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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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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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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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爭議事項一、
在處理爭議前,閱畢陳詞的游官向控辯雙方確認爭議點。事緣方仲賢當晚在20:35時重設電話,辯方以為控方會依賴方仲賢在20:35後電話的搜查紀錄內容,推論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但控方解釋只是依賴搜查紀錄推論在20:35時重設電話的人就是方仲賢⋯⋯控辯雙方同意游官的觀察。 游官:「OK,原來我睇咗啲雙方都無爭議嘅嘢」


爭議事項二、
控方希望呈遞片段證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用雷射筆照深水埗警署)。辯方王資深大律師雖然不否認有人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但指出「人哋點樣用雷射筆同被告諗住點樣用,個關連性係邊呢?人哋揸把刀去斬人係咪我揸把刀就係要斬人呢?」游官認為辯方可以在結案陳詞再詳述上述論點。

控方回應指片段主要提供基礎供法庭推斷被告意圖,在法律上法庭須參考所有的證據,從該等證據作出在有關情況下看來是恰當的推論,從而決定他當時是否意圖造成或預見該結果。

最後,游官認為片段不會增添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以雷射筆或打算交予他人作任何犯罪意圖,裁定片段沒有足夠相關性,拒絕接納相關片段。


爭議事項三、
辯方爭議方仲賢的電話簿與本案控罪的相關性

事緣控方希望呈遞Facebook浸大學生會專頁內與被告相關且涉及其中的帖文。控方重申並非藉此證明被告事前表達的政治立場或推論其犯罪傾向性,只是證明被告必然知道香港自2019年6月起有示威。

此外,因控方以方仲賢電話通話紀錄的電話號碼,部份電話號碼曾在浸大學生會FB中提供示威相關的支援帖文中出現,證明方曾聯絡他們。張卓勤認為上述證據與控罪三有關。(🤷🏻‍♀️完全唔明關咩事🤷🏻‍♀️)

12:28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0/12/2021,期間索取法律意見,並且有相關被告人會一併上庭。

~控方反對擔保

~現階段正尋求法律意見,好大機會會轉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押後,有申請擔保

~保釋被拒,白衣暴徒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5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1A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刑事應變小隊第一隊身分執勤,便裝當值(有頭盔背心盾牌鞋警棍)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5當日所戴頭盔冇「警察」字眼,但有顯示「刑事應變小隊」,背心亦冇「警察」字眼。PW5原本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從通訊機得悉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於是小隊2200時離開遊樂會,從大埔道欽州街向深水埗方向推進,7分鐘後到達。PW5坐的警車到達欽州街近福華街,PW5落車,面向深水埗警署方向的欽州街。當時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央有為數30-40名黑衣人,有頭盔、雨傘、棍等裝備,與PW5相距約20米。

PW5沿馬路跑過去,左手持圓盾,右手持纖維警棍;黑衣人見警方推進後向四方八面逃走,PW5見到其中一人往長沙灣道南行線方向跑,遂向此人追截,當時二人相距約20米。該名男子(後知A3)著短袖衫、短褲,右手持長傘,戴口罩(後知為藍色),跑到近斑馬線時被PW5追到。PW5喝令A3停低,叫「警察唔好郁」但對方冇反應。PW5嘗試用手拉A3衫以扯停他,A3掙扎、想揈開PW5,PW5遂揮警棍打A3身體一下;因情況混亂,PW5睇唔到打中A3邊個部位。

A3被打後跌低,PW5撳住他,在旁同事亦幫手撳住。A3臉朝地,背向天,PW5撳住其背脊,隨即攞膠手扣,先套A3外露的左手,然後抽出他被身體壓住的右手再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由被PW5拉扯至到上膠手扣,整個過程A3手腳皆不停掙扎。警誡後A3冇嘢講,PW5隨即檢取A3的口罩及身旁黑色長傘。口罩當時狀態為「向下扯甩咗少少」,PW5第一眼見到A3時係「完整」。PW5有叫過A3唔好再郁,但對方完全冇聽。

現場落緊雨、混亂,PW5帶A3上行人路等解犯車,約2218時親自將他押上車,有其他同事在旁,一起去紅磡警署。約11點見值日官,PW5向其報告拘捕A3過程,展示證物、A3掙扎所造成傷勢,A3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

📌P290相簿1
相:PW5確認A3右邊臉有紅,相信係他被撳喺地下時掙扎造成
相34&37:PW5確認,相中的藍色口罩與黑色長傘為上述所檢取證物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2207時到欽州街近大埔道位置,PW5與小隊向西南方坐車到欽州街近福華街位置落車,當時仍是2207時。現場有落雨,雨勢不太大;PW5頭盔有護目膠片,但落雨唔會令膠片朦,仍可清楚睇到前方,膠片只有「幾滴雨」。PW5同車有6-7人,他落車的位置附近有「十架八架」警車,成個梯隊都去到該位置後衝落車,約40-50人全部向西南方衝。PW5身處隊中較前位置,前方也有其他警員衝,冇刻意數、大概有5-10名,向前衝時其視線唔會受前方同事影響。

PW5見到約30-40名示威者在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間位置分散,人堆直徑大概有10-20米,大部分深色衣著,部分戴頭盔、口罩、面罩。PW5第一眼見到人堆時冇特定拘捕目標,追捕過程中如果有另一人如上述衣著在附近出現,也可拘捕該人而非一定要是A3。PW5第一眼是掃視人堆而非集中在一兩個人,人堆往四方八面跑,此時開始留意到A3,直至截停他中間沒有斷開過視線。

PW5當時睇唔清楚A3的口罩顏色,不是受落雨影響,是當時離遠只見他有戴口罩但確定唔到顏色,不是因為燈光暗,不是因為多疑人走動而影響視線。PW5追截A3期間有喝停他,追到其身邊時仲未落大雨,但有雨水打落地聲音,身旁同事追捕其他疑人亦有大喝;PW5同意,截停A3時現場環境嘈雜。就喝停A3時是說「停低唔好郁」還是「警察唔好郁」,PW5唔記得當時實際字眼,案發後3日錄取的口供亦沒有記錄當時所用字句。

PW5追捕A3時手已拎住警棍,冇留意其他同事是否一樣,自己拉扯A3衫後向他揮棍,只揮了一下。A3跌落地後PW5將他撳喺地,當時A3面向地,PW5撳住其背脊身體最大範圍,並非撳膊頭位。PW5供稱用雙腳壓A3背脊—不是用雙膝跪,而是用小腿壓。關於A3掙扎,PW5冇聽到A3嗌,亦冇聽到A3嗌「我唞唔到氣」 。約3-4名同事協助PW5壓制A3,冇人用膝頭跪住A3,冇人用盾牌打A3,除自己制服期間揮棍一下,冇人用棍打過A3。2237時初步檢視A3傷勢,PW5觀察到A3頭頂擦損、左耳背紅腫、右臉頰、雙手手肘及雙膝擦損。

📌P51口罩
PW5確認證物口罩右邊位置沒有磨擦痕跡,而A3在地上被制服時右邊臉「有機會」在地上磨擦;他不同意A3當時沒有戴口罩。

📌相冊D3-1capo(案發當晚深夜由警察投訴課警員拍攝的A3傷勢照片)
PW5確認,相片所見與自己2237時在現場初步檢查A3傷勢吻合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5回應):
-制服A3時曾將他的頭撳喺地下捽;唔同意
-A3曾嘗試將右手攝喺臉同地之間,想令臉冇咁貼近地下;唔同意
-在紅磡警署為A3快速搜身才從褲袋取出口罩;唔同意
-A3在現場根本冇戴口罩;唔同意
-2207時從欽州街、福華街望向深水埗警署時冇特定目標;同意
-追捕過程頭10米冇特別鎖定A3;唔同意
-現場因落雨令視線不清;唔同意
-追至A3身邊見到他沒戴口罩;唔同意
-追至A3身邊時現場嘈雜;同意
-A3被撳在地後有數名警員向其使用武力;唔同意
-有人用棍或圓盾襲擊A3;唔同意
-有人用腳踢A3;唔同意
-約2人用膝頭壓A3背及腳;唔同意
-有人捽A3頭;唔同意
-A3嘗試將右手放在自己右臉與地面之間;唔同意
-PW5曾大力扭A3右手肘;同意
-A3事後被送往醫院;唔清楚
-A3被診斷右手肘斷骨;唔清楚
-A3掙扎只因為警員使用武力;唔同意,上手扣後他繼續掙扎
-拘捕A3時冇宣布拘捕;唔同意
-拘捕A3時冇作出警誡;唔同意

🔹 控方覆問
PW5解釋大力扭A3右手肘的原因,稱當時A3外露的左手已上手扣,自己曾喝令他將被身體壓住的右手拎出來,他此時卻仍然在掙扎,所以用武力將其右手從身體拉出來,然後鎖上手扣。

(證人講嘢爆晒咪,直播員耳膜有啲痛)

主問完畢,早休後1200進行盤問

1254午休至14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提堂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D2及D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尚未收齊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接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答辯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D4:陳(32) D5:程(3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不認罪
D3:不認罪
D4:認罪‼️
D5:認罪‼️

同意案情(重點)
2019年8月11日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批准香港眾志在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集會,但反對同日在港島其他地方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當日有人由維多利亞公園離開向灣仔銅鑼灣方向遊行,晚上更有人乘港鐵快閃到不同地方集結,晚上2240警方去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附近康山道發現約100名示威者到達,進行無秩序式集結,認為有可能引起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有人堵路,持有鐵棒,用雜物投向警車,在街上大叫恐嚇性字眼及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

有警員下車進行追捕,D4及D5及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外被捕,兩人身穿黑色衣服,身上有保護器具,疑參與較早前太古站C出口附近之非法集結。警誡下保持沉默或否認。

📌D4及D5 裁決
認罪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2人罪名成立‼️
2人兩人判刑及求情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在第一法庭處理 ,期間會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4及D5需要還押🛑 屆時控方會播放數段事發片段協助法庭判刑。

📌D1,D2,D3審訊
今日D1-3律師希望配合律師日誌將審訊定於明年6月後,嚴官指事發在2019年8月,不希望延到下年中才開審。

其他D1-D3被告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7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同時定下7天作英文審訊,2022年6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開審,期間D1,D2,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536 吳嘉豪(音) (*已升警長)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2B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便衣當值(有防暴裝備)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2150時,PW6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得知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要去進行驅散行動。約2205時PW6隨大隊到達欽州街近元州街,然後沿欽州街前往深水埗警署方向。PW6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位置時,見到大批示威者向其方向逃跑,有一男子從人群當中跑出,該名男子(後知A4)沿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逃跑,因天雨路滑,跑到路邊石墩位置仆親,PW6遂上前將其制服。

PW6初見大批示威者時未到長沙灣道,雙方相距約4-5條行車線,燈光充足、街燈運作正常,沒有物件阻礙PW6觀察示威者。他見到A4時,A4戴黑色cap帽,穿黑白橫間上衣、黑色短褲、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由第一眼見到A4至他仆低,時間好短,相信唔過2分鐘。PW6第一眼見到A4起,視線就一直在其身上,至對方仆低後制服他,大概2209時在長沙灣道近欽州街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PW6將A4制服在地上,他不斷掙扎,所以戴上膠手扣,當時有其他同事在處理示威者。

2210時將A4帶上警車,有警方急救人員為他急救治療,因他仆低而有傷勢;2220時A4被押送離開現場去紅磡警署,期間繼續接受治療、包紮。2238時,PW6從A4背囊搜出1枝生理鹽水P65、八達通P66、藍黑雙色3M手套P64,檢取證物、背囊及衣物。

📌P290相簿1
相38(A4正面相):PW6確認相片反映A4當時衣著
相45-47&53:PW6確認相中cap帽、背囊、手套、未開封生理鹽水為自己從A4檢取的物品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6在案發翌日根據記事冊內容錄取口供(Pol 154),當時記憶猶新。PW6於2006年入職,知道準確記錄的重要性,確認當時筆錄為準確紀錄。

案發當日2205時到元州街近欽州街,PW6清楚知道深水埗警署外有另一警方防線準備推進至長沙灣道,要兩邊包抄。現場有另一支機動部隊小隊,大概30多名軍裝加上便裝,有40-50名警員。當時指示要沿欽州街繼續推進,PW6一落車即快速衝前,途經福榮街與福華街,沒有減慢速度,每個隊員速度不一;指示要設立防線,冇講速度要幾快或特定時間,附近有同事與PW6一齊衝,經過街口時冇發口頭警告。

PW6在口供紙寫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堵路及向警方射雷射筆,實際上當時他仍在遊樂會,未到現場,只是聽briefing得知現場情況。PW6沿欽州街衝上長沙灣道,跑到交界時見大批示威者堵塞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然後見到一群示威者沿欽州街向其方向逃跑,當時示威者未過長沙灣道,而A4從人群中跑出來。PW6唔同意自己的口供不準確。

PW6形容示威者「堵塞」馬路,因當時車過唔到。一群約150-200名示威者跑到路口開始四散,PW6在此時見到A4。第一眼見到A4時,PW6一直跑緊、冇減速,冇留意自己前面有冇其他警員跑緊,冇留意緊馬路有冇巴士。行人路上有疏落市民,大部分示威者跑緊,大部分著深色,部分戴頭盔、豬嘴。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有人,都係示威者,橫跨欽州街上下行車線;政作合署到近鴨寮街、長沙灣道都係示威者,欽州街有啲舖頭仲開緊。

PW6見示威者跑緊時落緊雨,冇留意有人擔遮,冇發出口頭警告。示威者到長沙灣道後四散,四散期間PW6見到A4,其他警員同時亦在嘗試驅散示威者。被問及是否有警員邊跑邊揮動警棍,PW6表示「跑嘅時候跟住咁郁,冇揮動」。PW6第一眼見A4時,A4身處行人過路處(口供草圖有清楚交代)。林大律師指出,PW6當時其實無法睇到A4,因為有大批示威者阻擋其視線。PW6見唔到A4之前做過咩,唔知他在場幾耐。

有關A4與A5的情侶關係,PW6在拘捕A4一刻未知,拘捕A4後調查期間知道。PW6指稱A4在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跑,冇印象當時有一名白衫女子跌低,冇見到A4嘗試扶起女子。A4撞向石墩時跌過一次,PW6拘捕他時將他按在地上,當時不知其傷勢。PW6認為A4因為天雨路滑而跣親,成個人仆落去石墩;上前截停時A4仲掙扎緊,PW6未留意到傷勢,上膠手扣才留意到A4頭流血。PW6冇留意A4雙腿擦傷及右腳有傷,獲急救員告知A4兩邊臉頰有傷。PW6指A4掙扎,唔同意他是因為受傷感到痛楚卻仍然被壓才「手舞足蹈」而非掙扎。PW6首先接觸A4,之後有同事支援,唔肯定是否曾有4-5名警員壓住A4。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D4(PV-6613)
時間為10:08:42-10:10:43 (辯方根據影片另製截圖冊MFI-D4(PW6))
-片段顯示A4被截停後直至被帶上警車的過程
-其中一個畫面可見4名警員圍住地上的A4,PW6認出自己
-片段所見A4血流披面,PW6唔同意是有警員向其揮棍造成

PW6第一眼見到A4時,他戴的cap帽鴨舌向前。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6回應):
-PW6在警車上向A4宣布拘捕;唔同意
-2205時到達元州街近欽州街,當時政府合署現場已十分擠逼;擠逼,示威者逃跑緊,亦有其他市民,但比例上差好遠
-有警員用棍打示威者;冇見到
-大批群眾嘗試由政府合署外的馬路跑上行人路;只見到四散
-A4女友(A5)在長沙灣道欽州街紅綠燈位置跌倒;冇見到
-A5轉身往紅綠燈;唔同意
-A4此時被警員從後拉扯背囊,拖到石墩;唔同意
-警員一直按壓A4;自己有壓
-其他警員壓A4頭及身;冇印象
-A4冇反抗;唔同意
-A4面向地;A4頭及身一直面向地
-警員用硬物揮向A4頭部兩下;唔同意
-因此造成A4頭部兩道裂傷;唔同意
-上車才向A4宣布拘捕及拘捕罪名;唔同意

A4血流披面,法庭低清電視都可以睇得一清二楚😡

PW6作供完畢,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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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呀手足!「綠軍裝」先有權喺法庭瞓覺,悶嘅不如試下留心聽中文老師教主謂賓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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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項三: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就浸大學生會於2019年6月1日至8月16日的FB 貼文101幅截圖作控罪一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四: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將被告個人FB 貼文截圖作控罪一的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五:

法庭接纳控方申請就4段有關被告2019年8月15日召開記者招待會片段及1段被告接受傳媒訪問片段作混合証供,就控罪一及二舉證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6/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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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爭議事項六:

法庭同意接納控方申請就證物53,53a (手提電話號碼)54及54a(浸大學生紀錄)呈堂證供,雖然如辯方所指承認事實已經提及被吿為浸大學生,然而納入上述不影響對被告不公平。

🔹爭議事項七:

辯方表示不再爭議控方申請將被告3個電話號碼之警方核證( P57,57a,P58,P58a P59,P59a)呈堂作證供。

🔹爭議事項八:

控方申請就Telegram截圖(P100)有關被告2019年6月21日至8月4日曾在羣組發放同社運示威相關訊息呈堂,指被告在關鍵時間8月6日重置手機,重置後警方發現沒有了Telegram 及其他軟件,控方不依賴截圖內容,指法庭只需推論年青人普遍使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被告之前擁有帳戶貼文,重置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同控罪三相關(張檢控指被告FB也有類似情况不過法庭不接納爭議三FB內容)。休庭30分鐘後取指示後,控辯同意法庭不再需要處理本爭議。

🔹爭議事項九:

控方表示不再依賴本爭議之被告銀行戶口紀錄

📍控方表列之爭議一至九已經解決

🔹未傳召證人待控方確認處理
-PW39 鴨寮街排檔 李女士 主要證供指2019 年起多人購買雷射筆
-PW41 警長搜查被告家,沒有找到任何用作觀星物品

1110 控方指需時處理文件,法庭押後至今天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第三次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法官詢問下,被告指首兩次法援被拒是因為未依時提交所有財務狀況資料。
法官指示被告這次申請需盡力盡早提交所有資料,如再次被拒請考慮聘請私人律師,再押後案件對A1不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鄒幸彤陳辭作八天保釋,和放寬9P的申請,獲得旁聽席鼓掌回應。

裁判官:無重大改變,申請被拒絕。下次保釋申請安排在2021年12月22日15:30。

直播員按:近日教育局在小學安排南京大屠殺教育,正正顯示要教育下一代有關歷史的真相,支聯會32年來就係做緊相同工作,但會以不同形式,盡顯公民社會可以發揮的力量,彌補政府的不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1115秀茂坪

馮 (30)

控罪: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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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判官接受感化官建議,判以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6/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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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以65B形式於庭上讀出PW13鴨寮街檔主商會主席李女士口供,簡單講及鴨寮街牌檔經營情況。

法庭押後供控辯雙方處理修訂65C, 之後控方將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5日 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林卓廷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控罪:
(1)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2) 普通襲擊

#0511立法會 #提堂
控罪: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
兩單案件同樣在2021年6月1日,在徐官席前放棄保釋,今日再作保釋申請,得知控方無反對。

法庭分別以本來的條件批准保釋,現金$1,000 & $500元,兩宗案件同樣安排在2022年2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訊。但被告因有其他案件仍然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紐頓研訊

郭永健/工黨主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藐視
2.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控罪二)
——————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7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需繼續就另案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1/3]

D3: 邱(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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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人士在深水埗欽州街聚集及堵塞道路。警方在荔枝角道與欽州街交界,面向西九龍中心方向築起防線,當時有300人在西九龍中心外聚集及堵塞欽州街行車線。警方作出4次警告,但人群依然叫囂、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物品,如水樽及磚頭。有示威者用鉗、士巴拿拆除金屬圍欄,堵塞欽州街行車線,或用噴漆塗污及損壞財產。作出第四次警告之後,警方釋放催淚煙、向人群推進。人群於是開始散開。

以下為D3拘捕過程

當日下午,控方證人PW6的1名警員到達欽州街,組成防線,防止示威者進一步推進。在5時28分,警方的其中一次驅散行動中,PW6看見被告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藍色鞋、戴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黑色手套,及背灰色背囊;當時2人相距40米。

PW6見到被告跑走,追趕被告、將他制服。5時30分,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被帶到深水埗警署,從灰色背囊中,搜出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藍色護目鏡、1樽開水、7個手術用口罩、10包敷料、2卷繃帶、13塊膠布、1個鎖匙扣(上寫:「唔好搞我後面」)、5包無菌液及1樽氯化鈉。8月11號,被告錄取3份警誡口供,期間保持緘默。

有錄影片段顯示,D1-3從案發當日5時26分起參與非法集結,D3被拍攝到走近和干擾一個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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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提出,被告為節省法庭時間,已主動於開審前認罪。犯案一刻,被告15歲,正處於中三升中四的暑假。他以前曾參與遊行,但完全不認識其他被告,參與是次集結為一時幼稚;因想幫助他人,才存起急救物資,亦誤解警方意圖,不想他人受傷才干擾催淚彈。

被告家人多數到庭,以示支持。學業方面,被告在學校不同範疇亦見成功:他參與學校單車隊,也是數學拔尖。2年之間,他一直沒有放棄學生的職責,甚至參與學生會競選。

辯方提到被告熱愛寫作,被科幻小說啟發,走上寫作之途。辯方大律師呈上一文件夾,介紹被告曾參加並入圍的寫作比賽。其中一頁文件提及被告在海選中成為9位獲選的參加者之一,更是最年輕的入圍者,獲得比大專學生更高的分數;另有文件證明被告進入第二輪比賽後,為免同隊隊友被淘汰,犧牲了自己的出線機會,與出版機會擦肩而過。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本人,當中述及社會事件引起被告的憐憫之心,案發當天他應號召,攜急救物資走上深水埗街頭。他指,自己把私人情緒與複雜的社會事件串連,導致自己惹上嚴重官非。第二封來自被告親戚,他們形容被告為陽光樂天、有些戇直的男孩。這2年間,被告承受很大打擊,十分自責。第三封來自被告老師,強調被告積極,乃因缺乏判斷力才犯下此案。第四封來自被告德育科老師,描述被告無私、真誠有禮,擅與長者溝通。第五封來自流行小說作家何先生,他與被告在上述文學比賽中認識,為他的小組導師。何先生讚揚被告的寫作技巧,又詳述被告在第二輪比賽中分明為最高分者,卻見隊友因獲得最低分而自卑,決定代其出賽,終被淘汰的經過。

*為顧及被告私隱,部份求情因素已隱去。


裁判官表示,本案案情嚴重性「毋須多講」,「呢類型嘅案件,大家都好清楚,監禁式懲罰係普通」。不過,考慮到被告年紀,裁判官決定索取所有報告。

=======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1月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索取所有報告。
🛑被告需還押

(直播員按:文人要鬥長命,願你平安QQ)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紐頓研訊

郭永健/工黨主席 (3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藐視罪
(2) 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進行紐頓研訊原因:
上一次提堂時,辯方透露郭永健欲承認兩項控罪,但對承認事實有爭議,需要再與控方商討相關事宜;似乎不成功,所以進行研訊。

辯方代表: #陳曉姸大律師
———————

09:40 開庭

進行答辯:
控方表示因為有爭議,宣讀控罪時會抽起有爭議的句子「在拉扯其間被告左手向前伸直,導致PW9 跣倒」,留待紐頓研訊。

控方宣讀控罪:
原案控罪(14) 藐視罪;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
被告認罪

原案控罪(15) 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簡廣榮。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
被告認罪

宣讀案情撮要,關於被告的:
第十四段,在當日16:30 D6 張超雄的助理 D8 郭永健,在公眾席從高處掉下一疊文件,PW2 陸頌雄被擲中,導致會議中斷或可能中斷。

第十五段,PW9 簡廣榮(音)受傷送院,檢查後發現背部和後腦有觸痛,電腦掃描發現後腦有1 cm x 1 cm的高密度損傷,即日出院,醫療至2021年4月,期間有32日病假。

10:00 傳召原案PW9 立法會保安助理 簡廣榮(基督徒喎)

控方主問
先播放四段片段:#14 講真傳媒(TMHK),#15 立法會CCTV cam 331,#17 CCTVB新聞,和 #18 橙新聞,總長約兩分半鐘。

控辯雙方無爭議片段中男子為第八被告郭永健,證人和另一女保安在被告左右,被告雙手拉住欄杆,兩人試圖拉開佢,掹開被告雙手後,證人跌倒,指是因為被告用左手推證人,不是證人自己失平衡。

辯方盤問
辯方不爭議證人跌倒受傷,只爭議係唔係被告推跌證人。

雖然事件過程好短,辯方張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證人和女保安都在被告右邊,證人用全力掹開被告雙手,但不成功。

第二階段,證人轉到被告左邊,先以左手攬住被告胸前近頸位置,試圖拉開佢離開欄杆,但不成功,轉為用雙手捉住被告雙手,同意律師指大家在鬥力,但不同意自己重心後移。

第三階段,證人和女保安成功掹開被告雙手,證人指稱是拉佢左手埋自己胸前,當被告甩手後的一刻,證人向後跌,證人指有一股力推佢,但不是因為拉開佢,無咗支撐點而失平衡,同意當時場面混亂。

播出 #14 講真傳媒 片段,由15:30:04開始,15:30:08第一階段,15:30:15第二階段,15:30:18第三階段,證人開始跌低,律師指出當時被告的左手還未伸直【證人同意】;主控即時彈起,指畫面睇唔到,辯方和裁判官指應在覆問時提出。

當時被告講:「你自己跌低」,【唔記得】。

控方覆問
再播片段#14,主控問啲與盤問不相關嘅問題,又被官制止;證人只重複講到拉被告左手時,感覺有好大力推佢。片段在15:30:20 一刻,被告左手伸直咗。

10:44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當時被男女保安阻止,最後成功令被告雙手離開欄杆,證人左手捉住被告左手,當證人開始跌低時,被告感覺到會向佢傾則,意識到可能會跌低,於是用右手捉住欄杆,左手係被佢拉直,整個階段無主動推跌亦無意圖推佢。

10:49 控方盤問
播出片段 #14,停在15:30:19,被告雙手離開咗欄杆,被告和證人都是站著,推撞緊,@15:30:21 被告左手伸直咗,但唔同意推佢,被告身體傾斜,係因為推證人【唔同意】,因為推佢而導致身體失平衡,要用右手扶着欄杆【唔同意】。

播出CCTVB新聞片段,力指係被告推跌證人【唔同意,係被佢拉直隻手】。

11:00 控辯雙方作解短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

休庭前控方申請播出所有控方片段,總長約20分鐘。

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終於明白半杯水的道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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