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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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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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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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2/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10:08 終於開庭,控方本想即時傳召PW2馬智鵬(音)總督察,但 #劉綺雲裁判官 花了12分鐘追問控方為何證物9-12及15會懸空,控方曾提出以幾份未有證物編號的承認事實填補,但裁判官未有理會,裁判官於相冊中發現有部分搜出物品未呈堂成為證物,最終裁判官命控方於較後時間以該此未呈的證物補回P9-12及15。

10:20
傳召PW2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控方播放2段測試片段
第一段片段 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14380進行測試P2 黑/黃色彈叉
測試用P2用三粒鋼珠(其中一粒測試前有量度,重量4.36g 直徑10.22mm) 射向木板,用作測試的鋼珠PW2作供指是由案件主管帶來的,未知是否P6A/B/C。測試成功以P2把鋼珠擊中木板,但測試距離及木板厚度,甚至是否擊穿則未有交代。

第二段 由PC8413及WDPC14310 測試P5A 即6條橡膠帶(彈射器) 能射到多遠。

片初PC8413交代測試地點為羅湖練靶場,
測試內容是以P5A作彈射器(六條橡巾)*捆綁於2支距約一米的固定支柱上*,而用作射出的物品是磚塊,由於風聲太大只聽到第二舊重量為261.4g

測試結果為第一次射到60-70米外, 第二次超過70米,第三次50-60米。
三次都是由PC8413以把P5A拉後約10步*的方式把磚塊射出,然後再經由對講機的女聲(*相信是WDPC14310*)講出磚塊射達的距離。
*期間拍攝者、測試警員PC8413及PW2均沒有上前確認距離*。
**之間為本人觀察,片中無特別提及。


辯方盤問 PW2 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辯方律師問PW2是否對槍械有專業知識,本身作為本案專家證人的PW2立即回答自己只是對槍械有點認識但不是專家證人。

裁判官聽到後立即叫證人先出庭,再向控辯雙方確認雙方同意證人是什麼專家身份。
控方稱PW2的角色只是一個目擊者,聽畢控方回答後,辯方表示對PW2再沒問題。

再休庭等控方上車拎啲本來控方唔打算呈堂嘅證物…

重新開庭後,控方呈上十多樣證物。
相冊中第X張相(顯示的物品) ,列為證物P幾多… x 16 (除咗一個膠袋及 膠袋連黑色箍 外其他證物係乜都無講)

裁判官就被告控罪(1)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

押後至4月8日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6日提交詳細書面前陳,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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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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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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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2/3)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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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PC4593 葉志威(音),負責截查拘捕被告 作供

證人當晚與PW1同乘巡邏車於2125時前往海傍道西行線清理路上雜物,PW1在2136曾發射催淚彈,行動在2250完成全部人員離開並在2304返到香港仔警署 。但2305電台通知海傍道南寧街香港仔中心大快活天橋下行車線再有堵路,眾人再乘巡邏車前去。在到達西行線近天橋聽到有人叫「死黑警填命」,巡邏車停留好短時間後由西行中線駛到左三線離開,警長34808訓示天橋上6人聚集,車需往田灣迴旋處掉頭返東行線,並以通訉器通知支援車日及2號在西行線斜路級樓梯位置包抄。

2311巡邏車在東行左一線距大快活三十幾米時收慢車速,PW2坐左中排見一綠色雷射光柱射入擋風玻璃。下車後見大快活天橋有一人右手拿黑色筆物體物體淘寶發出綠色光柱,於是沿車左邊向後行至車尾再望向天橋,那人由天橋上左三線位置開始起跑,走向近海旁公園樓梯位置。PW2在海濱公園入口截停男子再帶入公園入口左邊花圃盤問,同時將其身上背囊交PC169協助搜查。證人同被告期間對答如下
問:你響度做乜嘢?
答:我一個人咋!
問:一個人做乜嘢?
答:我一個人,等車返屋企
PC169其間企PW2背後,證人獲通知在背囊內搜到一支雷射筆,同袍13588用手扣鎖上被告。PW2承認看不到搜背囊情形,但望過個背囊及雷射筆,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性武器拘捕。在警車上向被告警誡下被告說「呀sir我支筆用來觀星咋。」
庭上認出證物雷射筆(P3)因當時看到上邊有danger 及 波長532 mm字眼。控方律師提問發現雷射筆時是不是入了電池因證物袋內筆及電池分開。PW2説帶被告上警車後,PC169將被告及背囊交給他,證人在被告面前將雷射筆取出放在手按開關知道可射出綠色光柱,然後在2315再向被告警誡及拘捕。之後證人,PC169將被告帶回香港仔警署。PW2指一直保持雷射筆是翌日0505時連被告會面紀錄Pol.153及調查報告Pol.157交西區刑事調查2隊探員24675處理。

📌PW2 辯方盤問
案發2300再有堵路,於是與PW1同車前往,自己坐第二排最後左,PW1坐在前方較左,自己位置看到擋方玻璃。巡邏車在西行線時首次聽到橋上有人叫「死黑警填命」,但自己車上位置只看到橋上有幾名青年人,只從警長34808口中得知有6名。
PW2確認2311從東行線回到天橋時見有綠色雷射光處從擋風玻璃右上方射入車內。

盤問下證人回答今日庭上作供首次提到有雷射光射入車內,因覺得不重要沒在書面口供記錄,並指自己當晚被磚頭掟中腳也沒有寫低。PW2重申情况沒寫下但在記憶中,可以在隔了一年多後在庭上喚起。

巡邏車停定後警長34808訓示追截橋上6人,證人見橋上一男子手揸雷射筆面向證人(因那刻有綠色光柱射出),該人幾呎外有幾名男子。PW2同意書面口供沒提該人衣著,今日庭上又是首次説出其衣著描述。律師進一步指庭上證人作供説追截被告提到他手拿雷射筆及將左膊孭住背囊攬在前面跑,以及用雷射雷從橋上射到地面,全部在書面口供均沒提及,PW2同意。

在海濱公園拘捕被告時,是PC169在花槽按下制測試雷射筆,而自己上警車後亦再測試,PW2承認兩次測試也設有在書面口供反映。車上測試後證人說放回灰色背囊內,自己一直手持背囊。盤問下PW2同意書面口供寫11月9日1705在香港仔警署將雷射筆等證物夠啲PC 24675,但不同意辯方是指當時交收警員處理緊其他被捕人士打手指模沒有接收證物沒雷射筆之後不知所終。

📌PW3 PC 53212 PC 梁x中(音),書面口供以65(b)呈堂讀出。證人負責當晚快速搜查在海傍街渡碼頭截獲及拘捕之5人,證人指自己出發隨車到近大快活天橋下,警長指橋上有6人聚集需分頭追捕,拘捕5人時沒有在各人身上發現有雷射筆,但不排除可能有人從通往海旁公園東行斜路取走違禁品如雷射筆。

案件於明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0930進行續審,主控表示預計明天可完成辯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7/15]
#1020旺角
👥謝,區,胡,梁,楊(20-48)

下午庭:
裁判官拒絕D2代表律師申請,認為有足夠基礎接納PW6證供。

控方盤問PW6完成,D1代表律師沒有提問,D2代表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 - - - - - - - - - - - - - -
案件於 3月19日 星期五 上午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前覆核
👤陳(18) #1020旺角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與辯方相討後決定傳召三名證人,包括兩位遇襲警員和警誡及拘捕被告的警員。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13日 進行為期兩天的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6將軍澳 #審訊

D1:莫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案情:
2019年10月6日2144時,PW1至PW5坐警車駛經上址附近,見到D1至D3形跡可疑,落車嘗試截停3人,3人見狀逃跑但終被截停。在D1背囊搜出勞工手套,有控方證人目睹D2在早前掉走一個黑色口罩,在其背囊搜出兩頂帽、兩對手套、兩件T裇及一條短褲,並有兩支噴漆及五個口罩。D2承認在慧安園隧道噴連儂牆。
警方在10月7日0400時到上址,見到黑色噴漆字,寫「陳榮光中共撚」。
PW8為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老師,承認「陳榮光」為該校校長。

背景:
事隔逾一年,在2020年10月23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2月28日 同案D2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被告同意案情,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控方撤銷控罪。(與同案D2 D3相同)
須支付堂費1,000元,噴漆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昨天身體不適,今天雖有醫生紙但仍能準時到庭;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須為另一案件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6偵緝警員9865 古志華
當天便裝當值
負責為A6搜身

案發當日約2000時協助11869進行搜身。

📌播放NTS16 M032
片段由12979 羅國祐拍攝
顯示11869及PW16 9865搜查A6過程

A6身旁有兩個警員,身穿深色T恤為PW16,另一警員身穿淺色T恤。

以下為搜出的各物品:
00:00:37時PW16由11869手上接過在A6右前褲袋搜出的物品,包括電筒、鉗、一包未開封索帶。
00:00:46時在A6左前褲袋搜出一部手提電話。
00:01:01時PW16右手持一個口罩、左手持兩支生理鹽水。PW16聲稱有印象是生理鹽水,因為有望過包裝上的標籤,有標示為生理鹽水。00:01:04時PW16左手接過另一支生理鹽水,PW16聲稱透明包裝上有文字標示。
00:02:16時接過一個口罩包裝套,又接過一件衫放入一個白色膠袋。
00:02:24時PW16接過兩支液體(畫面可見為寶礦力)。00:02:28時又接過兩件物件,黑色物品不記得亦無法認出[1],另一盒為食物餅乾;00:02:36時再接過另一盒食物餅乾和另一件不知名物品[2]。
00:02:42時接過一個空膠袋和一件白色衫。00:02:44時接過一條卡其色褲。00:02:54及00:02:56時分別接過第三及第四件衫。
00:03:00時將一個銀包放在A6大腿上。
00:03:09時接過一個黃色膠袋內有一對鞋。
00:03:36時在一個筆袋中取出一把黑色鉸剪連鉸剪套、釘書機、計數機、和筆。同時11869放下一個叉電頭。
00:03:50時打開一個藍色袋內有7至8張地鐵單程車票和卡片。同時11869放下兩個外置叉電器和叉電線。
00:04:23時PW16接過藍色袋和入邊的車票及一個卡片套放在A6大腿上。
00:04:31時PW16將一件不知名物品[3]及其他交搜出物品11869放回A6背囊。

📌3件無法認出的物品
[1]在00:02:28時搜出的黑色物品當時在現場沒有印象。00:04:57時為將同一件物品放回背囊的畫面,PW16終記得為黑色縮骨遮,截圖為P40_PW16_001。

[2]另一件剛才在片段中無法看清楚的物品,PW16指為泳鏡,將物品放回背囊截圖為P40_PW16_002;將物品取出截圖為P40_PW16_003。

[3]最後一件取出之後隨即放回背囊的物品則沒有印象。

🌟片段中許智峯多次呼籲警方切勿再阻礙救護人員協助傷者。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16

📌搜查過程
PW16同意A6在搜查過程中合作。

📌寶礦力
PW16同意片中接過的「兩支液體」為寶礦力。

📌生理鹽水
至於主問時所指的生理鹽水,PW16不記得確實文字,亦不記得包裝上標籤是中文或英文,但記得因為見到標籤上一些文字所以認為是生理鹽水。

📌泳鏡
主問後期時PW16稱不知名物品[2]為泳鏡,辯方指出該物品實為三點式Y形頭盔帶,PW16現指不肯定該物品是泳鏡或頭盔帶。

📌學生證
PW16稱不記得搜查期間有沒有見過A6的學生證,聲稱沒有聽過A6在搜查期間指自己要回教協助舉辦迎新營。
PW16亦不同意A6背囊內的物品與迎新營有關,但不知道背囊物品有否被檢取。

PW16作供完畢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66) #0707旺角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馮時俠。

背景:
被告被指在2019年7月7日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在2020年9月22日,鄭潤聰暫委裁判官裁定被告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並在同年10月22日分別判處被告2個月及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期後被告當時表示希望保䆁等侯就阻差辦公及襲警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
🛑被告人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裁決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速報:
控罪一:🥳🥳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1004元朗 #答辯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二,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一並存於法庭檔案內。法庭表示判刑前會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 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

《蘋果日報》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官只索教導所報告 元朗中槍15歲少年 認暴動下月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裁決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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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2項控罪成立❗️還押

📌裁決簡短理由

控罪一爭議在意圖還是意外撞到受害人
控罪二爭議在有否意圖拘捕反抗

從庭上作供,三位證人包括2警員證人及1受害人口供互相吻合,受害人庭上展示動作怎樣受傷也同醫療報告相若,非辯方指受控方引導,各人盤問下亦沒有動搖,因此法庭認為三人證供可靠可信。

相反法庭認為被告庭上口供不可靠也不可信,例子如

1)上學出門數分鐘便在樓下附近石壆坐休息,盤問下說沒有特別原因,平時不會,不合情理

2)沒有犯法,主問時說見到警察驚慌便逃走,盤問下又說警察追來及呼喝所以逃跑

3)說有減速側身嘗試在婆婆及工人中間穿過。工人扶著婆婆連在一起空間狹小哪可能穿過。如無心撞到,應會停低問受害人有無傷,被告卻只停一停不作聲繼續逃跑

4)被告說頭俾人打及腳踩所以反抗,但醫療報告卻沒有證據被打,而且口供也從來提及,被警察打是庭上首次説出。

辯方陳詞有指受害人口供與庭上作供不符,法庭認為只是落口供時與警方溝通出了少許誤會,不影響可信性。拘捕警員說不知道被告受傷到過醫院,現埸見不到流血及被告也沒有説受傷,而被告頭部受傷本席認為極可能是被捕自己跌在地上引致。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有意圖襲擊及拒捕,兩項罪名均成立❗️

📌求情:
律師呈上被告父親入院記錄。在本案去年開審前6天,被告父親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中風,期後需住醫院及療養院合共數月,出院至今一直留家中,大部份時間臥床及用輪椅,自理能力不理想。此事令被告明白老人家受傷經歷,有內疚感,亦願意主動賠償受害人$1500之醫療費用。同時亦呈上數封求情信及一封予受害人之道歉信。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不涉社會事件,應當獨立事件考慮判刑,而且案件與被告性格不符,過去一年多因此事困擾下仍努力讀書及照顧家人,希望法庭唔能夠輕判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指理解控方認為本案件是社會事件,要求辯方在3月26日或之前提供案例參考,亦表示不會索取要求之報告。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留法庭存檔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4月7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期間還押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耶)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背景
案發當日約1940時PW17與其他畜龍到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支援;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東行線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制服及拘捕A7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近燈柱34528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着深藍色背囊男子,即A7。A7距離PW17約3米,用雙手及身體阻礙PW17向前追捕。PW17將A7制服,用膠索帶反鎖其雙手。PW17拘捕A7後,將A7交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標示A7位置
PW17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7舉起雙手阻擋PW17時的位置,在電車站及電車軌間,呈堂為P62_PW17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1:46至20:03:17
在20:01:50時可見A7身穿黑色上衣坐在路肩上,PW17在旁邊。當時A7頸上有黑色物品,PW17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17_001。
20:02:22時,A7仍坐在路肩,可見為電車站。在A7前有另一人(即A11)被3個警員制服在電車軌上,面向天躺在地上。控方指在二人身邊地下有兩個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17_002A。
20:03:13時畫面可見有一個深藍色背囊在A7後面地下,一個畜龍,PW17稱為13004,正搜查該背囊。PW17指A7當時仍在單肩揹住背囊。
早休後PW17稱自己從背囊內取出A7身份證,並搜查其他物品,但忘記其他物品,只取走其身分證。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可見A7坐在同一地點,A7身邊兩旁各有一個畜龍,PW17在畫面左邊 、13004在畫面右邊,正搜查A7背包。PW17當時沒有留意搜出的物品。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7

在截圖P41_PW17_001中,可見A7腳上的黑色鞋,PW17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鞋外面有沒有鞋套。
畫面中可見在A7的鞋和褲之間有一截不同顏色,PW17不同意是因鞋套所致,稱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亦不同意如果鞋套都是黑色,畫面中會見到鞋和鞋套有不同反光情況,再次強調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

至於A6上衣,PW16指是短袖,短袖衫外沒有其他衣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17

案發當日1750時已經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和其他警員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在人群前面有路障。約1900時,PW17收到指示要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推進至路障時,警員需要花時間移開路障,期間見到大約50名身處路障後面的人進入奇靈里。當時PW17及其他畜龍有跟隨進入奇靈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7

1955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及拘捕,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但仍然有大約100人未散去。當警方向前推進驅散及拘捕期間,PW17見到A7沒有轉身離去,反而面向警方方向。A7沒有張開雙手,只是用手和身體阻礙推進。

PW17衝向A7時,A7裝束與被捕時相同,期間PW17視線沒有離開A7。
截圖可見A7頸上的黑色物品在PW17第一眼看見A7時已經有。被捕時A7沒有頭盔或防毒面罩,而PW17亦從來沒有見過A7有脫去頭盔或口罩的動作。

🌟 #陳仲衡法官 試圖阻止 #傅昶生大律師 進一步盤問PW17細節,大律師稱「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嘅,我聽話嘅」, #陳仲衡法官 疑認為大律師言下之意不滿其判斷,揚言「我有錯你講俾我知」, #傅昶生大律師 直指「我覺得你唔啱㗎」,終繼續盤問細節。

在截圖中金灰色頭髮女子為A11。在PW17聲稱A7阻礙推追捕時,PW17沒有留意A11在哪裡。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17

截停A7時,留意到早前在德輔道西聚集的人群往上環方向散去,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干諾道西方向離去。

拘捕A7後,約在2013時交予54982看管,之後PW17繼續向上環方向掃蕩。PW17先再皇后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留守大約一小時,之後經德輔道西到ibis轉入干諾道中,期間沒有經過橫街。

到干諾道中時,看見有數以百計人群聚集,服飾和裝備與早前在德輔道西的人群相似。當時在信德中心外有另一條警察防線封鎖干諾道中。

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催淚彈和橡膠子彈
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17曾經見到左右兩邊有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催淚彈發射後有煙霧冒出,至於曾經發射橡膠子彈是PW17憑警務知識及自己所受的訓練判斷。

📌A7前臂
PW17確認在相片P28(D7)(5)中短袖衫與自己在現場見到的相同;在NTS16 M064片段中,畫面顯示A7右前臂有遮蓋,PW17指不記得在上索帶時A7手部除短袖衫外有什麼衣物。

📌鞋帶
PW17確認證物P7-3黑色鞋為A7在皇后街時所穿着的鞋,證物沒有鞋帶,但有鞋帶窿。相片P28(D7)(5)是A7在葵涌警署拍攝,可見鞋子沒有鞋帶或鞋帶窿。PW17指A7在被截停時,黑色鞋上有鞋帶亦有鞋帶窿。

- 午休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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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小結:
D2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6(總督察Y),D3代表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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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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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約40人排隊

按:師弟妹加油,辛苦你地咁遠過黎😔廢柴直播員師兄以你地為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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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在控方循循引導下推翻午休前作供
午休後,控方「遂 格 遂 格」播放NTS16 M064中20:03:15至20:03:15時,可見A7鞋面沒有鞋帶或鞋帶窿。
PW17指自己午休前作供不正確。
在看過證物P7-3、相片P28(D7)(5)及片段NTS16 M064後,PW17改變對鞋套說法,指A7當時有着鞋套。

PW17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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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8警員13004 區卓賢
當天為畜龍
負責搜查A7

當天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電車站在處理一名男子。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片段可見男子兩旁均有畜龍,PW18指畫面右邊為自己,當時有搜查被捕人的藍色背包,但沒有印象裡面的物品,因為目標只在搜查有沒有構成危險的物品。

PW18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609中環

簡(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0.16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控罪案情大概指被告留下的雪糕筒對一輛城巴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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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報告正面,建議18個月感化,跟隨感化官指示參與不同對更生有助的活動。
被告家庭背景良好,得到不同人,包括老師的支持,品格良好,學業表現亦良好,有參與不同的青年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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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感化(遵守感化官的指示去工作和居住,參與對更生有幫助的活動,跟從指示接受心理輔導),$500堂費由保釋金扣除。
🟢三個月後即2021年6月17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聽進度報告。
可留意有無記者影相,可問候手足是否需要遮)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被告先前已經認罪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希望法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要考dse,希望法庭能夠俾機會佢重回正軌,以社會服務令回饋社會,被告願意遵從任何時數嘅社會服務令。

鄭官判刑:
報告內容正面,接納被告有悔意,以及接納被告係出於衝動和愚蠢才犯案,相信被告有作出反省,法庭亦知悉被告係應屆dse考生,因此,法庭經過考慮後相信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對被告較為適合。
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表示不爭議本案中,對物品管有的意圖,辯方有一個專家報告,控方表示不打算再尋找其他專家證明,同意呈上報告內容但會傳召該名專家證人。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和另一名證人,預計用2日時間審訊。

專家報告中由物理教授負責,就著警員做的實驗(即用木板試驗能夠彈到幾遠)的幾分鐘片段,所撰寫的一份報告。法庭表示是否需要在法庭審訊中做回這個實驗,控方表示可以,只需對著一個木板,在3-5米內做實驗便可以。辯方解釋,該報告針對2樣因素作出評論:分別是該物品不能夠對成年人作出傷害及警方在做實驗時用了不太科學的方法。法庭提醒若控方決定要做實驗,需提前告知法庭以便安排一些安全設施。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中文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判刑
#非法集結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重溫裁判官上次尖銳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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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辯方呈上2封額外的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親筆撰寫、以及由1名跟進被告情況的機構社工撰寫。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母親因本案致壓力過大、身體不適,今早由救護車送院治理,故未能出席今日聆訊。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據悉,裁判官形容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規模、有組織的。被告雖非組織者或領導者,但沒有被告等的參與便不能成事。縱使被告清白案底以及年紀尚輕,但行為對社會公安影響廣泛,不能只著重更生元素,判刑須具懲罰性和紀律性。然而,被告在案中沒有使用武力,是對被告有利的因素。裁判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並須遵守以下條件:
• 讀書及工作須經感化官批准
• 每日19:00至06:00宵禁
• 須遵照感化官指示參與支援服務計劃或小組活動

💛感謝在場記者提供消息💛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於施祖堯裁判官席前的簡易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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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皆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背景報告顯示其由細到現在都是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案例指出接受法庭裁決,不能視為真誠悔意,故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是否承認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得到指示被告承認。

速報
控罪一,二: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判刑分析
考慮案情嚴重性,犯案之時為社會事件的高鋒期,社會上時有衝突,刑事損壞的情況。

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控罪一及二所管有的物品均可造成極大損壞。

雖然是審訊後定罪,但乃念初犯,法庭亦接納其有真誠悔意,在最後的時間承認自己攜帶及其意圖,是法庭應考慮的因素,但不可過份放大。

院舍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被告均身心適合。法庭要考慮各院舍設立目的來判刑。

1. 教導所
其專注職業培訓,拘留時間較長,一般約廿多星期。
法庭相信被告完成刑期便會回校讀書,而且有真誠悔意,教導所並不合適

2. 勞教中心
阻嚇性較強,務求短時間內以艱苦訓練,嚴厲要求,建立紀律。但鑑於被告有真誠悔意,而且背景顯示其一直以來有良好品格,勞教中心亦相對不合適

3. 更生中心
其旨在阻嚇,及糾正被告觀念,建立適當的社交關係,法庭相信此項選擇能在懲罰與更生中取得平衡。

故控罪一二皆判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師弟妹們請你們謹記初心,記得寫信比佢,唔好放棄,有罪唔代表我地做嘅事係錯,罪只係呢個政權嘅罪。對唔住,係我地無能令到你地身陷險地。

再按:而家更生中心如果乖乖地嘅話,都尚算還好,不要太擔心,最緊要,記住佢,唔好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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