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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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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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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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9個月;廖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
A1-A5,A8-A9 均表示將會認罪,求情及判刑將定於2022年7月14-15日以中文進行,所有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中環 #判刑 🔥

麥(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中環7號碼頭出口1樓天橋保管2枝高度易燃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背景:
有網民發起「和你唱」及「母親節行街」活動,港九新界多個商場都有人群聚集,其中有大批黑衣人在尖沙咀海港城商場聚集及堵塞道路。警察巡邏見被告配帶護膝在中環天星碼頭落船時截查,被搜出2枝打火機燃料及2個打火機,查問下說物品是去銅鑼灣燒烤用,否認作非法用途。

—————————————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因身體問題不適合,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被告亦為 #十二港人案 A9,辯方申請短暫押後以待確認答辯意向,得悉其他被告將於4月20日進行審訊,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0日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打算承認控罪 (1)🛑,控罪 (2)將傳檔法庭,求情及判刑將於2022年5月30日09:30以中文進行,被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6及D10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判刑速報:
D6
兩罪判入更生中心‼️

D10
控罪(1) 9個月
控罪(10) 9個月
認罪扣三份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共6個月監禁‼️

📌進一步求情
代表D6及D10的 #梁麗幗大律師
D6有特殊情況,因另案更生服刑中,已有悔意及反省。今次報告雖然指D6適合判處更生中心,但辯方再次向法庭表達被告因打算重考DSE,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正如上庭所述現在受到更生中心時間限制影響進度,反之獄中可上DSE課程,延遲熄燈時間等有更多時間溫習備考。
D10
報告內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心理狀態不適合判處更生中心,會無法適應,因此不建議更生中心。
梁大律師則指D10在還押期間能遵守院舍規則,與感化官及心理醫生會面時有禮及合作,因此仍希望法庭考慮判D10更生中心。

如果法院判以監禁,冀考慮同類案例兩罪判處不多於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考慮
嚴官指本案情節有一定嚴重性,整體考慮必定是不低於9個月之監禁。然而2人年紀只得18及20歲因此上堂有為2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6
本已在更生中心服刑,根據更生中心報告及考慮性格背景,法庭認為在中心能規律分配時間,自己計劃學習,離開中心後亦有主任跟進,故接納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D10
嚴官表示更生中心報告指有適應問題不建議,勉強只可能出事,法庭不會考慮,只餘即時監禁選項。
控罪一非法集結,當天短時間早過百人坐地鐵快閃不同地點,參與者有向警車扔物及帶同棒狀物體,以7.5個月為起點,身上帶同雷射筆加刑1.5個月,總共9個月
控罪二攜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毀財物,以7.5個月起點,帶到非法集結現場也需加刑多1.5個月合共9個月。
兩刑期同時執行,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即兩罪總刑期為6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裁決
#少年庭 #庭外消息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裁決:
兩罪均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繼續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控方主問PW2
PW2確認自己在8月10日0143至0420看管被告,之後將被告交給觀塘警署值日官看管。

🔸D2法律代表李律師盤問PW2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主問PW3
PW3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當日小隊由PW1進行行動訓示。其後2335時,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範圍設立封鎖線。

PW3指當時在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附近有約100人聚集,進行燒街衣行為,這些人群不時衝出馬路,而該些行為影響其他行人與車輛使用道路,對其他途人造成危險。於是PW3對該人群進行警告,指他們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沒有理會,PW3亦指當時封鎖線受多方面的激光照射。0055時,PW3在PW1帶領下進行掃蕩行動,其後PW3在黃大仙下邨龍達樓外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帶深藍色頭巾,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短頭髮,白色波鞋,帶眼鏡,紅色背囊。其後PW3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該男子警誡下稱無嘢講。控方指該男子為D3,辯方沒有爭議。PW3指第一次看到D3時為2335設立封鎖線時,當時光線充足,與D3相距20-25米,D3由行人過路處衝出馬路,不時來回行走,在燒街衣的人群之間穿插。在拘捕D3後,PW3帶D3到觀塘警署,並搜查D3的背囊,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其後PW3一直看管D3及證物,直到0146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在2021年5月25日,警員13093將一段東網直播片段給予PW3觀看,並從中辨認D3。

控方主問未完,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14筲箕灣 #提堂

樊(49)

控罪:
(1)普通襲擊
(2)刑事損壞
於 2021 年 11 月 14 日,(1)在筲箕灣筲箕灣道 388 號外襲擊王志鍾,及(2)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用作宣傳的發泡膠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摘錄自立場新聞》
2021年11月14日民建聯立法會港島東參選人梁熙在筲箕灣宣傳,一名操越南話四旬工程師疑與其助選團起衝突,期間涉踢民建聯前東區區議員王志鍾,及毀參選宣傳板

—————————————

辯方表示需時查閱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9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以讓各辯方律師細讀判詞及索取指示,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裁決理由未有在庭上讀出,官方裁決理由書下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7_2020.docx

【12:00 再開庭】

控方呈上DCCC362/2020 案例,指出需要判處短期監禁以作阻嚇性。

📌 #求情
🙎🏻‍♂️ D1:
D1/3/4辯方陳詞回應控方所述,在處理D1時,需考慮他僅17歲,判處3C則會超越成年人面對的監禁刑期,亦超於前文控方案例所指2個月監禁。

D1辯方又指D1很努力準備來年4月的DSE, 亦呈上求情信。被告親筆指「見到好多人支持自己,今次案件上有反省」,信二由媽媽所寫,指出他很努力及乖,即使D1聽力有問題也不離不棄,日後也會助他改過自新。

信三至七由班主任、社工、副校長所寫,在品格上作正面評價,辯方指看出他本性不壞,僅因理念而惹上官司。同時,亦呈上醫療報告以證聽力問題,以及一堆證書以示被告品學兼優。辯方指D1日後望以寫作謀生,在大學選科亦望選擇英文科系。

被告去年患上心包炎,父親有肺病,家境略清貧。雖此事件令其父母擔憂但亦教導他要將此事拋開腦後,更新做人。所以辯方望是次判刑可以網開一面,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 D2:
D2 早已就控罪2認罪,辯方指出她現年19歲,或須索取不同報告。

辯方呈上各求情信,被告信中指自己成長於歡樂家庭,志願成為社工,在審訊期間亦已成為大專生,也完成一次實習。信2-3由父母所寫,指孝順女,樂觀開朗,會照顧患病的姑姐,雖然「少不更事」但因案件構成很大壓力,望輕判。

信4-8由師長所寫,指被告勤奮、有禮、守規矩,會照顧Sen同學;其中一位校長形容此案行為不尋常,形容D2對事有悔意;社工信指被告為人正直,懂為他人著想,望以心理學回饋社會。中大校外課程的講師指及被告有正面品格,她感受到被告人的內疚及自責。實習導師指被告在本案期間亦能專注工作。

信9-10由社工所寫,第一位先生指由2019年開始跟進此事,指出被告僅受社會氛圍影響。另一信中指被告人參與不同社福義工活動,被告人希望日後可以裝備自己。

信11-13由朋友所寫,其中一封指被告僅沒有深思熟慮,亦符上被告所寫的劇本;另外兩封信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指她對自己有要求,也是一個支持身邊人的朋友。辯方綜合上述各封信繪畫了被告由小到大的品格,指出本次事件是不尋常的表現。

辯方又指是次案件案情不是最差的情況,不適用監禁一年的最高刑罰。被告人是承認控罪,故在判處上會少於控方呈交案例中的兩個月,若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則明顯過重。辯方又比較案例指DCCC362/2020中的被告有逃跑及反抗,反之本案D2在現場被人打了一棍,因案情之不同,辯方望索取感化報告。


👩🏻 D3:
現年23歲,任職幼兒教育學士,辯方現呈上各信件。信一由父母所寫,教導被告不能輕舉妄動,信中指被告「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亦有好多奬狀」,信二由BU李女士所寫,力證D3的努力,信中提及「呢件事係對佢一個有用嘅人生教學」。李女士指可以令D3日後作育英才有正面影響。信三由社工所寫,指出D3雖不是領導成員,但卻是樂於助人。信四是姨媽所寫,力證品格優異。辯方又呈上獎項列表,以證D3在社福界的貢獻。

辯方指出D3自案件後知道要表達訴求要用合法的途徑,故辯方望輕判。


🙎🏻‍♂️ D4:
現年24歲,就讀中大機械工程Year4, 自小家貧,母親僅小學學歷,獨力照顧被告,母親有腰傷但仍要賺錢養家。被告亦努力讀書以回報,中學讀書時成績未如理想,但在輾轉下仍能考讀中大,望以任職工程師改善家境。有投入教會工作及要務,大學時任職區議員議助,以服務各階段。疫情期間亦有參考各防疫工作。

D4親筆撰寫長達5頁的求情信以表達心聲,他最終希望將學識回饋社會及母親,亦希望不要失去照顧母親的機會。信二由母親所寫,雖獨力照顧兒子是辛苦,「但一切都值得,因為被告的成績帶來希望,雖然在本案中會令希望幻滅」,母親指被告是孝順子,會做家務及照顧自己。信三由前區議員所寫,指D4幫了很多人,以及對香港、社區抱有熱誠。信四由相識8年的中學老師所寫,力證他是品學兼優,也提及被告人很悔及會珍惜機會。信五由大學宿舍張先生所寫,證明其正面品格,雖然被告人為本案擔憂,但仍關懷他人。信六至七由同學所寫,同上述信件相符,亦是品格優良,信中提及被告日後知道會謹言慎行,亦指被告人愛惜家人。

辯方綜合被告背景及各人對他的評價,指出他是一個前途滿懷希望的青年,望以開放式方式判刑處理。


🙎🏻‍♂️ D5:
辯方形容他是犯案程度最低水平的被告,僅被發現蒙著臉坐在地上,若還押則判刑太重,故辯方望以先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另外,辯方又指若法庭要即日處理D5判刑,望以開放式處理。


高官明言就D3-5不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因為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翌日,當日有多達200-300人蒙面及投汽油彈,部分更擲向記者。高官形容是比主控所交的案例,本案暴動場面及示威者暴力行為更為嚴重。

🔻法庭為各告索取以下報告:
D1: 更生中心、勞教中心
D2: 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
D3-5: 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到2022年1月11日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13:05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曾,羅(18) #20200401大埔
🛑已還押21天🛑

控罪1:有意圖而 #縱火罪
二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與郭(16)在大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曾(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警長1551。#襲警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羅(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教導所會否刑期過輕:

控方就此沒有補充陳詞,但律政司對法庭判處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沒有意見,法律上亦沒有犯錯。

📌A1: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引述不同刑期覆核及區域法院案件,指現時的控罪判入教導所是可行的選項,雖然本案涉及有預謀及針對警署,但並非是最嚴重的程度,而教導所涉及一段長時間的拘留,有一定阻嚇性,FACC9/2000的案例中已列出考慮教導所刑罰的5大因素,法庭可加以考慮。

被告生於正常家庭,犯下本案乃一時無知和衝動,可能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兩度還押的期間表現良好,守紀律,有悔意,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現時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確認當時被告是因疫情而停學,現時未有繼續學習,繼續兼職工作,期望將來可以擔任廚師。

📌A2: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教導所。A2現時已考畢DSE,成績不錯,但希望自修再重考DSE。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有上訴法庭改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的案例支持,亦可以平衡年輕人更生及懲罰,本案案情嚴重,但是單一事件,被告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而犯案,現時感到後悔。

被告得到家人和學校的支持,他的人品良好,對攝影有天份,期望獲釋後繼續學業。
=============
判刑理由:

引言: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A1曾(18)和A2羅(18)在犯案時未有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然而,兩人已表明願意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2及3,以及控罪1中的有意圖用火損壞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或罔顧其是否會被損壞。

而A3郭(16)則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無罪釋放。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4

案情簡要:

2020年4月1日約02:00時,包括A1和A2的3人共手持5項燃燒物,先後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下稱警署)的露天停車場,使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但沒有擲中汽車,也不是向警員26719的方向投擲。 A1及A2縱火後嘗試逃走卻立即被捉著,A1曾拳打警員的頭部數下,A2則拳打警員的臉部數下,兩人各自使警員的眼鏡飛脫及身體受傷,而第3名縱火者則成功逃去。

求情補充:

📌A1:

教導所報告指A1雖然成績一般,反叛,但犯下本案後有反省,承諾日後會守法,打算完成刑罰後繼續學習,並成為廚師。A1願意進入教導所,過往曾擔任義工,有家人學校支持。

A1方指案發時間為凌晨;針對露天停車場;只造成輕微損壞;沒有人受傷,也沒有危害人命;控罪嚴重性也較60(2)條低;但同意本案有預謀及針對警署是加刑因素。

📌A2:

A2方指現時控罪並非罔顧人命,只是針對損壞,本案是單一情節,不涉暴動等情節,只涉輕微財物損失;上訴法庭亦曾改判被吿進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

法庭指兩位被告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明顯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犯案,加上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若以監禁處理。控罪1會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控罪2和3則因為警員受傷較輕微而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量刑扣減及總量刑原則後會以監禁3年2個月處理。

惟考慮到上訴庭已在CAAR12/2020中指出針對少年干犯縱火的量刑考慮;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獲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批准保釋前曾還押一個月多;受社會不良氣氛影響下愚昧犯案,現時已經有反省,也有改過自新計劃;教導所刑期最高可達3年,雖然一般刑期不會達到3年,但日後也會有監管令,達至既懲且教的效果。

法庭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判令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67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進度報告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背景:
於審訊前認罪,於2020年12月31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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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尚餘40小時)。法庭將完成時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D3爭議PW3作為庭上身份辨認證人,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接納PW3作庭上身份辨認證人,但其辨認證供只限於P5及P7兩段片段中兩個鏡頭,即PW3書面口供涉及的範圍。

📌繼續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繼續主問PW3
從控方播出P5及P7 片段中兩鏡頭辨認D3,兩時段D3分別在燒衣,衝出馬路及在人群中穿梭。另外確認P6 及P7片段是當晚現場所見情況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3
現埸拘捕D3及搜身,D3表現合作【同意】
當時D3戴著入耳式耳機【沒印象,看辯方呈上照片後確認】
在證人供詞上沒有提及當日2335到現場設立防線時已見D3衝出馬路,因為沒有發生【不同意】
指出D3於2335根本不在現場,D3當日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衝出馬路,D3現場的移動動作只是為踩熄化寶盤跌出火種【不同意】

📌傳召PW4 警員8119 黎志和(音)作供
2019年8月10日0128到現場,負責檢取證物

當時檢取了以下證物:
紙紮公仔一個
衣紙一堆
灰燼一堆
磚頭一塊
石頭兩塊
玻璃瓶碎一堆
化寶盤兩個

📌PW5 警員7539 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一名陳姓男子非法集結

📌PW6 警員19545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另一名男子非法集結

📌PW7 前警員14583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本案D1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1:45供辯方律師索取指示

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 選擇作供

1255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申請保釋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因應完善的選舉,鄒幸彤自辯申請保釋和放寬9P的理由,但被官否決而不能報導。

裁決:例句「無重大改變」,保釋和9P未獲批准。

主控張卓勤稱旁聽席上有人鼓掌,亦有人向被告舉手指公,該人昨日亦出現在杜麗冰席前,希望法庭記錄身份,以免佢測試法庭底線。

下次在12月31日15:00 再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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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官教悔:每個場合都有適當禮儀,不論紅白二事,希望市民分清法官與法庭,法官係人,唔尊重唔會介意,法庭係制度,係永恆,希望尊重制度喎⋯⋯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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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案發時就讀大學二年级,將升三年级。當晚與家人晚飯至9時多,之後約了朋友在新蒲崗越秀廣場會面傾計,他由九龍灣坐地鐵至黃大仙,步行至新蒲崗途中,約10時行經沙田㘭道與東頭村道交界,見一班街坊在燒街衣,想起父親在晚飯時吩咐他盂蘭節要燒街衣(他一家是潮州人,非常重視盂蘭節燒街衣的傳統),加入燒衣10多分鐘後離開步往新蒲崗,在那裡跟朋友傾計個多小時後折返準備回家,當再次行返現場時,見街坊仍然在燒衣,於是再次加入燒衣,一會兒後即被捕。

D3被帶返警署後,警員搜查其背囊,發現隨身物品,包括手提電腦一部,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面巾一條。D3解釋當日是帶同電腦與朋友會面,傾談關於未來升學就業計劃;外科口罩是他當日日間報考威爾斯親王醫院實驗室助理時戴過的;面巾屬摩托車面巾,是他在屋企樓下20蚊店買,預備燒衣時作防麈之用。

播出控方片段,D3確認片段中見他第一次在現場燒衣情況,另一片段見他在馬路上,D3稱當時他在過馬路,步速正常。另外一段見他在化寶盤旁有動作,D3稱他是在踩熄火種,避免危險。

片段見有人叫囂及以鐳射光射向紀律部隊宿舍,D3稱他當時不在現埸,見不到該情景。D3亦他稱他在現場時戴了耳機,聽到有大聲公的聲音,估計是由警方發出,但聽不到內容。

D3稱自己在2335時不在現埸,而是在新蒲崗見朋友,兩段他在現場時間都是燒衣,沒有衝出馬路,並不認識現場其他人士,包括D2。

15:15 辯方案情完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於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及辯方須分別於2月4日及2月11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期間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答辯

梁錦威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16:35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被告認罪❗️

主控宣讀案情撮要,本案最高判刑監禁6個月,罰款十萬,無任何案例,被告因本案在 2021年9月7日至11月1日被還押,之後因另案被判監。

求情:
被告在歷史科畢業,任職葵青區議員,擔任主席,為居民服務。

判刑:
本案與一般不交資料案件不同,有組織故意唔交,主事人一直拒絕,警方正處理一宗嚴重事件,警方搜查到部份資料,顯示資料存在,並非流失;事件係有組織、刻意,判監係恰當,以四個半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三個月,被告因另案被判監9個月,考慮之後,下令三個月中的一個月同期執行,兩個月分期執行。
🔴加監兩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陳(22)🛑已還押5日

控罪:煽惑參與非法集結和 6項煽動意圖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7日及12月8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連登討論區」發布6篇貼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當中4篇貼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他又被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7:29 開庭,被告自辯申請保釋,結果都係一樣「無關鍵改變」,拒絕批准保釋。

下次在12月31日15:30 再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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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門口佈滿🐕,作例行搜查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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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人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冤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例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10/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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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日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陳詞

📌控方就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立場

-直接參與:A1、A8、A9
-間接參與(蓄意留守):A7、A10
-針對A2、A3、A4、A5,控方沒有直接證據他們如何參與,只依賴環境證供,包括警員就第一眼見到至拘捕被告過程的證供、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3名被告直接參與非法集結證據如下(若法庭裁定3人沒有直接參與,亦可憑他們蓄意留守而定罪):
-A1干預交通,即擾亂秩序(控罪(1)中的非法集結)
-A8在欽州街面對警署叫挑釁或侮辱性的「阿sir你枝黑旗唔見咗」
-A9於2149時隨示威者沿欽州街向警署方向推進,2203時則在欽州街近基隆街位置後退,兩個時段都是策略性移動

案發當晚先後發生3場非法集結,第一場在2026-2050時發生,不涉及本案控罪,只屬背景資料;第二場在2115-2143時發生,只涉及A1;第三場在2143-2208時發生,涉及全部10名被告。

📌回應A2書面陳詞:非法集結現場、雨勢、影片證據

辯方反對控方就A2身處曾出現非法集結場地的檢控基礎,指當警方已開始驅散示威者,現場不再是非法集結;控方澄清A2所涉控罪(2)的第三場非法集結至2208時才結束,因警方推進期間仍有雷射光射向警員—根據PW11證供(P7),2203時警方已開始推進,當時仍有雷射光,而TVB片段亦可證明現場情況。

辯方:當晚雨勢頗大,示威者怎會沒有準備任何雨具?控方回應:警員供稱推進時雨勢不算大。
辯方:沒有片段影到有人見到防暴警就調頭往長沙灣道方向跑;控方回應:拍攝角度問題。

📌回應A7書面陳詞:犯罪意圖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根據prohibited conduct objective limb,爭議A7是否有導致人害怕的意念(mens rea),而控方必須證明他知道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李官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黃崇厚法官與陳嘉信法官就相關法律原則的應用曾作出不同判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1 HKLRD 1246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2020] HKCFI 2152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就採納了陳嘉信法官的詮釋。主控指出,終審法院已在梁頌恆案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梁頌恆) [2021] HKCFA 24) 確立*,客觀準則只要證明到有意圖集結、行為,毋須有意圖去導致人害怕。

🔸 辯方陳詞見: https://telegra.ph/辯方結案陳詞-12-24

📌辯方相關醫療報告呈遞
A1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1-3(2)
A3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3-2(2)
A4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4-1c

1338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100宣布裁決,另預留2022年2月21日1430(如有需要),期間各人恢復警署報到條件,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因沒有人向書記表示已準備好,直至書記詢問控方,控方才表示已準備好,所以全部人坐至15:15時才開庭,深感無奈。

答辯:不認罪

控方會在審訊傳召1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而辯方則會傳召1名證人。

案件會在2022年3月15日09:30在7庭開始1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按此

A1律師表示申請咗法援,需時約三個月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亦要遷就A2藍大律師的日程;法庭批准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再提訊。

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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