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440開庭]

裁判官向主控索取控罪英文版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
案情:2020年2月29日 ,一名警員在追捕行動中被提醒落單後,被一名男子將其推跌,並在百老滙戲院被襲擊,丟掉頭盔、警棍等;事後D2,D3在家附近被埋伏及拘捕;錄影會面中承認了想打警員及偷竊罪。

審訊中兩名被告提到被捕及審問中有不公,在誘導及恐嚇下招認控罪。

D2、D3提出特別事項,但被裁定特別事項不成立,因裁判官認為:

📌D2特別事項案情
D2在被捕後提出有被年輕警員打及威嚇,亦有年長警員引導被告「只認想打,唔係真打,會冇事」又被要求簽署及抄寫聲明,稱快點簽完快點回家;期間亦不回應被告想致電回家的要求;

📌D3特別事項的案情
D3表示他拾起頭盔是在混亂下而不是貪心,但裁判官認為,他相信證人6是誠實證人,沒有恐嚇D3;認為D3稱被恐嚇解他去新屋嶺,不回應要求吃藥;見值日官前亦指導他不可向值日官講詳情都是沒有根據的陳述,又指D3稱頭盔只是拾起並丟棄不是貪心;誘使他認罪被說服:合作就好快走,有警員向他揮警棍,誘使認罪,想快點錄影完快點離開;D3精精狀況不佳,需轉介精神科,有創傷後遺症及診斷抑鬱症都不能證實他的會面錄影是被指導演練下錄製的。

📌D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2的特別事項並不信納,接受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稱D2在錄影會面中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D3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3特別事項亦不信納,認為傳召的證人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採納他們的證供,所以不認同D3是在被誘使及威嚇下招認。

📌D2一般事項
由於D2在錄影會面表達了混合證供,一方面稱走埋警員身邊是想睇嘢(開脫性質的證供)另方面又承認想打(招認性質證供);他以十足比重信納他招認性的供詞;裁判官稱被告人不會某然招認沒有做過的行為(?)D2企圖襲擊,因片中他衝到警員身邊的速度快,已超乎了預備的行為,並接近著手實質犯罪的樣子。

📌D3一般事項
裁判官稱應與特別事項的裁決一致為由,信納D3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因貪心而將頭盔據為己有;而且信納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之證人,故雖然D3已將頭盔交給他人或將之棄置也好,都裁定他有盗竊這事實。

⏺️裁決
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求情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3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
D2呈上兩封求情信,由舊同事及家姐所撰寫,指在爸爸患病期間D2每天照顧父親
D3代表呈交一份書面陳述,指被告正修讀綜合治療師證書

案件押後至6月7日1430時同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 非即時,補回9月6日上午審訊內容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已滿22歲。現時任兼職搬運。案件開審前在日式遊戲機中心任職主管,因審訊時間長,沒有足夠假期,故辭去長工。
案發當時在浸會大學修讀與媒體有關的科目四年級。最終有順利畢業。
(隱去部份涉及被告私隱內容)

▶️計劃接女友收工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約兩點起身,當日約了時任女友在灣仔的餐廳接她收工。因當時大家都在學,只能在星期六日才有時間返兼職,故此即使當日是禮拜日,女友仍需返工。
當日女友六點收工,計劃由紅磡家出發沿漆咸道北往Y core旁行人隧道進入理大校園,沿育材道去尖東搭船去灣仔。

🗣林官問咩方向。被告確認沿Acore 向尖東方向。林再問係打算還是確實路線。被告指打算,因一向都會根據這條路線出尖東。林官提醒地點時間講詳細少少,逐步嚟。

辯方續問打算經A core如何往灣仔。被告稱打算穿過科學館道直行去天星碼頭搭船過灣仔。

🗣林官問女友在灣仔哪一後街道,並供地圖讓被告翻閱。被告確認是駱克道A1出口右邊範圍。自己以往不是搭地鐵,一向都有搭船。以往都有接過女友。
林官再問由家至灣仔需時。被告指由紅磡家穿過家維邨入蕪湖街行上漆咸道北入行人隧道入育才道,需時二十分鐘。
穿過理大後去搭船都係步行。 因為行會快過搭巴士,要等車又會塞車。
林官問船期班次。被告答大概8分鐘。林官指是班次相隔不是航程。被告指沒有細心留意,相信是十分鐘內。而落船行去女友的工作地點約15分鐘。

▶️當日衣著
當日下午兩點起身,簡單梳洗及食少少野後,接近五時起程,預一小時路程。
當日出門穿黑色Tee,與女友去韓國旅行時買的黑褲,黑色Vans鞋及背囊。 背囊裡有學生8達通、風褸、返工替換用的白Tee。返工用的手套及頸套、用過的口罩。 被告平時沒有整理背囊習慣。
當時讀書時期會兼職倉務員炒散。當時在青衣的物流中心工作,要處理木架,內地落來的貨物都大塵及較重,需要戴防滑手套搬及配戴防花粉口罩。

🗣林官問番多長時間。被告答斷斷續續都有3個月。確認由始至終都係同一家物港公司,位於青衣航運路。
頸套則因為返工初期,覺得戴口罩會勒到耳仔痛,故此轉用頸套。

被告當時有一部iPhone手機及有戴眼鏡,但案發時遺失。

辯方邀請被告看證物,一張印有被告樣貌的個人8達通,確認相中人有戴眼鏡。

▶️與女友背景
於2018年10月認識,當時修讀同一課程。其後發展成情侶,案發後就分手。

▶️當日行程
當日下午五時出門,用了二十多分鐘入Y core。接近1730時進入理大。沿途見不到不尋常事件,如示威破壞。
入到Y core收到女友whatsapp,指有同事無法返工,需要加班至夜晚九點。由於當時已在理大附近,因九點再去接女友,不想回家,因來回會花多一倍時間,便想找個地方消磨時間。

🗣林官問當時具體位置。被告答出了行人隧道在育才道,正準備入Y core。
問由由Y core 行去A需時。被告指正常步速十分鐘內,約6至10分鐘。

▶️學校FYP
當日打算接完女友便與女友商討是否更改FYP題目。
辯方呈上證物列表,為Hons project 年中報告,問及"COPO learning out come"何解。被告解釋指報告會否將應用課程學習到知識。 當時想做一本雜誌,由資料搜集、找訪問者、排版及出版都需要負責。
當時與女友同組,早在2019年6月便要交組員名,2019年110年要有第一份progress report。FYP題目與寵物善終有關,上網搵到兩間公司做訪問,曾有whatsapp及致電。初期得到的回覆都是等待安排。十月交完報告及匯報,導師指我們進度慢,我再搵兩間公司,但已經沒有回覆。
當時有想過轉題目,但又會扣分,但不轉題目又無法繼續。
案發當日見有時間,又看到Instagram storie,見到理大相關消息,即時有新想法。因行入理大後,見不到示威者和警對峙。想在理大兜個圈再與網上消息對出下,睇下有冇新想法。 。

🗣林官關注當時收到whatsapl的位置。被告指當時在育才道近Y core。見有時間就拍攝與社會事件照片,主要想對比網上消息與現實有何分別。研究下網上會不會用情緒勒索的方式。

▶️理大內的觀察
辯方問被告有否實行。被告指當時行到一棟大樓,見飯堂仍運作中。當時仍未知係VA core,直至見到平面圖才知。 因為平時不會入理工,一向都只係經育才道穿過理大。

🗣林官問被告一年有幾多次進入理大。被告指廿多次。有時約朋友在尖東聚餐也是這條路線。

飯堂:
當日約1800時,飯堂仍運作。入到去影相,認為裏面被畫分兩區,一區與正常餐廳無異,有人食飯中,他們穿著通便服及印有急救與記者的反光衣。另一區台上放有零食、衣物等物品,雖然物資多,但有標示。 見不到有收銀,認為物資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在飯堂逗留30分鐘,影完相便離開。
因現場與網上消息太不同,現場平靜,有人排隊攞飯,與餐廳無異。使用手機筆記記低所見所聞,留待與女友商討轉題目方向。
飯堂門口附近有孫中山像,被人惡搞,見戴上頭盔,護目鏡。覺得幾罕見,所以影低。

體育館:
之後行左去十米內VS core的體育館, 入面見到好多軟墊,多人在內休息。 見幾繽紛,他們都穿不同衫衣物。 自己則沒有入去,因為離遠影相更特別。

活動中心:
大概六點幾,去室內的活動中心,入去望似年宵,堆滿台。 最後有入去,見與飯堂差不多。台上放衫褲鞋襪袋、繃有紗布醫療物品、地盤頭盔、眼罩、防毒面罩、也有工業用口罩及。見唔到收銀,似讓有需要的人取用。自己則沒有取用,因為影完相便去接女友。當時也有記低想法,覺得似年宵。

紅火橋:
約1900時,上左平台影多少少相,再行去A1出口,即紅火橋附近。見出口幾十人聚集,見橋中間位雜物堆到好高,有少少火光,自己冇行到好近。亦有影相作參考,見冇特別,就沿有有蓋行人通道去尖東橋,即D core.

🗣林問係搵路還是看情況。被告答看情況。

尖東橋
接近1900,見與紅火橋差不多,有幾大人聚集,有雜物。留在現場幾三四分鐘,見到黑衫人企在橋口

A Core
約2000時,見時間差不多,便往A core百步梯準備去接女友。A core平台位,有數十人在玩手機,有人坐住,成個畫面好嘈雜。 他們主要以深色衣物為主。 沒有行近,因為要接女友。

▶️第一次離開理大
之後落到百步梯底,接近噴水池,當時沒有衝突。 再行前見漆咸道南與暢運交界有衝突,見有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水炮車與刺鼻的氣味。直望科學館道見有幾十人聚集,但沒有警察,科學館道地下兩旁都沒有雜物,只係對出馬路有雜物與磚塊。
觀察到科學館道聚集的人想參與大十未字的衝突,害怕被牽涉在內,所以走入校園,覺得會安全。

其後見八點幾,都趕不到接女友,叫她回家再作打算。想沿原路Y core出口,再搭車搵女友。

▶️嘗試Y Core離開
約2030時,有走去Y core,在平台上去體育館的樓梯,因為剛剛無事發生,覺得可以行。 在VA core落地下往Y core出入口。
其後見到暢通無阻的Y core變到好多雜物,及幾十人看守門口。 他們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當時心諗,死啦,點解多左咁多人,所以不敢貿貿然接近。
之後返回VA core,攞電話睇咩情況。約2100時,搵到一個很少人的地方坐底攞電話google。
之後女友收工來電,傾左電話。我就話係理工,佢問點解係理大,解釋咁岩經過 接佢收工。但見有時間淨 就影多d相 再傾傾fyp,為初步構思。
同佢講,入黎既出口出唔番,但叫佢唔好擔心,會搵到出, 叫佢休息,因為知佢番左成日工。傾了三十分鐘後便收線,約2130時。
其後上網見警方消息,指Y core可供人離開。 便落地面,觀察是否開了比人走。
見到出口情況同早前差不多 再雜物塞住 有人聚集,有6,7人想離開。他們穿便服,非聚集人群。

🗣經林官提醒,被告確為是行人隧道出入口。

該批離開的人折返,之後搵穿便服的人問。他們表示唔洗再行過去,隨道有雜物塞住 ,唔好再行過去。當時自己在校園內近育才道的一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