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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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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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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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2/2]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 D2作供完畢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 今 天 16:00於同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指定法官
#申請保釋 #20210707香港

D1: 張 (19歲)
D2: 郭 (20歲)
D3: 杜林 (18歲)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3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3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張同學;#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代表郭同學、杜林同學,港大法學院院長傅華伶今早亦有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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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休庭。杜麗冰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會在【今日 15:30 】決定是否准予3人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1/5]

🙎🏻‍♂️伍 (26)

控罪: 按此查看控罪詳情

——————

控方結案陳詞

📌資料完整性
SUCK Channel 內文字的資料完整性無爭議,被告手機是一個媒介去存取 SUCK Channel 的信息和帳戶資料,而相關資料儲存於雲端,而不是電話自己內部的儲存空間,所以控方認為警方蒐證時無將手機轉飛行模式或放入防干擾袋的做法,不但沒有影響資料的完整性,反而是將資料進行保存,因為只有在手機能夠上網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取放於雲端的資料。

📌總結
控方認為被告有權在SUCK Channel 發佈及授權其他人發佈信息,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沒有發佈煽動信息,他亦對其他人發表煽動信息的行為視而不見,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制止其他人繼續發表煽動信息,包括移除其他管理員的權限,所以亦應該裁定被告串謀煽惑的控罪成立。

- 1254 休庭 -

案件押後至1430作辯方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8/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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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3辯方律師盤問PW12
辯方總結PW12處理第二被告的步驟如下:
親手移除D2的背囊、將她雙手放背後鎖上索帶、問她身份證喺邊,她答你在背囊、找出身份證核對容貌
整個過程都沒有記載在記事冊內。
PW12:因為我認為係普通行為
官:咁你由邊度開始先寫落記事冊?
PW12:由檢取證物嗰刻
辯:警察通例要求警員就以下事項要寫落記事冊:包括使用及解除手鐐鍊帶(即手銬、索帶)的理據。點解你冇寫?
PW12:嗰陣係為咗保障佢安全同防止逃走。可能我唔係好熟警察通例,之後會改善
辯:你就此事件打咗一份三頁共21段的口供,你要將與案有關嘅嘢寫低,有冇寫移除背囊呢一部分?
PW12:呢個過程冇紀錄
辯:你覺得冇需要?
PW12:冇
辯:咁咪冇人知道個背囊最初係如何得來?
PW12:係

官:你第一次寫到佢有背囊係邊一個階段寫?
PW12:寫佢衣著嗰陣。
辯方讀出PW12的口供:...到了天台協助處理案件,上址有五男六女被截停搜查
辯:你去到天台已經見到有人搜查,咁係邊個搜D2?
PW12:嗰陣搜查係進行中但又未進行 (直播員按:1999唔知佢噏乜)
辯:係咪即係截停咗但又未搜查?
官:你不如直接講你上到天台見到啲咩?
PW12:有5男6女踎喺天台
官:咁有冇人搜查佢呀
PW12:冇
官:咁你口供點解要寫「截停搜查」?
PW12:對唔住法官大人,嗰陣係未搜,我寫得唔好

辯方認為移除背囊、向D2作查問、搵到身份證係應該寫落口供嘅重要事項。PW12回答,唔同意係重要事項所以冇寫落口供。
辯方指出案情,PW12接觸D2時佢根本冇背囊,上到天台時係十一人他喺地上。PW12不同意。

官:你上到天台時見唔見到有一啲人係趴?
PW12:一開始係踎低,跟住有長官指示佢哋趴低,因為天台圍欄高度問題。
辯方詳細問及此過程經過。
PW12:佢哋踎喺天台不同位置,大部分喺中間,有軍裝警員看守。之後長官先指示佢哋去中間一排咁趴低。
辯:移除背囊係長官嘅指令?
PW12:係我自己嘅主意,因為上咗索帶就除唔到個背囊落嚟搜查。
辯:見唔見到其他人有冇除低背囊?
PW12:冇留意
辯:向你指出有啲人上咗索帶仍然孭住背囊
PW12:冇留意

辯:你對D2作出搜查,嗰陣視佢為咩身份
PW12:疑人,未被拘捕
辯:你有冇同D2講點解要上索帶,有冇聽到其他警察講
PW12:我冇,亦聽唔到有人講
辯:上索帶係長官指令?
PW12:係
辯:係邊個長官?
PW12:唔清楚係邊個,總之係幫辦級以上
辯:一個幫板指令咁多人上索帶?
PW12:係

辯方查問PW12得到背囊後的處理方法
PW12:一直由我揸住,都有放喺地下,但一直在我視線範圍。背囊被搜查後,將背囊放去佢頭下。
辯:點解你要攝個背囊落去?證物嚟㗎喎
PW12:等佢個頭唔使直接瞓喺地,等佢舒服啲
(庭上發出一聲冷笑)

辯:主問時你話你處理證物時,會畀被告睇到每個行為,即係你都好留意被告啦。11197搜查背囊嗰陣,一定唔會係喺D2頭下面啦,佢瞓喺地下擰側左一面頭,搜查嘅時候你係喺佢左方右方定前方?
PW12:右手邊
辯:咁D2一定要係擰向右邊,而且都只係望住你哋嘅腳
PW12:11197係喺地下搜查,佢有踎低將物件放喺D2面前。
辯:咁D2可能只係見到物件嘅其中一面
PW12:係
辯:D2有冇講過啲嘢唔係佢嘅?
PW12:冇聽過,聽唔到佢哋說話內容
辯:你有冇諗過向D2查問?警誡?
PW12:冇,因為係屬於之後嘅程序,除非係搵到啲毒品呀嗰啲先會即時警誡
辯:0414-0950 你一直揸住呢個背囊?
PW12:係

辯:去到影相部分。有冇上司命令你要帶D2影相?
PW12:冇,呢啲係拘捕程序嘅流水作業
辯:你冇向D2講解點解要影相
PW12:我冇,但警員7153講解時,D2都喺我身邊
辯:7153講咗啲咩?係同你講定同D2講?
PW12:佢係同我講,要指示D2著返我見到佢嗰陣嘅衣著,作調查同情報分析之用
辯:有冇話會作為呈堂證據?
PW12:冇
官:當時以你嘅理解,會唔會用嚟做證物?
PW12:會
辯:被告有冇權拒絕?
PW12:以我理解呢個係一般調查同拘捕程序,我唔清楚佢有冇權拒絕
官:你當時都冇咁樣諗
PW12:係
辯:係邊個指示D2拎住張紙同孭背囊?
PW12:係7153決定,我只係帶佢去影相區
辯:係你叫佢孭個背囊,你都冇同佢講可以唔孭,都冇人同佢講呢張相會用嚟做證據顯示佢管有呢個袋。
PW12:係

🛑覆問
主要指出PW12做口供不知道案件性質和回文重點,不會知道爭議點。

📌PW13 前女偵緝警員11197 沈嘉慧(音)作供
🛑主問
於2020年2月已離開警隊,現在在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工作。案發當日屬西九龍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隊第八隊。03XX被指派到厚福街7-7A天台作搜查女被捕人士的工作。

上到天台時已有其他警務人員,及一些被截停的人在天台中央趴低,手放在腰後面,上了索帶。在天台的工作沒有記錄,只憑記憶作供。我的職責只是搜查危險物,書面紀錄由其他同事去做,例如負責押解的同事,有和他們溝通過。

開始搜查前,看守的同事會同我講他們的名字和身份證,我會核對下佢哋個樣。我會睇下佢哋有冇危險物同埋搵下佢哋個褲袋,但冇揭開佢哋啲衫。有背囊同埋袋,我會擺喺佢哋面前問「係咪你㗎」,但其實成晚都冇人答過我,冇人出聲。 跟住我會喺佢哋面前搜袋,如果搵到啲嘢就會拎出嚟佢哋面前問「係咪你㗎」,都係成晚都冇人答。我搜完之後會將啲嘢放返入個袋,拉好拉鏈再放返低個袋。之後會向同事匯報裏面大概有啲咩。

現場嘅看守同事都係隊員,其中一人係15386 (PW12)。我同佢只係處理咗一個人。冇印象喺天台停留咗幾耐。

🌟D2 D3律師盤問
辯:我獲告知你嘅記事冊只係填寫到10月4日,之前基本上都只係填寫返工放工,有咩原因?
PW13:10月4號之後我參與咗其他案件嘅後援工作,冇咩特別嘢要記錄。11月我又要處理重案組嘅工作,冇時間補錄之前嘅事。因為工作繁重,我精神狀態都唔係幾好,就算寫咗都未必準確,而且都冇咩重要嘢要記低
辯:會唔會係十月份嗰陣你已經知道可以轉職?
PW13:唔係,我12月先決定離職,到咗20年年尾先返呢份工。
辯:有冇請示過上司可以唔寫?有冇人檢查?
PW13:冇,都冇人會檢查

辯:2021年9月21日你寫咗份口供,係邊個叫你做?
PW13:警員16909喺19定20號打畀我,佢話有單案喺厚福街,佢一講我就記得係邊單case,叫我去警察總部錄口供
辯:有冇人同你講要講咩內容,16909有冇畀啲咩資料你?
PW13:冇,我係憑自己記憶講,2019年11月16日係我入職十週年,之後我就由11月17號當值到11月19號,印象好深刻
辯:你嗰日協助過咁多警員,淨係寫15386?
PW13:我同15386都係重案組,其他人係其他unit所以唔記得
官:同你聯絡嘅人係點講㗎,有冇話「我哋想你講某一位嫌疑人或者警員處理嘅事」,定係只係概括講下天台情況?
PW13:佢係講呢單案會上法庭,講左被告嘅名,問我記唔記得呢一日嘅事
官:咁你畀口供時記唔記得你有處理過呢位被告?
PW13:唔記得㗎喇
官:隊員你淨係記得15386?
PW13:淨係記到呢個number,記得其他人嘅名

辯:喺天台嗰陣,有啲人有背囊墊住個頭,有幾多位?
PW13:唔肯定,但我嘅理解係佢哋墊住嘅係自己嘅袋
辯:咁你搜背囊嗰陣佢哋個頭就冇嘢墊住啦,佢哋趴喺度,最多係望到你對鞋
PW13:把搜袋時會特登將啲嘢攞一攞去佢哋眼前,比佢睇然後問佢係咪你㗎
辯:其實你都認定咗啲嘢係佢嘅
PW13:唔係,如果佢答唔係我會問返同事
辯:咁呢個算唔算係查問
PW13:我覺得唔算係,都冇人答
官:咁如果你搜到把刀,佢又答係佢嘅,你會點?
PW13:會向佢警誡
官:咁你問人啲嘢係咪佢嘅算唔算係查問呀
PW13:咁算係嘅
辯:但你冇做任何紀錄
PW13:係

🛑覆問
PW13和15386在油尖警區重案組共事一年,再之前在不同組時亦有合作,所以較熟悉。

📌PW14 女偵緝警員10283 鄭樂韻(音),負責搜查D3及帶D3在警署處理各種程序,主問完成。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35 廣播,庭內尚餘空位
14:45 對於香淑嫻的例遲,旁聽師鼓躁
14:54 開庭,辯方陳詞過程中多次要索取指示
15:10 香官重覆緊案情
15:26 完

🌝手足自開庭未能坐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32) #20210629藍田
🛑已還押超過2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批彈藥,即580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進一步調查及等侯報告完成,法庭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指定法官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4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確認已收妥控方的文件,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5人須繼續還押

【14:53 休庭。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 (汽車破窗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速報: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按:手足未獲坐下,但精神不錯,期間有向旁聽席點頭)
💫雖然被剃但頭髮可以再留長呢)

📌判刑理由:
因過重而不適勞教中心,感化官指被告有悔意,即使報告有含糊之處,但今辯方在庭上澄清了被告的行徑是「伺機而動」,故有真誠悔意。本案當日有示威及警方集結,早前裁定物品在背包中及有意圖使用,是嚴重案情。

但本案有以下有利因素:一是無案底;二是努力學習至考上大學;三是做過義務工作;四是被告沒有即將使用擊鎚,同時當時不是已發生暴力的場面;五是被告年輕;六是被告已還押14日;七是對被告大學出席率的考量。

故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辯方進一步 #求情 陳詞: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捁因體重超重而不適合;感化官建議高時數(160-240小時)感化令。辯方進一步陳詞中指被告成績不好,初中留班而高中退學,但後仍能入讀副學士課程。在本案後亦痛定思痛及努力而入到心儀大學學位。

除了自己沒有放棄之餘,媽媽也沒有放棄他,繼續關懷照顧被告。另外,在報告中僱主表示日後仍會繼續聘請被告。

呈上被告還押期間的信,有深切反省及知道為自己犯錯反省(香官:點深切反省?佢冇認自己錯誤㗎,僅表示唔應該帶喺身),辯方引述其中一句內容回應:「我也明白不應有任何意圖讓他人使用物品」。

在香官多次「指導」下,辯方表示被告自己接受裁決,帶鎚本身不打算實在地到何處和做甚麼,但有伺機而動的意圖,待有需要時才使用及破壞他人財物。

辯方取過指示後,就大學校政方面的出席率陳詞,被告在被大學錄取時有另一條件表示不可休學一年。在還押期問,被告家人跟院校聯絡,其program leader 容許他請兩星期假待判刑,但sem1的出席率要到7成(香官:7成係要返幾多先夠🌝),辯方回應後又指入讀大學是被告得來不易的機會,希望輕判使被告不必放棄學位。同時因已還押14日已知道失去自由的感覺。

犯案前有參與義務工作。

辯方引述上級法院的量刑原則,此類控罪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由於本案中無仇視、凌霸、恫嚇及遮蓋臉容,也沒有實際使用擊鎚及沒有人的財物因而被損毀。因此,辯方指被告沒有預謀及加刑因素,故望判予社會服務令。

【15:45更新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案件1️⃣
D4: 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15日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15:35 開庭】鄒幸彤就上述兩案提出保釋申請,並申請解除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

申請被拒絕
羅官拒絕解除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因為本案受公眾關注,而申請保釋的陳詞內容亦可能是審訊牽涉的內容 (支聯會的綱領、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等等),在審訊前一旦放寬9p規限必然會引起激烈辯論,有損司法利益。此外,鄒幸彤的保釋申請亦被羅官拒絕。

鄒幸彤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2021年9月30日 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鄒幸彤的保釋覆核。

鄒幸彤須繼續還押


【16:20 休庭。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8/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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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 女偵緝警員10283 鄭樂韻(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屬西九龍應變大隊深水埗刑事應變小隊。
接報前往厚福街7-7A天台支援,0433上到天台已有警員,有11人被鎖上手銬趴在地上。我被安排處理女性被捕人士D3。有同事交代資料及她的身份證,為核對身份,我向她查問,她回答了名字。D3前方有一個黑色背囊,我問「係咪你㗎」佢回答「個袋係我嘅」我主要係睇下有冇危害安全嘅嘢,當時冇詳細紀錄,只係快速搜查。

我搜出咗一張長者八達通,我問佢點解會有,佢答「係屋企人嘅」。搜完之後就放返入黑色背囊,將背囊放返喺佢頭嘅前方。

0510 我帶住D3、背囊,同其他警察同被捕人一齊離開天台。D3用手攞住自己個背囊 (此時雙手仍被綁在身後),身份證就一直喺我嘅衣袋。上警車時,我將背囊擺在她的身前,我坐她旁邊。

0543 回到葵涌警署,剪開D3的索帶,由她手持黑色背囊

0623 帶佢去案件主管報告,當時是在葵涌警署停車場的臨時羈留室,D3仍然拎住背囊,先去到檢查手機的區域,調查手機及sim卡,完成後放返入背囊。另一位同事為D3作快速搜查,將背囊放在枱面一齊睇住,拿出裡面物品,睇完之後再放返曬入去。
之後去另一張長枱檢取部分物品作證物,過程亦在D3面前進行。

之後有一個時段進行了拍攝,同事提及要為她拍攝容貌特徵及持有物品,我就叫D3孭住自己的背囊。
官:點解要孭背囊呢,唔可以揸住或者放地下咩?
PW14:都可以嘅
官:影呢張相嘅目的係想展示呢個係佢嘅物品?
PW14:係
官:你冇問佢同唔同意啦,佢都冇拒絕。如果佢拒絕咁點呢?
PW14:我會解釋番個流程,佢可以拒絕嘅,但我會做返紀錄。我相信唔可以迫佢嘅,過程都冇威迫利誘。
相裏面D3揸住一張紙,有佢個人資料,係由商業罪案調查科同事準備嘅。

0832 將D3帶去見值日官,D3沒有任何投訴。

08XX-10XX 見值日官後向D3發出被捕人士權利通知書,解釋一些文件簽收。之後亦進行會面記錄及警誡口供。這段期間個人物品都放在枱上,兩人都見到。

1017 帶去鑑證科攝影組影犯人相,套取指模。唔需要孭住嘢,一般影犯人相都係純粹影容貌。

1145 因為要檢取衣物,帶D3去洗手間換衫,佢將身上衣物交畀我,入咗證物袋。之後連同檢取了的證物交給證物員。沒有被檢取的物品交給男警帶到犯人財物區。

12XX 將D3交回臨時羈留區。

‼️法官請PW14避席。

‼️根據PW14的主問,D3有表面上的招認,即「個袋係我嘅」、八達通「係屋企人嘅」,控方是否依賴?
控方與身後的案件主管交頭接耳後,表示會依賴。
辯方立場:會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沿用特別事項內的反對理由。
法官要求辯方修改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書 (即新增反對招認的事項。)

午休。

🛑補充主問
PW14解釋為何在提問前不警誡D3
PW14:我當時啱啱上到去,唔清楚佢涉及咩案件, 不過四圍頹垣敗瓦,相信佢係牽涉暴動。我係被指派要看守犯人,考慮到物品會被檢取,可以稍後再警誡,當時未去進一步了解。
官:有咩要了解啫,你已經係調查緊案件啦,你當時已經懷疑佢參與暴動吖嘛,因為有合理懷疑,你就去睇下物品同事情有冇關。咁點解唔警誡呢
PW14:最初搜查時只係想睇下有冇危險物品
官:如果你搵到把刀,你會唔會問係咪佢嘅?
PW14:我會警誡咗先
官:搵到刀你先警誡?好多物品都可以同暴動有關㗎嘛,所以你要喺查問之前警誡,再問下佢帶呢啲嘢有咩目的吖嘛
PW14:因為上到天台已經有好多物品,我又唔知之前啲事,所以要確認啲嘢係咪佢嘅
官:如果佢答唔係佢嘅呢
PW14:我會問返同事
官:咁即係嗰陣調查已經開始咗啦

🌟D2 D3律師盤問
辯:有關第一次影相,如果D3拒絕你就會寫落記事冊或者口供,但影相唔係你主要職責,你都覺得有需要寫低
PW14:有特別事情先寫
辯:但你對D3嘅查問,記事冊同口供都冇寫。D3直接承認個背囊係佢嘅,咁重要嘅證供點解唔寫低?涉及查問疑犯同埋重要證物,都冇寫低。
PW14:(停了數秒)當時冇寫到咁詳細,口供有寫檢取咗咩證物
辯:今日喺法庭先第一次講呢件事
PW14:因為當時事情順利,就冇記低
官:如果你警誡咗會唔會記低?(PW14:會) 咁警誡前嘅事呢 (PW14:如果我記得都會盡量一字不漏咁記低,咁係最好)
辯:就算你唔寫對話內容,你都可以話「有對話」架嘛
PW14:我唔知佢哋上索帶前有咩事,我冇警誡嘅原意係咁
辯:你問問題嗰陣,D3係未被拘捕。點解唔早啲宣布拘捕?佢都唔走得喇。
PW14:我唔知黃督察點諗,可能因為人數眾多
辯:警方可以羈押疑人48小時,係由宣佈拘捕果一刻計吖嘛,你哋拘禁咗佢地咁耐但又唔宣佈拘捕,即係賺咗?
PW14:唔係拖咗太長時間,我0433上到天台,0453就宣布拘捕
辯:咁你覺得佢哋趴喺度一個鐘係OK?
PW14:我評論唔到其他人嘅指示
辯:你對一個人有合理懷疑,會先警誡然後查問,警誡會提醒對方係可以保持緘默,咁你當時有冇同D3講有權唔答
PW14:冇,因為當時未有合理懷疑,只係想做快速搜查
辯:咁你當佢係普通市民?
PW14:有懷疑當時佢有汽油彈

🌟辯方指出案情
你上庭前發現冇直接證據指出背囊係屬於D3所以先編造此查問,如果有發生過你冇可能冇寫低。D3趴喺地下時,有警員將背囊踢向地上的11人等佢哋放個頭上去,其中一個背囊踢到去D3前方。有警員在天台拍攝,將D3前方的背囊當係D3的。有警員將D3的身份證交畀你,你唔知點解會有個袋擺喺D3度,個袋之前喺邊你都唔知,你冇查詢個袋裏面啲嘢係邊個嘅。
影相嘅時候,都冇見過D3孭住個背囊,但你又要求佢咁做,只係為咗重組你哋心目中嘅案情。

PW14大致回答不同意、唔知及冇留意。

辯:點解你當時冇同佢講可以拒絕?
PW14:我冇咁樣問,當時覺得呢個係被捕之後嘅過程,仲有好多工序要做,為咗過程順利就冇講到咁詳細

🛑覆問
控:施行搜查和警誡的情況有咩唔同?
PW14:警誡係告知疑人有保持緘默嘅權利,搜查係警誡之前發生
控:合理懷疑嘅標準都唔一樣?
PW14:施行警誡嘅合理懷疑嘅標準較高
官:主控你問呢啲問題有咩用意?合理懷疑係主觀標準嚟㗎咩?
控:我認為係主觀嘅
(辯方和法官反應頗大)
官:合理懷疑喎!係客觀標準嚟㗎喎!呢啲法律詞匯嘅概念大家真係要搞得好清楚!

控:同意,我冇其他問題。

官:播放D2(2)有冇問題?(即拍攝到11人趴在地上的影片) 比證人認下有冇呢個場景,有冇D3喺度。如果冇證人去講述呢段片,咁我哋點樣用?

📹控辯雙方不反對。PW14從片段中認出D3。

官:佢條褲好似有啲水印,點解嘅
PW14:唔清楚,冇留意
官:當日天台有啲地方係濕嘅?
PW14:唔清楚

🛑控辯雙方補充問題
控:當日厚福街附近範圍有冇水炮車出現?
PW14:唔清楚
D2 D3辯方律師:片段中腰間有條帶呢位係咪D2?
PW14:唔知,我唔識佢

📌PW15 PC7153 李少鈞(音)作供
🛑主問
當日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奉命到葵涌警署處理理大事件被捕者。警長1200指派我到葵涌警署停車場的臨時羈留中心工作,由2019年11月18日2100工作到翌日0700左右,處理的是影相部分,冇其他警員負責影相。

我最初係用警方提供的相機影相,後來因相機記憶體用完,又搵唔到備用記憶體,所以我用手機影相,之後返office將啲相燒錄成光碟。警長1200向我解釋影呢啲相係日後追cctv同埋情報搜集分析之用。每一名被捕者都會有一位警方同事帶來,我會向同事解釋影相嘅目的,我大概係講「追鏡用,要還原返拉佢嗰陣嘅外表衣著」,要求佢哋將戴住咩物品嘅情況還原。有冇同被捕人士講,但相信佢哋都聽到,冇人拒絕。

‼️法官問,如果有人拒絕,咁會點做?
PW15:我會通知直屬上級,以前發生過。警長會解釋有條例指出警方係有權咁樣做,如果佢唔合作有機會檢控佢再差辦公
官:警方係有權影佢面貌特徵同埋指紋啫,你嘅講法係嗰條條例係可以要求被捕人士穿戴個人物品影相?
PW15:還原被捕時衣著呢個係特別啲,以前未做過。當日上司都冇指示過如果有人拒絕要點做。

相片中被捕人士揸住一張白紙,上面寫上個人資料,係由我寫。帶被捕人士過嚟嘅同事會提供身份證號碼同埋姓名畀我,上面嘅犯人編號係我編嘅。還原衣著係根據同事配合,我唔知啲裝備、背囊係喺咩位。過程中冇人威迫利誘佢哋影呢啲相。

🌟D2 D3律師盤問
辯:你哋係運用警權要佢哋影呢啲相?
PW15:係,但當時冇諗過如果有人拒絕要點處理。
官:警權都係畀你哋影容貌啫,唔包括物品吖嘛,咁你話你哋嘅權力係點樣?
PW15:我哋嘅調查權力
辯:你哋要求被捕人士穿戴物品,還原情況
PW15:有人要求,然後佢哋自己戴
辯:你當時有冇諗過呢啲相會作為呈堂證供?
PW15:冇諗過
辯:佢哋有冇權拒絕還原衣著?
PW15:有
辯:你有冇評估過佢哋知唔知道有權拒絕?你有冇講過佢係有權唔跟你哋要求做?
PW15:冇
辯:點解你唔直接同被捕人士講你影相嘅目的?
PW15:因為唔清楚佢地被捕嘅情況,所以叫同事處理呢個問題

PW1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官認為警方有冇權力去影「還原相」係重要議題,希望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提供詳盡的書面陳詞,引用有關案例及法律條文,「唔好兩三頁紙就算」。如果星期一搞唔掂,咁就星期二星期三,「我會畀時間人做嘢嘅」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判刑
👤梁(40) #20200809觀塘 (原案D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限聚令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約16:00時至17:30時之間,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對出行人路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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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撮要:

辯方在本案的爭議是被告沒有參與聚集,即使她有參與聚集但受法律豁免,因為她當時是進行網上直播。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證供可靠,明確,合乎邏輯,沒有受盤問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們的證供並給予比重。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因有違常理。例如她同意在直播時有違記者原則,例如不中立,責罵異見人士,沒有如實報道等;她同意當時沒有記者證,也沒有專業資格,她工作的專頁也沒有商業登記;她同意她只直播了大半小時,而且當她電話未能拍攝時自己仍站在人群中;她的證供也與自己提供的片段內容不符;她在庭上的證供也有不同版本,也曾迴避問題。

法庭裁定當時是受禁群組聚集,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亦指當時的群組聚集也不是以防疫為目的,是以政治目的為主,例如唱政治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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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辯方指被告現時是自由工作者,可說是沒有工作,目前依賴綜援為生。

辯方指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加上家庭狀況不理想下,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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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5000罰款,分10個月繳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1/5]

🙎🏻‍♂️伍 (26)

控罪: 按此查看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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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法庭將向控辯雙方提供審訊第三日的錄音,以解決有關22A的爭議,控辯雙方需要就此議題提交補充結案陳詞。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作補充陳詞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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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 #求情 陳詞:

🙍🏻‍♂️A1:
父親過身後家中財困,被告自16歲就出來工作,以自己能力賺錢為家人還債。學業表現素來穩定,求學時僅因父親逝世一事而影響成績,但亦已完成中六及獲嶺南大學錄收,惜家庭經濟狀況令他被逼放棄學位。

被告表達了悔意及認為做了錯誤決定,不應該干犯行徑。媽媽有情緒問題,還押後被告有叫朋友幫手照顧母親。有2弟1妹,同家人關係密切。

因有穩定工作及關心家人,故希望能輕判。

🙍🏻‍♂️A3:
6年前父親去世,家境不富裕,即使經濟不理想但被告相當孝順,例如會為母親拍蚊,被告夜返家但仍會帶媽媽去餐廳吃飯。對待朋友和學生真誠,如朋友父親患病或學生未能負擔學費。被告即使拮据仍會幫忙。

學校對其評價是有責任心,感化官亦引述各方指被告有良好品格。

🙍🏻‍♂️A4:
5歲時媽媽離世,爺爺同爸爸是日有到庭。年幼時已出來工作。引述社工形容他是單純的孩子(a big child),辯方指被告是沒有自覺性及出於好奇,才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方。辯方指他擔心年屆八旬的祖父母,(厲厲:佢做之前都應該已經要諗到祖父母),辯方指被告不是積極的社運人士,僅因思考單純而導致此事,希望考慮其樸實背景而輕判。

🙍🏻‍♂️A5:
被告雖有不幸的成長,但直至今日已成為成熟的青年。故希望有最低的起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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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判刑理由:
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出身自良苦家庭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漠視法紀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

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有民居亦有商舖,各被告有備而來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有示威者更配備不同武器(磚頭、汽油彈、弓箭),他們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不斷作出猛烈攻勢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出現熊熊火光,暴力程度十分嚴重……可幸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但不能忽視現場示威者不斷投擲汽油彈,而現場又發現弓箭,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必然會帶給現場人士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

本案被告在上述提及的環境下參與暴動,無視警方在案發前一天作出的公開呼籲,加上在案發當日現場交通癱瘓、場面混亂、多人與警方發生衝突,但3名被告仍刻意置身暴動現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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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結果🔴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DCCC1056/2020 [2021] HKDC 1255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40&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4/3]
👥曾,羅,郭(16-18) #20200401大埔

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
三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本案審訊只處理控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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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由黃錦卿大律師代表。

📌關於A3逃匿的論點

根據控方不受爭議的證據,A3在案發8分鐘內後自己一人在現場附近截獲;當時他身穿黑衣黑褲佩戴黑口罩;A3見到PW2想加速離開;控方證人在現場附近看不到人也找不到人;A3在約02:33時被截停;A3被截停的位置距離居所相距30分鐘路程;A3的手機在稍後時間收到相關訊息;A3也未必有合理理由身在公園。

控方認為將上述證據環環相扣後是可以達致有罪結論,即Pollock大法官在R v Exall案(註1)中提及的:

「...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針對「罔顧人身安危」的焦點

林偉權法官詢問控罪指的「罔顧人身安危」是否只針對落在劉警員(PW1)面前的燃燒彈。

控方指應是整個環境。

林偉權法官認為焦點模糊,控方放大了檢控基礎,這是否在法律上公道。

控方認為本案的做法合情合理,因為證據沒有變化,辯方知悉所有證據,也沒有誤解,但同意現時的檢控基礎較劉德澤署理高級檢控官的說法擴闊了。

林偉權法官認為控方當時應在庭上指出及糾正。

控方指三人犯案時拿着燃燒彈走向大埔警署,明顯是有計劃、節奏及目標。他們明知警署內有人,卻向著汽車出入口方向投擲燃燒彈,而且差點擲入屋頂。此外,當時被告是有座低、炒高再拋出,當時燃燒彈是玻璃樽,當玻璃樽爆開時碎片會橫飛四方,被告們會知道後果。

控方認為三人沒有了解警署內的情況,沒有接受投射訓練,卻全方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是罔顧包括警署內的人的安危。

針對A3代表引用R v Steer案(註2),指出劉警員不會因為黑衣人投擲汽油彈損壞警署大閘、外牆而受傷。考慮到三位黑衣人在投擲燃燒品的落點與劉警員身處的位置有一定距離,他們不可能有意圖傷害劉警員,或投擲汽油彈時預料到會對劉警員造成風險。

控方認為燃燒彈是否令警員害怕及命中警員並不影響控方的立場。

📌針對「罔顧甚麼人的安危」

林偉權法官詢問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指「罔顧包括警署內的人的安危」,是放大了檢控基礎。

控方指根據常識「有車有機會有人」。

林偉權法官指常識可以人人不同,是否有人向空的停車場投擲燃燒彈便是「罔顧停車場內的人的安危」,認為控方可以有充足時間和機會決定檢控基礎。

控方重申檢控基礎是「有機會在停車場出現的人」,但同意沒有證據指當時有其他人在停車場。

📌針對A3的辨認證據

經林偉權法官詢問後,控方認為背包是可以隨棄,鞋的顏色可以借鞋套變色,也可以直接換鞋。

📌針對黑了的停車場地面

林偉權法官詢問停車場22號車位黑了的原因。

控方的立場是與本案有關,但同意是未必因為被火勳黑。

📌針對被告意圖損壞甚麼財產

林偉權法官確認本案控罪只是針對警署的牆和大閘,不是針對警署內的其他物品。
=============
A1方的結案陳詞:

A1由陳德昌大律師代表。

📌針對控罪

辯方認為控罪詳情應是指被告借損壞外牆及大閘以罔顧警員的生命,控方的做法是擴闊檢控基礎,可能影響盤問內容,例如控方在本案是針對劉警員的安危,與警署的大小,被告是否全方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還是被告是否知悉停車場內有沒有人沒有關係。

辯方亦指控方將被告罔顧包括警署內的人的安危的說法是擴闊檢控基礎,已並非是針對劉警員。

辯方重申控方要證明被告「知道」損壞外牆及大閘會罔顧警員的生命,以及冒險行事是不合理。

⭐️陳大律師關注審訊期間各方一時使用「大埔警署」,一時使用「新界北警察總部」的字眼或會造成混淆。在林偉權法官提醒後才得知原來兩者毗鄰並共用一個停車場⭐️

📌針對22號停車場車位

辯方指沒有證據指位於該位置的玻璃的由來。

📌簡單結論

辯方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完素作舉證。

*其他內容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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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方的結案陳詞:

A2方會採納A1方就控罪上及22號車位上的玻璃碎片的陳詞。

辯方重申本案是針對落在最近劉警員的汽油彈,此外玻璃碎片並不是針對被告「罔顧」劉警員生命的證據,因此不認同控方在現時擴闊檢控基礎。

*其他內容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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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方的結案陳詞:

A3由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針對A3的辨認

辯方認為若A3是犯案者,不理由會悠閑地行走,應是逃跑;辯方即使他看見PW2也只是加速離開,並非轉身跑走,在當時為敏感時期下是人之常情。

辯方認為鞋及背包的疑點是不能爭議。

辯方認為控方不能排除犯案者已以高速離開現場。此外當時被告與自己家相距30分鐘行程,並非是跨區,另外被告身在公園可以有不同解釋,不一定是曾參與縱火。

有關短訊,辯方指這是在案發超過1小時20多分鐘後才收到,相距頗長時間,這可能未必與案件有關。

辯方指Shepherd v R(註3)的案例,指本案的情況與下文相似:

「在個別情況下,除非每一依憑作推論的事實已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能證明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如依憑作推論的會導致入罪的事實不多,可能出現這情況。但依憑作有罪的推論的事實越多,個別事實要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需要越少。」

📌針對控罪:

辯方認為控罪應是指被告知道當他破壞財產時會令他人生命會受危害。

辯方指若考慮到劉警員與外牆及大閘的距離,外牆的結構及物質等因素,劉警員的生命未必因被告的作為而有害。若果他們有意傷害劉警員,他們也不必損壞警署的外牆及大閘。

*其他內容會採納書面陳詞、中段陳詞及其他法律代表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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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2月1日09:30裁決,預計需時全日。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除不需報到。

備註:
1. Regina v Exall [1866] 4 F&F 922
見第853頁
//It has been said that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s to be considered as a chain...be quite of sufficient strength.//

2. Regina v Steer | [1986] UKHL 6
見第3頁第3段
//It was further argued that to affirm the construction of
section 1(2)(b)…generated by the fire itself.//

3. Shepherd v Regina [1990] 170 CLR 573
見第12段
//In a particular case, an inference of guilt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may not be able to be drawn unless …to establish guilt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4. 林偉權法官本日金句
「唔好講common sense啦,有啲人太過common」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1/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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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Day1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控方代表鄭大律師表示原檢控梁大律師未能處理本案需由自已臨時處理,另因需時同辯方商討兩項控罪其他處理方法及舉證所需傳召證人,申請休庭半小時。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表示也是早兩日才接手本案。

裁判官表示不理想,要求傳達訊息給前檢控代表梁大律師,希望其寫信予法庭交侍突然退出不再處理本案原因❗️

1025 再開庭,商討後控方表示會繼續進行審訊。

📌答辯:不承認兩項控罪

控方同辯方商討後指將傳召所有9名控方證人,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在場女友入作辯方證人,辯方可能會播放數分鐘片段,雙方暫時未有同意承認事實。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 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為西區警署特遣隊,上午1105-1115上司崔志泉(音)警署警長訓示便衣作反爆竊巡邏,除崔及PW1外另外5男1女便衣一起巡。

約1120時證人,崔志泉警署警長及女警24336三人先行出西區警署,去到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之紅綠燈位等待轉燈後過馬路,PW聽到對面馬路一男子聲在叫但聽不到叫什麼,證人循叫聲方向望見有一高1.7米高穿黑色T恤,黑色褲,戴黑色框眼鏡男子用右手將用塑膠帶掛在燈柱之黃色告示牌拉下來後扔在地上,其附近另有一高1.6米長髪穿灰色衫裙女子同行。

🔸現場碰撞
跟住轉綠燈,該男子從對面馬路凶神惡煞衝過嚟崔警署警署位置,用手指指向崔頭部並講出「我x你老母,我做咩嘢關你x事?」。PW1即走到2人之中間,面對男子說「我是警察」,男子不理會繼續想在PW1身邊繞過衝向崔。證人見男子情緒激動而且在馬路上,於是用左手捉住其右手拖他上行人路即西區警署門外。那時PW1見到警員50551到達前方即指示協助帶男子上行人路,期間男子不斷掙扎,PW1見8939及14890亦到達,證人話男子刑毀叫他們幫手,男子激烈掙扎時用右面膊頭及手臂撞證人左面,PW1失平衡跌低向前仆,形容右邊膝好痛猶如斷腳,有流血。起身見50551,14890及8939已經制服男子。PW1叫14890以刑毀及襲警拘捕男子,並指男子拉下告示牌及令證人受傷。50551,8939及14890將男子抬入警署,PW1説自己用單腳跳返警署稍後再去瑪麗醫院驗傷,驗查獲證右膝撞傷,右手擦損並給予28天病假。
PW1回答指同14890説刑毀拘捕時距離他一至兩米,男子在傍。而對男子表明自己是警察時在一至兩呎距離,自己聲線也夠大。

🔸指示牌
PW1指男子用右手一下便拉下黃色指示牌,不記得燈柱編號及扔在地後怎樣處理。事後知道指示牌是2019年8月31日在西邊街有封路,所以掛上黃色告示牌上邊以中英文寫着”請勿在此橫過馬路 Do not cross here”。控方庭上展示一破損黃色指示牌(PP1),右上角崩甩,左上角撕開咗,證人確定是案件作供提及。

跟住證人回答由見到男子拉下告示牌到第一眼見到衝向崔警署警長相隔10-15秒,而拉下告示到丟在地下時間約5-6秒,丟下到衝過馬路也是5-6秒。拘捕男子時除了三個警察附近亦有同行女子及路人在旁。

🔸相冊PP2-現場
控方給予證人7張圖片PP2(1-7) 觀看,PW1認出以下:
圖1 德輔道西邊街之交界路口
圖2 圖中有燈柱,路上黃線是西邊街
圖6見中原地產,亦見一燈柱,案中指示牌掛此燈柱
圖3見到黃色牌在地上,是男子拉下來那個(即PP1)

🔸相冊PP3-傷勢
PW1確認圖1中人是自己在瑪麗醫院驗傷拍攝,可以見到手踭有膠布繃帶,圖2,3是近鏡,圖4見到右滕紅腫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作供
辯方盤問
-證人指案發時衣著為格仔短袖恤衫、深色便服衭,穿波鞋,沒掛委任證同意沒任何警察記認,而後來加入之巡邏警員也是如此,一般人見到不會知道是警察。
-PP2 圖2 見到西環警署正門,1120出發是經水馬中間閘門走出到馬路燈位打算過馬路過對面中原地產,等候轉燈時PW在中間,女警及崔在左及右邊大致平排,相隔二三個身位
-指出pp2 圖7 見到男子當時位置,掛通告燈柱同行女子位置
-證人同意路面3線行車屬繁忙馬路,車路旁也嘈吵,同意聴到一次叫聲但不知內容及向誰講。圖片7見到黃色指示牌位置,承認看不到內容,但肯定男子拉下,是用力丟地上
-潘狀指傷勢圖片及報告完全沒提流血,PW1即指是擦傷表面血絲。而被問到報告提到證人是因失平衡跌落地受傷,證人重覆是被男子撞到倒地,報告所說內容不準確描寫。

1258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王(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縱火罪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禮賓府,意圖損壞該財產。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作化驗鑑證,期間被告須還押。據了解,控方考慮到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擬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摘自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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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8星期,以索取律政司意見。
辯方不反對押後 , 但期望警方加快搜證進度。
沒有保釋申請,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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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主控未準備好特別事項陳詞,申請押後至明天。

法庭指示主控需要在今早完成該陳詞,並將文件交予辯方;控辯雙方必須於今午1630前將文件呈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4] #暴動 #蒙面法
#1116旺角

A1:葉(24)

同案A2: * (15) 於2020年12月15日認第1,4控罪(即暴動及企圖縱火)控方不起訴其他控罪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參考:

2020年12月15日 提訊日

同案A2於2021年2月10日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同案A2於2021年3月3日 判刑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方有4位警員證人

外判主控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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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廣播
10:10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1)(2) 被告不認罪

其中PW1 及PW2 可能會用65B處理
PW3警誡及拘捕有爭議
被告被捕位置於旺角奶路臣街,而發生暴動或非常集結地點為旺角上海街及山東街路段

官:爭議係身份?
辯:被告有沒有參與據稱事發暴動

10:17 小休 30分鐘
商討PW1 及PW2 處理方法


10:50 開庭

傳召PW1 文申龍(音)幫辦 2016年1月加入警隊,當天駐守機動部隊Y大連

播放 立場新聞 當晚 Live 片段,全長30分鐘,控方只倚賴前部份約15分鐘

11:54
PW1 主問及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雙方同意不用傳召作供

11:55 傳召PW3 警員12568 沈定康(音)作供 2010年11加入警隊,當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被告被制服時,上前協助警長2084及向被告警誡及宣布控罪的警員

主問完畢,辯方盤問未完成

12:58 休庭
押後至下午2:30開庭

14:38 開庭
15:00 PW3盤問完畢 主控沒有覆問

傳召最後一位證人PW4 警長2084 李俊傑(音),當日壓低上手扣及將被告拘捕的警員

當日檢取 一頂cap帽、一個藍色口罩及一部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其後到他家中搜屋,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主問及盤問完畢
主控案情亦已完成

3:53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早11:00,待辯方明天準備中段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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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速報‼️
控罪(2) 有意圖而傷人
量刑起點為12年,認罪扣減1/4
刑期為9年監禁🔴

(3) 傷人
法庭一開始指量刑起點為4年,辯方指出傷人19刑期最高刑罰應為3年。
其後更正指量刑定為3年,認罪扣減1/4至2年3個月監禁🔴

兩項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案,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的量刑是3至12年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8/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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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意向

-A1、A6及A8 法律代表指A1、A6及A8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A1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一份醫療報告。

-A3及A4 法律代表指A3及A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而控辯雙方早前已達成共識,稍後會因應A3、A4、A6、A9及A10修改相關承認事實。

-A11 法律代表指A11不會作供,但會傳召證人。此外,A11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另指已與控方相討承認事實,辯方將呈上聖約翰救傷隊文件。

-其餘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傳召DW1 (A11辯方證人) 聖約翰救傷隊長官 區先生
受僱於大學,現時為聖約翰救傷隊監督,屬九龍總區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11法律代表主問

📎認識A11

於2017年尾收到A11加入聖約翰救傷隊的申請,區先生當時為黃大仙支隊主管,負責處理其申請,因而認識A11。

確認申請成為聖約翰救傷隊成員,需有相關訓練資歷,而A11當時已持有效急救證書及資格,其後成功加入聖約翰救傷隊黃大仙支隊。

區先生指每星期三舉行的救傷隊集會及深化技術訓練會與A11見面,有時亦會在當值時見面。

📎對A11的評價

2017年年尾到現在已認識A11接近四年,稱與A11尚算熟悉。

根據平時接觸A11,區先生形容A11為人正直、對規則有堅持、並願意比別人付出更多。
區指聖約翰救傷隊為義務團體,所有成員均為義工,並提供急救服務。除已編排的急救服務外,見到有人需要時亦會提供急救服務,包括官方安排及自發性質的急救。

區先生加入聖約翰救傷隊已有36年,指聖約翰救傷隊宗旨為「為人類服務」。

📎生理鹽水用途

區先生稱透過新聞得知2019年6月開始有社會運動,並知道警方會發射催淚彈。

A11被拘捕時,身上有生理鹽水,區先生指生理鹽水可用於清洗傷口或眼睛,而任何時候均可用生理鹽水洗眼,因可減少眼睛受到的刺激。

區先生指就自己所知,如有人受到催淚彈影響,視乎情況會使用紗布抹去刺激物及用生理鹽水洗眼,指生理鹽水可減少對眼睛刺激。

📌呈上臨時證物聖約翰救傷隊信件(D11-3)及 聖約翰救傷隊證書(D11-4)

區先生指聖約翰救傷隊的證書有效期為3年,同意A11的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6月止,亦同意證物顯示A11在2018年至2021年參與了聖約翰救傷隊145小時的會議活動包括集會訓練。

控方代表盤問

區先生同意聖約翰救傷隊會為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但事前必須申請。聖約翰救傷隊在批准後便會派員出勤提供服務。

區同意出勤成員會穿著聖約翰救傷隊制服,但其裝備有可能會由隊員自備,如急救袋,因部份隊員會自購器材以方便出勤。區先生指此為常理安排。

同意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有示威集會,而以區先生所知,聖約翰救傷隊當天並沒有派員出勤到事發地點。

同意早前指逢星期三舉行的救傷隊集會通常約有十幾二十人出席。

指不肯定何時得知A11被拘捕,而區先生是透過網上片段見到A11被拘捕。
指當時不知道A11會出現在案發地點,亦不知道A11當天到場目的。

A11 法律代表沒有覆問

-DW1作供完畢-

A3及A4 法律代表宣讀經修改承認事實(P131)。

案件管理
主控表示控辯雙方同意於11月2日不早於1130進行結案陳詞;並於12月3日1430進行裁決。
控方會於10月19日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及將副本呈遞辯方,辯方則需於10月26呈上書面陳詞及將副本呈遞控方。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不早於1130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期間各被告無須向警署報到,其他現有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提堂

👤盧(60)

修訂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修訂控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新增控罪)
(3) 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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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出修定控罪(1) 及 新增控罪(2) (3)
辯方申請押後至11月17日答辯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7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曾在2020年7月2日因被控於2019年8月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2號客運大樓6樓(非禁區)G出口的機場保安人群管制站,襲擊女保安員被判12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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