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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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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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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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10:07開庭

A4繼續作供

10:46
控方開始盤問A4

12:12 小休

控方未完成盤問A4

12:54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0/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D4因腹瀉缺席是日審訊,0910時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醫。D9則因呼吸困難及肺部不適,0900時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醫,同告缺席。香官指示被告法律代表,缺席的被告需提交醫生證明並註明是否繼續適合出庭應訊。

如是日審訊未能繼續,所缺之日將緊接排期最後一日繼續審理。

-休庭再開庭-

控方向香官報告,已向兩間醫院查詢,有D4、D9登記記錄。D4已獲分流,見到醫生,D9則仍在候診,D9已問及醫護人員等候時間,未有消息。 法庭向法律代表查詢 D4、D9 今早外出前有否做RAT,二人皆沒有。兩間醫院均沒有安排兩人到診時作RAT。

D3法律代表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明天有另一案件處理,D2法律代表及事務律師將暫代崗位。因應證人作供與被告案情有關,稍後證人作供時,D3與D8 之法律代表會互換座位。

D4應診完畢,獲醫生批出一天病假;惟香官明言,如醫生證明沒有註明「適合/不適合法庭應訊」,法庭將會發出拘捕令。

-休庭再開庭-

D4 被診斷為腸胃炎。公立醫院醫生方浩賢拒絕發出文件註明被告「不適合出庭應訊」。D4法律團隊將去信醫管局,要求發出醫務報告。香官堅持要求D4即時返回法庭,再由懲教帶D4去醫院再作診治。

D9完成心電圖及照肺,未知是否需要留院。D9已向醫護人員提出應診文件中需要註明患者「不適宜出庭應訊」。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再三重申:如法庭未能收到任何證明文件,註明被告「不適宜出席法庭應訊」,法庭不能接納「病假紙」。

香官宣布押後至明天續審,D4與D9法律代表留下, 處理兩位被告缺席事宜,其餘被告及法律代表可先行離席。

D4法律代表向法庭再三爭取,D4病假之意義為休息,希望法庭理解D4帶病應訊的影響。 香官斷言法庭已作考慮。

-休庭再開庭-

D4在離開廣華醫院返回西九龍法院途中感到嚴重不適,遂在家人陪同下到法國醫院再求醫,現時候診中。

香官查問:唔需要十字車送佢去?
D4法律代表解釋:D4已離開醫院,無意折返公立醫院再輪候多時,故去就近私家醫院。
香官追問:唔需要十字車?
D4法律代表:就我所知,佢係自己去嘅。

至於D9,今早已儘早通知律師就身體狀況求醫,而求醫後獲發病假紙建議休假一天,惜未能乎合法庭要求,現正趕回法庭。

香官查問病假紙字眼,D9法律代表轉告文件上所列字眼為「Medical condition」。

押後到12:30再訊

-休庭再開庭-

D4正身處聖德肋撒醫院,由盧藹珊醫生診治。D9已從醫院返回法庭。D9法律代表呈上D9獲發之醫生證明書、分流記錄及醫藥費收據。(急症室分流紙歸列D9病況為「第四類 次緊急 」)香官陳述文件顯示,登記時間為0908同時繳交費用。 醫生建議今天一日病假,無需覆診。 診斷好籠統講左句「Medical condition」 法律代表確認。

香官:點解0908先到醫院?你話你住大窩口,7點幾8點出門口,點解唔去最就近嘅仁濟,要去QE?
D9辯解:因為先去左仁濟,見到太多人,再去QE。
🌟D9法律代表為D9向法庭致歉及求情。(D9之病人手帶仍在手腕未除。
香官:你住大窩口,先到仁濟,因為人多就轉院。 你見到人多就唔願等,你唔等又點會睇到醫生?就分流而言,你唔緊急喎。第四類次緊急。

🌟D9出言欲作解釋,香官打斷:「我未講完。」

香官:醫生紙未有講明咩病。事已至此,今日咩都做唔到,法庭無奈將審訊押後 。如果你再病,再有身體不適的話,請你留意:如果你能自行搭車,請你先搭車到法庭,法庭會立刻安排懲教帶你睇醫生,仲會再快D。你唔洗擔心多人。再嚴重嘅話,可以叫白車送院,醫生會寫到「不適宜到法庭應訊」 嘅證明。 無依個寫法,法庭係唔會接納。你係登記左先分流,0908先去到醫院登記,都過左法庭0900嘅開庭時間啦! 實在好難令人信服

鑑於由開審以來D9已是第三次遲到,今次乃最後一次以現有條件擔保及保釋。

香官重申,現有文件,法庭不能接納!

-休庭再開庭-

D4已見醫生,醫生紙寫下病況,確診腸胃炎,獲發一日病假。D4法律代表轉告法庭D4病徵為痾水。在D4強烈請求醫生按照法庭指示,發出寫上「不適宜出庭應訊」之醫生紙的情況下,醫生仍未能按法庭要求,發出這種字句的文件。D4法律代表轉達:盧醫生為腸胃肝臟科專科醫生,懇請法庭相信其專業判斷。

香官:今朝個人出門口到醫院都無痾過丫嘛?
D4法律代表:D4由家人照顧,沿途都向家人表示自己需要去廁所。

D4法律代表求情指,D4自開審以來不曾遲到,甚至每日都比法律代表早到。他第一次遇到此情況,未能以法庭想法作出最適當安排。

香官強調:法庭想法就係 「依時出席應訊!出到門口就要黎法庭! 」並重申:病左都要準時到達法庭,法庭會立刻安排懲教或者警察帶你睇醫生,以確保你嘅人身安全。 病到出唔到門口可以叫白車送院。 醫生會寫到「不適宜應訊」 嘅證明。 無依個寫法,法庭係唔會接納。

🌟香官聞及D4正在等候取藥後才乘搭的士返回法庭的情況,明顯不滿,質疑D4在身體不適的狀態下,有家人陪同應診,就診後竟然尚有能力等待取藥,而非家人代取,自己從速回家休息?

香官就此對D4發出附加保釋條件:今天1400到明早0700 必須留在報稱地址,除非要到醫院或診所就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香官明天將會再考慮就D4撤銷擔保/ 充公擔保金/ 更改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更新*【04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提訊 已有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4/6]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5: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覆核聆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4/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33 開庭

D1作供,控方繼續盤問

小插曲:法官大人不斷聲稱自己聽到一頭霧水,指稱證人作供改完又改。然而,其實有正常聆聽理解能力嘅人都會明,就係D1昨天作供時誤解左地圖,所以有錯誤嘅說法,而非法官大人聲稱的改完又改。相反主控問的奇怪問題,法官大人的理解能力又突然回復正常。法官大人似乎只願意聆聽主控的說法。

小插曲2:D1律師表示想要5分鐘check一check notes,法官大人說:「你咪check囉,我話你知,我好好記性嘅」

小插曲3:早休時,主控與案件主管說「佢係話背住行阿嘛」,主控更正佢「佢果陣只係講背住」,主控大約係話,係屈左佢阿,咁佢冇解釋係佢嘅事啦

1158早休

法官大人經典舉例:
官︰急救唔會戴眼罩,手套,呢啲唔係急救黎架嘛。果啲係預防黎。(舉例)醫生救人係專業 同 點樣預防受傷呢樣唔係醫生嘅專業黎

按︰嗯.....直播員就真係聽到一頭霧水.......急救第一件事就係要戴手套,現場環境安全。據法官大人嘅例子,醫生唔係預防嘅專業,但叫人打針嘅袁國勇同張竹君又係醫生黎......

1305 控方盤問完成

盤問詳情part2

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
昨天上午D1作供主問詳情(已補齊):
Part 1按此
Part 2按此

昨天下午D1作供主問詳情(待補):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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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
【12:15】
開庭。
繼續處理案件時間表。

【13:17】
羅官指押後至下午2時45分,繼續處理案件時間表等事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鄭(21)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149號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本案是該事件第三組被告,因疫情等影響多次延期最終安排7月18日開始25天審訊至8月19日,D2代表上次提訊時表示被告擬認罪要求提前處理,法庭安排今日作正式答辯及求情。

0930開庭

法官看過控方案情後要求澄清被告參與程度及雷射筆可造成之影響。主控同意稍作修改要求休庭。

0948 休庭

102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1)及(3)

主控已經修改案情,庭上讀出背景及案情撮要。主要提及下午有人由深水埗聚集後遊行至尖沙咀,警方多番舉旗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離開。人羣至晚上越來越多,七時後大量示威者聚集栢麗購物大道至行車癱瘓,有人路上置雜物堵路,有人分別向警署扔磚頭、有人持氣槍物體向警署發射,多支雷射筆向警署內照射、有人拾起催淚彈扔回警署,有人敲擊物件發出聲響,有人推倒指揮台,七時十三分有人向警署擲入第一枚汽油彈,一名警員Y腳報燒傷,之後陸續有汽油彈擲入謦署內。警長53770在1933 時在彌敦道參與驅散,期間見到一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褲、黑色運動鞋,頭戴黃色頭盔,藍色泳鏡,防毒面具連濾芯,孭住黑色背囊男子,手持一黑色疑似雷射筆物品,隨即追捕,逃跑期間見疑人將筆放入左褲袋。1938在警員24157下將男子即D2截停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2022時警員24157將D2帶到新屋嶺並將身上物品檢取,背囊內找到cap帽、灰色T恤及2支噴漆等物品,同時在左褲袋搜出雷射筆(證物P38),在專家盧永楷檢查後證實可正常運作射出綠色光線,屬3B級別,20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方總結當日1838時起現場出現暴動,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期間不停有人加入狀大聲勢,被告擁有之雷射筆驗檢後證實可令人眼晴受傷害。

1100播放片段
控方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片段讓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案情提及之行為,各新聞片段均拍到D2被捕情況。
-Now 新聞 OSP1
-出處沒提OSP2
-出處沒提OSP3
-警方片段1936時有汽油彈投地上
-尖沙咀警署CCTV 拍得汽油彈投入,警員Y腳著火受傷 地上打滾

林官指示控方將片段整理在一裝置,補回一些截圖及受傷警員Y受傷及康復詳情。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陳詞留待案件完結時處理,背景資料及求情信已呈交法庭,代表律師沒有要求為現年24歲被告索取任何報告

案件其他被告審訊暫定11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裁決,D2代表可出席再處理求情陳詞,預計12月可作判刑。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控罪一】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控罪三】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2020年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本案原訂為期10天審訊於2022年1月3日0930開始進行,因審前覆核時雙方有爭議需更重訂審期。控辯雙方討論後同意改到2023年。

控方有二段48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四段共10分鐘片段、有7證人(1市民,4警員及2專家),辯方只有2名專家(醫生)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 0930於區域法院作十天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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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提訊 #答辯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同案共三位被告,其中A3認罪已判刑。A1已經答辯不認罪,案件亦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 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另雙方需在9月21日 1000出席審前覆核。

上次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正尋求私人律師報價,申請押後2個月至今天作答辯。A2 被告今日依然沒有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因籌不夠錢聘請,所以沒有律師。高官指今日是第十次上庭,無論如何也需處理,一再查問下被告回答意向不會認罪,會嘗試再找法援署,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6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作答辯,如正式答辯不認罪會按上述日子同A1一齊審訊,期間A2以原條件保釋

🔸法官再次提醒A2散庭後再接觸法律援署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____________

D1於早前承認 另案 控罪 (3) 及本案控罪,因今天需考DSE而未能出庭,但父母均在庭,而法庭亦批准在8月20日一併處理2宗案件的答辯。

D2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會認罪🛑

D3-D7 均未準備答辯,希望申請押後以便與控方商討,如果認罪,將聯合其他被告於同一日答辯及求情

D6申請今天無須報到獲批

雙方律師須於認罪聆訊前7天將口供、過往案底、案例、求情文件等存檔法庭。

D3-D7押後至2022年7月16日10:00再作提訊以確認答辯意向;而D1及D2押後至2022年8月20日 (星期六) 09:30作答辯及求情,其間除D6外,其他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判刑
#20210101金鐘

👤李卓人(65)🛑因另案服刑中

‼️速報‼️
- 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罪成,罰款3500元
-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罪成,原判囚3周,考慮有其他案在身,最後加監2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已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件需押後再訊,A2代表藍大律師不反對押後,同時指被告A2對控罪(2)至(4)意向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9日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A2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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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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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A4繼續作供

A4母親出庭作供

A4 專家證人作供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
11: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4/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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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選擇作供

D2律師完成主問

D1律師完成盤問

1545 主控正盤問中,由於本日法庭需於1600完結,故休庭至明天

下午內容從缺,歡迎報料(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0930同一法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4中環 #覆核聆訊

👤瑞士籍記者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申請。律政司在兩週後申請覆核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忽略考慮被告當時是故意無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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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維持原判,罪名不成立🎉

法庭維持批准三萬港元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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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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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下午內容:

羅官作出以下指示:
▹下次提訊日定於6月1、2日,共兩天
▹訂下侯訊期間程序時間表
▹控辯雙方應儘早為答辯及交付程序作好準備

案件押後至6月1及2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提訊日。

「保重呀,撐住呀」
王伯:「叫頂住呀」

臨完被告欄有人嗌:「小心地滑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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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2022年3月24日首次提堂,D2即時認罪,還押候判;無律師代表的D1則未答辯,當日保釋申請及8天後覆核保釋同被拒。)

📌答辯
D1承認控罪‼️

庭上讀出同意案情,被告確認:

2021年9月30日九龍東潮人聯會於黃大仙横頭磡邨掛上國旗,符合國旗法之規則,後交給義工掛上。宏安樓外對出富美街共有20支國旗。

10月1日,D1與D2飲了啤酒。0554時,D1與D2在宏輝樓對出交談,其後一同焚燒國旗。D1以打火機從最右邊開始焚燒,沿富美街、富裕街來回行走。火花熄滅後再焚燒,最後回到最右邊再點火兩次。他沿富裕街行走,扯下8支旗落地。在D1焚燒國旗的同一時間,D2往宏輝樓、宏安樓(富美街對出)9支國旗點火。4分鐘他返到D1附近,扯下國旗並丟到地上,部份旗杆屈曲。

保安於0545時巡邏,當時國旗完整無缺。0600時有一名女子說國旗被人焚燒。PW1發現國旗被扯落地、焚燒,通知主管,主管影相及拍片記錄。警員0655時到場,發現10支國旗被焚燒,其中8支在地下,2支旗杆被扯下。

20支新國旗之後被重新掛上,警員到場影相作證。

從宏輝中心閉路電視及的士提供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D1與D2侮辱國旗的過程。PW5見到一名男子扯旗杆,PW2見兩男子燒國旗、扯國旗。另一證人有影相記錄。

0449時,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的宏輝中心用八達通購買了兩支啤酒 ,與閉路電視吻合。該筆交易以消費券支付,根據消費券資料,與被告名字吻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紀錄。

D1於10月1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他否認焚燒國旗,承認證物P23是自己的衣物。D2於11月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稱一時貪玩,「案發時飲咗啤酒,見人燒國旗,覺得有趣,問[D1]後就一齊燒。」

20支國旗當中,有17支被焚燒,總計18支被扯落地,2支旗杆被扯下。

兩位被告同意按控方要求各賠償$1195,D2將在7日內支付金額。

📌減刑陳詞

👤D1
超市工作人員,受僱一年,中五學歷。1997年經歷家庭離異,今年8月被診斷患病。

辯方指,D1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只是一時貪玩。

官:睇片唔覺佢醉
辯:但酒精足以誤事
官:但呢個係侮辱國旗
辯:明白是嚴重罪行,只是解釋被告行為

辯方續道,案發時間為晚上,在非繁忙地段、範圍小,被告的行為無意傷害他人,沒有使用其他工具。

經歷5週還押期的被告寫了親筆信予法庭。被告犯錯後一直倍感壓力,並希望事件從未發生。他的未婚妻今天有到庭支持,二人準備結婚,被告承諾會戒酒。他有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2
單身,與祖父母、已退休的父母及姐姐同住。

D2沒有刑事紀錄,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被告有手寫求情信。他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後悔自己做錯事致不能孝順父母,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案件押至5月12日1430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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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9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8
2022.04.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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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續審 [5/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黃已還押18日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2:00
👤呂(23)🛑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0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5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勞,呂,雷,梅,吳,吳,吳,倪,柯,安,潘,蕭,蕭,蕭,戴,黃,王,黃,黃,余(19-27)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陳,陳,陳,陳,陳,陳,鄭,張,張,朱,馮,洪,黎,劉,梁,梁,梁,梁,梁(16-35)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14-17) #審訊前覆核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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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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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