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A2:庾(35)/ A3:陳(37)/ A4:葉(31)
A5:鄺(26)/ A6:尹48)/ A7:楊(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被控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於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背景:
原案林卓廷(A1)於去年12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官王詩麗批准,將於10月12日開審,預計15天。

今天控方再申請將案件與林卓延審期合併,控方立場是播片淨長度15-16小時,相同證人及影片,而其中一名市民證人不願作供兩次;於審訊及裁決公平性應由同一法官處理,亦不想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立場A4,5,7反對合併希望儘快開審 ,A6立場中立,其餘各被告沒有反對合併。

法庭立場希望在案件管理、公平原則和節省時間,希望案件能合併處理,現階段休庭給雙方商討審期。

[3:15]現休庭30分鐘

經雙方商討後,案件合併,但辯方希望沿用相同法律團隊,進行審訊,申請至2024年開審,但法庭認為做法不理想,拒絕接納,最終案件合併。

有保釋條件更改餘下:
法庭批准,A2 A3 有報到時間更改及各被告報到日數改為每月一次,期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0月12日-11月3日及11月13日-11月23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前覆核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梁,謝,黃,張,郭,劉(19-45)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開案陳詞,D5 郭 & D6 劉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兩人無申請保釋,立即還押到結案一同求情裁決,今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0933開庭]

傳召偵緝警員9751

案發當日1800時起以東九龍應變大隊成員身分當值,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隨機動部隊D4小隊進行掃蕩。證人主要職責為現場拍攝,以下播放片段全為證人所拍。

🎥播放P014(片段反映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推進情況)

警員沿加士居道往彌敦道方向推進,未到逸東酒店已聽到「砰砰」聲。

片段播放期間各方就關注點作出描述如下:
(陳官)-逸東酒店外的路上見到好多磚頭
(陳官)-見到警員互相提示並戴上豬咀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明星酒樓、耀才證劵、郵局、廉政公署、書局外;💥陳官表示之前喺附近守過,所以對一帶環境十分熟悉。)
(控方)-地下佈滿雜物

🎥播放P015-P016(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先後舉橙旗和藍旗警告現場人士離開)

(陳官)-地上有火--唔只火光,直頭係火嚟

警方催淚煙只會有煙,不會產生火光。片段所見警員手持槍枝為「大口仔」,用以發射催淚彈,發射會製造聲響。催淚煙有少少味,吸入氣體會催淚。汽油彈有少少汽油味,但行到好近先會聞到。(💥陳官一度忘記如何稱呼汽油彈,「玻璃裡面有易燃物體...叫做咩...」)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

警方已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分別有畫面顯示示威者好後方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

🎥播放P017(雙方對峙)

(陳官)-見到有零星汽油彈由油麻地站B1與B2出口方向掟出

[1248午休至1432]

🎥播放P018

(陳官)-整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好有默契咁用圍板圍住咗彌敦道,行動一致、有系統、有計劃
(陳官)-圍板外著晒火,推論示威者將汽油彈拋向前方跌落地下位置
(陳官)-不斷聽到汽油彈爆炸聲、玻璃碎聲,火光熊熊
(陳官)-警方曾向前進攻並制服了一些示威者

🎥播放P019(港豐找換店外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P020(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情況,實時約2345時)

(控方)-日本城外地上有大量雨傘

🎥播放P021(警方以橙帶於碧街劃出醫療區、臨時羈留區)

🎥播放P022(警方向臨時羈留區內的被制服人士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D2盤問
P021(醫療區片段)和P022(臨時羈留區片段)都是由證人拍攝。辯方要求他確認片中示威者是否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證人重複表示自己只負責拍攝,燈光及其他周邊事不是其控制範圍,亦唔關佢事。證人唔清楚現場有幾多張擔架床,當日在現場醫療區也沒有留意有幾多張擔架床,同意自己所拍攝片段未有拍到全部在擔架床上的人面貌。證人用長約1米的棍舉高攝錄機進行拍攝,估計鏡頭離地約2米高,但時高時低,最高時離地約2米多啲,唔肯定是否不超過2米半。

🔸D4盤問
證人在逸東酒店外戴上了防毒面罩,有過濾功能所以聞不到氣味,唔同意當時其實不知道現場有沒有放催淚煙,因煙係可以睇到。他不是催淚煙專家,只知催淚煙會在空氣中擴散。

🔹控方覆問
證人用來協助拍攝的棍類似「自拍神器」,棍長度大約及腰,同意陳官估算約有1.2米長。他拍攝時雙手同時扶住棍,手攰時就舉低啲。他拍攝臨時羈留區目的是記錄拘捕過程。

[1640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4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1500 前內容從缺]

📌PW2至PW4 現場拍攝警員分別作供完畢

📌PW5 DPC 8164 拍攝警員作供
2200 同PTU D4小隊沿彌敦道向加士居道推進負責拍攝

🫂P042 2330時在碧街彌敦道交界A1出口錄影,被捕人士踎或坐地上面向牆。

🫂P043 天仁名茶牌下先有一男後一花裙女子經過,見到地鐵站A1出口窄巷示威者被制服後情況

📌PW6 DPC 58506 負責拍攝工作

🫂P024開始時見到PTU D2小隊彌敦道咸美頓街交通銀行外面向太子。

彌敦道上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D2法律代表邀請法官留意片段內可見曾有途人,圍觀者。法官指示陳詞時在截圖圈出

🫂P025 喲234x至235x時,遠方彌敦道太子方向有示威者,馬路上有物件著地冒起火光

🫂P025 19日01:00 碧街地鐵站出口附近情形

1635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明早 0930 繼續審訊,PW7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主控官開庭時表示自己今天身體不適,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今天希望完成播放警方拍攝片段及網上公開媒體片段,留待明天早上再傳召其他証人;法官批准。

📹播片
PW7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片段播放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窩打老道、加士居道、彌敦道一帶情況。法官觀看片段後,認為當時埸面一片狼藉,滿地雨傘、被掘起的磚和渠蓋、水馬、垃圾筒等。法官並指示控方截圖紀錄當時情況。

PW8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繼續播放片段展示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油麻地一帶情況。片段播放至碧街時,主控官指現埸可見大量示威者遺下的物件,包括豬咀、鎚仔等,並截圖及要求PW8圈出圖中的伸縮棍及鎚仔。

警方拍攝片段全部播放完畢後,控方陸續播放現埸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0分鐘。片段可見示威者、路人、記者及警員。

控方指00:22:10為踢門時間,00:22:19可見有人作出敲打動作,00:22:41見傘陣,00:27:11見有人從店舖拿出梯和木板,控方請法庭留意00:27:58畫面中藥房招牌附近情況。
官:有示威者於上址踢門,並有傘陣作遮擋,其後搬梯和木板出來走向彌敦道。

D2法律代表在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2326推進時,在路上兩旁仍有不少街坊看熱鬧或是途人,而不是參與暴動人士,並已呈交截圖。
法官反指據她所了解,有參與暴動人士會著街坊裝,而過往已有案例指出於暴動現埸壯聲勢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
D2法律代表表示了解,只是想指出不可一概認為於警方推進時仍有可能有非參與暴動的途人身處現埸,並於稍後被圈入拘捕範圍。

控方指片段可見未開始暴動已有人聚集。
辯方請法庭留意畫面可見有不小途人皆無裝備。

法官表示從片段可見有示威者用傘陣遮掩其他示威者踢開其中一間店鋪的門,然後從內搬出木板和梯繼而再搬往彌敦道方向。控方截圖作紀錄。法官亦嘗試指出片段中有一名穿白色連帽上衣的女子,她當時並沒有配戴豬咀,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手持雨傘。該女子雖沒有穿著暴動人士的衣著,但在該埸面下仍長期逗留在現埸,根據案例仍被示作鼓勵及便利暴動人士。法官指,她想指出衣著並非唯一分辨暴動人士條件。

控方指今日能播放所有片段,表格有36名證人現已完成9名證人,有些不用傳召。

1252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下午進度]

📹播片(以快速播放)
P010E XX牛腩粉麵店CCTV:
2321時門外不時有黑衣人由左至右或右至左經過,有人打開傘,有人手持物件。

P007E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6 向碧街砵蘭街方向)CCTV:
大批黑衣人士彌敦道沿碧街跑向砵蘭街,為警方到場前後情況

P007G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7碧街向彌敦道方向)CCTV:
見到彌敦道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窄巷,拍到有警員到達彌敦道碧街前後情況,有黑衣人由窄巷走向砵蘭街,其間有警員用強力電筒照射黑衣人,窄巷有一人被制服(非本案),之後有一警員拔槍。
(D2代表指片中一男途人曾孭斜孭袋經過)

P008C匯港通找換店CCTV(指向碧街窄巷):
實時23: 30,警方已經到埸,制服示威者安排坐在窄巷

P011A 九龍行CCTV(彌敦道指向碧街):
主控指約晚上九點多彌敦道有人鏈傳送木板,D2代表指此時亦有各色衣著人士出現

[所有CCTV播完]

P058 RTHK片段 :
04:02時窩打老道康祐大廈外有數名途人,04:11:55警方推進後沿途見到多人被捕,彌敦道馬路上遺下雜物雨傘,23:34警方咸美頓街一字排開設封所線,之後23:39仍有示威者對峙投擲汽油彈著地後冒出火光。

P058A 熱血時報片段:
黑衣人在彌敦道上聚集,有人打開雨傘及用木板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作防線,多次投汽油彈引起火光,警方在彌敦道另一邊設防線線對峙並施放催淚彈。
📍法官曾要求慢播聽聲,之後指示威者好有系統,有人叫口號進攻及後退。

P058B 熱血時報片段:
示威者後方拍攝角度,拍到示威者行動過程,警方突然推進後示威者四散
📍法官指上海街窩打老道見到2淺色上衣男女一起並手持長傘停留,聽到有人叫「有狗」。D2代表指23:27果欄燈火通明應該還在營業,但陳官指窩打老道遍地磚頭是否店鋪仍可做生意? D2代表也指片中分別有街坊大叔大媽手持膠袋,另藍色上衣路人出現。

[1641 今日完庭]
控方仍有3段片段 P058C、D及E分別是熱血時報報、大紀元/新唐人電視留待明天播放,估計快播需30分鐘。

明天早上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我希望多謝呢排一齊有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地好重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0935開庭]

播放証物P058C YouTube 片段

2310  彌敦道窩打老道直播片段(快放)
控方表示片段中可見人群傳遞物件,法官詢問是甚麼物件,控方表示無法從影片判斷,只見是玻璃樽狀及傘狀物品。法官指示控方從片段中截取圖片,顯示彌敦道窩打老道中有示威者排成兩行傳遞物件。

播放証物影片P058D 砵蘭行文明里片段

法官指示控方截取片段中有人掩鼻之片段並詢問控方當時拍攝位置,控方引述證物P001B表示當時位置為油麻地地鐵站C出口附近

播放証物影片P058E 窩打老道人群情況及警方防線

控方表示所有証物錄影片段播放完畢,以下將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首先會傳召高級警司(不能說的名字)作供,但證人1030才到庭,因此暫時休庭待証人到達。

1037開庭 傳召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

証人表示1118當日駐守鐵路警區,同時兼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法官詢問可否以採納四年前警察所作口供代替庭上作供,以節省法官當庭抄寫證供時間。控辯雙方表示需要討論並索取當事人指示,法官休庭至1130再續。

1139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不反對,並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証人作供 警察編號2700,1118當日進行踏浪者行動,奉命設立窩打老道防線,到場後曾要求調配水炮車到場未果,於是驅趕人群到碧街彌敦道交界。人群之後攻擊防線,2300人群推進並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但人群大部份人配戴防毒面罩,施放催淚彈未能驅趕,人群並開始於附近建築物縱火,於是開始部署驅散/拘捕行動。2323下令機動部隊B大隊開始推進並拘捕示威人士,及後將所有被捕人士帶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並於碧街設立臨時羈留處,以便看管被捕人士。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進行特別行動原因,証人回應當時由於理工大學被佔領,並在附近一帶有破壞事件,並於附近連接紅磡火車站天橋投擲大量雜物落紅隧口, 此批人士亦攻擊警察,武器包括弓箭,佔領者亦於理大內制造汽油彈,因此部署包圍理大,避免佔領者離開。而1118前兩日曾被調派至理大外作防線工作,親身遇見過佔領者離開。1118當日留意到網上有討論區包括連登有人士呼籲營救佔領者,當中有一個講法叫圍魏救趙,意即有示威者在外圍衝擊警方防線,打開缺口以便佔領者離開理大,1118當日下午有示威者衝擊理大外警方防線,因此當日當更後被調派至紅磡火車站,2100接到指示帶同應變大隊開始行動。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是否負責部署拘捕/驅散行動,並要求証人於地圖上指出行動地點及推進方向及交代當日行動準備細節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 証人此前表示2311時碧街有人士高速向後跑往太子方向,辯方問是否當時於碧街後聚集人士不是靜止而是有郁動,証人表示兩者均有,辯方問是否有2-3人向後衝而引發人群向後跑,証人表示只見2-3人向後跑,並無看見引發人群向後跑。

D2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其當時長時間站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石壆觀察現場情況,是否同意面前出現火光長達兩分鐘,証人同意。辯方問是否有鐳射光影射,証人指一直有照射,辯方問是否在此情況下看見有2-3人於碧街向後跑,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有否戴防毒面具,証人表示沒有,只有頭盔連保護罩。法官問現場有否氣味,証人表示有濃烈汽油彈氣味,及物件燃燒的氣味

辯方律師出示地圖指出証人當時身處位置當時前後兩至三條燈柱沒有開啟,當時証人其實並不能觀察到2-3人看見速龍後逃跑,証人表示不同意,而看見速龍後逃跑只是推斷

辯方律師再指出當時証人與碧街相距近百米,無可能看見當時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晚0013返回碧街,此時有無從任何渠道得悉碧街小巷有人疊人事件發生,証人表示沒有,辯方再指出當時人疊人人數眾多,有大約30-100人,是否作為現場最高指揮官亦不清楚此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再出示地圖,問証人是否知道彌敦道兩旁包括上海街及砵蘭街有大量住宅單位,証人表示知道,辯方律師再問是否知悉深仔記粉麵位置而當晚有營業,証人表示沒有此方面資料

辯方指出深仔記位於砵蘭街65號,當晚附近亦有大量流鶯工作,問証人是否知悉,証人表示沒有資料

D3律師盤問証人,指其表示見到彌敦道咸美頓街有防線,作為警方最高指揮官,知否在驅散行動前警方曾否於當處設立防線,証人表示沒有在該處設立防線

辯方律師指出警方驅散行動前市民可自由出入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問証人是否同意,証人表示同意

1303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10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司張嘉豪(音)繼續作供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D2法律代表:
證人回應辯方大律師在2315時,上級指示證人稍後有速龍小隊到場截斷後方,在場的警員便隨後追捕,梁是唯一與總部聯繫的人,所以由他發出gogogo 的指令。
法律代表強調gogogo 那一刻是個出奇不意的行動,證人同意。
證人亦表示他站於廣豐找換店附近碧街窄巷,之後知道巷內有20-30人,證人稱他有份幫手疏散窄巷內的人,他只同意彌敦道有不少被制服的人,但聚集的人不多。
問證人停留了多久,證人稱都以分鐘計,由gogogo到確證封鎖線15分鐘,辯方問在這段時間內,證人不能見證住所有窄巷內的人完成疏散,證人不同意。

-D3法律代表
證人稱2326時,同意小巷入面可能有非示威者;
代表指出醫療區內的人幾時及由邊度被帶入去,證人都係不清楚的,證人同意。

-D4法律代表
問證人催淚煙會令人看不清楚事物的?證人表示因人而異;
證人都同意催淚煙是會令人呼吸困難;
證人回應辯方,他已經唔記得他有沒有將窄巷內有多人擠塞的事件會報上司。

🔹控方覆問
證人回應主控:窄巷內人士的衣着是黑或深色衫,背囊、行山仗頭部帶有裝備;
確立封鎖線前已有不少警員在場,封鎖線是要在場的警員在速龍小隊離崗後留低執行任務,不可離開;
主控又着證人認出摧淚催的空殼是當日使用的用槍發出的催淚彈。

👨‍🏫法官問證人用槍射出催淚彈的,同用手拋出的催淚彈的尺碼是不是一樣?證人話有些不同。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列表上第11證人高級督察溫志豪(音)
🔹控方主問
控方讀出證人於2019-11-23寫的供詞;內容大致: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於彌敦道南行線推進至較北之彌敦道中央郵局…證人到場不久後追捕兩名男女,用警棍擊打男子,因地上有濕滑物質,三人同跌在地上,在速龍隊員協助下拘捕了該兩名男女;及後到碧街小巷協助疏散人群,設立醫療區分流到各區醫院診治。

證人同意採納該口供呈堂;主控再着證人確認2326時快速向前推進,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目到人群由彌敦道轉入碧街,A1出口窄巷有一大群人塞滿在附近,有100-150人;
證人稱他2345時才到達窄巷,當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隊員及不少示威者被制服,有些躺着有些蹲着及跪著,並已高舉雙手,衣着就都是黑衫褲的;
他當時在窄巷附近處理了一名女示威者;闊巷當時亦有速龍小隊人員在場。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及片段:A1窄巷情況
證人認出並在圖中圈出自己,稱他正替一名女被捕者擺復原卧式,所以他在地上蹲着;(法官質疑主控為何需要逐段逐段片段都確定時間,主控表示過往類似案件有辯方代表質疑,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也可能有其他人士進入,所以有必要確認有警員在場的詳細時間),稍後速龍小隊撤離,證人所屬之D1小隊負責留守於彌敦道以西,近地油麻地鐵站A1出口設立之防線,至0008交給D2小隊接手該防線之前,證人下令設醫療區及羈留區。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成立封鎖區後,如有警員截停、拘捕現場人士,是否都將會帶進封鎖區?
證人表示他到場後就沒有人被帶入,但他到場前就不知道。

-D2代表:窄闊巷口,地鐵站的人堆,範圍有幾大,證人表示人堆直徑有15米;
證人同意2345到達碧街前,窄巷在該時段前有甚麼人進入了窄巷他都不清楚,同意可能當中有非示威者;

-D3代表:證人同意他被上司指派設立醫療區及等候區後,便沒有返回碧街封鎖線;警員在哪裡將其他帶入該位置他就不知道;
證人回應他沒有點算過有幾多人被帶入醫療區及等候區。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及着證人在截圖中圈出由彌敦道轉入碧街而堆在窄巷外的人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表示她約了下一個控方證下午兩點半;
法官問昨日看的RTHK,熱血時報及大紀元片段,有沒有做截圖?控方回答有,且已是雙方同意了的;

[1221休庭,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下午進度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傳召控方第十二位證人 警長33131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證人早前所作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讀出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證人在口供提及於2326時向示威人士推進,沿途亦有制服示威人士,其後沿彌敦道追至碧街,在甚麼時候到達。證人回答於2335到達A1出口位置,當時見到機場部隊總部人員,特別戰術部隊人員在場。控方問證人有否望向碧街警方制服示威者的位置,證人見到近碧街有被制服人士,亦有速龍圍堵一堆示威者。

控方指證人2335被指派在碧街封鎖線,證人指派下屬進行,全部為機動部隊D1隊員,控方要求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封鎖線位置。

控方問證人設立封鎖線後留於該處多久。證人回覆整晚逗留該位置,負負設立羈留區/醫療區。

控方問當證人逗留該處時,有否看見有警員再將其他被捕人士入封鎖線,證人指在其視線範圍內並沒有。

法官問等侯區用意何在,證人指當時於碧街圍堵一堆人士,等候帶領進入臨時羈留區,或有醫療需要者會被帶領到醫療區。

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是否只負責拘捕押送本案中第二及第四被告,而沒有直接負責或指示其他警員進行對D1押送工作,證人回答沒帶直接負責,但有指示其他隊員進行押送。辯方律師指證人沒有對當時指派何人押送D1進行紀錄,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根據證人口供碧街至砵蘭街都是封鎖範圍,證人同意。有機動部隊人員追截碧街人士,當時是否追截至砵蘭街,代表已超出設立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不清楚,當時被圍堵人士集中於碧街,法官問知否在砵蘭街有拘捕行動,證人表示不清楚。

🔸辯方盤問
D2律師:指證人口供中有點名5名人士,代表當時該5名人士都是被證人所屬小隊追截制服,但當時證人口供附表-被捕人士列表中有29人被捕,是否代表其他25人非由被告負責,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錄影片段中有被拘捕人士於醫療區擔架床上,亦有部分人士要用呼吸器協助呼吸,證人同意。

D4律師:證人口供中附件2被捕人士列表中有D4名字,該名字如何得來?證人回答當時需去醫院人士不斷遞增,因此當時需紀錄誰人負責押解工作,亦需紀錄被押解往醫院人士資料,名字應該因此得來。

辯方律師指證人用「應該」字眼,表示沒法清楚記起當晚每一位人士的被拘捕情況,證人不同意。

1518 控方有覆問,但需時十分鐘索取指示,聆訊1530繼續。

🔹控方覆問
地圖中碧街東南商業中心左邊為砵蘭街,證人口供附件地圖中封鎖區位置遠達砵蘭街,但當時封鎖區位置其實並未至砵蘭街。

控方指當時碧街已有速龍在場控制一大堆人士,當時速龍位置亦在場達致封鎖效果,證人同意。控方問證人有否在碧街位置時見到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因證人回答辯方盤問時指出其當時視線範圍遠至砵蘭街,法官更正控方說法,當時證人的回答為他不清楚在該處有無拘捕行動,控方再問證人有否看見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沒有。盤問完結。

控方表示下午原訂傳召兩位證人未能出席,將更改時間再行傳召。

📌案件管理
安排PW14 及PW15 (兩位消防員)在4月17日出庭作供;除PW30及PW31在鐳射筆證供上有爭議外,其他證人會以65B形式讀書證人供詞,部份會有簡單的跟進問題。

[15:45休庭,押後至4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其中一名被告:「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辯方盤問PW13

PW13同意他曾於其他審訊指出東方街至碧街有看到觀感不是參與暴動的人,現解釋因為他們無對自己作出敵意行為,亦同意在其他審訊中曾指出該路段有深色和淺色衣服的人

PW13同意東方街碧街轉角位有OK便利店,但無印像有無開燈。PW13由東方街往碧街,忘記有否看見磚頭被挖出,但在彌敦道有看到磚頭,不知磚頭由何來。

PW13於窄巷看見兩人昏迷,一名是女性,另一名忘記了其姓別。另有7-8名神智不清,有男有女。不知道有無人其他人在窄巷以外昏迷。PW13指窄巷傷者有生命危險,要先處理,並不是意指只處理窄巷傷者。

PW13於A2出口叫兩名同事,林進彥和林二和(音),前往A1出口觀察。證人有先觀察才叫他們前往,並指當時無對峙情況發生,同事到達A1出口後告知他有火。PW13於2332看見有人疊人情況出現,看不到如何發生

辯方問及PW13由A2出口望向A1出口作觀察之時間,指a4 有途經彌敦道,欲知有關環境之證供。PW13答約2325-30時,其後同事吿知有火警便前往A1出口。

辯方指不同PW13就時間上有不同演繹。PW13叫同事去A1出口時,指碧街不見有警員,即旺角大廈到城景國際,廣華醫院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路段,視線範圍和平,無對峙,條街有人。

PW13叫同事去A1出口後,指警察很快由廣華醫院跑向彌敦道並撳咗啲人落地。彌敦道人群則四散。證人叫同事前往A1後,在他們過彌敦道時有觀察其安全,及後望回A2出口並希望進行爆破,因為地鐵站有訊號顯示有火警。

🔹覆問PW13

控方問PW13盤問指其他時間平靜是不是相比起窩打老道彌敦道對峙時的激烈情況而言。PW13指到達油麻地消防局時看見對峙,但於東方街是沒有看到此情形。
PW13於A2出口叫同事前往A1出口時,冇一同前往幫手,繼續專注在A2出口, 同意因此冇留意碧街和彌敦道情況。直至同事告知有火警才前往A1出口,沿碧街往彌敦道。當證人還在碧街時,看見警方在他後面近廣華醫院衝向彌敦道,速度比他快。PW13同意在東方街往碧街看見的淺色衫和深色衣物人士其身份和做什麼無從考究。

📌傳召PW14 溫健良
現職高級消防隊長
讀出證人於2020 年3月回的一份證人供詞

2357時到達彌敦道碧街, 現場已被警察封鎖,證人進行急救工作,有26男7女送院,0500時消防離開。證人口供指到達彌敦道碧為2357時。PW14續指是消防車到達上海街登打士街位置,及後用了3至4分鐘,約0000時到達A1出口。

到達現場後,問得封鎖線內警員准許入內,但移動傷者前要先得到警員同意。

🔸辯方盤問

同意進行評估時有人昏迷和神智不清,有叫警員盡快把傷者送往醫院,相信擔架床情況是較為嚴重的。關於神智不清的昏迷指數幾多無資料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15 STC A1
- 以65b 成為證供P0123

2019年11月18號1955時到達遊樂會,2325時窩打老道碧街落車向彌敦道推進,見示威者向北跑,警員窩打老道彌敦道防線向北掃,PW15下指令作出攔截。PW15指出他前面口罩頭盔者後知AP1 距離約五米, 喝令停底,尾隨徒手拉底AP1並跪在他背後控制。

及後見到其他示威者繼續往北面逃走,證人指AP2衝向他,距離相約五米並喝令他停止不果便用手拉低AP2。令人擔心示威者由碧街往砵蘭街方向逃走,欲在A1出口進行堵截。PW15在0025時把兩名被捕者交付往tha。

📌案件管理:
還會有4名A證人,但21號先黎到,可能會有時間調配。控方估計下星期一完結控方案情

D1: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2: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3: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4: 作供

下午1430繼續傳召A1作主問,並會傳召A5 PW17

💛感謝臨時直播員💛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