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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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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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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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結案陳詞

【09:36開庭】

之前審訊期間提及D2會呈堂一份醫生報告,但現辯方律師指無證物呈堂,D2的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整體回應眾辯方陳詞
控方已交上書面陳詞及相關附件,例如警方在彌敦道南北行線作出警示的截圖;在暴動範圍黨鐵出入口情況以示在暴動範圍能自由出入。控方歸納以下辯方四點爭議:一、是否有暴動;二、各被告是否正在離開/打算離開/無法離開;三、逃匿情況;四、所持物品能否足證參與暴動。

林主控認為相關法律原則足夠證明各被告以主犯/協助身份參與暴動;在逃匿方面。她認為各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暴動現場但仍不願離開,針對D6「湊熱鬧」的說話,林主控認為D6可以站在一旁,而不是見到警員就掉頭離開,行蹤可疑。

林主控在陳詞中列出了當日發生的暴動行為,以及警方在推動前發出過多次警告,以回應部份被告指「沒有聽到警告的說話」,她又指出有新聞報公告叫市民避免前往尖沙咀,故各被告即使誤打誤撞進入尖沙咀,但在見到激烈畫面仍不離開,故可推論他們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她引用PW32的警司供詞指出在7點30分推進前,現場一帶沒有封鎖線,各被告可以自由離開,又引述The Mirror HK的新聞片段指在警方推進期間,美麗華商場位置未有設立封鎖線,以回應部份被告所指「被困及無法離開現場」的說法。

🔻針對各被告案情簡述及辯方回應🔻
📍D1-2: 逃匿及裝備
🔵控方重點指出D2有鐳射筆,雖然在在化驗時不能運作,但在現場時有控方證人指出該鐳射筆曾射出紅色光束。

🟠辯方回應指出PW31警司所指4點條街沒有警員佈防封路,故現場可自由出入。但D1-2是因為現場人潮擠擁而離開有危險,所以才留在現場,跟控方所指的立論不同。又引述影片P206見畜聾衝前時,人群情況似沙土甸魚。

回應鐳射筆,沒有專家證人及證據指出其功能,光束類別及有否害,而在承認事實中惷即使換上新電池,鐳射筆也無法運作。故Pw9所指現場有紅光也不一定是D2的鐳射筆所致。

PW4 5854在證供上沒有指出在推進及跑時有見到D2, 第一眼見到D2是在彌敦道161號落樓梯級前,故他沒有見證D2逃匿至161號再跌低。

📍D3:背包
🔵雖然辯方指他當時想搵律師而作出不自認的作供,但控方引述PW證供,當時警員走開了為被告人找背包,當回來時D3已招認背包是自己。

🟠 先回應背包部份,辯方指出D3在現場沒有被警誡(PW14,17同意),在此時查問背包是不公平。亦指控方在陳詞上沒有回應關於背包中的物品,Pw14在現場不能確認其撿獲背包是否扯下來的一個,撿拾背包的PW17不知背包留在現場多久及有否被干擾。而警方在現場也沒有初步確認D3的背包及其物品。D3被捕時地面好多雜物,PW14、17同時不知遺落背包在現場時所發生的事。

其次,辯方指出演繹是雙向,無證據指D3在現場何時出入及逗留多久,以及其角色及行為。

📍D4: 有畜聾推跌被告?
🔵控方指此說法在各片段中見不到,乃是自己逃匿時自行跌低。

🟠 辯方採納剛才D3代表律師雙向演繹的說法。另外,關於 Fight 的議題。PW38在庭上才指被告有 fight 但此部份在開案陳詞時沒有講,辯方指這似是為加重指控D4行為嚴重性。另外辯方回應D4在現場沒有掙扎,從片段可見是在地上大聲哭。

📍D5: 拘捕警員為何人?
🔵控方指Pw12是拘捕警員,另外指出另一爭議是其背包是否屬於D5. 控方指在未拘捕時D5已承認背囊是自己的,同被捕後的說法不一。同時在5-1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背包。

🟠 不回應拘捕警員議題,因在書面陳詞提及,現僅回應「緘默權」,雖控指出D5未被警誡故談不上有緘默權,辯方回應指D5有推開及示意前面的物品,同有歎氣動作,所以警方在D5面前點算物品時,D5有作出反對的表示。另外PW12承認是以警棍指住物品同D5對話,故D5害怕及不作回應是可理解,故控方所指「被告在被捕前不作回應」的說法是無中生有及顛倒了緘默權的認知,不應給予證據價值。

📍D6: DW1 哥哥說法不盡不實
🔵控方指出他們到了尖沙咀見到混亂情況時,本可以沿海皮往k11離開,但他們卻前往暴動現場;另外他們在匯豐時若見到警員可以站在一邊而不是掉頭走,以及推跌其他途人。

🟠 先指出控方結案陳詞錯誤之處,不述。辯方主要指出D6案情同他人出入,所以想簡短陳詞:
暴動性質
D6在20:18被截停,20:26分被拘捕,其位置跟其他同案及警署很遠,至少隔了幾條街約有550米。故辯方質疑其暴動範圍。D6接受及同意在18-19:30在尖沙咀警署外有暴動,但他認知在19:30後前寫的暴動應該已經完結,辯方指之後的人群聚集不能跟前一堆的聚集是相同的示威。同時,在海傍道的聚集是在20:02已完,亦沒有PW及片段支持20:02後有暴動發生,故辯方質疑其指控D6參與的暴動是甚麼時段,辯方反問「若7點的暴動已完,那被告如何在8點參與一個7點已完的暴動?」同樣,當晚在Giordano外只拉了D6, 若有暴動及聚集發生,為何只拘捕D6一人。此案其他被告被指控的暴動範圍是在警署外,其性質同D6不同。

回應控方指哥哥證供的不合理
20:02至20:15時柏麗大道已有人自由出入,香港市民有出入不同地方的自由。同樣二人衣著光彩(鮮藍及泥黃色),是不能隱藏身份。
🔵控方回應: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詞,暴動冷卻不代表暴動完結。)

📍D7-8 : 警員作供/觀察出錯?
🔵控方回應指警員作供互相呼應,而PW22本人自己指出是拘捕D8警員。

🟠辯方指出控方陳詞部份項目有小錯漏,主要是其所指的暴動範圍及時間同審訊時所指不同。辯方對暴動的立場是發生在警署外柏麗大道的行人路上,並不是如控方所指延伸至南行線及美麗華商場。另外,辯方指出其暴動的時間應延19:36時,當時有大型鐵架倒在地上,其後再沒有暴力事件。而19:38時警方開始推動,遠處可能有光束射來但僅是挑撥性行為,而未達至破壞公眾安寧程度。

關於D8的三位拘捕警員及D7的警員供詞,辯方指控方沒有回應或解釋警員之間作供的分歧。


📍D9: 逃匿及警員證供
🟠 控方在庭上沒有口頭補充,而辯方先回應控方結案陳詞中錯漏之處。例如女警見到D9的時間不同,而游官厘清當時女警的說法僅是「在19:35時推進,至美麗華時才見到D9」,反質疑是辯方誤解其意思。另外,辯方指出女警見不到D9被捕前是由南向北或北向南跑。

第三,關於護目鏡是否屬於D9. 辯方指出 PW28在書面及庭上作供都沒有指出是否有見到D9有護目鏡,辯方反指由女警制服了D9及在其旁邊等待數分鐘時,理應有足夠時間觀察,而且警員能見到D9有豬咀,但見不到護目鏡則可疑。此外,辯方指出D9的手套是在背包中搜到出來,而不是如控方所述般在戴在手上。

📍D10
🔵PW25 證供沒有出錯,其由截停到調查位置沒有移動過。另外控方指片段中黃色帽是D10本人,而控方按Mirror HK live 的片段所示他是有逃匿表現。

🟠回應控方陳詞中所指,有新聞公告叫大家不要去尖沙咀,但辯指公告僅通知市民尖沙咀警署暫停服務。辯方指即使控方邀請法庭不理會PW25證供,可以借美麗華CCTV片段證明D10有逃跑,辯方回應指出PW25或其他證人沒有從該些片段認出被告。而片中被指是戴著黃帽及逃跑的D10, 未必是D10本身,即使法庭信納該人士是D10, 但其逃跑表現也不過是按警方的現場呼籲。

【11:2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2日(六)09:30於區域法院裁決,屆時預留時間求情。期間批准各被告無須前往警署報到,其他擔保條件不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堂

黃(36)🛑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被告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 - - -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候進一步搜證、指模校對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1)(a)條
被控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張樂泉,根據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0930 廣播開庭】
旁聽人數寥寥可數,空氣清新。

控方甫開庭交代控罪(2)和(3)不提證供起訴,現只需就控罪(1)提證。控方向法庭呈上已簽妥承認事實及建議先處理證物呈遞。辯方無補充。

【0933 答辯】
鄭官宣佈撤銷控罪(2)和(3),書記讀出控罪。被告響亮地回答「不認罪」。

休庭20分鐘。

【0959 開庭】
宣讀承認事實,摘要如下:
案發當日2021年3月1日為 #初選47人 案首次提堂,司法機構基於人群管理限制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的人,只限授權人士進入(包括初選案法律代表)。當日大約1745時,公眾通道如常關閉,並留下正門汽車通道一條空隙用以出入;而警方亦以人群管理為由封鎖了一段通州街行人路。同日2127時,大樓關閉,初選案仍繼續進行。佩戴委任證的軍裝及便衣警員在大樓外封鎖範圍維持出入限制。PW1見被告正步向大樓,故欲將其截停查問,被告不予理會,PW2和PW3上前協助,被告自稱事務律師,PW1為確認被告已獲授權就要求他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律師身份證明文件,但被告未能展示。其後被告致電999指被數名警務人員阻止他進入大樓。

【1003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內容】
確認承認事實編號為P7。

【1005 案件管理】
鄭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有3名控方證人及審訊期間會播放所有相關時段的片段,包括CCTV在內總片長約20分鐘。鄭官查詢控辯雙方空檔以預備證供情況、假設表證成立後的陳詞等。

【1009 傳召PW1沙展】

【1143 早休】
休庭至12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英語聆訊

👤 吳敏兒 🛑已還押9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35】開庭

‼️再有兩位旁聽人士因「佩戴具政治訊息的口罩和衣服」而被杜麗冰命令離開正庭‼️

【1255】雙方完成保釋陳詞,杜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202 開庭,繼續盤問PW1沙展】

【1300 午休】
休庭至14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8/5]

D3: 繆(3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D4]
(3) & (4) 已經認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5 開庭

被告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

氣槍
控方問題:用氣槍嚟射咩靶,知唔知膠彈加鋼珠增加殺傷力,有鋼珠有無問靶場,練靶時人與人之間有幾遠、有無間隔;
主控向被告建議:將膠彈加鋼珠嘅目的唔係射靶,係射人。

伸縮棍
控方問題:除咗用嚟打交,你仲有咩用,幾時開始無用,點解放在盒内,點解會同刀分開擺,去練習射靶時會唔會帶埋伸縮棍,會唔會帶埋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點解唔同其他急救用品放埋一齊;主控向被告建議:買伸縮棍嘅目的係用嚟打交;左輪手槍、伸縮棍和臭鹽放在黑色膠箱內,原因係方便攜帶出外;放在黑色盒係作掩飾用途,被告稱黑色盒無手錶品牌,被主控指出錯誤。

雷射筆
控方問題:雷射筆最後幾時使用,銀色盒內有護眼鏡有咩用途,知唔知屬於最高級別,有無留意使用警告,有無睇說明書,知唔知雷射筆近距離射到人體或者人眼會嚴重傷害,2019年有無睇暴動新聞,有無留意被捕人士管有雷射筆而被捕,知雷射筆係用咩電池;
主控向被告建議:被告係經常用雷射筆,所以將銀色盒放在上格床,方便攞出去使用。

摺刀
控方問題:6把摺刀都係在房內枱面揾到,搜屋時枱面有咩喺度,6把摺刀都好鋒利,可以傷人,容易收藏,方便攜帶出外,點解要放在MFI 1 嘅一號位,你媽媽和妹妹唔會入房攞嚟玩,買咗把刀點解唔拆開嚟睇。
主控向被告建議:摺刀係如PW1所講放在枱面,買刀目的唔係收藏,係用嚟傷人。

匕首
控方問題:匕首係鋒利,所以要用刀套,唔係好容易自己會受傷,不論匕首誰屬,當日管有,隨時可以使用,有意圖帶出外。

斧頭
控方問題:在枱面搵到,刀口鋒利,可以令人受傷,最後幾時用。
主控向被告建議:當日有意圖使用,因此先放在枱面,方便隨時使用。

口罩
回應控方問題:因為警方曾經在屋企附近射山催淚彈,3M N95 口罩係派畀老人院派剩。

主控向被告指出:
管有案中嘅防毒面具、雷射筆、伸縮棍、左輪手槍、摺刀、匕首、斧頭,有意圖參與示威活動,你係暴力示威者,當日中午被拘捕時,帶同對講機準備去參與示威活動,管有案中物品,係在示威活動中傷害他人身體。被告當然唔同意。

辯方覆問澄清咗少少問題

休庭後辯方表示不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辭補充,雙方要先呈交詳盡書面陳辭,當日所有被告均要出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427 廣播】

【161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提堂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4名證人傳召,並有2段不爭議片段共長28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中文作審訊,其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裁決

D1:梁 (17)
D2:劉 (24) #鄒學林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速報:
D1 控罪(1) & (2) 不成立
D2 控罪(1) & (3) 成立

14:35開庭

📌簡單裁決理由:
一、爭議點:
D1 爭議PW4 & PW5的口供,PW4指聽到D1大叫「有狗呀走呀」,庭上作供由「5米變成二點幾,再變5米內」,而PW5指十米內,質疑不可靠,但王官不認為口供不一,因為PW4是在跑動中,千鈞一髮,變動係正常,而且PW4嘅講法僅出自估算,無不合理,所以王官接納其證供。

D2爭議PW3 & PW5 供詞,但王官無詳細解釋,只係話互相支持,接納二人作供。

二、辯方證人供詞:
王官不接受DW1,(i) 佢企在行人路,無留意馬路,而盤問期間口供不一致;(ii) 他指見到馬路有磚,無留意其他嘢,而王官按片段指地上應有其他物品如欄杆和垃圾,裁定不可靠。
針對DW2(上司)當日叫D2留在餐廳至晚上八時多,以待安全才讓D2離開的說法,王官又引述DW2指「因為透過餐廳玻璃望出去覺得ok無嘢」的說法不合理,王官認為因為DW2沒有行出餐廳外親自觀察畫面,不符合其為員工安全著想的考量。

另外,王官認為DW2指忘記何時買及何時開始提供防毒面具給店員的說法不可信,因防具僅留在餐廳中,而在員工上下班期間無法使用,跟「關注員工安全」說法不可靠。

📌裁決理由:
一、D1 的訂明行為:
王官不同意控方所指D1有站在馬路上同警方對峙,因為片段看不到D1之前行為,不知其堵路是否唯一合理解釋。而D1叫出「有狗呀走呀」,王官不同意控方所指他有份參與/煽動參與/通風報信形式參與,即使叫狗代表警方,並非鼓勵參與非法集結嘅人,或者自己有參與,唔同意控方指「睇水」,即使係叫,佢叫人走,並非叫人留低參與喎,並非唯一合理做法。

王官另外又指冇證據證明D1留咗幾耐,唔知做咗乜嘢,現場沒有被封鎖,有證據有人出現,有人過馬路;而D1的物品及衣著同示威未必有關,控方未能證明D1嗌嘅說話係以通風報信參與非法集結,D1行為有可疑,但非法集結有疑點。

二、D2的行為:
他在關鍵時刻有防毒面具,長袖衫,勞工手套,右手拎磚塊站在電車路軌上,是典型示威者打扮及行為。在現場證供,地面有磚塊雜物,混亂及有人射鐳射光線,所以現場必然發生非法集結,辯方亦不爭議,裁定D2亦有參與及蒙面。

📌求情:
D2:
現年25歲,任職侍應散工,現同家人共住,辯方呈上求情信件。第一、是自己的信,當中提及自案件感到壓力,受激動的社會事件影響,自己情緒上受到困擾。父母身體不好及年事已高,希望早點完成案及照顧父母。第二、由母親所寫,指他是孝順子。第三、是僱主張先生所寫,形容被告工作態度良好,盡責及受愛戴,希望判刑從輕。

另外律師指本案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事發時間短,希望從輕。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將為D2索取背景報告,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同類案件監禁無可避免,刑期亦會超過兩星期,所以被告須還押。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補充直播員的不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D2紀(18)
D3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D2及D3沒有出庭,由律師代表出席。

控方指收律政署指示要求押後待另一上訴案件HCMA187/2021關於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聆訊完結,該案排期在2022年7月19日開審。D1代表反對,因押後時間過長不理想,D2及D3代表則持中立意見。

裁判官查問各方有否現場片段,控方答將有2片段呈堂,D2及D3代表示有5段CCTV呈堂而D1則沒有。D1主要會爭議違憲,而D2及D3只作事實爭議如保持距離及有合法辯解。

嚴官指各被告就算押後開審至明年九月,對於各人在場原因不可能忘記,只是細緻點模糊,但有現埸片段呈堂協助,批准控方申請押後並擱置原有安排在一月份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英語聆訊

👤 吳敏兒 🛑已還押9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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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再開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按:庭內十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判刑

羅(24) 🛑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報告指被告已超過二十一歲,不符合更生中心年齡限制,此外,報告亦指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

法庭最終判處監禁6個月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0930 廣播 開庭】

表證成立,休庭至1015時。

【1023 開庭】

鄭官接受辯方指出被告當日係律師的說法。
辯方申請撤銷警署報到要求,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1113 散庭】
明天聆訊取消。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唯免除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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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報稱受襲的警長出庭作供 (下稱PW1),而被吿則行使權利,不出庭自辯。

控方案情:

2021年2月28日約17:30時,賢學思政在旺角西洋菜蘭街開設街站呼籲市民杯葛「安心出行」應用程式,而PW1當時與隊員在場戒備。後來由於群眾漸多,因此PW1與隊員使用橙帶圍封街站以作調查和分隔警員和群眾。

當時有1名佩戴黃色口罩的女子在橙帶外手持手機拍攝警員,PW1見狀命令警員22289開啟攝影機拍攝並查問該女子的身份,但由於該女子不算合作並反問為何不能拍攝,PW1警吿該女子不要在現場逗留和聚集,否則可能違反限聚令,此舉引起雙方爭執。

在爭執期間,PW1聽到站在該女子身後的被告說「你玩哂啦!」,由於PW1認為被告的說話干預警方工作,為避免被吿的行為鼓動其他人令場面失控,PW1命令警員22289 把攝影機鏡頭對準被告,同時要求被告進入橙帶內接受調查,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

PW1見狀決定上前用右手捉着被告但被推開,由於PW1認為被告有意反抗,決定從後環抱被告,這時被告左右搖擺身體反抗,並使用右手手踭大力批到PW1的心口正前方,其後又推他落地,使兩人一同跌在地上。後來被告一度成功掙脫PW1,但PW1再用身體撲向被告並壓着他,期間被告仍有掙扎,最後由多名同事合力制服和拘捕被告。

PW1事後胸口有觸痛,呼吸稍有不暢,自行求醫後驗出膝蓋及右手食指有損傷,獲批4天病假。

辯方爭議:

總括來說,本案涉及兩大爭議,一是被告在本案的動作是自衛,二是PW1證供不可靠,沒有片段和醫療報告的支持;即使PW1證供是可靠,但可能錯判當時的情況。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920

討論: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考慮警員的證供時需與考慮常人的證供一樣。

📌誰說「你玩哂啦!」

法庭接納PW1證供,事實上片段亦顯示到被告與該女子的距離近,被告口罩在關鍵時間有郁動,法庭裁定「你玩哂啦!」是被告說出。

📌PW1是否合法制服被告

法庭指PW1雖然當時未有向被告宣布拘捕和要求被告停下,但PW1當時身穿制服,被告一定知道PW1的警員身份;PW1亦曾經要求同事拍攝被告及有指示被告進入橙帶,明顯是要求被告接受調查,可是被告轉身離開,被告的行為明顯會令警員對他有懷疑;後來當PW1想捉着被告,被告「Fing」開PW1,法庭認為PW1後來的制服行為合理,PW1有合理懷疑被告當時想逃跑。

📌被吿是否有用踭批向PW1

法庭參閱傷勢照片及驗傷報告後同意PW1心口的確沒明顯傷痕,但不代表當有人用力向其他人批踭1次,該人的身體就會有表面傷痕。

由於截圖不能反映情況,警方片段和「怪獸電台」在關鍵時刻的數秒有人遮掩,和被告和PW1和不斷移動下,法庭只能依賴「全民記者」的片段,片段顯示到被告右手手踭呈90角及右手踭向後的動作。此外PW1證供和片段所示相符,法庭接納PW1所說的情節。

結論:

法庭裁定PW1所說屬實;被告自衛之說隨着他沒有作供不能成立;他自身缺陷與本案沒有關係;PW1指被告身體的傷勢是由制服期間引致的說法合理;PW1在當時是需要使用一定暴力制服被告;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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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個人背景: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有案底。

辯方指被告有神父及教友的支持,他們願意與被告保持聯繫。即使被告從小缺乏關愛和溫暖,但照顧家人,唯處事因受自身缺陷而影響判斷和易衝動。

📌案件背景:

辯方指本案情節輕微,不涉及任何叫囂和挑釁,被告在本案只是多口說了一句,警方本身亦沒有拘捕及禁止被吿行動。被告在本案也沒有衝向警員,只是批了PW1一次踭。

辯方指被告當時其實是選擇離開,也沒有繼續挑戰警員。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感化令和社服令報告,有助避免被告再犯,亦能顧及懲罰元素。

鄭念慈裁判官關注被告過往案底的性質有沒有相似的地方,本案的控罪是涉及暴力,被告過往的案底也是涉及暴力,何況被告是出獄一年多再犯案。

辯方指終審法院已確立「參與」是暴動與非法集結中的主要元素,當時有人使用暴力不代表被吿有使用暴力。

控方指會索取有關被告過往案底的案情,供法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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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向被告表示襲警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考慮監禁式刑罰,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很少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因為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此外被告過往有前科,服畢頗長的刑期後不久又再犯案,他自身的缺陷與本案沒有關係。法庭現階段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不代表會判處相關刑罰,所有刑罰選項開放,但很大機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被告需還押看管。

本案會於2022年1月10日0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9個月;廖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
A1-A5,A8-A9 均表示將會認罪,求情及判刑將定於2022年7月14-15日以中文進行,所有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中環 #判刑 🔥

麥(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中環7號碼頭出口1樓天橋保管2枝高度易燃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背景:
有網民發起「和你唱」及「母親節行街」活動,港九新界多個商場都有人群聚集,其中有大批黑衣人在尖沙咀海港城商場聚集及堵塞道路。警察巡邏見被告配帶護膝在中環天星碼頭落船時截查,被搜出2枝打火機燃料及2個打火機,查問下說物品是去銅鑼灣燒烤用,否認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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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因身體問題不適合,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被告亦為 #十二港人案 A9,辯方申請短暫押後以待確認答辯意向,得悉其他被告將於4月20日進行審訊,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0日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打算承認控罪 (1)🛑,控罪 (2)將傳檔法庭,求情及判刑將於2022年5月30日09:30以中文進行,被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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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及D10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判刑速報:
D6
兩罪判入更生中心‼️

D10
控罪(1) 9個月
控罪(10) 9個月
認罪扣三份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共6個月監禁‼️

📌進一步求情
代表D6及D10的 #梁麗幗大律師
D6有特殊情況,因另案更生服刑中,已有悔意及反省。今次報告雖然指D6適合判處更生中心,但辯方再次向法庭表達被告因打算重考DSE,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正如上庭所述現在受到更生中心時間限制影響進度,反之獄中可上DSE課程,延遲熄燈時間等有更多時間溫習備考。
D10
報告內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心理狀態不適合判處更生中心,會無法適應,因此不建議更生中心。
梁大律師則指D10在還押期間能遵守院舍規則,與感化官及心理醫生會面時有禮及合作,因此仍希望法庭考慮判D10更生中心。

如果法院判以監禁,冀考慮同類案例兩罪判處不多於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考慮
嚴官指本案情節有一定嚴重性,整體考慮必定是不低於9個月之監禁。然而2人年紀只得18及20歲因此上堂有為2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6
本已在更生中心服刑,根據更生中心報告及考慮性格背景,法庭認為在中心能規律分配時間,自己計劃學習,離開中心後亦有主任跟進,故接納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D10
嚴官表示更生中心報告指有適應問題不建議,勉強只可能出事,法庭不會考慮,只餘即時監禁選項。
控罪一非法集結,當天短時間早過百人坐地鐵快閃不同地點,參與者有向警車扔物及帶同棒狀物體,以7.5個月為起點,身上帶同雷射筆加刑1.5個月,總共9個月
控罪二攜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毀財物,以7.5個月起點,帶到非法集結現場也需加刑多1.5個月合共9個月。
兩刑期同時執行,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即兩罪總刑期為6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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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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