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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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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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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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3/2]

~補回1月26號審訊詳情,非即時~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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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一
控方傳召證人PW5-高級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主問

警員係2020年5月8號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當時行動時間係由1600至行動完結。當天有著制服。控辯雙方無爭議警方於西洋菜街派一帶出定額罰款告票。

🎞播放片段D1
0058-0108 證人認出自己於面對7-11
當時見到懷疑當日較早前係百老匯附近曾經觸犯限聚令嘅人士,因此進入左7-11查問點解兩人會係現場,即7-11內頭髮比較長嘅男士,佢當時同金色頭髮女子一齊。警員問道「點解你地係到?」男子回應自己係社工。但警員知道限聚令並不豁免社工,其後警員就帶左兩位人士去左同事個邊作票控工作。

🟡辯方盤問
警員係2019年8月調任至副指揮官,直屬有40人員,而整個公共關係科有200人。證人2019年8月份開始作為指揮官。案發當時係進行緊「踏浪者行動」。證人曾經於法庭上作供。於2020年5月以自己嘅警階安排,會有人幫佢紀錄當天發生嘅事。今天作供前有睇過口供紙。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完,然後由自己再核對。

辯方律師多次要求警員讀出口供紙上嘅字句,並且重複問道警員是否知悉證供口供紙上嘅內容
唯裁判官指辯方盤問方法耽誤法庭時間,亦對案情沒有關聯

其後辯方大律師以PW1警員嘅說法向PW5警員問道說法是否正確
控方反對有關做法,裁判官亦指做法不妥當,不批准該問題繼續發問

辯方:你係口供紙講法以及剛剛庭上講法有出入?
證人:啱啱已經提到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啱啱出庭前亦有查看過

🎞播放光碟一
1230開始播
警員見唔到被告兩人係片中
0030開始播
辯方大律師指警員口供紙聚集人數有上升150人,然後問警員現場有認係行人路上離開,又有人停留,確認現場有150人?警員回答話當時為數大約150人,無留意流動嘅人。辯方大律師問道警員係現場如何斷定有150,警員回覆憑肉眼。辯方再問道肉眼有咩準則後,裁判官打斷辯方大律師發言,指無謂斟酌現場人數,無論係149人150人甚至係151人,亦非辯方案情,盤問亦沒有意思。

辯方:案情當時情況混亂?
答:同意

辯方:人數係唔同群組嘅人?
答:當場有人聚集叫口號,所以認為佢哋係同一個群組嘅人

辯方:第一被告人並不在場?
答:唔同意

辯方:2020年5月無親自紀錄?
答:係


🟢控方覆問
Incident log係沒有確實時間做嘅,會叫同事係stand down情況下做,當第二天自己再核對。

📍控方結案陳詞
證供證人片段當時有一群人,無論係150個人或者149人都可以確認已經超過8人限聚令。辯方指PW5證供不可靠,但證人已經清楚指出出庭前曾經參閱incident log。片段中可以見到PW5向片中無爭議嘅被告查問其身分是否屬於豁免,確認後先請佢哋到同事到進行票控。
證人誠實可靠,亦坦白自己上庭前曾參閱incident log。最後結論係被告係係人群集結中嘅一分子。
就第二被告,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係人群裡面,但係警方於圍捕中收到票控,希望法庭考慮周遭嘅環境因素。
就辯方第一證人即第一被告本人,證人口供前言不對後語,好多野解釋得唔清楚,例如被問到巴士站係邊講唔到,點解會出現係旺角站等等,因此證人證供並不可信。

📍辯方 #黃樂之大律師 結案陳詞
本案牽涉事實嘅證人為PW1、3、4,奈何以上證人都認唔出被告係人群之中。PW2 控方PW2認唔出第一被告人,雖然PW2指出目光沒有離開過。被告選擇作供表示自己並非參與人群集結。就控方PW1、2、3、4證人隻字不提。並稱道控方嘅說法係「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

📌傳票二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2021年2月19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裁決

陳(3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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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黃樂之大律師

(本案另一名被告已認罪,詳情接此,其餘不用出庭的被告亦已認罪/已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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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案共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發時生效法例為禁止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當日警方從999熱線接獲投訴指案發地點有人聚集,PW1, PW2前往現場處理,乘車到達現場50米外下車,二人步行往案發地點。現場明顯多人聚集,警方到場後人群四散,餘下4男3女番在案發地點,該7人圍著一張長枱,或坐或站,均面對長枱,而被告為該7人的其中之一,警方調查後以599g票控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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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

評估證供時,鄭官提醒自己不能因兩名證人皆為警員而認定他們不會說謊。

法庭認為PW1, 2 說法堅定,二人都供稱見到人群散去,餘下長枱旁的7人,警方調查下,被告稱自己為檔口負責人,不認識聚集人士,只是想派發防疫物資。檔口即指一長枱,2人在枱旁站立,5人坐圓櫈,該7人距離接近,不足1.5米。控方證人用草圖畫出當時情況及長枱的大約尺寸而草圖並沒有受辯方挑戰。兩名證人說法基本一致。

PW1, 2在下車後才可作出觀察,車距離現場約50米,而警員非單純站在原地,而是一邊行走一邊作出觀察,使觀察更清楚。PW1指自己在步行期間觀察,而PW2下車後站在原地約1分鐘先行觀察情況後,再行近現場。法庭認為兩名證人做法並無不妥,兩者說法看似不同但並無衝突,不影響二人的觀察。

兩名證人觀察現場時,能清晰見到7名人士是站立還是坐下,亦能講出被告與旁人有聊天,證明視線並未受阻,故法庭肯定兩名證人觀察準確。根據證人口供,並沒有見到有人派發或有人拿取口罩或防疫物資,長枱上除了防疫物品外,還有籌款箱及政治口號。

🔵法庭裁定PW1, PW2 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兩名警員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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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7名人士圍在一起,不可能是剛巧坐在一起,必然是屬於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現法庭需考慮的是該聚集是否屬豁免情況。

PW1, 2 下車至現場約花1分鐘,期間沒有觀察到有任何人派發或任何人排隊拿取防疫物資。無爭議是長枱上的確有一些口罩,但口罩放置在枱上可與派發無關,被告曾向警方自稱為負責人,但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派發防疫品,法庭亦沒辦法從其他途徑,例如宣傳資料等,得知防疫物品何時派發。

法庭不相信此聚集為派發物資,不接納被告的抗辯理由,故此聚集並非豁免情況。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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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雖然10多年前留有一次案底,但與此案性質不同。本案案發時間短,僅涉及一分鐘,聚集人數不多,警方到場後亦冇作出任何勸喻或給予被告機會離開,事後亦無留在現場觀察是否真的有派發口罩的行為,案情輕微,望法庭判處最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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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鄭官指出任何人干犯599g被票控,在不考慮案件背景/被告背景下,定額罰款為$2000。若被告考慮抗辯,排期審議後,即使審訊前認罪,仍會被罰$2000+$2000(額外罰款)+$500(訟費),即不少於$4500罰款。

但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而且並無悔意,故$4500罰款並不適用於被告。鄭官強調法例原意為防疫,若人人不遵從,會增加疫情傳播風險,使疫情不會完結。

法庭考慮聚集人數時留意到警方到場一刻,除7人外聚集人群有散去,代表聚集人數不少,至少有10多人。辯方求情時指案件只牽涉1分鐘並不是一個好的求情理由,因為警員不可能在場慢慢觀察,增加傳播風險。

雖然本案並冇證據證明因是次案情令疫情更嚴重,鄭官再強調越多人越長時間遵守限聚令,越會降低播疫風險。

詢問控方案例後,考慮被告有前科,以14天監禁為量刑起點,沒有刑期扣減,緩刑18個月‼️

(直播員按:鄭官問主控以往案例最輕及最重刑罰後,判到最盡...)

🌟註:被告將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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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庭後小插曲
判刑後辯方申請再開庭,原因為講述申請覆核判刑的簡單原因,即表示被告的檔口2月起已存在,單憑警員一分鐘的觀察指被告沒有派發防疫物資並不準確。

鄭官指:咁你咪入紙囉!

控方亦指:判刑覆核必須要書面申請

鄭官非常勞氣:想覆核無問題,跟番程序做,我今日做到咩?如果我無權做我唔聽得㗎喎。

控方指出正常程序應為向書記申請排期處理

鄭官繼續:你指示係咁唔代表我做到,你無書面野我做唔到,你入紙啦,如果我今日係錯嘅,你入紙話我錯啦

辯方律師:我聽聞有呢個做法,睇番法例,應該要書面,我而家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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