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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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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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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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答辯

郝(29)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 Facebook 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郝(29)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調查顯示,該貼文原文為丘文俊較早時在其個人Facebook發布。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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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9歲,雙親需要照顧,沒有刑事紀錄,有穩當職業。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密碼解鎖。2021年選舉有多項改變,包括加入本案罪行,被告只是對新安排表達意見。多封求情信指其性格樂於助人,日常非活躍談論政治。熱心公共事務,貼文可能對新制度未適應而表達意見。女友指其樂觀,不時協助家中解決難題。被告已經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不大,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其工作牌照或受判刑影響,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相當嚴重,貼文影響選舉公平性,但同意求情指未有影響結果。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判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

證物處理:
證物電腦及電話交還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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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開庭]

📌答辯:不承認兩項控罪

📌案件管理:控方打算傳召兩名警員證人,PW2為警員專家證人將解釋「願榮光歸香港」歌曲之意義,有錄影會面約十五分鐘,控方指被告有答問控方依賴招認,但雙方同意沒爭議可不用播放,辯方立場是被告有上載指稱片段,但爭議沒有侮辱國歌或區旗意圖,反對傳召專家證人作供或證供呈堂,挑戰專家身份及認為沒有必要,而且在定下審期才知控方打算傳召。對侮辱定義要求控方澄清是1)只干擾原本國歌改任何歌播放便犯法,還是2)因改成《願榮光歸香港》有政治含意才算侮辱犯法,控方回應檢控基礎是後者,知道是社運歌曲,代表反修例。

📌𠄘認意實P1以65C呈堂
-被告在2021年7月26日及後為Youtube 「威民」帳戶唯一擁有及管理人
-2021年7月26日 香港運動員張家朗奪得亞運劍擊金牌,頒獎禮上奏起中國國歌及升起香港區旗,片段P2呈堂
-警員12223 於2021年8月15日在被告住所拍攝其智能電話及螢幕共9張照片P3並呈堂
-女偵緝警員6672於2021年7月29日在網站Youtube「威民」發現貼文將頒奬典禮片段之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將該片段P4下載並呈堂
-2021年7月29日女警6672在「威民」youtube頻道將涉案貼文片段超連結作2張截圖P5並呈堂
- 女警6672在2022年7月12日將片段及網民留言等作57張截圖P6並呈堂
-涉案片段在2021年7月29日以P7手機上載在Youtube「威民」帳戶,可被公衆觀看
-2022年4月7月被告自願交出小米手機電話(P7)給警方調查
-2022年4月7日 被告在天水圍警署接受警員11223 進行自願錄影會面,內容準確,儲存在光碟P8內並呈堂
-同意下載片段及各證物均沒有受到干擾或改動,被告對證物鏈沒有挑戰。

📌PW1 WDPC 6672 李冢文(音) 作供
🔹主問
-為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成員,2021年都7月29日進入Youtube 「威民」網上站文並作2張截圖P5。同時將一段改歌貼文P4片段下載,庭上播放P4,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響起換替國歌(沒有歌詞或字幕)
- 2021年7月29日在Youtube尋找「威民」,在其公開片段題為「張家朗奧運男子花劍奪金牌頒奬禮-榮光版本」便找到及可下載。但7月30日再尋找已經看不到因貼文片段被改設為私人貼文。同年8月30日及2022年2月10日再嘗試也看不到,原因同上。2022年7月12日再用超連結又可以再看到,問到原因,PW1答因片段改設為不公開但沒有設定為私人,所以用一早記下之超連結便可以看到。
-證人確認2021及2022年兩次收看Youtube均是同一段片段,並引述截圖冊收看人次由2021年7月29日之92115次升至2022年7月12日之97806次,證人指P6截圖中觀察到有留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這才是香港人的歌。」2023年1月6日 PW1在Youtube找到一段總長33分鐘張家朗頒獎片段但背景為中國國歌,應該為原裝片段版本,將其中一分鐘剪輯呈堂,同日再用超連結到「威民」之改歌片段仍能看到,依然設定為不公開,收看次數增至九萬八千多次,證人查閱Youtube 不公開定義並作截圖P9呈堂。

🔸盤問
-2021月7月29日已經駐守網絡調查科崗位多過2年但
未夠3年。
-日常工作有查看Youtube, 同意上載片段可分為公開、私人及不公開3種,知道不公開片段但擁有超連結仍可收看及複制連結予其他人收看
-同意片段由公開𨍭為不公開之後11個月內沒有人留言
-知道有網民對留言回覆,不肯定網民有冇謾駡被告
🔹沒有覆問

📌辯方爭議PW2 專家身份作供
辯方陳詞反對傳召PW2 警署警長 徐先生 作專家證人,其對歌曲認知只是在網上自行搜查,對歌曲認識不算一門科學,而且該認識可能一般人也知,就如不需醫生寫專家報告去證明人有2隻腳,代表律師呈上2宗分別為英國及香港案例。控方也呈上張文傑案例希望法庭可批准 PW2作供,由法庭把關考慮其對歌曲認知及意見,協助了解歌曲意義。

聽罷雙方對擬傳召PW2作供之陳詞,法庭先休庭看專家證人11頁報告再考慮是否接納申請以專家身份其作證。

[1148 休庭至下午繼續]

[1445 開庭]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PW2以專家身份作證人,專家報告供詞 MFI可呈堂。辯方表示將挑戰PW2專家身份。

📌PW2 警署警長 徐志昇(音)先生 專家證人 - 研究《願榮光歸香港》之專家

法庭先處理PW2是否附合專家身份?
🔹主問
-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確認MFI附件之資歷,有學士學位,89年入職,12年升為警長。16年調職現部門,工作包括網上巡查,科技及網上罪案分析等,不時到討論區平台溜覽是否有犯法如煽動等。
-曾收看《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因被指派對該歌作網上資料該歌是2019反修例後出現,本案呈堂報告有例出自己對該歌之資料搜集,包括何時出現,出現之原因及播放次數等。
🔸盤問
-沒有試過以專家身份在庭上作供
-同意所有資料都從網上搜尋,不只Youtube, 亦有其他平台,方式是用google去查
-2022年12月初收指令開始調查去研究
-同意不知道歌曲調子,節奏
-不同意自己並非研究首歌,表示不是從音樂方面研究
-報告寫有五十萬次收看,附件E3第92貢有截圖可見
-同意網上資料只作紀錄,沒有去求證如發佈日子,收看次數等只憑網上資料紀錄。辯方律師指其中一段附件只有十萬次, PW2指是用用「願榮光歸香港」最多十段計算約共50萬次收看
-同意歌曲應用情況沒有實地考察,沒去求證,確認沒法肯定背景及音樂是否同步。
-不同意依賴其他人資料調查及刻意揀選個別片段
🔹覆問
-同一首歌曲有多少次檢控不知
-報告資料靠搜尋器
-盤問同意辨別不到片段真假,但每段會收看幾次,亦不會刻意籂選片段作報告附件。

裁判官請證人先行離開,以處理法庭爭議。

雙方就專家身份爭議作陳詞:
🔹控方陳詞
國歌條例訂立不久,本案為首案,若質疑證人未曾就相關案件作供,關係性不大。證人有把片段截錄,可供控辯及法庭隨意閱覽。控方曾呈上布思義暫委法官引用的澳洲案件上訴庭陳詞,以證明在普通法地區,若涉及傳聞證供,仍須真實地考慮是否曾發生。控方認為不可以單就其來源是傳聞證供,便全面否決其專家供詞。PW2徐警長有公事公辦,沒有為了顯示其播放率差異而只提及截圖的約十五萬播放率。歌曲並不是出現很久,所以調查時間亦一定不會很長,其證供值得法庭參考。

辯方指出現時考慮是該專家是否具備專家資格。一開始已問及其是什麼專家,控方指是「研究《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辯方認為在證人作供時,只是研究歌曲的應用,其並沒有研究控方所提出的身份所應有的部分。甚至其並沒有曾在法庭以專家身份作供。由開始到完成研究最多只有3星期,辯方不清楚專家對其所謂的研究範圍的知識有幾深。研究數據方面,若要持平研究,應是列出所有歌曲相關的應用。同意條例是新,但不能改變法規,否認專家證供不可全靠傳聞證供,證人並沒有求證,證人亦同意不知其真假。辯方指出證人缺乏相關訓練,缺乏相關經驗,整份報告皆是傳聞證供,沒有事實基礎。

早上審訊已討論過專家是從事實基礎作出假設而提出看法。但證人只是傳話筒,徐先生並不具備專家證人資格。

控方重申其沒有以《願榮光歸香港》的音韻曲調檢作侮辱國家,而是就其使用及人們認知。

🔸辯方指出現時所考慮的非罪名成立與否,現時只討論該名警長是否具備專家證人的資格,而非控方所講的控罪基礎。控方沒法提供事實基礎,不符合專家證人資格。

[1542 休庭檢視證人,雙方理據及案例]

[1625再開庭]

法庭批准PW2 可以研究《願榮光歸香港》專家身份作供,但由於今天剩下時間不足以作供,審訊需押後進行,雙方同意一天內可完成所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 0930 同一法庭繼續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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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0938開庭]

📌傳召PW3 PC19622 陳振輝(音)
🔹主問
2015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時於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軍裝當值。2019年9月14日1515 時收到通知隊伍需前往淘大商場協助處理超過四百人之集結,小隊在1522時到達,觀察到在場人多穿黑色或深色衫褲。一名女子後知名叫吳雅思向警方投訴在商場內被人撞傷,於是帶其到鴻福堂外,當時附近有多人聚集及叫囂,自己向其女子進行調查及登記,其時發現身邊6米外一男子(後知名字為馮xx) 同PC17128 糾纏,自己衝上前協助制服。完成制服後附近有不少街坊記者等在週圍.此刻發現6米外PC20921亦同一男子(後知為朱xx,本案被告)糾纏,於是上前協助,朱男背著我,自己上前抱腰加壓但不成功,朱男雙手不停掙扎,雙腳想逃跑,自己再扶起其左腳令朱男失平衡跌倒地上,自己再用膝跪他身上控制,其仍繼續掙扎,PC 20921用手扣反扣朱男後成功控制,將其扶起身帶到鴻福堂對面等候及戒備。庭上認出被告但指當時他沒有戴眼鏡。
🫂播放P4a 淘大商場CCTV
由15:28:30開始,約長3分鐘,片段是360度全景高清鏡頭所拍,畫面放大數十倍至15:29:15時,見到有警員17128同一人糾纏地上。PW3在截圖P4 a(1a)圈出自己。在片段15:29:21時指自己仍在剛才位置,但片段模糊不可清楚見到,要求倒帶後在截圖 P4a(2a)圈出自己。主控要求在15:29:22截圖找出自己,PW3指太模糊不可找出。之後再要求證人在不同時段之截圖內圈出自己並呈堂。圈出截圖未段PW3向法官指剛才一張圖因自己同另一些警員重疊,可能圈出位置不準確但不打算重新圈過。主控問片段15:28:21 有黑衫褲男子戴住白色口罩,手掛一傘,另一手持物件, 當場有冇印象?PW3指當時自己沒有留意此人。
🔸盤問
-制服馮姓男時,有3警員包括自己,自己是負責㩒住,同意當刻不受到其他人阻住制服該人。
-同意另一警員PC20921同被告糾纏時附近混亂及嘈吵,沒印象被告有冇大聲叫駡。沒留意PC20921糾纏時有冇大叫,自己沒見到PC20921有被人襲擊。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控方所有舉證完畢-

📌沒有中段陣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打算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沒有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交詳細書面陳詞,由於涉及片段及多張圖片要求法庭給予數星期時間預備。

[1057]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 1430續審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需在2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控方,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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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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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
【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
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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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審訊 [3/1]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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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陣詞,無在庭上宣讀。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希望被告要珍惜這兩個多月,考好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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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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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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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

📌PW2 警署警長 徐志昇(音)先生 專家證人 - 研究《願榮光歸香港》之專家

所有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1430同一法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法庭同時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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