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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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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答辯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簡要:
2020年5月24日灣仔至銅鑼灣有非法遊行反對國歌法,下午約1:38分軒尼詩道被阻塞,有人叫口號及辱駡警察等,控方證人PW1及PW2在軒尼詩道崇光外設防線。被告戴頭盔,及護目鏡在現場舉起五一手勢,呼叫五大訴求及光復香港等,期後有人和應。警員指被告煽動羣眾後將其拘捕。

————————————-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可以處理

📌速報:認罪❗️

求情:被告香港長大及接受教育,擁有博士學位,在香港大專教書多年,2010-17曾到大陸大學教書,偏向理想主義,沒有案底,一直奉公守法,尊重真正法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如捐血。今次行為是為社會公義而發聲。庭上呈上一封自己撰寫信件表達對一些信念看法。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午飯前雙方已提交結案陳詞,下午只作口頭補充後。

D2代表律師陳詞
控方首兩位證人質素差,他們根本就未能見到施襲者的樣貌,只憑施襲者戴上眼罩下見到的凶狠眼神認人,二人甚至在庭上講大話,部分作供和片段並不相符。PW3所處理的認人程序亦有不公之處。

裁判官押候至16151645進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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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
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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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是否應額外給予被告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Double counting)的情況,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重申被告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背景: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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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炸彈議題,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當日,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後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本案判刑: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至總刑罰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扳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經商議後,十五名被告的案件將不會分拆審訊。

D3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9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14 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及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3年6月5日起作為期三十五日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裁決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就D1面對的控罪,辯方最大爭議點是施襲者是否D1。

法庭運用放大、慢鏡、快進、退後等功能反覆觀看了本案最佳的證據,即案發地點時代廣場空地的高位CCTV。
(庭上有就片段中的最少30個時間點,講出幾時幾分幾秒睇到邊啲人做緊乜詳述,下面只例出重點。)

法庭從CCTV中對D1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向PW1施襲者案發前曾以右手把電話貼向耳邊,似乎是聽電話的動作。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有嚴重聽障問題,就連法庭本身的助聽器也未能協助他,因此為需為被告作 *特別安排(騰寫員為被告進行即時文字轉述) ,如果D1就是施襲者,他怎能使用電話?控方審訊中亦未有就方面被告當時聽力問題作出任何質疑。

證人作供方面,受害人藍寶雪(PW1)的證供非常薄弱,PW1從未見過施襲者面貌,作供時稱只憑粗眼鏡及粗眉作認人,法庭認為這樣不足以認人。
對於聲稱路過的楊志洋(PW2)證供,法庭並不接納,因他和PW1及D4根本是同一團體成員,竟於辯方盤問期間否認認識兩人。
另外,警方搜屋時亦未有於D1家中搜出施襲者所穿的衣物及鞋。
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就D1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罪名不成立。

(按:上述兩位目擊證人,除咗咁啱都喺講唔出憑咩具體特徵下認出同一疑犯外,兩人喺認人後作嘅口供竟然同樣有最少2處完全一樣嘅錯誤。①兩人口供都寫從8人中認出疑犯,但事實上有9人。②認人時所有疑犯都係坐低,下身以膠袋遮掩,但2人口供都係寫疑犯企響度。)


就D4的控罪,控方需證明 ①灰衣女子是D4 ②D4有否參與打鬥 ③打鬥不是出於自衛。

關於①,D4律師表示灰衣有可能不是D4,
但PW1作供證實了片中灰衣女子就是D4,PW1作供指當日首次到D4位於羅素街的辦工室,兩人正準備往九龍區進行派口罩活動。就PW1認出灰衣女子就是D4,D4律師對PW1認出D4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由於灰衣女子身份解決了,②③的問題便可以通過CCTV找出答案。

法庭從CCTV中對D4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關鍵時段的初期一班年輕人於時代廣場近兩柱之間的花槽位置的地下展示標語,當時氣氛平静。期後一名灰衣女子及兩名女子拖大聲公走向年輕人至3米左右,灰衣女子拿起一支大終國旗激烈摇搖動及再向年輕人走近至一米左右,其後她首先推向一名黑衣人,這是整場衝突的第一下身體接觸,並不是出於自衛,其後D4亦有以細終國旗打人。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成立🎉 罰款$3000

*伸延閱讀
https://hkfeature.com/2021/03/16/嚴重失聰少年被控傷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審訊[1/1]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不認罪‼️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承認事實重點(證物P1):
D2於2004年出生,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警員23583以暴動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拘捕。

同日警員23583加控D2拒絕出示身分證及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證物P11(1-13)相簿,證物P14(1-27)相簿。P13 為D1身份證副本。

2019年11月21日早上,警員54870在紅磡警署,於D2父親在場下向D2進行會議,期間D2保持沉默。

D2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
控方有3名證人,包括2隻警員及一名救護員。辯方希望傳召一隻不在證人列表的警員作盤問。
控方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沒有提供虛假資料及沒有誤導警方,被告於查問下沒有說法。除D2可能作供外,沒有辯方證人。
———————————————
控方依賴證人現場陳述(沒有警誡下),辯方就PW2 警員23538的陳述提出反對(列作特別事項處理)。

📌反對書內容扼要(證物D1):
辯方反對呈遞於救護車AM275上被告人的口頭回應或招認,因為此回應在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作出。

案發時被告只有15歲,警方應盡量安排家長或監護人在場,當時被告身體不適,又正值凌晨時分,警員23583在錄取口供前亦沒有作警誡,故不應接納呈堂。
———————————————
🔸PW1 警員23552 黃景華(音)(調查D1警員)
口供按此
———————————————
🔸PW2 警員23583 陳鈞研(音)(調查D2警員)
口供按此
———————————————
🔸控辯雙方同意PW3 救護員張先生證供以65b呈堂(證物P14)

📌盤問重點:
PW3於救護車上向兩名被告作簡單身體檢查時,觀察到兩人清醒,均有自稱頭暈,但沒有其他受傷地方。PW3行車時大部分時間背向警方及被捕人,對查問內容亦沒有印象,故作供完畢。
———————————————
🔸PW4 偵緝警員58470 李安輝(警誡D2警員)
任職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盤問重點:
PW4的調查報告(證物D4)指「D2向PW2稱沒有ID,於D1鞋內搜出ID後,D2沒有解釋」,PW4指「D2沒有解釋」為PW2告知。

📌覆問重點:
PW4指聽畢PW2交代案件撮要後,以自己文字交代,實際意思為:「於宣佈拘捕後D2沒有任何解釋」而非查問時沒有解釋

📌裁判官跟進問題:
PW4於會面記錄時曾向D2稱:「拘捕前無任何回答」,PW4解釋自己可能於會面記錄時出錯,但會面記錄內容有讓D2簽署,D2亦沒有指出問題。PW4指表達上可能令人誤會,但重申為「拘捕後D2沒有解釋」,而事前的詳細調查則沒有筆錄。
———————————————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辯方中段陳詞:
參考案例:HCMA15/ 2016

本案警方同意D2在救護車上已受控,警方並沒有急切性於監護人不在場情況下作出查問,而相關查問更在沒有警誡下進行,D2亦沒有簽署任何招認內容。警方在盤問時亦無嘗試聯絡D2父母,於公平原則下能剔除此部分相關口供。

而部分口供內容為警員自行推論後而寫,並沒有知會D2,當時D2需要救護服務,此情況下所作證供的呈堂性受爭議。

📌控方回應:
參考案例:HCMA13/2020
此案法庭裁定不剔除警方在沒有警誡下查問的證供

辯方反駁控方案例與本案不同,原因為案例大部分牽涉成人,案中有會面記錄影片,案件中被捕人距離16歲只差數天,而本案被告則相差數月,案例中警員違反指引程度不嚴重,本案相關證供則於深夜時分錄取,故兩案不適合作比較。
———————————————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
🛑案件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口頭結案陳詞:
本案依賴PW1,PW2口供,但兩人口供不可信,即使可信亦不能依賴,因證供並沒有作全面記錄,只是整合被告的回應。相關證供在沒有警誡下錄取,事後亦沒有經被告確認,造成對被告不公平的情況。

於重要證供上,兩名證人出現矛盾,亦沒有交代細節。即使法庭接納口供的自願性,但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真的有回應查問,不能確定被告誤導警方的動機。D2當時自稱身上沒有身份證非虛假陳述,若D2有其他回應而PW4不作記錄的可能性極低。部分查問內容由D1回答,不能確定D2情況與D1相同,但警員基於D1回答向D2問跟進問題為不合理,亦造成案件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無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蘋果報道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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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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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6

PW56忘記前進路線,不同意在前往信德中心的路途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在皇后街看見聚集群眾有戴頭盔、泳鏡或護目鏡、口罩或防毒面罩,與其他地方看見的市民裝束不同。PW56在2135時到達信德中心外干諾道中組成防線,看見有人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聚集。PW56當日沒有到過中山紀念公園一帶。

🌟「可能我寫得特別慢啦」(按:嗯)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6

約2000時最後一道防線在高陞街街口,距離群眾約100米,PW56看完P61A後指為60至70米,但PW56同意推進前人群位置約在德輔道西70號外位置。

推進至約距離50米,有人向警方拋擲雜物,PW56同意在高陞街防線時自己沒有看見有人拋擲雜物。在最後全速推進時才看見有人拋擲雜物。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6

📌頭盔
PW56同意P23-4頭盔為藍色,但不同意為淺藍色,至於是否亮眼視乎環境燈光照射,不同意在晚上街燈照射下顯示鮮藍色,指街燈泛黃頭盔不反光。

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的NTS16 M035片段中20:01:05至20:01:07時,PW56稱制服A23過程不算擾攘,不同意在鏡頭下可清晰看見頭盔鮮藍色,指為藍色。

📌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
PW56指證物P23-6旁有兩個粉紅色過濾罐,不同意為淺粉紅色,指為近紫色。PW56不同意頭盔和口罩顏色亮眼,指是因膠袋緣故。

PW56堅稱從證物袋取出後堅持指頭盔和防毒面罩在現場不亮眼。

📌頭盔
PW56稱在現場注意力只在防毒面罩,因此沒有紀錄頭盔顏色,稱認為是深色頭盔。

PW56稱拘捕A23約為1分鐘,在到滙豐銀行路上在女警旁,相距1.5至2米。1分鐘路程中可清楚看見A23頭盔顏色,PW56不同意,指已將A23交予女警,注意力在週邊其他警員是否需要協助,沒有再留意頭盔顏色。

記事冊紀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在當晚2100時撰寫,簡單描述拘捕過程,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第二部分在7月29日0130時補錄,記錄由1750時至2000時拘捕過程,同樣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7月31日錄取的口供紙描述A23在2000時被捕時「頭戴深色頭盔」。

10月16日在警署觀看錄影片段,即NTS16 M035,全長12分鐘29秒,沒有拍攝到追捕及截停A23,只拍攝到PW56按壓A23在地。PW56指觀看錄影片段並非為協助記憶,只是應警員要求。負責錄取口供的警長49199指目的在口供附件地圖上標示位置及在播放影片中認出自己和A23。
PW56同意在片中人群需要依賴衣服裝束認出自己及A23,因此在觀看影片時會看見A23頭盔顏色。在口供中依然用「深色」形容A23頭盔,PW56稱為指出片中所見的被捕人與現場相同,所以沿用「深色」。辯方指出既然在片中看見頭盔為藍色,可在口供中解釋早前紀錄中的出入,PW56指反正在庭上可解釋因此作此紀錄。
辯方指出PW56在庭上主問部分依然描述頭盔為深色,PW56認為是深色。

🌟 #陳仲衡法官 喝罵 #黃達明大律師 ,PW56一直點頭同意

PW56同意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為保護裝備,但因未用過所以不知可否抵禦催淚彈及催淚氣體傷害。PW56指警員用防毒面罩可保護眼、鼻、口、面,裝備較專業,而P23-4頭盔、P23-5A護目鏡、 P23-6防毒面罩為民間使用,有保護作用但無法相提並論。

📌T裇及手袖
證物P23-8手袖及P23-1黑色T裇展開,可見顏色差別大,但指現場街燈泛黃與現時所見不同。P56又同意手袖顏色與膚色不同。

P56早前形容手袖為「冰袖」因戴上後感覺涼快。案發當日炎熱,P56戴防毒面罩亦感炎熱,跑步會氣喘,但呼氣完全不會影響視線,鏡片透明可清楚看見顏色。

📌全速奔跑
30米外全力奔跑時,右手持棍,沒有佩備圓盾。當時沒有留意德輔道西東行線情況,有留意到現場有兩個電車站,皇后街電車站近紅綠燈。PW56稱只留意前方德輔道西西行線人群,沒有留意左前方有記者及許智峯議員,電車站在左前方沒有影響,奔跑時沒有任何阻礙。當指揮官指示「Go」,PW56便全速前衝,由於跑得快旁邊沒有其他警員。

PW56沒有持盾,稱環境嚴峻非每一隻狗都佩備圓盾,但即使有危險仍要繼續衝。PW56完全不擔心被雜物擲中,不同意預計前方有危險會觀察週邊環境,有人掉磚都會衝過去。

辯方指出由於前路多障礙,環境又嚴峻,不可能專注一群四處亂跑的群眾,PW56不同意。

📌看見A23
前衝時人群向後離去,PW56指A23在第一及第二排左右位置,群眾間有距離,可清楚看見A23的粉紅色濾罐,但沒有留意藍色頭盔。

頭盔為單車頭盔,尖端為前,頭盔有8條V形線條,但不同意當時有注意頭盔。

PW56亦沒有留意A56雙手上T裇和手袖色差大,沒有留意A23有持棍狀物或雨遮。

PW56不知A23在頭排時有否用粗口指罵,但早前指60米外可聽到叫囂及辱罵,PW56稱即使距離近仍無法確定叫罵者是否A23。

PW56沒有留意A23有否拋擲磚頭,但早前指雙眼追蹤A23,PW56當時指沒有見到A23拋擲磚頭,亦沒有用雷射筆照射PW56。

PW56在拘捕A23時沒有看見A23佩戴相片P28(D23)(5)中的眼鏡,PW56指因A23當時戴護目鏡。在被帶上滙豐銀行外坐下時,A23已被脫下裝備,PW56沒有留意。

PW56同意A23被捕時沒有反抗,但稱沒有留意A23當時迷惘不知就裡「戇居居」,對問題沒有反應,沒有留意A23狀態。

📌手套及護甲
PW56口供沒有提及A23有戴手套,PW56同意A23沒有戴手套,亦沒有護甲。

- 早休至1200 -

注意到A23時,A23轉身離去,由追逐至拘捕PW56看到A23背後全身,但不記得A23為奔跑或急步行。PW56同意過程看到A23頭部,追捕過程約10秒,約15至20步。PW56在A23身後約形成一直線。P23-4頭盔後有大V形,PW56指注意力在背部及背囊,因此完全沒有注意頭盔。當時已看不見P23-6有粉紅色過濾罐的口罩。

辯方指出在P62_PW56_001A交叉位前幾步偶然看見A23,便無差別扯A23落地,後未有面對面情況,否則必定能注意到A23亮眼的鮮藍色頭盔及其形態。

📌記事冊和口供
如PW56留意到A23在前一二排,而且留意到粉紅色濾罐,印象必定非常深刻,但PW56不同意是拘捕A23的重要基礎,指基礎為認為A23干犯非法集結,並身處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中。辯方指出在堵路群眾中看見A23在人群前方,且戴粉紅色防毒面罩,是拘捕A23的重要線索,應記錄在記事冊上,但在記事冊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和第一份口供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56辯解是因只記錄重點,上述兩點印象深刻不會忘記,所以毋須記錄(按:?)。
辯方指出如非在盤問下被問及,並沒有人會得知PW56留意A23的原因,亦不會知PW56沒有紀錄的原因。

追逐細節在記事冊和口供亦沒有提及。

📌警告
衝前的行動沒有事先張揚,是突如其來,PW56指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有警告,因此推斷在最後一次推進前有警告。辯方指出警告內容為要求人群散去,PW56指警告來來去去只有幾款,包括「前面嘅人群你哋參與緊一個未經批准嘅集結,立即離開」及「前面嘅人群和平散開,否則使用催淚煙」,不肯定有沒有警告會拘捕,因有自由意志者均會知道做犯法事情有機會被捕。辯方指出集會人群因不同理由從下午至晚上陸續進入德輔道西,PW56不肯定。

PW56指當晚1800時至2000時,有過百人在不同地方集結一起堵路,沒有不同人士在德輔道西附近街道出現,並沒有參與集結,但又指有機會有人行過。

除最後在皇后街附近,警方在德輔道西沒有衝前拘捕聚集人群,最後一次衝前氣氛亦十分曖昧,因早前從未拘捕,許智峯議員正進行談判,加上記者在人群和警察間拍攝,令後方人群不知道會有拘捕行動。PW56指自己只是跟指令的,不清楚上述情況。

PW56確認街道圖P61A上恒竣海味位置

- 午飯至1430 -

📌播放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20:00:15至20:02:21
片段拍攝在皇后街電車站後位置,片段開始在時人群在該畫面中遊走,人群突然向上環方向後退。而片段結尾畜龍到達時沒有展開拘捕。在約2分鐘的人潮,人數約100至200人,裝束不相同,有些有眼罩和防毒面罩,有些沒有任何裝備。

🌟PW56作供極緩慢,#黃達明大律師 由心而發一句「快啲啦!」,咳嗽頓時聲此起彼落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PW56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

在18:15:10至18:15:41時,片中位置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有警告針對銀力地產旁市民,PW56對警告有印象,因當時有問其他警員有否看見人群中有武器。

在18:20:23至18:20:15,相同位置警告指有人攜有攻擊性武器,要求人群散去否則將執法。PW56對警告有印象。

PW56作供完畢

🤖加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速報:D4: 楊(24) 在庭上承認1項非法集結。裁判官把D4判刑押後至案件完結才處理,期間D4可以繼續保釋,但需遵守宵禁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開庭

5個辯方證人pw1 pw2 pw5以書面作供,pw3 pw4會出庭作供

被告應不會作供,其1名朋友會作為辯方證人作供。

休庭15分鐘控方看辯方呈堂的網上片2段後再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侮辱国旗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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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全部不認罪

📌同意案情(P14)
2019年9月1日,一名市民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以手提電話拍攝4段影片,之後被警方檢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P4)

東涌游泳池CCTV no.12, 35, 37, 50鏡頭拍攝到的3時至7時畫面(P5-P8)

網上現場拍攝片段(P9-P13)

以上證物P1-P13不爭議連鎖性,沒有經干擾。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處香港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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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有文件證物(P15-38),與控罪一及二大致相關,指控被告協助其他人向游泳池閉路電視噴上白色噴漆,隨後爬上旗杆燒毁國旗。控罪三及四則關於被告向橫額及水馬淋火水。

控方共有29名證人,PW1-12為街外證人,包括市民、游泳池職員、消防員等,指一名金色頭髮,身穿黑色背心人士干犯控罪。

而從PW13開始才有關於認人口供,有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控罪,被告有從截圖上作記錄,亦自願開出手機通訊記錄(P16)承認控罪。但會面記錄有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P24為草圖,顯示案發地點CCTV、旗杆及淋火水位置。控方只打算傳召部分證人(共13名),但會一邊聽取證供,一邊覆核此決定。

控方同意辯方以65b呈遞醫生報告,對醫生亦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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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汪先生 - 市民證人

📌書面口供(P53)內容撮要:

PW1 2010年來港,居於東涌,於香港航空工作,2019年9月1日 15:15 與家人留在家中,得知機場有示威活動,因與工作地點相近,故當日有觀看直播。家中窗戶有傳來嘈吵聲音,從窗戶望出,可見到相隔一條馬路外的東涌游泳池,中間無阻礙物。

約16:00 望往達東路,當時有水馬圍封,街上人群較平日多出幾倍,當中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口罩,可能正在進行示威。約17:00 透過電視直播,觀察到東涌游泳池3支旗杆位置,當時沒有下雨,有人圍著國旗打開雨傘。

PW1遂以華為手機從家中拍攝現場情況,見到有金髮人士爬上旗杆拉低國旗,其他人一人一邊拉扯國旗,希望將其撕爛。隨後人群把國旗帶出游泳池正門,塞入垃圾桶及煙灰缸,繼而把旗幟攤在地上踐踏,有人打開雨傘遮擋,之後人群突然散開,高聲歡呼後四散,拆旗人士已不知所蹤。

整個過程PW1以手機拍下,然後致電大嶼山警署,警方或因忙碌未有回應。一段時間後PW1再嘗試聯絡警方,最後成功由警方錄取口供,並以USB(P39) 記錄4段片段(P1-P4)。P19相簿中亦包括PW1當日所拍攝的8張相片。

📌盤問重點:
律師向PW1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PW1全數回應為不肯定。
盤問期間曾遭法官打斷:「你啲問題有咩關係?」辯方律師解釋因控罪二地點與東涌游泳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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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葉先生 - 消防隊目

📌書面口供(P54)內容撮要:

PW2 案發時於東涌消防局當值,下午接到有人報稱東涌游泳池外發生火警,17:25帶同3名隊員出發到現場,17:32到達現場不遠處,但因有示威,消防車不能前進,故手提著滅火筒下車前往,17:35到達時發現一支已被燒毁的國旗,火種已熄滅。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消防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並通知警方。警方了解後表示不會到現場,PW2 遂自己拍攝4張相片(P21)作記錄並燒製在光碟中(P40)交給警方。隨後警方聯絡PW2 錄取口供。

PW2 到場時不見有示威者圍著國旗,旁邊只有少量人士觀看,PW2並無與隊員拾取國旗後便離開。

🌟盤問遭法官打斷:
律師希望向PW2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因為案件爭議點為被告沒有親自污蔑國旗,不能證實他人燒毁的國旗為被告所提供。
控方回應P1-P4片段中間雖有幾秒缺失,但相信涉案國旗一直為同一支。

法官指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除東涌游泳池外有其他國旗被拆除,即使有其他地方國旗被拆,相信辯方從盤問中亦不能證實燒毁的國旗與被拆的國旗為同一支。

辯方回應此爭議點有兩個可能性:
1. 控方沒有舉證其他建築物是否掛有國旗
2. 可能有其他示威者帶同國旗示威,予人燒毁

最後辯方提出把以上爭議點放於陳詞中,對PW2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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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楊小姐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不在場)

📌書面口供(P55)內容撮要:

PW3為康樂助理事務經理,於東涌游泳池上班,游泳池內有三支旗杆,中間掛國旗,旁邊掛區旗,一支旗杆沒有懸掛任何旗幟。每天08:00-18:00會掛上。

2019年9月1日 PW3放假,但翌日同事告知當日約16:00游泳池內有人聚集,約17:00有黑衣人拆除及燒毁國旗,泳池遂提早關閉,所有人不得進入。

翌日上班PW3 留意到旗杆金屬蓋被撬開、旗杆繩被剪、國旗已消失,相信被燒毁。35號CCTV沒有畫面,故PW3致電機電署派人到場維修,之後發現閉路電視被噴白油。受損旗杆則致電建築署維修,PW3從倉庫取出同一size後備國旗掛上。

📌盤問重點:
口供紙曾描述CCTV 35號被噴上白油,後改成白色粉末。PW3解釋由於見到CCTV鏡頭罩實物上有粗顆粒,故以它乾的狀態形容為粉末,是自己主動向落口供警員提出修改。

律師指粉末或因清潔劑乾後形成,PW3指自己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回答。

律師問及對國旗size是否第一身認知,PW3原本稱倉庫內國旗為一般size,自己沒有用尺量度,釐清問題後指自己曾量度後備國旗size,雖不能100%肯定與原本的國旗為同一size,但一向做法都是從倉庫中取出國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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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賴先生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在場)

📌書面口供(P56)內容撮要:

PW4同為游泳池康樂助理,指平日游泳池一般會開至18:00。案發當日達東路遊行人士眾多,同事通知自己有人圍住國旗,PW4向國旗方向望去,只見10多名黑衣人打開雨傘,觀察不到人群行為,但留意到旗杆被搖晃,故出言喝止,當時PW4與人群相距約10米。

喝止不果後,PW4回office繼續處理公務,其後再有同事通知自己有人拆走國旗去燒。17:15 PW4見到巴士站外有人燒旗幟,故決定提早關閉游泳池,並協助泳客疏散。17:35自己最後一個離開游泳池。

翌日上班,PW4發覺旗杆繩被剪、蓋被撬起、4個CCTV沒有畫面,向其他部門求助後,同日10:00機電署派人到場指CCTV35被噴白油,而其餘3個CCTV則是訊號故障。9月4日建築署亦派人到場更換旗杆繩及蓋。

📌主問重點:
PW4於16:55喝止黑衣人,無人理會後已離開,不能確定是誰人在何時拆走國旗。而PW4只是透過螢幕留意到CCTV35沒有畫面,並沒有親自查看CCTV35狀態,故不能確認證物P41鏡頭蓋。

📌盤問重點:
律師希望澄清口供指的「白油」有沒有可能是「白色泡沫」,PW4回應因自己只是透過螢幕見到一片白色,不能確認實物。

📌法官跟進問題:
PW4澄清只有見到旗桿在搖,沒有親眼看見國旗被拆,而不選擇即時報警求助原因為要處理手頭上工作及安排泳客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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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他證人會下午才出席,故利用時間先播放不同證物片段。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5)
由16:55播放至17:15,控方指17:11-12間可見國旗被扯下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6)
可見畫面被噴一刻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7)
由17:03播放至17:11,畫面顯示國旗被拉低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8)
畫面顯示人群跑動方向。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9)
影片拍攝人士拆卸及燒國旗的經過。片中可見一名金髮,黑背心男子。

📌播放網上片段(P10)
影片可見有人向橫額淋液體 (控罪三相關)

📌播放網上片段(P11)
畫面顯示東涌堵路現場,有人於垃圾桶及水馬旁縱火。(控罪四相關)

📌播放NOW新聞錄影片段(P12)
畫面顯示P11中顯示的同一路段情況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13)
較近鏡拍攝示威者,但不能清楚顯示其動作,聽到「電油」「唔夠火」等字眼,隨後顯示垃圾桶及水馬旁已起火。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裁決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及一把鏍絲刀(控罪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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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兩項罪名成立❗️

總刑期: 9個月🛑
控罪(1) 8個月
控罪(2) 8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保釋申請等候上訴被拒

裁決理由:
所有控方證人可靠可信,雖然辯方曾質疑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PW3及5引用證物編號不同),裁判官認為PW3及5作供對銀色筆身形容及其他證物都清清楚楚一致,而且沒有硬性規定警方不同人員在案件需統一證物編號,辯方亦同意P2雷射筆是從被告身上搜出。而兩證人庭上對同一證物分別以4條面巾及4條頸巾形容不影響證物鏈。

相反,法庭指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不可信不可靠,庭上兩人證供出現矛盾,而被告作供指大部份時間外出工作,卻不合理地不執袋將本案多項證物帶在身,甚至未知公司確實搬遷日子卻走去工地借工具,間接令工地欠缺用具不合常理。2副望遠鏡及防毒面具更不是正常沒參加示威人士會帶在身。踪合環境證據(被告衣著,身上物品,文宣)及司法認知作犯罪推論,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兩項控罪均成立。

求情:
呈上被告,其上司及商業組織董事3封求情信,分別提及自己背景,努力讀書工作,樂於助人,為此事反省,重犯機會不大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李(27) 🛑曾還押逾一個月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控罪:
(1) 縱火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1&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案情大綱: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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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缺席聆訊,辯方律師自2021年4月13日起已經無法聯絡D1,今日正式向法庭申請解除她作為D1代表律師的職務,而D1的母親亦在4月18日報警稱兒子失蹤;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D1的$30,000保釋金充公並發出拘捕令。

🙇‍♂️D2選擇認罪,由於控方未準備好案情,押後至【今日】14:30 正式答辯,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曾 (66)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3號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1條封鎖帶。
🔴認罪🔴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343馮浩及警員25351李詩樂。
🔴認罪🔴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市民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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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案情(省略廢話):
當日下午七時多,被告在警方封鎖線前,撕爛橙色封鎖帶。事發時有約30人聚集,警員問被告``做乜``之後有人高叫反對警方的口號,警員截停被告並帶往豉油街截查,被告保持沉默。
PW2去增援,在拘捕時,被告抖動身體,PW2為他鎖上手扣。被告情緒激動,不停叫喊,不停抖動,警員把他推往牆,被告爭扎想脫離控制,用力動右膊三次,用右手捉PW2衣領,想撕走衣領。
警方成功制伏後,被告指自己喝了酒。在警署會面時,被告指自己心情不好,喝了啤酒,想沿着街行,但見到有橙帶,所以撕走,爭扎是因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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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初犯,已婚,有年幼兒子,已退休,生活困難,平日要照顧兒子。
案發時喝了酒,當日截的士去旺角吃晚餐,剛好下的士時有聚集,當時亦有酒氣,幸好警員沒大傷勢。
案發當天心情不好,因為居住環境惡劣,與太太有爭執,所以找朋友喝酒傾偈。
此案與社運無關,案發時穿藍白間衣服,只是巧合在該處下車。
到酒醒時有向警員聲稱自己喝了酒,詳情是喝了8罐啤酒,影響控制力和判斷力。
如果以罰款形式,被告願意賠,也願意賠償警方橙帶(控方指不申請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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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本案最嚴重的地方是是抗拒警務人員,作出猛烈爭扎。

控罪一:罰$3000
控罪二:量刑起點21天,認罪扣三份一,即14天

🔴即時監禁14天🔴
(當法庭保安問在座有無家人時,無人有反應,被告亦無回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5個辯方證人pw1 pw2 p3 p4 作供完畢,pw5待午休後接受辯方盤問

被告應不會作供,其1名朋友會作為辯方證人作供。

休庭下午2時45分繼續

庭上節錄會在庭審完畢後出,以防串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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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下午續審,突然改為上午...審訊已完結...

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現有條件保釋

❤️吳先生:「真係好多謝大家 同一眾旁聽師既支持 好溫暖」💛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上午進度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凌晨一時許,在香港新界沙田豐順街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3)D3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4)D1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7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被控同日在沙田禾輋邨順和樓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楊竣然

答辯意向如下:
控罪一:除D4外,其他被告均不認罪
餘下控罪:全部被告均不認罪

處理D4認罪事項,宣讀控方案情。

控方宣讀承認事實;裁判官詢問辯方爭議的議題;控方呈上同意的證物,確認證人數目為19人(又多咗兩個)

傳召PW1 女督察 潘小宇,主問中

午休,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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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朝聽得最多嘅句子係:黑社會、死黑警、屌你老母;唔知點解,好治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至 5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討商其他方式處理,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號碼及姓名不詳)。(控罪一)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控罪三的案情據悉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將傳召十名證人及呈堂長約十分鐘的CCTV,辯方對相關片段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被告不認罪

證人列表有9名證人,需要傳召當中7名證人,控方沒有招認及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

羅德泉問仲有無事情法庭現時可以處理到,辯方表示沒有,羅德泉因此認為需要再排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6月7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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