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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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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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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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答辯

田 (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被告承認以上控罪‼️

庭上播放相關片段。


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因當時有催淚煙入屋企,加上當時常見到暴力場面而情緒激動。
從催淚煙及情緒方面,亦影響了她的工作能力。
她亦有採取行動處理情緒問題,尋求香港監福會輔導,經一輪輔導後,今年4月最後一次見輔導員,8月正式落案起訴,再次有壓力出現,並再次尋求輔導。

最大求情為第一時認罪,同時呈上數封求情信。今次事件被告亦有受到傷害,呈上醫療紀錄、監福會的文件。

事件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於2021年8月27日才正式落案,以辯方律師經驗,好少拖咁耐先落案。

羅官:一般情況都好罕有咁耐嘅,但呢類案件因為人手⋯⋯都需要時間,你喺庭上播放一條片,但實質上要拎哂閉路電視,需要好多時間。

辯方補充這是單一事件,不會再發生,希望可以輕判。

🛑案件押後至15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8/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9:41 開庭

控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及有關案例,在庭上不用讀出。

較早前辯方已呈交的電子版本及今天呈上已簽署的版本給法庭。

辯方簡單敍述觀點
有關三項控罪
控罪(1):控方説法是,被告擁有該批雷射筆,從購買至被截停只擁有九分鐘。
辯方說法是,被告只擁有該批雷射筆,沒有藏入電池,也沒有購買電池;如何成為攻擊性武器?怎能成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當時初告是在便理店外㩒電話,突然PW3走過來,搭被告膊頭,而當時人不知對方身份,好自然地閃開。該控罪不是即場拘捕時所宣佈,是事發後十六個月才增加該控罪。怎能構成抗拒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沒有證據顯示,刪除電話訊息內容,可以證明與控罪(1)有關。

因審訊期間被告人不用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直至下次聆訊也無需報到,其餘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9日星期三早上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人因病留院,未能出席聆訊,上訴方表示上訴基礎係指原審裁判官未有根據當時的醫生報告,判處入院令,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撤銷保釋,等上訴人可以還押小欖,再次索取新近的精神科報告,給法庭參考。

法官唔明白上訴人現在不是在羈留病房,法庭如何下令還押小欖,希望雙方搞清楚實際的運作情況,先休庭,再向法庭報告。

11:20 答辯方稱已經聯絡咗警方和懲教,無方案點做,根據警方守則,警方無權去醫院拉人入小欖,除非佢違反擔保條件。

法庭表示,上訴人今日未能出庭,不等於違反擔保,亦唔想出拘捕令,較理想做法係等上訴人出咗院,上庭出席聆訊,到時法庭取消擔保,還押小欖索取精神科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4:3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審前覆核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認罪/判刑❗️

控罪:
(1) 刑事毀壞 》所有被告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4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控罪詳情

—————————

14:46 開庭

羅官話未收晒問卷,主控話交咗,法庭話收唔到,控方即時補上,羅官閱讀後詢問資料,叫辯方補充詳細/明確嘅爭議事項。

D10/D14 上次提堂尚未作出答辯,今堂表示不認罪

控方主要有8位證人,因應辯方要求會傳召另外11名證人,會製作一本相簿,無片段無警誡供辭。

辯方D2/D7/D14會播片段,D2/D7各有一位事實證人。

案件排期到2022年3月24日~4月8日,作10日審訊,4號和5號休息,有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答辯 田 (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被告承認以上控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田 (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

📌判刑理由
當日有大型集會,期間有混亂情況,有縱火及傷人的暴力事件,警方需要出動大量人手處理。

當時本案經過已被拍下,今早庭上亦有播放,羅官表示可以清楚了解。

當時被告跪在地上,與警員有一段距離,本不會發生肢體接觸。隨後被告起身行向警方防線,阻止警方去路不果,繼而發生相關控罪。

襲警及阻差辦公,本案與一般阻差控罪不同,本控罪先牽涉的多為警員執法時出現的衝突,例如泊車、搜身等等,不會涉及大量群眾等因素。

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更加涉及暴力行為,警方疲於奔命處理,(i) 被告行為分薄警方人手去處理;(ii) 被告衝向警方,漠視警告係挑釁式行為;(iii) 社會情緒激動,容易失控,大型集會潛在風險不能低估,一發不可收拾,令情況急轉直下。

📌判刑

本案雖涉及三項控罪,但法庭視之為同一事件,故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至四個月。

由案發到首次提堂歷時兩年,此與被告無關,更導致無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面對壓力,再特別扣減一個月。

至於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受催淚煙影響、以及拘捕對其造成陰影,法庭認為當時暴力衝突經常發生,受催淚煙影響為意料之內,上述陳詞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判處監禁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701銅鑼灣

梁(64)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香港島灣仔區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59126,執行公務。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你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

被告今天無律師代表,打算申請押後答辯,法庭批准並強烈建議被告應善用押後六星期的時間向律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保釋:
。保釋金加至$1000
。於所提供住址居住
。住址如有變更需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2月7日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並將與其另一宗案件安排當日一同處理。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867
#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11229香港 #港區国安法

👥立場新聞 (2014-2021)
💛特別係法庭組

控罪:
(1)報道真相
(2)毋忘新聞工作者初心

緣聚緣散,本是正常,也是無常。

緣份的紅線令我們相遇在每個法庭的各個角落(甚至在香港的不同角落)。今天的無常,或許讓法庭記者的身份與大家緣盡,但希望回復自由的記者朋友都可以盡情放開懷抱,放開持平嘅筆觸,把心中所想,眼中所見,繼續寫下來;我們也當然會繼續關注美術部同事。新年願望希望各位平安,以下再次致我們所愛的立場記者:

https://telegra.ph/感謝你哋堅持勿忘初心-12-29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現時約有30人排隊等候
0720 接近60人等候進入法院大樓
0745 現時有狗會查看每個人的隨身物品
0755 約100人等候
0810 約130人等候
1008 開庭

(懇請各位盡量保持冷靜,以免打擾自己支持朋友的心情,謝謝🙏🏻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在地盤工作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和案情摘要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在連同其他人之前加上蔡立基(音)、黃英傑(音)…等人,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批准被告以十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三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的字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辯方無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裁決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商討求情日期

1200開庭

📌索取報告

A5、13、14現年低於25歲以下,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求情日期安排

所有被告需還押,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1100開始。部分法律代表指需要下午1430方能前往法院出席聆訊。

對此,法庭表示不會落命令,各代表需自行分配上午或下午求情時段之先後。

📌A4保釋

控方申請撤銷A4保釋。

辯方指A4於2021年8月17日獲保釋前已因認罪而還押了71日。保釋後其遵守每日的報到及宵禁。

練官指未就A4的認罪有任何判刑方向,唯需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押後期間,法庭批准D4繼續擔保。惟練官表示此決定不代表法庭的任何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1100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除A4外所有被告需還押。
*A5、13、14需於2022年1月19日區域法院再訊。

———————

延伸閱讀(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19/DCCC000820_2019.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理由簡要:

所有被吿否認控罪受審。

法庭裁定A2在案發時出現在店舖中,更是投擲磚塊落地,然後警員成功追截A2,他暴動罪名成立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證供,她證供與片段不符;現場環境吵雜,不能肯定A1和A3在現場叫喊,她們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不能肯定A3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他人,沒有證據指她曾使用雷射筆,她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21&currpage=T
================
A2會於2022年1月13日10:00判刑,期間需還押,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6/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原定於2021年7月8日裁決,惟陳廣池法官認為終審法院於同年稍後就兩案相關法律議題的聆訊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裁決,故押後案件至本日提訊。

——————————————————

【1030開庭】

📌就終審法院判詞的補充陳詞

控辯雙方已呈遞書面陳詞,陳官指不需在庭上讀出以節省時間,以下為辯方補充重點。

A1認為其案情與高等法院決定未必有直接關係,控方案情由始至終都明確地以暴動罪控告,再考慮非法集結為交替控罪的做法並不合適。

陳官回應指交替控罪常見於販毒案,即使控罪書從未提及,法庭亦可以交替控罪(藏毒)定罪。

A2指販毒案中需有足夠證據方能令法庭以交替控罪定罪。套用於本案而言,並無足夠證據令法庭考慮交替控罪。

A3採納A1、2陳詞,並指審訊至今,再提出交替控罪的做法對被告不公。如果一早提出,辯方可考慮被告有否出庭作供的需要。

法官表示理解D3所指,但覺得只是控方寫錯標題而已。陳官續指交替控罪與交替定罪為兩回事,控方沒有提及交替控罪,法庭亦可以交替定罪,同時表示有如傷人、爆竊等例子的法定交替控罪。

A3補充指暴動罪並不屬於法定交替控罪的範疇之內,以致辯方並無相關準備。

陳官不同意並引述上訴庭觀點。指控辯雙方都有相當經驗,應有考慮各種可能性。
「A3:可能性十分主觀。
陳官:係法理性。」

控方要求修改字眼 由 交替控罪 改為 交替定罪。

法官表示即使控辯雙方並無提及,法庭足夠證據下有權作出交替定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星期四)1000 區域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14:30
👥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今日聲援表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曾 (21)

控罪:
(1) 暴動
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申請法援
是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正在申請法律援助,法援署指需要八星期處理其申請。

高官指本案已經排期審訊,詢問被告是否需要押後案件,被告表示本日可以聆取答辯,往後的法律程序希望交由法律代表處理。

📌保釋事宜
被告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2022年3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2名街外證人、15名警員、2名專家證人(醫生);依賴十段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開源片段,時長不多於十五分鐘),不依賴任何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五日。

控方就PW2有匿名申請,辯方不反對,申請將於審訊前覆核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2022年9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激。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區域法院第七庭

約30張正庭籌;約60張延伸庭籌;約20張後補籌

*10:15派籌

09:40 有約30人排隊
10:00 有約45人排隊
10:15 已有約70人取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新案件 ☀️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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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便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 1430在同一法庭處理答辯,期間以下列條件批准保釋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指定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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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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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昨日身體不適留院,未能出席提堂,今被帶上法庭應訊;

羅官甫開庭便問:今日係你第一次出席,你身體狀況可以嗎?林回答:可以啦法官閣下。

羅官再次向林確認,昨日的保釋申請等事宜是否全權交給其律師代表處理,林同意。羅官遂知會林昨日的聆訊內容: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44。

案件照舊押後至明年2月25日,林放棄8日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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