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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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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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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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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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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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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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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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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得出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4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1: 盧(50) 🔴已還押9日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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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首次提堂時D2認罪,D1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申請保釋不獲批,兩人還押,D1保留8天覆核保釋。案件排期至4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今日覆核保釋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及案情撮要後,拒絕其保釋,🔴需要繼續還押。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28日1430時再次提訊作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案件②
D1:何(25)/ D2:*(15)/ D3:黃(35)
D4:黎(20)/ D5:江(25)/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D9:何(22)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④
D1:馮(39)/ D2:歐陽(41) /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控罪:暴動 [D1-12]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併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②將於8月1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9月5日至10月18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案件④將於9月16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10月17日至11月25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

沒有開庭,官方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238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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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劉(20) #宣讀判詞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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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郭,張,何,溫,麥(17-28)🛑已還押超過3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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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超過2個月 #被告出庭 (#20220117屯門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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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0925 所有飛包括候補飛派晒
0935正門有三軍裝不停巡邏,另有多名便衣監視門口人士

敬請留意。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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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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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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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被告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有被告皆從未干犯刑事罪行。法庭在懲處年輕初犯者時,特別感到困難和不忍。他們被歸納為暴徒,不是同質群體。但仔細審視下,他們並非十惡不赦,大部分都是自以為有理想,亦有短暫勇氣為理想付出的人。部分如果不是是次行動,本身已在其範圍內有一定成績。如果不是因此事走入歪路,假以時日,會成為合理、負責,對家人、社會、國家有貢獻的人。

年輕不是身分,未犯事不是成就,皆非任意妄為、不用付出代價的理由。法律前人人平等,每人皆須為自己的決定付出代價。年輕初犯不足以不考慮判處監禁。明白各被告因本案影響人生軌跡,但年輕的優勢是來日方長、有時間改。希望是次閱歷不會對被告漫長的餘生發展造成太大障礙。

👦🏻A1 (28)
當日在沙北迴旋處爬圍欄逃走,用腳蹬警員,後被警棍制服。當時配戴口罩、灰色手套,背包有四個口罩、護目鏡及更替衣物。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30歲,在內地出生,獲得香港演藝學院學士學位,現為自由身演員,月入一萬。被告與父母同住,二人皆有健康問題,依靠被告供養、照顧、支持。被告本身亦患有遺傳性腎病。在良好背景長大下,被告認真、努力不懈,實現成為職業演員的夢想。被告不認為自己有犯錯,大律師指出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因他被捕而頓失所依。

被告是成年人,應有自制能力、思考能力,需預計對個人、親人、社會、大眾造成的後果。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明顯暴力,但他在場出現鼓勵其他示威者等同贊同及參與該暴力行為。對法律無知、罔顧家人福祉,及對後者帶來傷害非求情理由。
基於被告並無作出實質暴力,而其健康狀況將令其獄中生活比他人艱辛,酌情減刑3個月。暴動罪刑期為51個月,拒捕刑期1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2 (20)
當日攀爬圍欄,在警員追捕下仍猛力爬上矮牆,其他示威者毆打警員。在另一名警員協助下,被告才被拉下倒地。當時身穿黑衣,配戴頭套、手套,背包有黑色鴨舌帽、太陽眼鏡、面罩、雨傘、雨衣。無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作出顯見的暴力行為,但有參與暴動。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22歲,內地出生,2002年移居香港。2006年父母離異,自此與媽媽哥哥同住,父親其後再無往來。被告成長環境極為艱難,仍努力不懈完成大專,持有動物護理高級文憑,現為一名獸醫助理。被告的父母、中學老師、修讀科目師長及上司都撰寫求情信,對被告作為兒子、學生、僱員的表現表示嘉許。

被告案發時19歲,承認自己行為衝動,對於自己的妄為及不負責言論表示悔意。懲教署署長及感化官認為勞教中心輔導計畫對被告有所裨益。
考慮上述情況,加上還押期間已扣留一段時間,上了嚴峻的一課,再犯機會較少,處以勞教中心令可以懲罰至於協助被告更生,採納報告建議,兩項罪名皆判入勞教中心‼️

👦🏻A3 (25)
當日4時30分三名警員在龍翔道東行線,被告抗拒另一警員拘捕。警員合力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警員用上身壓他在地上之後才成功用手扣鎖上。被告身穿過濾口罩、黑衣,口罩當時無濾罐。背包有護目鏡、手套、黃色安全帽、黑色噴漆、厚手套、白t-shirt,以及長32公分、用薄膠紙包著並噴上黑色噴漆的短棒。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那時在現場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在場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今年27歲,大學畢業,與父母同住,為一間共享辦公室的行政人員。被告成績不突出,但人際關係良好、樂於助人。

作為一名成年人,受過高深教育,自然知道得就其行為負責。從背景報告及求情中,不認為有有效求情理由。
暴動刑期54個月,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4 (17)
被告在龍翔道西行線被追捕,警員在5米外向逃跑的被告表露身分,但被告並無理會。警員追前拉被告手臂,使其失平衡,再將其壓在地上。被告不斷掙扎,右手向後猛力撞向警員的防毒面具右眼角,警員失去重心鬆手。被告隨即站起,但被兩名趕上的警員制服。其他正在奔逃的示威者乘機圍攏投擲汽油彈,警方只得帶同被告退回防線。該警員右眼角嚴重受傷。被告身穿黑衣、佩戴手套,身上有泳鏡、透明護目鏡、口罩、替換衣物(白t-shirt、藍短褲)。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作出顯現暴力行為,但當時環境,以此衣著、裝備出席,根據地點及被捕反應,被告有參與暴動,並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19歲,就讀香港大學一年級,但因本案審訊暫時停學。被告與雙親、兄長同住。在感化官報告可見,被告成長期間得到充足的父母管教,在校行為、成績令人滿意。審訊期間仍然努力讀書,得到錄取就讀4年的香港大學理學士課程,惟因是次審訊得暫時擱置。被告因為好奇參與,並無評估行為後果,守法概念薄弱。

考慮其健康情況,報告認為不適宜接受勞教中心令,但適宜進入教導所。考慮案情、報告內容後,認為接納懲教署署長建議,讓被告進入教導所,在懲罰至於對更生有協助,不會令被告的學業、前途毀於一旦。
兩項罪名判處教導所令‼️

👦🏻A5 (22)
當時警員穿著軍裝在龍翔道西行線進行追捕,鎖定20米外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的被告。被告右轉逃跑,警員尾隨40-50米後壓著肩膀制服被告。被告轉身用手推開警員,但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被告。被告依然反抗,拉著鐵欄,不讓警員將他帶離。其他在逃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硬物。被告身穿黑衣,配戴過濾口罩、護目鏡、手套,背囊有黑色風褸、生理鹽水、酒精紙、紗布和繃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被告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24歲,於內地出生,2003年來港,與家人同住。正就讀副學士最後一年,但因被捕而擱置。

留意到被告報告中詳細列出的求學過程、閱歷,並無提及有急救資格、曾接受有關訓練。被告對感化官聲稱自己無意參與暴動,原本與友人約好在新光用膳,五時抵達後,對方因交通問題爽約。當時人多,被告決定留下見證歷史事件,為在場人士提供急救。保護裝置由現場人士提供。對於生理鹽水、消毒紙及被捕時的奮力抗拒,則沒有任何解釋。換句話說,被告聲稱只是恰巧在場,見證難得歷史時刻、提供人道協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詳見裁決理由書。被告所帶物品明顯為協助其他人抗拒警方驅散示威者,有備而來,有心參與暴動。拘捕時的表現亦令執行任務的人陷於險境,完全沒有悔意。報告中,懲教署署長認為被告精神、身體均適宜進入勞教中心,但由於被告已經24歲,可以最長留在中心12個月。此被告個案以懲罰、阻嚇為首要考量,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參與度。
因此,就暴動罪判處54個月監禁,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
📌證物處理
就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指已經作出書面申請,惟有一個地方需要作出修改。練官詢問修改內容,控方指證物中屬於A1的長者八達通將歸還予A1。
練官:「點解會有?佢都唔係長者。」
控方指知道此事,但討論後認為沒有證據爭議此八達通是被告非法得來。
練官:「我要充公,有冇說話講。」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為家人購買該八達通,所以帶在身上。
練官:「長者八達通係邊個名下?」
(旁聽席有竊笑聲)
辯方指八達通「冇名」(應為租用版),是被告買給嫲嫲的。但嫲嫲已經過世,因此留起作為留念。
練官:「要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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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要求押後至今日下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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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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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裁決: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定罪及刑罰上訴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94

📌裁決速報: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洽當,但同意有下調空間,改為九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34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117屯門 #被告出庭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
姜表示承認案情,及後辯方亦提出共8宗案例以作求情之用,裁判官蘇文隆聽畢辯方求情後作出裁決,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還押10星期,扣減刑期後可立即釋放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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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5:00
👤蔡(38) #宣布判決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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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0: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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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2]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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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不認罪

0940 開庭,控方表示第二控方證人女警55769 因確診武肺,未能上庭。辯方申請將整個審訊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 屯門法院第七庭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申請人法律代表:
#劉健大律師#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延聘

答辯人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現任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申請被拒
須繼續還押至4月28日提訊日再訊。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須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584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詳情列於分別四段下文:
【背景、量刑原則、案例參考】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28

【案例參考(續)、本案量刑考慮和基準、D1-6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29

【D6-14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30

【D14-15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32

🥕🥕感謝臨時直播員超詳細報道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蔡(38) #1005藍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吳(18)同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蒙面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6月30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7月21日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7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4

上訴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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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為上訴人提出3項理由,指出本案定罪不穩妥,即:

1: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是警員指稱的女子
2:原審裁判官於考慮上訴人使用口罩是否有合理辯解時採用了不當的舉證標準
3: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錯誤

討論:

由於法庭認為這3項上訴理由互有關連,故會一併處理。

針對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否有錯誤的論點,一,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由於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沒有在盤問PW4時向其指出上訴人曾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故認為上訴人在庭上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的證供是臨時杜撰。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了解為何出現沒有在盤問中指出該項情節這情況或重召PW4是在處理上有誤;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另一項理據是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在這判斷缺乏穩固基礎。三,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上訴人不是女子Y。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認為相關錄影片段的畫面質素確是十分差劣,而且女子Y的衣著上訴人有別,和和她離開鏡頭與警員出現的時間有相當差距下,原審裁判官認為錄影片段所示可令他否定上訴人是女子Y的做法難稱有誤。四,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撇除第一點和第二點的錯誤,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針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皆可顧及,且是合情合理。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沒有錯誤。

法庭指出,PW4的證詞在本案是否真實可靠,是十分重要的,那當然即使他是誠實的證人,也可以弄錯事實和觀察有誤。而法庭審視了相關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PW4的誠信評估的裁斷;PW4的證供亦不致構成會令人對他的辨認的準確性起疑的差異,一,馬尾的議題,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可能於追逐過程中自行束起馬尾是牽強的想法,但原審裁判官同時指出PW4在車上觀察時沒有留意那名女子頭部後方有沒有紮馬尾,這點法庭認為是合理。而且上訴人當時是有紮馬尾的,在追逐過程中頭髮的飄動應會被看到。此外,紮馬尾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模樣,兩名警員都應該見到;二,環保袋的議題,原審裁判官認為因為PW4在車上較高的位置觀察,是有可能看到那袋和袋上的圖案的。法庭考慮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和圖案在袋上的位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判官的想法是合理,也非理應干預;三,視線曾離開的議題,雖然PW4的視線曾離開上訴人數秒,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裁斷上訴人是PW4在車上觀察到做出綑綁動作的女子,是穩妥和有充份證據支持;法庭也考慮了PW4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追著同一個人,但中途弄錯了的可能性,最後認為由於上訴人不是女子Y,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足以令人懷疑PW4途中追錯了人下,這可能性可被排除。

基於上述,法庭同意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她戴上口罩,有阻止識辨身份之效。而至於她有沒有合法辯解,法庭雖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缺乏穩固基礎,但考慮整體情況和雙方陳詞後,仍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判決:

基於上述,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兩罪的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40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1:湯(34)
A2:梁(27)
A3:鄧(25)
A4:簡(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A1-4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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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要獲法庭批准

A4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2,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A2-3因疫情關係,已獲懲教署知會,今天不會出庭,故沒有指示有沒有保釋申請


本案合共有八名被告,其餘四名被告較早前保釋申請已獲批。下次提訊將會與另一案合併,亦即合共九名被告一同出席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2:30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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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左右在銅鑼灣聚集,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雷射光束射向警方,辱罵警員、高聲叫囂,築起防線與至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稍後退,警方追捕被告,緊貼被告時,其他示威者企圖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當時被告胸口雙臂身穿護甲,佩戴無線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黑鞋。無證供顯示造成有嚴重的人員傷亡,該次暴動為時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石頭、雞蛋,附近行人路藍色綠色雷射光蛇向警方防線。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六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再次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設立路障癱瘓交通,徒手襲擊、腳踢一名嘗試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被告身穿黑衣黑外套黑長褲黑鞋、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但被告因非主導者,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是次涉及有關地區發生的暴動,多於兩小時,參加人數近千。示威者在不同地點以竹枝、路牌設置路障、防線,以索帶固定路障,向防線警員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發射彈珠,使用雷射光射向警員,高聲叫囂港獨意味口號,
出言侮辱警員,令港島心臟地區變成戰場。

是次沒有人傷亡,是因為警方沒有盡用手上武器,而非參與者克制。

被告於不同時段加入,由衣著、裝備可見加入並非即興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與氣勢,延長暴動,各人罪責大致相等。

本案發生之時是反修例運動初期,未出現嚴重暴力行為。但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大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以後出現的大型活動皆是借題發揮。是次大型暴力示威,涉及人數、發生時間、涵蓋範圍皆不少,癱瘓差不多半個港島。

示威者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他人財產自由,為社會帶來普遍恐懼不安。是次暴動損失不在於公帑、私有財產,而是整個社會的和諧互信。公共設施可以很快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的名譽是多年來、多代人努力之下累積的成果。一旦被破壞,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量刑準則:48個月監禁
根據案情,合理基準為48個月監禁。

所有被告皆從未干犯任何刑事罪行,部分極為年輕。理解當時社會的熾熱氣氛,加上來自別有用心的勢力、不負責任的關鍵領袖、被視為或自詡年輕人導師或乾脆看熱鬧的人提供物資及道德上支持,令到他們作出與本性相違的決定,加入這場「血腥的嘉年華」。這些人可以避免付出代價,付出的事空有一腔熱血、有勇無謀的人。

法庭於懲處年輕初犯者時,特別感到困難和不忍。年輕人入世未深、行事衝動,不會容易接受既有制度的價值觀,是他們的優點,亦是令社會有所改進的動力。
而這些被社會歸納為暴徒的人,不是同質個體。仔細審視下,更難說是十惡不赦。他們大都是有理想,亦有勇氣為理想付出的人。部分如果不是是次行動,本身已在其志在的範圍內努力不懈得到一定成績。假以時日,會成為合理、負責、對社會有貢獻的社會接班人。

但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一個人對其他人及社會造成的損害不會因為年紀或從未犯案減輕。再者,年輕只是一個階段,每個人都必然經過,並非一個身分,不是什麼成就。沒有案底更是普通市民應有往績,不是任意妄為的理由,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作出代價。

年輕及初犯不會令法庭不考慮判處監禁。各被告人被定罪,刑令必定影響其人生軌跡。但年輕人來日方長、有時間改,希望被告今次後可經一事長一智,作出任何行為前再三考慮其後果。而是次閱歷,練官希望不會對個人漫長餘生造成太大障礙。


📌被告背景、求情陳詞、判刑前報告

👦🏻D1 陳(24)
D1在警方進行驅散拘捕前20分鐘在干諾道永安中心近文華里與其他示威者組成防線,警方使用催淚彈驅散,D1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根據衣服、裝備、出現的地點、時段,被裁定暴動罪成。

D1現年24歲,中五畢業,與父母、長兄同住。被捕時為一名廚房工人,月入一萬六千元,兩位前雇主皆對其工作態度表示滿意。
被告向感化官表示,自己有清晰的政治立場,但會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爭取,對自己衝動、不顧後果感到懊悔。
練官不認同被告背景及陳情有特別理由減輕參與刑責。但被告尚為年輕,加上過往無案底,酌情將刑期下調三個月。
判監45個月‼️

👦🏻D2 陳(25)
D2在文華里一邊轉身逃走,一邊用雜物攻擊警員。最後逃走不及被拉跌倒地。根據衣著、裝備與其他暴動者相類,背包搜得替換衣物、黑色噴漆,被裁定有參與暴動。

D2現年25歲,父母離異,與母親及弟弟同住,父親其後再婚。曾在某前區議員辦事處工作,區議員辭職並關閉辦事處後,轉任侍應。其母及前雇主均對其美言有加。D2雖患有嚴重皮膚病,但沒有自暴自棄,努力學業、認真負責。
被告對感化官表示自己當日到場希望見證事件,確保沒有不合理事情發生,對自己無意中犯法感到後悔。
練官認為被告的悔意源自被捕這個事實,並不是知道自己作出錯誤這個反思。沒有特別理由減刑。
判監48個月‼️

👧🏻D3 布(27)
警方在文明里驅散拘捕時,D3轉身逃走但走避不及,被按倒在地。D3身穿全身黑衣,戴冰袖、口罩、眼罩,背囊有對講機及三粒電池。D3被拍攝到在被捕前20分鐘深處示威者中間,在石墩跳落馬路。根據衣服、裝備、器材、出現地點被裁定有參與暴動,並不只鼓勵其他暴動者,亦有實際作出協助。

D3現年27歲,與父母同住,基層家庭出身,與家人相處融洽。有志於照顧兒童的工作,並持有相關專業資格,事發時在幼兒園工作。其家人、雇主均對其為人及工作態度表示讚賞。
根據感化官報告,D3指與其他示威者不認識,從未參與任何激進、非法抗議活動,亦不屬於任何社運組織。當日病癒在家休息,從社會媒體得知有關事件,一時好奇之下到場觀察,並無意犯法、沒有對警方使用暴力。

練官指,換言之D3自稱在場為了「見證歷史」,不顧病癒、穿上相類裝備,家住柴灣卻長途跋涉抵達,並備有可供溝通的對講機,遊走於混亂環境中。因此,不認為是合理可信的解說,不接受D3此等解釋。其衣著、在場直接鼓勵助長其他示威者,令警方執法增添困難,即是參與。D3並無悔意,亦沒有特別減刑理據。
判監48個月‼️

👦🏻D4 何(19)
D4案發時17歲,就讀中四,與父母長子同住,亦有在港鐵兼職工作。在審訊前認罪被判罪名成立。
D4在2018年接受精神治療,病情已經好轉不需複診。當日並無預計參與暴動,非積極參與示威的人,不隸屬任何政治組織。因群情高漲推動,希望見證社會事件。對此案深感懊悔,希望重返校園、完成學業。

感化官認為其因為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經上了嚴峻的一課。D4父母為口奔馳疏於管教,D4學業不佳,但精神方面有改善。懲教報告認為其精神、心理、生理皆適合進入教導所。
練官認為此案中,被告應處以監禁,不應另外例外處理。但顧及他乃年輕罪犯,少不更事,被社會氣氛、熾熱情緒影響,亦有立心不良的政客、學者在道義上支持,不負責任的人鼓勵,自己沒有考慮行為後果。

衡量判刑因素,在合理範圍內盡量給予更生機會。但涉及公眾安全的罪行,應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保護公眾、公開譴責罪行、懲罰犯案者目的。見律政司司長訴SHY([2021] 1 HKLRD 682)。
保護公眾、懲罰之餘,會給予機會被告自新。基於被告開案時認罪,加上過往無案底、犯案時只有17歲,審訊期間亦被扣押了一段時間,法庭認為最適當的刑罰是教導所。懲罰之餘,能夠提供輔導訓練協助被告重返正軌。
判教導所令‼️

👦🏻D5 梁(22)
警方推進至文華里時,D5狀甚痛苦坐在近酒店地下,隨即被警方拘捕,當時身穿黑衣藍牛仔褲,頸上掛有過濾口罩和眼罩,背囊有三頂帽、兩袋索帶、口罩、鉗、生理鹽水、六角匙、扳手。被捕前,亦被拍攝在有關地區不同地區時段出現。D5於2127時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為示威者以瓶裝水沖洗眼睛,舒緩催淚氣體帶來的不適。2133時,在文華里附近另一地點用手機拍攝。2139時,在示威者於文華里內近干諾道組成的防線中,與其他示威者同時進退及拍攝。根據出現時間、地點、衣著、裝備、物品被裁定參與暴動,屬於主要參與者。

被告現年22歲,內地出生,2001年由父親申請來港居住。母親於其3歲時離家,父親需上班工作,於是由傭人、姑姑照顧下長大。父親患有末期癌症,D5自己則有閱讀障礙,未完成小學一年級已經離校。但有志在影藝方面發展,有參加演藝課程。
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干犯暴力行為,沒有破壞財物,並無刑責。根據報告書,被告有吸食大麻的癖好,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根據被告手書的求情信,他不會再理會政治,會專心追尋夢想。而代表律師亦告知,被告父親病情嚴重,只剩下6個月壽命。

練官表示十分同情其景況,但沒有有效減刑因素。被告不但參與暴動,還帶同生理鹽水協助其他示威者,帶備工具架設路障破壞公物,理應加刑3個月。但念在其父親情況,行使酌情權減刑3個月。
判監48個月‼️

👦🏻D6 楊(34)
D6在文華里被警員按倒在地予以制服,當時身穿白色半透明雨衣、深色上衣、黑長褲,褲袋有口罩、一張被捕人士須知卡片,背囊有頭盔、口罩、眼罩、雨傘、手套。此外,被拍攝被捕前在有關地區不同地點時段出現,2123時在干諾道中林士街遊走,2134時在干諾道中文華里找換店附近隨其他示威者走向文華里,2136時在文華里內,與其他示威者蹲下組成防線,共同進退。根據出現時間、地點、衣著、裝備及身上物品,加上其行動,裁定有意參與暴動,並實際助長了示威者氣焰,為執法增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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