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16 證人聶警司表示當時警察封鎖線外有一男一女希望直接接觸黃雨衣男子,個人不認識他們但知佢地喺邊個:分別是當時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及別稱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

但因為談判組同事已經展開談判游說工作,若他們不認識對方而且該男女沒有談判受過專業訓練,或會導致事情更複雜(直播員按:人地憎狗你就淨係搵狗去傾;鄺俊宇唔係註冊社工咩,又係同路人,咁....?.?)

1036
問:當時談判過程中男子有沒有提出要求或訴求?
答:冇,當時都係啲政治訴求,撤回逃犯條例嗰啲。
問:係自己聽到呢啲要求或者訴求?
答:有問返談判組同事,都只係啲政治訴求more than佢落返嚟嘅訴求。
問:或者有冇提出過需要去廁所嘅要求?
答:冇,如果有我地一定會安排俾佢

1055此證人作供完畢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沈智輝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文(20)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09:3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57 傳召證人:談判組黃廣興總警司
當時職級:秀茂坪警區指揮官,亦有兼任談判組(PNC, Police Negotiation Cadre)主管

事發當日是休假日,由行動部通知有人危坐

1113 唔記得男子當時有無戴眼鏡、口罩

1120
問:有冇提出訴求或要求?
答:佢冇同我講
問:有冇任何嘢可以講點解黃雨衣男子點解佢喺嗰度?
答:都係爭取訴求理想啦

1129
問:知唔知有其他人想接觸男子?
答:有嘅,有人同我講
問:係咩人同你講?
答:係現場軍裝同事講嘅
問:你點回應?
答:請佢地留係封鎖線外,唔好俾佢地入嚟。嗰個階段唔會俾佢地接觸,因為佢地冇受訓練。

1135
問:有冇考慮過唔搵你地而搵其他人士例如心理學家?
答:冇,因為請談判專家係國際間最佳做法係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當時係營救行動係rescue operation,而心理學家通常都係advisory(提供建議),所以冇考慮過要搵其他

1140早休15分鐘

- - - - -
直播員按:
證人把聲、咬字、語調都好似音樂情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因另一案已還押8日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
速報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五/七庭判刑,期間等候被告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陳手足表示好多謝一直以黎到庭支持佢嘅各位,特別係上次佢喺九龍城要還押之時,各位嘅支持,佢地睇到大家嘅樣,聽到大家嘅呼喊,見到大家嘅手機燈,喺車上又喊左了,多謝各位🙏🏻😘

p.s. 上次佢同佳俊坐同一架車
p.p.s. 佢想多謝果場的直播員,佢望到你個樣,好多謝你
p.p.p.s. 溫馨提示大家,被告會坐喺向車頭方向嘅右邊,而左邊係懲教職員

不在場直播員僅按:法庭不容許「剛好」的發生,咁呢個世界上應該冇「意外」。

馬鞍山警署對面有食肆,有單車舖,有巴士站,點解唔可以企喺度吹水

彭亮廷又罔顧事實......佢質疑如果現場燈光不足以令街坊見到有警員在平台,佢地又點會望住警署呢。

大佬阿,有聲架嘛.......聽到有聲,正常都會望下嘅......但要喺夜晚睇清楚狗屋3樓平台有人,仲要瞄準對眼去攻擊,你做比我睇啦

===========
後補判辭(大部份):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以簡易治罪條例第228章17條控告,在2019年8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在馬鞍山新港城對出行人路上,用雷射筆照射對面警署平台上的警員。

辯方同意大部份案情,所爭議嘅係管有嘅目的,不是非法用途,雷射筆在當日購買,用作和寵物貓玩耍,控方有五名證人,警員PW1-3在警署平台站崗,PW3負責拍片,範圍有新港城R-A座,PW4係截停和拘捕警員,PW5係證物警員。

當晚馬鞍山警署對面新港城R-A座行人路上有10多20人聚集,距離警署約30至40米,中間相隔有四條行車線、有行人路和單車徑,23:14時,有一名白色衫男子照射綠色雷射光,約1分鐘後PW3拍開始拍攝行人路上的情況,23:27時,白色衫男子再照射雷射光,23:29時,有另一名紅色衫男子照射雷射光,PW1-3稱白衫和紅衫男子間斷性射咗六七吓,在不同時段射中眼睛,流眼水,之後見到一名黑衫女子向警署射綠色雷射光,射咗大約五秒,23:33時,警司陳因發出警告,內容大致為照射雷射光如同襲警,之後聽到噓聲,向警員叫駡,23:45決定採取行動,派警員出外截查,PW1即時翻睇拍攝片段,辨認群眾,在8月11日00:27時外出巡邏,見到PW4截停被告,指出被告有射雷射光,警誡下被告選擇沉默,在紅色膠袋內搜出一個有白色膠袋裝住嘅3M防毒面具,在藍色斜孭袋內搜到有雷射筆、黑色口罩和泳鏡,専家報告,跟據國際標準IEC 60825,雷射筆屬3B級,在40-60米內,眼睛被射中唔會受傷害。

被告嘅證供,佢在長沙灣Neway卡拉OK工作,返工需要着黑衫,有游水習慣,家中有養貓,8月10日上班前到鴨寮街買咗兩樣嘢,知道在8月11日在深水埗可能有示威活動,怕有催淚彈,決定買3M防毒面具,預備在上班途中用,被搜查時防毒面具還在包裝袋內,內有說明書;第二樣買咗雷射筆用嚟同貓玩,本來用紅光同佢玩,後來無反應,某日用手機開咗個綠色光,見佢有反應,所以買支綠色雷射筆,唔記得排檔名稱和編號,亦無攞單,當日買完就帶在身邊直至拘捕一刻;因為想起週末去游水,所以從公司儲物櫃中取回泳鏡;黑色T恤是公司用,8月10日係攞返屋企清洗,本來仲打算攞泳衣,但因為斜孭袋放唔落所以無攞;當晚九點帶着以上物品離開公司,先去沙田再去馬鞍山,在新港城落車和朋友去食嘢,之後在附近傾偈,沿途見到街坊,在新港城附近吹水,期間有街坊攞出紅色雷射筆向被告照射,叫肥貓(被告)追紅色光,所以被告攞支綠色雷射筆出嚟,仲示範可以射出白色光,這刻聽到有廣播,但因為好嘈聽唔清,一陣之後再有廣播,今次聽到係警告,叫人散去,但被告唔明,當時只係在吹水,因環境黑,睇唔清到對面警署,有街坊提議戴上口罩,被告跟住戴,後來有除返,強調並非掩飾身份,好後來因為攰,決定返屋企,途中被截停,被告投訴警員不禮貌。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要達致亳無疑點,才可作出唯一嘅推論;本案並非使用公安條例第33條作檢控,而係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該條例在2021年2月作修改,案發在2019年,應要根據2017年版本,本席留意修改嘅版本只係改咗最高罰款為5000元。

裁判官在判決時考慮到以下六項元素:
A. 被告管有涉案物件
B. 被告意圖管有涉案物件
C. 涉案物件本質帶有攻擊性
D. 有意圖以物件作攻擊
E. 有意圖以物件作非法用途
F. 沒有合理辯解

雙方就A和B項都沒有爭議;就C-F項,假如被告的解釋真確並被法庭接納,則能證明被告沒有傷人意圖。
裁判官引HCMA13/2020和 HCMA377/2016 案中,上訴庭指作出相關推論時,要視乎物品本身的性質、當時的周遭情況(時間、地點),物品是否被收藏了起來,被告當時的反應等等。裁判官指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控方須在(C)項上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就辯方對PW1-3的盤問,裁判官直斥是「徒勞無功,失焦」,辯方曾在以下範圍盤問PW1 - PW3:
- 馬鞍山警署平台無燈,市民見唔到警員
- 新港城附近的人士係街坊,只在傾偈
- 聚集人士只得10人或者更少
- 聚集人士無講粗口
- 雷射筆嘅顏色係綠色光,仲有白色光係電筒
- 警員聲稱光束照射嘅時間,辯方質疑
- 警方警告嘅內容,辯方質疑
- 警署與新港城之間嘅距離,雷射光射唔到
- 警員無去求醫

呈堂證物P4的片段是高清影像,能夠在40米的距離外拍到眾人的行為及容貌。因此法庭認為辯方律師沒有需要盤問在P4中已能看見的經過。即使警方證人在作供時內容與片段有所出入,亦屬誤差,未能證明證人的供詞不可靠。反觀三位證人已盡已所能,作供清晰直接亦沒有拐彎抹角,認為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給予絕對比重。再者,三位證人的口供互補不足,補充鏡頭拍不到的片段。

而辯方的案情亦刻意「避重就輕,罔顧事實」。裁判官指辯方律師為了淡化當時環境證供的可靠性,刻意不提案發地點是在警署附近。但在片段中留意到當時的情況與辯方案情有很大出入,並非是辯方所指當時沒有示威。裁判官指陳手足和其他人在片段中一直交談,表示他們是相識的。而且眾人聽到廣播後戴上口罩則證明他們的聚集是有目的。法庭亦不接納被告就當時攜帶物件的解釋,認為攜帶物品(例:豬咀)必定經過計劃和部署。物品亦強化了法庭上述的推論。

法庭亦拒絕被告的作供,原因有三。
1. 被告的解釋基於太多巧合性
⁃ 被告當天剛巧買豬咀,剛巧買雷射筆,剛巧清locker,剛巧只帶泳鏡不帶泳衣回家,剛巧有口罩,剛巧聚腳於警署外。
2. 在接受控方的盤問時多番迴避
⁃ 被告稱自已不知道示威已經歷了一段時間,亦不清楚雷射筆經常在示威現場出現
⁃ 但假如被告不清楚示威的發展,為何要預先購入豬嘴防備?
⁃ 若被告不清楚雷射筆的危險性,為何在作供時指因危險而不會指向街坊?
3. 證供和片段有出入
⁃ 片段中拍攝不到被告在作供時指和街坊玩和追逐的畫面
⁃ 片段中拍攝到被告是聽到警方的警告才戴上口罩

裁判官指控方已經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的確有意圖以雷射筆傷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的妹妹、區報《沙燕》的總編輯和她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內容

--------------------------
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 接受辯方盤問……

警員就本案撰寫兩份口供,第一份記錄「有人雙手舉高一件黑色物品」。但在2020年8月17日下午補錄的供詞,卻改口稱「該人用右手將一件物品掟向在埸警員方向,如片段所見,所掟的物品為白色或淺色」。

🟡辯方質疑7308凌兆禧在庭上的作供是依據錄影片段而非牠的現場觀察。而且現場多人擲物,所謂的黑色物品可能由上層擲下,而擲物者亦非被告。加上當時大量有記者及市民,環境一片混亂令警員視線受阻,觀察可能出錯,並不可靠。

🔵凌兆禧稱除了擲物者手中物品的顏色依賴片段外,其餘在庭上的證供都是依賴現場觀察,肯定該人雙手向前擺動1次,同意環境混亂,但觀察不會出錯。

凌同意該名被指稱擲物的女子並無逃跑,返到警署才確認她的衣著,並非被捕前就透過她衣著特徵鎖定她,無印象她手持外賣袋。

*控方指稱擲物者是D2,辯方有爭議。


--------------------------
#朱寶田大律師 代表D3向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指出辯方案情

🟡D3被捕時現場有其他警員衝過去,因場面混亂人數眾多,D3被警員踩甩咗隻鞋之後失平衡跌倒。因此,即使雙方有任何肢體接觸,亦非束意的襲擊而是意外,D3從來沒有箍 7308 凌兆禧頸或任何方式襲擊牠。D3被制服時合作地自行將雙手放在身後,亦有向警員要求著返對鞋,但警員充耳不聞。

🔵 警員凌兆禧不同意上述案情,但同意D3沒有箍頸,不過有其他動作嘗試拉低自己,亦同意被制服時D3面朝地伏在地上,右腳被屈且右腳赤足。十幾分鐘後返回警署,只發現頸上左邊有紅痕。可能現場太嘈聽唔到D3要求著返隻鞋,無印象D3返警署時係咪得一隻鞋。


--------------------------
12:28 傳召PW3 女警 19095 李泳珊作供,辯方盤問中……

女警李泳珊供稱拘捕D3的地點在大埔超級城外,而牠並無進入商場,只是警員7308 (PW2)向她交代該名女子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掟黑色物品。

🟡辯方指從未有警員警誡D2或向她宣佈拘捕罪名,而女警19095在記事冊上只有一句「隨即拘捕AP非法集結罪」,這並不表示有宣佈拘捕。 女警庭上關於D2對話的證供純屬虛構,因此才無記錄在書面證供及記事冊中。

🔵女警不同意,聲稱在19:22已經向被告講依家拉你「隨即拘捕AP非法集結罪」,只是沒有記錄。

🟢12:57休庭,14:30 繼續

【最後更新16: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金鐘
#限聚令

馬(30) 因另一國安法案件已還押7個月🔴(美國隊長二代)

控罪:兩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
兩傳票指於2020年8月15日1702-1710時及17:17-17:31分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日有人在太古廣場外悼念梁凌杰,警方指當時被告同李國永(lunch哥)及另一稱呼鄭婆婆在場多於2人聚集,警方發出第一張傳票後各人仍不肯離開於是短時間內再發出第二張傳票。控方透露同案另一被告lunch哥已經交了罰款。

——————————————-

📌被告表示爭議在於共同目的,他同李國永有共同目的是醞釀另一場時代革命,而鄭婆婆純粹是悼念梁凌杰而且同二人保持很遠距離。

📌控方有7名證人,3隻影像光碟,被告表示會自辯,沒有證人及不需由律師代表,認為是針對性政治檢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連續兩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62

📌對被捕人及證物認知
案發當天PW62沒有到過德輔道西一帶現場,出庭作供前從未接觸過任何一位被捕人,亦沒有見過本案被捕人的證物實物,因此就本案被捕人及證物認知共來自相片冊P28及P29,該版本並非實體沖印的相片,而是電子版。

📌證物品牌
PW62不記得當時是否有見到牌子。現在觀看相片冊後,從A13相關相片中,PW62指除P29(D13)(5)中的牛仔褲褲頭內有「American Eagle」招牌可認出牌子外,其餘均無法認出牌子。PW62承認該牌子與辨認不相關。
做對比工作時沒有見到「American Eagle」的牌子,亦沒有人提供過任何證物的品牌。

📌口供紙
在2020年3月16日前,用110日超過800小時觀看公開片段,終在5個公開影片中認出11名被捕人。「110日」及「800小時」在口供紙從未提及。就NOW新聞、RTHK、及其他片段同樣以最大努力辨認被捕人。
由3月16日PW62開始用24日綜合搜查結果撰寫口供,期間對畫面不理想截圖重新擷取。口供內就每一名被指認的被捕人所作的截圖是PW62當時認為最理想。

📌重看口供紙及相片冊
PW62同意完成口供紙後直至上庭前,沒有再進行影片比對辨認,由呈交口供紙至本年4月底均沒有接觸過相關影片或相片,但當在出庭前數天得知要上庭時,有重看口供副本及由調查員提供的實體相片冊。

📌初步紀錄
Video gist,即觀看片段期間所作的初步紀錄及撮要,在認為辨認出任何被捕人時立即作出,內容只有螢幕截圖,沒有其他描述,「因為我之前已經辨認到,所以我睇到嗰張截圖就會睇到」。

口供紙紀錄較詳細,整理撮要成附件,並將記錄截圖內容。
該video gist只有PW62保存,即使完成口供後亦沒有交予任何人。PW62辯解稱有需要部分已製成口供紙的附件,「個gist整咗做附件就冇咗」。
Gist的截圖數量比口供附件多,5段新聞片段(NOW直播、RTHK、有線新聞、無線電視、米報)的截圖已製成口供附件,未被使用的截圖為呈堂的5段新聞片段以外的截圖,已經以電子檔形式交予調查員女警員9637(註:9637在法庭內)。

🌟 #石書銘大律師 提出雖然 #田思蔚大律師 未有打算傳召9637,但公平起見仍希望9637離開。

PW62經多番澄清後,又指並非所有從5段新聞片段的截圖有製成附件,被捕時畫面因不包含在辨認當中所以沒有製成附件,至於被捕前畫面截圖全數放在附件內。

800小時的辨認中在5段公開片段中,在被捕前只辨認出11位被捕人。

在呈交口供後數天,PW62以USB將未被使用的gist截圖交予9637,PW62沒有保留副本。該USB只有截圖。

PW62同意本案唯一文字紀錄為3月16日的口供紙。PW62指有向案件主管匯報,交代指認各被捕人的特徵,但稱與口供紙中描述未必完全相同,PW62稱書面口供有機會比口頭匯報,但因在同一片段或多次指認同一被捕人,所以不會每次詳細講述。PW62聲稱除案件主管外,沒有向9637提及指認特徵。

PW62指書面口供列出相關被捕人特徵,無法分辨是否最重要。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205傳召證人總督察王振業
1243午休至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中。

現時休庭,14:30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4/4]

👤劉(25)
*同案D1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2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證人
PW1 督察21998梁新隆(音)
PW2 警員19779田穩東
PW3 警員(資料後補)
PW4 署理警司陳喬崔
PW5 警員24253張東傑(音)

控方案情
2020年5月10日的1920至1950時,有記者及市民約60人聚集在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人群遍佈豉油街,至到西洋菜南街路口,阻礙車輛行駛。小隊指揮官PW1多次發出599G警告,人群沒有散去,反在每次收到警告後歡呼。

1930時,2名封鎖線外的人士被票控599G;同時,PW3跑出拘捕人群中一男子(原為本案D1),他正指罵警員(「黑警,屌你老母」。人群起哄,PW5看見被告向警員丟水樽,便指向被告大叫「丟嘢」,避過記者及途人追截被告,將被告撳地制服。被告掙扎不果,力竭被帶入封鎖線,後指丟失眼鏡及口罩,由警員撿回。

近2000時,被告在豉油街36至42號外被捕,其後被帶返紅磡警署。他的背包中被搜出一支雷射筆,經檢驗為3B級的雷射裝置。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6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法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將於5月21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辯方則預計在28日遞交。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4 傳召證人林景昇警司
當日休假,有談判組工作候命
約17:17時收到談判出勤指示的手機短信

1511問及「會唔會想見記者?」男子左右搖頭,接著問「有冇人想見?」無回應。

1518「你想唔想由消防員或者我協助你落嚟?」梁回答:「我自己」

1541「21:15大概就係跌落去嘅時間,我記得」

1612 當時「睇唔到書寫任何東西」


延伸閱讀:林景昇往績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90823/HK-gad1_r.ht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
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被告正申請法援,需時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按: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以下2宗案件已合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D1 張 (32)
D2 鍾 (25)

控罪:
1.暴動 [全部被告]
2.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全部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
2位被告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按: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被告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6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01新蒲崗

黃(2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或導致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認罪🔴
~判刑待審訊完結後處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及一把鎅刀,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不認罪
4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1名辯方證人
預審期1天
不爭議管有的物品

😡早前在庭上投訴,防暴警拘捕被告時用對講機戳他心口數次。在錄口供時利誘被告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只會扣錢」,稱其補錄口供的內容並不準確。

========================
控罪一詳細案情:
PW1是休班警,當時駕駛自己的電單車,看到幾個黑衣示威者把雜物放在三條行車線。
當時有3個男,1個穿藍色Tshirt,另外2個穿深色Tshirt,在上址造成阻礙。
藍T人放了鐵鏈在路上,另外2人放雜物在路上,PW1繞過路障離開,到啟德行動機基停泊電單車並報警。其後他恢復警員身份。
2名男子逃向啟德方向,另外3名逃向景泰街方向。當時約100輛車受阻3-4分鐘,PW1協助司機清理路障。
PW2,3是另外兩名警員,被指派去黃大仙一帶。1415時,PW2,3從對講機得知,有一批人阻礙道路。
1425時,PW2,3到場協助其他警員截停與搜查可疑人士。PW2,3看到被告穿藍Tshirt,黑色褲,一個綠口罩,深藍背包去采頤街四美街方向。被告轉身看到PW2,3後,向太子道東方向逃跑 ,PW2,3立刻追上。
到某工業大廈時,PW2在地上找到p1證物,立刻拾起和繼續追上。被告跑到某地時被PW3追截到。
被告最初承認放了雪糕筒在道路,表示與其他人一起阻礙道路,亦指 有黑衣人逃往觀塘方向。
1430時,被告在警誡下指,知道扔雪糕筒在路上是錯誤,並道歉。
2020年5月1日,警員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紀錄,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

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控辯雙方需於7月19日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十樓十三庭要人‼️可到一樓取籌)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62

📌PW62口供價值
PW62指書面口供列出相關被捕人特徵,無法分辨是否最重要,但同意在口供紙紀錄的部分重要。
PW62知道口供有機會讓案件主管及控辯雙方使用,但不同意沒有列出的特徵並不重要。警隊中只有PW62負責觀看公開新聞片段指認被捕人,PW62聲稱無法衡量該口供對本案是否有極其重要證據價值。PW62在2014年加入警隊,曾處理其他案件,但仍聲稱不知道口供會否必然會被控辯雙方考慮,因有時候主控衡量證供後,認為其口供是不被使用資料,至於辯方可能需要閱讀其口供。PW62同意不被使用資料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披露。
PW62確認該口供紙為在拘捕前有關在新聞片段中指認被捕人的唯一文字紀錄。

📌Video gist截圖檔案
該份gist截圖除交予9637的USB檔案外,沒有其他備份,而撰寫口供時會刪除該份gist中較不理想的截圖。截圖的檔案名稱由PW62自行命名,以各新聞台命名其Word檔,再將相關截圖貼上該Word檔。Word檔內除截圖沒有其他資訊。
PW62除該批Word檔交予9637外,沒有再交任何資料予9637。
PW62指將沒有使用的gist截圖交9637因其為負責本案的調查員,所以交給9637處理,當時只向9637交代USB內有與本案相關的video gist,9637當時沒有追問,但其後有問過gist的檔案名稱及打開檔案相關問題(按:?)。
USB為小隊所有,PW62指觀看影片期間由其保管,交予9637後由9537保管。

製作gist目的為紀錄被告人出現畫面及時間,協助PW62製作證人供詞。

主問時確認當時共審視20段片段,其中5個公開新聞片段與本案相關。口供附件內共有96幅截圖,而gist包含截圖更多,但PW62聲稱應該不超過150幅,實際數字不記得。

PW62不同意製作撮要(gist)應有文字紀錄。辯方指出PW62在法庭觀看片段時有記錄秒數再搜尋截圖,觀看超過800小時影片,擷取超過100幅截圖,但沒有任何紀錄並不是事實,PW62不同意。

- 午休至1545 -

📌Gist製作
PW62指製作撮要時打開一個Word檔案,認為認出被告人便會截圖,並將截圖直接貼上相應Word檔,但由於並非在每個片段都指認被告人,共開過多少Word檔需要參考口供,因口供涉及13個片段來源。查閱口供後確認共開過8至9個Word檔案,附件中的5個檔案為在被捕前後指認出被告人的相關檔案,餘下的3至4個檔案截圖只涉及被捕時情況。

製作口供附件時,將gist內截圖剪下,貼上一個新的Word檔案,但如畫面不理想便會重新截圖取替,並刪除原來的截圖,因此製作口供附件後,5個被捕前相關的gist截圖檔案便成為空檔案。空檔案已經刪除,所以交予9637的USB內只餘下3至4個Word檔案。

📌辨認A13
在辨認A13片段中,鏡頭主要拍攝與警方對峙的人群前方不超過10排。畫面中人群絕大部份身着黑色衫褲,但間中有人並非全身黑色。PW62同意指稱的所謂A13衣着非黑衫黑褲,明顯較突出。

📌色調
牛仔褲普遍為藍色,但亦有灰色、黑色、白色,顏色有深淺,色調不同。PW62本人有藍色牛仔褲,亦有其他淺色褲,如卡其色,同意淺色長褲不一定為牛仔褲,可以為麻質、休閒褲等,亦可有各種顏色(按:法官多番解釋PW62終於明白簡單的問題)。
藍色T裇在市面上普遍,男士T裇多為黑白藍灰,有不同色調深淺分別。顏色雖然相似但不同,PW62又不明白, #陳仲衡法官 :「你睇過油漆色版未呀?」,PW62恍然大悟,同意。

#田思蔚大律師 展示一系列色調紙,PW62同意為不同深淺的藍色,首兩排相鄰顏色相似但有分別,舉例81C0C0與80SSSS在顏色相似但有分別,PW62同意。
黃色情況亦然,但不同意第二行首五至六格皆為泥黃色。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開庭

傳召PW19 & PW20 兩名政府化驗所負責交收的職員,盧先生和張先生,確認與警員交收涉案的證物和講述交收證物的程序,證供主要牽涉到證物編號上出現的一些差異。

傳召PW21警察鑒證科交收主任彭女士,她負責接收案件主管交來的三個玻璃樽,轉交給其他人員掃指模。

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後補資料:

傳召PW19 政府化驗所職員 盧先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14日有上班,做counter exhibit officer負責交收證物,WPC14039帶同證物和有案件主管簽發的Pol160, submission of exhibit for examination到化驗所,文件有描述三項證物和做咩測試,會檢查描述和證物是否一至,檢查包裝是否封好,唔會拆袋,只係目測,無問題就編配化驗所編號,Item 1 & 2 編號為 GPD44245,Item 3 & 4 編號為 GPD44246,Item 5 & 6 編號為 GPD44247,同14039對簽,完成後將證物入倉保管,有上鎖嘅,唔會干擾證物。

✂️辯方盤問(D1律師)

Pol160, “Item 2, two bottles of liquid extract from item 1”, 當日接受時肯定數咗有兩樽,但唔肯定是否純液體,因為用白色膠樽裝住睇唔到入邊,唔肯定律師指一樽係液體,一樽係固體。Item 5, “一個玻璃樽,有膠紙和火柴”,無寫橡筋,證人肯定有火柴,但知記得有無橡筋,無寫嘅嘢,可能會出現。

無編過 GPD44245A, GPD44246A 和 GPD44247A 等編號。

✂️辯方盤問(D2律師)

證物入倉之後無見過,應該係其他同事處理咗,同警方交收會有記錄,PW19同蘇博士職責唔同,佢唔會直接交證物俾警方,都係會經櫃檯。

無覆問,15:10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0 政府化驗所職員 張先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15日有上班,法政櫃檯證物交收主任,之前有同事收咗GPD44245/6/7,蘇博士約咗櫃檯攞文件和證物,入倉攞證物,檢查有唔合適封存,對返警方報案編號,同化驗師對簽,交俾蘇博士;12月4日當值,退返證物俾WPC14941,PW20唔知化驗結果,交回警方之前,只係睇有無封存好。

✂️辯方盤問(D1律師)

確認三組證物有玻璃樽有交俾蘇博士,證物係PW19確認接收,PW20只係對封存,律師指今日證人講唔到有無交玻璃樽俾蘇博士,證人不同意,確認就交俾蘇博士,無交俾陳博士。

PW20唔知化驗師點樣做化驗,唔知幾時化驗完,唔知幾時入倉,無參與。

✂️辯方盤問(D1律師)

證人指GPD ????? A 呢個係化驗師自己嘅編號,12月4日交俾WPC時無A字,唔知代表咩。

⚙️控方覆問
作為交收負責人無見過有A字嘅編號,剛才話自己篇嘅意思係,估計化驗師可能係再細分證物。

傳召PW21警察鑒證科交收主任彭女士,辯方申請以65B形式呈上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在證人供詞的附表二,證物列表寫item 1 - 3 係三個玻璃樽,要做指模鑒證,列表曾經作修改,係因為樽蓋有label寫 GPD44245A,多咗個”A”字,所以更正文件加返A字,第三個樽無見到label,所以查咗佢,修改過之後交由WPC 14941簽署,有在袋內取出物件核對,樽有封存。

✂️辯方盤問(D1律師)
12月13日接收證物,當刻有化驗所logo嘅膠袋,PW21建議剪開膠袋取出玻璃樽,唔記得邊個剪,還返DNA試紙俾警員。

⚙️控方覆問
當日所理解要掃指模嘅係呢三個玻璃樽,其他唔需要數字指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6

--------------------------
14:32 開庭,傳召PW4女警 7799 陳敏利 逮屬大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辯方質疑女警7799並無在書面證供、記事册記錄「D1曾承認撿取的電話屬於她」,上述對話純屬虛構,因此不能肯定電話屬於D1。此外亦無書面記錄sim卡號碼,而且電話用沒有封口的證物袋包裝,因此有機會受非法干擾。

🔵女警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綜合各警員證供,2020年3月2日事件發生的時序如下:
06:55:女警7799、警員51830、5751到D1寓所,在D1及其丈夫、兒子的見證下搜屋
07:00: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1
07:10:女警7799負責撿取D1的個人物品
07:10至14:30:帶D1返大埔警署後見值日官、索取手令查看電話內容
14:30:女警7799將電話交予警長5305
14:58:警長5305翻查電話內容包括Facebook、Instagram、相簿,共拍攝了82張相。
15:35:電話檢驗完畢
16:30:警長5305歸還電話、八達通及會員卡
16:31:女警7799為D1進行錄影會面
18:48:女警7799帶D1返報案室
18:50:女警7799將屬於D1的一張非個人登記八達通、一張山崎麵包會員卡、手提電話,交予警長5305
18:53:警長5305再開多次電話嚟睇,記錄一段FB直播片段,但FB用户已登出。
19:00 在女警7799、D1、警長5305的見證下將證物封存在防干擾證物袋


--------------------------
🐕‍🦺盤問 PW5

📌證物袋上無PW5 5305招達豪簽名
話説PW5警員5305招達豪在2020年3月2日19:00,將電話封存在防干擾證物袋 (貴袋) [編號1400247042]。但袋上只有警員5751、警員7799、D1的簽署,警員5305卻無簽署,反而證物袋上的封存人員簽名位置被畫上「/」。辯方質疑既然該證物袋是你(招達豪)封存,點解你唔係上面簽名呢?

PW5警員5305招達豪解釋只是「漏咗」,不知袋上的「/」是誰所畫,「相信係同事認為袋上有兩個警員簽名已經夠,跟住就快手得滯,冇將封存嘅位置留返俾我簽。」

黃國輝裁判官聽完警員5305解釋後一頭霧水,指出雖然有兩個警員簽名已經夠,但其他證物袋都有負責封存的警員簽署,質疑警員5305作為該證物袋的封存者,為何不在袋上簽署?

5305答【我漏咗】。辯方再追問5305,當其他警員在證物袋簽名的時候是否在場?5305答【唔確認】。辯方爭議警方處理證物的過程,明天繼續。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完畢,明天將開始辯方盤問。

現時休庭,明日0930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