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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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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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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1)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裁決理由

-----------------------------------
判刑理由:

📏勞教中心的適合性
由於被告體能問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羈留在勞教中心,辯方引述黃智佳及陳柏洋案例,認為2至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刑期。

📏案情嚴重
葉啓亮裁判官提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陳以晉,雖然該案沒有就刑期上訴,但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而案情與本案類似。辯方指該案曾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及試圖搶奪警棍,與本案有明顯分別。

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以確保他們順暢地執行職責。

就本案而言,警員A爬上被告的背後,試圖阻止被告逃跑,但被告用力把警員A甩開,甚至把警員A撞到牆上,需要警員B及C協助,被告在過程中仍然奮力掙扎。被告的行為令警員A前額受傷,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警員B左手無名指折斷,導致他需要夾附夾板、警員C姆指腫脹。

📏判刑
葉啓亮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被告在案中亦有受傷,過程不足1分鐘,事件源於被告向中庭拋下紙張,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抗拒程度。

控罪1: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2: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考慮到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故及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現金擔保:10000
人事擔保:10000(哥哥)
報到:每週1次
宵禁:22至06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離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1/2]

傳票1: 伍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答辯意向:
傳票1被告不認罪

為保護少年被告,裁判官提醒控方不得在公開法庭提述傳票2被告的姓名。

傳票控罪作字眼修訂。

控方陳述案情。

傳票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被告今日及全程不出庭,但會於庭外等候,但從無就此安排通知法庭。

裁判官詢問律師是否已得到被告授權,律師要求押後15分鐘處理。

110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繼續就被告審訊期間缺席與裁判官爭論。
律師指出無條例或程序去要求如何正式通知法庭。
裁判官不滿,表示律師所提出不能令法庭確立律師有收到充分指示及專業法律意見,並做出自己不出庭的選擇。
律師希望呈交被告的書面指示及案例參考。
裁判官表示現在是審訊而不是簡單程序例如答辯,會有不能即時獲取被告指示的風險。同時此案有一定嚴重性包括監禁。法庭也不會再給予時間讓律師及被告就庭上各種事宜討論或給指示。
裁判官再重申法庭關注被告的利益,關注是否充分考慮並收到足夠專業意見,就以上事情及風險是否為了證人認人的考慮所以做出以上決定。
裁判官要求主控回應關於律師做法對於法律程序的影響。

1125 再押後待控辯雙方處理裁判官的要求,並索取被告指示。

114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重申已向被告澄清,確認申請不親自出庭。

控方指法例上被告有權申請,如辯方對追截至票控過程無爭議就不反對,若否則會反對,擔心引起連鎖反應。

裁判官批准在傳票1被告缺席下開審。

答辯意向:
傳票2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警察證人、2現場草圖(由證人繪畫)、3光碟(警方拍攝片段)呈堂。
無雙方同意事實。

傳票1被告有1辯方證人(事實證人),4段片段(控方未觀看,如控方反對會傳召多1證人)
由於可能增加證人可能要加審期

傳票2被告不會傳召證人,亦沒有辯方證物。

控方呈上案發當日599G條例,為規範8人以上聚集。

📌傳召PW1 督察陳家豪,為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續審 [3/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

📌控辯雙方呈上結案陳詞並作口頭陳詞

控方向法庭提交共35頁書面陳詞;辯方提交41頁書面陳詞。

(庭上沒有讀出書面陳詞,只作口頭回應及補充)

控方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日褀 [2021] HKCFI 139案例。辯方指該案例沒反對專家身份證供,原因基於該案原審期間對專家身份無爭議。但本案有爭議IEC 60825是否國際標準,PW5唔了解出處亦無法指出依賴嘅原因,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IEC 60825有認受性。

辯方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對4案例冇爭議,但爭議是否能應用落本案例
,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造成人體傷害。

裁判官向控方查問後,控方澄清檢控基礎只針對第三類,第一、二類不適用。

裁判官詢問辯方書面陳詞提到《警察通例》第30章,只得第2條同第4條,冇第3條,係咪漏咗?辯方回應指因為不需要依賴。裁判官以不同方式3度質問辯方係咪畜意唔寫?辯方續回應指因為法庭唔需要依賴,唔係本案警員證供嘅狀況,但法庭如果有需要可作全面考慮。裁判官指,咁嘅情況我就要再問第49章情況。辯方回應,第49章考慮第7及第9條整條。

裁判官詢問,第26段意思係咪話該背囊拉鍊外露情況下,因為上車後背囊喺後面,唔喺視線範圍以內,控方不能保證背囊冇受到干擾?係咪意思係要由現場上車一路望住條拉鍊直到警署先能夠確保沒受到干擾?辯方表示後加一段:如果證物一開始就由PW2安全保管都可以。官再追問係咪即係要一直望住條拉鍊。辯方回應指,一直望住或安全保管都可以。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2/2]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 1

上午經被告出庭作供後,控方要求傳召新證人作供,裁判官批准。該名新證人為當晚有份追捕圍聚市民之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證人口供紙到庭時間約1525,1530交到辯方律師手中,辯方律師現庭上申請15分鐘時間細睇內容。

1553休庭
1610 開庭
1625 結束是次審訊

基於控方臨時傳召新證人PW5,未有及時預備人手於庭上使用電腦播放作證之影片,故未能繼續進行審訊。

📌傳票 2

被告上下午全程參與聽審,未有作供。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3/2]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9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3/2]

~補回1月26號審訊詳情,非即時~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一
控方傳召證人PW5-高級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主問

警員係2020年5月8號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當時行動時間係由1600至行動完結。當天有著制服。控辯雙方無爭議警方於西洋菜街派一帶出定額罰款告票。

🎞播放片段D1
0058-0108 證人認出自己於面對7-11
當時見到懷疑當日較早前係百老匯附近曾經觸犯限聚令嘅人士,因此進入左7-11查問點解兩人會係現場,即7-11內頭髮比較長嘅男士,佢當時同金色頭髮女子一齊。警員問道「點解你地係到?」男子回應自己係社工。但警員知道限聚令並不豁免社工,其後警員就帶左兩位人士去左同事個邊作票控工作。

🟡辯方盤問
警員係2019年8月調任至副指揮官,直屬有40人員,而整個公共關係科有200人。證人2019年8月份開始作為指揮官。案發當時係進行緊「踏浪者行動」。證人曾經於法庭上作供。於2020年5月以自己嘅警階安排,會有人幫佢紀錄當天發生嘅事。今天作供前有睇過口供紙。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完,然後由自己再核對。

辯方律師多次要求警員讀出口供紙上嘅字句,並且重複問道警員是否知悉證供口供紙上嘅內容
唯裁判官指辯方盤問方法耽誤法庭時間,亦對案情沒有關聯

其後辯方大律師以PW1警員嘅說法向PW5警員問道說法是否正確
控方反對有關做法,裁判官亦指做法不妥當,不批准該問題繼續發問

辯方:你係口供紙講法以及剛剛庭上講法有出入?
證人:啱啱已經提到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啱啱出庭前亦有查看過

🎞播放光碟一
1230開始播
警員見唔到被告兩人係片中
0030開始播
辯方大律師指警員口供紙聚集人數有上升150人,然後問警員現場有認係行人路上離開,又有人停留,確認現場有150人?警員回答話當時為數大約150人,無留意流動嘅人。辯方大律師問道警員係現場如何斷定有150,警員回覆憑肉眼。辯方再問道肉眼有咩準則後,裁判官打斷辯方大律師發言,指無謂斟酌現場人數,無論係149人150人甚至係151人,亦非辯方案情,盤問亦沒有意思。

辯方:案情當時情況混亂?
答:同意

辯方:人數係唔同群組嘅人?
答:當場有人聚集叫口號,所以認為佢哋係同一個群組嘅人

辯方:第一被告人並不在場?
答:唔同意

辯方:2020年5月無親自紀錄?
答:係


🟢控方覆問
Incident log係沒有確實時間做嘅,會叫同事係stand down情況下做,當第二天自己再核對。

📍控方結案陳詞
證供證人片段當時有一群人,無論係150個人或者149人都可以確認已經超過8人限聚令。辯方指PW5證供不可靠,但證人已經清楚指出出庭前曾經參閱incident log。片段中可以見到PW5向片中無爭議嘅被告查問其身分是否屬於豁免,確認後先請佢哋到同事到進行票控。
證人誠實可靠,亦坦白自己上庭前曾參閱incident log。最後結論係被告係係人群集結中嘅一分子。
就第二被告,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係人群裡面,但係警方於圍捕中收到票控,希望法庭考慮周遭嘅環境因素。
就辯方第一證人即第一被告本人,證人口供前言不對後語,好多野解釋得唔清楚,例如被問到巴士站係邊講唔到,點解會出現係旺角站等等,因此證人證供並不可信。

📍辯方 #黃樂之大律師 結案陳詞
本案牽涉事實嘅證人為PW1、3、4,奈何以上證人都認唔出被告係人群之中。PW2 控方PW2認唔出第一被告人,雖然PW2指出目光沒有離開過。被告選擇作供表示自己並非參與人群集結。就控方PW1、2、3、4證人隻字不提。並稱道控方嘅說法係「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

📌傳票二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2021年2月19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1月5日首度提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保釋候訊,但不得離境。被告於2021年1月14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2021年3月1日開審。

——————————————————

📌控方陳詞

PW2 警員6821的傷勢已痊癒,審訊可定於4月19至20日進行。

共有3名控方證人:
PW1 警員6982 拘捕警員
PW2 警員6821 截查警員
PW3 其中1條呈堂片段的拍攝者

控方證物共20件,包括3條片段,即PW3拍攝的片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以及網上下載的新聞片段。

呈上承認事實草稿,暫未獲辯方確認。


📌辯方陳詞

代表律師 #蕭淑瑜大律師 並不在席,由指示律師Mr Yau代表。

不反對3條片段呈堂,預計只需傳召PW1及PW2。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9日及2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於張天雁裁判官席前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

判刑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保安指是日聆訊取消,將改期進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5/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D1, D2 和 D4 的代表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控方代表律師並沒有呈上結案陳詞。

由於控方證物未能在法庭的電腦系統播放,控方需遞交證物P47及P48的更新版本。

案件押後將於2021年5月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審訊[1/1]

D1: 陳 (17)
D2: 楊 (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與案相關的傳票曾經修訂,控辯雙方需時確認與法庭所持版本一致。就案件沒有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辯方將有片段播放,控方不爭議。

裁判官指一般599g案會考慮案發時有效條文,令控辯雙方準備同意事實,列出雙方共同確認案發時有效的規例。

休庭至1030
控方呈遞修訂傳票,控辯雙方以65c承認以下5點:
1. 兩名被告均無刑事記錄
2. 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截停,身份無爭議
3. 兩名被告於現場由警員直接發出罰款通知書
4. 2隻光碟證物,證物D1名「直播live」為市民拍攝,證物D2名「警方旺角」為警方頻道影片,兩段影片均拍攝案發現場。
5. 證物D3為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截圖

讀出修訂傳票內容: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一名現場指揮官,兩名分別向兩名被告發出傳票之警員。

PW1 - 督察李偉雄(音)
現場指揮官,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主問重點:
22:15 時PW1帶同隊員約30人於西洋菜南街及山東街交界設封鎖線,目的為協助其他連的隊員工作。

完成封鎖後,觀察到山東街前約30米位置有約50人聚集,講粗口辱罵警察。人群主要集中在兩邊行人路,每邊約20-30人,有不同衣著,基乎全部人士均有戴口罩,人與人距離不足1.5米。PW1認為人群聚集目的為辱罵警方。

22:20 PW1 以大聲公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599G,要求離開及散去,否則票控。警告後人群無任何表示,持續以粗口辱罵警方。

22:22 PW1再次發出同一警告,遂帶同隊員於馬路及行人路上向前行,希望驅散人群。大部分人向後退及離開,只餘9名人士仍不肯離開,PW1遂指示隊員將9人截停並發599G定額罰款告票(包括D1, D2)。

📌盤問重點:
- 旺角當晚共有Y1-Y4小隊警員(約170名)執勤,但不同意掃盪會令市民不知應如何走動才不被認為是聚集

- PW1於行人路上截停9人,同意馬路被封,大部分市民位於行人路上

- 同意截停位置附近有小食店,有可能人群因光顧食店而停留,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不足以讓行人路上的20-30人離開,但目測該9人並沒有意圖離開

- 不同意D1因當晚發生高空擲物駐足觀察而被截停,因見到9人由始至終與辱警人群一起

- 認同證物D1及D2均沒有拍攝到有人罵警方,但重申自己在場聽到

律師為證物D1及證物D2影片(皆無爭議為實時)準備謄本,記錄片段中對話。
📌證物D1重要時序摘錄:
22:13:44 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22:15:05 驅散記者,期間有市民稱「呀sir咁無用㗎喎,你叫我行呢邊街,又封條路」
22:16:04 於行人綠燈亮時仍有車經過,PW1同意市民過馬路危險
22:19:34 市民叫「喺彌敦道過啦」,同意警民一直未見衝突或肢體衝撞
22:20:33-47 PW1 第一次警告
22:21:18-30 PW1 第二次警告
22:22 有人高空擲物
22:22:50 9名人士被截停

📌證物D2重要時序摘錄:
22:24:32 另一小隊警員沿西洋菜南街向山東街推進,PW1不在現場,但認為「市民為配合警方執法而不敢走出馬路」的說法合理

22:32:58 有警員向D2搜身,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紙盒,PW1沒有目擊
———————————————
辯方表示可減省向第一被告發出傳票之證人。

PW2 - 向第二被告發出傳票警員
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沒有主問,盤問後證人指自己非搜查D2背囊之警員,亦沒有目擊事件,故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
📌中段陳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599G章第7條,指兩名被告皆干犯受禁羣組聚集犯第6(1)條所訂罪行,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為免責辯護。

而根據第7條(2),辯方以3項證物提供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而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即控方及PW1均對證物沒有爭議。辯方已帶出合理疑點,若控方不提出反對,則案件沒有合理定罪基礎。

控方回應:
控方就案件有足夠表面證據,PW1指案發時有多8人群體參與受禁聚集,而控辯雙方皆不爭議當法法例規定聚集人數上限為8人。

控方反駁599G第7條只是列明舉證責任,辯方提出免責辯護,但控方可排除。認為第7條於此階段不適用,因此案控方已有足夠證供。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兩名被告皆會作供,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D2: 楊(2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下午進度:

第一被告作供:
案發時D1中四,與朋友相約於山東街聚餐,會合朋友途中經過小食店時有人起哄:「有人掉嘢」,D1隨即見到記者行近,警方亦用電筒照射大廈外牆。D1順著警方照射方向望向大廈,嘗試尋找兇手。當時D1站在小食店外,協助警方尋找肇事單位,並未留意身邊環境,回過神來已被截停。

D1解釋身邊無人與自己聚集,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群眾聚集。到達小食店附近時並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而自己一直行行人路,因當時車輛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行駛,馬路上亦有警員。

小食店附近行人路擠逼,D1沒有在任何階段企圖作出與警方敵對行為,於警方作出兩次口頭警告後才到達現場,從未聽過有關口頭警告。

📌主控盤問重點:
- D1與朋友相約10時半在奶茶店(近登打士街)外集合

- D1一人赴約,停留在小食店前因聽到有人呼叫「有人掉野」

- 警方第二次口頭警告至發生高空擲物相距約20多秒,若D1往小食店方向步行,推斷在警方發出警告時,D1約身處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位置。惟D1堅持聽不到警方呼籲。

- D1沒有留意當晚旺角警員數量是否特別多,因旺角一向有警員駐守,故沒有念頭「轉場」,主控指:「見到咁多警員都唔安樂啦」(直播員:😧),D1回應想先會合朋友再決定,但承認當時沒有想到用電話聯絡朋友

- 行人路上多人,但與平時旺角情況一樣,不同意自己有叫口號,駐足原因亦非支持對抗警方,反而認為協助警方緝兇為市民責任

📌辯方覆問指D1於小食店駐足時間少於一分鐘。
———————————————
第二被告作供:
D2當日約22:00於好景商場購買遊戲機手制,證物D1片段22:34:35顯示相關手制被警方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收據呈上為證物D6。而D2當晚購物後就被罰告票,認為遊戲機手制的熱感紙能成為證據,故釘於罰款通知書上並呈上為證物D7。

D2當晚亦拍下證物D7照片,用以問朋友意見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由於熱感紙已褪色,照片呈為證物D8,以還原熱感紙內容。

22:03買完手制後,D2曾到家樂坊門口陪朋友吸煙,小聚後各自回家。D2計劃到先達廣場乘坐巴士,沿西洋菜南街走到山東街,看到警方防線。當時行人路上較多人,前方有防暴警員向通菜街推進,故D2站在行人路上讓路,等待警方清場後再前行。

D2於22:21:50被警員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截停前並無聽到任何警方警告,於山東街路段亦無聽過任何市民指罵警方。D2不打算參與任何群組聚集或協助/ 支持任何對抗警方行為。D2亦無留意到高空擲物事件。

D2駐足因不想被警方誤會自己為示威者,當警方經過自己身邊時亦無向自己發出任何警告,故認為自己停留位置安全。最後被警員搜查背囊時,有向警員解釋自己只是買遊戲機手制後路過。

📌主控盤問重點:
- 家樂坊距離截停位置約兩個街口

- 律師指D2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即當晚有示威,D2澄清當晚有人群聚集,但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

- 不肯定人群距離是否少於1.5米

- 承認警方推進時已有人離開現場,但自己停留原因為等待警方清場後繼續前往車站,並無留意是否仍有9人留在原地

- 不同意自己駐足為表示支持攻擊警方,反而是想方便警方執法
———————————————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人群沒有共同目的而聚集,雖控方指人群聚集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證物片段均沒有證據支持說法。人群駐足有不同目的,在無共同目的前提下,每人因自己理由駐足,逗留現場或為可取做法。

由警方發出警告至執法間少於一分鐘,沒有給予合理疏散時間,而馬路交通混亂,警方亦進行推進中,故大部分人群留在行人路上。街道擠逼,當日大量警員執法,警方亦沒有給予指引人群離開,令市民無所適從。

兩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控方無法推翻,免責條文應適用於被告。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暫定)裁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速報裁決結果: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1555求情完

三位報告均有保釋申請

D1
申請等待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收到指示屆時518會申請刑期上訴及定罪上訴,而且背景報告亦可以保釋外出索取

D2
郭大律師指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亦可以保釋,而且案件中勞教中心嘅判刑選擇會唔會偏重
據案例CAAR8/20,案例判刑八星期,係較嚴重嘅侵害人身罪

D4
辯方大律師指會申請定罪上訴,希望現時申請保釋外出,因為有關報告不一定要還押索取,而且較輕院舍如更生中心報告係可以保釋索取

1617 🛑🛑三位被告保釋外出申請被拒🛑🛑

(按:手足們期間向公眾席揮手,並喊嗌「多謝你地黎啊!」公眾席回應「撐住啊手足」)

(補充:藍大律師D4手足需要於5月7號應考DSE,希望申請保釋。梁官聞言指「咁5月7號當天應考時可以由懲教押送至試場,應考完畢後繼續還押」藍大律師續指還押期間被告不能準備考試,梁官指「你啱啱都講左被告準備左好耐啦,都唔差在呢一兩日」公眾聞言後一片譁然)

(有待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及詳情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憬憲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凱欣大律師

1658再開庭

D1 希望法庭不用押後索取背景報告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D2 未能攞勞教中心報告
控罪一係被告認罪情況下刑罰會少於三個月
控罪三嘅刑期最高亦只係六個月
因此就被告已經滿25歲半,因此未附勞教中心資格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當事人會係判刑後給予保釋等候上訴指示

D4 希望被告可以安全考左個試先
因此明天家人會交准考證到懲教院所 會有副本呈交法庭 但係院所裡面是否能安排被告考試
5月6號 12點正 預留提堂 屆時再確認考試安排

就D4
梁官:同意5月6號1200第六庭進行預留聆訊以處理應考事項
就D1 D2
梁官:會索取背景報告,因為即使辯方律師提供左被告嘅各項背景,但法庭仍然需要深思熟慮,依賴背景報告多方面多角度嘅意見以予以考慮,因此法庭拒絕兩位被告申請

🛑🛑總括而言:三名被告仍需還押以索取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裁決: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補回)裁決理由:
就D1的案情,法庭認為負責制服被告的警員PW3當時能專注觀察路面情況及附近的公眾人士,亦能清楚憶述追捕過程。認為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

就D2的案情,法庭接納PW2的證供。
但法庭不接納D2的證供。從片段所見,D2並沒有被警員過分拉扯至呼吸困難,而情況未見危急。更認為D2被制服後呼叫「我認輸啦,對唔住,唔郁啦」「我打警察都係因為我想走啫」是出於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表達自衛的概念,解釋十分牽強。

而D4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爭議在於警方證人PW4未能準確憶述D4用左手的什麼部位打向他。但法庭認為有關問題絕不重要,重要是D4有用左手打了PW4。法庭認為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求情:
💬 D1 (陳)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 亦接納代表D2大律師的說法,指當時的聚集不是十分大型,而且各人的行為未至於阻礙到該區的交通
⁃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非囚禁式的刑罰

💬 D2 (陳)
⁃ 陳手足今年26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只有他和他的姐姐有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 律師指本案控罪(1)的嚴重性屬輕微,只牽涉一架垃圾車阻街。加上當時巴士停低因為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並非因為街上的阻礙
⁃ 至於襲警罪亦屬輕微,並不是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而陳手足整個過程都處於被動,只是被警察制服後一時衝動。
⁃ 事發突然,在數分鐘之間,陳手足沒有暴力傾向。希望如果法庭接受求情,可以以緩刑處理
⁃ 呈上七封求情信:
⁃ 家人合寫的信指陳手足十分關心社區,當時反對政府在該區建立檢測站,只是緊張街坊的健康
⁃ 陳手足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在美孚長大,在該區讀中學。明白當時的行為魯莽,但只因對社區的關懷
⁃ 陳手足高中英文老師則在信中指他雖然成績不是很出眾但個性幽默而且非常關心他人
⁃ 一名註册社工在信中指陳手足一直有為新移民提供不同協助和服務,熱心助人。
⁃ 元朗區區議員郭文浩在信中指陳手足無論是在辦公或休息時都十分關心該區居民
⁃ 獅子山..峰會(聽不清楚)主席的信指陳手足一直很關心老人家

💬D4 (李)
⁃ 李手足今年19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出生於小康之家,而父親、繼母和契媽今天都有到庭支持。
⁃ 李手足在體育方面出色,在排球足球和田徑都有所發展,亦在校內陸運會中連續贏得三年全場總冠軍
⁃ 曾擔任葵青區青少年代表替該區出賽。但囿於有此案纏身,令他未能參加丙組選拔
⁃ 希望法庭考慮到李手足事後傷勢不輕,也受到精神困擾。
⁃ 在醫療報告中能證實他確診創傷後遺症(PTSD)。他的情況曾經好轉但最近在考試和審訊的壓力下病發。期間要服食安眠藥及鎮靜劑
⁃ 案件發生時,疫情伊始,人心惶惶。被告的行為亦只是關心社區所致
⁃ 亦有契媽、學校副校長 、校內學生訓導主任及社工和小學排球教練的求情信
⁃ 内容指李手足對人謙卑有禮,關懷愛戴。學業上有卓越的表現,亦曾任學生會幹事
⁃ 李手足在小學的時候曾多番保護患有亞氏保加症的同學不受欺凌
⁃ 最後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在5月7號要應考最後一科。他已準備多時,望法庭能讓他完成考試。

法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判刑。

按:辯方律師向法官申請保釋時表示希望能在D4考試前給予時間準備。但法官拋下一句:「你又話佢準備咗好耐?咁少一兩日準備唔會有咩影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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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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