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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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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0時有兩宗案件,共17名被告

1157 廣播 1206 開庭 1211 休庭
1230 再廣播 1238 開庭

1311暫時休庭等控方拎指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 *(15)
D2:李(16)
D3:鄧(16)
D4:李(16)
D5:林(16)

控罪:
D1-5暴動

詳情:
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眾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2年10月7日1430時
正審:2022年11月7日開始,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1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增設條款)D2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4/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0:30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的第一份承認事實,和新增的第二份承認事實P12,控方沒有作陳詞。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65C條,承認事實(一)如下:
1) 2019年11月3日警員17185 陳家銘(音) 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呈上,列為證物P1
2) 2019年11月4日,為警員17185 的傷勢拍攝的照片P2(1-2)
3) 瀝源橋、獅子橋、城門河一帶的地圖P3
4) 2019年11月4日在瀝源橋、城門河一帶拍攝嘅照片P4(1-9)
5) 一個Nike黑色斜揹袋 P5, 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5A
6) 6支玻璃樽P6,裏面裝有汽油,樽口塞有布條,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6(1-6)
7) 裝有汽油的膠噴壺P7,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7A
8) 3支鑽嘴,螺絲批P8,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8
9) 兩個打火機P9,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9A
10) 政府化驗所證實P6的樽內分別載有:246、230、208、207、 260、210毫升的汽油(省略政府化驗所編號),207毫升的樽中有微量糖粒,P7內有120毫升汽油
11) 上述證物 P6 P7 由警方交到化驗所期間受妥善保管,沒有受到不當的干預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承認事實(一)呈堂為P10

承認事實(二)如下:
1) 2019年11月4日 16:48 時,警員10457交P6 & P7給化驗所,P6 & P7 無血跡,無DNA,無有用既指紋
2) 2019年12月6日 11:07 時,警員10457交P8 & P9給化驗所,無指紋
3) 辯方呈交一隻光碟,內有兩段影片,其一"video-2021-02-02-15-00-14.mp4",片長1分35秒,呈為辯方證物D2,妥為保管,沒有不當干預
4) 四張片段截圖呈為辯方證物D1(1)-(4)
5) 另一片段"video-2021-02-02-15-00-26.mp4",片長35秒,呈為MFI-1
6) 2019年11月4日 16:48 時,警員9736鍾雄交P6, P7, P8 & P9與值日官,由警員2433接收,受妥善保管,沒有不當干預
承認事實(二)呈堂為P12

裁判官裁定控方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會作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辯方在一星期前呈交陳詞給法庭和控方,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12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根據法庭紀錄,法律援助署於2021年1月14日派送信件予答辯人。高等法院於2021年1月11日向答辯人發出相關文件,答辯人於同日14日確認收到文件。然而,法律援助署於本月16日才收到答辯人的申請,並表示一星期內會批准其申請。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答辯人為何遲遲都不作出相關申請,答辯人表示未有仔細留意信件內容。

彭官表示本案將排期於三月中旬進行正式聆訊。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高等法院進行正式聆訊,申請方需於本月26日遞交書面陳詞。申請方另需遞交同案其他被告先前判刑的法庭錄音光碟。

按:彭官詢問答辯人為何遲遲不作出申請,答辯人多次回答,彭官亦表示不明白、不清楚答辯人的回答,並多番強調「我唔係逼迫你」。在此對彭官的理解障礙深表遺憾,實在是我見猶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17)🛑已還押1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速報: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控罪:
(1)D1-12 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8)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雖然今天沒有被告準備好答辯,但控方希望照拎咗審期先。由於本案議題比較多,控罪以比較多,相信需要30天。希望暫定2022年2月7至3月18日審訊,另於今年5月14日1430時再提訊。

D7代表律師向法庭稟報有關文件披露的關注。與D7相關的幾條片段,其中一條是靜音,即「有畫面冇聲」;得悉事項早於裁院提堂時提及過,較早前向控方查詢並表示希望儘快收到回覆,得到答覆是「案件主管忙碌」。
此外,控方指有約70至80份證人口共將會送達俾辯方,唯控方冇講到是否與證物鏈有關、未知證據份量。向控方查詢時指被告需要按證據考慮答辯意向,得到回覆是「被告有冇做過,佢地自己知道」。希望法庭可以下達指示控方於8星期內將上述文件及片段送達。

高官問及去年10月7日第一次在區院提訊時下令控方提供檢控基礎對答辯有冇幫助?D7代表律師指控方11月13日回覆了8行至一段落,似乎沒有太大幫助。

控方指片段中有其他身份證等資料,涉及本案可能二百幾人的個人資料不便透露。

(未完)

1311暫時休庭等控方拎指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1332開庭 1338 休庭

控方表示可以向辯方提供冇靜音處理嘅版本,而增補證據主要與證物鏈相關,上述文件會在案件押後期間儘快送達。

高官認為不論增補證據是否只關乎證物鏈,今天都不宜排期。控方透露有4名被告打算爭議證物連貫性,拎30天審期已預留時間。高官反斥辯方尚未檢閱過增補證據,可能會超時,現時排期只會阻住法庭日誌。故傾向只定提訊日期,並給予雙方多少少時間。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10申請延長報到時限至1500-2100
⚪️D10下次提訊將暫由事務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21年6月2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上午進度:
1330 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作供完畢,休庭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趙(18)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0日1430原有法庭再提訊,以便與律政司作商討。法庭批准押後,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
專家證人盧永楷督察繼續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話說牠從郭漢文收到一袋4項證物(2支雷射筆及2組電池),唔記得電池有否獨立膠袋分開,而收到證物時亦無拍照。表示只有一支雷射筆有label,所以唔會撈亂雷射筆,但電池沒有證物label,所以上一手有可能已經撈亂。

代表D2的 #曾藹琪大律師 質疑,既然牠不肯定其他警員在處理證物期間有否撈亂電池,怎能在沒有交替地測試2組電池與2支雷射筆的情況下,肯定實驗結果準確可靠?電池有可能無法啟動雷射筆。

盧永楷督察回應指若電池電壓相近,功率/效果亦一樣,亦不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光線的波長,而且測試雷射筆是採用另一組充滿電的電池而非證物電池,所以即使撈亂都不影響測試結果。

--------------------------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續審(全日審訊),預留6月28、29、30日。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 (22)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D1-15暴動
(2)D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控方得悉部份被告剛獲委派法援律師,需要時間拎文件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案件。

法庭頒令控方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匯報案件將如何分拆。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4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增設條款)D4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增設條款)D7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10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通知)D13呈交新住址,較早前已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1年6月25日11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黃大仙 #提堂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方有10名證人在列表,辯方只要求傳召PW3,4,6,7,8,9,PW10如果有證物連貫性爭議就會傳召,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公開片段約1小時10分鐘由PW10拍攝, 及4段警方錄影約長一小時五分鐘)
2被告沒口頭招認及警誡供詞

D1對警方片段真確性無爭議,公開片段則需時考慮
PW1-8對D1沒爭議,即拘捕過程及警誡的警員
D1除了自己沒其他證人

D2對警方片段真確性無爭議,對拘捕過程無爭議,但需某幾名證人,爭議控罪三(士把拿)的證物鏈,即控方聲稱士把拿在被告身上找到
D2除了自己有1名證人

預審期4天,因控方播片需時,只是片段長盤亦要2小時多,在盤問過程經常出現慢鏡,重播,只是控方案情都估計要半天甚至更多
=======================

押後至2021年7月19-22日四天0930在觀塘法院第八庭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完,希望大家到六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其他手足也是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

🔥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D2及D7 不獲批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79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裁決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速報:
第一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訟費被申請駁回
(詳情候補)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554 廣播
是日八庭最後一單case~

1603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黃埔
#轉介文件

D1: 何 (23)
D2: 鍾 (25)

控罪:暴動 [D1-2]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陳 (25)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當日在九龍有一個「毋忘初心大遊行」,晚上8時,有示威者在黃埔一帶放火堵路,警方到場掃蕩。警員X指稱目睹D2手持磚頭放到地上。據悉,案件屬踢保後再被捕。

押後至3月11日1430於區域法院處理答辯。
D2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明的權利。

D2有保釋申請,辯方指出控方證據薄弱。

保釋申請被拒

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3: 潘(20)/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呈上案件分拆後的修訂控罪書。上述被告編號順序D1至10。

‼️眾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2年2月4日1430時
正審:2022年2月28日0930時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港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頭。

———————————————-

📌辯方中午前已經將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庭上只作少許補充

📌簡述裁決理由
本案控罪主要考慮被告是否有意使用該磚頭傷害其他人。

本席對被告作供辯解被磚頭絆倒而執起手持一兩分鐘打算放終審法院牆外有懷疑,因最方便處理是放在一傍,但又不能否定其說法。另外法庭對穿戴一隻工業手套保暖也不理解,因工業手套主要作用保護雙手。

法庭細看呈堂片段P4,雖然收音未如理想但部份被告同PW1對話內容仍可聽到重點如:
「你識得廣東話」
「攞返舊磚放返上去」
「呢度有cam 可以睇到」(片中亦見被告説話時頭部向建築物高處望,而片段中終審法院近窗口外牆上見有空位及已放了一磚頭),上述片段顯示與庭上口供吻合,而被告由終審法院外行埋去石牆與其辯解打算放去安住位置吻合。

針對被告是否有意用磚頭傷人,根據PW2口供第一眼見被告相距很近,當時垂下左手持磚,在警員右方接近而且有穿上工業手套行為令人生疑,見到穿防暴裝備PW2不可能不知道是警察,沒有逃跑或舉起手作任何動作並不為奇,但結括而言控方未能就有意圖使用磚頭傷害他人提供充足證據舉證

🌟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法庭因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證物處理:
P1 磚頭充公
P6 一隻手套歸還被告
其他屬檔案文件存檔法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簡(20) #20200609中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0.16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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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

案情:

簡單而言,控方指被告當時留下的雪糕筒對一輛城巴造成阻礙。

錢禮主任裁判官詢問控方1個雪糕筒如何可佔1平方米及如何對路面造成障礙。

控方向警方索取指示後決定修改控罪詳情(已在上文修改),辯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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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被告沒有案底,並向法庭呈由上被告家人,高中教師等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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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期間會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審訊內容

Day1AM Day1PM (PW1作供)
Day2AM (PW2作供)
Day2PM (PW3作供)
Day3 (PW3-PW4 作供)
Day4AM (PW5-PW7作供)
Day4PM (PW8-PW12作供)
Day5 (控方及辯方作出中段陳詞)
Day6 (法庭裁定D6表面證供成立)
Day7 (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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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

📌事實裁定
根據控方的表面證供,法庭裁定控罪書上所指的地方,即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有發生非法集結。現場有大約200名人士聚集以及設置路障,他們身穿黑色衣服並佩戴面巾。

📌裁決理由
📍就D1,2,5,7-11表證不成立而無需答辯的原因
由於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指出各被告參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各被告亦無需進行答辯。

在審訊過程途中,法庭指出有部份辯方大律師經常集中討論影片內某些時段,指出控罪書上所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並沒有非法集結,但當法庭觀看整個畫面時,發現現場有人士堵路,而當這班人士離開後,地上亦遺留大量雜物。同時,亦有辯方大律師以影片內容盤問控方證物,質疑他們的誠信。但法庭認為影片不但沒有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更有助證明控方證人證供真確性。

根據各個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影片,可見有兩批不同的黑衣人,他們出現的時間相距11至12秒,法庭冇辦法推斷他們是否屬同一批人。法庭只可以推論出D8,D10及D11屬於第二批黑衣人士,但不能證明他們有否走到鳳德道,所以無法推斷出他們有否參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

法庭同意有部份被告穿着黑色衣物以及配備防毒面罩屬於自招嫌疑的行為。除了D7外,其餘人士的背包亦有其他顏色的衣服,但他們卻選擇穿上黑色衣服。

法庭可以推斷這群人士有參與集結,但不能推斷他們正正就是參與控罪書上所指的非法集結。

📍就D6的罪名不成立原因
控方證人PW7及PW8證供合理,法庭同意記錄錯誤只是手民之誤。D6 被拘捕的地方是盈鳳里小巴站,與其他被告被拘捕的地方不同。根據被告的黑衫衣着,可以推論她有機會參與非法集結。法庭緊記,推論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將被告定罪。根據控方證人PW7的供詞,他首次看到D6的時候,D6已經被另外一名女總督察截查中。PW7 冇辦法得知D6被截查的原因,而且控方亦沒有傳召截查D6的女總督察,所以法庭未能知道D6被截查的原因。考慮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與其他被告相約,而且當天黃大仙區亦有其他的集結,法庭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D6參與控罪書上所指的非法集結(即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法庭只可以推論D6可能是屬於第二批跑上小路的人士。雖然D6身穿黑色的衣服,但有可能是參與其他黃大仙區當天的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6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D2及D7 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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