才考慮判刑安排。

李官亦指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有被告因被判最低5年刑期正申請上訴許可,而認罪扣減三份一應否在最低刑期扣減也受爭議。明年1月估計會有結果,故同意押後再訊。

案件再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 1000再訊,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1筲箕灣
#不服定罪上訴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

定罪上訴得直,申請人獲撤銷定罪🎉

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沙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趙(19)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背景:上訴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現已服畢刑期。

————————
上訴方及答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

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片段,上訴人法律代表黃大律師指出,PW1表示在行人天橋下的草叢觀察橋上3男3女約3分鐘,而天橋的圍欄(東鐵線路軌上方位置)設置了透明膠板。PW1觀察3分鐘後開始轉右跑向行人天橋,跑的時間約15秒,天橋上的男女當中,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則拋下物件,包括一輛單車,後來該批男女逃跑,上訴人則跑至生力工業大廈被捕。

📌上訴方對PW1供詞的爭議點:
1.PW1作供時指觀察3男3女時,圍欄有膠板阻隔,亦同意膠板反光。他是否真的能看到上訴人的容貌?
2.PW1的供詞中,對F1(即上訴人)及F2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無法仔細指出上訴人的容貌。
3.天橋上有兩個出口,無法排除有其他人在PW1跑向行人天橋期間走上橋,以致PW1認錯人。

📌李官對上訴方陳詞的疑問:
1.若PW1在草叢觀察3分鐘之久,應該不會認不出該3男3女。
2.上訴人在該時段背著背囊、無故在行人天橋上跑步,唯一理由是逃避警員的追截。
3.該3男3女中有人持有士巴拿,亦有兩名男子用鉗破壞圍欄,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4.根據通訊紀錄,上訴人當時曾跟另外兩名被拘捕的人士用電話通話,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刑期上訴
李官向上訴方提出另一個關於被告人拋59枝竹枝的案例,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本案的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跟該案例性質不同,而本案的原審裁判官已表明沒證據上訴人有拋下物件,但李官表示這是呼之欲出的。

李官直接問上訴方是否同意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上訴方表示同意,並指出3個月的刑期已經足夠,因要顧及更生元素,並提出《罪犯自新條例》,盼上訴庭能判監不多於3個月,令上訴人不用留案底。

李官問及上訴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上訴方指當時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士只是在聊天,但李官指出PW1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曾把圍欄扯下來,上訴方指所有行為不嚴重,亦非有詳細計劃,圍欄被破壞後的缺口讓人有機會把物件掉下去,但李官質疑有否機會連人也能掉下去,後再翻看證物的圖片,該處有鐵絲網,應該對天橋使用者的安全不構成威脅。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而是有預謀的,當時有6人夥同犯案,6人扮演的角色同樣重要,且有人帶備工具,並選在繁忙時間犯案,有一定嚴重性。答辯方稱更生元素在本案應該要讓路,以顧及懲治和阻嚇作用。李官表示雖有人帶備工具,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何時才得知有人帶工具。

最後李官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得直 原本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監禁。

李官表示將會在2022年10月31日前頒佈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居所
每星期報到一次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申請保釋

👤蘇(18)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 ===== ===== =====

今日沒有代表律師,親自讀出申請信件。

李官聽罷理由後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新聞工作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

首次開庭眾人躹躬坐低後李官表示唔記得穿法官袍隨即折回辦公室,數分鐘後再次出。

李官表示申請書中2個問題自己作了修正認為更貼合案件,先詢問申請方意見。首條問題關於運輸署長是否可以記住查冊目的不是基於交通運輸事宜拒絕查冊申請。

申請方表示不反對第一條修改,而第二條問題希望保留原有字眼不作修改,李官表示只可就第一頂簽署證明書,申請方代表明白。

律政司代表已經呈上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聽罷及檢視雙方陳詞,李官指其中一條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具合理爭辯之處,批淮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4 張(29)🛑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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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指原本希望申請法援後才再處理保釋,可能同懲教署有溝通誤會,今日先申請撒回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被告撤回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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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開庭一陣,約在10:20就散庭,因施德來今日唔舒服無嚟法庭,聽旁聽人士講昨日他被安排坐視像庭,有講佢中左Covid但都有上庭,今日代表律師話佢非常不舒服請一天假,希望明天可以嚟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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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量刑起點8年6個月,認罪扣減3分1,總刑期:5年8個月

D5-7:教導所

D2,3判刑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再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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