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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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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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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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202 開庭,繼續盤問PW1沙展】

【1300 午休】
休庭至14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8/5]

D3: 繆(3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D4]
(3) & (4) 已經認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5 開庭

被告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

氣槍
控方問題:用氣槍嚟射咩靶,知唔知膠彈加鋼珠增加殺傷力,有鋼珠有無問靶場,練靶時人與人之間有幾遠、有無間隔;
主控向被告建議:將膠彈加鋼珠嘅目的唔係射靶,係射人。

伸縮棍
控方問題:除咗用嚟打交,你仲有咩用,幾時開始無用,點解放在盒内,點解會同刀分開擺,去練習射靶時會唔會帶埋伸縮棍,會唔會帶埋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點解唔同其他急救用品放埋一齊;主控向被告建議:買伸縮棍嘅目的係用嚟打交;左輪手槍、伸縮棍和臭鹽放在黑色膠箱內,原因係方便攜帶出外;放在黑色盒係作掩飾用途,被告稱黑色盒無手錶品牌,被主控指出錯誤。

雷射筆
控方問題:雷射筆最後幾時使用,銀色盒內有護眼鏡有咩用途,知唔知屬於最高級別,有無留意使用警告,有無睇說明書,知唔知雷射筆近距離射到人體或者人眼會嚴重傷害,2019年有無睇暴動新聞,有無留意被捕人士管有雷射筆而被捕,知雷射筆係用咩電池;
主控向被告建議:被告係經常用雷射筆,所以將銀色盒放在上格床,方便攞出去使用。

摺刀
控方問題:6把摺刀都係在房內枱面揾到,搜屋時枱面有咩喺度,6把摺刀都好鋒利,可以傷人,容易收藏,方便攜帶出外,點解要放在MFI 1 嘅一號位,你媽媽和妹妹唔會入房攞嚟玩,買咗把刀點解唔拆開嚟睇。
主控向被告建議:摺刀係如PW1所講放在枱面,買刀目的唔係收藏,係用嚟傷人。

匕首
控方問題:匕首係鋒利,所以要用刀套,唔係好容易自己會受傷,不論匕首誰屬,當日管有,隨時可以使用,有意圖帶出外。

斧頭
控方問題:在枱面搵到,刀口鋒利,可以令人受傷,最後幾時用。
主控向被告建議:當日有意圖使用,因此先放在枱面,方便隨時使用。

口罩
回應控方問題:因為警方曾經在屋企附近射山催淚彈,3M N95 口罩係派畀老人院派剩。

主控向被告指出:
管有案中嘅防毒面具、雷射筆、伸縮棍、左輪手槍、摺刀、匕首、斧頭,有意圖參與示威活動,你係暴力示威者,當日中午被拘捕時,帶同對講機準備去參與示威活動,管有案中物品,係在示威活動中傷害他人身體。被告當然唔同意。

辯方覆問澄清咗少少問題

休庭後辯方表示不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辭補充,雙方要先呈交詳盡書面陳辭,當日所有被告均要出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427 廣播】

【161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提堂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4名證人傳召,並有2段不爭議片段共長28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中文作審訊,其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裁決

D1:梁 (17)
D2:劉 (24) #鄒學林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速報:
D1 控罪(1) & (2) 不成立
D2 控罪(1) & (3) 成立

14:35開庭

📌簡單裁決理由:
一、爭議點:
D1 爭議PW4 & PW5的口供,PW4指聽到D1大叫「有狗呀走呀」,庭上作供由「5米變成二點幾,再變5米內」,而PW5指十米內,質疑不可靠,但王官不認為口供不一,因為PW4是在跑動中,千鈞一髮,變動係正常,而且PW4嘅講法僅出自估算,無不合理,所以王官接納其證供。

D2爭議PW3 & PW5 供詞,但王官無詳細解釋,只係話互相支持,接納二人作供。

二、辯方證人供詞:
王官不接受DW1,(i) 佢企在行人路,無留意馬路,而盤問期間口供不一致;(ii) 他指見到馬路有磚,無留意其他嘢,而王官按片段指地上應有其他物品如欄杆和垃圾,裁定不可靠。
針對DW2(上司)當日叫D2留在餐廳至晚上八時多,以待安全才讓D2離開的說法,王官又引述DW2指「因為透過餐廳玻璃望出去覺得ok無嘢」的說法不合理,王官認為因為DW2沒有行出餐廳外親自觀察畫面,不符合其為員工安全著想的考量。

另外,王官認為DW2指忘記何時買及何時開始提供防毒面具給店員的說法不可信,因防具僅留在餐廳中,而在員工上下班期間無法使用,跟「關注員工安全」說法不可靠。

📌裁決理由:
一、D1 的訂明行為:
王官不同意控方所指D1有站在馬路上同警方對峙,因為片段看不到D1之前行為,不知其堵路是否唯一合理解釋。而D1叫出「有狗呀走呀」,王官不同意控方所指他有份參與/煽動參與/通風報信形式參與,即使叫狗代表警方,並非鼓勵參與非法集結嘅人,或者自己有參與,唔同意控方指「睇水」,即使係叫,佢叫人走,並非叫人留低參與喎,並非唯一合理做法。

王官另外又指冇證據證明D1留咗幾耐,唔知做咗乜嘢,現場沒有被封鎖,有證據有人出現,有人過馬路;而D1的物品及衣著同示威未必有關,控方未能證明D1嗌嘅說話係以通風報信參與非法集結,D1行為有可疑,但非法集結有疑點。

二、D2的行為:
他在關鍵時刻有防毒面具,長袖衫,勞工手套,右手拎磚塊站在電車路軌上,是典型示威者打扮及行為。在現場證供,地面有磚塊雜物,混亂及有人射鐳射光線,所以現場必然發生非法集結,辯方亦不爭議,裁定D2亦有參與及蒙面。

📌求情:
D2:
現年25歲,任職侍應散工,現同家人共住,辯方呈上求情信件。第一、是自己的信,當中提及自案件感到壓力,受激動的社會事件影響,自己情緒上受到困擾。父母身體不好及年事已高,希望早點完成案及照顧父母。第二、由母親所寫,指他是孝順子。第三、是僱主張先生所寫,形容被告工作態度良好,盡責及受愛戴,希望判刑從輕。

另外律師指本案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事發時間短,希望從輕。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將為D2索取背景報告,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同類案件監禁無可避免,刑期亦會超過兩星期,所以被告須還押。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補充直播員的不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D2紀(18)
D3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D2及D3沒有出庭,由律師代表出席。

控方指收律政署指示要求押後待另一上訴案件HCMA187/2021關於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聆訊完結,該案排期在2022年7月19日開審。D1代表反對,因押後時間過長不理想,D2及D3代表則持中立意見。

裁判官查問各方有否現場片段,控方答將有2片段呈堂,D2及D3代表示有5段CCTV呈堂而D1則沒有。D1主要會爭議違憲,而D2及D3只作事實爭議如保持距離及有合法辯解。

嚴官指各被告就算押後開審至明年九月,對於各人在場原因不可能忘記,只是細緻點模糊,但有現埸片段呈堂協助,批准控方申請押後並擱置原有安排在一月份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英語聆訊

👤 吳敏兒 🛑已還押9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530】再開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按:庭內十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判刑

羅(24) 🛑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報告指被告已超過二十一歲,不符合更生中心年齡限制,此外,報告亦指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

法庭最終判處監禁6個月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0930 廣播 開庭】

表證成立,休庭至1015時。

【1023 開庭】

鄭官接受辯方指出被告當日係律師的說法。
辯方申請撤銷警署報到要求,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1113 散庭】
明天聆訊取消。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唯免除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襲警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報稱受襲的警長出庭作供 (下稱PW1),而被吿則行使權利,不出庭自辯。

控方案情:

2021年2月28日約17:30時,賢學思政在旺角西洋菜蘭街開設街站呼籲市民杯葛「安心出行」應用程式,而PW1當時與隊員在場戒備。後來由於群眾漸多,因此PW1與隊員使用橙帶圍封街站以作調查和分隔警員和群眾。

當時有1名佩戴黃色口罩的女子在橙帶外手持手機拍攝警員,PW1見狀命令警員22289開啟攝影機拍攝並查問該女子的身份,但由於該女子不算合作並反問為何不能拍攝,PW1警吿該女子不要在現場逗留和聚集,否則可能違反限聚令,此舉引起雙方爭執。

在爭執期間,PW1聽到站在該女子身後的被告說「你玩哂啦!」,由於PW1認為被告的說話干預警方工作,為避免被吿的行為鼓動其他人令場面失控,PW1命令警員22289 把攝影機鏡頭對準被告,同時要求被告進入橙帶內接受調查,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

PW1見狀決定上前用右手捉着被告但被推開,由於PW1認為被告有意反抗,決定從後環抱被告,這時被告左右搖擺身體反抗,並使用右手手踭大力批到PW1的心口正前方,其後又推他落地,使兩人一同跌在地上。後來被告一度成功掙脫PW1,但PW1再用身體撲向被告並壓着他,期間被告仍有掙扎,最後由多名同事合力制服和拘捕被告。

PW1事後胸口有觸痛,呼吸稍有不暢,自行求醫後驗出膝蓋及右手食指有損傷,獲批4天病假。

辯方爭議:

總括來說,本案涉及兩大爭議,一是被告在本案的動作是自衛,二是PW1證供不可靠,沒有片段和醫療報告的支持;即使PW1證供是可靠,但可能錯判當時的情況。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920

討論: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考慮警員的證供時需與考慮常人的證供一樣。

📌誰說「你玩哂啦!」

法庭接納PW1證供,事實上片段亦顯示到被告與該女子的距離近,被告口罩在關鍵時間有郁動,法庭裁定「你玩哂啦!」是被告說出。

📌PW1是否合法制服被告

法庭指PW1雖然當時未有向被告宣布拘捕和要求被告停下,但PW1當時身穿制服,被告一定知道PW1的警員身份;PW1亦曾經要求同事拍攝被告及有指示被告進入橙帶,明顯是要求被告接受調查,可是被告轉身離開,被告的行為明顯會令警員對他有懷疑;後來當PW1想捉着被告,被告「Fing」開PW1,法庭認為PW1後來的制服行為合理,PW1有合理懷疑被告當時想逃跑。

📌被吿是否有用踭批向PW1

法庭參閱傷勢照片及驗傷報告後同意PW1心口的確沒明顯傷痕,但不代表當有人用力向其他人批踭1次,該人的身體就會有表面傷痕。

由於截圖不能反映情況,警方片段和「怪獸電台」在關鍵時刻的數秒有人遮掩,和被告和PW1和不斷移動下,法庭只能依賴「全民記者」的片段,片段顯示到被告右手手踭呈90角及右手踭向後的動作。此外PW1證供和片段所示相符,法庭接納PW1所說的情節。

結論:

法庭裁定PW1所說屬實;被告自衛之說隨着他沒有作供不能成立;他自身缺陷與本案沒有關係;PW1指被告身體的傷勢是由制服期間引致的說法合理;PW1在當時是需要使用一定暴力制服被告;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個人背景: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有案底。

辯方指被告有神父及教友的支持,他們願意與被告保持聯繫。即使被告從小缺乏關愛和溫暖,但照顧家人,唯處事因受自身缺陷而影響判斷和易衝動。

📌案件背景:

辯方指本案情節輕微,不涉及任何叫囂和挑釁,被告在本案只是多口說了一句,警方本身亦沒有拘捕及禁止被吿行動。被告在本案也沒有衝向警員,只是批了PW1一次踭。

辯方指被告當時其實是選擇離開,也沒有繼續挑戰警員。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感化令和社服令報告,有助避免被告再犯,亦能顧及懲罰元素。

鄭念慈裁判官關注被告過往案底的性質有沒有相似的地方,本案的控罪是涉及暴力,被告過往的案底也是涉及暴力,何況被告是出獄一年多再犯案。

辯方指終審法院已確立「參與」是暴動與非法集結中的主要元素,當時有人使用暴力不代表被吿有使用暴力。

控方指會索取有關被告過往案底的案情,供法庭參考。
=============
鄭念慈裁判官向被告表示襲警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考慮監禁式刑罰,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很少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因為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此外被告過往有前科,服畢頗長的刑期後不久又再犯案,他自身的缺陷與本案沒有關係。法庭現階段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不代表會判處相關刑罰,所有刑罰選項開放,但很大機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被告需還押看管。

本案會於2022年1月10日0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9個月;廖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
A1-A5,A8-A9 均表示將會認罪,求情及判刑將定於2022年7月14-15日以中文進行,所有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中環 #判刑 🔥

麥(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中環7號碼頭出口1樓天橋保管2枝高度易燃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背景:
有網民發起「和你唱」及「母親節行街」活動,港九新界多個商場都有人群聚集,其中有大批黑衣人在尖沙咀海港城商場聚集及堵塞道路。警察巡邏見被告配帶護膝在中環天星碼頭落船時截查,被搜出2枝打火機燃料及2個打火機,查問下說物品是去銅鑼灣燒烤用,否認作非法用途。

—————————————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因身體問題不適合,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被告亦為 #十二港人案 A9,辯方申請短暫押後以待確認答辯意向,得悉其他被告將於4月20日進行審訊,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0日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打算承認控罪 (1)🛑,控罪 (2)將傳檔法庭,求情及判刑將於2022年5月30日09:30以中文進行,被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6及D10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判刑速報:
D6
兩罪判入更生中心‼️

D10
控罪(1) 9個月
控罪(10) 9個月
認罪扣三份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共6個月監禁‼️

📌進一步求情
代表D6及D10的 #梁麗幗大律師
D6有特殊情況,因另案更生服刑中,已有悔意及反省。今次報告雖然指D6適合判處更生中心,但辯方再次向法庭表達被告因打算重考DSE,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正如上庭所述現在受到更生中心時間限制影響進度,反之獄中可上DSE課程,延遲熄燈時間等有更多時間溫習備考。
D10
報告內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心理狀態不適合判處更生中心,會無法適應,因此不建議更生中心。
梁大律師則指D10在還押期間能遵守院舍規則,與感化官及心理醫生會面時有禮及合作,因此仍希望法庭考慮判D10更生中心。

如果法院判以監禁,冀考慮同類案例兩罪判處不多於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考慮
嚴官指本案情節有一定嚴重性,整體考慮必定是不低於9個月之監禁。然而2人年紀只得18及20歲因此上堂有為2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6
本已在更生中心服刑,根據更生中心報告及考慮性格背景,法庭認為在中心能規律分配時間,自己計劃學習,離開中心後亦有主任跟進,故接納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D10
嚴官表示更生中心報告指有適應問題不建議,勉強只可能出事,法庭不會考慮,只餘即時監禁選項。
控罪一非法集結,當天短時間早過百人坐地鐵快閃不同地點,參與者有向警車扔物及帶同棒狀物體,以7.5個月為起點,身上帶同雷射筆加刑1.5個月,總共9個月
控罪二攜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毀財物,以7.5個月起點,帶到非法集結現場也需加刑多1.5個月合共9個月。
兩刑期同時執行,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即兩罪總刑期為6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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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裁決
#少年庭 #庭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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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裁決:
兩罪均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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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控方主問PW2
PW2確認自己在8月10日0143至0420看管被告,之後將被告交給觀塘警署值日官看管。

🔸D2法律代表李律師盤問PW2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主問PW3
PW3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當日小隊由PW1進行行動訓示。其後2335時,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範圍設立封鎖線。

PW3指當時在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附近有約100人聚集,進行燒街衣行為,這些人群不時衝出馬路,而該些行為影響其他行人與車輛使用道路,對其他途人造成危險。於是PW3對該人群進行警告,指他們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沒有理會,PW3亦指當時封鎖線受多方面的激光照射。0055時,PW3在PW1帶領下進行掃蕩行動,其後PW3在黃大仙下邨龍達樓外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帶深藍色頭巾,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短頭髮,白色波鞋,帶眼鏡,紅色背囊。其後PW3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該男子警誡下稱無嘢講。控方指該男子為D3,辯方沒有爭議。PW3指第一次看到D3時為2335設立封鎖線時,當時光線充足,與D3相距20-25米,D3由行人過路處衝出馬路,不時來回行走,在燒街衣的人群之間穿插。在拘捕D3後,PW3帶D3到觀塘警署,並搜查D3的背囊,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其後PW3一直看管D3及證物,直到0146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在2021年5月25日,警員13093將一段東網直播片段給予PW3觀看,並從中辨認D3。

控方主問未完,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14筲箕灣 #提堂

樊(49)

控罪:
(1)普通襲擊
(2)刑事損壞
於 2021 年 11 月 14 日,(1)在筲箕灣筲箕灣道 388 號外襲擊王志鍾,及(2)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用作宣傳的發泡膠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摘錄自立場新聞》
2021年11月14日民建聯立法會港島東參選人梁熙在筲箕灣宣傳,一名操越南話四旬工程師疑與其助選團起衝突,期間涉踢民建聯前東區區議員王志鍾,及毀參選宣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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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需時查閱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9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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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以讓各辯方律師細讀判詞及索取指示,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裁決理由未有在庭上讀出,官方裁決理由書下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7_2020.docx

【12:00 再開庭】

控方呈上DCCC362/2020 案例,指出需要判處短期監禁以作阻嚇性。

📌 #求情
🙎🏻‍♂️ D1:
D1/3/4辯方陳詞回應控方所述,在處理D1時,需考慮他僅17歲,判處3C則會超越成年人面對的監禁刑期,亦超於前文控方案例所指2個月監禁。

D1辯方又指D1很努力準備來年4月的DSE, 亦呈上求情信。被告親筆指「見到好多人支持自己,今次案件上有反省」,信二由媽媽所寫,指出他很努力及乖,即使D1聽力有問題也不離不棄,日後也會助他改過自新。

信三至七由班主任、社工、副校長所寫,在品格上作正面評價,辯方指看出他本性不壞,僅因理念而惹上官司。同時,亦呈上醫療報告以證聽力問題,以及一堆證書以示被告品學兼優。辯方指D1日後望以寫作謀生,在大學選科亦望選擇英文科系。

被告去年患上心包炎,父親有肺病,家境略清貧。雖此事件令其父母擔憂但亦教導他要將此事拋開腦後,更新做人。所以辯方望是次判刑可以網開一面,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 D2:
D2 早已就控罪2認罪,辯方指出她現年19歲,或須索取不同報告。

辯方呈上各求情信,被告信中指自己成長於歡樂家庭,志願成為社工,在審訊期間亦已成為大專生,也完成一次實習。信2-3由父母所寫,指孝順女,樂觀開朗,會照顧患病的姑姐,雖然「少不更事」但因案件構成很大壓力,望輕判。

信4-8由師長所寫,指被告勤奮、有禮、守規矩,會照顧Sen同學;其中一位校長形容此案行為不尋常,形容D2對事有悔意;社工信指被告為人正直,懂為他人著想,望以心理學回饋社會。中大校外課程的講師指及被告有正面品格,她感受到被告人的內疚及自責。實習導師指被告在本案期間亦能專注工作。

信9-10由社工所寫,第一位先生指由2019年開始跟進此事,指出被告僅受社會氛圍影響。另一信中指被告人參與不同社福義工活動,被告人希望日後可以裝備自己。

信11-13由朋友所寫,其中一封指被告僅沒有深思熟慮,亦符上被告所寫的劇本;另外兩封信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指她對自己有要求,也是一個支持身邊人的朋友。辯方綜合上述各封信繪畫了被告由小到大的品格,指出本次事件是不尋常的表現。

辯方又指是次案件案情不是最差的情況,不適用監禁一年的最高刑罰。被告人是承認控罪,故在判處上會少於控方呈交案例中的兩個月,若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則明顯過重。辯方又比較案例指DCCC362/2020中的被告有逃跑及反抗,反之本案D2在現場被人打了一棍,因案情之不同,辯方望索取感化報告。


👩🏻 D3:
現年23歲,任職幼兒教育學士,辯方現呈上各信件。信一由父母所寫,教導被告不能輕舉妄動,信中指被告「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亦有好多奬狀」,信二由BU李女士所寫,力證D3的努力,信中提及「呢件事係對佢一個有用嘅人生教學」。李女士指可以令D3日後作育英才有正面影響。信三由社工所寫,指出D3雖不是領導成員,但卻是樂於助人。信四是姨媽所寫,力證品格優異。辯方又呈上獎項列表,以證D3在社福界的貢獻。

辯方指出D3自案件後知道要表達訴求要用合法的途徑,故辯方望輕判。


🙎🏻‍♂️ D4:
現年24歲,就讀中大機械工程Year4, 自小家貧,母親僅小學學歷,獨力照顧被告,母親有腰傷但仍要賺錢養家。被告亦努力讀書以回報,中學讀書時成績未如理想,但在輾轉下仍能考讀中大,望以任職工程師改善家境。有投入教會工作及要務,大學時任職區議員議助,以服務各階段。疫情期間亦有參考各防疫工作。

D4親筆撰寫長達5頁的求情信以表達心聲,他最終希望將學識回饋社會及母親,亦希望不要失去照顧母親的機會。信二由母親所寫,雖獨力照顧兒子是辛苦,「但一切都值得,因為被告的成績帶來希望,雖然在本案中會令希望幻滅」,母親指被告是孝順子,會做家務及照顧自己。信三由前區議員所寫,指D4幫了很多人,以及對香港、社區抱有熱誠。信四由相識8年的中學老師所寫,力證他是品學兼優,也提及被告人很悔及會珍惜機會。信五由大學宿舍張先生所寫,證明其正面品格,雖然被告人為本案擔憂,但仍關懷他人。信六至七由同學所寫,同上述信件相符,亦是品格優良,信中提及被告日後知道會謹言慎行,亦指被告人愛惜家人。

辯方綜合被告背景及各人對他的評價,指出他是一個前途滿懷希望的青年,望以開放式方式判刑處理。


🙎🏻‍♂️ D5:
辯方形容他是犯案程度最低水平的被告,僅被發現蒙著臉坐在地上,若還押則判刑太重,故辯方望以先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另外,辯方又指若法庭要即日處理D5判刑,望以開放式處理。


高官明言就D3-5不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因為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翌日,當日有多達200-300人蒙面及投汽油彈,部分更擲向記者。高官形容是比主控所交的案例,本案暴動場面及示威者暴力行為更為嚴重。

🔻法庭為各告索取以下報告:
D1: 更生中心、勞教中心
D2: 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
D3-5: 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到2022年1月11日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13:05 完庭】
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