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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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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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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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11229香港 #港區国安法

👥立場新聞 (2014-2021)
💛特別係法庭組

控罪:
(1)報道真相
(2)毋忘新聞工作者初心

緣聚緣散,本是正常,也是無常。

緣份的紅線令我們相遇在每個法庭的各個角落(甚至在香港的不同角落)。今天的無常,或許讓法庭記者的身份與大家緣盡,但希望回復自由的記者朋友都可以盡情放開懷抱,放開持平嘅筆觸,把心中所想,眼中所見,繼續寫下來;我們也當然會繼續關注美術部同事。新年願望希望各位平安,以下再次致我們所愛的立場記者:

https://telegra.ph/感謝你哋堅持勿忘初心-12-29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現時約有30人排隊等候
0720 接近60人等候進入法院大樓
0745 現時有狗會查看每個人的隨身物品
0755 約100人等候
0810 約130人等候
1008 開庭

(懇請各位盡量保持冷靜,以免打擾自己支持朋友的心情,謝謝🙏🏻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在地盤工作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和案情摘要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在連同其他人之前加上蔡立基(音)、黃英傑(音)…等人,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批准被告以十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三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的字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辯方無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裁決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商討求情日期

1200開庭

📌索取報告

A5、13、14現年低於25歲以下,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求情日期安排

所有被告需還押,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1100開始。部分法律代表指需要下午1430方能前往法院出席聆訊。

對此,法庭表示不會落命令,各代表需自行分配上午或下午求情時段之先後。

📌A4保釋

控方申請撤銷A4保釋。

辯方指A4於2021年8月17日獲保釋前已因認罪而還押了71日。保釋後其遵守每日的報到及宵禁。

練官指未就A4的認罪有任何判刑方向,唯需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押後期間,法庭批准D4繼續擔保。惟練官表示此決定不代表法庭的任何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1100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除A4外所有被告需還押。
*A5、13、14需於2022年1月19日區域法院再訊。

———————

延伸閱讀(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19/DCCC000820_2019.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理由簡要:

所有被吿否認控罪受審。

法庭裁定A2在案發時出現在店舖中,更是投擲磚塊落地,然後警員成功追截A2,他暴動罪名成立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證供,她證供與片段不符;現場環境吵雜,不能肯定A1和A3在現場叫喊,她們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不能肯定A3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他人,沒有證據指她曾使用雷射筆,她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21&currpage=T
================
A2會於2022年1月13日10:00判刑,期間需還押,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6/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原定於2021年7月8日裁決,惟陳廣池法官認為終審法院於同年稍後就兩案相關法律議題的聆訊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裁決,故押後案件至本日提訊。

——————————————————

【1030開庭】

📌就終審法院判詞的補充陳詞

控辯雙方已呈遞書面陳詞,陳官指不需在庭上讀出以節省時間,以下為辯方補充重點。

A1認為其案情與高等法院決定未必有直接關係,控方案情由始至終都明確地以暴動罪控告,再考慮非法集結為交替控罪的做法並不合適。

陳官回應指交替控罪常見於販毒案,即使控罪書從未提及,法庭亦可以交替控罪(藏毒)定罪。

A2指販毒案中需有足夠證據方能令法庭以交替控罪定罪。套用於本案而言,並無足夠證據令法庭考慮交替控罪。

A3採納A1、2陳詞,並指審訊至今,再提出交替控罪的做法對被告不公。如果一早提出,辯方可考慮被告有否出庭作供的需要。

法官表示理解D3所指,但覺得只是控方寫錯標題而已。陳官續指交替控罪與交替定罪為兩回事,控方沒有提及交替控罪,法庭亦可以交替定罪,同時表示有如傷人、爆竊等例子的法定交替控罪。

A3補充指暴動罪並不屬於法定交替控罪的範疇之內,以致辯方並無相關準備。

陳官不同意並引述上訴庭觀點。指控辯雙方都有相當經驗,應有考慮各種可能性。
「A3:可能性十分主觀。
陳官:係法理性。」

控方要求修改字眼 由 交替控罪 改為 交替定罪。

法官表示即使控辯雙方並無提及,法庭足夠證據下有權作出交替定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星期四)1000 區域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14:30
👥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今日聲援表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曾 (21)

控罪:
(1) 暴動
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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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援
是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正在申請法律援助,法援署指需要八星期處理其申請。

高官指本案已經排期審訊,詢問被告是否需要押後案件,被告表示本日可以聆取答辯,往後的法律程序希望交由法律代表處理。

📌保釋事宜
被告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2022年3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2名街外證人、15名警員、2名專家證人(醫生);依賴十段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開源片段,時長不多於十五分鐘),不依賴任何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五日。

控方就PW2有匿名申請,辯方不反對,申請將於審訊前覆核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2022年9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激。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區域法院第七庭

約30張正庭籌;約60張延伸庭籌;約20張後補籌

*10:15派籌

09:40 有約30人排隊
10:00 有約45人排隊
10:15 已有約70人取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新案件 ☀️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便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 1430在同一法庭處理答辯,期間以下列條件批准保釋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指定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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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昨日身體不適留院,未能出席提堂,今被帶上法庭應訊;

羅官甫開庭便問:今日係你第一次出席,你身體狀況可以嗎?林回答:可以啦法官閣下。

羅官再次向林確認,昨日的保釋申請等事宜是否全權交給其律師代表處理,林同意。羅官遂知會林昨日的聆訊內容: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44。

案件照舊押後至明年2月25日,林放棄8日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
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認為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註: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答辯

蔣(41)🛑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分別展示兩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3)-(5)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6月12日、6月23日及7月28日於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上水馬會道管有48張數碼海報。

(8)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粉嶺圍停車位一車輛內管有28張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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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
辯方指於本月20日收到長達250頁的文件,需時研究案情及給予法律意見,本日未能答辯,並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管理
羅官指示控辯雙方若被告打算認罪,辯方需提早通知控方,並於聆訊前三日將同意案情、相關陳詞及典據等呈遞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10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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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解除9P限制申請
‼️兩項申請均被拒‼️

📌八天保釋覆核
羅官表示本案於1月10日提訊,建議將被告的保釋覆核一併押後至該日處理,被告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0日係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陳(22)🛑已還押14日

控罪:
1)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項煽動意圖

案情(所有控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7日及12月8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連登討論區」發布6篇貼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當中4篇貼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他又被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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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覆核
被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之權利

📌法律代表
被告現時沒有法律代表,需尋求當值律師協助。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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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般事項處理完畢後,羅官問被告「仲有冇嘢講」,被告聞言表示「預祝你新年快樂」。惟羅官未有予以理會,宣布押後日期後頭也不回地步出法庭,好不瀟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判刑

D3: 邱(16) 🛑已還柙20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D3在開審前認罪,參考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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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採納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辯方陳詞:
辯方律師已解釋報告,親友亦有到場陪伴,根據YOAP(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適合被告,而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律師採納上次求情陳詞,報告正面,反映被告有重大反省,而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被告雖成績平平,但學校表現良好。事後被告已感後悔,規劃未來於海外升學並已作申請。

律師明白社會服務令於同類型案件刑罰較輕,望法庭考慮更生或勞教,令被告可以趕及九月開學。

判刑考量:
綜合各方面,法庭指更生/勞教服刑時間相約但性質不同,向被告解釋兩者分別。

被告沒有壞習慣或損友,惟守法意識薄,雖較遲認罪但本案是初犯。考慮案情嚴重、現場環境及被告角色,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終決定判處更生中心。

按:手足及親友好有禮貌,祝各位平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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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控方證人(警員A-I) 身分保密令: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415&currpage=T

答辯: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就控罪(1)暴動,A2願意承認較輕的非法集結,但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證人及證物安排

📌本案有不多於45名控方證人
📌證物爭議:A8以外的被告另外各自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控罪,辯方對部分涉案物品有爭議,先列為臨時證物
-A1:伸縮棍pp1
-A3:伸縮棍pp43、鎚pp44
-A5:彈射器pp106、彈珠pp108
-A6:雷射筆pp132
-A9:雷射筆pp179、雷射筆pp181

開案陳詞

警方不曾就2019年10月1日的九龍區遊行申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案發當日有失控示威者放火,在尖沙咀、佐敦及油麻地的馬路設障礙物,由彌敦道佐敦道延至彌敦道加士居道。約1600時,近300名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前行,大部分穿深色或黑色衣物,部分蒙面、戴手套。

1608時,暴力行為升級,有汽油彈被投向尖沙咀警署。警方警告示威者立即散去,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後退。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柯士甸道集結,有7名示威者向警署前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衝突持續最少20分鐘。警方在彌敦道及佐敦道交界設防線,先後出示黑旗、藍旗、橙旗,亦有用擴音器作口頭警告,示威者拒絕散去並持續佔領馬路。警方往旺角方向推進,在彌敦道驅散示威者,於近文明里的位置拘捕本案9名被告,各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指稱A1是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的7人之一。個別被告的被捕地點顯示,他們在關鍵時刻有參與暴動。示威者於1608-1656時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的彌敦道位置參與暴動,暴動中出現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暴力衝擊警方、破壞他人財產、投擲汽油彈等。

控方立場:本案各被告皆親身參與暴動,並意識到他人行為、有意參與其中,亦透過說話、標記去鼓勵或促進暴動。若法庭未能裁定被告暴動罪成,可以交替控罪非法集結定罪。

(某位被告一度似乎想提出要求,舉高手並不停揮手,惜被控辯團隊加法官十幾人無視,最終默默放低手...)

承認事實 (P223)

-各被告遭截停、制服或拘捕位置
-被檢取為證物的隨身物品及身穿衣物
-相冊
-控方依賴open source影片(P214a、P214b及P214c)內容準確

控方希望今天餘下時間與書記商討證物安排,下午不開庭,明天才傳召首名控方證人A。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被告在審訊日豁免到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A5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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