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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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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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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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7/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PW13繼續作供。

帶D2搜屋後,回警署檢取了6件證物,但無即時交予證物室,9月4日1010才交予證物室。當時以透明袋裝住,有黃標籤,上面標有控罪、警員編號及簽署,代表由該警員檢取或見證。如見證檢取,上面亦會有檢取警員的簽署及編號,即有兩名警員的簽署及編號。

PW13確認由自己檢取P42相簿第7-12張相中的證物,相簿中其他證物並非自己檢取。第1-12張相是在搜屋後由自己拍攝,但忘記第1-6張相中證物從哪裡獲得。

🌟盤問
9月6日將車票交予警員14272作調查,但沒有一起去調查,亦不清楚他是否當天就去調查。辯方指出口供或記事冊均沒有記錄檢取P42相冊中第1-6張相的證物, 上面的標籤沒有檢取警員的簽署並不合理。
😒PW13改稱黃標籤只是填寫人員的簽名,不是由自己檢取亦可簽名。

辯方指出搜屋檢取的3樣證物都不屬於D2,PW13不同意。

辯方指早前回應過D3證物鏈無爭議,控辯雙方早前曾同意P3相簿第2及7張相的證物不處理,辯方現表示需爭議其連鎖性,相簿中其他證物則不爭議。

辯方指並非考記憶,問到相關問題時不介意PW13重溫記錄。
PW13曾處理總證物表,包括三位被告9月2日至3日於現場及家中檢取的證物1-61號及後來增加的62-85號證物,控方已預備該表,記有證物敍述、編號、由哪個警員檢取、處理人員的連鎖證據。

證物表顯示12-18為D3的證物,處理人員為PW13本人...
[棒球帽、黑色口罩、灰色遮、八達通、iphone、sim卡]
PW13口供及記事冊無提及處理過以上證物,亦忘記甚麼時候接收以上證物、由哪裡接收及交給誰。PW13估計是由4395交給自己。
警員22284表示9月2日5點接獲以上證物,PW13忘記是否交給了該警員。

PW13表示親自輸入證物房的文件69A,要輸入後才可以放入證物房,但不記得自己第一次輸入該文件的時間是否為文件上表示的2019年9月3日2116,指可能是print文件的時間。文件包括總證物表中1-61號證物,與控方的總證物表中1-61號數量及種類一樣,但不記得62以後的是否自己處理。

辯方指出PW13無法就以上證物於9月3日2116前的狀況提供資料,並不能指出是否4395把1-61證物交予自己,只能猜測,亦不能指出何時何地接收證物、交接前放於何處及由誰保管。

PW13指自己為把證物交到證物房前最後一個接觸證物的🐶,但沒有記錄有誰在此前接觸過證物,不記得是否除了自己及4395仍有其他人接觸過證物。

辯方出示PP54 D3的黑色口罩 ,黃標籤有PW13簽署,上面無寫日期時間。PW13不記得幾時簽署及封存或何時何處從哪個警員接收。
PP55 D3的遮上面沒有黃標籤。 PW13不肯定是否有處理過、不記得從誰接收、不能提供任何資訊。
PW13對PP54及PP55不能提供由檢獲到呈堂每階段的處理及安排。

🛑覆問
把證物交到證物房時,需輸入警員號碼及密碼+證物員號碼及密碼,雙方核證然後交入證物房。 該電腦記錄並非69A。
取走證物時亦有記錄誰在何時取走證物,但控方指需明日才可取回該記錄並解答辯方問題。辯方並不爭議進入證物房後的連鎖性。

PW13金句:我係唔記得,唔係唔知道

PW13暫時離庭...

控方指稍後傳召的22284才是負責處理D1-3證物的🐶

施官對荔枝角站證人是否已經作供完畢,而案發時有否有證據顯示三位被告與事件有關提出疑問。

控方指港鐵職員於荔枝角站通知警員列車受阻,之後警員在荔景截查被告。荔枝角站的證人無警員,並已作供完畢,荔景站才有警員證人,伸遮一刻片段拍不到,但舉遮前企在該位置的人為D2。無直接片段顯示D2伸出遮。
辯方指車內該位置有兩人手持遮,伸出遮的是另一人而非D2。
施官提出無證人看到D2上車,控方指之後會傳召的14272睇片及截圖,負責辨認D2。
控方指無影到D1於車廂做任何事,檢控基礎為衣著及身處位置,因較早時候他於太子站月台,與其他人逗留很久聚集說話,行來行去。
辯方指該片段無影到人群或三名被告,亦無影到人群進入任何車卡。
控方指有片段拍到D2D3上車,D1已在車上。

P8相簿RTHK片段截圖有太子站及荔枝角站情況。

庭上播放RTHK片段,顯示阻塞車門時該位置有一位白衫人士手持一把遮、D3手持一把遮、而另一人亦有一把遮,總共有3人有手持遮,但拍攝不到是誰伸出遮阻擋車門。

早休後,1200開庭時控方突然從警方座位附近找出寫着"15. one number of umbrella in grey color" 的黃標籤。控方指其應為上述PP55遮的標籤,PW13確認。

控方指相簿中11件D2相關證物均有PW13的警員編號及簽署,即使並非由PW13檢取。PW13確認。39號的遮亦沒有標籤,但找到另一個11號標籤...

PP55寫着2019年9月2日檢獲,但無簽署,PP54口罩由PW13輸入電腦,但無法確定是否由4395交給PW13...

施官問PW13 10月24日從證物室取出P35彈珠作測試時,有否取其他彈珠到場地,PW13稱沒有。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探員22284 (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隊)
📌主問
2019年9月1日1900開始當值,
9月2日0630仍當值,到荔景站進行反罪案巡邏。
於3037警務室見證警員10913搜查D2,搜身完畢後協助帶回葵涌警署。
1700 從4395收到D3的證物,負責看管及記錄,為總證物表上12-18及41。
1830 從10913收到D2證物,即總證物表上1-11及40。
1952 從15643收到D1證物 總證物表上19-39、42-44。
2003-2014 將所有證物交予葵涌警署報案室人員看管,之後無再處理過。
由接獲證物後至未交予報案室前,每件物品有黃標籤、分好每位被告的證物。所有證物均在面前看管及入電腦,無受到任何人士干擾。

🌟盤問
PW14稱由檢取人員填寫黃標籤
,報案編號成立時間為2019年9月2日1158,所以輸入證物資料最早應為1158,此時間前電腦無法查看證物去向,但口供及記事冊會明確顯示。
P11 One number of adult single journey ticket 防干擾袋上有號碼A4296102,但該號碼並非車票號碼。

1-44號證物由PW14於2019年9月2日1700-2014處理,並親自看管,但他對1700前證物的處理並不知情。

PW14從4395接收12-18號證物起的幾個鐘,並無見過PW13 8396接觸證物。

PW14稱1700收到時,每件證物的黃標籤已存在並有人簽名,當時並非8396的簽名,因為8396於處理案件時並不在場。

‼️出示PP54及PP55予PW14時, PW14稱當時PP54及PP55黃標籤為4395填寫,而非庭上所見8396填寫的,PW14未見過庭上的此標籤‼️

PW14表示當時4395簽名身份為檢取證物人員,現時更換成8396 的原因並不清楚。

69A的report generation date為 2019年9月3日2116。PW14指該69A於1700由自己開始輸入,用了半小時至40分鐘,目的為將記錄輸入電腦後交予報案室的人作核對,因為當時證物房已關閉,因此於2014將證物交予報案室。

因「我問題, 一時無寫到」記事冊及口供均無記錄報案室誰接收證物,2014後證物的處理無辦法得知。

PW14作供完畢。

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自遣返香港後已還押9日

控罪:
製作爆炸品

曾經還押約28日,於2020年情人節在高院成功保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3531

案情: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
(摘自明報)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老婆同媽媽」

被告因隔離檢疫中,故今天沒有到庭,控方表示被告的隔離令去到4月4日才結束,法庭表示可與其他案件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 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9警員52775 葉廣全
現為警長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STC深藍色制服當值
負責制服A12

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29

🌟 #陳仲衡法官 不滿 #石書銘大律師 令其默出約40多字的證人供詞,1446突然宣佈休庭,待石狀先行影印。1454由書記影印後重新開庭。

覆問PW29警員 52775 葉廣全

PW29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1/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3月31日上午審訊

承認事實:
1.2020年5月27日1000時當時隸屬水警警區的警員10386身穿防暴裝束巡邏,當日天晴,光線充足。
2.同日1013時警員10386於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截查被告,並檢取1罐_ _ _ _(按:白電油嘅另一啲名) (P1)、1支雷射筆(P2) 、1包索帶 *已打開,內有99條*(P3) 、1個3M過濾口罩連濾罐(P4) 、1個眼罩(P5) 、1把遮(P6) 、12支生理鹽水(P7) 、1對手套(P8)、1條黑色面罩(P9) 、1件黑色外套(P10) 、1個背囊(P11)
3.同日1040時警員於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控辯雙方同意為合法拘捕*。
4.證物P1化驗1罐130ml含……成份的打火機燃料。
5.證物P2化驗可射出綠色的光,當進一步測試對眼睛傷害時再未能發出任何光。
6.相冊(P12)為上述證物的相片,*相片反映了證物當時狀況*。
7.地圖(P13) 為龍和道一帶地圖。
8.上述證物沒有受到不法干擾。
9.被告出生年月日、居住區份及職業,沒有刑事紀錄。
10.2020年5月27日1300時中環畢打街一帶有公眾活動。
*為PW1作供後新增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

PW1 拘捕警員 10386 梁孝榮(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1
PW1 案發日早上1000 於案中環高調巡邏,1012於龍和道近變電站見到被告手持長遮孭背囊轉身急步走。PW1上前截停被告,由於截查地點有排水渠不適合作搜查,PW1把被告帶到51226號燈柱旁搜查,最終搜出白電油、雷射筆、索帶等物品,PW1向被告問及物品如何得來及用途,由於被告拒絕回答,因此將被告拘捕及帶點中區警署。


辯方盤問 PW1
盤問下PW1確認下例事項
-2020年5月疫情關係,帶口罩外出很平常,因此被告帶口罩不是當時懷疑被告的原因。
-截查被告前有否截查其他人,但就不確認是否多於一人。
-警員截查其他人所處的地方正正是連接海濱的1米闊左右的通道,否認截查時其他人難以通過,但承認會令到原來的通道更窄。
-否認辯方指有警員向被告講「鬼鬼鼠鼠,過尼!」
-否認辯方指被告當時並無急步轉身,是自然轉身正常步速離開。
-PW1稱於現場有試過雷射筆可發射綠色光,否認事後有向其他警員了解才得知。PW1承認上述環節重要,但慬以唔記得作為主問階段沒有提及的解釋。
-承認19年5月27日口供和今天庭上作供就告知被告截查原因的地點有出入。PW1確認口供為錯,今日庭上講法才正確,PW1否認辯方指從來無向被告告知截查原因。
-承認當初口供寫從被告背囊中搜到涉案長遮 及 涉案全新未開(控辯雙方於開庭前已檢驗過已開及數過只有99條,於較後時間加至承認事實上)階為錯誤。
-承認截查時聲稱就各物件逐一查問的對答沒有書面記錄,否認當時無就物品逐一查問。
-PW1截查其間有行開抄燈柱號碼,但表示可確認沒有警員向被告查問白電油用途。
而辯方則指當是被告有向PW1以外的警員回答白電油是拿給做地盤嘅父親,而警員
就回應「咁即係仲有共犯啦!」
-辯方表示被告於中區警署內被警員以雷射筆照射眼睛,PW1表示無見到。

控方原意傳召的 PW2 高級督察 韋鑑洸 講解當天中區一帶的示威情況,最後控辯雙方商討後以修訂承認事實作交代。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將於下午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上次進度:
控方主要證人腰部椎間盤突出要進行手術,而康復期預計為時兩個多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01

受傷狗手術成功🙄

預審期3天

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至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二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本來不足5人旁聽,好彩突然都有多一兩個朋友仔)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提堂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審前覆核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余(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29天🛑

控罪1:暴動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
法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涉及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7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處理提訊程序。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20201003元朗

黃(38)

控罪:
(1)侮辱國旗
(2)侮辱區旗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0月3日,在新界元朗安寧路近燈柱FB3333,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8支國旗
(2)被控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區旗

保釋事宜:
$500現金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即4月28日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8星期至5月26日 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魚蛋革命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8)

控罪:
暴動

案情:
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旺角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NOW新聞在2016年2月9日0618拍攝的新聞片段
00:00起播放
00:06時可見有示威者把路牌拋向馬路中心
02:10時可見身穿白衣的被告出現在鏡頭左邊

🌟被告背景,已省略相關資料🌟
被告現年二十九歲,犯案時二十四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於2017年8月確診淋巴癌,2018年接受骨髓移植手術。

🌟證物處理🌟
P3-12,即被告的個人財物將交換被告。呈堂的影片等則交由法庭存檔及交予警方。

⭐️辯方代表 #關唐利大律師 表示求情大綱已交予法庭,表示「唔想喺庭上讀出」,惟法官表示其仍然需要作出陳詞。

🌟辯方求情🌟
雖然被告的學歷只到中五,但之後一直努力工作,並非遊手好閒。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在被捕後態度合作,坦白招認犯案細節。其犯案時受現場氣氛及傳媒報導影響,事後感到後悔。案發後感到後悔及擔心會被捕。被告一直明白自己犯了錯,表示當時是被慫恿犯案,明白應用和平方式表達訴求。2016年後再沒有參與任何抗爭活動。本案比較特別的因素就是被告本身的健康,被告在2017年確診急性淋巴癌,接受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表示接受一連串的治療對年輕人而言絕非好受。

⭐️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表示辯方在求情大綱裏希望法庭基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作出減刑,甚至以緩刑的方式處理案件,惟辯方並沒有提供任何案例。#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多番追問辯方有否就這相關減刑或判處緩刑的原則的案例,惟辯方表示相關的一宗案例也只是基於人道理由減刑數個月,除此以外就沒有其他案例了。

法官表示案件情節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

🌟就著人道理由方面的減刑🌟
法官表示已參照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撰寫的就這暴動罪的量刑原則”Sentencing in Hong Kong” 457頁開始就著基於人道理由減刑的案例,惟辯方就這方面沒有陳詞。表示希望法庭可以作出 act of mercy 去減刑而已。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10:0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 #關唐利大律師 是為721元朗白衣暴徒暴動案A1王志榮的代表律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112荃灣

雷(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審訊內容

📌裁決理由
本案依賴2名PW證供,分別為PW1警長15331及PW2偵緝警員5176。

劉官在裁決時讀出PW1的供詞,詳情可參閱審訊內容,此處不重覆。劉官認為PW1誠實可靠。

本案主要爭議在於PW1表示在2019年11月12日2157後沒再見過被告,與證物P5羈留人士行動紀錄中提及PW1當日2217在Report Room見到被告和在2218帶被告到Interview Room 8讓蘇沙展對被告進行調查有矛盾之處。可是,劉官表示辯方沒向PW1指出不同之處,控辯雙方均沒給予機會PW1解釋,不認為PW1說謊。
(按: PW1供詞與控辯雙方同意的同意事實不同,即控方證據自相矛盾,劉官卻沒就此給予比重。)

另一爭議在於PW1指為被告扣上膠索帶時被告的背包在地上,而PW2表示背包是由被告右肩單肩揹上。劉官觀看片段後認為情況如PW2所述,裁定背包一直在被告身上。

此外,辯方指出PW1在警車上看見被告,但下車時視線短暫離開被告,質疑被告是否PW1在警車上見到的人; 但劉官認為此情況與PW1沒在警車上見到被告,下車後才見到被告,認為他可疑然後追截無異,接納PW1的供詞。

劉官然後讀出PW2供詞,詳情請參閱審訊內容。劉官接納PW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劉官裁定當晚事實為PW1和PW2所述,至於背包的位置則為PW2所述(由被告右肩單肩揹上)。當晚有約60人堵路,被告在集結的人當中,管有紅色玻璃鎚,唯一合理的推斷為被告會用其損壞財產。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表示被告就讀大學最後一年,已25歲,故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均不適合被告。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其父親和母親所撰寫。雙親亦有到庭。信件內容大概提及被告學業和家人均受案件所影響,家人會對被告加強管教。被告為泳隊成員,一直認真讀書和練習游泳,平時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學業和健身。

辯方指出被告管有的物品不及汽油彈等其他攻擊性武器嚴重,而控罪當天本身亦沒激烈衝突。由於被告將考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劉官休庭半小時至1600。

📌判刑
休庭後,劉官指控罪當日有60人集結,被告在追截下被拘捕,被告管有玻璃鎚。劉官已考慮求情信,但認為案件嚴重,當日有集結和堵路,上訴庭亦指出在同類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中,不能過份強調個人因素。考慮玻璃鎚在袋裏,案情亦不是最嚴重的類別,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個月(沒提及原因),判處被告入獄3個月。

📌保釋
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一萬元現金
· 不得離港
· 居於向法庭報稱的地址
· 宵禁2300 - 0600
· 逢星期一 1800 - 2100到荃灣警署報到

📌證物處理
P2背囊歸還被告,P3玻璃鎚充公,P1(承認事實),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 (羈留人士行動紀錄)交法庭存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0女警員15225羅子茵
案發當日編入特別戰術小隊(畜龍)T大連
連內全為雌性警務人員
協助處理A12

📌播放P38 NTS_M049(00005)片段
由8:04:30PM開始播放
可見PW30跪在趴在地上的A12背上

沒有盤問,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偵緝警員15275 張震東
當日當值為新界南總區應變第二大隊
負責拘捕A12

📌背景
2000時在德輔道西29-31號外的行人路上從偵緝警員5869手上接手處理A12,及後女警14537為A12搜身。

📌證物檢取
PW31負責搜查A12的背囊。當時在背囊裡搜出並檢取了以下物品:一包裝了在密實袋裡的十七個口罩 [P12(7)]、一包未開封黑色口罩 [P12(8)]、一頂黑色鴨嘴帽 [P12(4)]。從A12身上則檢取了以下物品:一對黑色手袖[P12(6)]、一隻白色勞工手套[P12(5)]、一個裝有一部電話的防水袋[P12(9)]。

🌟控方展示一包未開封的口罩,問PW31檢取這包口罩時有否開封。#陳仲衡法官 逐表示:而家冇開封咁搜到嗰時梗係冇開封啦下話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31

📝A11法律代表盤問PW31逐字稿

PW3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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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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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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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7/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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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5 DPC20249
📌主問
2019年9月1日屬新界北第二梯隊第三小隊。因港鐵之前申請了禁制令,要特別留意有無任何阻礙或干擾列車開出的人士。0628於荔景地鐵站巡邏,0900到往荃灣方向月台巡邏。

事發前特別留意4名戴口罩男子:2名黑色衫、1名白色衫、1名灰色衫。

0925見到軍裝,相信是鐵路警區同事衝上荃灣方向列車,透過玻璃見到車上有戴口罩的人士逃避警方追截,遂與小隊傳令員6641於另一道門衝上列車包圍。
一名戴黑cap帽、灰色口罩、着白色短袖衫、灰色短褲、白色鞋的人士手持黑色遮,眼神閃縮, 退到人群中,因懷疑他與阻礙列車開出有關,於是將其截停查身份證,辯方無爭議其身份為D3。

因現場多人聚集要控制場面,帶D3到月台再到3037警務室,交給刑偵警員4395處理。

確認控方呈上的證物和相簿是D3的物品,包括帽、口罩、衫、褲、鞋、PP55的遮。

🟢庭上播放P5 now新聞片段 13:05-13:11 PW15認出自己及D3。

🌟盤問
PW15指當天9時許接獲一些資訊 需留意黑衫灰衫白衫及戴口罩的人,0925見軍裝衝上荃灣方向列車而開始行動,但並不知道是幾號列車幾號車卡。

車卡內人數30-40人,少數戴口罩 (約5-10個),冇印象着甚麼色衫,多過一個人着白色衫,但白色衫戴口罩只有D3一個。辯方質疑此說法冇在記事冊出現,而是憑記憶講出。

PW15指帶D3上月台時,無問過D3有否於荔枝角站停留,但有向D3講為何要截查。辯方指PW15無解釋過為何截查,交給4395後亦不知道他如何調查。

書面及庭上都提及D3戴灰色口罩 辯方指出D3當日戴的是黑色口罩。記事冊0935及口供都指雨傘為黑色,但PP55並非全黑色。證供有記載車廂內有一群戴口罩男子向PW15方向跑,逃避軍裝警員追截,當中包括幾個人,但不包括D3。PW15視線只看到人群背面,逃避的人群中可能有人無被截查,因此白色衫戴口罩未必只有D3。PW15指車廂以外可能有白色衫戴口罩的人不在其視線範圍內。辯方指出D3並無眼神閃縮,亦無涉及在荔枝角站發生的事。
PW15作供完畢。

施官要求下,庭上重播rthk片段...

PW16 4395因需到另一庭作供, 明天才出庭。
辯方表示不需盤問原本的PW17 16666,換作傳召原本的PW18 14272,下稱PW17。

📌主問
PW18 14272現時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反詐騙協調中心。到2020年11月尾屬葵青區重案組第一隊。

2019年9月6日從證物警員8396接收並處理港鐵單程票P11。當時封在防干擾證物袋中。9月11日向PW2港鐵職員黃國輝(音)調查,期間證物袋仍封着,無任何時間打開過,隔着證物袋調查。 中間幾日一般做法會擺在自己office書櫃鎖上,有時間再調查,但此張車票做法無記錄,相信是跟慣常做法。

黃國輝提供一張電腦printout P12,為P11的調查結果,調查後交回證物室同事保管,當時仍封在證物袋中無打開過。

2019年10月24日與PW13到靶場做彈弓彈射測試,當時8396帶去的鐵珠並非屬P35中的鐵珠,只是用類近的樣本做測試。

PW17表示熟悉D1-3被拘捕時的裝束,2019年10月3日1400-1730檢視過傳媒攝錄的片段並截圖,憑三位被告外型、衣著、裝備作追蹤。

控方申請播放太子及荔枝角站片段讓PW17認人,會以荔景站片段作比較。各辯方律師指出荔景站片段無反對,太子及荔枝角站片段會反對。

‼️施官指出證人要有相當時間分析影片及對被告有特別認識才可以批准以影片認人,控方指其基礎為PW17調查該案件有一定時間,對各被告特徵熟悉。

辯方表示有關片段包括22個檔案,因此PW17於每個檔案都未花太多時間觀看,如PW17可以憑數小時觀看時間認人,法庭同樣可以做到。

PW17指2019年9月2日1912與其他警員帶D2搜屋,2020帶回黃大仙警署,2045再帶回葵涌警署 之前無見過D2,相處期間清楚留意D2身材、外型、衣著。

討論進度問題:處理PW17認人事項需要時間長,而亦需要額外2-3位有關證物鏈的證人,各被告預計不會作供,控方預計明天可以完成所有控方證人。辯方不反對於法庭觀看有關(荔景站)認人片段。

🟢庭上播放P7A rthk live片
45:57-46:02 留意到背囊疑為D1 另留意到一位人士疑為D2。施官要求控方做一個表作標示,控方指不懂打中文字,要求手寫,施官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1/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下午審訊
被告作供指當天早上8時收到於地盤工作的父親以訊息告知帶漏工具,要被告把白電油、防毒面具及眼罩帶到中環給他,被告亦一一講解往於工地見過爸爸什麼工作時會用上述工具。辯方另呈上一系列文件以證被告父親於地盤工作。
被告0815查看巴士程式得知0830有他乘坐往中環的巴士,而從被告家中到巴士站需要10分鐘,被告形容時間上有小許緊湊,僅把工具放進平常行山用的背囊便出門坐巴士去中環,未有把一星期前行山所用的物品(尖指有使用痕跡的手套,觀星用的雷射筆、防曬的頸套…)取出,而這些物品都放在背囊底部。
被告到達中環後立即聯絡父親,但得到的回覆是需半小時後才有空出來接收工具。被告因此附近的海濱行打發時間。被告行到海濱向灣仔方向的盡處窄路前見數名警員正截查他人,因通道狹窄,被告轉身離開,以正常速度折返。轉身後被告聽到一把男聲:「企響度,鬼鬼鼠鼠,做咩嘢?」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1430 作結案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鍾錦麟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已還押27天 #申請保釋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迫使香港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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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涉及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提堂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杜大衛法官 #判刑
👤蔡(21) #0825荃灣 #0825深水埗
🛑已還押9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求情內容及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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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較輕,犯案時年僅19歲,考慮109A條對本案的適用性。

此外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令警員受傷,只曾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的報告,例如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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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香港在2019年6月至10月時經歷了不少暴力的公眾事件,當中多次令公眾秩序被擾亂,而且暴力程度亦慢慢升級,例如堵路,用雷射筆、磚和汽油彈等武器襲擊警察,本案正是一個例子。

法庭同意被告人不是暴動的領導者,亦因愚笨而受他人影響而犯案。

法庭指當天遊行雖然有不反對通知書,但到遊行末段時有人離開原有範圍並作出縱火的行為,使他們失去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法庭不接納被告是因衝動而犯案和他當時希望逃離案發現場的想法,因他帶有安全帽,口罩和眼罩等裝備,而且他即使離開荃灣後仍到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因此認為他是希望仿效示威人士挑釁警方。

法庭指雷射筆對人眼發射會對眼睛有害,嚴重可致失明。

法庭指案發暴動現場中有堵路的情況,警方在對示威者作警告後向他們發射催淚煙,而示威者則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及向他們投擲磚塊及汽油彈。

法庭認為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會對警員、市民和示威者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幸運地沒有人因此受傷。

法庭指被告雖沒有參與投擲汽油彈的行為,但他參與暴動時即是與示威者產生連繫,直接鼓勵示威者使用暴力攻擊警察。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4/2016、CACC164/2018、CAAR3/2020、FACC3/2018、CAAR1/2020、CACC113/2018等案。

法庭強調在考慮本案判刑時會與其他案件分開考慮,因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和案情均不相同。法庭亦強調在考慮判刑時已應用恰當的原則,亦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和被告的年齡。

109A條的適用性:

因本案案情嚴重,法庭認為109A條在本案不適用,只會考慮監禁的刑期長短,所以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6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得1/3刑期扣減至監禁4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649&QS=%28%7BDufton%7D+%25coram%29&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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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播放NTS16 M057
片段由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12979 羅國祐拍攝
由21:32:33至21:39:08
A1至A12在德輔道西31號外被押上由STC 49305 駕駛的旅遊巴AM8631的片段

控方要求法官據影片裁定各被告人的身份,尤其A2、A5、A6、A7及A11的身份認證,包括衣服和裝備特徵、身形、髮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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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13承認事實

(4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3,當時A13手持一頂啡色安全帽(P13-1)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3-2),雙手戴著白色勞工手套(P13-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P13-4)、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及啡色鞋(P13-6),並背著米色背囊。

(49)同日約200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3。警員 16732 林卓賢 及後把A13交給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看管。

(50)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從A13檢取P13-1至P13-3及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3-7)。

(51)同日約234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在瑪麗醫院檢取A13的個人八達通。

(52)2019年7月30日約0040時至0100時,偵緝警員 7696 劉祺添 搜查A13住所。期間檢取A13的衣物,包括P13-4至P13-6。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3相片呈堂為P28(D1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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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掃蕩,至1940時推進至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停頓。PW32在東邊街前並非隨警方防線推進,在西區警署外曾轉入奇靈里及西源里。在西源里再返回德輔道西時,警方防線已到東邊街交界。
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準備向皇后街方向推進及掃蕩,PW32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

📌最後一次推進
PW32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看見前方約100米的德輔道西行人路和馬路上有200人聚集,大多身穿深色衫褲,戴頭盔、眼罩、口罩,手持自製盾牌,另外又持雨遮指向警方方向,包括打開和收起的雨遮。人群有向警方叫罵,包括「屌你老母食屎啦」,又有雷射光線照向警方方向,並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指隨防線三次停頓時,群眾行為大至相同,因此未能夠描述每次防線停頓時群眾的細節。

📌制服A13
向皇后街推進至越過修打蘭街時,PW32看見在人群前方有一名男子面向自己,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背着一個米色背囊,手持泥黃色頭盔,戴住眼罩和過濾口罩,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32加速向前追截該名男子,在其身後用右手用力扯該男子的背囊,並指「警察咪郁」,男子繼續跑,男子終被PW32扯跌落在地上,而PW32亦同樣失平衡跌倒。

倒地後男子與PW32同樣面向地下,PW32抓住男子背上的衣服及背囊,期間男子不斷掙扎,維持約十多秒後,另一畜龍上前到男子右邊壓住男子背脊,男子停止掙扎,終在德輔道西西行線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該名男子。被制服男子為A13。

PW32拉開A13的眼罩和口罩,並取去A13手持的頭盔,放在A13左邊地上。

📌拘捕A13
制服A13後PW32用膠索帶鎖住A13雙手。刑事偵緝警員16552前來協助,PW32拾起頭盔、眼罩、口罩,與16552一同帶A13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A13。

A13被16552搜身時PW32在旁。其後PW32及16552帶A13到後方20米的德輔道西東行線行人路,16552繼續處理A13,PW32離開,之後沒有再處理A13。

由第一眼見到A13至最後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間,PW32一直在A13身旁,A13沒有離開PW32視線範圍,在現場有留意到A13衣着。

📌標示A13位置
PW32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3被扯跌在地的位置,在皇后街電車站的電車路旁西行線,呈堂為P62_PW32_001A。

📌A13衣着
相片P28(D13)(1)可顯示A13當時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和鞋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5:06:48至05:06:56
當時PW32正控制A13雙手並鎖上手銬。A13雙手戴住白色勞工手套。

05:06:51時兩個畜龍正制服A13,畫面中右邊的畜龍為PW32,另一個畜龍為早前PW32所指上前協助制服A13的畜龍。

05:06:53時,畫面中一名身穿深藍色短袖上衣及淺藍色褲,背着米色背囊的男子趴在地上,PW32指為A13。

05:06:54時,A13左邊啡色物品為頭盔,PW32稱是早前由A13手中取走;頭盔旁的物品PW32指類似口罩但未能確定。當時口罩和眼罩放在頭盔附近,但PW32不能確定擺放的實際位置。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1。

時段二由05:08:53至05:09:00
A13仍然被畜龍按壓趴在地上

05:08:57時在A13左手旁的為PW32扯下的灰色口罩。
05:08:54時可見早前認出的頭盔,在A13左手手踭及頭盔間的同為灰色口罩(按:頭先咪講咗囉)。PW32又再次應控方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指出畫面中可見頭盔和口罩。遠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2,近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3。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3:31開始播放

-播放至03:56 (20:06:10),可見A13躺在馬路上面被制服,然後被帶去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21(20:05:35)時可見A13躺在馬路上被制服中
-02:40(20:04:54)時可見A13正在被兩名警員帶往行人路
-02:47(20:05:01)時可見A13已被帶至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01(20:05:15)時可見PW32正在把被告的頭盔、口罩、眼罩放在A13的兩隻小腿中間
-03:43(20:05:58)時可見A13兩邊小腿中間擺放著某些物品

📌播放P57(RTHK)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29:45開始播放
📌同時展示P61A(地圖)協助PW32作出相關辨認
-04:29:55時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1
以慢鏡播放,04:29:55.101時暫停供PW32從另一角度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2,PW32在中框出所有A13的身形、攜帶著的物品

04:34:27起播放
-04:34:3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3,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3A

截圖以辨認A13的衣著及所持物品
-04:34:37截圖,為P57(RTHK)_PW32_004及4A
-04:34:39截圖,為P57(RTHK)_PW32_005及5A
-04:34:??截圖,為P57(RTHK)_PW32_006及6A

-04:35:0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P57(RTHK)_PW32_007,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7A

-05:07:0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8,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8A
-05:07: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9,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9A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6:45起播放
04:16:51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1,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1A
04:16:5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2,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2A
04:16:58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3
04:16:51.056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PW32在中圈出A13的身體,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A

-休庭,1415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D10李(21)🛑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申請結果: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2021年5月1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按:手足精神唔錯 開庭前向公眾席揮手點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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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接受辯方的認罪協議,控罪(4)由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修訂為較輕的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承認控罪(1)‼️

‼️D4承認控罪(4)-(7)‼️

📌案情

案發當日約下午3時,逾200名示威者聚集於旺角新世紀廣場內,其間多人高喊反政府口號,行動漸趨激烈。直至下午4時17分,有人將1個閉路電視鏡頭拉扯,4時20分警方到場增援,約100人轉至3及4樓集結,並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更有激進人士向警方封鎖線掟膠樽,並隨即四散。警方遂展開掃蕩,偵緝警長58432聯同其他警員便裝巡邏時留意到,D1至D4行經3樓的美食廣場,之後有人突然稱「嗰邊有狗!有黑警!唔好過去啊!」4人於是坐在美食廣場的空位,其後見警方趨前,嘗試逃走,惟最終被捕。D1管有的1個樽內驗出二甲苯;D4的雷射筆經檢驗為第3B級。

案件押後至12:15由控方播放相關片段及聽取求情
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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