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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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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9,本審訊第19證人]

PW9黎家樂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警察總部。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2小隊副指揮官。PW9晚上約22:00連同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確認地圖P001B]

推進時制服5名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10: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9指沒有硬性規定催淚彈可攜數量,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其小隊攜帶的橡膠子彈數量。

(詳情候補)

本案暴動範圍劃至咸美頓街,D17就登打士街情況沒有提問。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33 PW9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3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 開庭]

[傳召PW37,本審訊第23證人]

PW37 偵緝警長34974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PW37主要職責是在暴動現場搜證,有份負責設立THA,擔任THA主管,監察THA運作。

(詳情候補)

該THA有約190人進入了,其中有些需要進入MA。

[14:48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曾刑事偵緝隊主管於大約23:35指示PW37設立THA,設立至清晨解散期間曾主管或上級均沒有指示PW37向被控制人士解釋。

[14:50 D9 郭大狀盤問]

按PW37警員記事冊和供詞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要求將上述供詞列作MFI(76)。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1/3 重召PW64盤問及主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再傳召PW64 鍾家傑(音)]

[D9 郭大狀盤問]

D9在昨日完庭後想起PW64,故重召證人補充案情。

(詳情候補)

[09:43 傳召PW73]

PW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2019年11月19日便衣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當日早上9時許收到指示,要處理一宗油麻地一帶暴動案件。同日下午從將軍澳報案室提取被捕人,對其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後,交回報案室看管,上訴記錄在PW73口供紙和調查報告中。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1/4 主問及盤問PW6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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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67,本審訊第30證人]

PW67 偵緝警員7466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將軍澳軍裝巡邏第二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當日下午從值日官提取本案D4和處理有關證物,晚上將證物交予另一名警員。

(詳情候補)

[09:50 D4 藍大狀盤問]

PW67是2007年加入警隊,12年的警務生涯期間大部份時間都做刑事調查工作,2011年開始做偵緝警員,至2019年案發當日都在做偵輯警員,直至 2021轉軍裝。11月19日處理了3名被告,D4是第二個。

(詳情候補)

[10:52 D9 郭大狀盤問]

確認貴重財物帶新舊款之別。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PW58、PW10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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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PW58,本審訊第33證人]

PW58 偵緝警員1490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7日均有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負責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拍攝被捕人相片。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4:43 傳召PW104]

PW104 警員 27112 現駐守機動部隊。2019年11月19日有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兼任觀塘第三梯隊第三小隊成員,負責協助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進行羈留搜查。清晨時從訓示室提取D9,進行搜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30] - 是日進度 1/5 PW82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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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82,本審訊第35證人]

控方應辯方D17姚大狀要求傳召PW82,其證人供詞較早前以65B形式呈堂,證物編號P00109。

PW82 周先生為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旁藥房老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藥房有營業,證人當日有開工。

[09:40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為西藥房,旁邊有田記粉麵茶餐廳。藥房在上址開舖大概廿年,附近有其他中西藥房,但處其他街道上。PW82於2020年2月3日落P00109證人口供,篇幅約一版紙。一般情況下,藥房於大約11時後關門,案發當日較一般早半小時關門。就證人所知,附近的中西藥行約晚上8、9時關門。

[09:45 D17 姚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並非PW82自己的物業,租賃該舖20年,即由2002年開始營業。PW82表示自己熟識碧街、砵蘭街、彌敦道等位置,而PW82並非住同區。PW82案發當日早上11、12時返舖;藥房另有聘請2個員工,其一早上8、9時上班,另一下午約3時上班。藥房一般正常營業時間早9晚11,早班會一早上班。

PW82已忘記案發當日乘坐甚麼交通工具上班,下班則步行至旺角先達廣場乘小巴。當晚見到有小巴經營,不見有巴士。步行至先達期間沒有經過砵蘭街或上海街,而是直接出彌敦道去西洋菜南街。

PW82午飯有時買外賣,有時外出用餐。好少好少會幫襯藥房旁的田記茶餐廳。案發當日藥房兩旁均有茶餐廳,PW82沒有為意另一旁的翠華當日有否營業,知道佐敦翠華會通宵營業,而藥房旁的翠華則不會。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1/3 中段陳詞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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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控方證人,並完成控方案情。

[D9 補充]

較早前提出P0046片段06:44拍攝的是同事件2023年開審的另案D2:翁(19),控方確認。

[D3/4/9/10均沒有中段陳詞]

[D15 黃大狀作中段陳詞]

呈上書面陳詞,當中第4、5個案例均是區域法院案例。

中段陳詞段4覆述控方立場:D15在B點被圍堵;及依賴段36證明參與暴動時間地點、並非住附近。另外不爭議D15被捕時身穿黑外套黑褲。

現階段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但辯方立場是仍無足夠表證。

有關法例原則參段5至11,其中段6引述Archbold R v Shippey,法庭需考慮控方有利或者不利嘅證供,以整體去考慮。另外參盧建民案:單是在場仍不足夠,要考慮有否任何言語、動作、手勢、配帶標誌或徽章等等以證明被告人不是僅在現場出現。

(詳情候補)

郭官質疑2019年未爆發疫情,一般人不如現時般戴口罩;如果無需配戴,為何要隨身攜帶?D15狀回應指可能有好多原因,但無需猜想個原因,立場是身上物件的證供價值是非常薄弱,應考慮整體衣著,D15當時身穿紅白藍間條t-shirt,是一般衣物平平無奇。

郭官想參考依賴案例對黑衣的看法,D15狀提出典據4 (#練錦鴻法官)和典據5 (#陳仲衡法官)。

[D11 馬大狀採納 D15 黃大狀中段陳詞]

由於D11與D15情況非常相似,故採納D15陳詞。D11狀指出當時身上有一支好細支的生理鹽水,辯方立場不屬於裝備。另外頸上掛有白色醫學口罩。身穿黑衫黑褲,黑色運動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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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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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D3 佘大狀確認D3會出庭,但由於D5證人關係會稍後處理。

D5/7 吳大狀作出兩項申請:
(一)如D3所言,由於辯方證人安排時間方面有困難,故希望先呈遞D5和D7案情。D5兩名證人只有今日可以作供;而D7有一名品格證人明午才能作供,現尚與控方商討能否以65B呈遞。

辯方D3和控方已同意先呈遞D5和D7案情。

(二)申請在展示D5和D7案情時有另一名大律師列席,以監控住我播放的片段等。

控方對上述兩項申請無異議,法庭批准。

[09:41 D5主問]

確認D5現年25歲,與父親兄長一同居住葵青區某屋邨。除了做幕後工作,亦有在爸爸的成立跌打醫館幫手,而本人持有有關商業登記,商業登記證呈堂為D5(1)。爸爸有傳授跌打知識,故D5工作時也會用到醫療用品,如生理鹽水、消毒酒精、繃帶、口罩等,這些物品一般會放在腰包,方便工作。

其實D5是希望投考警察,因為可以從事一份有使命感、有抱負的工作,希望職業能成為一門可以服務社會的專業。與家人商量都得到他們的贊成同意,此外他們都認為警察是公務員有鐵飯碗。2019年10月收到警隊電郵回覆要求儘快填寫GF340申請表及提供學歷證明,電郵呈堂為D5(2)。

後來親身到新界南交通總部索取一份GF340申請表,但由於中五畢業而不符合資格。縱使被捕後都有報讀全日制毅進文憑,繼續追求成為紀律部隊一員以回饋社會的理想。於2022年7月收到VTC新生入學註冊完成電郵通知,院校:工商資訊學院,課程全名:毅進文憑—紀律部隊,電郵呈堂為D5(3)。毅進文憑畢業證書呈堂為D5(4)。畢業後報考不同紀律部隊唯沒有報考警隊,因為毅進有一名退休幫辦的導師認為D5身份尷尬,應等候案件完結才投考。2021年5月起分別收到懲教、入境、救護的申請通知電郵,呈堂為D5(5)。

案發當晚食飯期間看電視時見到旺角一帶有人受傷,作為醫者不忍心見人受傷,想去為傷者急救包紮。醫館有預約,但不夠材料預備,故試碰運氣到旺角一帶藥方採購。約晚上10時離開醫館乘地鐵到太子,徒步途徑旺角道觀察到沒有藥房開門營業,當時旺角橋仍在維修,路上無車有一兩塊磚頭,有途人。

(詳情候補)

[10:38 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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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盤問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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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詳情候補]

D5澄清有關報考急救牌,修讀毅進期間有報名學校開設的急救課程,但因名額有限需要抽籤,但落選。

案發當晚約10時彌敦道馬路上沒有行車,沒有想太多。沿豉油街、登打士街、彌敦道徒步行走都沒有看到有在豉油街5至6人口中的傷者。到碧街附近看到彌敦道好多人,有穿黑衣的、應該有些有頭盔。前方有2、3千人向後跑時沒有跟隨人群一起跑,因為當下想離開現場所以企立在原地,約10秒。同意情況很危險、很混亂,因為現場充滿催淚煙,不想逗留只想立即走。

經過較闊的巷仔一時見到好多人所以沒有選擇跑進去,之後聽到右前方近兩點鐘方向有爆炸聲便好驚慌,也放棄了向彌敦道北面跑。

[控方播放片段P007G 51:xx至52:xx]

控方指出D5其實在警方推進前站在示威者群較前排位置。

D5吳大狀質疑控方有何基礎向被捕人提供這個案情。郭官指推算的時間應該脗合。控方重申只是控方立場。吳大狀認為時間全部都是估計,然後就用時間鎖D5...(打斷)控方重申是用估計的時間。

控方指控D5講了兩個大話:
(一)D5事實上站在示威者較前位置。
(二)D5根本沒有原地等候10秒才開始逃跑,而這個大話是用作掩飾第一個大話。

D5表示不同意。

控向D5指出:你身上邊嘅醫療用品係俾你同參與暴動嘅人用
D5:唔同意
控:你最起碼透過提供呢啲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和支持參與暴動嘅人
D5:唔同意
控:你亦有意圖及確實參與咗本案嘅暴動
D5:唔同意
控:最後,其實23:05至23:10期間已經身處介乎窩打老道彌敦道一帶
D5:唔同意
控:當時你已經參與緊暴動
D5:唔同意
控:你頭先話去旺角要買嘢係講大話
D5:唔同意
控:呢個只係你講出嚟想法庭接納你唔係參加暴動
D5:唔同意

[15:43 覆問D5]

(澄清時序和觀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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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D5/7 吳大狀在開始呈述D7案情前,希望澄清昨日控方播放片段指有人從小巷跑出的實時與控方檢控基礎有出入。控方引述PW1和解釋因為不同傳令員之間不會核對,所以有偏差情況。郭官建議現階段不要糾纏或留待結案陳詞才聽錄音處理,因為現在最主要是聽取證人口供。

確認控方同意D7證人陳述書以65B引入。

[09:44 D7主問]

確認D7現年28歲,未婚,與父母和妹妹一同居住西貢區,2012年赴英修讀BA,2015年畢業後回港從事滅蟲工作。D7畢業證書列為D7(1)、而D7(2)(1)-(3)為不同公司為D7寫的推薦信。離職後從網上修讀全日制神學碩士,神學院文件列為D7(3)。... D7基督教背景。2019年成立了團契,當時弟兄姊妹共約6、70位,定期每週日聚會。(略)

郭官打斷主問重申已表達過關注要好好善用法庭時間,D7吳大狀作法令郭官想起較早前YouTube有片段關於個龍舟扒下扒下去咗隔離,冇咗方向。

(主問加速)案發當日D7帶同裝著平時滅蟲時的用品的背囊,用品如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濾罐、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帽子等等。當日約傍晚8時從家中離開去旺角一酒吧,抵達旺角時約8時半。有關衣著打扮,D7解釋衣櫥內的都是黑白灰色,黑褲方便工作。與其他人碰面後在酒吧中拿出眼罩等物品,討論應該可以作為道具用於講道時講述「屬靈裝備」,當時酒吧老闆問「搞乜嘢啊」,便向其解釋是講道道具。D7和有人大約11時離開酒吧後便分道揚鑣,而D7則徒步往處於窩打老道的教會,大約23:15到。後來到彌敦道近碧街便發現是示威現場,當時不打算逗留只想快些離開。突然有大量人群跑走,去到碧街小巷附近被推撞,但離開不了,之後就被警員拉去彌敦道,按指示面向鐵閘坐下、雙手擺後面,就被上膠手扣。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的地方做記錄和拍照。

(詳情候補)

[11:30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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