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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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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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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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提堂

呂(23)‼️已還押逾6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新增控罪: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控方申請撤回「無牌進口戰略物品」控罪,原指被告於同日同地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並新增《国安法》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區域法院轉介文件。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4承認事實

(53)2019年7月28日約2003時,警長58151 施卓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4,當時第A14頭戴黑色頭盔(P14-1)、黑色護目鏡(P14-2)、灰色防毒面罩(P14-3),頸上戴黑綠色頸罩(P14-4),雙手戴白色手套(P14-5),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4-6)、黑色長褲(P14-7)及黑色球鞋(P14-8)。警長58151 施卓然 及後把A14交偵緝警員6314 楊立隆 看管。

(54)同日約2016時,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以「未 經批准集結」拘捕A14。

(55)2019年7月29日約2220至2235時, 偵緝警員 7508 鍾佩淇 搜查A14住所。期間檢取A14的衣物,包括P14-6至P14-8。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4相片呈堂為P28(D1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32張從A1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4)(1)-(32)。

——————

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裝備
PW34當天身穿畜龍衫,制服上有綠色燈。裝備包括雷明登槍及橡膠子彈,雷明登槍用以發射橡膠子彈。

📌高陞街對峙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向東組成防線,PW34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在馬路和行人路間遊走。前面向東約80米有約300名示威者佔據德輔道西,面向警方方向。有部分人戴黑色、黃色或白色頭盔、面罩、眼罩,大部分人身穿黑衫黑褲,有人手持棍狀物品,人群前排有人手持木板和打開的雨遮,部分雨遮反轉。人群叫囂,又敲打硬物發出聲音。雙方對望。

📌訓示
當時署理警司 孔旭娜女士 訓示「在德輔道西有大量非法集結人士,曾經對警方使用武力,要求滙合PTU A大隊進行掃蕩,以驅散及拘捕在上址聚集人士」。約2000時進行所訓示的行動,PW34當時仍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推進開始時在行人路,加速追捕時在馬路。PW34在防線頭排,在PTU A大隊前面或旁邊。

📌追捕
開始時與人群相距約80米,PW34緩慢地前行約20至30米,人群叫囂並敲擊硬物。其後PW34開始急步行,有硬物和水樽拋擲向警方方向,較後排人群開始轉身離去,前排人群面向警方退後,當中部分人手持雨遮、棍狀物、鐵枝。至相距20米時全速向前衝,較前排市民亦轉身向中環方向跑,當時部分人用雨遮或硬物擲向警方。

📌制服A14
距離人群20米時,PW34看見一名男子身處德輔道西馬路,頭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衫黑褲,右手持棍狀物,揹背囊,側身正向匯豐銀行方向跑,PW34第一眼見到該男子時面向其右側。PW34上前用右手拉扯其背囊,並叫男子停低。男子停在匯豐銀行外行人路與馬路間,PW34喝令男子坐下,男子遂坐下。PW34見男子當時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過濾口罩連兩邊淺色過濾器,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仗,背着黑色背囊,左肩另外背着兩個深色背囊,左手拉住背囊帶。該男子為A14。

📌搜查背囊
便裝警員6314其後上前協助,A14坐下後PW34脫下其三個背囊,PW34負責搜查三個背囊是否有攻擊性武器或爆炸品會危害現場安全,PW34沒有發現。之後將A14交6314處理,PW34在旁防衛,至6314完成對A14初步搜身,PW34離開。

📌行山杖
PW34確認A14手持的藍色行山杖與臨時證物PP14-11相似。

📌標示A14位置
PW3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第一眼見到A14的位置,匯豐銀行接近轉角外德輔道西馬路近行人路,呈堂為P62_PW34_001A。A14停下位置接近交叉位置,A14被拉扯後隨即停下。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7:56至01:18:12
01:18:06時畫面中A14右側躺在地上,戴黑色頭盔,在A14前後有兩個畜龍。A14後面,即畫面右邊,的畜龍為PW34,配備一支橙色雷明登槍。A14前面有另一畜龍戴有藍色燈,PW34指非同隊畜龍無法認出。
A14背着一個背囊,即早前PW34指的黑色背囊,稍後脫下搜查。A14右手持藍色行山仗,即PP14-11。
畫面亦可見A14戴頭盔、深色眼罩、過濾口罩及白色手套。

🌟 #曾藹琪大律師 提醒控方有關兩個深色背囊 不 可 用引導形式。

PW34稱當時兩條深色背囊帶箍在A14左上臂,畫面中只見一條。背囊在A14身前。
慢鏡重播後在01:18:07時截圖為P57(rice_post)_PW34_00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4:13至20:04:34
20:04:14時可見A14盤膝坐在行人路上,A14右後方一畜龍持橙色槍為PW34、左邊為6314。
20:04:20時PW34與6314在A14後方,準備脫下A14背着的黑色背囊。另外兩個深色背囊在A14身前腳上方及右前方地下,在地下的背囊上有藍色行山杖。
20:04:29時6314將A14背囊脫下放在A14右前方,背囊為黑綠色。

📌背囊
PW34指臨時證物PP14-12為當時脫下搜查的背囊。對於另外兩個背囊大小沒有印象。畫面中可見A14腳上藍色的背囊比地上的背囊小,但當時沒有印象。PW34指臨時證物PP14-13與當時在A14腳上的相似;臨時證物PP14-14與當時在A14右前方地上的同款。 #陳仲衡法官 指出PP14-13及PP14-14雖顏色不同但為相同牌子。

20:04:20時截圖為P57(NOW)_PW34_001。

- 休庭至1415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1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4 作供
🧷控方主問
PW4 2007 年加入警隊。他是本案的偵緝警員(IO),於2019年12月13日,他處理過被告的案件。當日被告到旺角警署報到。PW4 表示被到當日安排了錄影會面,以及打指模拍照等程序。當日警員16395 提取了十一件證物,並與被告有錄影會面。警員16395 於房間中向被告展示證物,而PW4 則在另一房間監視着房間中的情況。於錄影會面後約1437 時,16395 將十一件證物(即PP1-PP11)放入一個袋裡,並交給PW4 保管。PW4 有妥善保管 PP1 至 PP11。其後警員帶着被告到打指模及拍照的房間,16395 幫被告打指紋及拍照。而另一方面於1458,PW4 將證物交回證物室。其後控方展示 PP1至PP11 給PW4 辦認,他成功辦認,並表示是跟當日所交收的證物是一樣的。
控方完成主問。

🧷 辯方盤問
被:主問時你話警員16395交咗 11 件證物俾你?
PW4: 係。
被:呢十一件證物全部喺個袋入面?
PW4: 每件證物都會有袋同標籤包住,而呢11 件證物就會有個更大嘅袋包住。
被:佢喺嗰個位一次過交俾你,你係咪無確認每件都喺度?
PW4: 我唔同意。
被:不過你無作任何交收紀錄?
PW4: 我唔同意。
被:你可唔可以打開你嘅記事本
PW4: 可以
被:可唔可以打開第二十一頁
PW4: 可以

/ 正當被告想就PW4 的記事本作盤問時,他表示他沒有帶PW4 記事本的副本,裁判官則指被告可以要求看PW4 記事本的正本。保安將記事本由PW4 轉交至被告,被告閱讀過後透過保安歸還予PW4。/

被:直到2019年12月13日,你沒有寫任何嘢有關交收程序的事宜?
PW4: 我同意,但係我哋警員可以喺其他地方,例如調查報告/ 系統,去作記錄。
被:喺嗰位探員俾你嗰時,係咪唔止11 件證物?
PW4: 係,我可以做補充。嗰日佢仲俾咗個羈留人士通知書,錄影綱要,同埋被告人嘅電話俾我。
被:你主問時候表示俾咗11 件證物俾翻證物房,咁其他證物呢?
PW4: 其他要影印咗先可以再俾翻證物房。
被:咁電話呢?
PW4: 電話有歸還。
被:所以即係我有啲證物就喺1458 時立即歸還,有啲就你自己處理完先歸還?
PW4: 我唔明白
被:等我 Rephrase,你主問時候表示除咗11件證物仲有其他嘢,咁你最開始只係還咗11件嘢,即係有啲係遲啲還嘅,係咪啊。
PW4: 嗰度有好多其他嘢
被:個袋係咪無封密,無釘書釘釘住?
PW4: 邊個袋
被:個大袋
PW4: 我打咗個大結,再封住個袋
被:所以你將個袋拎嚟拎去?
PW4: 當時有我,警員16395同埋被告三個人喺錄影會面室。我就攞住啲證物,當我哋去到打指紋房之後,我就再出發去證物室,期間我無去過其他地方。
被:講翻你同探員交收嘅情況,你係咪無做任何記錄?
PW4: 我唔同意,我有做調查報告
官:你意思係有無即時寫?
被:係。
PW4: 我嘅回應係我有寫調查報告。
被:你個調查報告係唔係即時寫?
PW4: 我哋將啲行動會寫有張紙,然後再轉做調查報告。
被:張紙喺邊?
PW4: 我將張紙轉咗做電腦之後就揼咗
被: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4 作供完畢。

📍 六名書面作供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 PW5 警員53650 盧家榮(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於2019年11月19日1940 時,你從警員13345 接收關於被告人的證物。
PW:係。
控:(當時)大概有幾多證物?
PW:大約15 件證物。
控:邊15樣?你可唔可以數翻?
PW:我盡量數翻。
官(勁大聲):佢口供紙有㗎啦嘛!P12 嚟㗎嘛
控:(靜咗大約一秒)
控:你當日係咪處理咗被告人嘅呢啲證物。
PW:係,啲證物袋上面嘅紅字就係我嘅筆迹
控:你當日係咪有妥善保管啲證物㗎嘛。
PW:係。
官:咁你口供紙上面嘅 1至23 ,同而家 PP1 至PP23有乜嘢關係!
控:警員我哋知道你處理證物1-23,咁佢同本案嘅PP1至PP23 有咩關係呢
PW4: 我係跟據翻上面嘅證物表格,即係69A去寫嘅。咁呢度嘅 PP1 至 PP11 亦即係我(書面)口供入面 1-23 嘅頭 11 樣喇。
官:問完未啊。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

📎 交收
被:你於當日1500至2345 時工作?
PW5: 係。
被:於當日1940跟據你嘅書面供詞,你話你「放證物於寫字樓再由何先生(按:即PW3 何仲偉)處理」,係咪即係當日由(你休班開始嘅)2345直到第二日嘅0830時,都係無人看管呢啲物品?
PW5: 係。
被:當日係咪無親身交收?
PW5: 係。
被:一般嚟講佢會接手?
PW5: 係。
被:你嘅供詞入面話「核對檢收」嘅意思係咪會對黃標籤同埋表格69A?
PW5: 係。
被:表格69A係咪無照片?
PW5: 係。

/ 接着被告就着雷射筆(PP10)向PW5提問,PW5 亦解釋了要核對一枝雷射筆是否PP10 的時候的相關程序,需要「將實物與紀錄(即表格69A)核對」,此處不作太多解釋。(直播員按:我都唔係好理解點核對)/

📎 接手
被:所以你係無方法去得知何先生有無接手?
PW5: 我唔會去確認。
被:其實你確認唔到?
PW5: 係。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5 作供完畢。

📌 PW6 警員374 周麗琼(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你喺2020年12月13日1240時處理嗰十一件證物,咁係咪呢十一件證物?
PW6: (睇哂十一件證物之後)係。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質疑被告口供紙出錯,她處理證物時間應為2019年而非2020年。/

官:證人你睇翻自己口供紙,第二段即係你本案一年後你先處理?
PW6: 係。
控方立即詢問:你所寫嘅2020年12月13日會唔會係2019年?跟據你嘅記憶呢 ?
PW6: 其實我哋每日都要處理好多證物,所以真係唔記得我而家無哂記憶,不過電腦會有記錄,有個系統叫CMIS ,係會記錄翻每人單案件嘅證物,而每個都有獨特號碼同69A嘅號碼。
PW:
控:咁可唔可以記得?
官(燥底):佢話唔可以記得啊!

/ 之後警員16395成功辦認本案證物應該為2019年12月13日曾處理的證物。/

控:我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節錄]

被:喺主問時候,你講到話你接受呢11 件證物,咁你喺同一個時間喺證物房收多過11 件?
PW6: 淨係嗰11件證物。
被:PW4 話你喺會面之後就收到呢啲證物,你可唔可以確認?
PW6: 可以
被:喺個袋入面係咪唔止十一件證物?
PW6: 係。
被:個膠袋係喺寫字樓?
PW6: 係。
被:你到啲袋之後你有可能你會搵咗另一個袋度裝?
PW6: 我唔記個袋喺邊度搵。
被:總之個袋最後喺度?
PW6: 係。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同埋錄影會面係咪同係喺個袋入面?
PW6: 係。
被:你口供紙就話之後將啲證物全部俾咗警員7608?
PW6: 係。
被:成個袋咁俾?
PW6: 係。
被:交收無記錄?
PW6: 喺口供紙咪係記錄。
被:呢個口供已經係一年前嘅事。
PW6: 係。
被:所以當時嗰刻係無記錄?
PW6: 我見住佢有攞住。
被:你估計7608有攞住?
PW6: 係
被:你可唔可以確定有?
PW6: 佢一定有㗎啦
被:總之你就交袋嘢俾佢?
PW6: 係。
被:你有無釘到或者封住個袋?
PW6: 無。
被:你將證物交俾7608?
PW6: 係。
被:有無叫佢即刻交?
PW6: 我無,因為佢會做,就「等佢去處理咁樣樣」。
被:即係接收完,你無再同證物有聯繫?
PW6: 係。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 PW7 警員16395 曾喻風(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從你嘅口供得知2019年12月13日,你喺1458 時,7680 要你檢查11件證物,當日係咪處理本案PP1至PP11 ?
PW7: 係。

/ 之後於法庭內PW7 成功辦認當中證物(PP1至PP11)。/

🧷 辯方盤問
/ 被告問PW7 有否於接收證物時逐件核對,PW7 確認。被告質疑PP10上未有表格69A,因而未有相片供PW7 作辦認,PW7 指會核對是否吻合。被告再質疑若袋內並非這支雷射筆,PW7 都無法得知,PW7 認同。被告提出於PW7 供詞第四段中,DPC13345 最先收到證物之後再由DPC7608 歸還11件證物,此說法是否正確,PW7 確認。PW7 指參照翻電腦系統,當時是收到11件證物。/

📌 PW8 警員10610 陳卓培(音)作供

🧷 控方主問
/ 於2019年12月13日1458 時,7680將本案的11件證物交給PW8 檢查。之後PW8 逐一確認相關證物。/

🧷 辯方盤問
被:喺你嘅口供紙上面,你話當日由DPC7608接收到啲證物之後,你有進行「檢查」,你嘅「檢查」係咪指會將證物嘅69A同埋電腦紀錄去核對?
PW8:無錯
被:PP10 個69A 係咪個袋入面有?
PW8:係
被:個袋係咪無件證物喺入面?
PW8:係
被:所以你無辦法話到PP10入面支雷射筆係咪你面前支雷射筆?
PW8:我可以對翻。
被:對翻係咪吻合?
PW8:係。
被:即使個支雷射筆唔係69A講嗰支,你其實都無辦法講到?
PW8:係
被:當日DPC7608係咪還咗11件證物?
PW8:係
被:有無可能會多啲?
PW8:佢嗰段時間係還咗11件。
被:你咁講你嗰段時間係咪有參與電腦記錄?
PW8:無錯。
被:無其他問題

[未完 見PART2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但表示需要時間整理承認事實,裁判官宣佈休庭至下午2:30再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
1.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據控方了解,被告早於2019年12月6日由香港國際機場離開香港,至今未回港,案件押後3個月至7月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傳召被告。

(按:手足安全就好。)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1/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午審訊過程

控方修訂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播出由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PW1 23913 & PW2 16482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2021/4/10 15:00 後補資料

同案其他審訊:
31/8/20提堂
18/11/2021答辯
19/11/20判刑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 D2 & D5
(7) 企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 D9

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
D2, D5 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蘇寧」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各被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相議後,同意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控方有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x2,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關於D2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2
(2) 在17:40時搜到有黑色背囊,黑色帽有白色Adidas logo,黑色T恤,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上述證物冇無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16:1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2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2 of 4
(6) D2無刑事紀錄

關於D5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6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5
(2) 在16:26時,警員16482檢取D5背囊、黑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口罩、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黑色手套、黑色風褸、黑色波鞋,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7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3 of 4
(6) D5無刑事紀錄

關於D9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20669在上水廣場L4蘇寧門口拘捕D9,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色背囊
(2) 在21:00時檢取咗三個黑色口罩,兩個藍色口罩,一對白色手套,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1:11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21:22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2019年12月28日19:30時,警員3773前往那打素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6)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4 of 4
(7) 2019年12月29日06:34時,D9前往北區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8) D9身份不受爭議,無刑事紀錄。

一份共同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40時,警員11136在上水廣場檢查文宣和一袋螺絲,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2) 2019年12月28日19:15時,警員11621為上述證物影相。
(3) 2019年12月30日下載網上媒體的video streaming
(4) 2020年3月9日10:00時,檢取上水廣場35段閉路電視片段,並儲存在一個4TB的儲存器內。

D2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根據案情摘要第二段,15:05有人遊行,16:04有人掟螺絲,無講違反咗咩,要求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性質,拘捕D2 & D5的地點不是在萬寧,片段亦睇唔到拘捕過程。

主控就控罪是否修改,要索取指示;播出蘋果直播片段,長49分,播出兩條香港電台直播片段,長12分和20分,播出有線新聞片段,長4分鐘;主控在播出蘋果片段時,多次暫停指出片中人物和動作,被裁判官叫停,要求主控企在電視機前指出重點,但不要再暫停播放。

傳召PW1 警員 23913 劉浩雲(音)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14:50時便裝在上水廣場L2觀察示威違法行動,有遊客,有30-40黑衣人在L3L4的欄杆叫口號,16:06從通訊機知道L4有黑衣人堵塞萬寧,上去掃蕩,去到L3,見到有人由L4行電梯落L3,一名男子被截查,佢爭扎跌倒在地上,思疑佢同非法集結有關,上前鎖手扣,主控諗住叫PW1辯認證物和認人,裁判官話唔使。

D2律師盤問
PW1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同意示威者叫嘅口號不是在上水廣場先第一次出現。

D5律師盤問
PW2在L2觀察,有30人在欄杆叫口號,有30人在商場遊走,唔知邊個打邊個,16:06之前商場無封鎖,16:06嘅非法集結係從通訊機得知,不是親眼見到。

主控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 16482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新界快速應變部隊,14:50到達,在L2L3層觀察示威人士,在L3L4層有20-30名黑衣人叫口號,16:05從通訊機知道L4萬寧有黑衣人聚集,拍打閘門、塞鐵釘,收到指示要制止行為,去到L3層見到警長拘捕D5,幫手警誡,搜背囊,帶D5上警車。

D2律師盤問
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無親眼見到落閘,亦唔知商場嘅管理公司淮唔淮遊行。

D5律師盤問
PW2 在當晚20:55寫咗一份八頁紙嘅口供,提到14:50到達,在L2/L3觀察,見到有一班人在L3/L4遊走,唔知身份,無鎖定觀察對象,16:06時只係從通訊機得知,無親眼睇到,途中見到沙展53861拘捕D5,事前理應有截查,PW2有參與;口供寫「見幾個黑衫黑褲人由L4沿電梯跑落L3,所以截查」,但唔知基於咩背景,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孭背囊、黑口罩」,連有無戴手錶都唔記得,畀PW2睇羈留人士通知書,內裏嘅財物表有手錶,PW1表示都係唔記得,時間太耐。

主控覆問
見到20-30人在中層遊走,唔知因乜集結,唔知目的;唔記得D5有無戴錶,唔清楚拘捕時有無截查。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個庭約30個位,不足5人旁聽,保安仲多人,手足得自己一個嚟...😞本來要分批入庭,而家一次過入晒就可以因為太少人

1431開

[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黃達明大律師#葉青菁大律師 因律政司要求出席提訊,向法庭申請明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另一法庭出席提訊, #陳仲衡法官 再三留難 #葉青菁大律師,要求葉交代何時接辦該案。葉表示早亦去年5月16日已開始代表該案被告人,明天提訊本已請事務律師代表,但因應律政司在3月25日要求才須出席,並再三強調不影響其代表的本案被告人。 #陳仲衡法官 勉強地要求二人明早再作申請。

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呈上一個新地址予法庭及控方。

——————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時段一由00:45:12至00:45:29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但因片段中A14被PW34背部遮掩,PW34無法確定自己當時在做什麼。
PW34在A14右邊,慢鏡重播後指剛開始搜查A14的背囊,但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時段二由00:45:58至00:46:21
PW34仍在A14右邊,搜查A14背囊,但仍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05:09:29至05:09:47
片段可見PW34正搜查A14原先在背上背着的黑綠色背囊。
片中PW34從背囊中取出一件打開後呈白色的物品,PW34指非攻擊性武器,但不記得是什麼。

📌6314搜身
其後6314在匯豐銀行旁對A14搜身,並非片段中PW34搜袋的馬路旁。PW34有跟隨到該處,至6314搜身後PW34才離開。

📌播放無線新聞(2003至2033)片段
由00:06:40至00:08:22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6314將坐下的A14拉起到匯豐銀行門外行人路搜身,PW34當時在附近。A14雙手當時已被索帶鎖上。
00:06:50時可見A14被拉起,肩上有綠色燈的畜龍為PW34。

🌟 #曾藹琪大律師 要求控方先問PW34是否記得有對話及其內容,要求證人離開,因為片中有某些句子收音不清楚,希望證人不受片段影響下先回答是否記得對話內容,才讓證人觀看片段,會比較公道,可以讓法庭衡量證人可信性。 #陳仲衡法官 問既然片段沒有爭議,為何不可先讓證人觀看片段,無需考證人記憶,不認為控方做法有任何問題,指「曾大律師我認為你重覆緊自己」。

📌播放NTS16 M084
片段由15548 李宇豪 拍攝
由20:06:56至20:14:53
直播員觀察:片中主要為警車警號及交通燈聲音,無法清晰聽到對話。A14被強光照射,被6314由左前褲袋取出電話,又取出銀包,翻閱其卡片,並問A14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期間有人大叫「呢個唔係記者,假記者」。A14坐下後,有人喊「我要你個名,我係社工」,A14回答。

片段分為兩段:(1)在行人路搜袋及(2)在匯豐銀行門外搜身。
第(1)部分沒有檢視過由A14背上脫下的黑綠色背囊,較早前片段可見PW34從該背囊中取出白色物品,搜查黑綠色背囊發生在此片段前。

片段開頭在畫面左邊綠色燈畜龍為PW34,坐在地上為A14,PW34左手準備由地上拾起物品,右手手持另一物,與A14有對話。其後將物件放入較大的黑色背囊。

🌟 #曾藹琪大律師 再請證人出去,指控方問題有引導性,將兩段片段連繫,會令證人估計控方方向。#郭棟明大律師 指並沒有打算再問證人有關的白色物品。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先播片再問問題做法有引導性,陳仲衡不同意,「我清楚話俾你聽冇引導性」。

20:07:07時,片中可見PW34手持兩件物品問A14「係咪你㗎」,A14搖頭,「唔係你嘅邊度執返嚟㗎」,「我一陣間同你解釋」,其後將兩件物件放入黑色背囊。
PW34不記得兩件物件是什麼,其後放入黑色背囊是因在黑色背囊中搜出,但由黑色背囊取出部分為片段開始前。

PW34看過片段後記得有對話,大致上問A14「係邊個嘅」及「係邊度得返嚟嘅」,A14當時沒有回答。之後開始搜最小的藍色背囊,除沒有攻擊性物品外,不記得其他物品。

20:07:52至20:07:59時,6314用右手拉扯地上的黑綠色背囊,並有說話,但被警號遮蓋,PW34對說話內容沒有印象。

20:10:41時A14站立被背後的6314搜身,後面一畜龍手持頭盔為PW34。
A14頭盔、眼罩、面罩被脫去時PW34指自己仍在現場附近。20:13:05時6314正帶A14坐下,PW34在旁。20:13:35時A14頭盔和眼罩已被脫去,6314正脫去A14的過濾口罩。

- 午休至1545 -

20:13:06時截圖為P43_PW34_001。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1)逐字稿

📌訓示
在高陞街推進前,在警方防線大約有10個畜龍背上有綠燈,PW34不肯定是否只有該10隻畜龍佩戴綠燈,只綠燈畜龍由訓練組警司負責。
在高陞街由 孔旭娜 警司負責訓示,PW34不清楚對象或人數,只知道其所屬畜龍隊伍是其中一隊聽取訓示,有不肯定自己是通過通訊機或親身聽取。在 孔旭娜 警司訓示後便開始推進,期間沒有其他警員作訓示。

📌藍綠燈畜龍
當日畜龍共分為三隊:綠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藍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3隊,PW34不記得反恐特勤隊燈光顏色。PW34不知道藍燈畜龍人數,又因沒有聽取藍燈畜龍的訓示,不知道他們的工作,只知道自己小隊(綠燈畜龍)負責德輔道西西行線。

📌在場警員種類
PW34在開始行動前的概括性訓示得知當日在德輔道西有其他隊伍,但訓示沒有提及各隊人數,只有述及行動,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警察種類或畜龍分成三隊,只知道自己小隊與A大隊一同執勤。

PW34稱得知畜龍有三種因為在自己現場見到有三種,在現場除速龍及A大隊外,亦有便衣警員在防線。

📌防線內位置
在高陞街的防線內PW34在前排,但沒有固定位置,有行到前面及後面,曾經到防線後排位置。
收到訓示時在防線後排,因此在開始推進時,PW34正準備行上前排,但不知道自己當時確實位置,只知道並非在最前,而是夾在防線中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7:43開始

片段可見高陞街防線推進前,第一排警員均持盾,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持盾,但可見警員盾牌是透明。片段中警方防線後面有藍紅色光,PW34同意可能是警車燈光。PW34在現場有看見警員使用電筒,亦有看見警車,但稱不知道當時警車上的藍紅色燈光有否亮着。
PW34指片段中自己當時大約在防線中畫面左邊的行人路或馬路上。

🌟今日不禮貌語錄:「嘥時間唔係咁樣嘥法㗎」

19:57:54時PW34同意警車燈光亮着,但聲稱不肯定在警方防線中間發出來的強光是由警方電筒照射,指畫面可見警方防線中間的光有可能是反光。

19:59:23時警方防線開始移動,PW34當時仍然未從防線後方行上前,仍在防線接近行人路位置。

🌟 #黃達明大律師 因明早另案亦在0930開庭,再次作出由請, #陳仲衡法官 勉強同意讓兩位大律師明早到另一庭出席提訊,但要求由法援處出信同意此安排。

PW34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1432開庭
處理控辯承認事實事項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馬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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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繼續作供

開庭後辯方播放從控方取得港鐵物業管理公司在環球大廈之現場閉路電視(D1)盤問[期後證實警方取得看過後説無用不呈堂,當作unused material, 最後此片成功幫助脱罪,片全長30分鐘,重點只有幾分鐘,辯方播放時用較件較光畫面及以每秒25格播放。

辯方律師問片段第20:35:00至20:45:00時見有幾位警員是否就是證人及隊員,起初PW1肯定説不是自己,反覆看完十多秒後改口同意是自己及隊員,畫面亦見期間有一白衣長髪女士行經自己她要側身閃避,證人同意今早説方圓2米無人不是事實。

在片段20:46:10至20:47:17,辯方指片段角度拍到一女子從證人右後方經過,之後證人伸前腳,從後伸手拉住被告,當時被告其實沒有碰撞證人,PW1只同意有一女士從自己右後方行來,同碰撞發生口供說方圓2米沒有人不符,其他全部不同意,並謂碰撞時CCTV角度拍不到各人上半身,影不到碰撞一刻實況。

盤問下證人更正較早前口供提
及查問被告時同對方之對答「我無撞你..查完身分證快啲俾我走喇...啱啱食完飯...」是大概意思,並非當時之逐個字之紀錄。而對於律師質疑被告答行緊返交易廣場嘅公司是否指行去交易廣場方向返公司,證人又表示不肯定。

辯方將片段截圖相冊共52張(D2)交控方,控方指片段經軟件調校光度才印出截圖需索取律政處指示,今天不確定有否爭議,裁判官指示明天0930同庭繼續盤問PW1。

直播員按:控方證人庭上口供好多修正澄清,但呢位警長起碼肯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D1-D8,D10 準備好答辯,表示不認罪
D9未準備好答辯

控方會呈上D2,D3,D6,D8錄影會面紀錄,D3有爭議該紀錄的自願性。傳召23 警員證人,呈上1條8分鐘的片段。

D9 需時考慮答辯,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09:30進行15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5月23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

申請方Ms Choi(控方)建議判刑方式為即時監禁。
1⃣呈上第一案例(同音ChauKaYing),該案例被告人年紀只有22歲後來判處社會服務令,錢禮指責兩者不能比較,控方指本案案情更嚴重。
2⃣第二宗案例為2001年的案例。
3⃣第三宗案例為TsangWaiLung。
4⃣第四宗案例為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為需要有阻嚇作用。
5⃣第五宗案例為龔bb案例 #1111將軍澳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7

申請方指本案是發生暴力衝突後才發生,嚴重性比其他案件更多,指答辯人的行為會令警方難以拘捕其他示威者,亦指答辯人年紀不輕,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

辯方明白答辯人背景,明白年紀不小,但是沒有案底,當天只是去上班,沒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亦沒有令警員受傷。

申請人再指龔手足的案例,是與本案差不多,明白兩案實際是不同,但嚴重程度是相同。
一開始有建議過龔手足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最終仍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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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文件

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觀塘法院1430第一庭再判決,繼續保釋
(得幾個人旁聽...手足得自己一個嚟🥺不時有回望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2/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陳詞
控方指被告身上的物品常被示威者使用法庭可因此推論物品用途。
辯方則指雖然示威者常用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一定管有該些物品就會參與示威用途,可況承認事實所指的示威在1300才於畢打街發生,控方根本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參加,因此並不能作出被告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的唯一推論。
另外,辯方亦回應到控方陳詞中指激烈示威者經常穿黑衫黑褲參與示威,而被告則是身穿白衫被捕。

案件押後至 4月21日 160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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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控罪(1)(2)認罪‼️

控罪(3)-(7)留法庭存檔

被告主動撤銷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俾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30: 李(29)🛑已還押16日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上次提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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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申請法援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16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裁決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辯雙方已經完成中段以及結案陳詞

1559 鄭官裁決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第四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第五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9 警員2031 阮皓弘(音)作供

🧷 控方主問

/ PW9 於2020年3月6日1000 時檢取了一支證物,即一支黑色雷射筆。PW9 確認PP10 為該支雷射筆。/

🧷 辯方盤問
被:當日1000時,你話警員11361 交俾你支雷射筆?
PW9: 係。
被:係想俾政府化驗所?
PW9: 係
被:係咪警員11361 同你講?
PW9: 佢會出示案件主管嘅memo
被:然後你就交咗雷射筆俾佢?
PW9: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當日當刻俾咗3 支雷射筆佢
PW9: 唔同意
被:無其他問題

📌 PW10 警員11361 亦子豪(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喺你口供 ,你話喺2020年3月6日 1000 時,喺旺角警署證物室,提取三支雷射筆,其中一支係PP10。
PW10: 係。
/ PW10 成功辦認PP10 為當日所提取的雷射筆。/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
被:你喺1000時喺證物室提取咗3 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跟據個memo,你係咪攞咗3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係三支?唔係一支?
PW10: 係
被:咁你收到三支雷射筆之後,你放落個袋度?
PW10: 係
被:係你自己袋?
PW10: 係
被:之後你將啲筆送去警總?
PW10: 係
被:俾陳督察?
PW10: 係
被:咁喺任何時間,有無聽到話要送去政府化驗所?
PW10: 唔肯定有無咁嘅指示。
被:但係案件主管無話要去警總俾陳督察?
PW10: memo話要去HR 交俾陳督察

/ 接着被告就着P17(即PW10 的書面作供)進行盤問。PW10 表示於2019年11月,他見過其中一支雷射筆,而其餘兩支則在之前是未見過的。/

被:你個口供詞有講過,其中一支黑色雷射筆無見過。
PW10: 係
被:你將啲筆放喺個袋度,咁你邊支分邊支
PW10: 每項證物都分別袋好,我無打開過,而且並無比人干擾過,可以清楚分到三支。
被:你係由旺警立即去警總?
PW10: 係
被:係搭私家車?
PW10: 我唔記得
被:咁點都好,你都係用咗72分鐘
PW10: 係,時間上係咁
被:喺交接期間,你有無檢查69A同埋主管俾嘅memo係咪吻合?
PW10: 對過
被:你喺4月3日攞翻三支雷射筆翻嚟?
PW10: 係
被:佢哋係咪同你當初交俾佢嘅時候一樣樣?
PW10: 係
被:啲證物係咪喺封存包裝入面?
PW10: 係
被:你並唔係馬上翻旺警,但係啲證物就喺你嘅保管底下?
PW10: 係
被: 放喺你自己嘅袋入面?
PW10: 係
被:無其他問題

1140 休庭至1200
約1205 開庭 休庭至 1430

1447 開庭

/正當控方正打算傳召PW11,被告向法庭提出疑問。/

📌 被告疑問
被:有一件事我想提出,我諗先醒起琴日審訊嘅時候 PW4 其實喺法庭入面,佢雖然未必有聽到作供,但係呢樣嘢可能對被告唔公平,可能需要對佢琴日嘅作供不予比重。
官:控方。情況是否熟實。
控:開審之前佢有喺度,不過之後佢已經走咗。
官:佢幾時開始行去法庭出面。
控:喺PW1 俾口供之前就出咗去。
官:被告以你所知,喺控方證人作供之前,佢喺唔喺法庭?
被:據我知悉,PW1 作供嘅時候,佢喺法庭入面。

/ (繼續講講講 講咗一段時間)/
/ 期間被告指他從他母親得知此事。而在公眾的李先生及曹先生亦能作證。控方則指PW4 有段時間出去作影印工作,亦有段時間回到法庭內。/

🧷 控方再次傳召 PW4警員周俊彥
/ 昨天早上他在法庭內的工作主要是協助主控準備檢控工作,期間他有到別處做檢控工作。PW1 開始作供時他已經離開法庭,亦都無再進入法庭,期間他無聽過其他人於庭內的作供。直至他需要交 69A 的影印本交予被告,他則將文件交給他同事再交給主控官再交給被告。/

🧷 辯方盤問[節錄]
被:琴日PW1 作供之前,你離開無再入過嚟係咪啊?
PW4: 咁喺休庭時,我有問主控話有無嘢要影印。我重申我係無聽過其他人作供㗎。

被:所以你入翻過嚟?
PW4: 係。
被:係協助檢控官?
PW4: 係。
被:你入過嚟幾多次?
PW4: 一次
被:但係唔會宣佈休庭㗎嘛,你唔知㗎喎。
PW4: 有公眾出嚟嘅時候,我就會知道係休庭。
被:所以當有人離開法庭,你就會問係咪休庭?
PW4: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入唔止一次,係好多次
PW4: 我重申,我進庭嘅時候係休庭狀態。
被:咁如果你喺度,你有無聽到辯方開審前陳詞?
PW4: 無聽過
被:但係你喺PW1 之後你先走㗎,係咪?
PW4: 我知道要傳召人,所以我就走咗。
被:你係咪知有其他證人會嚟作供。
PW4: 我知。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傳召 PW11 總署理警司陳喬崔

辯方反對其專家證人資格,並進行簡單陳詞。陳詞大概指出PW11 缺乏相關訓練,因而不適合作專家證人。

🧷 控方就專家證人資格主問PW11[節錄]

📎 證人稱呼
控:陳總署理警司,咁我叫你陳警司?
PW11 :陳生都得
官:其實叫證人都得嘅
(直播員按:🤣

/ 裁判官指出,由於被告質疑PW11 專家身份,因此現階段法庭會先處理相關專家身份的爭議。若法庭最後不接納PW11 作專家證人,他就不需就其他事項作供。另外,法庭希望控方能夠更針對性問問題。/

📎 正式盤問
控:喺1997至2000年你獲香港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工學學士及哲學碩士學位,當中同激光同雷射有無關係呢?
PW11: 超導體係一啲電子嘅產品。而利用呢啲產品會有唔同效果。不過功能上面,作為電機工程師呢,係需要去明白各種電子產品嘅特性同埋功能,而更進一步係要利用各種儀器去核實該電子器材嘅後果。我喺學士同碩士嘅過程亦都培養同埋加強咗啲能力。直至 2003年,我同時都會作出唔同電子器材嘅測驗,同埋設計出嚟嘅電子器材嘅效能嘅。咁呢啲就係我同電子器材嘅相關聯繫喇。
控:你對雷射光速有無專項訓練?
PW11: 第一,我無接受特定嘅訓練。雷射裝置係電子產品。對於結構,性能,我哋亦都會了解到唔同電子器材,雷射等等嘅功能。直至到驗証嘅時候,我哋就可以按着國際機構製出嚟嘅國際標準。我哋係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對雷射裝置所設嘅標準,我按呢啲標準去做檢驗,所以雷射方面嘅訓練係無一啲特別嘅訓練課程嘅。我強調佢係一種電子產品。我按住佢嘅特性,功能,我哋就可以跟據國際標準製造驗証步驟,而得出國際標準嘅一啲結果,而呢啲結果係國際性認同嘅。
控:你用嘅標準係「IEC60825」,你有無接受過呢個訓練去應用呢個標準?
PW11: 國際上唔同組織,可以參考標準去檢驗去製定結果,係無一個特定雷射裝置安全嘅訓練課程嘅。
控:咁呢個標準使唔使要學歷同要求
PW11: 要明白標準入面所要求嘅,或者該器材入面嘅性能,同埋背景,知識,認可儀器,去認用該標準所定立嘅步驟以至達致合符標準嘅結果。使用標準嘅時候亦要用電置,同埋電標去判斷檢驗所驗證出嚟嘅準確性同可用性。
控:你本人有無經驗去用IEC60825 ?
PW11: 有嘅,我有個學士,明白電子機材嘅驗法 同驗証。我係有相當經驗嘅。相關報告會有一啲分類,我會再跟據IEC60825睇翻對人體作出嘅傷害,當中啲結果檢驗就可以睇到對人體嘅影響。
控:咁咩係 IEC呢?
PW1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係嚟至各個國家嘅代表對電子電機方面嘅人才,去製定國際認可嘅標準同安全指引。喺IEC60825 制定嘅時候,都係由相關工程師人才去製定檢驗嘅安全措施,而標準入面提到嘅雷射裝置射出嚟嘅雷射光呢。IEC 係參考其他物理專家意見同埋一啲嘅生物嘅研究專家對於人體等動物嘅研究得出。
控:雷射光對人可達嘅傷害係咩?
PW11: 雷射光點傷害人體,係參考相關醫學同生物學嘅專家意見嘅,所以我引用 IEC60825 我用咗電子電機等知悉會應用嘅標準,而雷射光速喺IEC60825,我亦都將佢放落附錄。我並非醫學專家,但係我跟標準作檢驗同埋做分類,去決定對人做嘅傷害。
控:對雷射筆作檢驗報告,你知做專家...
PW11: 你意思係法庭嘅專家?
控:係,你知道係唔可以有偏見㗎,係咪?
PW11: 我明白守則嘅。

/ 控方申請 PW11 以「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 辯方盤問[節錄]

/ 被告先就PW11 背景提問。PW11 於2000年得到哲學碩士學位,2003 年加入警隊,期間三年他於港大進行有關電子產品的工作,他於2000年以《超導體在磁力共振及影像器的應用》作碩士論文。2019年末起,PW11 開始為警方進行雷射裝置測試。/

/ 被問到IEC的組成及其標準,PW11 先重複於主問提到的內容,再強調IEC只是眾多標準中的其中一個標準,而每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被:所以美國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PW11: 係
被: 咁你選擇IEC標準,就唔選用其他標準?
PW11: 我唔同意呢個講法,我係選擇一個國際標準去驗證電子裝置...(略)
被: 你有無參與出版或撰寫制定IEC 標準?
PW11: 我唔係國家代表,我無參與出版或制定IEC 標準。
被: 你份報告當中對雷射裝置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係完全照搬人哋個標準 ?

/ 裁判官指出此部分已經是報告部分,與證人是否專家身分無關。/

被告盤問完畢。

1620 休庭
稍後被告將就PW11 專家證人資格進行陳詞
現先處理另一宗裁決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林(23)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 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 判詞速報

🧷 控方案情
被告當日在橋上行走,其後看見PW1 後,他將背包拋進河中,並襲擊了PW1。

🧷 辯方案情
[稍後再作補充]

🧷 案件爭議點
1. PW1 從未見過被告拋任何東西到河面,即使有的話,警察也未有足夠光線去照明。該物件也許是衣服或其他東西。
2. 被告從未襲擊 PW1
3. 事情實情是PW1 襲擊被告,而PW1 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4. 即使被告有襲擊,也只是合法自衛
5. PW1 與被告爭執了數分鐘,經拘捕後PW1 才跟PW3 照向河面
6. 警員們一直使用電筒照著的東西跟警方所撈起的物件是不同的
7. 證物P5 並非水警所錨起的物品

🧷 一對一案件
由於只有PW1 看見被告將背包拋進河中,這是一個一對一案件,法庭會更小心處理PW1 證供。而辯方則不爭議呈堂的汽油彈是法例所指的攻擊性武器的。

🧷 控方證人
控方合共傳召了八名控方證人,全部都是警員,當中包括報稱受襲的警員(PW1)。之後裁判官重覆控方證人供詞以及辯方所盤問的內容。

詳見先前審訊。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 判斷
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被告當日有用頭襲擊警員。被告知道因為自己身上背包有汽油彈,才將背包拋進河中,並進行襲擊行為。
📋 PW1 及 PW2 是迫不得以要使用武力制服被告,即例如抱起他
📋 PW1 有足夠光線觀察水中漂浮物
📋 PW6 撈起的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 PW7 從 PW6 所檢取的就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判詞稍後再進行補充]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現年23歲,現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
第一封求情信來自母親。她表示被告自小已經到教會參加祟拜,並會留意社會所發生的事情。於母親眼中,他是一名心地善良及孝順的人。她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寬鬆處理此案件。
第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教會牧師。他表示被告自小就想成為健康教練,今次的事件中希望法庭判刑能從輕,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第三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他表示被告的成績雖然不是最標青,不過於學校裏都會聽從指示。他認為被告是一個十分樂觀的青年人,與朋友亦有保持良好的關係,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英文老師。他表示本案經過長時間審訊,而被告亦已經有打算於往後日子做健身教練去生活,希望法庭於本次量刑可以寛鬆處理。

🧷 代表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雖然本次案件涉及汽油,然而當中的容量並不大。即使汽油彈的破壞性很大,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有使用該物品,於案發途中亦未有從背囊拿取該等物品出來。
另一方面,被告當時有推開警員心口並撞他的前肩,律師代表認為這是不類同行為,而當中的發生時間十分短暫。他案發時的行為上比較溫和,希望法庭能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 判刑
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她表示被告所作出及的行為十分嚴重,因此她不會索取社服令報告給予假希望被告人。判監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而刑期亦不會是短期的。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3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1 專家身份爭議

🧷 辯方陳詞
/ 被告就PW11 專家身份進行陳詞。(由於被告讀得好快,直播員抄唔切 🥲)就雷射筆的訓練方面,PW11 只是知道相關雷射裝置的特性,以及知道進行測試的程序,但他並未有就檢驗雷射筆進行特定訓練。PW11 由2019 年才開始進行雷射筆檢驗,被告認為以他的經驗,不足以成為專家證人。即使PW11 有很出色的履歷,如哲學及電子工程的學位,但這些也未能顯示PW11 於雷射裝置方面有足夠的知識。/

🧷 專家資格裁決
裁判官認為以PW11 的資歷及學歷,裁定PW11 #陳喬崔 為「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控方將PW11 資歷呈堂為P18,而專家報告將呈為P19。

🧷 小插曲
/ 裁判官大罵為何報告是黑白影印而非彩色影印,(直播員按:...... ),並斥罵「唔係檢控部無彩色影印機吓嘛,你唔嘗試去努力一下去搵吓㗎咩」,最後只說「你鍾意黑白黑白彩色彩色,法庭唔會干預」/

1802 休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4月14日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審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燥底,傾緊幾時續審嗰陣時,佢提議話14號續審,而控方話有單裁決要跟所以未必得。但係裁判官就話「好多時可以由第二個嚟做」,控方只回應會儘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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