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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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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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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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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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播放了控方影片;控方將會準備一份搜屋後的資料稍後呈堂。

案件押後至 下午3: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二人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1522 二人保釋申請遭拒絕,二人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 - - -
二人入cell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14天水圍 #判刑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感化報告非常正面,家庭生活正面及有規律,被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 80-160小時。
法官指事法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期,被告主動挑起事端,其行為有機會引起其他人鼓譟,令事態變得嚴重。

判刑: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梁錦威,陳多偉 /支聯會常委
🛑兩人已還押20日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兩人申請被拒,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陳(27)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詳情: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奶路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候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2] *下午部分*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證人已全部出席及辯方完成盤問。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法庭轉至處理特別事項,暫時只處理好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D1-5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6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10月7日再訊。
D5律師得悉現已過法庭工作時間,希望能准許眾律師向被告們在羈留室索取指示約半小時。法庭批准,庭警確認。
D6律師另補充指當事人需要服用藥物,已呈上信件內含詳細資料,庭警確認可轉交懲教予以跟進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5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3/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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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月5日作結案陳詞,另暫定於10月25日1500時裁決。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20天水圍
#續審[2/2]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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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盤問
被告於香港出生、長大及讀書,案發時就讀港大學士第三年。

📌PW1從未解釋為何截停被告人
案發當天PW1沒有在現場對被告解釋為何截停,被告因害怕沒有詢問PW1,被告被截停後直到被帶回警署沒有問過PW1為何截停。

📌截查時被PW1辱罵
PW1當時命令式叫被告出示身份證,並叫被告站到牆邊約20分鐘,跪下約10分鐘、坐在長凳上約10分鐘等,在被告背面一直走來走去,很惡地不斷罵被告「鬼鬼祟祟想走」等約20分鐘。被告沒有想過PW1是否無理或是否一個好警察、是否值得信任。

控方質疑被告看不到PW1,而當日有兩名人士被截停,為何知道PW1罵的是自己?被告表示PW1有叫自己轉換姿勢,而另一被截停人士沒有跪下,但有一起站立及坐下。

📌沒有任何警誡
被告在主問時說PW1在現場沒有對被告就任何罪名宣布拘捕或警誡,但被告覺得已被PW1拘捕,因為PW1沒有放被告走。被告沒有問為何檢查完身份證沒有放自己,因為認為如果PW1要放走自己會說,所以沒有問任何事。被告沒有想過被要求跪下是否不合理要求,亦不記得膝頭是否痛。

控方指主問時被告沒有提及PW1有罵自己、 叫自己跪下及坐在長凳上。

離開現場上警車時被告沒有問過PW1或任何警員為何要上警車。被告雖覺得已被拘捕,但不知道為何被捕。

📌沒有安排見值日官
到天水圍警署後被告直接到大房間坐,沒有見過值日官。之後一直由PW1及PW2處理被告,後來有一個警員安排被告打電話。

於警署內被告有被要求取出袋內的物品及翻出褲袋,但沒有被搜身。

📌PW1拖延讓被告聯絡律師
被告有閱讀過拘留人士通知書PP3,所以被告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向PW1提出想打電話給律師,但PW1說要完成程序才讓被告打電話,被告不知道其所指的是甚麼程序,亦沒有問。被告希望律師可以陪同自己進行程序,控方質疑完成程序後為何需要打電話給律師?被告解釋因為當時認為警員過一會就會讓自己打電話,所以沒有想太多。

被告此階段仍不知道為何被帶返警署,但沒有詢問,因為當刻相信警員。被告不清楚自己是被拘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

📌在記事冊上簽署
被告簽完拘留人士通知書PP3後,看見PW1不斷在記事冊上寫東西,但不清楚PW1在寫甚麼。之後PW1讀出第14頁第8行至第15頁第4行的警誡,到最後叫被告抄結尾聲明時才將記事冊揭到第18頁交予被告。當時PW1沒有讀出第13至18頁或叫被告閱讀內容,被告亦沒有閱讀,因此直到被告寫結尾聲明時不知道前面的內容。

📌得知因「非法集結」被捕
PW1讀出了第14頁的警誡時,被告才得知被捕罪名是「非法集結」,亦得知不一定要說話,所說的話會被寫下作證供。

📌PW1捏造證供
PW1有問被告問題,而被告亦有回答,回答兩個問題後PW1在廢紙上寫東西,之後將廢紙交給被告看,徵求被告同意,被告想更改但被PW1拒絕。控方指照被告的說法,如果PW1不打算讓被告更改,根本不需要問被告。
此時 #施祖堯裁判官 打斷並問是否想討論合理性,控方改為表示將在陳詞補充。

PW1表示要待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簽了名才可以繼續之後的程序,被告沒有想過PW1這樣寫是否對自己很不利或很大件事,因為以為之後CID錄口供時可以修改。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即時修改,但被告表示沒有想過改不到,亦沒有問過PW1為何現在不可以改,因為相信PW1。PW1其後將廢紙內容抄到記事冊,被告當時沒有要求PW1跟自己的說法寫。

📌打電話通知親友
之後有另一個警員讓被告打電話,被告找到女朋友,並相信女朋友會盡快替自己找律師。被告有向PW1表示自己已經找了律師,PW1再開始在記事冊上寫東西,被告不清楚該記事冊是口供,亦沒有要求PW1等律師到場。

📌得知因「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被捕
之後PW1再讀出記事冊第16頁第2段警誡,被告知道自己因另一項控罪被捕,被指控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PW1在同一張廢紙寫上另一句說話,亦有出示予被告,指被告承認有丟膠欄進輕鐵路軌,被告明白其意思。控方質疑以被告教育程度,應該知道這樣對自己很不利,被告沒有想這句話等同認罪,但想提出修改,並問「係唔係唔可以改」,PW1回答「係」,被告唯有說好。控方質疑當時PW1只是在廢紙上寫上這句話,還未抄到簿上,被告應該問為甚麼不可以改。被告解釋因為之前同樣情況下PW1說過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所以被告認為此次亦是一樣,而CID錄的詳細口供才是正式口供,不知道這份記事冊是甚麼。PW1有說因甚麼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但被告沒有問記事冊有甚麼用。

📌被要求在記事冊上抄寫
PW1出示一張卡,要求被告將字抄到記事冊上,被告有閱讀並明白那段字是甚麼意思,如沒有重新看不記得抄了甚麼內容。 第18頁第4行開始,有5行被告親筆寫的字:「我黃XX已閱讀過這份口供,我知道我可隨意作任何增補、修正或更改,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且我是自願作供的」。被告沒有要求看內容,但抄之前有問是否一定要簽,PW1表示一定要抄了才可以繼續下去,所以被告的理解是當刻一定要抄及簽名,不管內容是甚麼,純粹是照着指令做,亦沒有提出要修改。 控方質疑筆跟簿都在被告手上,為何不自己修改?被告解釋只是跟著指示做,不清楚是甚麼程序,沒有問就跟著抄。

被告在主問時說當時的理解是不簽名就不能保釋,控方問被告如何得知保釋這件事?被告只是知道最後應該可以離開,應該就是保釋。PW1對被告說簽名後就可以見CID、搜屋,之後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仍然相信PW1?被告解釋自己沒有想過。

📌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指2019年11月20日0810在燈柱FA3785,PW1已對被告宣布拘捕、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0830在以上燈柱附近PW1再以另一罪名拘捕被告、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PW1沒有罵被告或命令被告跪下,被告不同意。被告同意當時知道自己被拘捕,但不知道是因為甚麼罪名。

控方指回天水圍警員後PW1有向值日官報告拘捕經過,有在搜身房對被告搜身及發出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沒有提出要打電話找律師,PW1沒有說要完成程序才可以打電話,PW1的記事冊是寫到第17頁後才向被告覆讀及出示予被告閱讀,亦有問被告有沒有東西要修正、更改或增補,被告當時回答沒有,被告在抄寫結尾聲明前有閱讀該口供,確認屬實後才簽名。在訓示室警長58207沒有睥住被告或很大聲地對被告說話,被告就招認口供自願性的證供是說謊,整個拘捕過程是如同PW1所說,而非被告所說。被告不同意。

控方質疑照被告的說法,拘捕當時電話在被告手上,被告為何不聯絡女朋友?被告解釋因為PW1要求被告雙手搭在長凳椅背上,無法使用電話。

🔸辯方覆問

📌聯絡律師
被告在警署時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要求打電話給律師,被告的理解是律師到場後可以一起聆聽錄口供過程,但不清楚警署內的程序,只是相信律師幫到自己。

#施祖堯裁判官 澄清盤問時控方曾問被告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否要求PW1待律師到場,被告當時的回答是自己向PW1表示找了律師。被告補充當時沒有要求等待律師到場,PW1對此沒有回應。

📌記事冊證供
在拘捕現場長凳前面逗留了40分鐘,但不是全程站立。被告當時的概念是認為記事冊是要紀錄所有對話,希望修改方式是完整地寫下說過的話,包括PW1、PW2及自己說過的所有話,但不清楚該記事冊會如何處理,亦沒有想過要如何修改記事冊的內容。

控方指被告在主問時沒有提過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向PW1說自己有找律師。被告預期CID錄的詳盡口供會紀錄與PW1及PW2的對話,該對話時CID並不在場,被告打算要求CID紀錄。

被告當時的認知中,並不清楚CID錄取詳細的口供與記事冊有甚麼關係,認為CID的口供才是正式口供,而記事冊的內容會被取締。

-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需要時間向被告取指示是否需要傳召辯方證人

- 1126休庭10分鐘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早休後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 請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10228旺角
#答辯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不認罪

控方共7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三段影片共長約15分鐘。
辯方只需傳召一名證人,而三段影片內容相約,只是角度稍有不同,亦只需依賴約一分半鐘的片段。現正申請當天急症室醫生的被告的醫療報告,需時4-6星期。相信沒有辯方證人,但如有需要,可以請該急症室醫生出庭作供。

押後至2021年12月6-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4] #1116旺角

👤A1:葉(24)

同案A2: * (15) 於2020年12月15日認第1,4控罪(即暴動及企圖縱火)控方不起訴其他控罪,於2021年3月3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外判主控代表 黃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

辯方採納其中段及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7日11:00作裁決,估計需時半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案件1️⃣ (WKCC2379/2021)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 (59歲)
D5:羅偉光 前蘋果日報總編輯 (47歲)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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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WKCC2879/2021)
D1:楊清奇/李平 蘋論主筆 (55歲)
D2:陳沛敏 蘋果日報副社長 (51歲)
D3:馮偉光 英文版執行總編 (57歲)
D4:林文宗 蘋果日報執行總編 (51歲)
🔴 4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指4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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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在席的6位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管理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今天沒有律師代表,亦無派代表出庭,法庭當上述被告缺席處理。

控方指3間公司知道今天需要派代表出庭,亦知道本案聆訊性質,提議押後至10月15日再提訊確保對被告公正,期間讓警方確認被告是否有合理因由而主動缺席聆訊。法庭書記長會致函公司的註冊地址,通知公司派代表依時應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提訊日,屆時會處理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法律程序。陳沛敏與林文宗表明不會同意縮短送遞文件的時間,亦不會免除文件翻譯。

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6:28 休庭。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20天水圍
#續審[2/2]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6日09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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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李,黃(18-23) #0811深水埗
🛑兩位已還押14天🛑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李(18)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黃(23)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
進一步求情:

📌針對D1:

辯方指D1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更生中心,但不建議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D2:

辯方指D2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雖成績不佳但上進工作。此外她是顧家的人,她現時已有悔意,承諾以後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酌量輕判。

梁雅忻裁判官向辯方詢問有關被告指有本案證物在現場派發的詳情。

辯方指當時現場所派發的是防護裝備,即是眼罩及防毒面具等,但不包括本案的雷射筆。
=============
本案判刑:

針對D1:

法庭指考慮到報告內容和被告在案發後的態度可以反映悔意,被告雖年青但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但仍會考慮合適的刑罰,以協助被告更生及平衡懲罰。

法庭在判刑時已經考慮到個人背景及本案的嚴重性,本案的非法集結有約300人聚集,有人堵路和向前方投擲磚塊及水樽,被告甚至有用丫叉發射彈珠的動作,法庭指近距離用丫叉發射彈珠可以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不簡單。

針對D2:

法庭指被告沒有案底,背景報告指家庭正面對困難的情況,但法庭在量刑是針對案情。

法庭認為被告有所反省,向法庭坦白自己是在現場管有雷射筆,雖然她沒有使用雷射筆,但存在風險,向人照射時可以傷害人眼睛。

法庭考慮到現場環境後,認為刑期要反映嚴重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對D1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法庭認為D2面對的兩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是監禁9個月和監禁6個月,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分別監禁6個月和監禁4個月,法庭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決定判處她監禁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案件一】
陳(17)
(合併後為D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二】
D1:陳(23)🛑已還押逾17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7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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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他們已於9月10日發合併申請,辯方無反對,今日正式合併兩案。部分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押後與控方商討,申請押後至12月2日提訊。

🔸D6
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控方不反對此申請。

🔸D4
辯方代表指D4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因他將於12月下旬年滿18歲,希望與同案其他被告分開處理,盡快處理以保留更多判刑選擇。

🔸D5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偉聰稱D5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承認兩條控罪,另一條控罪將留法庭存檔。劉希望由處理審訊的同一名法官處理D4的判刑;惟因D4明年將考DSE,希望於完成考試後才正式認罪。

🔹控方指已與兩名被告達成協議,認為最理想為同一法庭於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及判刑;但若法庭認為適合,亦不反對分開處理。


🔖案件管理
【D1、D2、D3、D5、D6】:
D6更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
D1及D2均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或已獲批的條件繼續保釋。

【D4】:
被告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由於審期預計到明年中後,有機會影響被告刑罰的選擇,郭官將分開處理D4的認罪及判刑。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3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作答辯及求情;期間索取背景口供,辯方需提及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已還押21日

案件1️⃣ WKCC3632/2021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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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開庭】鄒幸彤就上述兩案提出保釋申請,並申請解除對媒體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

2頂申請均被羅官拒絕

鄒幸彤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2021年10月8日 星期五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鄒幸彤的保釋覆核。

鄒幸彤須繼續還押

【15:52 休庭。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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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劉綺雲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裁定全部4支雷射筆、1罐噴漆及2段新聞片段可以納入作控方證據,劉官庭上表示理由在需要及合適時會作交代。

📌控方案情完結,D1,D2及D3 代表律師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1、D2及D3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於11月29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結案陳詞補充(因沒辯方案情,控方理論上沒有結案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控方及法庭,而控方如有回應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呢單係本人所見最長case, 3位手足辛苦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已安排了3位証人出席認人,但認唔到。現在申請還押多10星期,作進一步認人手續及調查,並聽取法律意見。控方反對被告擔保,因為有閉路電視截圖清楚影到被告。

~辯方同意押後,但申請保釋。

~由於控罪及案情嚴重,有証據顯示被告曾犯案,並且有潛逃風險,因此裁判官不批准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3日(一)上午9 : 30於粉庭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1/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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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文因另案監禁,現已完成服刑

早上進度:
3人答辯不承認控罪(2)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多段陳詞,其中指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阻撓警方當時驅散行動。
辯方質疑相關襲撃描述與阻差辦公罪無關。裁判官黃雅茵亦指基於同一項控罪不能包含兩種控罪行為,若控方要堅持使用「襲擊」一詞,便應加控襲警罪。
控方考慮後回覆現階段不會加控,會將指控修改做用大聲公「咆哮」警員

修改新版本承認事實(P4)
1)一張維多利亞公園地圖呈堂(P1)
2)2019年11月2日1532-1641時警員17806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拍攝數段現場錄影片段,並燒錄光碟呈堂(P2),證物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3)辯方對P2內容不爭議
4)D3被捕時身穿淺藍色上衣,卡其色褲及x色鞋
5)同日1710時DPC23005 拘捕D1
6)同日1625時警員見D3倒臥地下,有急救員在傍處理。
7)1640時DPC19288於安排救護車後向D3宣布拘捕
8)DPC 18152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檢取一個黑色大聲公(P3)呈堂作證物
9)上述證物鏈連貫性不受爭議
10)D2及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12開始播放控方數段由警員拍攝告士打道現場下午3:30左右開始片段全長約1小時多。片段中曾有男子稱「後面可能有曱甴」及大聲講粗口。黃雅茵裁判官問控方有沒有為片段預備文字謄本,控方初初指會從證人作供時問,經裁判官追問下表示稍後會為依賴關鍵時段製作謄本

控方表示證人表上共有七人,PW1至PW3為在場觀察警員,PW4至PW6為拘捕三被告警員,PW7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辯方指對3名負責拘捕警員可能不會有盤問,主要盤問在場觀察警員即PW1至PW3,5天審訊應該足夠。

1300法庭今日午飯前已睇晒控方片段,下午不用開庭以便讓D2與D3出席下午區議員宣誓儀式,另外控方可利用時間處理今早提及修改文件,案件明天0930繼續,將會先傳召P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上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09:55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檢控條例》第62(a)條;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彭官話主控讀出嘅控罪與手上版本不同,指示休庭處理。

10:18開庭
控方再次讀出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保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導至而准許他人使用,意圖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承認事實(修訂後):
(1) 在2019年11月3日20:13~22:00時,女警14299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近沙田正街沙田公園外,檢取一個紅色背囊,證物P1;
(2) 由11月4日02:12時交與沙田警署直至交上法庭,證物鏈無爭議,P2鴨舌帽,P3泳鏡,P4藍色口罩,P5灰色防毒面具,P6黑色口罩,P7黑色手袖,P8黑色T shirt,P9生理鹽水,P10…,P11學生八達通,P12白色iPhone ,P13手機套,P14 SIM card,P15黑色士巴拿(約15cm長);
(3) 警方將P1~P12 & P15拍照,呈為證物P16(1~13);
(4) 以上證物P1 與 P16 自被女警14299檢取開始,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5)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會傳召3名控方證人,另有一名證人給辯方盤問。

裁判官就承認事實和案件的爭議點提出好多疑問,詢問控辯雙方,控方會修改承認事實的字眼。

爭議點:
控方指被告在警誡前後都有講嘢,控方認為係招認,辯方立場係被告無講過、即使有講過都係不自願、或者有理由使法庭剔除這項證據。

11:05~11:40 休庭
控方呈上修改後的承認事實,辯方稱裁判官提出對會面紀錄的疑問,律師需要時間向被告解釋和索取指示。辯方就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各有一名證人。

11:45~12:30 休庭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承認事實,被告同意,辯方同樣申請押後至下午,向被告索取指示。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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