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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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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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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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答辯

👤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明自己下次會由當值律師代表。
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遲遲未找律師協助。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為外賣員,曾被警員在銀包搜出光時文宣並多番針對。(相關報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6]
#0907太子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詳情傳送門

1129開庭(昨日PW1 X警員已作供完畢)
1232休庭,1530再續(PW2 Y警員作供中)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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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7

--------------------------
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4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所有被告都選擇不作供,除D2有1名辯方證人外,其餘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續審,暫定在6月29日 10:00處理D1、D3、D4的結案陳詞。法庭指令辯方最遲須在6月23日15:0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將副本送達控方。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409 據現場保安表示,一庭會先處理一單判刑案件,處理完再輪到審訊案件~
1439 庭內約20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

1414 三個庭公眾飛都未到10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

因被告更換大律師,需時查閲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6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145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陳 (43)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申請修改宵禁時間由0100-0600 至 0000-0600 及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2次獲批

案件押後2021年6月10日下午2:30分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除更改條件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裁決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審訊內容按此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1512終於開庭…

📌特別事項評估

因當時情況為警方需記錄所有步出理大校園人士身分證,而非覺得被告可疑而上前截查。警員亦解釋警誡會交由警誡警員作出,故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及二警員並非懷有惡意而不作警誡,遂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
📌控方口供評估
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現分析辯方對控方證人的4點質疑

1️⃣:PW1 及PW2 口供矛盾

PW1 稱搜出卡片包後,只讓PW2 看一眼D2的身分證,而PW2 則指自己有從PW1手上接過D2身分證,並與D2作出核對。葉官認為PW1已解釋自己忘記當時實際情況,但有告知PW2 自己搜出D2身分證。葉官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認為兩名警員說法一致。

2️⃣:若D2警誡下有向警方作出任何解釋,警員不會不作記錄

葉官認為PW4警員已澄清被告當時為「拘捕後」無作任何解釋,而非「查問下」無解釋,而PW4亦指當日報告為憑大約記憶而寫,有出錯可以理解。

3️⃣記事簿只記錄被告答案/被告答案大約意思,亦沒有讓被告確認

葉官指警員已解釋只記錄被告答案原因為當時時間倉卒,而調查時亦非一問一答,只是記錄調查結果作初步調查之用,可以理解警員行為,而相關記錄亦非會面記錄,不讓被告確認內容亦屬正常。

4️⃣:某些查問只針對D1而非D2,不能確認二人情況一樣

葉官指PW1向D1查問後,D1回應藏起二人身分證為理大內人士所教,而PW2隨即向D2跟進問題,而D2亦解釋自己有與D1商討,望警員不能搜出身分證後不能起訴二人。葉官認為PW2口供直接而清晰。
——————————————
葉官參考案例HCMA667/2007,指D2明知身分證藏於D1鞋內,但卻作出相反陳述,即是說謊,期望以虛假陳述以求自保。

‼️罪名成立‼️
———————————————
15:34
📌求情
辯方呈上3封由被告父親、師長及社工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家庭雖有缺憾,但是名乖學生,事發後仍積極增值自己。

案發時D1已是成年人,D2僅是青年,二人雖有協商,但相比D1,D2更不了解情況,在警員查問下D2亦和盤托出事實(葉官打斷:但辯方爭議喎)。D2被圍困於理大數天,身體不適影響判斷,而D2案發時年紀小,心智未成熟,故作出不智決定。

本案案情並不嚴重,任何誤導成份對警員影響小,警員在救護車上已核實D2身份,望法庭先行索取感化報告,指D2背景良好,需要輔導多於判罰。

葉官質疑案件經審訊後定罪,亦感受不到被告悔意,認為感化報告未必是最佳選擇。辯方求情再指法庭或可進一步考慮社會服務令報告,最後才考慮更新中心(葉官:更新中心就要還柙㗎啦喎)。辯方補充自己曾參考兩案例,即使案件牽涉的是成年人亦只是判罰款或感化令,若法庭選擇更新中心,量刑整體性會過重。

🌟辯方不能提供案例編號,法庭希望辯方於判刑前能準備好
———————————————

考慮求情後現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葉官指感化條件為被告需有悔意,但葉官感受不到D2有悔意,強調仍有其他判刑可能性。

卡片證物歸還D1,保鮮紙充公,口供及會面記錄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註:旁聽師請留步,第七庭仍有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倪,劉督察及張警司。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控方早前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7位證人及5段影片約長1小時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三人會爭議
1)案發事實,有沒有執行職務
2)沒有畜意阻礙警方
3)是否合法拘捕

法庭指最早可安排7月2日審訊,但控方表示因要遷就控方幾位主要證人(其中有警司要到海外公幹,又有些要出席課程),同辯方商量後決定在十月後才可開始。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4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5天審訊(預留5,6,7及8日)。三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10]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5更新,開庭】
仲未開庭,聽完一庭可以上嚟㗎~

【15:31更新】
控方更正承認事實內的修正項目,包括截圖頁數、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外貌及所攜帶物品的證物編號。全部被告對經修訂承認事實表示同意。

控方欲處理有關D7的特別事項,即播放28/12/2019德福和你Shop攝到D7遭警截查及查看身分證的片段作舉證。控方亦希望同時傳召控方證人一同觀看該片段。

D7代表律師關注控方欲依賴28/12/2019的片段去舉證D7於25/12/2019案發當日的行為。此舉除了對D7有不利,亦會對其餘六名被告不公。裁判官同意控方與D7代表律師就此事作進一步商議。

【16:05更新】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再續~
屆時會先播放承認事實內案發當日的片段,其後再處理D7的特別事項(28/12/2019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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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四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PW9為警員5820梁洛文(同音),即拘捕C的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A2-2 O記小隊。他在10:00至10:20時連同PW8接收訓示。在15:00時收到指示到案發單位,並在15:05時到達冠景樓。他到達單位時該大門已被爆開,他看到單位內有數名刑事情報科的人員在場,他見到PW6時,PW6對他表示目標人物已從露台逃走及需要進搜捕工作。因此他向PW6表示O記探員的身份,並着PW6將單位交予他看管,期間整個溝通過程都在門外進行,用時小於一分鐘。在看着PW6離開四樓後,他沒有留意PW6之後的動向。

在訓示中,他們沒有就拘捕上作分工。而A1-2小隊,即案件主管隊伍負責調查本案。

當時他在門外看守單位,他為免有非警員進入單位,而家職責上也要觀察單位內有沒有存放危險品 (但當時沒有指示要他觀察單位,他後來也沒有紀錄此在記事冊及口供紙) ,以確保自身安全,所以他曾進入單位以探頭觀察單位。在觀察期間他看見大概單位右方的地面有大量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已忘記存放的情況,因沒有作紀錄,但他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紀錄當時他當初有發現疑似汽油彈,因為他是第一個進行初步觀察的警員,對本案有重要性。當時他與這些玻璃樽距離4至5米,並有自然光線照光環境,視野也沒有受傢私等阻檔。雖然他已忘記在觀察期間,門外有沒有人,但他肯定單位內沒有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此外他亦聞到類似的電油味,沒有汗味,類似油站的電油味。雖然他沒有紀錄單位內的其他物品,但他仍有些對此記憶。他同意當時有沒有液體的玻璃彈,但他不同意當時看不到大量的汽油彈,但亦同意願意修改庭上口供為看見大量疑似的汽油彈,因為不肯定液體的情況。

他未聽過「莫洛托夫雞味酒」,也不知道汽油彈的成份。他眼中的汽油彈是有易燃液體在玻璃樽。他亦不知道汽油彈包含酒精的成份。他同意他對汽油味的感覺是籠統的。他亦同意電油味是難聞的。

他指沒有硬性規定指警員在看守單位時不能進入單位。

在15:10時,在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到達現場後,他將現場交予警員9941處理,期後他在單位外等候指示及提供協助。他指出在此期間單位內的物品沒有被人接觸。在15:13時,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對身處門外的他說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在單位內搜出大量汽油彈,亦有胡椒噴劑和伸縮金屬棍。但他不知道高級督察袁志恆 (同音) 有沒有對其他警員此訊息。在15:25時,袁志恆向他指至尊雞煲附近有警員截獲兩男一女,而且PW8也在附近的男廁截獲一男,於是袁志恆指示他要接替PW8,對該男子進行調查。完成調查後,他亦需前往二樓協助及支援其他警員。

在15:26時,他到達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期間他看見PW8,警員8447及C。他指出C當時坐在廁所,面向門口,有穿着綠色拖鞋,身上散發出有與單位相近的電油味,他聞到C身上的電油味時二人距離約一米內。期後他與PW8交接C,期間PW8有指出有PW5有向PW8表達認為C是從單位逃出的人,之後PW8離開了男廁,因他引述袁智恆 (同音) 指示,着PW8到其他地方協助其他警員調查。在他調查C期間,警員5828有協助他,但忘記當時警員5828在他與PW8交接期間有沒有進入廁所範圍。他不同意C身上沒有電油味。

他指出當時至尊重慶雞煲已開門,但不知道店舖內有沒有客人和員工。

⭐️葉佐文法官在庭上教授小知識,原來他們小時候會稱「尿兜」為「公眾棚」,長知識了⭐️

他在廁所內為C進行快速搜身,結果沒有發現,C當時也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錢,錢包或電話。在進行快速搜身時,他未有為C鎖上手扣。在搜查後,他向C施行警誡,並向C詢問名子,當時C有回答。其後他再向C施行警誡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C,期後C表示「我冇嘢講」,之後他為C反手鎖上手扣,因他認為C是在逃人士,而且他發現C經常望向外面。他指上述過程均在廁所內進行,期間除了他與PW8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C。他同意當時C的逃跑機會低,唯在他帶C離開時C會有逃跑機會。

在15:40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與警員5828要帶C進入案發單位,案發單位內也包括警員9941,但他不知道警員9941的工作,也沒有紀錄,期間他們帶C到露台近牆邊一帶的位置。他指出同一時間有兩位被捕人士被帶上單位,即A和B,後來D和E也被帶上單位。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向袁智恆 (同音) 的情形。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在觀看相簿時發現有警員在拍攝期間移動單位內的物件,即窗簾⭐️

他表示沒有接觸窗簾,沒有再看守C。之後他向袁智恆匯報拘捕過程及C的名字,期後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他們在單位內發現C的身份證。當時他有用紙袋包着C的雙手,以避免C的手接觸其他物料和證物,但沒有留意其他被告雙手有沒有用紙袋包着。在16:10時,PW7向被捕五人展示及解釋法庭手令,期間沒有人與C有身體接觸。

他在16:20至16:40時補錄記事冊,包括警誡口供等,期間C在他視線範圍內。在17:45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有鑑證科人員到單位搜證,故他需要帶C到四樓至五樓的後樓梯等侯指示,身旁也有警員5848協助,但對當時帶C離開時鑑證科人員是否已經到單位沒有印象,當時他亦看見其他四位被告也身處後樓梯。但他對當時袁智恆 (同音) 沒有交代原因表示沒有印象,他的理解是若他們身處在300尺的小環境,會妨礙鑑證科人員工作。他同時指出以他們的貫常做法會每一位被吿均會有獨立的拘捕警員。因此他認為當時會最少有11人在場。

在20:19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他需要帶C到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 (但沒有詳細紀錄物品在那兒搜出)直至20:25時,然後他與警員5828一同帶C離開單位。他在記事冊作出的C 的個人物品紀錄及簽名程序是在後樓梯進行,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行動將會進行,故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便離開單位,他在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期間有戴上手套。他指出在簽署程序時曾短暫脫下C的手扣。他同意是每位被告分批進入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他對自己是最後一批進入單位辨認C的個人物品表示沒有印象。

他當時使用的手套是全新,用布製,並自己所佩備。他在接受訓示時也沒有交代要準備甚麼類型手套,每位隊員各有各處理方式。

之後他乘車返回灣仔警署並在21:00時到達。他之後向C複讀警誡、拘捕等記事冊口供,其後C也有簽署確認。23:55至00:40時,他為C進行拍攝程序。02:20至02:30時,他檢取C的衣物作化驗,因要確認他現時的衣着與案發當時一樣。期後他從已與C簽收的物品中取出一套衣服和鞋予C替換。他檢取的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及由他交予證物房,並沒有交予警員9941處理。在警署期間,他沒有處理其他四位被告,也沒有接觸他們。他不知道事後C的衣服被化驗,也不知道化驗結果是C的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

他沒有看過警員11027 (案件主管的隊伍) 所寫的調查報告才上庭作供,但他當時也有寫調查報告。他也沒有觀看任何警員的紀錄才上庭作供,他是憑自己的記憶作供。

⭐️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對觀眾席的笑聲感到不滿,認為會阻礙審訊,亦有藐視法庭的成份。因此申請警務人員入場觀察公眾人士,並要求發出笑聲的觀眾席的人士離去。或希望葉佐文法官能就此問題加以勸喻⭐️

葉佐文法官對觀眾席為何不能表達感受感到不解,亦表示為何將觀眾席的人定性為有罪推定。

張專員表示會在下星期一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五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事宜: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禁足案發地點,即葵涌廣場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9日0930時進行答辯。

- - - - - - - - - - - - - - -
以下為臨時直播員報料(稍稍修改白字):

【年青人被控刑事毀壞控方嚴禁去葵廣男廁】

  今天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處理一宗刑事毀壞新案件, 案情指「今年1月19日喺葵廣二樓廁所晚上6點06分到6點30分, 我當日係返緊工好忙,咁啱得閒去廁所,而佢返工需要用到筆,喺去廁所途中見到個可疑人入嚟扮洗手,跟住到我岀去果時其中一隻便衣警察話要截停搜查,就叫我入去廁所又叫哂其他人岀去, 然後一眾警員衝入廁所恐嚇我,搵到有支筆喺我度,見到廁板有字就話係我」, 以上內容喺由被告告知。

  控方向法庭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9日, 增加保釋條件不得接觸案件有關的人士,不得離開香港, 以五千元現金擔保,最後一點先係重點不得進入案件有關的地方,裁判官問係咪男廁,控方好似未瞓醒咁講係呀,裁判官同佢講其實你係咪想講全個葵涌廣場,控方然後又答係呀。裁判官同意控方申請押後至7月9日上晝9時30分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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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6]
#0907太子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詳情傳送門

1129開庭(昨日PW1 X警員已作供完畢)
1232午休
1601開庭,D2代表律師續盤問PW2警員Y
1639退庭,明日再續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D1代表大律師當日因0930於高等法院有PTR,因此會由李大律師holdpaper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3/10]
#1118旺角

👥勞,黃,連,鄭,郭(18-39)🛑連已被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 D1-5暴動
(2) D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 D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上午審訊由PW1高級督察林榮發就影片作供。
下午繼續由PW1高級督察及傳召PW2警長作供。

審訊期間法官多次指斥控方浪費時間問問題,時間管理不佳。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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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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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

PW10為警員5531盧銘峰 (同音),他屬於D1-2的小隊。他在2019年11月2日13:00至13:10時收到訓示。他在15:31時到達冠景樓,他與PW11負責翻查冠景樓2至4樓的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15:38時,他,PW11和兩位刑事情報隊員進入至尊重慶雞煲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進入至尊重慶雞煲後,他們發現了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因此他向D和E表露身份,即「我喺警察」,他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下「我喺警察」的內容。他當時有手持委任證予E看。他當時負責截查E。而PW11則處理D,期間他和PW11各自分開一段距離調查。期間他沒有看見餐廳內有其他人。在15:40時,警員7374接手處理E。之後他沒有再接觸E。然後他與警員6758一同看守D。在15:38至15:40時,他與其他人均沒有接觸E,他亦沒有接觸D。在15:40時後,他曾在押解D上單位時有接觸D。在20:14至20:18時,以讓D確認個人物品,而PW11是負責檢取D的個人物品,他則沒有接觸D的證物,也沒有接觸單位內其他的物品。

他不同意他沒有向E表露身份,也不同意他曾向E說「喺度做乜嘢,唔好扮嘢,企起身啦!」。他曾向E詢問他的名字和為何身處那兒,但E沒有回應。他亦曾從上司得知樓上有在逃人士在冠景樓中。他沒有留意當時E的右腳腳掌有流血,他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1看管,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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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 是男警員6758 黃繼佩 (同音)。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對案發單位有行動,並負責處理D。但當時他沒有接觸其他人。他在為D檢取個人物品有用手套,但沒有接觸其他單位內的物品。他同時與D出入單位共3次。他當時相信自己比PW10更早看見D和E蹲下的動作。他認為當時沒有人的身體狀況令他需要關心。他當時有用掛在身上的委任證展示予D和E,也有說「警察」,但他同意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警察」的內容。他同意他沒有留意E的狀況,因要處理D,但後來他看到E坐在一張凳,於是他是也有讓D坐在一張凳。但他也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這內容。他也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0看管及交予證物房,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葉佐文法官明白公眾人士會有感受和情緒表達,他也不希望要令公眾人士變成「木頭人」,但他同時強調若因行為太過份和聲量過大而導致影響審訊,法庭會干涉⭐️

因此,#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不會就公眾人士發出聲響作出任何申請,並在星期六日專注於案件管理上。

審訊第六天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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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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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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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內庭將會有23個座位,
大堂延伸部分將會有27個座位。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懇請旁聽人士先讓親友們進入內庭🙏🏻🙏🏻

0855 約50人排隊等候中
0915 已派飛
0934 準備開庭,內庭已滿
0939 廣播
0944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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