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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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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28中環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不服定罪上訴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被告在2020年12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黃雅茵裁判官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及判刑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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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甫開庭指剛剛收到被告新指示決定撤銷定罪上訴申請,願意即時服刑‼️

📌批准撤銷上訴,即時監禁3個月

手足精神一般,庭內連親友十個都唔夠,臨走時同公眾人士揮手說我冇做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


-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5條(合共十數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裁判官指示辯方把片段精華製成相簿。

案件排期至2021年7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47 廣播
1453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7/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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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天審訊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6

⭐️甫第七天審訊開始後不久,葉佐文法官再度對警方給予非從3A單位拍攝的片段俄羅斯籍男子觀看的目的表達關注,是否用來修訂口供?因為該俄羅斯籍男子理應對該畫面沒有認知,警方的行為是否給一些證據予俄羅斯籍男子 ,然後讓他修訂口供?⭐️

經過葉佐文法官和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的一輪討論後,解決方法是再簽署承認事實,內容大致是五位被告在約14:55時進入冠景樓3A單位,然後在數分鐘後離開。

本身明天會有名從外國到港且可豁免檢疫的俄羅斯籍男子會出庭作供。然後在再同意事實後,控方不會傳召他出庭作供。

繼續昨天的議題,#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力陳本案的相片對PW14口供沒有太大影響。因為相片是可反映情況,而且鑑證科人員的證供並非特別機密,也是簡單的;而且現場已受警方看管,單位內的物品也沒有特別移動;此外,鑑證科人員與PW14是同時身處單位中。

同時,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不會再出席審訊。幸運地,袁智恆 (同音) 昨天因有公務,沒有身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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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66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審訊 [1/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梁嘉善大律師 #關百安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三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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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 於2020年4月7日00:17時,警員8432在福元街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警誡下沒有招認。D1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於2020年4月7日00:18時,警員13850在福元街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2,警誡下沒有招認。D2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於2020年4月7日,警員8636在英皇道福元街交界橋底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3,警誡下沒有招認。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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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8432 黃少邦(音)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負責拘捕D1,職務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PW1供詞中有一張由他所描繪的草圖。法庭及控辯雙方皆笑言:「我睇唔明。」
裁判官:「證人啊... 未必係你問題嘅,喺2D下畫complex多場景係難嘅...」哄堂大笑。

⭐️PW1前言不對後語
PW1在早休前,指在某A處看到噴漆,再開庭播片後指在某B處。而他不肯定在影片中(B處)上的白樽是噴漆,與自己供詞不符。
裁判官:「定係你睇到啲我哋睇唔到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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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2 警員13850 劉然希(音)
案發時當值北角分區特遣隊(夜間),負責拘捕D2,職務以便裝警員身份作「埋伏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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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退庭,今天完成PW1主問盤問、PW2主問

明天5月26日1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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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盤問PW18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在代表D1的劉偉聰大律師盤問下,伍警長同意可以由其他街道進入軒尼詩道;被問及附近街道位置,伍卻一概不知。

由於昨天控方並無播放水炮車前方鏡頭(CAM5)拍攝的片段,代表D2的吳珞珩大律師要求在庭上播放。伍警長指CAM5片段是牠當時所見的畫面,視角相同,但片段無影到證明鐳射筆直射水炮車嘅鏡頭。

在吳大律師追問下伍警長堅稱示威者用強光照向警察方向,牠認為光源不會來自手機燈。但承認光線不停郁動,表示「唔知有冇固定目標、唔知佢照邊」。警車(水炮車)距離示威者約100米。

*D2律師盤問49914自己講佢坐喺車內中間位置(近門,佢唔係當日車上嘅司機。(但主控在檢控書寫49914係駕駛該水炮車😶😶)控方想修改返承認事實關於49914唔係司機嗰度,但未同辯方商討,之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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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曾俊鎬督察作供
(有關截停D1,不爭議被告身份辯認)

📌背景
PW1曾俊鎬現駐守灣仔特警隊,案發時乃灣仔警區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主管。當日由10:30開始當值,大隊長張紹華警司(譯音)在Briefing指灣仔出現縱火及堵路,命令小隊去摩理臣山道待命,有可能會作拘捕行動。

小隊乘車於20:19分到達摩理臣山道及灣仔道交界,PW1當時穿著防暴裝,頭盔衣著亦有警察字樣。佢觀察到軒尼詩道有多於五百人由西向東跑、天樂里行車線上有路障(膠欄及雜物等)以及灣仔道亦一直有人由西向東跑過。跑嘅人大致都係黑色衫、部分有頭盔或反光衣。

📌追截及拘捕D1楊先生的過程
當時署理總督察朱福龍(譯音)指示警員作出拘捕,PW1曾俊鎬就落車向天樂里跑。曾見到有一男子穿黑色衫及反光衣、有頭盔、背囊、防毒面罩喺灣仔道向西往保寧道跑。曾追著該男子,有叫該男子停,但男子無停低,然後曾就係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咗該名男子。將該男子交比其他同事,佢就繼續喺灣仔道向前行。曾俊鎬截停時D1的頭盔已跌,在制服時D1的眼罩及防毒面罩亦甩咗。

🟡盤問PW1曾俊鎬
在代表D1的劉偉聰大律師盤問下,PW1曾俊鎬同意當時灣仔道有其他警員追截其他人、現場環境嘈吵,曾俊鎬被問及點叫D1停低,牠表示「exact字眼唔記得」,而制服D1過程不只片段中20:21:30至20:21:39的幾秒。在播片後,曾俊鎬同意有其他非示威者出現,亦同意有其他表示參與集結或示威的人。

👨🏻‍⚖️李俊文法官問曾俊鎬
主問中提及最初你見到D1叫佢停,但D1無停,你指唔記得確實字眼, 但當時係係一句說話定不停地重複?// 曾俊鎬答:有重複叫佢停、幾次重複,唔記得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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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18831 袁嘉安 作供

📌背景
袁嘉安現為灣仔警區特別職務組,而當時係港島警區機動部隊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早上1100至行動結束。小隊指揮官為PW1曾俊鎬督察,牠指當時有一班穿黑衫黑褲,戴頭盔口罩,估計三、四百人示威者集結,指示小隊由政總出發去摩理臣山及灣仔道交界一帶行動。20:19車隊到達,見到前面交界有示威者集結。PW1曾俊鎬督察通知佢哋落車並展開追截,由摩理臣山道向天樂里走。

落車追截時,PW3見到前方人士有向灣仔道保寧道或天樂里兩個方向跑走。落車追截,跟住PW2方向走,然後望向右手邊,見到PW2已經喺灣仔道近陳東里馬路制服咗一個人。當PW3跑到去嘅時候,前方依然有其他人跑同叫罵,佢就企咗喺度睇住,以防有人跑過黎,而當時佢企嘅位置大概一米左右介備。當其他人開始離開,佢認為比較安全,就行返去D1被制服位置協助。當時時間係20:21,D1已經唔係由PW2 曾督察控制,而係由警員22757控制。

PW3指D1有激動、爭扎、叫喊個人資料(名、身份證號碼及電話)。當時有叫D1唔好郁但佢依然郁,之後鎖上膠帶扣住D1雙手作控制之用。當D2情緒慢慢慢回復平靜,PW3扶D1起身坐馬路,20:24喺行返上行人路期間,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D1 。

當時除咗頭盔外,其他物品都係D1揹喺身度。承認事實第五段內,PW3喺21:50 搜查D1嘅一系列物品,包括對講機、八達通、水、背囊、手袖、急救用品、用唔到嘅雷射筆等(證物P67- 警察相片冊(1)嘅四十張相)

🎞播放承認事實第19至20段所指嘅PV3
片段由女警員員12328喺摩理臣山道近灣仔道及陳東道拍攝,片長6分15秒。不爭議時間,只著眼拘捕過程,當中有D1個人資料嘅部分會靜音,但法庭有完整片段。PW3認出D1及自己,及片段為控制被告至上警車嘅過程。

📒D1大律師盤問
盤問下PW3同意圖片冊第1張相為螢光背心有紅十字相、同意第5張相嘅背囊張相有紅十字、同意第16 張相寫中文急救、英文first-aid。PW3同意片段D1有重複講「我係急救員/我只係急救員」「我無參與非法集結」。PW3同意上警車前宣布拘捕,但不同意扶D2上咗行人路先宣布。佢指佢係喺馬路扶D2上行人路期間宣誓拘捕,影片可能影唔到。佢係喺行緊當時,當D1無嗌嘅時候,宣布拘捕。不同意當時只係同D1講「你參與非法集結」,而無宣布拘捕。

D1律師問:咁你喺20:24宣布拘捕?
警答:唔係

D1D2律師、李官都驚訝😮,因為PW3喺未播片前先講完自己20:24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首被告。

D1律師問:但片唔見有講,咁你係上車前講拘捕?
警答:片段影唔到,但當時係喺上馬路期間宣布拘捕。

📗李俊文法官
官:我紀錄上你係等D1慢慢平靜後扶佢上行人路,再宣布非法集結,但片段無顯示?
PW3:影片無呢一部分,無聲
官:唔只無聲,係影唔到呢一部分?
PW3:記憶入面,我扶佢上行人路然後拉佢非法集結。

📒不同意當時只係同D1講「你參與非法集結」,而無宣布拘捕,同唔同意?
PW3: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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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在審訊期間毋須去警署報到。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6日 09:30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4/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午審訊進度: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PW3警員代號Z,1030作供完畢。

傳召PW4 PC18434林浩祥(音)。
當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Z連第二小隊,為拘捕D4警員。
1249作供完畢。

傳召PW5 PC6185 劉俊傑(音),為D2進行錄影會面,1300作供完畢。

午休至15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1415約16人排隊(22張籌)
1433滿22人
1440有25人
1518仲有單雜案,未入庭,要處理完其他雜案先得
1518家屬律師入得
1523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5/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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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庭節錄:
D3律師繼續盤問PW2...
之後D2律師盤問PW2,林官就著D2律師的盤問,提出改善之處,包括問題重重複複;句子的結構、邏輯要令人容易理解,唔好令人誤會問題;提出問題時要有基礎。

林官又提醒主控,主控可能太專注抄note或者做其他事情,無留意發言不恰當,控方需要不斷醒覺,留意辯方問題有否不恰當,做好自己本份,應該要第一個提出反對,而唔係法官不斷去注意問題。

林官亦提醒證人,答問題前要清楚明白問題問咩。

控方覆問,期間林官不斷幫忙詮釋控辯雙方提出的問題及反對。
林官就著控方對於影片證物提出的問題有意見發表,認為控方在主問階段無問,「主問唔問好佢」「唔係咁做野」「係當時在主問的責任」等...

控方提出因林官昨日阻止其就著影片的主問,複述林官昨日話「唔洗問」,要做恰當的事情。
林官因控方的說法立刻嚴正追問及反對自己曾有如此說法。林官認為如果當時他有如此說,會立刻道歉;如果沒有,控方應就其不恰當指控道歉。
控方表示收回說法其道歉,但林官繼續說明應嚴正處理此事,著控方重聽法庭錄音並在庭上播放...

林官說教「在人生入面,應該諗清楚至做,否則會有後果」

林官又繼續說明
1.法庭任何事公開公正
2.沒有戲言,所有程序跟足

林官認為大家都係專業人士,唔駛好似教書咁,提醒大家慎言慎行...

1035 休庭15分鐘比控方立即搵番昨日林官阻止控方就有關影片的主問的不當做法...

1115再開庭,控方先就剛才的言論致歉並收回言論,表示自己理解錯誤。
林官就著控方理解錯誤有感而發,如果有人理解錯誤,咁係果個人的領悟力有問題,做事粗枝大葉,馬馬虎虎。

林官問控方休庭時翻查紀錄,有無因為他表達錯誤而影響主問。
控方:「我向你道歉,向法官作出不恰當評論道歉」
林官:「大聲d講多次」
主控再次大聲道歉。

林官繼續就主控在覆問時提出主問時沒有的提問而說教,並提醒主控主問時做足本份,做野要有分寸...

傳召PW3 PC6982 高志文(音)駐守九龍城的軍裝,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第一隊。

主問完成,D1律師進行盤問。

1300休庭,1430續審。

下午庭:
PW3作供完畢。

控方呈交同意事實二。
林官對該份文件內所用的字眼有討論...
又就著D2辯方律師提交的文件中所使用的新聞片段使用「實時」一字作出討論,探討是否確實知道有否與天文台時間/格林威治時間校對...
不應該用不肯定的字眼😐

1630完,明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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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轉身離去時間(續)
A3指退後幾步後便被推向東邊,之後便有催淚氣體,午飯前播放影片至出現催淚氣體。A3問及遮陣由福聯退至西城六十歷時多長,控方指從片段中在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至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 控方指此為A3唯一一次與遮陣並排,亦是A3離開的時間,但05:01:40時才有催淚氣體。A3指自己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上址,所以不可能在控方指的時間出現在福聯位置。

控方指A3並非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片段可見發放催淚氣體前一兩分鐘沒有遮陣在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遮陣到達福聯及由福聯退後至催淚氣體出現分別差8:09及7:18。A3不同意。

🌟按:遮陣位置一直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範圍,A3作供指自己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而非遠在對面馬路的福聯/西城六十

📌獲得口罩
A3不知道為何男子會給予自己兩件物品,自己亦沒有「伸手接下」,而是在自己雙手垂下的情況,男子將兩樣物品(外科口罩及3M口罩)放在自己胸前後放手,A3因此自然反應下雙手抱住兩樣物品以防物品掉落。控方問「點解唔由得佢跌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有自然反應囉),「之後點解唔掉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唔會掉嘢落地囉垃圾蟲),A3接住之後想將物品退回給男子,但男子已經向東斜方跑走,想追上前已經無法找到其身影。
當時在上環站B出口外不到10米。男子路線與A3原來路線方向相反,行幾步便已經失去男子踪影,於是轉身向西行回自己路線。

控方指A3在近距離不到10米已經戴上口罩。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有用口罩等物品蒙面,雖然A3不記得因何戴上口罩,但A3當時其中一個裝扮與示威者相同。

📌手袖
A3早前指因工作會弄髒前臂所以會戴上手袖,但不知道當日有否弄髒手袖,被捕後脫下手袖時亦沒有仔細或刻意留意手袖有沒有被弄髒。當時4日在會展工作期間均戴住同一手袖,但不會留意有沒有弄髒,因為平常都會弄髒,不會刻意留意當刻情況。
控方指吃飯時不會戴住有可能骯髒的手袖,A3指從沒有想過,因為平常都會戴手袖吃飯。

當日天氣温暖所以身穿短袖上衣,控方指A3因平常習慣所以其中一個裝束與示威者相同,A3指自己當日本身不知道示威者會戴上手袖,但同意從片段中可見手袖與示威者相同。控方指是A3第二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護膝
證物P3-1上保護膝蓋位置有硬膠,與運動員一般穿着的護膝不同。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A3早前指因工作需要跪在地上,所以佩戴護膝。控方指毋須跪在地上拖行,A3表示有時候工作緊急會用雙膝移動,下班後因平常習慣沒有脫下,不會因此覺得突兀。
控方指示威者其中一個裝備與P3-1相似,A3指出示威者護膝一般較長。控方轉移指示威者有保護裝備,是A3第三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控方指上述裝備因A3是前往參與皇后街示威活動,A3不同意。

📌攻擊性武器
A3指被捕時指控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在搜身後指自己藏有攻擊性武器。A3不記得 #陳永豪大律師 在盤問拘捕警員時指出拘捕時罪名不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 #郭棟明大律師 輕蔑地指「會唔會因為你前言不對後語呀」,A3否認。

📌萬用刀
A3在主問時指𠝹刀用以拆箱,萬用刀是後備,萬用刀又有許多工具會經常使用,尤其是叉及匙羹。A3解釋萬用刀是後備是指在用以拆箱方面。

📌𠝹刀
控方挑剔A3有萬用刀就毋須𠝹刀,A3指𠝹刀為公司派發,較習慣使用,刀鋒又較鋒利。當天若沒有被捕,A3第二日會上班,控方又挑剔可以留在工作場所,A3指由於派發𠝹刀數量不多,若然弄丟便沒有,所以在過去3年動漫節都有相同習慣。
A3昨天指在店舖工作時𠝹刀數量充足,但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不足,A3解釋因當天在銅鑼灣店舖有營業,但又有動漫節展銷,因兩邊同時開工所以需要𠝹刀數量為平常兩倍,但總公司不會因而增派物資,所以會將本來在店舖的𠝹刀分發予展銷工作的同事。
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數量不足每人一把,展覽由早上11時至晚上8時,但記得首尾兩天結束時間有不同,當日A3在7時離開時仍未完結。雖然𠝹刀數目不足每人一把,但自己仍取走一把,A3解釋因負責拆箱和取貨主要是自己,所以必須有𠝹刀在身旁,而當日晚上7時下班後沒有貨物會送到場地,所以毋須拆箱。展期首三天晚上在A3下班前有貨物送到,但下班後便沒有,因為送貨時間是自行安排,所以會安排在下班前送達。

- 休庭至1550 -

控方指A3當日有參與在皇后街的示威活動,亦兩次向警方投擲磚塊,A3不同意。
在事發當日A3不認識本案任何一人,包括A2及A20。 #郭棟明大律師 試圖以近日座位安排指控A3與二人在案發時認識, #林國輝大律師 馬上反對問題。

-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爭議 -

休庭後控方結束盤問。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覆問A3

📌餐廳
A3案發當日並不清楚由上環站到普慶坊有多少條步行路線選擇,當日在食評上除看到「我愛慢煮」普慶坊的地址,沒有發現另一地址或有分店。


在P79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中,A3記得自己出現時間約為1945時,在1952時左右不可能已到達控方指德輔道西店舖旁的遮陣位置,應該仍在「海味街」。
到達昨天標示的地圖位置及後退在1952時後,向東行至被制服期間不可能超過7分鐘18秒。

A3雖同意手袖、護膝、口罩與示威者相似,但指出佩戴上述任何一樣並非為參與、支援或支持任何示威活動。

在主問時提及更早的階段(即在皇后街)戴上外科口罩並沒有阻礙其行程或搜尋餐廳,吃飯時可以拉下或脫下放在袋中。

#陳仲衡法官 質疑2019年點會戴口罩呢,A3指平常生病時都會戴上口罩,自己因有鼻敏感亦會時常戴上口罩。(按:希望 #陳仲衡法官 都學懂生病時戴上口罩的習慣)

手袖及護膝在吃飯時不會作任何處理。

下班時想到若放下𠝹刀可能會遺失,會影響工作效率。

A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6月18日控方提交陳詞;6月30日辯方提交陳詞;7月5日控方作回應。

📌保釋相關事宜
A6、A10、A12、A14、A16、A21、A2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時間/地點獲批。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要就交替控罪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六)0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沙田 #提堂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大圍銅鑼灣村行人天橋,與另外兩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名證人,不會倚賴會面紀錄,辯方無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
D2: 楊(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裁判官總結案情及辯方陳詞,詳見審訊內容:
審訊當日上午進度
審訊當日下午進度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大律師:#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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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聚集的9人共同目的是否為指罵警方?

本案聚集地點為公眾地方,案發時生效法例條文版本為不多於8人聚集,本案主要依賴PW1證供以證明聚集群眾的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於主問及盤問下都沒有帶出關鍵的證供,即指罵警方的內容。即使透過影片亦未能聽到人群鬧警方,法庭不知道相關指罵內容。

辯方提出D1只是路過及D2只是讓路為免責辯護。

就證據考慮,PW1同意案發時馬路被封,行人需留在行人路上;同意當日有4隊警察執勤,人數不少;同意市民並沒有足夠時間離場;同意有市民應到無所適從;同意有車輛在行人綠燈時駛過,行人過馬路會有危險;同意在片段中沒有聽到有人鬧警察以及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

再者控方亦沒有草圖等證物,展示聚集人群位置,只是依賴PW1證供,指出行人路上有不同衣着打扮及戴口罩的人,但並沒有提及兩名被告是否一開始便處於人群當中。在警方發出告票時,9名被告人排成一排,兩名被告剛好在最左端及最右端。9人中曾有人向PW1詢問警方行動,PW1需解釋。

以上證據顯示控方未能排除所有疑點,即不能排除D1, D2所指的情況,雖然法庭認為兩名被告行為可疑,但可疑並不有罪。

裁決:2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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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法庭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關鍵證物的影片辯方於審訊當天才呈上法庭,雖然其中一段片段為警方官方片段,另一段則為網上Open resources,但不能肯定控方有觀看。

裁決:2人訟費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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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辯方將於審前覆核中作出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的陳辭
-辯方希望再押後案件,讓A1在下次提堂作出答辯
-PII 書面陳詞需於審前覆核中呈上

A2
-被告的代表律師剛收到法援處的信件,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辯方保留權利爭義A2警戒供詞的自願性

-控方會傳召37名證人,包括14名市民,22隻警員及1名專家證人(負責檢驗槍支)
-控方將會依賴A2的警戒供詞及7條錄影片段(總長度約42分鐘)
-控方需於10月6日呈交同意事實,65b,65c及呈堂片段的實時處理

審前覆核定於11月3日 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將排期於 2021年12月6日 開始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郭(18)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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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需時索取指示

控方將會於下次提堂申請把此案件與另一案合併
另一案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8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郭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點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2個月
A5: 廖(17) 🛑已還押4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A5]
被告被控2020年9月8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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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3) [A5], 將會撤回控罪。
A5仍需時考慮答辯意向。

A3的法援剛批,辯方律師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2位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2021年6月22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2位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廖手足及鄭手足精神不錯,有望向旁聽席點頭及揮手示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裁決

陳(3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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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黃樂之大律師

(本案另一名被告已認罪,詳情接此,其餘不用出庭的被告亦已認罪/已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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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案共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發時生效法例為禁止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當日警方從999熱線接獲投訴指案發地點有人聚集,PW1, PW2前往現場處理,乘車到達現場50米外下車,二人步行往案發地點。現場明顯多人聚集,警方到場後人群四散,餘下4男3女番在案發地點,該7人圍著一張長枱,或坐或站,均面對長枱,而被告為該7人的其中之一,警方調查後以599g票控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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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

評估證供時,鄭官提醒自己不能因兩名證人皆為警員而認定他們不會說謊。

法庭認為PW1, 2 說法堅定,二人都供稱見到人群散去,餘下長枱旁的7人,警方調查下,被告稱自己為檔口負責人,不認識聚集人士,只是想派發防疫物資。檔口即指一長枱,2人在枱旁站立,5人坐圓櫈,該7人距離接近,不足1.5米。控方證人用草圖畫出當時情況及長枱的大約尺寸而草圖並沒有受辯方挑戰。兩名證人說法基本一致。

PW1, 2在下車後才可作出觀察,車距離現場約50米,而警員非單純站在原地,而是一邊行走一邊作出觀察,使觀察更清楚。PW1指自己在步行期間觀察,而PW2下車後站在原地約1分鐘先行觀察情況後,再行近現場。法庭認為兩名證人做法並無不妥,兩者說法看似不同但並無衝突,不影響二人的觀察。

兩名證人觀察現場時,能清晰見到7名人士是站立還是坐下,亦能講出被告與旁人有聊天,證明視線並未受阻,故法庭肯定兩名證人觀察準確。根據證人口供,並沒有見到有人派發或有人拿取口罩或防疫物資,長枱上除了防疫物品外,還有籌款箱及政治口號。

🔵法庭裁定PW1, PW2 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兩名警員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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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7名人士圍在一起,不可能是剛巧坐在一起,必然是屬於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現法庭需考慮的是該聚集是否屬豁免情況。

PW1, 2 下車至現場約花1分鐘,期間沒有觀察到有任何人派發或任何人排隊拿取防疫物資。無爭議是長枱上的確有一些口罩,但口罩放置在枱上可與派發無關,被告曾向警方自稱為負責人,但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派發防疫品,法庭亦沒辦法從其他途徑,例如宣傳資料等,得知防疫物品何時派發。

法庭不相信此聚集為派發物資,不接納被告的抗辯理由,故此聚集並非豁免情況。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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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雖然10多年前留有一次案底,但與此案性質不同。本案案發時間短,僅涉及一分鐘,聚集人數不多,警方到場後亦冇作出任何勸喻或給予被告機會離開,事後亦無留在現場觀察是否真的有派發口罩的行為,案情輕微,望法庭判處最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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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鄭官指出任何人干犯599g被票控,在不考慮案件背景/被告背景下,定額罰款為$2000。若被告考慮抗辯,排期審議後,即使審訊前認罪,仍會被罰$2000+$2000(額外罰款)+$500(訟費),即不少於$4500罰款。

但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而且並無悔意,故$4500罰款並不適用於被告。鄭官強調法例原意為防疫,若人人不遵從,會增加疫情傳播風險,使疫情不會完結。

法庭考慮聚集人數時留意到警方到場一刻,除7人外聚集人群有散去,代表聚集人數不少,至少有10多人。辯方求情時指案件只牽涉1分鐘並不是一個好的求情理由,因為警員不可能在場慢慢觀察,增加傳播風險。

雖然本案並冇證據證明因是次案情令疫情更嚴重,鄭官再強調越多人越長時間遵守限聚令,越會降低播疫風險。

詢問控方案例後,考慮被告有前科,以14天監禁為量刑起點,沒有刑期扣減,緩刑18個月‼️

(直播員按:鄭官問主控以往案例最輕及最重刑罰後,判到最盡...)

🌟註:被告將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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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庭後小插曲
判刑後辯方申請再開庭,原因為講述申請覆核判刑的簡單原因,即表示被告的檔口2月起已存在,單憑警員一分鐘的觀察指被告沒有派發防疫物資並不準確。

鄭官指:咁你咪入紙囉!

控方亦指:判刑覆核必須要書面申請

鄭官非常勞氣:想覆核無問題,跟番程序做,我今日做到咩?如果我無權做我唔聽得㗎喎。

控方指出正常程序應為向書記申請排期處理

鄭官繼續:你指示係咁唔代表我做到,你無書面野我做唔到,你入紙啦,如果我今日係錯嘅,你入紙話我錯啦

辯方律師:我聽聞有呢個做法,睇番法例,應該要書面,我而家撤回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4/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午審訊進度: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PW1-3警員代號X Y Z 作供完畢
PW4 PC18434林浩祥(音) (拘捕D4警員 作供完畢)
PW5 PC6185 劉俊傑(音) (為D2進行錄影會面)

1535開庭
PW6 高級督察 黃玉嫻 (音)作供中

葉官控辯點解要不斷讓各方抄寫一啲不爭議嘅地方,為何唔用65B呈遞?各方仍然可以盤問㗎?

其後控辯雙方同意其後三位證人,即PW6-8嘅證供以65B呈遞,若各方有需要盤問仍可盤問

1624休庭,明天再續處理PW6證供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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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查閱目錄(1)
按此查閱目錄(2)
按此查閱目錄(3)

20210521 [61/60]
重召PW12偵輯警員15010 何溢紳、PW65偵輯警員11937 陳有財 及 PW66偵輯警員14502 洪梓煬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8

20210524 [62/60]
三項爭議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8
主問 及 盤問A3 (1)(with逐字稿)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5

20210525 [63/60]
盤問A3(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3
盤問(3) 及 覆問A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56

//不要適應。不要習慣。縱使被欺凌被踐踏被扭曲被誣蔑,要知道這就是扭曲的世代守護真相的代價。而這是我的命。我為我的命驕傲,這是一道只有我才能走過去的門,這道門只為我打開,也只有我能將它關上。要在不正常的世界裡奮力當正常的人,就算筋疲力竭,粉身碎骨。// ——— 陳慧《眾星逆行歸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7/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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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9

他=PW14

正式搜查:

在16:10時,PW7向五位被捕人展示及解釋搜查令,期後他開始在五名被告人見證下開始正式的搜查,即筆錄對證物的描達及標記在證物的位置在輔助紙上,並將單位分成甲乙丙三部份,且順序進行搜查,期間沒有戴頭套的五名被告人圍着他,且看着他進行搜查。但他亦表示在他作正式搜查前時沒有留意五位被告人身處的位置及他進入單位的情況。

⭐️警員曾在審訊中記錯了PW7何時展示搜查令及開始正式搜查,並回答是16:21時。唯正確答案是16:11時 (PW7回答是16:10時) ⭐️

他同意有10至15人左右看守五位被告人。因此他同意現場約有15至20人。縱然300尺內站了15至20人,他指出五位被告人仍可清晰見證他的搜查情況。他對當時五位被告人是否被鎖上手扣表示沒有印象。他記得五位被告人當時雙手有戴上紙袋,但印象中沒有戴頭套。

但他同意他沒有向五位被告人表明他開始正式搜查的工作,他也沒有表明自己是證物警員。他不同意五位被告人不知道他正在搜查單位,因PW8已向五位被告人表明搜查單位的範圍及原因。他同意他沒有特別特點令人得知他是證物警員。他指出有向五位被告人表明搜查的範圍,但沒有叫五位被告人留意搜查。

他同意單位內有凳,但對E有沒有坐下觀看他的正式搜查表示沒有印象。他沒有留意E坐下的情況及面向的方向。

他在點算及紀錄證物後並沒有即時檢取證物。因為按他經驗,他要在鑑證科人員到場套取指紋及拍攝工作後才檢取證物。在17:45時,他看見有鑑證科人員到場,但不知道是誰人聯絡鑑證科人員,也不是由他聯絡鑑證科人員。在17:45後,五名被告人分別離開單位,因為他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單位空間不足,所以要求同事將五名被告人帶離單位。他同意也是他向鑑證科拍攝人員,即PW15交代簡單案情及應拍攝的位置及物件,但他沒有帶PW15走單位一趟。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當時的拍攝工作會難以在多人的環境下進行,他疑惑當時是否不能移開部份人至單位其他位置以讓五位被告人見證拍攝工作?⭐️

他指出有些從闊的角度拍攝的照片是難以在單位內有五位被告人的環境下進行。但他也指出五位被告人及他們的拘捕警員可以站在露台中觀看拍攝過程。他同意最佳情況是拍攝不到任何身體部份。

葉佐文法官問他是否可只在拍攝兩張照片時要求各被告離開單位。他同意。

在18:00時,他指出已完成正式搜查及開始紀錄證物在記事冊 (即將輔助紙的內容記在記事冊,作為正式紀錄)。他指出當時單位內有PW16,警員11027,PW7,PW17和PW15。他同意在紀錄中沒有紀錄在初步搜查時接觸的物品。

他同意五位被告人至少有15分鐘無法見證他的搜查工作。他亦指PW15工作期間,PW15沒有移動單位內的物品。

他另在搜查期間已開始使用了8至10張A4紙,是用作輔助,即證物的描述紀錄,當中包括沒有用間尺畫的一張草圖。而那些輔助的紙已經在2019年11月2日23:36至23:48時完成補錄口供後被他用碎紙機銷毀,因為他已將當中的內容記在記事冊。他同意沒有上級指示他銷毀輔助紙。他同意他的行為會一併銷毀PW16的紀錄,他當時認為PW16不會將這些紀錄在自己口供。他指出他對證物的位置有大概的記憶。他亦表示沒有指明指他不能銷毀輔助紙。

他在完成搜查及回到警署後時,他已盡他所能在P612A中加了一些標記,是代表一些證物當時存放的位置。在此之前他未看過證物的照片。

他指出桌子上搜出伸縮警棍及胡椒噴劑。他指出證物的編號是他與同事一同紀錄,但他表示已忘記編號和證物「邊個對邊個」。在正式搜查時,他有翻開部份物件,亦有紀錄除P1至P92外的物品,即個人物品,例如八達通,眼鏡等。他指出他沒有接觸P21,P22,P23,P29,P47,即維他蒸溜水,某牌子的樽,道地解茶,三星手機和32個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他有接觸P38及P48,即一些容器和一支伸縮警棍。在P48上,他有接觸其棍套,但沒有接觸繩帶,手柄 (在正式搜查時沒有接觸)。

他同意沒有將一些食物,食物渣滓,有Baleno字眼,內有布碎的膠袋列為證物。於是,律師質疑他檢取證物的標準 (指向該Baleno字眼) ,他也不知道那些布碎最後有沒有列為其他證物。

他指出他沒有在輔助紙上標記椅子是因為椅子上沒有證物。葉佐文法官問他為何要畫洗衣機,他表示沒有原因,但洗衣機上沒有證物。控方再問為何要畫鏡和晾衫架,他表示鏡附近有證物。

他有就部份物品請示警員是否需要檢取,食物渣滓是一個例子。他同意有部份物品有記在記事冊,但最後沒有檢取。他亦對這些食物及食物渣滓在單位的那個位置沒有印象。所以他同意他對部分物品在那區域被發現沒有印象。

他同意當時檢取了兩個V煞面具的其中一個,因為其中一個被其中一名被告人當作個人物品檢取。他指出照片中看似只看到一個面具的原因是因為兩個面具曡在一起。

他怕葉佐文法官不知道甚麼是V煞面具,然而葉佐文法官回應「我住喺香港點會唔知啦我」。

律師指出有部份黑色膠袋沒有檢取及紀錄。他同意,但忘記沒有檢取的原因。當被問及到沒有紀錄的原因,因為他相信及肯定這是與案無關及袋內沒有東西。

他指出雖然他有移動單位內的物件,但有放回原位,但他直到2021年5月5日才就此事作紀錄。

他同意當時在輔助紙紀錄物品是「見到乜就寫乜」。但由於他曾離開單位,故同意該92件證物有可能被移動。
================
⭐️葉佐文法官關注辨認五名被告人的情況,因為控方呈交的照片中的其中一幅只拍得其中一名被告的手背...總體而言,部分照片未能指出特別的特徵讓法庭辨認五名被告人使用後樓梯前往二樓⭐️

結果:部份照片將不會呈堂。

葉佐文法官對能否在10天內完成審訊感受到危機,而且「我心目中的日子已經被人攞走左」。

第八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8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速報:
🔴🔴🔴罪名二成立🔴🔴🔴
控罪一不成立

3個月即時監禁

1657申請保釋中🙏
🟢1658保釋獲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A座正門有4攝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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