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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20201031太子 #阻差辦公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內容: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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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員陳均鴻22765出庭作供,他現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20年10月31日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二小隊。

陳於1700開始於旺角警區執行巡邏,20:16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通知,係西洋菜南街同太子道西交界有人群聚集同叫口號。

20:17分由西洋菜街近水渠道往太子道西推進。當時沙展34506、20905 、22590 、23295 及女警29836均與陳同行,所有警員身穿綠色防暴裝。

陳到達水渠道未見到有人聚集,但去到西洋菜南往太子道西方向聽到有人叫囂,所以朝此方向推進。陳去到西洋菜南街近太子站B2出口時,見到灰色衫揹灰色背囊的男子A(並非被告)。

A當時正沿沿西洋菜南街向陳及同僚急步行,警員20906上前截查,A立即轉頭向太子道西方向跑走,隨即跑出去馬路,並跑進別樹華軒的後巷。陳指追逐期間不停大聲警告:警察!讓開!,有途人散開讓陳追截。


陳其後看見被告,他身穿黑裇衫,上面印有白色中文字,前面寫有:寧鳴而死,不默而生,身後寫有:我哋真係好撚鍾意香港,被告戴黃色口罩。A進入後巷後,陳立即追至後巷對出位置,卻突然遭被告橫移截停。

被告站在後巷中間,阻擋陳的去路,他欲閃避被告但不果。陳左身與被告的右身相撞,導致陳失去平衡。陳形容碰撞激烈嘅,覺得左邊上身痛,但沒有傷勢。陳事後發現警棍套的底部爛咗,整枝警棍被撞飛。


陳認為碰撞嚴重影響其追截行動,沙展34506及20905繼續追A,最後成功截停對方。陳沒有被撞跌,立即控制被告,並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被告。

控方續播放《大紀元》的直播片段,其後要求休庭以便截圖。

12:36散庭,下午2:15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20201031太子 #阻差辦公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內容: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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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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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要求pw1(警員陳均鴻)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pw1完畢,裁判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透露將會作供,案件將於9月24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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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陳於盤問時稱,於短片看見被告橫移的動作,但承認於現場未能清楚看見被告橫移。官:咁即係你見到定見唔到?被告:總之佢打橫閘喺我中間,有無橫移唔知。

辯方問二人未碰撞前,陳有否留意到被告手持一支香煙,陳回答無留意。辯方續指片段截圖顯示,「被告手上夾住一啲好細白色嘅嘢」,陳回答「我睇唔到」。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是從後巷內向著報紙檔方行走,陳回答不肯定,其後補充首次見到被告時對方正從美芳(音譯)蛋糕店走過來。辯方質疑,片段中沒有任何畫面顯示被告曾站在上述位置,陳回答不同意。

辯方追問下,陳同意環境混亂。辯方指出,由於情況混亂,陳或觀察錯誤首次看見被告的位置。陳回答「我觀察無問題,但有無睇漏其他我唔肯定」。

辯方續指出案情,指實情是被告於後巷另一端走去報紙檔的方向,陳不同意,指當時看見被告站在角落。

由於陳聲稱追捕A時不斷呼叫要求途人讓開,辯方播片段並要求陳指出何時呼叫。
播放片段時,陳多次表示自己經已呼叫。
辯方問「你意思係聽到你嗌」,陳卻回答「聽唔到,只聽到有人嗌」。辯方續指出當時環境聲音嘈雜,根本聽不清呼叫內容,陳否認,堅持聽見「有一兩句警察讓開同咪走」。辯:但片段完全聽唔到你把聲?,陳承認是聽不見。裁判官續質疑「咁你實則有無嗌」,警員回答「有」。

辯方指出,巷內有搭棚工程,加上當時有一位身穿黑衫黑褲白波鞋的男子亦身處巷內,導致空間收窄,陳同意。辯方亦指出,片段中案發關鍵時刻被人遮擋,故看不見清案發經過,陳同意。辯方指出,被告事後即時解釋,「我無郁過㗎,其實係你撞埋黎」。陳不同意,指被告是說「唔好屈我,係你撞落黎我到。」

辯方指,實情是被告邊走邊抽煙,他緩慢地從後巷走出來,但看不清前方,才與陳相撞。辯方認為被告有自由移動,陳回應指「如果佢企係到唔郁,就唔會碰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1031太子 #審訊 [3/1]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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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09:30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於10月25日11:00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

被告按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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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太子 #審訊 [3/1]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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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看到辯方的書面陳詞中,表示影片中顯示被告曾說「唔好意思」,因此在庭再一次播放相關片段。

在播放影片後,控方認同從影片中聽到被告說「唔好意思」。

裁判官表示現場亦有人聲說「你撞到人啊」(「你撞撚死人喇」)

控方表示聽到在被告說「唔好意思」後,聽到他說「我撞到」,裁判官及辯方則表示聽唔到,再次播放影片後,控方表示認同聽得很模糊。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

就算有少許郁動,是否表示有意圖阻撓警員。
辯方表示早前裁判官亦曾問過為何男子能走過後巷,但PW1則撞到被告,辯方表示可考慮體型、方向、速度,而被告雙手在兩者從旁走過時是有移動,但手踭和手掌沒有太大動作,雙手少許移動是可以看到有事情發生,是自然反應。

辯方表示PW1作供時表示當時曾說「警察,讓開」,但影片中聽唔到,只聽到模糊的「咪走」,而PW1所作的警告,非影片顯示的地方進行,而是追截男子時所作出的。

PW1表示當時左側身閃避,他的左膊撞到被告右膊,辯方則表示PW1右膊撞到被告右膊,裁判官再一次看片段後,表示她亦觀察到PW1右膊撞到被告右膊。
辯方表示PW1前後時段有所混淆,裁判官表示因當時事件發生時間非常短暫。

裁判官表示辯方陳詞中,表示PW1有認錯人之嫌,因PW1表示在第一眼看到被告人的位置,並在地圖上標示後,為藍色衫的叔叔,而不是被告。

1015 休庭,10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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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敏裁判官
#20201031太子 #裁決 #判刑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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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納PW1證供。
相片12和13,藍衣男子位置沒有改變,拉閘位置沒有改變,證明拍攝方向相同,但被告身體位置則不同。

不接納被告人證供。
被告表示在碰撞後才知道PW1是警察,從影片中顯示,身旁的人的反應以及他的視覺,不可能不知道警員在追截男子。

裁定事發經過如PW1的證供。
當時PW1不斷叫讓開、PW1與被告有眼神接觸和被告有向橫移動,構成阻撓,他的舉動是故意的。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預謀、警員沒有受傷,以及被告沒有不良嗜好。

‼️判刑‼️
判處監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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