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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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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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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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8/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下午最尾階段進度
(被告獨自上庭,八庭完咗一段時間先有人聽,庭內無記者。)

由於主問盤問都無聽,加上唔知問緊嘅片段係啲咩,覆問內容真係聽唔明,但就留意到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問法非常獨特…
例如明明證人就回答「xxxxxx」, 佢就立即話想澄清返,「你嘅意思即係yyyyyy?」, 明明證人答「4人」,張就即時問係四人定係4排人…

審訊初期已經多次投訴過嘅辯方 #黎家傑大律師 一臉無奈建議控方唔好再於開放性問題中加插答案,但裁判官及張都無正式作出回應。

當張正檢視還有沒有問題需覆問時,裁判官再次主動建議休庭讓控方考慮,更指出證人曾就部分問題以「部分同意」作答,問控方是否需要覆問。休庭後,張真係裁判官指出嘅問題作了覆問。

1616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再無證人需傳召


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辯方則有小許補充。
裁判官建議雙方把重點及辯方的補充一拼於明早0930時提交書面陳詞,以便法庭明天於1030時處理。

保釋事宣
辯方解釋近日被告雖然失去議席,但仍有不少工作需處理,今晨於辦事處工作至凌晨3時許才回家,因此今早才會遲到。被告對此感到抱歉,承諾日後定必準時出席審訊,同時願意提高保釋金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 10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
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權使用法律規範人民,維持表面社會秩序,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求情信全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7066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庭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
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求情:

📌A1

不同人指A1孝順,不辭勞苦,閒時有參與教會,擔任兼職和義工。即使他因本案情緒受到困擾,但得到親友支持及接受治療,在此期間他有發掘不同興趣,例如西廚。

📌A2

A2沒有案底,她是真誠正直服務社會,閒時有關注環境保育的議題,如今已經失去學位。

📌A5

A5沒有案底,孝順父母。他過往曾任區議員助理和到中學義教。他因受本案影響不能找工作,侯訊期間亦承擔不少心理壓力,對家人因本案受影響而抱歉。

*A3和A4求情不重覆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預謀;範圍不廣,只有數十人參與規模不大;沒有警員受傷和財物損失;沒有證據指他們留了多久;沒有證據指他們投擲物品阻礙交通;他們沒有使用暴力和帶有攻擊性武器,即使A2和A5 帶有攻擊性武器,他們沒有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量刑考慮:

法庭指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130/2017,CACC133/2018和CACC164/2018案。

法庭指本案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參與首3次的衝擊,但他們在有網上直播及事件已被廣泛報道下仍前往現場,是有意圖參與及鼓勵示威者衝擊警方。事實上有多人進出案發現場是暴動持續時間長的原因。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有數十人參與,他們向警方宣告使用暴力,明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他們戴上口罩影響警方辨認及調查;他們有備而來;他們在涉案的2分鐘已向警方投擲有5枚汽油彈及雜物,現場無疑是戰場;現場有損毀,法庭亦不能忽視他們帶來的人身風臉;各被告也不是帶領者,領導者及煽惑者。

法庭同意本案需處以阻嚇性刑罰,監禁無可避免,要達致迎頭棒喝的目標。法庭明白判刑對被告的學業有影響,但不構成減刑;即使被告承認部分案情,但只是片段,沒有不承認的理由;即使本案對他們帶來心理壓力,但並非不合理延誤,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監禁5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A2在保釋期間犯案加刑至監禁5年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把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8的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相關條文及案例後,認為控罪2至6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

法庭考慮物品性質後,認為控罪7至8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法庭會下令所有被吿面對的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A1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2的刑期為監禁4年11個月
A3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4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5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21&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9/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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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辯方代表:#黎家傑大律師

今日進度
(庭內今日卒之有1個記者)

1034 開庭

📌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早前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片段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控辯在今早0930再交了書面重點及簡單補充。

控方指就崇光外事件只是作為證據一部份讓法庭了解整件事情,不依賴作直接推論被告本控罪涉及在鵝頸橋擾亂秩序,亦不會以此帶出被告針對警方或有犯罪意圖

辯方明白控方上述立場,但關注採納崇光外事件會否令審訊失焦,對於被告之控罪行為已經有其他證據可協助法庭,如法庭接納此部份,會無可避免在一般事項時引伸出現額外主問及盤問。本案應只涉及鵝頸橋之行為是否構成擾亂秩序。

1100-1120休庭讓雙方修改案情撮要

1125 休庭至1210 等侍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接納控方之PP6,PP7崇光百貨外片段呈堂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1225 又休15分鐘,裁判官要求雙方就呈堂片段製作共同列表,紀錄何時出現何動作/行為或説話需法庭關注,由於明白需時,休庭讓雙方討論可否定2個日子,一個是呈交上述列表及補充,之後另一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 0930 於同一法庭作提訊,雙方之共同片段列表需指出大家同意或不同意之處,控方先於11月9日或前交辯方,辯方再在11月23日或前交法庭,11月29日再約期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辯方大律師表示自己11月份處理其他案件以及之後離開香港短時間申請缺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729元朗
#不服定罪上訴

👤劉(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4日被判處監禁6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理由
1. PW2於庭上偷看記事冊,誠信出現問題
2. 裁判官錯誤接納被告的招認
3. 裁判官錯誤否決辯方證人的證供

裁判官在裁判書提到,不依賴PW2在警誡前對上訴人作出的調查,但事實上他依賴了當時的回答來判斷被告在警誡後的回答有語病。

根據PW2的記事冊記錄,警誡後的情況如下:
PW2將一堆個人物品放在地下,包括波子、「彈弓杯」、刀、黃色頭盔、護目鏡、生理鹽水、急救用品,之後指住地下問「呢堆嘢有咩用途」上訴人回答「自衛、射波子」

上訴方認為這樣的問法,根本不知道PW2在問哪樣東西的用途,也不知道當時物件的分佈位置,不能協助法庭。(按:即裁判官將射波子的回答連結到地上的「彈弓杯」)
上訴方的說法是上訴人沒有講過用來自衞。

上訴方不認為這個辯護方向是「捉字蝨」,警誡前的調查PW2沒有記錄,在庭上提及她們之間的問答應該都不被接納,這是公道起見。上訴方亦認為PW2在當時根本冇提過「彈弓杯」字眼,她的書面供詞亦沒有此字眼,在主問時才提到。

關於PW3 PW4測試「彈弓杯」射波子的片段,上訴方認為聲效誇張,是後期製作,影響了裁判官的邏輯思路。法官回應會自己觀看,不需在庭上播放。法官亦會自行判斷這是否等同專家證供。

🛑答辯方回應
PW3 PW4不是提供專家意見,是描述所見所聞。
案發時,PW2有表明警察身份,將上訴人的個人物品放在地上,波子和「彈弓杯」是放在一起,問及用途時,上訴人回答「彈弓杯」是用來射波子。之後PW2對上訴人作出警誡,及後的回答就紀錄在記事冊內,獲法庭接納。

有關PW2偷看記事冊副本,裁判官已在判詞內處理此問題。裁判官分析,警員作供不是記憶力測試,如有正式申請,法庭都會讓警員查看。而且PW2在翻閱記事冊後,證供仍然一致,所以並不影響她證供的可信性。

裁判官在判詞內亦有提及為何辯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上訴方沒有指出裁判官哪裡出錯。

‼️「彈弓杯」呈上給法官查看。(按:只是一條上闊下窄的藍色小膠管,直播員不肯定裡面有沒有彈弓,為何會被稱為彈弓杯?)

📌上訴方補充
PW3 PW4的測試方法有不同。
PW3是將波子放在杯囗,按壓另一端的氣球將波子發射,這種發射方式沒有殺傷力可言。
PW4將波子掉落氣球,再將氣球連同波子拉後發射。這種發射方式可以令波子卡在內,PW4測試時亦有失敗,他以為大力啲就不會發射失敗,結果還導致杯口破裂。
上訴方說法是這只是便宜的入水器,用作攻擊根本不切實際。

上訴方案情是這彈弓杯是用來製作氣球水彈的入水器。上訴人曾作供說明是用較窄的那邊來入水,裁判官認為那邊開口太小,不能配合大部分水龍頭入水。上訴方批評裁判官判斷過於嚴苛,並說明只要在西貢的營地可以順利使用就行,辯方證人 (上訴人的上莊)亦說明上年亦是如此製作水彈。(但不是用同一個入水器)

裁判官亦批評上訴人根本不需早於ocamp數個月前就製作此道具。上訴方指上訴人和其他莊員之後有其他工作,只是趁空閒時提早製作。

上訴方亦認為裁判官對於PW2的可信性有數個質疑沒有處理。
被問及為何要偷看記事冊時,PW2回答「唔知道有呢個規則」,之後又回答「唔記得咗」、「都係睇返自己寫嘅嘢,唔算出貓」,說法自相矛盾,用大話冚大話,是徹底不誠實。
PW2證供前後沒有不一致只是結果論,要偷看記事冊已代表她不肯定之前的作供。偷看記事冊後她可以憑內容編造故事,只要裝作氣定神閑,辯方是難以挑戰她的供詞。

‼️法官需時考慮,會擇日頒布判詞,希望在一個月內完成。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5/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詳情
————
🔹控方盤問 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 梁曉姿

📌質疑Google ngram 的數據對法庭無用

池官質疑原來500萬冊只有4%。
官:呢度得4%,咁另外96%呢?
梁:4%已經好多… 係全世界最大既數據。
官:我知,即係我地一世都無可能睇一萬本書啦。但你今日話4%,個感覺就同你琴日作供講500萬冊個陣唔同囉。
(直播員按:吓?乜原來裁決係憑感覺唔係憑法理架?)

📌官:香港01係乜嘢?
控方引述梁教授於報告內舉出光復紅土、光復上水、光復屯門的事,並指皆是針對大陸客,並讀出梁教授於報告內寫這些活動的背景。

控:呢d 係你既意見?
梁:呢d 我係參考報章咋,唔係我既個人立場。
官:邊度?
梁:係香港01
官:香港01係乜嘢?
梁:係一個網媒黎既
官:吓?但你頭先又話報章又乜嘢…

📎小插曲
期間有旁聽人士咳
官:邊個咳?邊個?
旁聽人士:法官閣下係我咳,我出去飲啖水。
官質疑該旁聽人士沒有忍住。
旁聽人士:法官閣下,我有醫學報告我係忍唔到咳。
官:你有醫學報告?
保安:(細細聲)哎呀,過黎呢邊,過黎過黎。
官:法官係有絕對權力唔比任何人進入本庭。我而家頒令既然個位人士咳咁佢不能進入本庭。

控方指梁教授的報告中舉出不同人士對「光復」一詞的看法。

11:35休庭,12:00繼續盤問梁教授

控:教授你一路都多次提及要顧及語境,咁示威者一邊叫「光復香港」,一邊燒國旗毀國徽,呢d 唔係語境咩?
梁:呢d 只係部分語境,唔係全部語境。
(跟住聽唔切🙏🏻 請見諒)
(旁聽人士好鼓譟,多次係控方問同「唔同意?」都齊聲回答「唔同意」)

控方指出專家證人報告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4日 上午10時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法律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9) D1/2/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10)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0)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射筆

———————————

📌今日(沒有)進度:

各辯方律師指控方今早12點才提交各式最新文件,需時審視。(如經剪輯的影像、列表、承認事實等) 開案陳詞仍未開始。

(林官又花了一些時間向雙方說教... 關於在庭上播放片段的正確做法)

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D1:張 (32)
D2:鍾 (2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2暴動
(2)D1-2有意圖而傷人
(3)D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A1於上次提堂時(即本年7月22日),主動撤銷保釋條件,並還押至今。

📌答辯

A1 承認控罪一、三,控罪二獲存檔法庭‼️
A2 否認三項控罪

📌A2審訊事宜

控方將分別傳召六名市民、九名警員及兩名醫生(專家證人),其中一名證人將以英文作供;沒有招認證供。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九天。

A1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7日 09: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A2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 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2年5月10日起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4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6/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
#結案陳詞

🔵 控方口頭補充:
① CCTV拍攝被告向警員起腳,即使片段質素未必可以清楚顯示雙方有觸碰,但不代表雙方沒有接觸,更不代表PW2證供前後矛盾不可信或誇大其傷勢。

② 就著被告曾要求PW2出示委任證,PW2的證供是「我印象中係無聽過」、「無印象有呢種嘢發生」,意思不是如辯方所講「唔肯定被告有無要求佢出示委任證」。

③ 控方重申PW2是「被告自己跣低向前仆,然後從後撳住被告」;並非如辯方所講「從後將被告推跌」,而且CCTV亦無法證實辯方的説法;PW2並無騎住被告,只是雙腳跪在地上撳住不停掙扎的被告。

④ 就著辯方批評PW2掟走被告行李篋的粗暴程度不合理。控方回應指被告想用行李篋撞PW2,所以才把行李篋推落地下。辯方指PW2「大力推被告向座頭導致被告撞傷」一説亦沒有任何證供支持。

⑤ 控方重申PW2不出示委任證「只是情況唔容許」,再者,就算法庭認為PW2的行為違反警察通例,亦不見得與被告人的抗辯有何直接關連。


🟡 辯方口頭回應:
① 被告沒有被告知為何被截停,被告當時亦不知PW2是否警察,如果法庭接受上述被告的説法是真或可能是真,PW2的行為將構成不合法拘捕。

② 當法庭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真誠地相信事態情況令她需使用武力去自衛時,請謹記被告透過「警訊」得知警員需要出示委任證。因此,當PW2沒有出示委任證時,被告是真誠地相信警員確實違法或違規。

③ PW2主動推開被告視為保護屏障的行李篋,從而繼續對被告進行暴力行為。到底PW2是否從後將被告推跌?有否騎住被告?請法庭觀看CCTV片段後裁決,辯方認為片段與辯方説法脗合。

④ 批評PW2迴避辯方關於「有否被要求出示委任證」的盤問,質疑PW2為何對重要細節的印象會如此模糊,為何作供指「無印象」、「應該無」,而非斬釘截鐵地答「無」?原因值得法庭深思。

⑤ 指出PW4(保安員)與PW2(警員) 就著「PW2(警員) 表述身份的次數」方面的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分歧,而且表明身份、遏止被告時PW2的聲線必然大聲。既然如此,保安員又點會聽唔到呢?以上疑點足證被告説法真確或有可能真確。

⑥ 批評PW2的誠信,當辯方以客觀證據 (CCTV片段) 質疑PW2證供時,他不斷修改説法。首先言之鑿鑿稱相片顯示的3個腿部的紅印正是被告踢傷,到最後卻改稱唔肯定。


*本案PW2 (控方第二證人),警員 58665 羅啟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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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6 退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早前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Link: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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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首被告押後至11月2日判刑,期間進一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次被告被判處監禁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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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原因:

首被告:

法庭上次索取首被告的背景報告及青年院舍報告;辯方指被告今天承認擁有涉案背囊,至於噴漆,被告雖向懲教人員表示是上學時使用,但她今天承認是意圖於案發時使用。

被告就讀小學時學業成績及紀律良好,但上中學時不適應學習環境導致成績稍微脫軌,其後社工介入,故情況有好轉。被告明年考文憑試,並立志從事醫護行業。

辯方續指,涉案噴霧上標明為防狼噴霧,它亦連著鑰匙,並非獨立噴霧。被告亦沒有於示威時使用噴霧,或以其攻擊他人等犯罪用途,故本案案情較輕微;參照英國火藥條例判刑指引,本案噴漆屬於非致命性武器,加上被告沒有使用噴漆,毋需判處阻嚇性高的刑罰。

至於控罪二,辯方引用兩宗案例,首宗案例的被告攜帶噴漆及士巴拿,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只攜帶士巴拿,惟二人均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直言望法庭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次被告: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深感懊悔,香官閱畢報告後連番質問,「懊悔啲咩?我喺封信睇唔到懊悔啲咩?」,辯方指被告承認一時衝動,香官又問「衝動啲咩?」,辯方指被告後悔參與社會事件,香官反問「咩事件呀?參與合法遊行依啲唔係犯法窩?喺可以窩,咁就唔需要懊悔啦!」,又強調「除口舌上話懊悔 實則上我睇唔到有咩悔意」。

香官判刑時直指,攻擊性武器罪罪行嚴重 ,要判處阻嚇性懲罰;又指當時社會事件均涉及暴力,案發時被告戴上手套手持支棍,屬隨時可使用的狀態;加上該棍棒有一定長度及重量,無庸置疑可造成嚴重傷害,終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2/5]

🙎🏻‍♂️伍 (26)

控罪: 按此查看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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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辯方於上一庭的即結案陳詞階段提出以《證據條例》第22A挑戰本案中控方的數碼證據。因此法官要求雙方再就數碼證據的爭議提交書面陳詞並於今日開庭處理。

開庭後,許官表示只睇了控方書面陳詞,辯方陳詞昨天才交到法庭,在開庭不足10分鐘內的時間才到手,因此未有時間細閱辯方的陳詞。

控辯雙方庭上講解陳詞重點,詳情今晚補。

1616 雙方陳詞完畢,法官表示涉及爭議內容廣泛,需時考慮再作裁決。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2月1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就本次數碼證據爭議裁決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16雷動計劃 #提訊
#其他案件

👥 A1:戴耀廷 A2:葉劍青 A3:石守正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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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案件,指警方蒐證需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D1因另案需繼續還押🔴
D2及D3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黃(21) #1120天水圍
🛑已還押14天🛑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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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他在還押期間遵守紀律,有悔意,他當時犯案是一時衝動,忽略後果,且是首次參與與社會運動相關的示威,他明白到本案為母親帶來創傷,現時希望可以重返社會,繼續事業。

📌求情信: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明白本案已斷送前途,他是因不明智和一時衝動而犯案。

📌建議刑罰:

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辯方指勞教中心刑期可達12個月,本案案情並非嚴重,及不上非法集結,勞教中心的刑期可能過重,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案例比較:

施祖堯裁判官希望辯方將本案與HCMA247/2020案比較。

辯方指HCMA247/2020案涉及東鐵線,運作正常,即使車長看到路軌物件,但未必趕及剎車,影響較大;本案涉及輕鐵線,有交通燈,車長需不時留意狀況,是可留意到路軌物件,影響較小。

施祖堯裁判官認為解釋牽強,不理解為何輕鐵線的背景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而東鐵線則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省,判處他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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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4/2016,CACC4/2019,CACC2/2021和HCMA247/2020案。

量刑考慮:

法庭指雖然被告是受社會事件影響而犯事,但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有十多人參與,具一定規模,本案物品是從不同地方搬往案發地點,是有規劃,即使本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潛在風險高,案情不比HCMA247/2020案輕,辯方說法不具說服力。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防止重犯,保護公眾,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本案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內容不重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3/2)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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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控方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指辯方陳詞提到曾經覆問PW1,要求在截圖P1a 指第一行截停時被告行走方向,當時證人説向左。辯方陳詞指其實是向右方,陳文慧大律師説可能是證人搞錯是證人左右定畫面左右,而自己當時沒有意會方向是個issue, 而辯方當時沒即時向PW1指出是對證人不公平。
另外就法律爭議,辯方提出區域法院蕭樂婷DCCC334/2020案例指可依賴作裁決,但控方認為SHY案例對裁判法院才有約束力,即控方只需證明管有時有意圖使用即可,不須證明物品曾經使用。

辯方補充
回應控方指PW1回答方向問題是在控方覆問下才説,是過了辯方盤問所以辯方未能即時向其指出。而辯方立場是PW1本身口供明顯有出入,就算不指出,也沒有對PW1造成不公平。而區域法院蕭樂婷案例只是予裁判官作參考性質,而姚勳智法官之判決基準是有沒有使用過只是推論意圖。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 12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決日辯方潘大律師因有其他案件,申請如未能出席,將由其他律師代表出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審訊

D1:王 (30)
D2:沈 (25)

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3開庭

控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建議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無其他申請,控方讀出案情,兩位被告同意,裁判官頒令兩名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撤銷控罪。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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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向法庭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24日 早上09:30 同庭再訊,毋須遵守保釋條件。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請精神科專家就被告的精神狀況寫一份報告。已經招標,有五名醫生入標,現等候批准。

~被告同意見控方安排的醫生,醫生需要四個星期撰寫報告。

~裁判官問辯方的抗辯理由為何。辯方稱是被告當時的控制能力。裁判官稱「uncontrollable impulse」不是抗辯理由,辯方澄清是對「案件發生的意圖有爭抝」。

~控方估計需時八星期以全部完成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屆時會再有一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再一次提醒辯方不要用「uncontrollable impulse 」作抗辯理由,因為這是不成立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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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新案件 ☀️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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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批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原本保釋條件)
新增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更改地址須於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013旺角

⚪️本直播隱去首被告的資訊

👤陳(17)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求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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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次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出,次被告為品學兼優、關愛家人的學生,報告顯示被告較適合入更生中心。雖然被告表明希望短期監禁,但法官認為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捕後,仍然干犯本案,故需要更生及教導,終判處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0901東涌

黃(24)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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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四項控罪一共判處4年7個月監禁‼️

第一組控罪:(1) 刑事損壞 及 (2) 侮辱國旗
控罪1判判處監禁3個月;控罪2判監禁5個月

由於兩罪相關但性質不同,控罪1其中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第一組控罪總計刑期6個月。

第二組控罪:(3) 企圖縱火 及 (4) 縱火
控罪3判處監禁4年
控罪4判處監禁4年3個月

由於控罪3屬控罪4的預備罪行(預防性質),因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計刑期4年3個月。

第一組控罪當中的4個月刑期,與第二組刑期分期執行,四項控罪總刑期為4年7個月。

另外,就縱火罪損毀的4隻膠水馬判罰880元賠償令,款項從保釋金扣除。

📌詳細判詞:

辯方表示採納9頁求情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法官詢問控方有關第一項控罪,其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價值?而第四項控罪 ,破壞之水馬是否有其價值?經控方商議和辯方取指示後,表示控罪一被破壞的物品不申請賠償,因從政府倉庫取存貨更換,但控罪四被破壞的4個水馬,每個$220,一共賠償$880予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可在保釋金內扣除。

被告面對4項控罪,但被告否認各控罪,經審訊後全部罪名成立。

案情指(大概內容~),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示威,前往機場集結,有人在東涌與泳池附近破壞其閉路電視鏡頭,亦有公開及呼籲一起焚燒國旗及建築工地的水馬 ,干犯了以上罪行。

案發經過被東涌附近泳池的閉路電視,傳媒片段及控方證人手機拍攝在內,見到一名金色頭髮男子干犯罪行,被捕後在警誡下供認不諱。

被告案發時22歲 ,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求情信由母親,師長,僱主及傳道人撰寫。內容表示被告善良,有愛心,本性不壞,樂於助人,曾經救過一個打算自殺的陌生人。於案發當時只是從社會事件影響衝動犯案,見到家人和朋友擔心後而感到內疚和懊悔,希望能夠輕判,希讓早日重投社會。

辯方求情時表示,本案沒有特定的目標犯案,也沒有人因而生命受到威脅,應以4年做量刑起點,而控罪1,2也不應判處超過3個月,認為4項控罪關係緊密可同期執行。

被告面對的控罪中,「縱火」罪最嚴重,企圖與實際行動分別不大,辯方列出一些案例,如曾偉龍(DCCC 144/2020)一案,李慶年法官表示若沒有造成人或物損壞,應以4年做量刑;程錦沛(CACC 269/2002)及莊鑫淼(DCCC890/2019)案例中,汽油彈拋擲在警車、警署上,也是以5年6個月及4年作量刑;DCCC 334/2020蕭樂婷一案件,與本案相似 。被告當時兩次在旺角的馬路中間縱火,姚勳智法官考慮會對人或物造成影響,故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

關於控罪一,辯方表示可參考2宗案件。吳兆軒(HCMA184/2020)入屋爆竊破壞港鐵收費機,被判處4星期,另一單案件,杜智駒(DCCC 752/2019)破壞公物剪斷閉路電視電線,被判處3個月

關於控罪二,辯方引用羅敏聰(CACC4/2016)一案,上訴庭表示判刑應考慮會否引起其他人的情緒?例如此案沙田的示威者,其後有人拋擲國旗去沙田河邊,其量刑基礎不應低過4個月;另一單古思堯(HCMA185/2013)侮辱國旗罪,當時在200人集結的場地犯案,多於一次焚燒國旗,法官都是以4個月做量刑起點。

辯方認為控罪一二不應判處高過3個月;而當時對人命傷亡較低,控罪三四應以最多4年作量刑起點;四項控罪都是在同一時段共同發生,理論上可同期執行。

辯方繼續表示,被告初次衝動犯案,其成績雖不好但老師表示他有努力上進;雖受到ADHD影響,但承諾日後會認真回饋社會;被告因被捕失去本來的安裝工作,但仍沒有放棄仍在一間餐廳努力工作。

本席表示辯方所呈上的案例之中,大多只是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對本席沒有約束性。而關於被告的ADHD,上庭已被本席質疑 ,不接受作減刑因素和求情理由。被告被捕時22歲,不一定要考慮非監禁式懲罰,所以不考慮辯方提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為其刑期太短同控罪不相稱

由於香港人煙稠密,縱火十分嚴重,就算被告沒有打算對任何人或物造成傷害,但也會有機會影響人或物,所以判刑時本席會考慮要有一定的阻嚇性。此外,每單「縱火」案件都有不同的嚴重性。本席同意辯方所說,被告縱火非預謀或有目標性損毀指定物品,實際上也只是水馬 被破壞。而現場發生在比較空泛的場地,風險比較低,消防也迅速出現。但兩項「縱火」罪都發生在非法集結的範圍中,所以判刑應參考其中。

控罪一,因為只是破壞了閉路電視沒有拆毁比較輕微;
控罪二,辯方表示被告實際參與部分不高,沒有直接參與侮辱國旗。雖有50人,但示威者隨即散開,也沒有引起其他政見者的衝突,在空泛的馬路中燃燒也沒有對其他人或物造成影響。但根據xx(聽不清,一本書)表示,國旗是代表國家的建制根基(一堆廢話~)......應考慮以下因素:
1.被告的實際行為對國旗造成的影響;
2.案發的地點和日子;
3.是否預謀;
4.有否和其他人一起犯案;
5.犯案時間長度;
6.國旗是否屬於被告?例如是在某處掛著,若被人破壞,會造成對國旗的輕蔑。
本案嚴重侮辱國旗,不比沾污、焚燒罪名輕,即使被告不是有預謀,但他若不爬上旗桿,其他人也不會繼續。無可否認,被告有與其他人一起犯案,只是各自有不同的角色,與羅敏聰案相符,甚至更甚。 有50人示威者圍觀,絕對會影響其他人情緒,造成更嚴重的事態發展,只是本案沒有發生而已;

控罪四,因為破壞了工地的水馬,比控罪三更嚴重。

控罪一,判處3個月;
控罪二,判處5個月;
控罪三,判處4年;
控罪四,判處4年3個月。

總刑期:
控罪一及二行為關連但罪行性質不同,控罪一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二分開執行,即控罪一及二共判處6個月;
控罪三及四同期執行,即判處4年3個月;
四項控罪不能混為一談,故不能同期執行。控罪一二與控罪三四中,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故四項控罪共判處4年7個月。

賠償令$880 在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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