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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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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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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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第四組:三項控罪

郭(24)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科學館道地下電梯大堂內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准或設立的適當拍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寶峰”無線電對講機,型號:UV-5R,編號13U38083213

(3)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元 (要交妥才可獲釋‼️)
-宵禁2100-06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手足並非BNO持有人需宣誓申報)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天到警署報到

[此被告亦是first aider,在現場亦有解釋‼️但控方指稱他是共犯😒]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提提大家:所謂嘅BNO並不是旅遊證件,但由於呢個所謂嘅BNO喺外地係獲得承認,法庭係有權去增設任何合適嘅條款~ 咁 細心嘅男人得唔得㗎😪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939 是日案件完結
手足約八時保釋離開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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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張志偉裁判官 #判刑
👤周(17) #1111鰂魚涌
🛑已還押21天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內容,被告已同意及明白箇中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被告亦會願意接受任何刑罰。

辯方指出被告已經得到深刻教訓,他在還押期間有作出深刻反省,承諾不會重犯和參與非法集會,會作一個守法市民。

辯方表示SHY案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但本案只是常見的萬用刀,而非SHY案般的製造汽油彈的物料,認為3星期的還押對被告已起阻嚇作用。

被告人在求情信表示自己在還押期間已有真誠的懊悔,對自己的行為感動抱歉及明白其嚴重性。若自己在犯案前想清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自己不會落得如斯田地,亦加深社會的分歧。

父母的求情信中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作深刻反思,了解自己的行為是愚蠢及衝動,他們亦對被告在此期間十分消沉,胃口差感到擔憂。辯方亦指他今天亦略顯疲憊及消沉。

姨母等家人的求情信中亦指被告是溫純和善,孝順和尊敬長輩的好孩子。

被告就讀學系的講師在求情信中指被告在本案後留下案底,未來需要面對紀律聆訊,有機會使他夢想幻滅。他的學業成績不俗,課堂參與度高,有問題會主動向教授求助,是學習的榜樣。

李姓前主持人在求情信指他對被告有好印象,是有禮、有修養及親和力的人。

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將會好好改過,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並會持續跟進他的個案。

辯方重申本案是個別案件,希望法庭在考慮阻嚇性的同時,亦可以考慮到更生的完素,給予被告1次機會,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表示由於各報告中指出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故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或更生中心。法庭在考慮選擇那個選項時已考慮CAAR1/2020案的判詞。法庭亦認為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作部分反省和願意聆聽父母的教導,有正確的觀念下不適合判處感化令。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不在於萬用刀本身,而是被告有參與堵路下有意圖使用萬用刀,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經反省後重犯機會低。

雖然法庭認為萬用刀未必像其他大型工具般造成大規模破壞,但性質嚴重,需要判處阻嚇性判刑。但考慮到報告內容正面,相信是個別案件,被告只是受社會訊息影響而犯案,故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社會服務令,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李(19) #1111上水
🛑已還押15天🛑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天平山村管有1個士巴拿和1支螺絲批。#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天平山村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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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被告明白報告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處被告更生中心,辯方指報告正面,被告品格良好,在還押期間表現良好,相信更生中心對被告有阻嚇性,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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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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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保釋:

辯方指被告會就定罪上訴,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0]

0936 開庭
法庭表示遲咗6分鐘嬲嬲😡唔係第一次啦,PTR已經係咁,咁樣要縮短早休㗎啦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D1-4,7-8 同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元朗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4,7-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同被控於19年7月22日,在元朗西鐵站J出口與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4)D5-6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被控於19年7月22日,在元朗港鐵站及元朗形點I商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D5 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據悉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先生

0957 開庭

控罪(6)會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修訂為「有意圖而傷人」,主控解釋因為有證人指被告有實行到傷人行為。法庭批准。

控方提到由於D3/4將會就控罪(1)認罪,有關的控罪(2)將會交由法庭存檔。

依家處理緊主控啲好低能好低能嘅犯錯:
辯方提出修訂並透露禮拜五下午五六點先收到控方傳來嘅文件。葉官表示關注。控方解釋只有少量修訂,葉官斥責「唔係因為好少就可以鍾意幾時俾就幾時俾」D4加把口話佢收到fax嘅header列出收件時間為1826pm。

葉官又斥「上次PTR(審前覆核)已經話冇咩問題,依家有修訂你淨係自己知唔同人講,咁人地點拎指示。如果辯方認為係重要嘅修訂咁點?」並寄語控方下次要積極啲。

辯方再提出另一個需要處理的事項:未有最新證人列表
控方指開案陳詞都係基於本身案情撮要。葉官問主控有冇同過辯方講?有冇做過辯方?主控答有。葉官「我當你冇做過,但你都應該知道辯方點做嘢」

葉官留意到最新證人列表內全部受害者都公開姓名,又指平時做勒索或風化案一般都有證人會申請姓名不公開或需要屏風;質疑是否PTR漏咗?便與主控確認「有冇人問過(需要匿名或使用屏風)㗎?你有冇問過㗎?」主控回覆指「冇人申請過」又確認「全部都有問」葉官問係咪全部落咗口供(以作書面確認無需匿名或使用屏風),主控再肯定地回覆指全部確認無需屏風,「如有需要就會同佢落口供」。葉官質疑「唔係有冇要求都落一份口供㗎咩?」翻查資料後主控改口指得一個證人要求唔開名係上次PTR後先新增的證人。

1024 「咁其實你準備好開案未㗎啫?」「準備好㗎啦法官閣下」
事實上不少文件、口供、屏風等問題未處理好。法庭要求控方需為所有證人在傳召上庭前落一份口供。

1036 根本係PTR... 處理緊logistics嘢,講緊播放系統點接駁、用咩屏幕。警方有一套「電子文件和證物處理系統」,英文是Documentation and Exhibits Handling System,簡稱DEHS。但由於警方提供的屏幕老化,「畫面好濛」,而接駁至法庭屏幕會影響輸出。若改用法庭的DEES系統,則需時預備。葉官未用過,主控話「有聽過」。

1048「控方我覺得你做得好好㗎啦,但你做埋辯方嗰份就會好吃力㗎啦」

1057 D1有兩項事項提出

1110 葉官:你講到亂哂龍,辯方梗係開心啦,但唔知你係真係搞錯咗,定...有其他原因搞錯。

周主控更正警員7318負責認出D1/2/5/6/7而非D8,而警員12785則是認出D8而非D1/2/5/6/7。

1126 小休至1145時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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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現場有旁聽人士斥主控一路都講大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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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1018開庭 PW4偵緝警員15399 高欣淇(音)繼續作供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0]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早前已認罪,現正還押中,將在本案完結後判刑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ern W7580+對講機

——————

0936 開庭
法庭表示遲咗6分鐘嬲嬲😡唔係第一次啦,PTR已經係咁,咁樣要縮短早休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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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控罪(1)背景
就控罪(1)暴動,控方指出《公安條例》有關集會及遊行的條例。2019年7月28日1500時,在遮打花園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集會開始後不久,有人沿德輔道中向西步行往中聯辦方向,沿途高叫口號。警方為阻止市民遊行,在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設置防線。

📌西邊街防線
在1722時,大批市民由金鐘步行向防線位置;在1726時,約100至200人在西邊街馬路組成防線,市民大多身穿黑衫黑褲、備有防具,在雨傘組成的防線後高叫口號。警方以中英文警告在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呼籲市民向金鐘方向離開,亦警告身處西邊街的市民離開。警告後市民繼續集結,高叫口號辱罵警方,並且以鐵欄、膠圍欄、黃色圍板等設置及加固防線,又架起雨傘。

📌推進及驅散
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陳思達 及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莫慶榮 制定計劃決定掃蕩。掃蕩以三條防線,沿德輔道西、干諾道西、經西邊街往皇后大道西向東推進。如果任何一條防線受衝擊,將會立即驅散人群。警方在1830是完成部署。
1900時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警方隨即開始推進。
皇后大道西防線沿西邊街向南推進至皇后大道西交界,再沿皇后大道西向東推進。
德輔道西防線在1737時至1902時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人群則在德輔道西近忠正街。附件一顯示當時對峙情況。其後大約1小時至1949時,警方一直向前推進,期間多次舉旗及口頭警告施放催淚彈。人群繼續佔用德輔道西馬路,在雨傘後集結叫口號,手持鐵通等物品,向警方投擲雜物,以強光及雷射光線照射警方,又敲打物品發出聲響,破壞閉路電視,更將警方發射的催淚彈擲回警員方向。雖然市民有向後退,但持續與警方對峙,更不時向警方方向進迫。

📌拘捕
當警方推進至高陞街附近,人群集結在皇后街前,指揮官認為如果繼續將人群向東推進,會與干諾道西的人群滙合,因此在1959時決定發射催淚彈清場和拘捕,期間有人襲擊警員及向警員投擲磚塊。
在2002時至2006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制服24人,在被捕人身上搜出頭盔、護目鏡、手套、護脛、口罩、𠝹刀、雨傘、對講機等物品。
在拘捕行動後,警方繼續向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推進及驅散人群。

📌指控參與暴動
控方指參與暴動包括(1)親身參與或(2)因着共同目的,計劃或協議達成共同目標,協助或教唆其他人參與暴動,或以身在現場鼓勵參與暴動的人士。

就第2、3、5、6、7、11、13、14、16、22及24被告,控方有直接證據顯示參與暴動的時分及行為。考慮被捕地點、過程及被捕人的裝備,有理由相信所有被告有份參與暴動(包括出現在防線前排及個人八達通交易記錄、向上環方向逃去、被捕時掙扎等)。

按此參考每位被告的被捕過程及裝備

📌交替裁決
控方請法庭如果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應考慮以參與非法集結罪作交替裁決。

📌控罪(2)
總督察鄧智兆在制服A15時,被A15用右手手踭撞到其胸口。

📌控罪(3)
A4在被捕時被搜出一部無線電通訊器,經檢查後無線電通訊器性能良好,可以收發無線電。通訊事務管理局翻查紀錄A4並沒有管有相關牌照。

📌附件
附件二為證人列表;附件三為控方呈堂的錄影片段列表,包括警方在現場拍攝的錄影片段、在德輔道西10間店舖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警方從網上下載案發當天拍攝的開源片段。

證人
證人例表共有150個證人,未知最終傳召多少個證人。

🌟由於控辯雙方就同意案情仍須討論,將在休庭時處理

傳召PW1總警司 陳思達
現為灣仔區指揮官
案發當天為署理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負責決定當天部署及推進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作供否認要保護中聯辦

1136休庭至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進度報告

👥D1: 黃, D3: 劉

控罪:
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並在2020年11月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D1及D3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報告,法庭指示餘下感化令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據悉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先生

1153 開庭,繼續post-PTR、pre-Trial

辯方指18號收到啲片段,但光碟內只見有i同ii(即鄭i和鄭ii),冇其他片段。周主控問「喺邊度出現i同ii?」葉官斥「其實俾個break(小休)你係預備好資料,唔好我踢一踢你先郁一郁,頭先你應承我會積極啲,你依家再應承我好冇?下次唔該你記得break嘅自己做」周主控答允。

1202 周主控:(文件)喺2月17號用電郵人手去送達
葉官:有電郵又點人手送呢?

1203 (擾攘一輪,周主控作出更正)
葉官:我都唔鍾意人道歉嘅,不過你都冇道歉嘅。

1212 葉官:我覺得你其實做得好好㗎。我今日冇講嗰啲我係覺得你做得好好㗎。

1220 D3-4準備好答辯

1221 D5提出一事項,希望索取證人列表內其中一名警員證人的警員記事冊、調查報告及其他資料,主控承諾聽日開庭前會將副本全部送達

1240 法庭需要時間預備播放證物系統,預計明天只會做承認事實。現先進行答辯:
(1)D1-4,7-8 暴動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D3-4認罪,其餘被告不認罪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3)D5-6 暴動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5)D5 暴動
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6)D5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午休至1430再續,屆時將會處理D3/4認罪答辯程序。其餘被告明天再應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各被告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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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2019年7月7日尖沙咀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遊行,由梳士巴利花園到西九龍高鐵站結束,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就該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於15:17時結束,大批示威者沒有根據公安條例預先向警方通知並在尖沙咀、油麻地及旺角逗留。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到22:40時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獨自在旺角閒逛並用電話拍攝一些照片。到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時,一名身份不詳的女子走近並聲稱X影佢相,該名女子試圖搶走X的電話不果,X感到驚慌,跑到西洋菜南街後被一群包括首被告的示威者(多於3人)包圍。他們懷疑X是便衣女警拍攝示威者,於是用粗言穢語指罵X,又要求X删除電話內的相片或錄像。

[案發過程]
首被告把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首被告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首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束縛X,首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而其他身份不詳的示威者則拉住X上衣、抓緊X的左腕及左腳。首被告又用左前臂勒着X頸部,使X呼吸困難。其後第三被告戴着口罩,加入該示威者行列。第三被告抓着X的右臂束縛對方,X叫第三被告及其他示威者讓牠走但不獲理會。

最終X得以逃脱,跑向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的警方防線,X向警務人員表示被包圍施襲。事件歷時約13分鐘,經過被媒體拍下,清楚攝錄各被告的衣著、特徵、首被告容貌,在被告家中搜獲案發時身穿的衣物。

📌醫療檢驗報告
2019年7月8日X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診斷X四肢多處有瘀傷,右眼眉上方輕微腫脹及觸痛。2019年7月9日女子X到尖沙咀警署報案,偵緝警員10001撿取X在事發當晚穿著的衣物及攜帶的布袋為證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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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PW4 仆頭偵緝警員15399 高欣淇(音)已完成其睇片作故事

裁判官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

D1有中段陳詞。

D1,4選擇不作供,D2將會作供,D2亦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該證人於案發當晚在現場)D4可能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
現為灣仔區指揮官
案發當天為署理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Regional Response Contingent, RRC)指揮官
負責決定當天部署及推進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作供否認要保護中聯辦

📌背景
得知當天1500時在遮打花園有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集會開始後不久有人沿皇后大道中步行至維園,PW1當時身處警察總部,留意人群東行發展,其後在北角警署得知有人沿干諾道西向西行,收到指示在西邊街截停遊行市民。由於港島北主要幹道已經被堵塞,於是繞道南區到西區警署門外西邊街及干諾道西交界。

📌到達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
PW1到達後見到西九龍應變大隊已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向東設置防線,PW1亦被告知干諾道西及西邊街交界同樣設置防線。約1730時,在德輔道西防線前100米至正街之間有人聚集,手持雜物、膠欄、長棍、雨傘等,而西邊街德輔道西以南斜路亦有約100人聚集,大多為街坊裝。
德輔道西群眾向前推進至警方防線前50至70米停下,用欄桿及雜物設置路障,當時德輔道西已經沒有車輛行駛。
有兩個警員以揚聲器用中英文警告市民超過20次,但市民沒有反應。

📌與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莫慶榮 計劃推進
由於遊行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屬違法遊行,因此警方在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及干諾道西與西邊街交界設置兩條防線,阻止市民前進。如果有警員受襲,將會進行掃蕩驅散人群。驅散計劃除上述兩條防線外,亦會在德輔道西防線後,設置一條防線沿西邊街上皇后大道西向東掃蕩。但如果沒有衝擊將等候總部進一步指示。三條防線在1830時準備好。

📌德輔道西防線推進
在約1900時,PW1在德輔道西防線,從通訊機得知干諾道中防線被投擲磚塊,所以未有等待進一步指示就啟動掃蕩計劃。
PW1指示警員再次作出警告,叫在場人士立即離開,警員依照慣例舉黑旗警告施放催淚彈,並向前推進。PW1對口頭警告用字及舉旗沒有明確指示警員。
開始推進後5秒,有雜物從人群擲向警方方向,包括棍、磚頭、雨傘,於是向市民投擲手擲式催淚彈,人群開始明顯向後退。警方推進至路障位置時,需花時間拆除路障,當時人群在40至50米外。
越過路障後警方繼續推進,人群向後退,與警方保持大約50米距離。警方在正街路口前20米停下,因為需要協調。在到達皇后街前警方停頓七至八次,主要為在每個路口前檢查有沒有危險及了解其他防線進度。推進期間繼續以口頭及舉旗警告施放催淚彈,又錄影搜證。
推進歷時大約1小時,期間多次施放投擲式及發射式催淚彈,但人群並沒有散去,在後退時向警方方向投擲雜物,又敲打物件製造聲浪。
直至人群後退到近皇后街,PW1決定拘捕前排市民。

📌擔心警方安全
首先,在推進期間,曾有消防車或救護車經過人群駛向警方時,市民趁機向警方推進,PW1在過往處理其他公眾活動時從未遇過,認為此舉充滿敵意,擔心警方安全。
其次,防線後排警員指稱有身穿深色衣服、戴頭盔、口罩或防毒面罩的人士,即PW1認為普遍示威者裝束者,在警方防線後排出現,估計在推進期間繞道警方防線後面,試圖包圍警員。如果成功包圍,將對警員安全造成威脅。
第三,推進期間見到投注站外有記者裝束人士懷疑被雜物擲到頭部受傷。
因此PW1認為「繼續推進無用,只有令市民付出代價」,所以決定拘捕。

📌拘捕地點理想
當時人群在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PW1認為位置理想,拘捕路人機會較低,而且人群可從後方皇后街離去。

📌避免與干諾道西人群滙合
經過皇后街後,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將滙合為干諾道中,如果兩邊示威者聚合,將會更難驅散或拘捕,所以皇后街是最後拘捕機會。

📌拘捕策略
防暴警員與特別戰術小隊(Special Tactics Contingent, STC)(畜龍)先一同起步,拉近與人群距離後,畜龍衝前拘捕,防暴從後趕上以圍封及控制現場。由於只能拘捕少部份人,PW1擔心大部份離開的市民會從其他地方回來包圍警方,甚至搶走被捕人,所以指示其他警員組成防線。

在刑事偵緝警員處理被捕人後,警方造成防線,沿德輔道西向東繼續推進。PW1得知干諾道西防線亦有向東繼續推進。

#郭棟明大律師 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18),D2:許(22)
D3:麥(17),D4:李(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再傳召PW 3 警員 51552 李德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3 為搜身及警誡D2 的警員,他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25 - 40,PW 3 確認全是於2019年9月2日06:40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2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
P25a:外置充電器
P25b:USB插頭、電話叉電線
P25c:灰色手袖
P26:手提電話
P26a:手提電話殻
P26b:手提電話SIM卡
P27:背包
P27a:布袋
P28:膠索帶
P29 - 31:不詳(沒有讀出物品,只見PW 3 確認是屬於D2)
P32:頭巾
P33:灰色護目鏡
P34:黃色護目鏡
P35:黑色行山杖
P36:黑色望遠鏡
P37:黑色電筒
P38:雷射筆
P39:6 枝生理鹽水
P40:未拆開的電話SIM卡
P41a:黑色腰袋
P41b:黑色腰袋
P42:黑色面罩
(確認沒有P43)
P44:黑對講機
P45:(天線更長的)黑色對講機
P46:橙色金屬扣

看證物相冊P99b,除了證件及銀行卡, PW 3 對相冊內的證物基本上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申請PW 3 迴避,指出證物相片並非由PW 3 拍攝,亦不是他檢取,因此PW 3 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指部份證物已歸還給各被告,考慮到今天有不少證物需要確認,希望控方有更快捷的做法。裁判官亦建議控方一次過問。PW 3 對其後主問問及的相片仍是沒印象,確認自己沒有干擾過任何證物。

📹播放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的CCTV(即各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6:00 - 07:00 被截查、搜身及拘捕的位置)

🧷辯方各律師代表對於控方邊看片段邊複問有顧慮:

播放CCTV前,控辯雙方各律師代表就着控方將會如何利用影片發問作出一連串爭論,各辯方代表律師均擔憂播放影片會引導了證人作供。控方指自己將不會以引導的方式發問,稱:「事隔一年,此影片是一個事實,佢可以話記得或者唔記得,到睇片嘅時候問記唔記得自己做緊咩…」。裁判官表示:「當然辯方會有concern,睇片問證人見唔見到係OK」,D1 代表律師:「問題點樣問係重點」,「段片唔應該係記憶測試」。D2 代表律師認同D1 代表律師所指。D3 代表律師表示播放的先後次序亦是重點,指:「究竟證人做過咩,應該係建立左個基礎先睇片問」。D4 代表律師同意上述顧慮。裁判官表示:「當然證人可以confirm 有冇出現,但次序應該係講咗先再睇片」。控方表示明白,再請PW 3 進來作供。

播放CCTV,PW 3 確認自己位置 —— 當時正在對D2 進行搜身。影片初段,主要是PW 1 總督察鄭振東(音)、PW 2(警員 24087 )及PW 3 截停各被告並開始進行搜身。控方打算繼續播放影片去發問,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夠基礎去發問,因此又再請PW 3 迴避作爭論。其後PW 3 返回庭上作供,不一會D3 代表律師又再請他迴避,「控方俾呢個畫面PW 3 不爭議,但似乎係要PW 3 睇完片再形容動作,咁樣屬於引導性發問」。裁判官同意。控方表示將會問PW 3 關於搜身的情況,有些動作將會看完片後再讓PW 3 描述。裁判官指這樣看一看影像再描述似乎屬引導性,建議控方問了過程才看片

PW 3 再返回庭上,描述了當時搜身的情況,「搵到嘅都係頭先嗰啲證物」,「之後擺埋一邊,近我嘅位置嚟嘅」。之後再播放影片確認。期間D2 代表律師又再請PW 3 迴避,形容控方「啱啱嘅問法比較籠統,問完之後就播片屬於引導性。可否具體性去問,例如記唔記得大約搜查咗幾耐?」PW 3 繼續作供,播放片段後,PW 3 沒有其他補充,形容當時應該是在搜查D2 的銀包。

🧷從主問與PW 3 的對答及CCTV 片段可得知:

🔹PW 3 搜查完銀包後,「跟住郁過個背囊」,「搜身嘅位置移左去𨋢口」,「近𨋢口撳掣個位」
🔹關於D2 的個人物品 ——「啲嘢都係近住我嘅地下」,「有移動過啲證物」,「有啲係我移,有啲係人哋幫我移」
🔹片段可見部份物品在PW 3 後方地上,PW 3 稱對畫面有印象,因搜D2 身時曾轉移過位置,「而家白色衫鄭sir喺地下搬緊啲物品」

D2 代表律師再次提醒控方:「基礎要係問咗鄭Sir搬咗啲乜先再播片」。PW 3 指記得鄭督察有移動過D2 的背包,當時PW 3 亦搜出了雷射筆。PW 3 確認定鏡中的其他警員。控方以慢速播放有關雷射筆被搜出時的片段,問:「地下有咩?」。PW 3 回應:「有一點綠色嘅光」,「係雷射筆發出嘅光」,「屬於D2」。

(按:直播員覺得PW 3 大概是看了CCTV才記起)

📌D1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撿取證物的過程

確認證物相簿P99b 並非PW 3 所拍攝。PW 3 當天把證物及警員記事冊交了給PW 9 警員 14464 處理,交予前證物皆由PW 3 保管。

D2 代表律師質疑PW 3 的書面供詞與實際背包雨擋套的數目不乎,PW 3 同意。D2 代表律師形容「一啲有印象一啲冇印象,口供紙有寫嘅先有印象」,指出PW 3 理應對證物有印象,因為都是D2 的隨身物品。遂指出「喺調去𨋢制之前只進行簡單搜身」、「只係查看咗銀包」,「事後亦冇仔細睇背囊裏面物品」,「你只係有對D2 進行過快速拍打瘦身,而過程中並無搵到雷射筆」,PW 3 對以上全不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搜身時有否把不同人的物品混在一起

📹播放CCTV繼而盤問。

🧷現場警員對被告搜身時對證物的處理方式:

PW 3 對D2 背部下方的黑色條狀物沒印象。從片段可見該物品被警員掉落至地上,D3 代表律師引述PW 3 剛才的作供指「將啲物品搜完放喺地下就係包括影片所見咁嘅情況」,PW 3 同意,但沒有印象是甚麼。片段推前至較早前,可見鄭督察開始搜D3 身,其後把D3 的物品搬至𨋢口

D3 代表律師:「見到地下黑色物件係由D2 背包拎出嚟?」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睇返前啲會否有印象啊?」
PW 3:「唔使。」
D3 代表律師:「你執返地下件物件去D2 度?」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再處理過呢舊黑色物體?」
PW 3:「真係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其他人處理過?」
PW 3:「我諗有啦,不過冇印象。」

📹再播放CCTV
D3 代表律師:「有冇印象鄭總督察撿起咗呢件物件?」
PW 3:「當時冇留意。」
D3 代表律師:「鄭總督察仲將呢件野放咗喺D3 嘅物件當中?」
PW 3:「睇片段先知。」

另外片段亦可見有其他警員將地上灰色的「一堆嘢」搬去𨋢口附近。PW 3 指應該都是觀塘區的警員。片段中亦有一個男警員用警棍把地上的東西「撥」過去𨋢口附近。

片段中可見有數名便衣警員到場。D3 代表律師問PW 3 作為看守D2 的警員,有否發現自己遺留了一些屬於D2 的物品在牆邊,PW 3 指沒有留意。當時亦沒有其他警員提醒他遺留了證物。

🧷關於D2 的銀包:

D3 代表律師:「D2 銀包喺邊?」
PW 3:「當時應該仲未清楚。」
D3 代表律師:「咁係未搜到個銀包?片裏面呢一刻呢?」
PW 3:「我有搜過銀包,應該更早之前。」
D3 代表律師:「咁個銀包喺邊呀?」
PW 3:「仲檢查緊,未確定。」
D3 代表律師:「咩叫仲檢查緊?」
PW 3:「有另一個同事協助我搜查。」
D3 代表律師:「即係佢先係搜查D2 嘅警員?」
PW 3:「...我哋一齊搜查。」
PW 3 指出應該在片段定鏡的這一刻更早前,自己已搜過D2 的銀包。

📹片段顯示一名軍裝警員把一把橙色長傘掉到「𨋢口」。D3 代表律師問PW 3 檢取D2 的物品時是否有長傘,PW 3 指沒有。片段可見PW 3 背對了D2 較早前被搜身而散落在地上的物品。PW 3 否認自己是背對着物品,稱「喺我側邊」、「並排側邊」。D3 代表律師問:「有冇留意有其他警員搞過D2 啲物品啊?」,PW 3 指有留意。裁判官此刻釐清PW 3 「側邊」的說法。D3 代表律師問:「咁啲灰色物品之後有啲咩下場?」,指出片段中「可見25087 警員執起咗件灰色野翻閱」,PW 3 回應:「睇片見到,當時冇留意。」PW 3 認同辯方所指,相信該物件是一個銀包。其後片中顯示,警員「25087 似乎將銀包同黑色嘅物件放咗喺D2 個人物件裏面」,PW 3 認同,但表示自己負責看守D2 的證物,表示如知道並非屬於D2,是不會讓其他同僚隨意擺放。

🧷橙色長傘的處理:

對於橙色長傘有否一起被帶走,PW 3 表示「呢一刻我冇印象」。D3 代表律師指D2 的證物包括了一把橙色長傘,PW 3 亦是沒有印象。裁判官釐清是否「呢一刻同當時都冇印象」,PW 3 回答是。D3 代表律師問有否歸還橙色長傘予被告,PW 3 沒印象,亦沒印象口供紙曾提及有檢取過橙色長傘

D3 代表律師指出兩本相關警員記事冊亦沒記錄過有檢取過一把橙色長傘,「更加冇提係有長遮添」,PW 3 認同。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當時歸還給被告的物品有否包括長傘,PW 3 指沒有。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其實鄭總督察執咗啲物品,由D2 你放喺地嘅,然後放咗去D3 嘅個人物品度」。D3 代表律師一再追問既然交還的物品是沒有長傘,該長傘去了哪裏。PW 3 一再表示沒印象。

➡️ 後續 ⬅️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前覆核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表示根據案情撮要,只有3名證人,詢問控方,主控表示該3名為拘捕警員,係主要證人,尚有其他證人,但未知辯方會否傳召;原來控辯雙方未傾好證人、證物、承認事實、爭議點....

裁判官話你哋四個傾好先,唔好要我逐樣問,押後至15:15再訊

開庭後,控方表示要消化辯方提岀嘅爭議點,控方提岀1545再訊,裁判官批准,表示今日無論如何都要有結果。

15:43 庭警話押後至16:00

16:04 開庭
控辯雙方有暫定的承認事實(審訊期間正式呈堂),控方有7名警員證人,有40張相,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無醫療報告。

D1 ~ D3 可能各有一名證人,D1 & D2 申請緊醫療報告,現階段不方便透露抗辯方向。

控方申請為第一至第三證人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證 (屏風只會阻擋公眾席,而不阻擋控辯雙方),裁判官喺三位辯方律師不反對之下答應申請,亦如在提堂時的指令,不得透露其身份。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2021年6月21日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預留6月22-25日 再審,三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岀。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繼續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
案發當天為署理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負責決定當天部署及推進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時段一由01:18:15至01:33:14
片中市民由終審法院遊行至租庇利街,高叫「香港警察知法犯法」,控方指不依賴片段中受訪內容,只依賴背景收音。

🌟 #郭棟明大律師 詢問證人有否見到片段中有人在干諾道中及畢打街用雪糕筒堵路,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指PW1當時並不在場,問題並無意義。

時段二由02:52:48至02:54:51
片段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可見郭家麒、區諾軒、黃之峰在防線前戴有頭盔、手包保鮮紙,有警員用揚聲器警告會以武力驅散現場非法集結。PW1指自己當時應已到場。

時段三由02:59:47至03:05:14
片段可見人群在西邊街電車站至正街間聚集,警方防線在西邊街交界,防暴警察開始集結,並用強光照射市民。另外在干諾道西亦有市民聚集。

時段四
高空拍攝片段,顯示市民於港島太平洋酒店及正街交界聚集,干諾道西有路障

時段五由03:19:36至03:25:48
干諾道西及德輔道西高空拍攝片段,可見群眾及警方防線距離約30米。
另一畫面可見警方再有增援,並有畜龍小隊。西邊街人群則為街坊裝。與較早前的作供相似。
片段中有警方以外人士用揚聲器發言,PW1當天沒有留意。PW1記得當天有人叫口號但忘記內容。

- 1530休庭10分鐘 -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07:00至00:18:00
記者由正街右轉入德輔道西一直拍攝到西邊街,沿途大部分人身穿黑色衣服、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與PW1認知的示威者裝束相同。在西邊街電車站有以膠欄設置的路障,又有敲擊聲音。PW1指當時只有零星敲擊聲音,主要是在德輔道西的人群敲擊雜物發出。片段可見區諾軒議員在防線前以揚聲器呼籲警方克制,不要施放催淚彈。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片段由03:56:15至04:03:07,拍攝時間辯方沒有爭議,實際時間為18:55:58至19:05:50。
片段開始時左上角為德輔道西直播畫面,其後畫面轉至干諾道西,當時市民集結在港島太平洋酒店外,有人向警方投擲雞蛋,警方於是在高樂花園外施放逾20枚催淚彈。PW1承認當時不知道干諾道西情況。
片段其後轉為同時顯示干諾道西及德輔道西畫面。在1901時當干諾道西防線已經施放催淚彈,德輔道西防線仍然未有行動,等待進一步指示。其後從 莫慶榮 得知干諾道西防線被襲後,開始掃蕩行動。
19:05:50時,畫面顯示德輔道西警員開始驅散人群,向市民投擲手擲式催淚彈。

📌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在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前,控方呈上街道圖為證物P61A及P61B,顯示各閉路電視的鏡頭位置、附近地標、電車站及交通燈位置。

🔸片段B2由德輔道西173號集譽海產在德輔道西東行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34:17至00:34:50
片段顯示有一群人沿德輔道西推水馬向西邊街方向。

🔸片段B3a由德輔道西164號百利行在德輔道西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04:00至00:07:30
片段顯示行人背負一鼓,及有人集結,並移除電車站的鐵欄搬向西邊街方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速報

判處4星期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1435 開庭

D3/4明白及同意案情

唉呀葉官又要勞氣了🙈
主控嚴重準備不足,醫療報告都冇詳閱就撰寫案情撮要。

1528 休庭,明早0945再續;而D3/4將於3月19日0945時進行輕判求情,若控辯雙方未能就案情達成共識,屆時將會進行Newton hearing(紐頓研訊,即被告認罪但對案情有爭議時需進行的案情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8天水圍 #審前覆核 #判刑 #彈藥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控罪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天水圍天桃街3號天水圍健康中心外近燈柱FB0843管有彈藥,即一粒已用過的37, 38毫米的催淚彈彈殼及一粒已用過的37, 38毫米的橡膠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罪名成立

判處5000元罰款,從擔保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襲警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辯方呈上背景報告,指被告明白內容。
其後呈上一份由被告手寫,就案情作澄清的解釋。對於當日犯案行為的程序,被告並不完全同意案情。辯方講出,被告當時正準備跟女朋友吃午餐,因商場有公眾活動而想看一下。片段顯示出,當時有一大班警員準備乘搭電梯落下一層,唯獨有一偏離警員(PW1)進入市民群眾。身在群眾的被告及其女朋友被衝入人群的警員撞到,被告出於氣憤之下才指罵及用手掌將警員隔開。對於其他背景資料,辯方指被告皆同意。

辯方舉出多種案件。在第一件案例HCMA575案中,被告有意用水樽向警察擲去,判處9個月監禁;在第二件案例HCMA392案中,被告跟警員發生糾纏,向其擲水樽而最終被判處4星期監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拉扯女警員頭髮,被告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事件最終上訴成功,由3個月的監禁改至9星期;在第四件案例中,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警察截停,其後推開車門撞擊警員,最終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

辯方舉畢四案例後,指出就此案件被告的襲擊不是最嚴重,僅是對警員輕輕一推。辯方又指出,事件中PW1警員沒有指定的路線,是在匆忙中撞到被告。當時警員並沒有驗傷,更沒有被任何人查看傷勢和受傷程度。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該被判處監禁,但即使如此,也會理解。

辯方呈交來自被告家人、上司及女朋友的求情信,信中內容透露出被告本身是一個平和且謙厚的人,工作勤奮又與同事相處融洽。被告並無案底,就具有良好行為紀錄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一個低監禁刑期的刑罰。

法庭表示,因為此案涉及社會公眾活動,所以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基於被告沒有認罪、無刑事紀錄、案件嚴重性相對輕微的關係,最終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判處被告4星期的即時監禁❗️❗️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