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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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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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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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續審 [2/3]
👤方(4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是日進度:

被告已作供完畢~

辯方表示仍有一名證人需要傳召,但該名證人明天10:00才能出庭作供,控辯雙方相信明天早上能夠完成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日10:00同庭續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這兩天審訊,公眾席一隻手也數得完,空氣十分清新~

💛感謝報料💛
=============
附錄:(被告今天作供簡要)

https://m.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20504/s00001/1651646340271/男子whatsapp群組提「劈黑警」被控煽惑傷人-自辯稱因警持槍驅散感憤怒而亂說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補回D2認罪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2認罪案情摘要-05-04

今天下午審訊進度
1430開庭

📌 10份證人供詞以65B方式呈堂,控方庭上讀出

(詳情後補)

▶️ 傳召 警員9751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B隊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4
2022.05.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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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8/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方(43) #續審 [3/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原,李(30-31) #提訊 (#20200701灣仔 2項引起公眾妨擾)
👤張(3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15:30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3/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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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 #裁決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判刑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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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麥(30) #續審 [6/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22)🛑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3項煽動意圖)

🕝14:30
👤崔(26) #提堂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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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3/2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3]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4/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陳(22)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上午部份 ——————

1044 開庭 (約10人旁聽)

上回提要:案件原定於4月12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辯方爭議控罪8-10可否交付區域法院審理,羅官押後讓控辯雙方準備陳詞。就該3項控罪,雙方分歧在於:辯方指控罪為可公訴罪行;控方則稱控罪是簡易罪行,可轉交區院審理。

辯方陳詞,要考慮控罪的歷史背景,指出任何針對女皇的罪行不得在裁判司署審訊,煽動罪亦被涵蓋。辯方援引Fei Yi-ming一案,《大公報》記者因為轉載《人民日報》遭控告煽動,最終被判罪名成立,罰款數千元加堂費1500元。目前香港煽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辯方:毫無疑問,單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4A條,的確不是可公訴罪行,但有些一看就知道是可公訴罪行(e.g. 謀殺),要上高等法院。

羅官:謀殺唔同,冇得酌情,所以先一定要上高院。

辯方:2020年之後,倚賴國安法第41條⋯⋯所以本案控罪8-10是可公訴罪行,法庭無權依照《裁判官條例》第88條把控罪轉交區院,控方只能帶去原訟法庭由陪審團處理,按Fei Yi-ming案最高兩年刑罰處理。

辯方重申,相關控罪不能用簡易程序裁決,審訊必須在原訟法庭進行。

羅官:簡易罪行可唔可以用公訴程序去做?

辯方:條罪本身喺《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部出現,只可以簡易或者公訴⋯⋯要將《裁判官條例》同《刑事罪行條例》一齊睇,先可以判斷係咪可公訴罪行。宗教和主權相關的控罪由附表2第I、第III部處理,全都是可公訴罪行。

控方:我好簡單咁回應下⋯⋯上單案都可以,請安心轉介。話煽動要上高院,但串謀煽動可以區院(審理)係好荒謬,因此支持轉介去區院。

控方舉出伍巧兒案與譚得志案為案例。控方表示,呢度有權審所有可公訴罪行。

羅官:冇講明變咗可公訴罪行喎。

辯方:就算串謀都可以經簡易程序處理,都係可公訴罪行嚟。

羅官:假設冇國安法上唔上到?

辯方:因為都喺附表2,上唔到去⋯⋯如果唔係,Fei Yi-ming果單會無效㗎,歷史話呢個係可公訴罪行,唔可以抹咗佢。所以要分拆[本案控罪],上得區院嘅上區院,其他只可上高院。附表2第III部第5條不受豁免,裁判官無權達致裁決。

羅官:係咪每一條都寫明係可公訴罪行呢?

隨後討論主要關於有冇啲好嚴重嘅罪行(如死刑或終身監禁),有冇寫都可以summary(簡易)或indictable(可公訴)?如國安法第41條有冇列明只可遁公訴程序處理?

控方回應指,即使與國安法有關,煽動罪也應該跟簡易治罪,因為國安法只係講按公訴程序進行。

1215 雙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600再續處理上述法律爭拗。

—————— 下午部份 ——————

考慮雙方陳詞後,羅官駁回辯方就控罪8-10不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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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4開庭

法庭裁定剔除A4當時會面記錄

傳召證人 PW39警員19755 作供
當時負責押解及在警署看管被告
當日駐守:
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第四小隊
現駐守 新界北衝鋒第二隊

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10:48 A2選擇作供

A8-9向A2主問
控方盤問

11:31 小休


12: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6日
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

控方讀出以65B呈堂的維修事務經理證人供詞:油麻地7個地鐵站出入口被示威者以索帶、磚頭、木板阻塞和破壞,各出口的清理及維修費用為$6250。另外,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用為$22,540;因火警而觸發的煙霧感應器的維修費用為$7,000。

辯方向法庭指出,控方在上一庭播片時要證人幾秒停一停再描述,惟辯方早已在承認事實裡同意控方就相關畫面作出的書面描述,認為控方做法不必要且費時。法官指示控方需要根據辯方所說的進行調整。另外,辯方表示,控方證人作供時多次以「相信」、「認為」等主觀且不確定的字眼,認為證據價值不大,而且主控亦有問引導性問題。

▶️ 繼續傳召 警員9751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B隊

(詳情後補)

證人未完成作供,小休20分鐘。

【臨時直播員有事要走先,歡迎接力報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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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作供 (拘捕D1)
🔹主問
-欠10:10前資料,歡迎按此補充-

當時證人沿彌敦道往旺角追截示威人士,在加士居道近一大樹位置見2名女子在2米外,上前將D1及另一同行女子帶上行人路以非法集結罪作拘捕。
控方播放P205a 立場新聞,位置在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天橋附近,證入在片段截圖紀錄PW6自己及D1位置(P211)。主控再要求在P186地圖劃下自己及首次見到D1及拘捕其位置

1036完

🔸辯方D1、D2及D9作盤問

▫️D1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同意見到2人當時行向行人路方向
-不知D1 同行女子吳小姐有拘捕但最終沒有控告(控方確認)
-不肯定2人有冇戴口罩
-不同意D1有問「做咩事」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1647 時在逸東酒店收命令快速推進時見30米外有人扔磚
-不清楚同隊有沒有沙展5253
-自己不是在頭排
-不知道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行人路ICAC外有冇其他行人
▫️D9法律代表
-由彌敦道列隊位置同加士居道距離約150米
-播放片段,同意推進時有白色小巴從後駛前及片中沒有人扔雜物

1123 盤問完

控方展示D1證物包括 紅色背囊內有:2 藍色口罩、防毒面具、眼罩、一對手袖、3M手套、黑色縮骨遮、4條獨立包裝頭巾
而身上有:1黑色口罩,手提電話、電話卡、紅白藍色帽

📌PW7 偵輯警長5253 梁展鵬作供 (拘捕D2)
🔹主問 1230 完

🔸1245 D2開始盤問

1300 休庭 144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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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辯方指尚未收齊文件,並透露正於律政司協商及有意就控罪(1)(3)(4)認罪。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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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審訊將傳召6名控方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D1:尹/D100網台主持傑斯 (52) 🛑已還押逾12個月
D2:利(52)
法律代表分別為:陳大律師 及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6)-(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8)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2人同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先申請修改控罪(1)(3)(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又指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D1將會承認控罪(1)(6)(9)(10),而控罪(2)-(5)(7)(8)則留法庭存檔。D1同意沒收令及案情。

D2同意沒收令,即2個銀行戶口。其控罪(9)(10)將留法庭存檔。至於較早前的銀行戶口凍結令,與本案不相關的戶口稍後將會由警方通知銀行解除凍結。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安排2022年8月1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答辯及求情,預計需時1天中文審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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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701灣仔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二人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3年4月3日0930時
審訊:2023年5月22日至3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6天中文審訊。

保釋:
⚪️控方不反對保釋,辯方沒有保釋條款更改申請

案件已排期審訊,二名被告候審期間以相同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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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辯方指尚未收齊控方文件,申請押後。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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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即CCTV及警員證供;申請押後。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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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繼續盤問PW7 [制服D2 警員]

盤問所使用的片段:位置為油麻地加士居道ICAC 對出的天橋底,約20名防暴及便衣警員正包圍及制服一示威者。

-畫面拍不到彌敦道加士居道天橋底有廿多人奔走,證人指實際上自己見到,是較播放片段時間較早
-同意作供說同被告距離30米是低估,可能有60米
-PW7指自己是跟著最尾白色警方巴士往前跑,屬頭十多名警員之一,在加士居道天橋底見前分60米有廿人奔跑,作供說一分鐘追到D2是自己感覺(律師追問1秒跑1米)
-在場追捕示威人士除自己梯隊十多人外,另外有二、三十同事在前方,有快有慢,沒阻擋視線。ICAC門外示威人士分別往左及右跑,同意立場片段拍不到有人往左即眾坊街方向走。
-問到從D2背後追點解可以知有戴眼罩口罩,解釋背後見到眼罩帶所以説當時D2戴眼罩但承認背著冇可能見到戴口罩,是因記得截停後除下其口罩對身份
-確認在ICAC附近同女警交收D2
-播放辯方片段D2(1),左下角見到D2制服坐地上,面上沒有口罩眼罩。證人指片段是交收後所以不清楚為何沒戴
-不同意制服及拘捕時其實D2沒有戴眼罩及口罩
-播放辯方片段D2(2),有便衣警員加士居道天橋附近制服一人,確認是上午劃出拘捕D2位置。但不確定片段中地上是否就是D2。代表律師指片段有多名便衣有接觸D2同其説法只有他一人接觸不同。PW7指片段時段是制服D2後,其他同事前來協助、作戒備
-承認怱略所以沒有文字紀錄D2有戴眼罩及口罩,今日首次提及。
-同意書面紀錄只形容D2衣服為黑色T恤、深色褲、黑色鞋。

辯方向PW7指出以下案情,括號內為PW7的答案
-現場有20-30市民出現 [不確定]
-不知道這批示威者從何處來 [同意]
-第一次看見D2 是在ICAC 出現[不同意]
-D2 及其他市民向加士居道方向跑走[同意]
-D2 附近有其他人被捕[有,但數目唔記得]
-D2 身邊當時有穿著深色衣服的人士 [同意]
-辯方庭上相片PD3是拘捕D2情況 [唔肯定]

D3 4 5 6 7 8 9 10 11 12 皆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以辯方呈堂的相片進行覆問,位置為加士居道天橋底 ICAC 對出的石壆

PW7 親手按下D2進行制服,並不肯定有否其他警員同時按下D2 協助制服。
PW7 把D2 帶到第二個地點後便登上警車
PW7把D2交接給女警11197 後,仍然非常接近D2,並停留現場處理其他犯人,亦有考慮現場地勢是否適合處理犯人。現場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PW7同意片段一為D2 等待上警車的位置,亦同意於交接後並不會關注該被捕人士的衣著。

控方透露現場亦有一位被拘捕的人士,但最後未有被起訴。原因將於稍後時間以書面方式告知法庭。

控方明天需時45分鐘傳召PW8 PW9作供[有關D2]
亦會傳召PW10 PW11 作供 [有關D3 D4]

[16:22] 完庭
明天0930 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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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當中這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因為他自己只是燒街衣。而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當要作出推論時,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時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都適用在D2身上。(見 CACC446/2006 )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 KTCC1666/2019 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 FACC7/2021 (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詳細指引可參見 CACC366/2015 )和 Turnbull Guideline 作參考。

討論:

關於PW1,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現場的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加上她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下,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關於PW4,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與他檢取的物品相關的內容,因為他不能說出他檢取的物品的來源。關於PW5至PW7,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PW2,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PW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D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接近他們。因此被告他在前往現場時必然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情況的辯解;即使被告聽不到警方警告的內容,但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身邊人有關警告的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毅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依然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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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兩位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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