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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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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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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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 #陶志恆 ,可直接以65b呈堂,由於翻譯須時,控方先讀出3份證人供詞,其後再翻譯予各被告人。惟若有詞彙翻譯上問題,或須再傳召 #陶志恆

🌟 #陶志恆 曾在 #0729元朗 案作供, 被反對以專家證人身作供

#陶志恆 就影像法證分析提供專家意見,辯方沒有爭議。

大概意譯:

🔸2020年10月28日證供
將P24的3件證物:(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黑色球鞋P24-20拍照後,標記3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2段無線電視片段V1及V2和NOW直播片段V3比較。
因V1和V2的片中人衣物與上述物品沒有可辨認的特徵,因此不作進一步比對。
而V3片段中,在04:17:08.033時及04:17:09.700時分別截圖為V3-1及V3-2。
與證物相片比較後,片段中的(1)黑色短袖上衣沒有可辨認特徵,但(2)黑色長褲及(3)黑色球鞋與P24-19和P24-20整體吻合。
證供呈堂為P73A

🔸2020年10月29日證供
將P13的3件證物:(1)藍色短袖上衣P13-4、(2)啡色鞋P13-6、(3)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拍照後,標記3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2段無線電視片段V1及V2、NOW直播片段V3及有線新聞片段V4比較。
因V1、V2及V4的片中人衣物與上述物品沒有可辨認的特徵,因此不作進一步比對。
而V3片段中,在04:18:25.567時及04:18:43.600時分別截圖為V3-1及V3-2。
與證物相片比較後,片段中的(1)藍色短袖上衣與P13-4相似但亦可以為任何相似設計,而(2)啡色鞋及(3)淺藍色長牛仔褲不能排除為P13-6及P13-5。
證供呈堂為P73B

🔸2020年10月30日證供
將P16的4件證物:(1)綠色長袖風褸P16-8、(2)黑色背囊P16-15、(3)黑色長牛仔褲P16-3、(4)黑色球鞋P16-4拍照後,標記4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無線電視1933至2003片段V1及NOW直播片段V2比較。
比較兩段片段中人的特徵後,假設兩人為同一人,而在V2中可見其背囊上有防水套,因此不排除在V1中的片中人的背囊亦有防水套。
V1片段中在00:22:05.767截圖為V1-1;V2片段中在05:03:48.467截圖為V2-1。
在V1及V2片中的(1)綠色長袖風褸、(2)黑色背囊、(4)黑色球鞋大致相同,沒有重大分歧,可假設防水套覆蓋背囊的大部份。至於(3)黑色長牛仔褲則沒有可辨認特徵。
片段中的(1)綠色長袖風褸、(2)黑色背囊、(4)黑色球鞋與P16-8、P16-15、P16-4相似但亦可以為任何相似設計。
由於欠缺明顯特徵,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證供呈堂為P73C

🌟總結: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 早休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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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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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

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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