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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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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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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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3
2022.04.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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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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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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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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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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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4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
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案件

法庭通告指下午二時4樓派飛
🔹內庭 (7張公眾/26親屬/10記者)
🔸伸延庭10樓14庭 (41張公眾飛)
【04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4/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前覆核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3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第二次審前覆核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D1-D3否認控罪,同案D4及D5早前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本案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透露將傳召8名證人,有8段共193分鐘的片段。 由於辯方表示未收齊部分資料,控方表示需時兩星期準備相關資料,法庭安排今日第二次審前覆核。

控方今日指已簽署問卷並達成初步同意案情,仍商討進一步同意案情,估計控方證人可減少至6或7人,原先9天審期足夠。控方同時確認三人均沒有警誡供詞。

D2及D3代表表示分別有2名及1名證人可能傳召。

案件安排於2022年6月20日 0930至6月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9天本地話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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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10:02 廣播 10:12 開庭

PW35 高級督察盧永楷 雷射筆專家證人
檢驗一枝當日檢取的雷射筆作級別為3B級及電池量鑑定
除A5外,沒有盤問
由於該證人已退休,因此要申請證人證費

10:35 作供完畢

PW23 6864 偵緝警員
現駐守機動部隊G2小隊
當日駐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2B隊

關於檢取證物 弓箭及長箭和一紙皮箱內有19枝玻璃樽懷疑汽油彈,兩個火機,紙箱旁檢取另一火打機
內有兩條毛巾

法官大人剪開證物袋,取出枝長箭查看,他手持向地下、法官大人檯面及一書檯用放文件斜架投擲數次,描述:「枝箭頭係金屬,投擲會有個窿」

播警方拍攝當日檢取證物片段,加士居道天橋底向彌敦道封鎖路段,向南推進
由2207-222620 最終檢獲一紙箱位置

法官大人描越路段上的物件
12:13 休庭

12:36
控方呈上A9第二份已承認事實,當日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其傷勢報告,有多處傷勢,其中右腦腦皮位置縫六針,上唇位置縫兩針等,院方簽發三天病假。其後被押解至葵涌警署。

傳召證人PW20 警員20938
袁嘉俊(音)當日拘捕A9

1:02 上午審訊完畢
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其他案件

👥 A1: 戴耀廷 A2: 葉劍青 A3: 石守正 //(50-57)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

A1:戴耀廷

第一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所提出的雷動計劃,是針對現有選舉之比例代表制未能反映有關陣營的實際支持率而制訂,原意是為了讓議席數目反映民意。被告不是選舉中的候選人,因此對於其行為將會違反選舉條例未必知情。跟同類案例相比,本案亦不涉及種票,候選人並沒有獲得不屬於該候選人,或來自不屬於該地區的選民的選票;整體而言,該行動對於選舉的公平性並無影響。再者,被告亦明白案件拖延已久,因此決定認罪,以免繼續延誤,浪費公共資源;此案發生的時間亦沒有跟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重疊。就着以上種種,提出每項控罪判處4個月刑期、並同期執行的建議。

郭官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乃在於「招致額外選舉開支」、維護選舉公正,而非質疑計劃背後的本質,並沒有政治考慮。不過,郭官亦要求控方需澄清檢控的基礎;尤其在將案件提交區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理一事之上,經簡易治罪條例審理,每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年監禁,4項控罪則為4年,年期並不短;區域法院每項控罪的刑期更可達3年,遂要求控方澄清案情嚴重性的基礎。另外,此案發生迄今已近6年時間,延誤已久,被告自去年10月服完佔中案件的刑期後亦一直被拘留,或對被告造成困苦,因此宜盡快備妥陳詞及事件發生之時序,盡快審結。

控方則表示,控罪的嚴重性,其基礎在於是次計劃所涉及的金額和候選人規模較其他同類案件大,牽涉整個選舉,涉舞弊及違法行為,因此決定呈交區域法院審理。至於延誤方面,則因調查期間跟有關選舉開支豁免的公眾諮詢期(至2018年5月)有所重疊,加上蒐證困難、獲得有關公司的審計及其他資料需時,亦需時間整理資料,使其適合呈堂,所以案件時至去年7月才提交法院審理。

聆聽雙方陳詞後,郭官要求控方在今個星期五中午12時或之前,整理有關事件及調查、蒐證程序進行的時序表,交予法庭及辯方,以供辯方在5月6日或之前準備並提交陳詞,方便控辯雙方準備。

🔴就第一被告的控罪,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於區域法院裁決🔴


A2:葉劍青、、A3:石守正

第二、第三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控方和辯方達成共識,如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可不提證供起訴。第二、第三被告接納、承認、同意案情,法庭頒令兩人就4項控罪,每項自簽$10000守行為,在12個月內,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能干犯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如有違反,將會定罪並充公金額。兩人簽署具保書後便可離開;完成守行為後,控方將撤銷4項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軼事:在郭官提及控方的檢控沒有政治考慮時,代表律政署的控方回應指其一向都沒有提出政治檢控,因此就本案的基礎而言,若被告人作出申報、遵守選舉法例,並不用擔心違反「廿三條」(指本案涉及的選舉條例),在場旁聽人士無不竊自苦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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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有男被告離開時大嗌「我仲未收到信呀!」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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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文件未準備好申請押後再提訊,辯方不反對亦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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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轉介文件已經預備好,今日就部份控罪內容修改字眼,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下次作答辯。

🔸保釋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
控方指不反對D5保釋,但指被告在3月25日及4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包括報到缺席、遲到及違反宵禁令,辯方律師庭上作解釋原因,D5願意接受更嚴苛條件。法庭批准二人保釋,其中D5 更改為每日警署報到及擔保人更改為一傳道人。

法庭將本案轉介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430作答辯。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5除上述保釋更改,其他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701金鐘 #轉介文件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轉介文件已預備好,今日修訂控罪內容字眼,各人毋須答辯。

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530時作答辯,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修改前版本]

—————————————-

控方表示轉介文件已預備好,今日修訂控罪內容字眼,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答辯。辯方確認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 1430作答辯,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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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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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 開庭

傳召證人PW20 警員20938
當日駐守 機動部隊總部D連大隊
現駐守 鐵路警區東鐵線第二隊

袁嘉俊(音)當日拘捕A9
A1-8 沒有盤問
A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PW21 警員25070 關於A9
A1-8 沒有盤問
A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4: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
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5/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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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補充上午進度

下午D1女朋友作供,她講述當日和D1約好在葵芳地鐵站等,之後去參加荃葵青遊行,在起點拎咗保護裝備,行咗4個幾鐘行,之後去咗休息,2個鐘之後去青山公路巴士站等巴士,D1離開食煙,突然有好多人跑過嚟,好快有警員跑來問關唔關妳事,佢無答,警員:唔關事行開。晚上11:30用電話搵D1,但一直搵唔到,直至晚上12點有朋友睇電視直播見到D1被捕。

15:28 控方開始盤問
16:08 控方盤問完畢
16:10 D1女朋友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5
2022.04.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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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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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2/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0922旺角 暴動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A2梁,A3鄧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5:00
👥莫,楊,李(20-33)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4/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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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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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6/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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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04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6/7]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更新*【04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下午聆訊均不需要*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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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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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9:58 廣播10:06開庭

PW22 警員15013口供 有關A9,雙方同意用65B讀出

傳召證人 PW19警員2478關於A8證物處理
除A8外,其餘沒有盤問及覆問

PW24 警員19451 周俊威(音)有關A4的證物鏈:爭議露指手套、兩隻手套、鎚仔和口供


PW25 警員1946 關於A4證物鏈
PW26 警員27344 關於A4證物鏈
PW27 警員26826 關於A4證物鏈
PW28 警員10348 關於A4證物鏈

1:06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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