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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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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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4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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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開庭

繼續傳召 警員14902 林汝樂(音)
當日駐守馬鞍山警署,負責處理D1雷射筆及D7玻璃樽之檢驗運送過程

🔸辯方盤問(續)
(詳情後補)

傳召專家證人 #盧永楷 (已退休)
負責檢驗D1雷射筆

🔸D1代表盤問

專家證人表示,他在2019年之前未有進行過雷射筆檢驗,但自己對雷射筆並不陌生。他曾在1997-2000期間購入過雷射筆,認為當年購入的雷射筆與現時的沒有太大分別。他亦同意,一般市民在2019年間可以隨便到舖頭購買各樣式的雷射筆--即使是級別最高的第4級雷射筆,亦可以自由購買,政府並沒有任何監管。

他的檢驗結果只能反映雷射筆充滿電量時的最佳效能,因為每次檢驗前他都會確保雷射筆是充滿電才作出檢驗。 因此,檢測報告未能反映該枝雷射筆當時的實際效能。

📌案件管理
控方明天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之後控方案情便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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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2/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5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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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完庭
(審訊詳情後補)

案件進度:
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接下之審訊程序為被告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各位法律代表需時索取指示。

D6法律代表明天會到沙田裁判法院,需向法庭請假;
D5、D7、D8 法律代表明早10:00 會出席西九3庭聆訊,由D12 法律代表代為處理案件。

是日審訊完結,明早9:00同庭續審。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不變,D9繼續還柙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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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3/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6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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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開庭

控方昨天已舉證完畢,今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

📌各被告答辯意向
D1: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3: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6: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1: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2: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W1 呂先生(案發時D2的僱主)

🔸D2 法律代表主問
D2大約2017年入職,初時擔任學徒,其後可以獨立處理裝修工作,主要負責室內地盤(家居或商舖)的裝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D2被安排到旺角快富街的家旺樓上班。DW1當晚一直聯絡不到D2,兩天後才聯絡到他,得知他當晚被捕。DW1因為當晚打了好多次電話,所以特別記得D2當晚在旺角上班。當天他亦有透過電話及WhatsApp與D2溝通,討論家旺樓的裝修事情。當天晚上時分,他收到D2收工電話(確實時間經已忘記),為他當天最後一次聯絡D2。

DW1確認,𠝹刀及刀片是常用裝修工具,可用作𠝹紙箱及刨鉛筆;他亦確認,扳手、螺絲批、鉗、護目鏡、噴漆、口罩、不同款式的手套同樣是裝修常用工具,並向法庭解釋及展示每樣工具之用途。他過往都有見過D2在工作期間使用以上工具。DW1表示,D2每次完成當天工作後便會帶走個人的裝修工具,不會把工具留在工程地點。

🔹控方盤問
DW1表示,如果是無嘈音的裝修工作,可以工作直至晚上—例如mark位、度尺、對圖則。

-D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將會作供,主問預計需時1-2小時;控方不反對留待下星期才一氣呵成進行D3的主問及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23日) 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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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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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開庭
D12法律代表向法庭報告,原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的 D12,將會新增一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由於是上星期六簽收法庭傳票,所以今天才能在庭上正式提出證人申請。

傳召D3作供

🔸D3 法律代表主問

📎個人背景
D3今年26歲,在香港出生。他於2014年完成DSE,2015年修讀基礎文憑,2018年開始就讀為期兩年的高級文憑課程。因為2019年被捕,他決定暫時休學。由2014年起至今,他一直在荔枝角一間家電公司工作,而工作由同樣在該間公司任職的媽媽介紹。2019年期間,他與哥哥一同住在石硤尾,媽媽則與伴侶居於油麻地。D3過往都會到媽媽的油麻地住所食飯、過夜,一星期大概有3-4次。

📎工作
D3主要負責文書、倉務、送貨、安裝及派傳單工作,文書工作包括準備員工合約、修改貨品價錢牌等,而修改價錢牌需要用到𠝹刀及鉸剪來修圓邊。送貨他則需要用到扳手及螺絲十字批。至於安裝工作,會由安裝師傅負責,但他會在旁以學徒身分學習;有時他需要用到鎚,用來幫師傅先安裝膠質物料,以便師傅之後安裝家電。

📎案發當日
2019年11月18日,D3早上約1100-1200由深水埗坐地鐵到荔枝角公司工作,當天他的衣著是深色打扮,並攜帶背包。深色打扮是他的個人習慣,亦方便他在家電公司工作。他的背包內有1-2件上衣供他工作時替換,亦有兩把遮—一把自用,另一把是在案發前數月向中學同學借用,本打算在案發星期期間歸還給對方,以及搬倉時用以保護自己的護腕、工作要用的扳手、鎚和鉸剪。當日下午他先處理送電視及安裝洗衣機的工作,之後被安排到蘇屋村派傳單,大概1800回到荔枝角公司休息。休息一會後他就落樓下門市工作,最後去查看下一天的送貨工作。

休庭至1156再開庭

🔸D3主問(續)

D3向法庭展示公司貨品單據,解釋公司的買賣流程及送貨運作模式。案發當日他查看到下一天(19日)有洗衣機安裝工作,需要用到扳手。當晚他工作到2230,之後由公司步行到油麻地媽媽的住所吃晚飯—平日他都是習慣以步行方式由公司到油麻地住所。

📎被捕過程
當晚荔枝角至深水埗路段與平常無分別,旺角警署附近則有人聚集。到朗豪坊附近,有行人及人群聚集,氣氛平靜。再前行至豉油街創興廣場附近,人流及地上雜物較多,氣氛仍然平靜。創興門口附近,他遇上一對男女,示意叫他過去。男子向他表示,現場有催淚煙,隨後給予他一個豬咀,並問他有否需要戴上或掛頸,以備不時之需。其後D3將豬咀掛在頸上,女子隨後給予他一個新的濾器及面罩。D3認為兩件物品沒什麼作用,便放入褲袋中。

之後他繼續步行到九龍行,見到彌敦道有人聚集,氣氛仍然平靜,所以繼續,想轉入碧街到油麻地住址,隨即見到有一群人由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跑向A1出口。於是他轉向A1出口,嘗試離開現場,之後見到有黑衣人持槍並大叫「唔好埋嚟」,他就隨即擰轉頭面向彌敦道,嘗試找其他路綫離開。

他看見有人轉入寶寧大廈,便跟隨人群一同轉入去。轉入去之後,已經有一大班人塞在該位置。他本想掉轉頭再離開,但後面仍有大批人湧入,同時他認為防暴警察已到場,所以不能離開。當時他因為受驚過度及被塞了好一段時間,所以有作嘔的感覺,救護員之後就為為戴上白色嘔吐袋。

📎被捕後
D3當晚被送到警署,警員先為他解開膠手扣,要求他將身上物品(過濾器、面巾)拿出來。警員之後把他背包內的所有東西取出,記錄過後便將他身上及背包的東西一次過放回背包內,再用大證物袋袋好。

D3當時並沒有任何政治立場。

1303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D3表示,工作不論是要剪什麼,都可以用同一把鉸剪。鉸剪是他自己擁有的,會較順手。公司雖然也有鉸剪,但經常唔見,所以通常他都會自備一把。至於安裝洗衣機工作,會一舊換一新,他用扳手便可以完成安裝。控方追問安裝洗衣機相關資料, D3表示水喉是附屬的,不能改動,而水位大部分都是自動水位,不需設置。被問及如何利用一個不能調校大小的扳手去安裝不同的牌子洗衣機,D3指洗衣機的避震開口都是標準的,使用正常扳手便可。

關於螺絲批,如果要用螺絲批來安裝電視,D3會向公司借。控方問道,為什麼背包只有用來安裝膠質物料和螺絲釘的鎚,卻沒有他主問所提及的膠質物料和螺絲批, D3表示這兩件材料是由師傅負責購買的。D3在案發前兩三個月左右開始成為學徒,所以上班都會帶背包,入面有扳手和鎚。

D3當時只知道理工大學、紅磡和尖沙咀附近有社會事件,沒有留意地鐵站有沒有封閉,而且公司大廈沒有天線,即使公司電視有開,都只能播放展示短片,不能播放新聞。他有考慮到,回家途中會有催淚煙,又認為路上遇見的男女是出於好意, 所以不知道如何拒絕對方,便接受了二人的好意。當時現場情況大致平靜,所以他認為可以繼續以平時的路線經彌敦道回家。控方追問D3,面對客人時懂得拒絕嗎?D3表示,面對客人時大多是由公司老闆或師傅主導。

D3沿途只見有人群聚集,未見有火光和警察,途中亦沒有留意到爆炸聲或者示威者在做甚麼。

1409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因為D4的辯方證人明天有事,所以明天會先由D11出庭作供。星期四(26/5)本案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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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0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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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開庭

傳召D11作供

-D11作供完畢-

傳召吳先生(消防處救護員)作供
負責陪同在現場不省人事的D12到醫院急症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D4辯方證人。星期四(26/5)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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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6/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1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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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傳召梁先生(D4同事) 作供

(詳情後補)

1220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所有辯方案情已完結。明天不會開庭,星期五(27/5)1100才再開庭,作最後文件及程序處理。

就本案結案陳詞先訂時間表:
-6月24日先由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7月8日到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7月23日090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如6月17日終審法院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上訴聆訊對本案有任何影響,有機會更改以上安排。

案例處理:
由D6辯方大律師負責整合辯方所有案例,以便法庭參考。

📌D9保釋申請
因出席聆訊時曾經遲到而遭還押3星期的D9,今天再次申請保釋,終獲香官批准😊擔保金為$30,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五(5月27日)1100同庭續審,除D9更改擔保金額,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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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各位呀仔辛苦啦🥹 星期五最尾一日唔好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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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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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日前暫訂時間表更改如下:

7月23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8月13日: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9月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0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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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1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
=================
10:17 由於D5家屬因針卡問題未能進庭,控方請法官批准。先休庭一會兒。

10:38 重新開庭。
D13律師代表指出D13有另一單案件尚未判刑(案件為十二港人棄保潛逃案件),而該案件的答辯定於本年7月14至15日。因此十二港人案判刑將會是本案判刑考慮之一。
D13律師指香官可以選擇其一方案:
1. 十二港人案件的法官同時就暴動案及十二港人案判刑
2. 分兩個法官作判刑,而後者判刑需要以前者的判刑作為其中的考慮因素。

D5律師指因D5心理因素欠佳及未有在囚經驗,所以希望早判。

法庭指出若判刑日子定於較早,其餘同案被告會就刑期上有影響,甚至爭議。而且法庭未曾處理這種情況,先休庭作考慮。
—————————
D5於休庭期間給予新指示,D5可以接受待所有被告完結口頭結案再作一併處理。法庭表示雖然D5現時為21歲8個月,但因案件嚴重性高,所以並不會考慮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而D13的另一單案件涉及9名被告,以及法庭未有相關資料,對案件缺乏了解。就此,法庭決定待整件案件的被告完成口頭結案後一併處理,並選擇先待十二港人案件判刑,並在本次暴動案件中作判刑參考。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9日0930同庭再作求情,🛑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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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40開庭]

控方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今天只有少許補充:

第一,就第2、4 、6 、7、10和12項控罪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因應終審法院判詞,而將控罪基礎收窄至「傷人」意圖。

第二,回應D1陳詞:暴動時間是22:30至23:26,而D1被告在22:30已經開始暴動。控方說法是任何時間參與都可以,不一定要指定22:30這個時間。

第三,回應有關暴動地點:起碼D3被告有提及暴動於彌敦道窩打老道街口發生。當時PW14警司目睹的暴動情況是示威者一層一層排到碧街,暴動是一個範圍而非一點。

D11作口頭補充時提及需要依賴共長約1小時16分鐘的片段,被香官質疑為何結案陳詞才補證據。

[10:45至11:00休庭以預備播片]

法庭就此記錄所有有在庭上播放的片段才會依賴,否則代表雙方都不會依賴而法庭則無需考慮。

[12:21休庭]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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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林(18)🛑林已還押逾6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
=================

📌求情前討論

香官詢問D13已監禁的日子。

辯方指D13於2021年3月22日回港,另一舊案妨礙司法公正判刑10個月監禁。
(該案判刑 按此 )

辯方續指依懲教署計算,D13於2022年1月 21號後已服刑完畢,為還押身份。因該案的刑期已經服畢,故做不到舊案與本案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

假設香官考慮本案有部份刑期與舊案同期執行,希望法庭由本案扣減同執行的刑期。

D5求情陳詞

D5一共有十八封分別由本人、家人及牧師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心感後侮,指當初無顧後果、在求情信中表達內疚及後侮。辯方指出其在還柙的半年多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在獄中培養閱讀習慣。被告的學業成績雖然並非名列前茅,但為人善良,沒有刑事案底。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加上本案為初次犯案。被告日後希望投身社工工作幫助其他年青人。

辯方指被告對於令家人一同受罪一事感到內疚。他為家中唯一兒子,與家人不多溝通,故不善於表達自己。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明家人對他的愛護。被告正積極裝備自己,期望在接受應有刑罰後,再回饋社會。

被告有三位中學老師為其撰寫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並非善於表達的學生,但在同學之間有良好聲譽。

被告中學時期朋友的求情信指出其為一個重情重義的人,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本質不是壞學生,是社會氛圍影響。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可以輕判。

🌟香官上次提及不會為被告索取報告,辯方希望法庭會考慮為被告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香官回應指案發暴動規模十分大,依被告當時的參與程度、其在審前覆核才認罪,法庭認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D13 求情陳詞

被告小時有些遭遇導致成績一落千丈,但在中學成績一步步進步。校長在求情信中指被告由中一成績最尾的一群、到中四已升至全級首40名、到中六已進步成首批成績好的學生。

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的幫助、愛護。被告曾在香港大學攻讀心理學課程。其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其在大學有相當正面的評價,擁有良好品德及行為。此外,教授亦有探訪被告,被告希望日後再進修。

被告本人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對未來如夢如幻、未能掌握,但也不會放棄自己。其明白罪責不是一個輕的罪責,也坦白承認。

辯方指暴動事件在案發時間一兩年也牽涉該十幾個因素,不同法官對於判刑有不同比重。希望法庭考慮一個適當量刑,辯方將提供案例考慮被告舊案已服刑,希望本案部份刑期可以獲得扣減。

辯方續指政府指出社會現已由亂變靜,希望法庭在權限範圍下給予機會。被告希望可以於2023年9月返回大學讀書。辯方指如要返回大學需要接受校方聆訊。

香官指重點為被告是否已經可以返回大學。辯方指被告應該已讀完一年級,稍後可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等同本案其他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本案其他被告預定12月3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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