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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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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電筒棍、斷掉的行山杖、士巴拿)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押後,以便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和以便辯方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新增控罪:3.暴動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控罪一及二)

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新增控罪三及四)

被告毋須答辯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9旺角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
(3)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轉介至10月29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是次為被告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已申請法律援助,正等候審批。

為紀錄起見,法庭確認已收到法律援助署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提訊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774

辯方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和考慮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9旺角

賈(17)

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 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9旺角 #提訊

賈(17)

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需時商討案件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9旺角 #提訊

賈(17)

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上午09:3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9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8)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 答辯
控罪一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二至四存檔法庭

📌 案情[取自立場新聞,新聞連結按此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封理大,案發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分散警力。同月 19 日凌晨 12 時,警方與隊員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交界設置防線,約 100 名示威者聚集,設置障礙物、向警方照射鐳射筆,及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彈,示威者待警方停止驅散,再度衝前投擲汽油彈。

凌晨 12 時 25 分,警方向示威者推進,大部分人後退,當中 3 人仍不離開,警方最終制服被告。他被捕時穿著黑衫褲、背著背囊,戴 3M 面罩。被告遭制服時試圖反抗,警方其後在其背囊搜出電筒棍、斷掉的行山杖、扳手及打火機液體等物品。控方指,被告案發時與 100 人在旺角集結,參與由自己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組成的暴動,並鼓勵推展該暴動。

📌 證物
控方呈上一份相片冊,內有十張照片,包括裝備 (1) ,背囊中的物品 (2),士巴拿 (3),長電筒 (4),行山杖 (5),手套 (6 及 7) ,生理鹽水 (8),黑色風褸 (9),及被拘捕的照片 (10) 。

控方呈上一段有線新聞片段(由0025時至0028時),大概顯示被拘捕前三至五分鐘的情況。

被告今年18歲,已完成修讀中六課程,沒有吸食毒品習慣或黑社會背景,現與家人同住。被告已知悉及明白背景。

📌 求情

被告由藍凱欣大律師代表。

辯方會接納自己之前所呈上法庭的書面陳詞。

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他已被大學取錄,能收讀法律行政人員的學位,但因本案未必能再繼續升學。即使無亮麗的成績單,被告已承受教訓。辯方呈上九封求情信,包括中學老師所撰寫。信中指出被告人在學時,深受老師愛戴。辯方指被告有着良好背景,今次事件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

辯方律師亦指本案暴動發生於凌晨,事發時街上只有警方,未有太多途人,而發生時間只約半小時,希望法庭考慮。辯方明白本案涉及汽油彈,加重控罪嚴重性,但被告沒有煽動他人的行為,即使有財物著火,也未有人受傷。

辯方呈上多個案例,包括 DCCC771/2020 一案(中環和你 LUNCH 期間擲磚,承認暴動罪,判處 30 個月即時監禁),而該案亦由本案法官處理。該案與本案有雷同地方。即使本案監禁是無可避免,希望法庭能採取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指量刑起點可以跟從梁天琦(2016 年旺角騷亂,暴動罪經審訊後罪成,判處 6 年)。

📌 判刑
法官指需時考慮判刑,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14 時30 分於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暫代區域法院)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1005 完庭

按:被告現年 18 歲。辯方及法官均沒有要求要替被告索取任何報告,包括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或教導所報告。

💛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

〔1405 更新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賈(18) 🛑已還押3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即暴動罪,而控罪2至4則因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控方由黃恩寧檢控官代表;而被告則由藍凱欣大律師代表。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76

求情:

📌背景:

辯方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現時與家人同住。被告過往是品學兼優的學生,除了是籃球隊成員外也有參與不同活動擴闊視野。

📌案情:

辯方引用CACC164/2018案作減刑陳詞指引,指本案不涉預謀成份,被告亦不是領導者,即使當時現場有人堵路計劃也不算周詳;當時有20名前線示威者參與歷時30分鐘的暴動;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有嚴重性,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會有風險,當時也有1個廣告牌在馬路着火,但本案只涉及一個交通交界,案發時是凌晨時分交通流量低,示威者的行動只是為了阻礙警方行動,並非是為了傷害警員,本案亦沒有出現有人受傷的情節,而且當時警員有裝備保護自己;此外本案並沒有對社群造成影響,亦沒有造成任何公共開支負擔。

📌結論:

辯方指被告坦白認罪及已經感到懊悔,寄望將來。他本身有良好背景,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下一時犯案,希望法庭能輕判他,不致摧毀他的希望。

法庭在本案的觀察:

法庭指暴動罪可處以10年監禁,而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為7年。在判刑時也參考了CACC164/2018的案例。

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有警方將理大封鎖的背景,當時民眾聚集是應響應當時網民號召而參與,本身並非有計劃;本案不是大規模的暴動,當中被告當時在路障留守,但沒有跟隨其他示威者逃跑可能是因不知所措 ,可見當時示威者是沒有默契及組織;本案只涉及1個交通交界,案發時是凌晨時分,本案背景雖涉及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防線與示威者之間有出現火頭及小型爆炸,也有廣告牌起火,然後警方在推進時成功驅散示威者,但本案並沒有人受傷,被告的角色並不是領導者及號召者,也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的行為。

案例比較:

法庭在辯方援引的案例中抽取了2個較重要的案例:

1:DCCC434/2020
姚勳智法官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

2:DCCC771/2020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已認罪的被告2年6個月監禁

法庭認為DCCC771/2020案較本案嚴重,而DCCC434/2020案的嚴重程度及情節較相近,唯法庭在比較案例時有謹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在CACC130/2017案所撰寫的判詞。

法庭也參考了DCCC561/2020案,該案同樣涉及理大事件的背景,李俊文法官同判處認罪的兩位被告監禁2年8個月。

法庭指出當時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不少磚頭及汽油彈,而警方則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還擊,因此法庭將本案與比本案涉及更多人受傷CACC113/2018案比較,該案被告被葉佐文法官判處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後來上訴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6個月。

被告背景:

法庭謹記CACC130/2017第59段及60段的內容,大意是量刑需具阻嚇性,對被告迎頭棒喝,被告年青及其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法庭指被告在17歲時犯案。家人及老師的求情信指被告即使被捕後仍然沒有放棄學習,力求上進,有理想及抱負,尊師重道,協助有困難的同學,為班內帶來正面能量,他在學時有良好操行及運動表現。

法庭認為被告雖然不算是甲級學生但有遠見,例如參加不同活動,當中涉及創科及金融範疇。此外他在學業上努力不懈,其有良好表現得到師長的讚許。

當中一封由數學科教師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令法庭留下印象,深深感受到被告有悔意。內容指出該教師雖然認識被告不久,但認為被告是守規,有理想及對自己有要求的學生。此外被告在就學期間一直虛心學習及操練,為的是改善數學。此外被告沒有受懶散的學生影響,也在被捕後曾有不斷反省。因此教師相信被告已汲取教訓,希望法庭給予被告重新出發。

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紀錄,相信他犯案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希望為社會出力,現在已經得到教訓,他現時亦有家人支持。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的合適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考慮求情後決定再扣減監禁2個月至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56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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